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38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38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胡添福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6年執聲付字第1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添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添福因殺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87年重訴字第22號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經本院以87年度上重訴字第62號、最高法院以88年度台上字第109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於民國88年3 月26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 年1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1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478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