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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劉壽嵩梁耀鑌張育彰

                106年度附民字第400、401號

原告
誠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翰
被告
陳若蘭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2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本院已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原告先後於同年12月6日、11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章在卷可參。則原告係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方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為不合法,依上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張育彰

書記官 黃璽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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