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56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256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威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7號,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審判決業於民國106年7月13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陳威齊,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見原審卷第87頁)。嗣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於106年7月18日經由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向原審法院提出刑事上訴狀,惟其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後補」,未敘述上訴理由,有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至28頁),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乃於106年10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其上訴之具體理由,並於106年10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按(見本院卷第62頁)。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