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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5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張惠立柯姿佐游士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65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曹博偉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曹博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博偉因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517 號裁定(聲請書誤載為100 年度易字第361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⑵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66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年確定。於民國100 年4 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12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2月1 日法授矯字第1060187358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游士珺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50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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