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金義
- 法定代理人
- 楊瑞雄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天睿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瑞銘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余天祿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106年度原交上易字第33號過失傷害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審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