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2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28號
- 原告
- 曹文玲
- 被告
- 詹巧薇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所載。
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偽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