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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56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吳炳桂何俏美葉乃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25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威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7號,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審判決業於民國106年7月13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陳威齊,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見原審卷第87頁)。嗣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於106年7月18日經由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向原審法院提出刑事上訴狀,惟其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後補」,未敘述上訴理由,有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至28頁),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乃於106年10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其上訴之具體理由,並於106年10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按(見本院卷第62頁)。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葉乃瑋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566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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