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2419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晉維 選任辯護人 張寧洲律師 董俞伯律師 被 告 周怡君 選任辯護人 陳守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9 號,中華民國106 年6 月9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30307 號、102 年度偵字第14229 號、103 年度偵字第28738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壹、許晉維部分 一、原判決關於許晉維有罪部分撤銷。 二、許晉維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十二罪,又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共三十六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含從刑),並各為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沒收宣告。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褫奪公權伍年。 三、其他上訴駁回。 貳、周怡君部分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許晉維自民國91年底任臺北縣政府板橋市公所(於99年12月25日改制為新北市政府板橋區公所)公用工程課(後更名為養護工程課)約聘僱人員,專責板橋地區公有停車塔(場)機械設備維修、保養、經營及採購等業務之經辦,係依政府採購法等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人員。謝昇宗(於102 年5 月22日已歿)係太枘有限公司(下稱太枘公司)實際負責人,李自平係該公司登記負責人(實際為維修部經理);周怡君自97年間起擔任元晶電子有限公司(下稱元晶公司)及辰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辰維公司)實際負責人,並自101 年7 月間起擔任益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彩公司)實際負責人;徐寶瑛、黃達信分別係寰亞有限公司(下稱寰亞公司)財務部主管及工程部秘書;許維凱係立川機電工業有限公司(下稱立川公司)工程副理;常朝棟係冠騰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冠騰公司)及建築賞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建築賞公司)實際負責人;殷富民係博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辰公司)副總經理;林道威係伸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伸格公司)襄理,均係國內停車塔(場)機械設備維修、保養及經營之業者。其等竟為下列行為: ㈠許晉維自100 年間起,負責簽辦板橋區公所辦理之100 年度「新埔停車塔與華翠(H 區)停車場停管設備維修保養」、101 年度「新埔停車場電控系統及各塔主昇降捲筒、軸承座更新」、101 年度「板橋區新埔停車場1 塔至3 塔電控系統更新」、101 年度「莊敬停車塔C 塔、G 塔鋼索捲筒、捲筒用軸承座更新」、101 年度「新埔停車塔與華翠(H區)停車場停管設備維修保養」及102 年度「本區府中停車塔與萬板停車場(機械式)停管設備維修保養」等採購案,並負責標後廠商申請維修保養、零件更換之審核及請款事宜,太枘公司則由謝昇宗及李自平負責投標及與許晉維洽接相關業務。其等竟為下列行為: ⒈許晉維知悉謝昇宗及李自平懼怕得罪許晉維,會使太枘公司日後投標、承作板橋區公所之採購案時可能遭到刁難或麻煩,而願交付賄賂以求平順之心態,分別基於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向謝昇宗及李自平索求賄賂,謝昇宗及李自平為求不得罪許晉維,遂分別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李自平於如附表八「交付賄款日期」欄所示時間,先後9 次交付如附表八「交付賄賂金額」欄所示之賄賂給許晉維收受(9 次交付賄賂共新臺幣【下同】92,850元現金,起訴書誤載為至少約48萬元),並在太枘公司之營業成本、轉帳傳票或支出證明單等內帳中,以「小兵」或「兵」為許晉維代號,記載交付許晉維賄款之情形(如附表八「太枘公司101 年度內帳記載內容(摘要)」欄所示)。 ⒉許晉維知悉個別採購案尚存標餘款情形,竟分別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之犯意,於101 年間要求李自平就如附表九「採購案名稱」欄所示採購案,提供維修或更換零組件之不實估價單,虛增零組件品項或提高單價,再以該不實價格請款。謝昇宗及李自平為求不得罪許晉維,乃與許晉維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先配合提供依實製作之估價單交與許晉維,經許晉維於估價單虛增品項或提高單價數額後,由李自平再據以重新製作不實估價單交付許晉維,許晉維進而持該等浮報價額數量之估價單向板橋區公所不知情之會計請款,待板橋區公所同意核銷並撥付款項至太枘公司之帳戶後,經謝昇宗及李自平結算虛增或提高單價部分之浮報款項,並由李自平將該等款項以現金交付許晉維,金額各為20,000元、20,000元(報價日期、浮報金額、採購案名稱等均詳如附表九所示)。 ㈡許晉維負責簽辦板橋區公所「本區環河平面停車場435 藝文特區停車場收費系統維修保養」、「華翠停車場B 區、K 區、A 區與萬板平面停車場收費系統維修保養」採購案之招標,元晶公司於99年及101 至102 年均得標承攬「本區環河平面停車場435 藝文特區停車場收費系統維修保養」採購案,益彩公司則於100 年及101 年間得標承攬「華翠停車場B 區、K 區、A 區與萬板平面停車場收費系統維修保養」採購案,並由周怡君處理投標及與許晉維接洽、報價、核銷款項等業務。許晉維自99年間起以投資期貨急需資金或急需還款給地下錢莊等理由向周怡君借款,周怡君多次應允借款,並以元晶公司款項、其個人或其不知情配偶蕭聯宏銀行帳戶提領現金交付許晉維作為借款,迄102 年5 月止,許晉維總共向周怡君借得款項1,202,700 元。許晉維知悉個別採購案尚存標餘款情形,為償還借款,竟分別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之犯意,於99年至102 年間要求周怡君就如附表十「採購案名稱」欄所示採購案,出具元晶公司、益彩公司維修或更換零組件之不實估價單,虛增零組件品項或提高單價,再以該不實價格請款。周怡君為求不得罪許晉維,乃與許晉維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先配合提供停車場維修或更換零組件之報價給許晉維,經許晉維於估價單虛增品項或提高單價數額後,由周怡君再據以重新製作不實估價單交付許晉維,抑或由許晉維將其自行製作之「新北市板橋區公所概算表」電子郵件寄給元晶公司,周怡君即依許晉維指示據以製作不實報價單交付許晉維,許晉維進而持該等浮報價額數量之估價單向板橋區公所不知情之會計請款,待板橋區公所同意核銷並撥付款項至元晶公司、益彩公司之帳戶後,由周怡君結算虛增或提高單價部分之浮報款項,金額各為52,000元、 25,000元、79,000元、50,800元、88,000元、35,000元、 2,400 元、80,500元、85,000元(報價日期、浮報金額及採購案名稱等均詳如附表十所示),再將該等款項依許晉維之指示用以抵償上開其向周怡君之借款債務。 ㈢寰亞公司於100 至102 年間承作如附表十一「採購案名稱」欄所示採購案。許晉維於100 年間向寰亞公司財務部主管徐寶瑛以買賣股票虧損為由借款,徐寶瑛多次應允借款,迄至102 年2 月間止,許晉維總共向徐寶瑛借得款項450,100 元。許晉維知悉個別採購案尚存標餘款情形,為償還借款,竟分別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之犯意,於100 年至 102 年間(起訴書誤載為102 年2 、3 月間),要求徐寶瑛就如附表十一「採購案名稱」欄所示採購案出具維修或更換零組件之不實估價單,虛增零組件品項或提高單價,再以該不實價格請款。徐寶瑛及黃達信為求不得罪許晉維,即與許晉維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先配合提供停車場維修或更換零組件之報價給許晉維,經許晉維於估價單虛增品項或提高單價數額後,徐寶瑛及黃達信再據以重新製作不實估價單交付許晉維,許晉維進而持該等浮報價額數量之估價單向板橋區公所不知情之會計請款,待板橋區公所同意核銷並撥付款項至寰亞公司之帳戶後,由徐寶瑛及黃達信結算虛增或提高單價部分之浮報款項,金額各為29,582元、42,945元、21,362元、62,002元、39,506元、30,000元、65,356元、11,075元、11,071元、11,071元(報價日期、浮報及回扣金額、採購案名稱等均詳如附表十一所示),再依許晉維之指示用以抵償上開其向徐寶瑛之借款債務。 ㈣立川公司自95年間起至102 年底均得標板橋區公所辦理「本區府後停車場電梯維修保養」(每月保養費7,000 元)及自98年間起至102 年底均得標「本區民權停車場電梯維修保養」(每月保養費8,000 元)採購案,並採議價方式辦理。許晉維於98年間以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立川公司工程副理許維凱借貸3 萬元,復因立川公司發現自100 年4 月迄101 年4 月止,上開2 停車場電梯維修保養費均未獲板橋區公所給付,金額已達133,000 元,經許維凱詢問許晉維,許晉維始稱上述立川公司每月15,000元之保養費均由其代為領取並挪用等語(此部分未據檢察官起訴)。許晉維知悉個別採購案尚存標餘款情形,為償還積欠許維凱借款及立川公司保養費,竟分別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之犯意,於100 至102 年間,要求許維凱就如附表十二「採購案名稱」欄所示採購案出具立川公司維修或更換零組件之不實估價單,虛增零組件品項或提高單價,再以該不實價格請款。許維凱為求不得罪許晉維,乃與許晉維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先配合提供停車場維修或更換零組件之報價給許晉維,經許晉維於估價單虛增品項或提高單價數額後,許維凱再據以重新製作不實估價單交付許晉維,許晉維進而持該等浮報價額數量之估價單向板橋區公所不知情之會計請款,待板橋區公所同意核銷並撥付款項至立川公司之帳戶後,由許維凱結算虛增或提高單價部分之浮報款項,金額各為30,000元、30,000元、 12,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30,000元、 20,000元、20,000元、20,000元(報價日期、浮報及回扣金額、採購案名稱等均詳如附表十二所示),再依許晉維之指示將其中133,000 元用以抵償上開積欠立川公司款項、另 30,000元用以抵償上開其向許維凱之借款債務,所餘59,000元則由許維凱依許晉維要求,陸續駕車至板橋區公所附近之萊爾富便利商店或板橋區雙十路口附近烤鴨店旁,在車內以現金交付許晉維(如附表十二編號8 所示20,000元,其中 1,000 元係用以抵償債務,其餘19,000元係以現金交付許晉維)。 ㈤常朝棟友人許哲寰於100 年6 月間遊說常朝棟,擬共同創立公司經營停車塔維修保養事業,並介紹常朝棟認識許晉維,常朝棟因而知悉許晉維係板橋區公所停車場(塔)維修保養業務承辦人,許晉維並承諾會協助常朝棟將來投標板橋區公有停車塔機械設備保養維修案,常朝棟遂於100 年9 月27日成立冠騰公司。其等竟為下列行為: ⒈許晉維於100 年底簽准辦理101 年「本區府中停車塔、萬板停車場機械式停管系統維護保養」採購案,原由誠岱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岱公司)以最低價得標,嗣因誠岱公司以人力不足棄標,即由冠騰公司以第二順位遞補得標。許晉維知悉常朝棟懼怕得罪許晉維,會使冠騰公司日後投標、承作板橋區公所之採購案時可能遭到刁難或麻煩,而願交付賄賂以求平順之心態,於100 年12月間基於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向常朝棟索求賄賂,常朝棟為求不得罪許晉維,遂亦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1 年1 月底以電話邀約許晉維至板橋區公所側門附近後,由許晉維收受常朝棟所交付之現金 20,000元賄賂。 ⒉又許晉維認識常朝棟後,自100 年8 月間起迄101 年6 月間止,以急需款項周轉為由,多次向常朝棟調借建築賞公司支票及現金,常朝棟遂陸續出借許晉維面額350,000 元支票及現金280,000 元。許晉維知悉個別採購案尚存標餘款情形,為償還上開借款,竟分別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之犯意,於101 年間要求常朝棟就101 年「本區府中停車塔、萬板停車場機械式停管系統維護保養」採購案出具維修或更換零組件之不實估價單,虛增零組件品項或提高單價,再以該不實價格請款。常朝棟為求不得罪許晉維,乃與許晉維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先配合提供停車場維修或更換零組件之報價給許晉維,經許晉維於估價單虛增品項或提高單價數額後,常朝棟再據以重新製作不實估價單交付許晉維,許晉維進而持該等浮報價額數量之估價單向板橋區公所不知情之會計請款,待板橋區公所同意核銷並撥付款項至冠騰公司之帳戶後,由常朝棟結算虛增或提高單價部分之浮報款項,金額各為5,000 元、4,000 元、4,000 元、5,000 元、6,400 元(報價日期、浮報及回扣金額、採購案名稱等均詳如附表十三所示),再依許晉維之指示用以抵償上開向常朝棟之借款債務。 ㈥許晉維於100 年底辦理板橋區公所101 年度「本區民權立體停車場與華翠【I 區】停車場收費系統維修保養」採購案,係以「半責維修保養」計價方式簽請採購,嗣該採購案並以公告預算金額375,600 元辦理招標,由博辰公司以336,000 元得標承攬。復於101 年底辦理102 年度「本區民權立體停車場與華翠【I 區】停車場收費系統維修保養」採購案期間,簽請以「全責維修保養」計價方式提高預算金額辦理採購,並獲准以公告預算金額540,000 元辦理招標,博辰公司亦以480,000 元得標承攬該採購案。許晉維於102 年2 、3 月前某日,基於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以有提高採購案預算為由向博辰公司請求提供款項周轉,博辰公司副總經理殷富民為求平順,以免得罪許晉維日後博辰公司投標、承作板橋區公所之採購案時可能遭到刁難或麻煩,遂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自其個人申辦之彰化銀行雙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現金80,000元,置入牛皮紙袋交付不知情之黃人豪轉交許晉維,黃人豪即於102 年2 、3 月間,邀約許晉維在板橋區民生路民生公園晤面,由許晉維收受該80,000元現金賄款。 ㈦伸格公司曾承作板橋區公所99及100 年度「萬板大橋下高架停車場收費系統維修保養」及101 及102 年度板橋區公所「本區大橋下高架停車場收費系統維修保養」採購案。許晉維於101 年9 月底、10月初,協助辦理102 年度「萬板大橋下高架停車場收費系統維修保養」採購案期間,簽請以「全責維修保養」計價方式提高預算金額辦理採購,並獲准以公告預算金額522,000 元辦理招標,之後伸格公司於101 年10月31日以470,000 元得標承攬。許晉維於伸格公司得標後之 101 年12月下旬,基於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以有提高採購案預算為由向林道威索取賄款,林道威為求平順,以免得罪許晉維日後伸格公司投標、承作板橋區公所之採購案時可能遭到刁難或麻煩,遂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2 年1 月中旬某日,邀約許晉維在板橋區公所對面之便利商店晤面,由許晉維收受林道威所交付之30,000元現金賄款(李自平、周怡君、徐寶瑛、黃達信、許維凱、常朝棟、殷富民、林道威等人所為上開犯行,經原審判處罪刑後,未據上訴而確定,並有一事不再理原則適用)。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判決下引具傳聞性質之各項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判期日調查證據時提示並告以要旨後,當事人及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證據能力部分有所異議(見本院卷第109 至118 頁、第271 至285 頁),本院復查無該等證據有違背法定程序取得或顯不可信之外部情狀,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應均有證據能力。 二、至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等人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即已受保障,亦應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被告許晉維有罪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許晉維除對附表一編號3 (即附表八編號3 所示事實)部分認僅屬借款,而非賄賂外,對其有上開收受賄賂,及為償還借款等原因而要求前揭同案被告等人於所屬公司承作之採購案中浮報價額、虛增品項以請款等事實均坦承不諱。其就附表一編號3 部分辯稱:該筆記載為「小兵:機車輪胎更換850 元」之款項,係其因急著修機車輪胎而向太枘公司保養人員之私下借款,一星期後即以現金還款,並非賄賂;辯護人就此部分亦為其辯稱:本案索賄金額一般均萬元或至少數千元以上,千元以下之賄賂實在不合常情等語。 二、查許晉維自91年底任臺北縣政府板橋市公所(後改制為新北市政府板橋區公所)公用工程課(後改名為養護工程課)約聘僱人員,專責板橋地區公有停車塔(場)機械設備維修、保養、經營及採購等業務之經辦,係依政府採購法等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人員。謝昇宗係太枘公司實際負責人(已歿),李自平係該公司登記負責人(實際為維修部經理),被告周怡君自97年間起擔任元晶公司及辰維公司實際負責人,並自101 年7 月間起擔任益彩公司實際負責人,徐寶瑛、黃達信分別係寰亞公司財務部主管及工程部秘書,許維凱係立川公司工程副理,常朝棟係冠騰公司及建築賞公司實際負責人,殷富民係博辰公司副總經理,林道威係伸格公司襄理,上開公司均係國內停車塔(場)機械設備維修、保養及經營之業者,並各得標承作前述板橋區(市)公所之採購案。而許晉維就附表一編號3 部分有自太枘公司員工處收受850 元,其餘部分確有前揭對於不違背職務行為要求、收受賄賂及要求謝昇宗、李自平、周怡君、徐寶瑛、黃達信、許維凱、常朝棟等人於所屬公司承作之採購案中浮報價額、虛增品項以請款,並收受浮報部分之現金款項或用以抵償個人債務等事實,為許晉維所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自平、周怡君、徐寶瑛、黃達信、許維凱、常朝棟、殷富民、林道威等人就此部分所為之證述大致相符(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5199號卷【下稱偵查卷一】第16至21頁、102 年度偵字第14229 號卷一【下稱偵查卷二】第34至41頁、第130 至134 頁、第178 至 183 頁、第288 至304 頁、102 年度偵字第14229 號卷二【下稱偵查卷三】第75至80頁、第140 至141 頁、第172 至 173 頁、第187 至188 頁、第213 至214 頁、第228 至230 頁、第232 至233 頁、第238 至244 頁、第284 至287 頁、原審卷二第89至96頁、第150 至158 頁、第170 至178 頁、第187 至194 頁、第205 至211 頁、第220 至224 頁、第 247 至249 頁、原審卷三第49至50頁、第60至61頁、第68至70頁、第80至88頁、第94至104 頁、原審卷四第206 至208 頁。本院卷二第107 頁、第194 至208 頁),並據證人即新北市板橋區公所養護工程課技士蔡郁流、證人即新北市板橋區公所養護工程課技士邱垂福、證人即新北市板橋區公所秘書室辦事員曾秀月、證人即太枘公司會計人員謝秋鳳、證人即元晶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蕭聯興、證人即元晶公司會計人員姚淑穗、證人即寰亞公司總經理秘書林麗銀、證人即博辰公司副理黃人豪、證人即伸格公司秘書蘇家惠於調詢或偵訊時證述明確(見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新北市板橋區公所養護工程課約聘人員許晉維等涉嫌索賄案」移送證據調查卷一【下稱調查卷一】第54至58頁、第60至61頁、第62至63頁、第169 至172 頁、第182 至185 頁、「新北市板橋區公所養護工程課約聘人員許晉維等涉嫌索賄案」移送證據調查卷二【下稱調查卷二】第94至96頁、第99至100 頁、第167 至170 頁、第201 至205 頁、第242 頁至第244 頁反面、偵查卷一第90至96頁、第98至100 頁、第103 頁、第105 至 108 頁、偵查卷三第369 至376 頁、偵查卷二第231 至235 頁、偵查卷三第100 至103 頁、第164 至165 頁、第179 至180 頁、第228 頁反面至第229 頁),且有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1 年6 月27日、101 年7 月16日決標公告、許晉維之抵償債務明細、黃達信與許晉維於102 年2 月2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李自平與許晉維於101 年12月1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周怡君與許晉維於102 年1 月23日、102 年1 月21日之通訊監察譯文、100 年11月30日公開招標公告、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0 年12月9 日開標(決標)紀錄表、標單、新北市板橋區公所估價單及101 年10月24日公開招標公告、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1 年10月31日公開招標紀錄表、標單、新北市板橋區公所標單(博辰公司)、周怡君與許晉維於102 年1 月2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太枘公司會計憑證及其相應之支出證明、101 年營業成本內帳紀錄、估價單、報價單、第一銀行汐止分行活期存款存摺封面影本及其內頁明細、李自平與許晉維於102 年1 月2 日之通訊監察譯文、李自平與謝昇宗於 102 年1 月2 日、3 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謝昇宗死亡證明書、太枘公司101 年會計憑證、102 年會計憑證及相應之轉帳傳票及收據、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1 年11月1 日、100 年12月9 日、98年12月22日決標公告(元晶公司)、元晶公司報價單、統一發票、出貨單、現金支出傳票及請購單零用金支出證明、新北市板橋區公所概算書、估價單、益彩公司報價單、辰維公司報價單、許晉維開立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元晶公司)、益彩公司統一發票、報價單及元晶公司報價單、100 年11月17日保管條、101 年2 月13日借據(元晶公司)、周怡君102 年5 月30日手寫之許晉維借貸紀錄、元晶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已收帳款簡要表、銷貨憑單日報表、已收帳款明細表、元晶公司報價單、益彩公司報價單、代收票據明細表、益彩公司合作金庫銀行東三重分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奇摩電子信箱網頁列印畫面暨所附附件(周怡怡;周姐【ats123451@yahoo .com .tw】與 wilesperkimo【wilesp erkimo@yahoo .com .tw】信件往來)、102 年2 月23日、102 年3 月8 日、102 年3 月25日黃達信、徐寶瑛與許晉維之通訊監察譯文、工商本票、即時轉帳結果網頁列印畫面(寰亞公司)、寰亞公司華南銀行新生分行活期存款存摺封面影本及其內頁明細、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轉帳傳票、統一發票、寰亞公司維護保養工作單、停車場收費系統維護保養檢查單、報價單、新北市板橋區公所概算表、許維凱提供之電腦製表及手寫之保養費請領明細、立川公司估價單、常朝棟、許晉維之通訊監察譯文、常朝棟提供之許晉維之手寫及電腦繕打借據5 張、安泰商業銀行101 年6 月30日支票號碼AB0000000 支票及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周怡君與許晉維於102 年1 月21日、102 年1 月2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周怡君與林道威於102 年1 月2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新北市板橋區公所99年12月8 日、100 年11月11日、100 年12月1 日、101 年11月15日決標公告(太枘公司)、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0 年12月12日、101 年11月5 日決標公告(寰亞公司)、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1 年11月1 日、100 年12月12日決標公告(博辰公司)、新北市調查處會同板橋區公所整卷紀錄、原審法院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太枘公司)、通聯調閱查詢單、太枘公司、元晶公司、寰亞公司、伸格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原審法院101 年聲監字第1451、1576號、101 年聲監續字第1939號、102 年聲監續字第169 、168 、365 、366 、558 、559 、756 、757 號通訊監察書、太枘公司、元晶公司、寰亞公司、立川公司之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察譯文完整版)、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0 年12月14日決標公告(冠騰公司)各1 份、常朝棟之行動電話簡訊翻拍照片2 張、新北市政府板橋區公所養護工程課「簽」暨附件預算表(書)3 份(太枘公司)、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1 年12月27日新北板養字第1012091500號函(寰亞公司)、新北市板橋區公所94年8 月24日決標公告(立川公司)各1 份、元晶公司報價單2 份、殷富民之彰化銀行雙和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及其內頁明細、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1 年10月31日公開招標紀錄表、標單、繳款書、伸格公司明細分類帳、停車設備報價分析表、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1 年11月1 日、100 年12月9 日、99年12月2 日、98年12月17日決標公告(伸格公司)、新北市板橋區公所 103 年11月27日新北板養字第1032090967號函暨檢附之101 年度新北市停車場作業基金待辦經費─行銷及業務費、新北市板橋區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概算表及冠騰公司之統一發票、估價單、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7 份(受搜索人各為:許晉維、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太枘公司、伸格公司、寰亞公司、元晶公司)、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4 年7 月27日新北板養字第1042056180號函檢附莊敬停車塔B 塔PLC 主機維修與A 塔程式更新之相關資料、益彩公司合作金庫銀行東三重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等件附卷可稽(見調查卷一第10至12頁、第30至33頁、第44至53頁、第59頁、第145 至149 頁、第 152 至154 頁、第165 至168 頁、第180 頁、第188 頁反面至第201 頁、調查卷二第10至12頁、第14至23頁、第25至27頁、第29至31頁、第33至35頁、第38至58頁、第60至61頁、第68至93頁、第111 至123 頁、第124 頁反面至第143 頁、第152 至166 頁、第176 頁至第182 頁反面、第188 頁、第190 至193 頁、第233 至241 頁、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新北市板橋區公所養護工程課約聘人員許晉維等涉嫌索賄案」移送證據調查卷三【下稱調查卷三】第32至42頁、第46至64頁、第66頁、第71至120 頁、第126 至130 頁、第 133 至143 頁、第147 頁反面至第171 頁、偵查卷一第6 至9 頁、第14頁、第53至59頁、第63頁、偵查卷二第198 至 199 頁、第282 至283 頁、偵查卷三第190 頁、第247 至 254-12頁、第270 至280 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警聲搜字第1631號卷【下稱偵查卷四】第154 至164 頁、第170 至175 頁、第178 至182 頁、第194 至198 頁、第215 至223 頁、原審卷二第129 至132 頁、原審卷四第113 頁),暨有周怡君所有之借據1 份、許晉維抵債明細1 張、雜記資料1 本、行事曆3 本、平版電腦(「SAMSUNG 」品牌、含電源線)1 台、太枘公司維修服務單1 份、請款、報價資料2 份、簽呈資料2 份、預算資料3 份、停車場保養契約8 本、電腦主機(含電源線)1 台、板橋區公所養護工程課職掌表4 張、文件資料(蔡郁流)4 頁、公務文件5 冊、名片簿1 冊、筆記本2 冊、桌曆(蔡郁流)3 本、蔡郁流公務電腦下載資料光碟1 片、蔡郁流歸檔明細1 冊、新埔停車場採購資料1 冊、新埔停車場採購契約1 本、新埔停車場1 塔至3 塔電控系統採購資料1 冊、新埔停車場1 塔至3 塔電控系統採購契約1 本、府中萬板停車場維修保養案資料1 冊、府中萬板停車場維修保養發票單據1 冊、府中萬板停車場維修保養契約1 冊、莊敬停車塔更新採購資料1 冊、莊敬停車塔更新採購契約1 冊、莊敬停車塔維修保養合約書1 冊、莊敬停車塔故障代碼表1 本、板橋區公所估價單1 冊、新埔停車場公文資料1 冊、維修單3 冊、太枘公司99-101年內帳3 冊、太枘公司標案分析表1 份、太枘公司101 年帳冊1 冊、貸款簽收單1 冊、太枘公司會計師謝秋鳳電腦電磁紀錄光碟1 片、太枘公司負責人被告李自平電腦電磁紀錄光碟1 片、太枘公司第一銀行汐止分行存摺2 本、太枘公司101 年5 月至12月會計憑證4 本、板橋區公所出貨單1 份、交通局公文1 份、伸格公司公文4 份、伸格公司筆記帳1 份、被告林道威筆記本1 份、伸格公司文件5 份、工程保固文件2 份、伸格公司服務成本分類帳2 份、伸格公司繳款單1 份、板橋區公所98年至102 年合約書5 本、停車票券報價單1 本、被告黃達信筆記本1 本、寰亞公司保養工作單1 本、寰亞公司報價單等文件資料1 本、寰亞公司行受賄憑證1 本、寰亞公司100 年9 月至102 年4 月會計憑證8 本、寰亞公司存摺資料4 本、配合被告許晉維浮報價款發票11張、配合被告許晉維浮報價額文件1 張、折讓單1 份、元晶公司99年度1 月至12月傳票(缺7 月)1 箱、元晶公司100 年度1 月至12月傳票1 箱、元晶公司101 年度至102 年度4 月傳票1 箱、元晶公司報價單1 本、元晶公司已收帳款明細1 本、益彩公司報價單1 本、板橋區公所停車場維修概算表1 本、板橋區公所停車場維修保養表1 張、元晶公司支票帳簿2 本、板橋區公所98年勞務契約1 本、板橋區公所101 年勞務契約1 本、板橋區公所102 年勞務契約1 本、元晶公司投標文件1 本等物扣案可資佐證,是許晉維除附表一編號3 外之犯行,均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三、就附表一編號3 部分,許晉維雖辯稱僅為借款,並於一星期後有還款云云,然查其於原審已供稱:我收受太枘公司賄賂應為如附表八編號1 到9 (即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金額,共計92,850元,太枘公司都是由李自平拿錢給我,沒有其他人,我也都確實有簽支出證明單,我願意承認的只有附表八的9 筆,之前所稱變賣廢棄物的金額要給我的部分與本案無關,我之前於調詢曾提及40餘萬元是指收賄加浮報加變賣廢棄物的金額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06 頁)。按許晉維當時既能抗辯變賣廢棄物部分之金額本案無關,可徵其並非籠統概括承認,而係經過回憶思考後,方確認附表一編號1 至9 部分均為賄款,亦與李自平所證:公司帳上有記載「兵」、「小兵」的都是指給許晉維賄賂的錢等語相符(見原審卷四第206 頁),其提起上訴後於本院方改稱附表一編號3 部分僅係借款,已難令人憑採。又雖此次之賄款僅有850 元,並註明「機車輪胎更換」字樣,但亦應係許晉維因欲維修機車而臨時起意以借款為名義要求賄賂,此不因許晉維要求款項之數目及動機而影響其為賄賂之認定。至許晉維雖稱其一個星期後有返還此筆借款,然始終無法提出其借款、還款之對象供法院調查,參以李自平於本院證稱未聽說過公司有人借款850 元給許晉維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6 頁),即難認許晉維此部分所辯有據,應以前引許晉維及李自平於原審所為與卷附101 年營業成本內帳紀錄相符(見調查卷一第145 至149 頁、第152 頁、第190 至201 頁)之陳述可信,是許晉維此部分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行,亦堪認定。 四、至事實欄一㈠⒈部分,起訴書雖記載「太枘公司因而給付許晉維至少約48萬元(以最低額8 萬元計算,乘以6 個標案)」等語,然查李自平已於原審稱:公司帳上有記載「兵」、「小兵」的都是指給許晉維賄賂的錢,我之前曾提及48萬元,是因為每一個標案的金額約5 至8 萬元,總共6 個標案,至於實際金額是多少我不知道,公司會計都將錢放在信封裡面交給我,我再交給許晉維,所以實際多少錢我不知道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06 頁),許晉維亦於原審供稱:我收受太枘公司賄賂應為如附表八編號1 到9 所示金額,共計92,850元等語,業如前述,且觀諸卷內太枘公司會計憑證、其相應之支出證明及101 年營業成本內帳紀錄(見調查卷一第145 至149 頁、第152 頁、第190 至201 頁),以「小兵」或「兵」代號註記者僅有如附表八編號1 至9 筆賄賂款項,參以起訴書係明確記載「太枘公司於給付賄款後,即於公司內部營業成本、轉帳傳票或支出證明單等帳證中以『小兵』或『兵』為許晉維代號,記載許晉維收受賄款之情形」等語。準此,堪認起訴書所記載「太枘公司因而給付許晉維至少約48萬元(以最低額8 萬元計算,乘以6 個標案)。」應係誤載,被告許晉維就該部分所收取賄賂應予更正為如事實欄一㈠⒈即附表八編號1至9所示,合計92,850元。 參、論罪及刑之減輕事由部分: 一、論罪部分: ㈠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祇須所收受之金錢、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酬謝、聯誼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而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綜合加以審酌,不可僅以當事人所供述形式上授受金錢或其他利益之原因為餽贈、酬謝、聯誼、借款等,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又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且職務上行為之行賄者,支付此等相對給付,祇須就某一或某些特定職務行為概括地確定,在大體上可認定其間具有對價關係之程度,即為已足,並不以對職務上行為之種類與內容具體而詳細地加以確定為必要。再所謂對價關係,僅需行賄、受賄雙方主觀上有為職務上之行為及交付財物或不正利益之認識即可,不以客觀上受賄人可使行賄人取得優惠之待遇為必要,其數額亦不以與行賄人所期待獲得之利益成一定比例為限。故公務員所收受之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若與其職務範圍內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具有相當對價關係者,縱假借餽贈、酬謝、聯誼、賭博、投資、借貸、諮詢顧問費或政治獻金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亦難謂與其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且究係事前抑或事後給付,以及該公務員事後是否確已踐履該項職務上之特定行為,俱非所問(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87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許晉維於本案行為時為板橋區(市)公所養護工程課(公用工程課)約聘僱人員,專責板橋地區公有停車塔(場)機械設備維修、保養、經營及採購等業務之經辦,係依政府採購法等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人員,而太枘公司之謝昇宗、李自平、冠騰公司之常朝棟、博辰公司之殷富民、伸格公司之林道威均因懼怕得罪許晉維以致將來公司投標、承作板橋區公所之採購案時可能遭到刁難或麻煩而願交付賄賂以求平順,業如前述,可徵兩者間具有對價關係甚明,是核許晉維就事實欄一㈠⒈即附表八部分、事實欄一㈤⒈、一㈥、㈦部分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41、47、48所示,共12罪)。許晉維各次對於不違背職務行為要求賄賂之低度行為,應各為其收受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又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罪,其犯罪行為包括「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收取回扣」,及「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有其他舞弊情事」等三種態樣。前二種犯罪行為態樣係具體性規定,第三種犯罪行為態樣則係概括性之補充規定,必須行為人之犯罪行為態樣不符合前述二種具體性規定,始可依最後一種概括性之補充規定予以評價;故行為人犯罪行為態樣若已符合前述二種具體性規定,即應分別依前述二種具體性規定之罪名論科,而無論以最後一種概括性補充規定罪名之餘地(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231號判決意旨參照)。其中所稱「浮報價額、數量」,係指於實際建築、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物時,故為提高價額,或虛列支出之項目、數量,使總價額提高,藉機從中圖利而言;又「回扣」係指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採購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為自己或其他第三人圖得不法利益;而「其他舞弊情事」則為概括補充性之規定,例如偷工減料、以劣品冒充上品、以膺品代替真品等行為,而與「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情形相當,具有同等危害性者而言;是所謂與「浮報價額、數量」具有同等危害性之舞弊行為,應指公務員為圖私利,於經辦上開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等事項時,因違法致公庫支付不應支出之費用,或無法達到應有之品質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442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582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許晉維就事實欄一㈠⒉即附表九、事實欄一㈡即附表十、事實欄一㈢即附表十一、事實欄一㈣即附表十二、事實欄一㈤⒉即附表十三部分,係與非公務員之謝昇宗、李自平、周怡君、徐寶瑛、黃達信、許維凱、常朝棟等人於所屬公司承作之採購案中浮報價額、虛增品項以向板橋區(市)公所請款,是核其此部分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即附表一編號10至40、42至46所示,共36罪)。雖許晉維辯護人辯稱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公用工程」應不包括勞務採購案,惟該款所定之「公用工程」,文義解釋上並未排除政府機關對勞務之採購,或兼有勞務及財物之採購案,此部分所辯,尚乏所據。 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 條之規定,非公務員而與公務員共犯該條例之罪(下稱貪污罪)者,亦依該條例處斷。此與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之意義相同,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是非公務員而與公務員共同實行貪污罪者,應與公務員論以貪污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478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案李自平、謝昇宗、周怡君、徐寶瑛、黃達信、許維凱、常朝棟等人雖不具公務員身分,但與具公務員身分之許晉維就上開所犯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部分,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 條及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等規定,被告與上開李自平等人各成立共同正犯。 ㈣至檢察官起訴意旨就許晉維此部分所為,認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惟其係於經辦公用工程時,以要求廠商浮報價額數量之方式詐取財物,顯亦構成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且為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之特別規定,法條競合後自應論以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是公訴意旨此部分容有誤會,惟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仍應予以審理,並已告知許晉維被訴事實可能涉犯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見本院卷二第270 頁、第289 至306 頁),對於其防禦權已有保障,爰就此部分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㈤許晉維所為12次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36次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犯行,行為明顯可分,屬各自獨立之犯罪行為,應予分論併罰。許晉維及其辯護人雖主張附表十部分①編號1 至4 、7 、②編號5 、8 、③編號6 、9 ,係分別為償還積欠周怡君之30萬元、13萬元、50萬元借款,而基於單一犯意、時間密接、侵害同一法益,應以接續犯各論1 罪;又附表十一編號8 至10部分,係為償還積欠徐寶瑛之40萬100 元借款,附表十二編號1 至7 部分,係為清償積欠立川公司及許維凱之16萬3,000 元債務,附表十三編號1 至5 部分,係為償還積欠常朝棟之11萬元債務,亦應各以接續犯論1 罪。惟按刑法上所稱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一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因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認為在時間差距上實難以強行分開,而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刑法評價,較為合理之情形。反之,如數行為之時間差距,既清楚可分,且各行為之獨立性亦強,即非可認為接續犯,而應以數罪併罰論之。查本案許晉維所為上開各次犯行,均相隔一定時日,並非相續為之,就附表十一編號8 至10部分,證人徐寶瑛於本院亦證稱該3 張發票是每個月分開開立的等語(見本院卷卷二第199 頁),所浮報之內容復各自不同,是該等行為明顯可分,自屬各自獨立之犯罪行為,應予分論併罰。至許晉維主觀上是否為清償同一筆債務而為各該行為,僅係其犯罪之動機而已,並不影響其罪數之認定,是許晉維及其辯護人此部分所辯,即非可採。二、刑之減輕事由部分: ㈠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許晉維本案所犯各該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均於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財物,有原審法院收受刑案款通知及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查(見原審卷四第 220 、221 頁),爰均依上揭規定減輕其刑。 ㈡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 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甚明。查許晉維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41、48所示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11罪),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0、11、13、17、18、21至23、25、26、28至40、42至46所示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共28罪),犯罪所得均在5 萬元以下,情節輕微,爰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述因於偵查中自白及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而減輕其刑部分,依法遞減之。 ㈢至許晉維雖請求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744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許晉維係為圖不法利益而收受賄賂及於所經辦之採購案中浮報價額數量,客觀上並無任何引起一般人同情之情狀,且經以前揭規定減輕或遞減其刑後,亦難認有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實無再援引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併此敘明。 肆、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許晉維以前揭相同模式之製作虛增品項或提高單價數額之不實報價單請款模式,向板橋區公所申領維修費用1 筆,以如附表十四所載之方式詐得3 萬8 千元(詐領時間及金額詳附表十四所載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因認許晉維此部分所為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周怡君則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許晉維、周怡君涉犯上開罪名,無非係以許晉維於調詢、偵訊及原審羈押訊問時之供述、周怡君於調詢及偵訊時之供述、元晶公司電子報價單、益彩公司報價單、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製作之「板橋公有停車塔(場)機械設備維修保養採購案得標業者(元晶公司、益彩公司、辰維公司)配合許晉維浮報用明細表」、周怡君所製作許晉維抵債明細及提出之保管條、元晶公司得標案決標公告3 份(99年度「435 藝文特區停車場收費系統維修保養」( 標案案號:B98531) 、101 年度「本區環河平面停車場與435 藝文區停車場收費系統維修保養」(標案案號:B101016 )、102 年度「本區435 藝文特區停車場收費系統維修保養」(標案案號:B102004)、板橋區公所養護工課辦理板橋地區公有停 車塔( 場) 機械設備維修、保養、經營及採購卷證(101 年度「本區環河平面停車場與435 藝文區停車場收費系統維修保養」案契約副本、簽文及相關文件、101 年度「本區環河平面停車場與435 藝文區停車場收費系統維修保養」案契約正本、102 年度「本區435 藝文特區停車場收費系統維修保養」案契約正本、相關簽文及文件、元晶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銷貨憑單日報表、益彩公司合作金庫帳戶存摺影本各1 份、扣案元晶公司99年度1 月至12月傳票(缺7 月)1 箱、益彩公司報價單1 本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許晉維、周怡君固坦承詮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詮營公司)於101 年2 月29日匯款3 萬8 千元至益彩公司帳戶,且經周怡君於存摺上註記「過水存入」字樣等情,惟均堅決否認有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犯行。許晉維辯稱:該筆3 萬8 千元雖是蔡連恩幫我匯款給周怡君,但我沒有要詮營公司做浮報款項事情等語;周怡君辯稱:該筆3 萬8 千元是許晉維說要還我錢,說是詮營公司會匯錢進來,我不知道詮營公司有無浮報工程款之事等語。 五、由公訴意旨於附表十四「資料來源」欄(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中敘明「一、本筆款項係許晉維要求詮營公司蔡連恩浮報某工程維修案(工程名稱不清楚)工程款,並將浮報之38,000元(存摺記錄扣除手續費30元後餘37,970元)匯予周怡君(總計浮報38,000元),用以抵付積欠周怡君債款,故周怡君於存摺記載『過水存入』」,顯見公訴意旨認此部分浮報行為,並非周怡君所為,而係許晉維要求詮營公司維修技師蔡連恩浮報,然公訴意旨始終未能指明浮報之款項係於板橋區公所何採購案中以何種方式浮報,蔡連恩、詮營公司會計林惠雪於調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亦均未提及有於採購案中浮報價額數量之行為,蔡連恩更於偵訊時明確證述:許晉維並沒有要求我提高採購耗材價格以浮報採購款等語(見調查卷二第206 至210 頁、第216 至217 頁、第219 頁至第222 頁反面、偵查卷二第13至19頁、本院卷二第132 至134 頁),是蔡連恩是否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浮報維修案工程款之行為,已非無疑。 六、雖許晉維於原審就此部分曾與前述其他有罪部分概括承認,但其前於調詢時已稱:就該筆3 萬8 千元工程款,詮營公司並未浮報,而是由益彩公司浮報等語(見調查卷一第40頁),於偵訊時亦稱:我沒有叫詮營公司蔡連恩浮報價款,詮營公司不能這麼做,所以我不會問蔡連恩等語(見偵查卷二第423 頁),是其先後所述已有不一。又周怡君於調詢時雖曾供稱:詮營公司匯該筆3 萬8 千元款項進入益彩公司帳戶之前,蔡連恩有以電話聯絡我表示該筆3 萬8 千元款項係許晉維要他在詮營公司施作的工程中浮報的工程款,蔡連恩也表示他知道許晉維欠我的錢,所以許晉維要他浮報工程款,入詮營公司的帳之後,再匯給我,作為扣抵積我的債款,我才會知道蔡連恩也知道許晉維會以浮報工程款來扣抵債款的行為等語(見調查卷二第63頁反面、第64頁),但此已與許晉維於調訊時所稱係由益彩公司浮報等情不符,周怡君嗣後於原審亦改稱:我只知道該筆3 萬8 千元是許晉維說要還我錢,也有說是詮營公司會匯錢進來,就是說詮營公司會匯錢進來還許晉維欠我的錢,我不知道詮營公司浮報工程款之事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91 頁、第207 頁),顯亦有前後所述有所出入之情形,是許晉維及周怡君所述均具有瑕疵,無法逕予採信甚明。 七、卷附益彩公司合作金庫銀行東三重分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見調查卷二第80頁、原審卷四第113 頁),僅能證明銓營公司於101 年2 月29日曾匯款37,970元至益彩公司帳戶,雖其上經周怡君手寫記載「過水存入」等語,亦僅能證明該筆款項是許晉維經詮營公司「過水」後償還欠款,無法證明匯款之真正原因。前引其餘卷內資料及扣案物品,亦查無與該筆3 萬8 千元相關之處。至許晉維、蔡連恩就詮營公司如何取得該筆3 萬8 千元部分,雖未能提出說明,然被告本即無自證己罪之義務,檢察官若未能舉證證明該筆款項係由詮營公司透過浮報採購案之價額數量而取得,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八、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既無法特定所指詮營公司浮報款項之採購案,亦無法指明浮報或詐術之內容,則僅憑許晉維、周怡君前後不一之供述,及無法說明真正匯款原因之「過水存入」等字,實難以認定該筆3 萬8 千元款項,必係許晉維要求詮營公司之蔡連恩浮報價額數量所得。是本案依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方法,就許晉維、周怡君是否有公訴意旨所指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或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本院認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無從形成其等有罪之確信,自難遽以上開罪名相繩。準此,本案既不能證明許晉維、周怡君此部分犯罪,揆諸前揭說明,即應就此部分為其等無罪之諭知。 伍、維持原判決部分: 一、檢察官就上開無罪部分提起上訴主張: ㈠許晉維坦承該次犯行,且周怡君於調詢時亦坦承:詮營公司匯該筆3 萬8 千元(實際匯入益彩公司帳戶37,970元)款項進入益彩公司帳戶之前,蔡連恩有以電話聯絡表示該筆3 萬8 千元款項是許晉維要他在詮營公司施作的工程中浮報的工程款,蔡連恩也表示他知道許晉維欠我的錢,所以許晉維要他浮報工程款,入詮營公司的帳之後,再匯我伊,作為扣抵積欠我的債款,我才會知道蔡連恩也知道許晉維會以浮報工程款來扣抵債款的行為等語。雖許晉維嗣後否認有要求詮營公司蔡連恩浮報價款,但其曾多次要求周怡君浮報款項,故在數筆款項之間無法清楚回憶細節,要屬常態,不得以此認許晉維供詞矛盾即全然不予採信。另周怡君雖於原審改稱不知情,然其長期與許晉維配合浮報款項,且其所經營之益彩公司有一筆自詮營公司匯入之款項,益彩公司存摺還將該筆款項清楚載為「過水存入」,周怡君豈有可完全不過問,是其辯稱其不知情,顯與常情不符,應以其於調詢時坦承之情為可採。 ㈡又由卷附益彩公司合作金庫銀行東三重分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觀之,銓營公司於101 年2 月29日確有匯款37,970元至益彩公司帳戶,且經人手寫記載「過水存入」,顯見益彩公司明知此筆款項僅係銓營公司過水存入,非與銓營公司有非實際交易往來,此等補強證據已能佐證許晉維、周怡君上開自白足堪採信。又元晶公司、益彩公司及辰維公司間查無與該筆38,000元工程款相關資料,可徵該筆款項並非正常交易,原審未釐清銓營公司匯入該筆款項至益彩公司之用途,顯有違誤。 二、惟查檢察官上開上訴意旨,業經本院論駁如前,檢察官亦未能再積極舉證許晉維、周怡君就附表十四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部分,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原審同上認定,就此部分為許晉維、周怡君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違誤,檢察官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證據取捨及認定不當,其上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陸、撤銷改判部分: 一、原審就許晉維上開有罪部分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 ㈠原判決就許晉維所犯附表一編號10至40、42至46部分,認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惟按所謂「回扣」係指公務員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言(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 104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上開部分許晉維所浮報價額數量之工程款,雖可對應至各該所浮報之工程,然金額不定,客觀上無法認定係對應各採購案工程價款之一定比率或成數,且浮報之金額係由許晉維單方面決定,亦非與周怡君等各該同案被告約定一定之比率或成數,揆諸前揭說明,性質上應非屬回扣,原判決不察,就此部分論以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即有違誤。 ㈡許晉維就本案所犯雖於106 年4 月6 日在原審繳交現金155 萬元充作犯罪所得(見原審卷四第220 、221 頁之原審法院收受刑案款通知及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然此並非其當時所收受之賄賂原物,亦非因其浮報所取得之款項原物,是該筆所繳交之155 萬元現金,性質上應僅屬供日後追徵之擔保,亦難認已屬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之物,惟為使國家最終取得並保有其所繳交供追徵擔保之現金所有權,能有由檢察官依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70 條第1 項前段參考),自仍有諭知沒收及追徵之必要,原判決就許晉維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41、47、48所示12次不違背職務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故漏未諭知沒收及追徵,亦有未恰。 ㈢許晉維上開12次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中,僅有一筆賄款為8 萬元,其餘均在3 萬元以下,各次情節尚屬輕微,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 項前段減輕其刑後之處斷刑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3 年6 月,再依同條例第12條第1 項遞減後之處斷刑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1 年9 月,原判決未審酌上情,遞減部分量處之刑度均在有期徒刑2 年7 月以上,該筆8 萬元賄款部分(即附表一編號47)量處之刑度為有期徒刑4 年1 月,稍嫌過重,容有未當。 ㈣是雖許晉維此部分上訴意旨認其所犯浮報價額數量罪部分應僅論以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附表一編號3 (即附表八編號3 所示事實)部分認僅屬借款,而非賄賂;又附表十①編號1 至4 、7 、②編號5 、8 、③編號6 、9 部分、附表十一編號8 至10部分、附表十二編號1 至7 部分、附表十三編號1 至5 部分,應各以接續犯論1 罪,並請求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等節,並無理由,業如前述,惟就收受賄賂罪部分,其請求從輕量刑,則有理由,即應由本院就原判決關於許晉維有罪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二、撤銷改判有罪之量刑部分: ㈠本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許晉維之素行,其為板橋區公所養護工程課約聘僱人員,專責板橋地區公有停車塔(場)機械設備維修、保養、經營及採購等業務之經辦,理應奉公守法、廉潔自守,善盡職責,竟為貪圖私利,向廠商收取賄款,並浮報採購案之價額數量,所為敗壞官箴,影響公務員之廉潔形象,兼衡其犯罪手段,各次收取之賄款及浮報之金額均未超出9 萬元,且多在5 萬元以下,情節尚非重大,再參以其於偵查、審理中業已坦承主要犯行(僅爭執1 件),並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具有悔意之犯後態度,暨許晉維為專科畢業、現在彩券行工作,需撫養高齡母親等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併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 ㈡本院再審酌許晉維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暨考量許晉維所犯各罪間並非偶發犯罪,所侵害者雖均為國家法益,但其先後多次浮報公用工程價額數量及收受賄賂犯行對於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社會對於貪污犯罪處罰之期待等綜合判斷(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342號判決意旨參照),就其所為各該犯行定其應執行刑。另許晉維所受多數褫奪公權之宣告,依刑法第51條第8 款規定,僅就所宣告褫奪公權之最長期間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㈠查許晉維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中第2 條第2 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又因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故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規定,並刪除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關於追繳、追徵其價額及以其財產抵償等規定,放棄追徵、追繳與抵償之區分,並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據此,關於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之沒收,應回歸刑法規定處理,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許晉維如事實欄一㈠⒈(即附表八)、事實欄一㈤⒈、事實欄一㈥、㈦所示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各係以現金方式取得如附表八「交付賄賂金額」欄所示金額及20,000元、80,000元及30,000元之犯罪所得(此部分共計為222,850 元);其餘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犯行取得如附表九至十三所示之犯罪所得(此部分共計為1,108,070 元,全部共計為1,330,920 元),均應依前開規定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許晉維於106 年4 月6 日在原審充作犯罪所得所繳交之現金 155 萬元(見原審卷四第220 、221 頁之原審法院收受刑案款通知及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並非其當時所收受之賄賂原物,亦非因其浮報所取得之款項原物,是該筆所繳交之155 萬元現金,性質上應僅屬供日後追徵之擔保,惟為使國家最終取得並保有其所繳交供追徵擔保之現金及不動產之所有權,能有由檢察官依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70 條第1 項前段參考),自均仍有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㈢扣案許晉維之電腦主機(含電源線)1 台、行動電話1 支(「Sony Ericsson 」品牌,內含SIM 卡1 張)、光碟1 片,雖為許晉維所有,然查無與本案有所關聯,其餘扣案物品,則非許晉維所有之物,性質上亦應僅係證據資料,復均非違禁物,爰均不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第5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2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第17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7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51條第5 款、第8 款、第40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堤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有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無罪部分,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上訴應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之規定。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許晉維): ┌──┬──────┬────────────────┐│編號│犯罪事實 │ 主 文 │├──┼──────┼────────────────┤│1 │事實欄一㈠⒈│許晉維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 │即附表八編號│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 │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 │ │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收時,追徵其價額。 │├──┼──────┼────────────────┤│2 │事實欄一㈠即│許晉維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 │附表八編號2 │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 │,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 │├──┼──────┼────────────────┤│3 │事實欄一㈠⒈│許晉維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 │即附表八編號│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3 │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 │ │伍拾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收時,追徵其價額。 │├──┼──────┼────────────────┤│4 │事實欄一㈠⒈│許晉維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 │即附表八編號│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4 │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 │ │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5 │事實欄一㈠⒈│許晉維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 │即附表八編號│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5 │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 │ │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6 │事實欄一㈠⒈│許晉維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 │即附表八編號│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6 │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 │ │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7 │事實欄一㈠⒈│許晉維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 │即附表八編號│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7 │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 │ │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8 │事實欄一㈠⒈│許晉維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 │即附表八編號│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8 │,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 │├──┼──────┼────────────────┤│9 │事實欄一㈠⒈│許晉維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 │即附表八編號│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9 │,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 │├──┼──────┼────────────────┤│10 │事實欄一㈠⒉│許晉維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 │即附表九編號│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處有期徒││ │1 │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 │ │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事實欄一㈠⒉│許晉維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 │即附表九編號│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處有期徒││ │2 │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 │ │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事實欄一㈡即│許晉維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 │附表十編號1 │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處有期徒││ │ │刑伍年壹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 │ │得新臺幣伍萬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事實欄一㈡即│許晉維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 │附表十編號2 │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處有期徒││ │ │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 │ │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事實欄一㈡即│許晉維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 │附表十編號3 │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處有期徒││ │ │刑伍年壹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 │ │得新臺幣柒萬玖仟元沒收之,如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事實欄一㈡即│許晉維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 │附表十編號4 │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處有期徒││ │ │刑伍年壹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 │ │得新臺幣伍萬捌佰元沒收之,如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事實欄一㈡即│許晉維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 │附表十編號5 │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處有期徒││ │ │刑伍年壹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 │ │得新臺幣捌萬捌仟元沒收之,如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事實欄一㈡即│許晉維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 │附表十編號6 │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處有期徒││ │ │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 │ │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事實欄一㈡即│許晉維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 │附表十編號7 │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處有期徒││ │ │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 │ │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之,如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事實欄一㈡即│許晉維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 │附表十編號8 │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處有期徒││ │ │刑伍年壹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 │ │得新臺幣捌萬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事實欄一㈡即│許晉維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 │附表十編號9 │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處有期徒││ │ │刑伍年壹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 │ │得新臺幣捌萬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事實欄一㈢即│許晉維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 │附表十一編號│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處有期徒││ │1 │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 │ │得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捌拾貳元沒收││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其價額。 │├──┼──────┼────────────────┤│22 │事實欄一㈢即│許晉維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 │附表十一編號│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處有期徒││ │2 │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 │ │得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肆拾伍元沒收││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其價額。 │├──┼──────┼────────────────┤│23 │事實欄一㈢即│許晉維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 │附表十一編號│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處有期徒││ │3 │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 │ │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陸拾貳元沒收││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其價額。 │├──┼──────┼────────────────┤│24 │事實欄一㈢即│許晉維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 │附表十一編號│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處有期徒││ │4 │刑伍年壹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 │ │得新臺幣陸萬貳仟零貳元沒收之,如││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5 │事實欄一㈢即│許晉維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 │附表十一編號│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處有期徒││ │5 │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 │ │得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零陸元沒收之││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 │價額。 │├──┼──────┼────────────────┤│26 │事實欄一㈢即│許晉維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 │附表十一編號│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處有期徒││ │6 │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 │ │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事實欄一㈢即│許晉維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 │附表十一編號│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處有期徒││ │7 │刑伍年壹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 │ │得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伍拾陸元沒收││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其價額。 │├──┼──────┼────────────────┤│28 │事實欄一㈢即│許晉維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 │附表十一編號│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處有期徒││ │8 │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 │ │得新臺幣壹萬壹仟柒拾伍元沒收之,││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額。 │├──┼──────┼────────────────┤│29 │事實欄一㈢即│許晉維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 │附表十一編號│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處有期徒││ │9 │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 │ │得新臺幣壹萬壹仟柒拾壹元沒收之,││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額。 │├──┼──────┼────────────────┤│30 │事實欄一㈢即│許晉維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 │附表十一編號│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處有期徒││ │10 │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 │ │得新臺幣壹萬壹仟柒拾壹元沒收之,││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額。 │├──┼──────┼────────────────┤│31 │事實欄一㈣即│許晉維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 │附表十二編號│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處有期徒││ │1 │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 │ │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事實欄一㈣即│許晉維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 │附表十二編號│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處有期徒││ │2 │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 │ │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事實欄一㈣即│許晉維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 │附表十二編號│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處有期徒││ │3 │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 │ │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事實欄一㈣即│許晉維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 │附表十二編號│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處有期徒││ │4 │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 │ │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事實欄一㈣即│許晉維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 │附表十二編號│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處有期徒││ │5 │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 │ │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事實欄一㈣即│許晉維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 │附表十二編號│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處有期徒││ │6 │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 │ │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事實欄一㈣即│許晉維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 │附表十二編號│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處有期徒││ │7 │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 │ │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事實欄一㈣即│許晉維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 │附表十二編號│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處有期徒││ │8 │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 │ │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事實欄一㈣即│許晉維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 │附表十二編號│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處有期徒││ │9 │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 │ │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事實欄一㈣即│許晉維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 │附表十二編號│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處有期徒││ │10 │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 │ │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事實欄一㈤⒈│許晉維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 │ │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 │,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 │├──┼──────┼────────────────┤│42 │事實欄一㈤⒉│許晉維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 │即附表十三編│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處有期徒││ │號1 │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 │ │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事實欄一㈤⒉│許晉維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 │即附表十三編│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處有期徒││ │號2 │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 │ │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事實欄一㈤⒉│許晉維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 │即附表十三編│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處有期徒││ │號3 │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 │ │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 │事實欄一㈤⒉│許晉維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 │即附表十三編│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處有期徒││ │號4 │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 │ │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 │事實欄一㈤⒉│許晉維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 │即附表十三編│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處有期徒││ │號5 │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 │ │得新臺幣陸仟肆佰元沒收之,如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 │事實欄一㈥ │許晉維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 │ │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 │ │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48 │事實欄一㈦ │許晉維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 │ │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 │,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 │└──┴──────┴────────────────┘ 附表八: ┌──┬───────┬──────────┬────┐│筆數│交付賄款日期 │太枘公司101 年度內帳│交付賄賂││ │ │記載內容(摘要) │金額 │├──┼───────┼──────────┼────┤│1 │101年5月21日 │小兵:預支 │15,000元│├──┼───────┼──────────┼────┤│2 │101年7月3日 │小兵:餐費 │20,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 │ ││ │「101年7月2日 │ │ ││ │」) │ │ │├──┼───────┼──────────┼────┤│3 │101年7月12日 │小兵:機車輪胎更換 │850元 │├──┼───────┼──────────┼────┤│4 │101年7月16日 │小兵:支出(9) │5,000元 │├──┼───────┼──────────┼────┤│5 │101年7月25日 │小兵:支出(7) │2,000元 │├──┼───────┼──────────┼────┤│6 │101年8月6日 │小兵:支出(華) │5,000元 │├──┼───────┼──────────┼────┤│7 │101年9月3日 │兵:支出 │5,000元 │├──┼───────┼──────────┼────┤│8 │101年9月28日 │(兵)支出 │20,000元│├──┼───────┼──────────┼────┤│9 │101年12月19日 │兵:支出 │20,000元│└──┴───────┴──────────┴────┘ 附表九: ┌────────────────────────────────────────────────┐ │板橋區公有停車塔(場)機械設備維修保養採購案得標業者配合許晉維浮報費用明細表 │ │ 得標業者:太枘公司 │ │ 單位:新臺幣(元) │ ├─┬────┬─┬─────────┬───┬───┬───┬─────┬───────────┤ │編│報價日期│項│更換品名 │數量及│單價 │總價 │浮報金額 │採購案名稱 │ │號│ │次│ │單位 │ │ │ │ │ ├─┼────┼─┼─────────┼───┼───┼───┼─────┼───────────┤ │1 │101 年間│ │新埔立體停車場-1 │ │ │ │ │101 年度「板橋區新埔停│ │ │ │ │塔門馬達煞車修理 │ │ │ │ │車場1 塔至3 塔電控系統│ │ │ ├─┼─────────┼───┼───┼───┼─────┤更新」 │ │ │ │1 │煞車器修理 │1個 │26,200│26,200│ │ │ │ │ ├─┼─────────┼───┼───┼───┼─────┤ │ │ │ │2 │手控線 │3條 │8,300 │24,900│ │ │ │ ├────┼─┼─────────┼───┼───┼───┼─────┤ │ │ │小計 │ │ │ │ │51,100│20,000 │ │ ├─┼────┼─┼─────────┼───┼───┼───┼─────┼───────────┤ │2 │101 年間│ │莊敬立體停車場- │ │ │ │ │101 年度「莊敬停車塔C │ │ │ │ │PLC主機維修及A塔程│ │ │ │ │塔、G 塔鋼索捲筒、捲筒│ │ │ │ │式更新 │ │ │ │ │用軸承座更新」 │ │ ├────┼─┼─────────┼───┼───┼───┼─────┤ │ │ │ │1 │PLC主機維修 │1式 │30,000│30,000│ │ │ │ ├────┼─┼─────────┼───┼───┼───┼─────┤ │ │ │ │2 │A塔程式更新 │1式 │49,000│49,000│ │ │ │ ├────┼─┼─────────┼───┼───┼───┼─────┤ │ │ │小計 │ │ │ │ │79,000│20,000 │ │ ├─┴────┼─┴─────────┴───┴───┴───┼─────┤ │ │ 總計 │ │40,000 │ │ └──────┴───────────────────────┴─────┴───────────┘ 附表十: ┌────────────────────────────────────────────────┐ │板橋區公有停車塔(場)機械設備維修保養採購案得標業者配合許晉維浮報費用明細表 │ │ 得標業者:元晶公司 │ │ 益彩公司 │ │ 單位:新臺幣(元) │ ├─┬────┬──┬─────────┬────┬────┬────┬────┬─────┬──┤ │編│報價日期│項次│更換品名 │數量及單│ 單價 │ 總價 │浮報金額│採購案名稱│業者│ │號│ │ │ │位 │ │ │ │ │ │ ├─┼────┼──┼─────────┼────┼────┼────┼────┼─────┼──┤ │1 │99年4月 │ │435藝文特區停車場 │ │ │ │ │99年度「本│元晶│ │ │23日 │ │收費設備遷移 │ │ │ │ │區環河平面│公司│ │ │ ├──┼─────────┼────┼────┼────┼────┤停車場435 │ │ │ │ │1 │出票機A00001 │1 │5,000 │5,000 │ │藝文特區停│ │ │ │ ├──┼─────────┼────┼────┼────┼────┤車場收費系│ │ │ │ │2 │欄柵機B001-1 │2 │1,500 │3,000 │ │統維修保養│ │ │ │ ├──┼─────────┼────┼────┼────┼────┤」採購案 │ │ │ │ │3 │感應線圈B034 │4 │5,500 │22,000 │ │ │ │ │ │ ├──┼─────────┼────┼────┼────┼────┤ │ │ │ │ │4 │收費系統A00305 │1 │18,000 │18,000 │ │ │ │ │ │ ├──┼─────────┼────┼────┼────┼────┤ │ │ │ │ │5 │安全島B074 │1 │25,000 │25,000 │ │ │ │ │ │ ├──┼─────────┼────┼────┼────┼────┤ │ │ │ │ │6 │安裝測試 │1 │12,000 │12,000 │ │ │ │ ├─┼────┴──┼─────────┼────┼────┼────┼────┤ │ │ │ │小計 │ │ │ │85,000 │ │ │ │ ├─┼────┬──┼─────────┼────┼────┼────┼────┤ │ │ │ │99年5月 │ │435藝文特區停車場 │ │ │ │ │ │ │ │ │28日 │ │收費亭遷移 │ │ │ │ │ │ │ ├─┼────┼──┼─────────┼────┼────┼────┼────┤ │ │ │ │ │1 │安全島拆除 │1式 │15,000 │15,000 │ │ │ │ ├─┼────┼──┼─────────┼────┼────┼────┼────┤ │ │ │ │ │2 │廢土清運費用 │1式 │10,000 │10,000 │ │ │ │ ├─┼────┼──┼─────────┼────┼────┼────┼────┤ │ │ │ │ │3 │水泥回補抹平 │1式 │12,000 │12,000 │ │ │ │ ├─┼────┼──┼─────────┼────┼────┼────┼────┤ │ │ │ │ │4 │收費亭遷移 │1組 │25,000 │25,000 │ │ │ │ ├─┼────┼──┼─────────┼────┼────┼────┼────┤ │ │ │ │小計 │ │ │ │ │62,000 │ │ │ │ ├─┼────┼──┼─────────┼────┼────┼────┼────┤ │ │ │ │合計 │ │ │ │ │147,000 │52,000 │ │ │ ├─┼────┼──┼─────────┼────┼────┼────┼────┼─────┼──┤ │2 │99年間 │1 │擴充卡 │1張 │25,000 │25,000 │ │99年度「本│元晶│ │ │ ├──┼─────────┼────┼────┼────┼────┤區環河平面│公司│ │ │ │2 │出票機IO機板 │1台 │17,000 │17,000 │ │停車場435 │ │ │ ├────┼──┼─────────┼────┼────┼────┼────┤藝文特區停│ │ │ │小計 │ │ │ │ │42,000 │25,000 │車場收費系│ │ │ │ │ │ │ │ │ │ │統維修保養│ │ │ │ │ │ │ │ │ │ │」採購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99至100 │1 │出票機印字頭 │1組 │6,000 │6,000 │ │「本區環河│元晶│ │ │年間 ├──┼─────────┼────┼────┼────┼────┤平面停車場│公司│ │ │ │2 │出票機主機板維修 │1片 │20,000 │20,000 │ │435 藝文特│ │ │ │ ├──┼─────────┼────┼────┼────┼────┤區停車場收│ │ │ │ │3 │柵欄機連動馬達維修│1式 │10,000 │10,000 │ │費系統維修│ │ │ │ ├──┼─────────┼────┼────┼────┼────┤保養」採購│ │ │ │ │4 │出票機裁刀維修 │1個 │13,000 │13,000 │ │案 │ │ │ │ ├──┼─────────┼────┼────┼────┼────┤ │ │ │ │ │5 │柵欄機控制版維修 │1片 │18,000 │18,000 │ │ │ │ │ │ ├──┼─────────┼────┼────┼────┼────┤ │ │ │ │ │6 │計數控制器 │1組 │18,000 │18,000 │ │ │ │ │ │ │ │(車位控制) │ │ │ │ │ │ │ ├─┼────┴──┴─────────┴────┼────┼────┼────┤ │ │ │ │小計 │ │85,000(│79,000 │ │ │ │ │ │ │含營業稅│ │ │ │ │ │ │ │) │ │ │ │ ├─┼────┬──┬─────────┬────┼────┼────┼────┼─────┼──┤ │4 │99至100 │1 │出票機語音機板維修│1組 │13,000 │13,000 │ │「本區環河│元晶│ │ │年間 │ │(含喇叭) │ │ │ │ │平面停車場│公司│ │ │ ├──┼─────────┼────┼────┼────┼────┤435 藝文特│ │ │ │ │2 │欄柵機入口車輛偵測│2只 │10,800 │21,600 │ │區停車場收│ │ │ │ │ │器維修 │ │ │ │ │費系統維修│ │ │ │ ├──┼─────────┼────┼────┼────┼────┤保養」採購│ │ │ │ │3 │月租控制器維修(一 │1組 │18,000 │18,000 │ │案 │ │ │ │ │ │進一出) │ │ │ │ │ │ │ │ │ ├──┼─────────┼────┼────┼────┼────┤ │ │ │ │ │4 │出票機八埠板維修( │1組 │15,000 │15,000 │ │ │ │ │ │ │ │被雷擊) │ │ │ │ │ │ │ │ │ ├──┼─────────┼────┼────┼────┼────┤ │ │ │ │ │5 │4M細桿(加強型) │2支 │7,200 │14,400 │ │ │ │ │ │ ├──┼─────────┼────┼────┼────┼────┤ │ │ │ │ │6 │印表機維修 │1台 │3,800 │3,800 │ │ │ │ ├─┼────┼──┼─────────┼────┼────┼────┼────┤ │ │ │ │小計 │ │ │ │ │85,800 │50,800 │ │ │ ├─┼────┼──┼─────────┼────┼────┼────┼────┼─────┼──┤ │5 │101年間 │1 │出票機印字頭 │1個 │6,000 │6,000 │ │101 年度「│元晶│ │ │ │ │ │ │ │ │ │本區環河平│公司│ │ │ ├──┼─────────┼────┼────┼────┼────┤面停車場43│ │ │ │ │2 │出票機機板更換 │1片 │25,000 │25,000 │ │5藝 文特區│ │ │ │ ├──┼─────────┼────┼────┼────┼────┤停車場收費│ │ │ │ │3 │裁刀更新 │1個 │10,000 │10,000 │ │系統維修保│ │ │ │ ├──┼─────────┼────┼────┼────┼────┤養」採購案│ │ │ │ │4 │收費主機維修(含韌 │1式 │29,000 │29,000 │ │ │ │ │ │ │ │體升級) │ │ │ │ │ │ │ │ │ ├──┼─────────┼────┼────┼────┼────┤ │ │ │ │ │5 │計數控制器(含車位 │1組 │18,000 │18,000 │ │ │ │ │ │ │ │控制連線) │ │ │ │ │ │ │ ├─┼────┼──┼─────────┼────┼────┼────┼────┤ │ │ │ │ 小計 │ │ │ │ │88,000 │88,000 │ │ │ ├─┼────┼──┼─────────┼────┼────┼────┼────┼─────┼──┤ │6 │102年間 │1 │連線IO │1台 │32,000 │32,000 │ │102 年度「│元晶│ │ │ │ │(起訴書誤載為「電│ │(起訴書│(起訴書│ │本區環河平│公司│ │ │ │ │腦主機(含軟體)」│ │誤載為「│誤載為「│ │面停車場43│ │ │ │ │ │ │ │58,000」│58,000」│ │5 藝文特區│ │ │ │ ├──┼─────────┼────┼────┼────┼────┤停車場收費│ │ │ │ │2 │電腦主機板維修(含│1台 │16,000 │16,000 │ │系統維修保│ │ │ │ │ │軟體重灌) │ │(起訴書│(起訴書│ │養」採購案│ │ │ │ │ │(起訴書誤載為「出│ │誤載為「│誤載為「│ │ │ │ │ │ │ │票機(票扣式)) │ │150,000 │15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出票機 │1台 │20,500(│20,500(│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票│ │起訴書誤│起訴書誤│ │ │ │ │ │ │ │扣式讀卡機」) │ │載為「42│載為「42│ │ │ │ │ │ │ │ │ │,000」)│,000」)│ │ │ │ │ │ ├──┼─────────┼────┼────┼────┼────┤ │ │ │ │ │4 │8埠卡 │1張 │16,500 │16,500 │ │ │ │ │ │ │ │(起訴書漏列) │ │(起訴書│(起訴書│ │ │ │ │ │ │ │ │ │漏列) │漏列) │ │ │ │ ├─┼────┼──┼─────────┼────┼────┼────┼────┤ │ │ │ │小計 │ │ │ │ │85,000 │35,000 │ │ │ │ │ │ │ │ │ │(起訴書│ │ │ │ │ │ │ │ │ │ │誤載為「│ │ │ │ │ │ │ │ │ │ │250,000 │ │ │ │ │ │ │ │ │ │ │」) │ │ │ │ ├─┼────┼──┼─────────┼────┼────┼────┼────┼─────┼──┤ │7 │99年至10│1 │統一發票機紙捲(空 │400捲 │40 │16,000 │ │99年度、10│元晶│ │ │2 年間 │ │白黑點 ) │ │ │ │ │1 年度或10│公司│ │ │ ├──┼─────────┼────┼────┼────┼────┤2 年度「本│ │ │ │ │2 │統一發票機紙小捲( │400捲 │33 │13,200 │ │區環河平面│ │ │ │ │ │空白黑點 ) │ │ │ │ │停車場435 │ │ ├─┼────┼──┼─────────┼────┼────┼────┼────┤藝文特區停│ │ │ │小計 │ │ │ │ │29,200 │2,400 │車場收費系│ │ │ │ │ │ │ │ │ │ │統維修保養│ │ │ │ │ │ │ │ │ │ │」採購案 │ │ ├─┼────┼──┼─────────┼────┼────┼────┼────┼─────┼──┤ │8 │100年間 │ │「華翠停車場B區、K│ │ │ │ │100年度「 │益彩│ │ │ │ │區、A區與萬板平面 │ │ │ │ │華翠停車場│公司│ │ │ │ │停車場柵欄機雷擊維│ │ │ │ │B 區、K區 │ │ │ │ │ │修 │ │ │ │ │、A區與萬 │ │ │ │ ├──┼─────────┼────┼────┼────┼────┤板平面停車│ │ │ │ │1 │減速機 │1組 │13,000 │13,000 │ │場收費系統│ │ │ │ ├──┼─────────┼────┼────┼────┼────┤維修保養」│ │ │ │ │2 │運動齒輪鍊條 │1組 │2,000 │2,000 │ │採購案 │ │ │ │ ├──┼─────────┼────┼────┼────┼────┤ │ │ │ │ │3 │柵欄主機板 │2組 │12,000 │24,000 │ │ │ │ │ │ ├──┼─────────┼────┼────┼────┼────┤ │ │ │ │ │4 │上下點壓扣 │6組 │2,000 │12,000 │ │ │ │ │ │ ├──┼─────────┼────┼────┼────┼────┤ │ │ │ │ │5 │馬達維修 │1組 │10,000 │10,000 │ │ │ │ │ │ ├──┼─────────┼────┼────┼────┼────┤ │ │ │ │ │6 │微動開關 │4組 │3,000 │12,000 │ │ │ │ │ │ ├──┼─────────┼────┼────┼────┼────┤ │ │ │ │ │7 │啟動電容 │1組 │2,000 │2,000 │ │ │ │ │ │ ├──┼─────────┼────┼────┼────┼────┤ │ │ │ │ │8 │電源繼電器 │1組 │5,500 │5,500 │ │ │ │ │ ├────┼──┼─────────┼────┼────┼────┼────┤ │ │ │ │小計 │ │ │ │ │80,500 │80,500 │ │ │ ├─┼────┼──┼─────────┼────┼────┼────┼────┼─────┼──┤ │9 │101年間 │ │華翠停車場讀票機與│1 │ │ │ │101年度「 │益彩│ │ │ │ │出票機維修 │ │ │ │ │華翠停車場│公司│ │ │ ├──┼─────────┼────┼────┼────┼────┤B 區、K區 │ │ │ │ │1 │讀票機讀寫頭-晶片│1個 │16,200 │16,200 │ │、A區與萬 │ │ │ │ │ │讀寫頭 │ │ │ │ │板平面停車│ │ │ │ ├──┼─────────┼────┼────┼────┼────┤場收費系統│ │ │ │ │2 │出票機軌道維修 │1組 │17,000 │17,000 │ │維修保養」│ │ │ │ ├──┼─────────┼────┼────┼────┼────┤採購案 │ │ │ │ │3 │柵欄機連動馬達維修│1式 │13,800 │13,800 │ │ │ │ │ │ ├──┼─────────┼────┼────┼────┼────┤ │ │ │ │ │4 │出票機PC板更換 │1片 │15,500 │15,500 │ │ │ │ │ │ ├──┼─────────┼────┼────┼────┼────┤ │ │ │ │ │5 │出票機感測器更新-│1個 │14,000 │14,000 │ │ │ │ │ │ │ │含柵欄機控制器 │ │ │ │ │ │ │ │ │ ├──┼─────────┼────┼────┼────┼────┤ │ │ │ │ │6 │技術控制器-車位控│1組 │8,500 │8,500 │ │ │ │ │ │ │ │制 │ │ │ │ │ │ │ ├─┼────┼──┴─────────┴────┴────┼────┼────┤ │ │ │ │小計 │ │85,000 │85,000 │ │ │ ├─┴────┼──────────────────────┴────┼────┼─────┴──┤ │總計 │ │497,700 │ │ └──────┴───────────────────────────┴────┴────────┘ 附表十一: ┌────────────────────────────────────────────────┐ │板橋區公有停車塔(場)機械設備維修保養採購案得標業者配合許晉維浮報費用明細表 │ │ 得標業者:寰亞有限公司 │ │ 單位:新臺幣(元) │ ├──┬────┬──┬─────────┬────┬────┬───┬────┬────────┤ │筆數│報價日期│項次│更換品名 │數量及單│ 單價 │ 總價 │浮報金額│採購案名稱 │ │ │ │ │ │位 │ │ │ │ │ ├──┼────┼──┼─────────┼────┼────┼───┼────┼────────┤ │1 │100年8月│ │100年8月8日因雷擊 │ │ │ │ │100 年度「本區府│ │ │11日 │ │造成設備離線,更換│ │ │ │ │中停車塔維修保養│ │ │ │ │連線控制I.C │ │ │ │ │案」 │ │ │ ├──┼─────────┼────┼────┼───┼────┤ │ │ │ │1 │一塔驗票機維修-更│1式 │13,000 │13,000│ │ │ │ │ │ │換I.C.等零件 │ │ │ │ │ │ │ │ ├──┼─────────┼────┼────┼───┼────┤ │ │ │ │2 │柵欄機維修 │1式 │6,000 │6,000 │ │ │ │ │ ├──┼─────────┼────┼────┼───┼────┤ │ │ │ │3 │電腦連線維修-更換│1式 │16,000 │16,000│ │ │ │ │ │ │連線設備 │ │ │ │ │ │ │ ├────┼──┼─────────┼────┼────┼───┼────┤ │ │ │小計 │ │ │ │ │35,000│29,582 │ │ │ │ │ │ │ │ │ │ │ │ ├──┼────┼──┼─────────┼────┼────┼───┼────┼────────┤ │2 │100 年間│1 │出票機-更換I.C.機│1式 │20,400 │20,400│ │100 年度「本區新│ │ │ │ │板、語音出票系統 │ │ │ │ │海停車場維修保養│ ├──┼────┼──┼─────────┼────┼────┼───┼────┤案」 │ │ │ │2 │柵欄機維修-車輛偵│1式 │21,000 │21,000│ │ │ │ │ │ │測器、欄臂更換 │ │ │ │ │ │ ├──┼────┼──┼─────────┼────┼────┼───┼────┤ │ │ │ │3 │收費印表機維修-更│1式 │21,600 │21,600│ │ │ │ │ │ │換外蓋、馬達 │ │ │ │ │ │ ├──┼────┼──┼─────────┼────┼────┼───┼────┤ │ │ │小計 │ │ │ │ │63,000│42,945 │ │ │ │ │ │ │ │ │ │ │ │ ├──┼────┼──┼─────────┼────┼────┼───┼────┼────────┤ │3 │100年間 │ │讀票機構印字頭-FE│1台 │55,650 │55,650│ │100 年度「本區府│ │ │ │ │DERAL APD00-00000 │ │ │ │ │中停車塔維修保養│ │ │ │ │讀票機構用印字頭(│ │ │ │ │案」 │ │ │ │ │票亭Transport#623│ │ │ │ │ │ │ │ │ │9-2301) │ │ │ │ │ │ ├──┼────┼──┼─────────┼────┼────┼───┼────┤ │ │ │小計 │ │ │ │ │55,650│21,362 │ │ │ │ │ │ │ │ │ │ │ │ ├──┼────┼──┼─────────┼────┼────┼───┼────┼────────┤ │4 │101年間 │1 │計價電腦維修-更換│1組 │53000 │53,000│ │101 年間「本區府│ │ │ │ │一體成形鍵盤、輸出│ │ │ │ │中停車塔維修保養│ │ │ │ │入專用排線等 │ │ │ │ │案」 │ │ │ ├──┼─────────┼────┼────┼───┼────┤ │ │ │ │2 │出票機維修-sst維 │1式 │31000 │31,000│ │ │ │ │ │ │護與更換odd.even │ │ │ │ │ │ ├──┼────┼──┼─────────┼────┼────┼───┼────┤ │ │ │小計 │ │ │ │ │84,000│62,002 │ │ ├──┼────┼──┼─────────┼────┼────┼───┼────┼────────┤ │5 │101年11 │1 │讀票機構讀寫單元-│1台 │53,550 │53,550│ │101 年度「本區府│ │ │月 │ │FEDERAL APD80-2679│ │ │ │ │中停車塔維修保養│ │ │ │ │5讀寫頭更新、軌道 │ │ │ │ │案」 │ │ │ │ │組、滾輪更新 │ │ │ │ │ │ │ │ ├──┼─────────┼────┼────┼───┼────┤ │ │ │ │2 │二塔臨時驗票機- │1組 │35,175 │35,175│ │ │ │ │ │ │FEDERAL APD91-1137│ │ │ │ │ │ │ │ │ │2 │ │ │ │ │ │ ├──┼────┼──┼─────────┼────┼────┼───┼────┤ │ │ │小計 │ │ │ │ │88,725│39,506 │ │ ├──┼────┼──┼─────────┼────┼────┼───┼────┼────────┤ │6 │100年間 │1 │柵欄機維修-FEDERA│1pc │18,100 │18,100│ │100 年度「本區新│ │ │ │ │L APD 00-00000更換│ │ │ │ │海停車場維修保養│ │ │ │ │出口柵欄機Config(C│ │ │ │ │案」 │ │ │ │ │ONFIGPKGCDGATEW/ST│ │ │ │ │ │ │ │ │ │DVC&CC)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車位計數板更換 │1pc │25,000 │25,000│ │ │ ├──┼────┼──┼─────────┼────┼────┼───┼────┤ │ │ │小計 │ │ │ │ │43,100│30,000 │ │ │ │ │ │ │ │ │ │ │ │ ├──┼────┼──┼─────────┼────┼────┼───┼────┼────────┤ │7 │101年間 │1 │讀票機維修- │1組 │29,000 │29,000│ │101 年度「本區新│ │ │ │ │FEDERAL APD更換讀 │ │ │ │ │海停車場維修保養│ │ │ │ │寫頭、票券輸送軌道│ │ │ │ │案」 │ │ │ ├──┼─────────┼────┼────┼───┼────┤ │ │ │ │2 │報表列印機維修 │1式 │15,400 │15,400│ │ │ │ │ ├──┼─────────┼────┼────┼───┼────┤ │ │ │ │3 │出票機維修 │1組 │35,000 │35,000│ │ │ ├──┼────┼──┼─────────┼────┼────┼───┼────┤ │ │ │小計 │ │ │ │ │79,400│65,356 │ │ ├──┼────┼──┼─────────┼────┼────┼───┼────┼────────┤ │8 │102年2月│ │ │ │ │50,837│11,075 │102 年度「本區新│ │ │1 日(寰│ │ │ │ │ │ │海停車場維修保養│ │ │亞公司統│ │ │ │ │ │ │案」 │ │ │一發票開│ │ │ │ │ │ │ │ │ │具日期)│ │ │ │ │ │ │ │ ├──┼────┼──┼─────────┼────┼────┼───┼────┼────────┤ │9 │102年3月│ │ │ │ │50,833│11,071 │102 年度「本區新│ │ │1 日(寰│ │ │ │ │ │ │海停車場維修保養│ │ │亞公司統│ │ │ │ │ │ │案」 │ │ │一發票開│ │ │ │ │ │ │ │ │ │具日期)│ │ │ │ │ │ │ │ ├──┼────┼──┼─────────┼────┼────┼───┼────┼────────┤ │10 │102年4月│ │ │ │ │50,833│11,071 │102 年度「本區新│ │ │2 日(寰│ │ │ │ │ │ │海停車場維修保養│ │ │亞公司統│ │ │ │ │ │ │案」 │ │ │一發票開│ │ │ │ │ │ │ │ │ │具日期)│ │ │ │ │ │ │ │ ├──┼────┴──┴─────────┴────┴────┴───┼────┼────────┤ │ │ 總計 │323,970 │ │ └──┴───────────────────────────────┴────┴────────┘ 附表十二: ┌────────────────────────────────────────────────┐ │板橋區公有停車塔(場)機械設備維修保養採購案得標業者配合許晉維浮報費用明細表 │ │ 得標業者:立川公司 │ │ 單位:新臺幣(元) │ ├──┬────┬──┬─────────┬────┬───┬───┬────┬─────────┤ │筆數│報價日期│項次│更換品名 │數量及單│ 單價 │ 總價 │浮報金額│採購案名稱 │ │ │ │ │ │位 │ │ │ │ │ ├──┼────┼──┼─────────┼────┼───┼───┼────┼─────────┤ │1 │100年4月│1 │門馬達更換 │1組 │70,000│70,000│ │100 年度「本區府後│ │ │22日 ├──┼─────────┼────┼───┼───┼────┤停車場電梯維修保養│ │ │ │2 │更換及調整測試工資│1式 │5,000 │5,000 │ │案」 │ │ │ │ │ │ │ │ │ │ │ │ ├────┼──┼─────────┼────┼───┼───┼────┤ │ │ │小計 │ │ │ │ │75,000│30,000 │ │ ├──┼────┼──┼─────────┼────┼───┼───┼────┼─────────┤ │2 │100年間 │1 │晶體模組 │2組 │25,000│50,000│ │100 年度「本區民權│ │ │ ├──┼─────────┼────┼───┼───┼────┤停車場電梯維修保養│ │ │ │2 │主機板驅動版 │2片 │6,000 │12,000│ │案」 │ │ │ │ │ │ │ │ │ │ │ │ │ ├──┼─────────┼────┼───┼───┼────┤ │ │ │ │3 │電容 │2個 │1,000 │2,000 │ │ │ │ │ │ │ │ │ │ │ │ │ │ │ ├──┼─────────┼────┼───┼───┼────┤ │ │ │ │4 │PG卡 │2片 │6,000 │12,000│ │ │ │ │ ├──┼─────────┼────┼───┼───┼────┤ │ │ │ │5 │橋式整流器 │1個 │2,000 │2,000 │ │ │ │ │ ├──┼─────────┼────┼───┼───┼────┤ │ │ │ │6 │驅動版 │1片 │7,000 │70,000│ │ │ ├──┼────┼──┼─────────┼────┼───┼───┼────┤ │ │ │小計 │ │ │ │ │85,000│30,000 │ │ ├──┼────┼──┼─────────┼────┼───┼───┼────┼─────────┤ │3 │100年間 │1 │油閥、油封更新 │1組 │27,000│27,000│ │100 年度「本區府後│ │ │ │ │ │ │ │ │ │停車場電梯維修保養│ │ │ ├──┼─────────┼────┼───┼───┼────┤案」 │ │ │ │2 │壓克力天花板 │1組 │6,000 │6,000 │ │ │ │ │ ├──┼─────────┼────┼───┼───┼────┤ │ │ │ │3 │電源供應器 │1組 │5,000 │5,000 │ │ │ │ │ ├──┼─────────┼────┼───┼───┼────┤ │ │ │ │4 │光電定位開關 │5個 │6,000 │30,000│ │ │ ├──┼────┼──┼─────────┼────┼───┼───┼────┤ │ │ │小計 │ │ │ │ │68,000│12,000 │ │ │ │ │ │ │ │ │ │ │ │ ├──┼────┼──┼─────────┼────┼───┼───┼────┼─────────┤ │4 │100年間 │1 │門控制器 │2組 │18,000│36,000│ │100 年度「本區民權│ │ │ │ │ │ │ │ │ │停車場電梯維修保養│ │ │ ├──┼─────────┼────┼───┼───┼────┤案」 │ │ │ │2 │主機煞車器 │2片 │13,000│26,000│ │ │ │ │ │ │ │ │ │ │ │ │ ├──┼────┼──┼─────────┼────┼───┼───┼────┼─────────┤ │ │小計 │ │ │ │ │62,000│20,000 │ │ ├──┼────┼──┼─────────┼────┼───┼───┼────┼─────────┤ │5 │101年3月│1 │三針表 │1組 │ │10,000│ │101 年度「本區府後│ │(原│6日 ├──┼─────────┼────┼───┼───┼────┤停車場電梯維修保養│ │起訴│ │2 │手動洩壓閥 │1組 │ │4,000 │ │案」 │ │書筆│ ├──┼─────────┼────┼───┼───┼────┤ │ │數10│ │3 │更換R68循環油 │150加侖 │400 │60,000│ │ │ │) │ ├──┼─────────┼────┼───┼───┼────┤ │ │ │ │4 │車箱緩衝墊 │1組 │ │6,000 │ │ │ │ │ ├──┼─────────┼────┼───┼───┼────┤ │ │ │ │5 │按鈕 │18組 │300 │5,400 │ │ │ │ │ ├──┼─────────┼────┼───┼───┼────┤ │ │ │ │6 │內門門板 │1片 │ │8,000 │ │ │ ├──┼────┼──┼─────────┼────┼───┼───┼────┤ │ │ │小計 │ │ │ │ │93,400│ │ │ ├──┼────┼──┼─────────┼────┼───┼───┼────┤ │ │ │報價加計│ │ │ │ │4,670 │ │ │ │ │5% 稅金│ │ │ │ │ │ │ │ ├──┼────┼──┼─────────┼────┼───┼───┼────┤ │ │ │合計 │ │ │ │ │98,070│20,000 │ │ ├──┼────┼──┼─────────┼────┼───┼───┼────┼─────────┤ │6 │101年9月│1 │機坑防水粉刷 │2台 │15000 │30,000│ │101 年度「本區民權│ │(原│17日 ├──┼─────────┼────┼───┼───┼────┤停車場電梯維修保養│ │起訴│ │2 │抽水 │1式 │ │3,000 │ │案」 │ │書筆│ ├──┼─────────┼────┼───┼───┼────┤ │ │數5 │ │3 │更換機坑單輪開關 │2台 │3000 │6,000 │ │ │ │) │ ├──┼─────────┼────┼───┼───┼────┤ │ │ │ │4 │更換調速機張力車 │2台 │15000 │30,000│ │ │ ├──┼────┼──┼─────────┼────┼───┼───┼────┼─────────┤ │ │小計 │ │ │ │ │69,000│20,000 │ │ ├──┼────┼──┼─────────┼────┼───┼───┼────┼─────────┤ │7 │101年9月│1 │更換省電燈具 │5組 │2,000 │10,000│ │101 年度「本區府後│ │(原│17日 ├──┼─────────┼────┼───┼───┼────┤停車場電梯維修保養│ │起訴│ │2 │緊急照明燈及電源供│1組 │ │8,000 │ │案」 │ │書筆│ │ │應器 │ │ │ │ │ │ │數6 │ ├──┼─────────┼────┼───┼───┼────┤ │ │) │ │3 │更換PLC可程式控制 │1組 │ │30,000│ │ │ │ │ │ │器 │ │ │ │ │ │ │ │ ├──┼─────────┼────┼───┼───┼────┤ │ │ │ │4 │更換主接觸器 │1組 │ │6,000 │ │ │ │ │ ├──┼─────────┼────┼───┼───┼────┤ │ │ │ │5 │更換PVC地磚 │1式 │ │3,000 │ │ │ │ │ ├──┼─────────┼────┼───┼───┼────┤ │ │ │ │6 │更換樓層顯示器 │6組 │3,000 │18,000│ │ │ │ │ ├──┼─────────┼────┼───┼───┼────┤ │ │ │ │7 │機坑防水粉刷 │1式 │ │15,000│ │ │ ├──┼────┼──┼─────────┼────┼───┼───┼────┤ │ │ │小計 │ │ │ │ │90,000│30,000 │ │ ├──┼────┼──┼─────────┼────┼───┼───┼────┼─────────┤ │8 │102年間 │1 │更換消音馬達 │1組 │ │33,000│ │102 年度「本區府後│ │(原│ ├──┼─────────┼────┼───┼───┼────┤停車場電梯維修保養│ │起訴│ │2 │更換R68循環油 │400公升 │90 │36,000│ │案」 │ │書筆│ │ │ │ │ │ │ │ │ │數7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 │ │ │ │ │69,000│20,000 │ │ ├──┼────┼──┼─────────┼────┼───┼───┼────┼─────────┤ │9 │102年3月│1 │更換主鋼索12mm │2台 │48,000│96,000│20,000 │102 年度「本區民權│ │(原│8日 │ │ │ │ │ │ │停車場電梯維修保養│ │起訴│ │ │ │ │ │ │ │案」 │ │書筆│ │ │ │ │ │ │ │ │ │數8 │ │ │ │ │ │ │ │ │ │) │ │ │ │ │ │ │ │ │ ├──┼────┼──┼─────────┼────┼───┼───┼────┼─────────┤ │10 │102年4月│1 │鋼索 │3條 │18,000│54,000│ │102 年度「本區府後│ │(原│26日 ├──┼─────────┼────┼───┼───┼────┤停車場電梯維修保養│ │起訴│ │2 │鋼索連結頭(含工資)│3組 │8,000 │24,000│ │案」 │ │書筆│ │ │ │ │ │ │ │ │ │數9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 │ │ │ │ │78,000│20,000 │ │ ├──┼────┼──┴─────────┴────┴───┴───┼────┼─────────┤ │ │總計 │ │222,000 │ │ └──┴────┴─────────────────────────┴────┴─────────┘ 附表十三: ┌────────────────────────────────────────────────┐ │板橋區公有停車塔(場)機械設備維修保養採購案得標業者配合許晉維浮報費用明細表 │ │ 得標業者:冠騰公司 │ │ 單位:新臺幣(元) │ ├─┬────┬─┬─────────┬───┬───┬────┬───┬────────────┤ │編│報價日期│項│更換品名 │數量及│ 單價 │ 總價 │浮報金│採購案名稱 │ │號│ │次│ │單位 │ │ │額 │ │ ├─┼────┼─┼─────────┼───┼───┼────┼───┼────────────┤ │1 │101年間 │1 │橫式馬達更新 │1式 │28,500│28,500 │ │101 年度「本區府中停車塔│ │ │ ├─┼─────────┼───┼───┼────┤ │、萬板停車場機械式停管系│ │ │ │2 │煞車器更新 │1台 │18,000│18,000 │ │統維護保養」 │ │ │ ├─┼─────────┼───┼───┼────┤ │ │ │ │ │3 │減速機維修 │1台 │15,000│15,000 │ │ │ │ │ ├─┼─────────┼───┼───┼────┤ │ │ │ │ │4 │線路更新、安裝、調│1式 │7,700 │7,700 │ │ │ │ │ │ │整測試 │ │ │ │ │ │ │ │ │ │(起訴書漏列) │(起訴│(起訴│(起訴書│ │ │ │ │ │ │ │書漏列│書漏列│漏列) │ │ │ │ │ │ │ │) │) │ │ │ │ ├─┼────┼─┼─────────┼───┼───┼────┼───┼────────────┤ │ │小計 │ │ │ │ │69,200 │5,000 │ │ │ │ │ │ │ │ │(起訴書│ │ │ │ │ │ │ │ │ │誤載為「│ │ │ │ │ │ │ │ │ │61,500」│ │ │ │ │ │ │ │ │ │) │ │ │ ├─┼────┼─┼─────────┼───┼───┼────┼───┼────────────┤ │2 │101年間 │1 │升降馬達維修(含更│1台 │33,000│33,000 │ │101 年度「本區府中停車塔│ │ │ │ │換減速機) │ │ │ │ │、萬板停車場機械式停管系│ │ │ │ │(起訴書漏列) │(起訴│(起訴│(起訴書│ │統維護保養」 │ │ │ │ │ │書漏列│書漏列│漏列) │ │ │ │ │ │ │ │) │) │ │ │ │ │ │ ├─┼─────────┼───┼───┼────┼───┤ │ │ │ │2 │游動電纜 │10條 │2,600 │26,000 │ │ │ │ │ │ │(0.75*5芯) │ │ │ │ │ │ │ │ ├─┼─────────┼───┼───┼────┼───┤ │ │ │ │3 │游動電纜 │10條 │3,400 │34,000 │ │ │ │ │ │ │(0.75*12芯) │ │ │ │ │ │ ├─┼────┼─┼─────────┼───┼───┼────┼───┤ │ │ │小計 │ │ │ │ │93,000 │4,000 │ │ │ │ │ │ │ │ │(起訴書│ │ │ │ │ │ │ │ │ │誤載為「│ │ │ │ │ │ │ │ │ │60,000」│ │ │ │ │ │ │ │ │ │) │ │ │ ├─┼────┼─┼─────────┼───┼───┼────┼───┼────────────┤ │3 │101年間 │1 │升降馬達維修(含更│1台 │28,000│28,000 │ │101 年度「本區府中停車塔│ │ │ │ │換減速機) │ │ │ │ │、萬板停車場機械式停管系│ │ │ │ │ │ │ │ │ │統維護保養」 │ │ │ │ │(起訴書漏列) │(起訴│(起訴│(起訴書│ │ │ │ │ │ │ │書漏列│書漏列│漏列) │ │ │ │ │ │ │ │) │) │ │ │ │ │ │ ├─┼─────────┼───┼───┼────┼───┤ │ │ │ │2 │游動電纜 │10條 │2,600 │26,000 │ │ │ │ │ │ │(0.75*5芯) │(起訴│ │ │ │ │ │ │ │ │ │書誤載│ │ │ │ │ │ │ │ │ │為「2 │ │ │ │ │ │ │ │ │ │條」)│ │ │ │ │ │ │ ├─┼─────────┼───┼───┼────┼───┤ │ │ │ │3 │游動電纜 │10條 │3,400 │34,000 │ │ │ │ │ │ │(0.75*12芯) │(起訴│ │ │ │ │ │ │ │ │ │書誤載│ │ │ │ │ │ │ │ │ │為「2 │ │ │ │ │ │ │ │ │ │條」)│ │ │ │ │ ├─┼────┼─┼─────────┼───┼───┼────┼───┤ │ │ │小計 │ │ │ │ │88,000 │4,000 │ │ │ │ │ │ │ │ │(起訴書│ │ │ │ │ │ │ │ │ │誤載為「│ │ │ │ │ │ │ │ │ │60,000」│ │ │ │ │ │ │ │ │ │) │ │ │ ├─┼────┼─┼─────────┼───┼───┼────┼───┼────────────┤ │4 │101年間 │1 │防落動力缸 │1台 │86,000│86,000 │ │101 年度「本區府中停車塔│ ├─┼────┼─┼─────────┼───┼───┼────┼───┤、萬板停車場機械式停管系│ │ │小計 │ │ │ │ │86,000 │5,000 │統維護保養」 │ │ │ │ │ │ │ │ │ │ │ ├─┼────┼─┼─────────┼───┼───┼────┼───┼────────────┤ │5 │101年間 │1 │升降用電磁開關 │1個 │6,500 │6,500 │ │101 年度「本區府中停車塔│ │ │ │ │(起訴書漏列) │(起訴│(起訴│(起訴書│ │、萬板停車場機械式停管系│ │ │ │ │ │書漏列│書漏列│漏列) │ │統維護保養」 │ │ │ │ │ │) │) │ │ │ │ │ │ ├─┼─────────┼───┼───┼────┼───┤ │ │ │ │2 │上升極限開關 │1個 │2,800 │2,800 │ │ │ │ │ │ │(起訴書漏列) │(起訴│(起訴│(起訴書│ │ │ │ │ │ │ │書漏列│書漏列│漏列) │ │ │ │ │ │ │ │) │) │ │ │ │ │ │ ├─┼─────────┼───┼───┼────┼───┤ │ │ │ │3 │轉盤馬達減速機煞車│1個 │5,600 │5,600 │ │ │ │ │ │ │整流 │(起訴│(起訴│(起訴書│ │ │ │ │ │ │(起訴書漏列) │書漏列│書漏列│漏列) │ │ │ │ │ │ │ │) │) │ │ │ │ │ │ ├─┼─────────┼───┼───┼────┼───┤ │ │ │ │4 │電磁接觸器 │1個 │1,500 │1,500 │ │ │ │ │ │ │(起訴書漏列) │(起訴│(起訴│(起訴書│ │ │ │ │ │ │ │書漏列│書漏列│漏列) │ │ │ │ │ │ │ │) │) │ │ │ │ │ │ ├─┼─────────┼───┼───┼────┼───┤ │ │ │ │5 │防落鋼索 │2條 │7,200 │14,400 │ │ │ │ │ │ │(起訴書漏列) │(起訴│(起訴│(起訴書│ │ │ │ │ │ │ │書漏列│書漏列│漏列) │ │ │ │ │ │ │ │) │) │ │ │ │ │ │ ├─┼─────────┼───┼───┼────┼───┤ │ │ │ │6 │升降主馬達冷卻風扇│1式 │ 8,500│8,500 │ │ │ │ │ │ │修理 │ │ │ │ │ │ │ │ ├─┼─────────┼───┼───┼────┼───┤ │ │ │ │7 │D塔極限開關 │6個 │ 800│4,800 │ │ │ │ │ │ │ │ │ │ │ │ │ │ │ ├─┼─────────┼───┼───┼────┼───┤ │ │ │ │8 │磁吸鐵 │4組 │ 3,200│12,800 │ │ │ │ │ │ │(起訴書漏列) │(起訴│(起訴│(起訴書│ │ │ │ │ │ │ │書漏列│書漏列│漏列) │ │ │ │ │ │ │ │) │) │ │ │ │ ├─┼────┼─┼─────────┼───┼───┼────┼───┤ │ │ │小計 │ │ │ │ │56,900 │6,400 │ │ │ │ │ │ │ │ │(起訴書│ │ │ │ │ │ │ │ │ │誤載為「│ │ │ │ │ │ │ │ │ │13,300」│ │ │ │ │ │ │ │ │ │) │ │ │ ├─┴────┼─┴─────────┴───┴───┴────┼───┼────────────┤ │ 總計 │ │24,400│ │ └──────┴────────────────────────┴───┴────────────┘ 附表十四: ┌─┬────┬─┬─────────┬───┬───┬────┬───┬───┬─────┬──┐ │編│報價日 │項│更換品名 │單位 │數量 │單價 │總價 │許晉維│資料來源 │所屬│ │號│期 │次│ │ │ │ │ │浮報金│ │採購│ │ │ │ │ │ │ │ │ │額 │ │案名│ │ │ │ │ │ │ │ │ │ │ │稱 │ ├─┼────┼─┼─────────┼───┼───┼────┼───┼───┼─────┼──┤ │1 │ │ │詮營公司蔡連恩匯款│ │ │ │ │38,000│一、扣案元│ │ │(│ │ │ │ │ │ │ │ │晶公司99年│ │ │原│ │ │ │ │ │ │ │ │度1 月至12│ │ │起│ │ │ │ │ │ │ │ │月傳票(缺│ │ │訴│ │ │ │ │ │ │ │ │7 月)1箱 │ │ │書│ │ │ │ │ │ │ │ │、益彩公司│ │ │附│ │ │ │ │ │ │ │ │報價單1本 │ │ │表│ │ │ │ │ │ │ │ │(即扣押物│ │ │二│ │ │ │ │ │ │ │ │編號7-1 、│ │ │筆│ │ │ │ │ │ │ │ │7-6) │ │ │數│ │ │ │ │ │ │ │ │二、周怡君│ │ │10│ │ │ │ │ │ │ │ │102年5月22│ │ │)│ │ │ │ │ │ │ │ │日、102年5│ │ ├─┼────┴─┴─────────┴───┴───┴────┴───┼───┤月30日筆錄│ │ │ │ │ │暨附件資料│ │ │ │ │ │報價單。三│ │ │ │ │ │、元晶公司│ │ │ │ │ │應收帳款明│ │ │ │ │ │細表、銷貨│ │ │ │ │ │憑單日報表│ │ │ │ │ │及益彩公司│ │ │ │ │ │合作金庫帳│ │ │ │ │ │戶存摺影本│ │ │ │ │ │。 │ │ │ │ │ │*注意事項│ │ │ │ │ │一、本筆款│ │ │ │ │ │項係被告許│ │ │ │ │ │晉維要求詮│ │ │ │ │ │營公司蔡連│ │ │ │ │ │恩浮報某工│ │ │ │ │ │程維修案(│ │ │ │ │ │工程名稱不│ │ │ │ │ │清楚)工程│ │ │ │ │ │款,並將浮│ │ │ │ │ │報之38,000│ │ │ │ │ │元(存摺記│ │ │ │ │ │錄扣除手續│ │ │ │ │ │費30元後餘│ │ │ │ │ │37,970元) │ │ │ │ │ │匯予被告周│ │ │ │ │ │怡君(總計│ │ │ │ │ │浮報38,000│ │ │ │ │ │元),用以│ │ │ │ │ │抵付積欠被│ │ │ │ │ │告周怡君債│ │ │ │ │ │款,故被告│ │ │ │ │ │周怡君於存│ │ │ │ │ │摺記載「過│ │ │ │ │ │水存入」。│ │ │ │ │ │二、益彩公│ │ │ │ │ │司獲核付入│ │ │ │ │ │帳日期: │ │ │ │ │ │101年2月29│ │ │ │ │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