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58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25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鑫沂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106 年度上易字第258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執行職務檢察官欄關於「本案經檢察官郭永發到庭執行職務」之記載,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吳慧蘭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