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47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7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名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名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名世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0 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10號判決、103 年度聲字第862 號裁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