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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陳筱珮邱滋杉黃雅君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2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垂斌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9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本院以103年度侵上訴字第390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民國104年5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雅君

書記官 鄭雅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8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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