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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580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陳筱珮邱滋杉沈宜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25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鑫沂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106 年度上易字第258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執行職務檢察官欄關於「本案經檢察官郭永發到庭執行職務」之記載,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吳慧蘭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沈宜生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580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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