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3283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薪銘 被 告 蘇詩雅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 審訴字第1037號,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4848號、第27507號 、第27617號、第28423號、第30043號、第30052號、第34799號 、第36222號、106年度偵字第181號、第1989號、第4456號、第 5558號、第5646號、第7512號、第7513號、第8163號,移送併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1009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077號、第26983號、第27801號、第28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L○○犯如附表甲「罪名、宣告刑暨沒收」欄所示之罪,共肆拾貳罪,各處如附表甲「罪名、宣告刑暨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上開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即附表甲編號1、10 、12、14、21、22、36、37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上開宣告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即附表甲編號2至9、11、13、15至20、23至35、38至42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V○○幫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事 實 一、L○○、V○○係夫妻,V○○知悉L○○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要利用網路社群網站臉書刊登不實販售資訊及利用臉書發送不實訊息而為詐欺,竟仍基於幫助L○○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及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起訴書僅記載「基於幫助L○○詐欺取財之犯意」,應予補充更正),於民國104年6月21日後至105年2月5日(起訴書誤認係「 104年11月10日」,應予更正)前期間之某日,在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14樓之2居處內,提供其國民身分證、 其申設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其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三峽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其使用之中華郵政公司四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含提款卡、申設人郭鎧溱)予L○○(起訴書誤認尚提供IPHONE手機、三星平板電腦,容有誤會,應予刪除),讓L○○詐騙得款後,用以支付網路遊戲點數及網路購物之帳戶。L○○取得上開V○○所提供之證件、電話及帳戶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L○○就附表二所涉犯行,均經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均不在本案審理範圍),在上址居處內,利用其所有之廠牌HTC行動電話1支(搭配上開門號0000000000號)連線網際網路後,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詐騙方式,向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詐取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後,用以支付其儲值網路遊戲點數及網路購物等費用。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驚覺受騙,報警處理,經警於105年9月10日12時20分許,經警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法官核發之105年度聲搜字第2108號搜索票,至L○○、 V○○之上址居處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L○○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HTC行動電話1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告訴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業務改制而報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檢察署核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新北地檢署;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新北地檢署;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桃園分局、八德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新北地檢署;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新北地檢署;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新北地檢署;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新北地檢署;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有無之判斷: 本件以下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L○○、V○○於原審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原審卷第228、392、400頁),其餘證據分述如下: (一)就附表一部分,並經被害人J○○(見仁武分局卷第4至6頁)、告訴人己○○(見員林分局卷第33至34頁)、被害人宙○○(見員林分局卷第23頁)、告訴人戊○○(見潮州分局卷第14至15頁)、告訴人Q○○(見13550偵卷第8至9頁) 、告訴人寅○○(見草屯分局卷第13至17頁)、被害人馮育寧(見24848偵卷第78至79頁)、告訴人癸○○(見5646偵 卷第44至47頁)、告訴人玄○○(見5646偵卷第40至42頁)、告訴人亥○○(見14820偵卷第7至8頁)、告訴人E○○ (見18241偵卷第20頁)、告訴人庚○○(見21787偵卷第11至12頁、25649偵卷第8頁)、告訴人申○○(見27507偵卷 第6至7頁)、被害人I○○(見27617偵卷一第119至121頁 )、告訴人辛○○(見27617偵卷一第129至131頁)、告訴 人M○○(見27617偵卷一第134至135頁)、告訴人未○○ (見27617偵卷一第150至151-1頁)、告訴人S○○(見 27617偵卷一第140至141頁)、告訴人己○○(見27617偵卷一第172至174頁)、被害人H○○(見27617偵卷一第154至155頁)、告訴人地○(見27617偵卷一第164至166頁)、告訴人G○○(見27617偵卷一第181至182頁)、告訴人K○ ○(見27617偵卷二第215至216頁)、告訴人天○○(見 27617偵卷二第219至220頁)、告訴人辰○○(見27617偵卷二第222至224頁)、告訴人酉○○(見27617偵卷二第227至228頁)、告訴人丁○○(見1989偵卷第23至25頁)、告訴 人N○○(見181偵卷第89至91頁)、告訴人A○○(見 1989偵卷第26至28頁)、告訴人B○○(見1989偵卷第29至30頁)、告訴人壬○○(見1989偵卷第31至33頁)、被害人卯○○(見1989偵卷第34至35頁)、被害人丙○○(見1989偵卷第36至37頁)、告訴人T○○(見1989偵卷第38至39頁)、告訴人O○○(見1989偵卷第40至42頁)、被害人丑○○(見1989偵卷第43至44頁)、告訴人戌○○(見1989偵卷第45至46頁)、告訴人U○○(見181偵卷第115至116頁) 、告訴人巳○○(見181偵卷第25至27頁)、被害人甲○○ (見27617偵卷一第55至56頁)、告訴人鍾啟微(見1989偵 卷第323至324頁)、告訴人C○○(見8163偵卷第36頁)等人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證明確,復經證人即被告V○○母親陳瑜葶(見員林分局卷第11至12頁)、證人詹承堯(見仁武分局卷第11至12頁)、證人邱敬文(見仁武分局卷第7至 10頁、4465偵卷第18頁)、證人沈俊良(見員林分局卷第1 至5頁、4465偵卷第17至18頁)、證人楊國平(見潮州分局 卷第1至2頁、13550偵卷第3至7、47至49頁)、證人張雅婷 (見潮州分局卷第7頁)、證人張光學(見草屯分局卷第3至6頁)、證人李永燦(見24848偵卷第37至41頁)、證人黃慧芝(見5646偵卷第58至59頁)、證人陳怡臻(起訴書誤植為「蓁」,應予更正,見5646偵卷第60至62頁)、證人張怡婷(見5646偵卷第65至69頁)、證人許富凱(見1989偵卷第19至22頁)等人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甚詳,並有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繳款證明(顧客聯)1份、臉書社 群網站「美圖手機/TR系列」全新&二手買賣交流專區」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證人邱敬文與網路遊戲玩家「風靡搖擺哥 」之對話紀錄1份、星城ON-LINE網路遊戲交易畫面及繳款編號繳費時間列印畫面、證人邱敬文與藍新科技公司簽立之契約(星城)(以上關於被害人J○○部分證據,見仁武分局卷卷附);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104年11月21日繳費明細1紙、告訴人己○○與「樂天涵」對話紀錄1份(內含104年11月19日繳費明細照片)、證人邱敬文與網路遊戲玩家「風靡搖擺哥」之對話紀錄及遊戲幣交易明細等資料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四湖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金往來明細及開戶資料、沈俊良所開立之第一商 業銀行員林分行帳戶資金往來明細暨開戶資料、繳款編號繳費時間畫面列印資料(以上關於告訴人己○○部分證據,見員林分局卷卷附);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繳款證明(顧客聯)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藍新科技回覆之說明文件資料1份、沈俊良所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戶資金往來明細暨開戶資料、繳款編號繳費時間畫面列印資料(以上關於被害人宙○○部分證據,見員林分局卷卷附);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繳款證明(顧客聯)1份、告訴人戊○○與「張雅婷」 對話紀錄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屏東縣政 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 份、錢來也遊戲城網站提供之會員資料及儲值紀錄1份(以 上關於告訴人戊○○部分證據,見潮州分局卷卷附);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1份、告 訴人Q○○與「張雅婷」對話紀錄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錢來也 遊戲城網站提供之會員資料(Sky168)及儲值紀錄1份、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年8月30日儲字第1050154688號函暨附件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105年10月19日板營 字第1051802002號函暨附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7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52248399327號函暨附件(以 上關於告訴人Q○○部分證據,見13550偵卷卷附);統一 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繳款明細各1份、告訴人寅○○與「鐘婉琳」對話紀錄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 份、帳號「aac007」之會員資料、交易明細等資料1份(以 上關於告訴人寅○○部分證據,見草屯分局卷卷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份、被害人馮育寧與「ZhangJoelle」之對話紀錄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05年4月18日 付管外字第105041803號函附之交易明細1份、「Sky 168」 會員帳號之基本資料及儲值明細等資料1份、V○○所開立 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以上關於被害人馮育寧部分證據,見24848偵卷卷附);告訴 人癸○○轉帳交易明細2紙、告訴人玄○○轉帳交易畫面1紙、告訴人與「Joelle Zhane」之對話紀錄1份、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05年8月31日付管外字第105083102號函附之交易明細1份、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m-0000000000」帳號之基本資料及儲值明細等資料1份、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522483968190號函覆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被告V○○所開 立之郵局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 0000000000門號申請書(以上關於告訴人癸○○、玄○○部分證據,見5646偵卷卷附);統一超商遊e卡購買收據及發 票、網銀國際會員申請資料(玩家暱稱風騷鬆溼)、儲值流向、告訴人亥○○與「姜佳欣」臉書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V○○使用之0000000000門號通聯查詢資料(以上關於告訴人亥○○部分證據,見14820偵卷卷附);0000000000門號申裝人 資料、數碼國際企業社105年6月24日函文暨會員帳號sky168、aac077遊戲帳號資料暨登入IP、銷帳編號資料、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3月4日藍字第1050304001號函暨附件、 網銀國際會員申請資料(玩家暱稱風騷鬆溼)、儲值流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以上關於告訴人E○○部分證據,見18241偵卷卷附) ;全家數位行銷有限公司電子郵件資料(內含會員帳號0000000000資料、玩家登入遊戲時間、IP位址、0000000000門號申裝人資料、IP位址定位紀錄、告訴人庚○○與「蘇珊妮」臉書訊息對話紀錄、告訴人庚○○轉帳畫面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以上關於告訴人庚○○部分證據,見21787偵卷及25649偵卷卷附);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5年7月4日全管字第0452號函(內含繳款代 號金流流向)、數字科技電子郵件1份(內含8591虛擬寶物 交易網帳號m-0000000 00《L○○》會員資料、繳費單號、會員登入IP、會員購買證明)、會員英益誠與L○○交易資料、0000000000門號申裝人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以上關於告訴人申○○部分證據,見27507偵卷卷附);被害人I○○網路銀行轉帳明細1份、被害人I○○與「侯梅子」對話紀錄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件紀錄表1份、樂購蝦皮105年8月31日樂購蝦皮字第1050831030號函暨附件(以上關於被害人I○○部分證據,見27617偵卷一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樂購 蝦皮105年8月31日樂購蝦皮字第1050831030號函暨附件(以上關於告訴人辛○○部分證據,見27617偵卷一卷附);中 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樂購蝦皮105年8月31日樂購蝦皮字第1050831030號函暨附件(以上關於告訴人M○○部分證據,見27617偵卷一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歐付寶 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05年8月15日付管外字第105081503 號函(以上關於告訴人未○○部分證據,見27617偵卷一卷 附);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S○○與「侯梅子」對話紀錄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樂購蝦皮105年8月31日樂購蝦皮字第 1050831030號函暨附件(以上關於告訴人S○○部分證據,見27617偵卷一卷附);告訴人己○○帳戶存款明細查詢1份、告訴人己○○與「侯梅子」之對話紀錄1份、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樂購蝦皮105年8月31日樂購蝦皮 字第1050831030號函暨附件(以上關於告訴人己○○部分證據,見27617偵卷一卷附);被害人H○○存摺封面、內頁 資料1份、被害人H○○與「侯梅子」對話紀錄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樂購蝦皮105年8月31日樂購 蝦皮字第1050831030號函暨附件(以上關於被害人H○○部分證據,見27617偵卷一卷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樂購蝦皮105年8月31日樂購蝦皮字第1050831030號函暨附件(以上關於告訴人地○部分證據,見27617偵卷一卷附);中國信 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紀錄表1份、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05年8月15日付 管外字第105081503號函(以上關於告訴人G○○部分證據 ,見27617偵卷一卷附);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歐付寶電子支付股 份有限公司105年8月15日付管外字第105081503號函(以上 關於告訴人K○○部分證據,見27617偵卷二卷附);統一 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1份、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以上關於告訴人辰 ○○部分證據,見27617偵卷二卷附);統一超商股份有限 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2份、告訴人酉○○與 「王品薇」之對話紀錄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表1份(以上關於告訴人酉○○部分證據,見27617偵卷二卷附);手機轉帳畫面截圖、中國信託交易明細、告訴人丁○○與「鍾婉琳」臉書訊息對話紀錄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工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工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歐付寶電子 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05年9月22日付管外字第105092202號函 附之交易明細、會員資料、登入IP紀錄、許富凱所提供之遊戲IP位址、遊戲幣儲值紀錄、廠商訂單編號、被告V○○郵局帳戶及健保卡影本(以上關於告訴人丁○○部分證據,見1989偵卷卷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張、告訴人N○○與「鍾婉琳」臉書對話紀錄暨被告傳 送之鍾婉琳身分證照片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22日付管外字第105112205號函附之交易明細、會員資料、登 入IP紀錄(以上關於告訴人N○○部分證據,見181偵卷卷 附);轉帳畫面翻拍照片、告訴人A○○與「鍾婉琳」臉書訊息對話紀錄暨被告傳送之鍾婉琳身分證照片1份、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 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21日付管外字第 105112104號函附之交易明細、會員資料、登入IP紀錄、許 富凱所提供之遊戲IP位址、遊戲幣儲值紀錄、廠商訂單編號、V○○郵局帳戶及健保卡影本(以上關於告訴人A○○部分證據,見1989偵卷卷附);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王品薇」臉書翻拍照片暨被告傳送之王品薇身分證照片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玉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05年9月8日付管外字第105090803號函附之交易明細、會員資料、登入IP紀錄 、許富凱所提供之遊戲IP位址、遊戲幣儲值紀錄、廠商訂單編號、V○○郵局帳戶及健保卡影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105年11月10日北富銀西門字第1050000058號函暨附件許富 凱帳戶交易明細(以上告訴人B○○部分證據,見1989偵卷卷附);全家便商店繳款明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告訴人壬○○與「王品薇」臉書訊息對話紀錄暨被告傳送之王品薇身分證照片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歐付寶電子支付股 份有限公司105年9月22日付管外字第105092207號函附之交 易明細、會員資料、登入IP紀錄、許富凱所提供之遊戲IP位址、遊戲幣儲值紀錄、廠商訂單編號、V○○郵局帳戶及健保卡影本(以上關於告訴人壬○○部分證據,見1989偵卷卷附);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歐付寶電子支付 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交易明細、會員資料、許富凱所提供之遊戲IP位址、遊戲幣儲值紀錄、廠商訂單編號、V○○郵局帳戶及健保卡影本(以上關於告訴人卯○○部分證據,見 1989偵卷卷附);第一銀行ATM交易明細、被害人丙○○與 「鍾婉琳」臉書訊息對話紀錄暨被告傳送之鍾婉琳身分證照片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0月11日付管外字第10501108號函附之交易明細、會員資料、登入IP紀錄、許富凱所提供之遊戲IP位址、遊戲幣儲值紀錄、廠商訂單編號、V○○郵局帳戶及健保卡影本(以上關於被害人丙○○部分證據,見1989偵卷卷附);元大銀行ATM交易明 細、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 限公司105年10月19日付管外字第105101903號函附之交易明細、會員資料、登入IP紀錄、許富凱所提供之遊戲IP位址、遊戲幣儲值紀錄、廠商訂單編號、V○○郵局帳戶及健保卡影本(以上關於告訴人T○○部分證據,見1989偵卷卷附);全家便利商店代收款項繳款證明;告訴人O○○與「王品薇」臉書訊息對話紀錄暨被告傳送之王品薇身分證照片1份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 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歐 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0月18日付管外字第105101802號函附之交易明細、會員資料、登入IP紀錄、許富凱所提供之遊戲IP位址、遊戲幣儲值紀錄、廠商訂單編號、V○○郵局帳戶及健保卡影本(以上關於告訴人O○○部分證據,見1989偵卷卷附);合作金庫銀行ATM交易明細、被害人 丑○○與「王品薇」臉書訊息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歐 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05年9月22日付管外字第105092204號函附之交易明細、會員資料、登入IP紀錄、許富凱所 提供之遊戲IP位址、遊戲幣儲值紀錄、廠商訂單編號、V○○郵局帳戶及健保卡影本(以上關於被害人丑○○部分證據,見1989偵卷卷附);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告訴人戌○ ○與「王品薇」臉書訊息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歐付寶電子支付 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0月3日付管外字第105100303號函附之 交易明細、會員資料、登入IP紀錄許富凱所提供之遊戲IP位址、遊戲幣儲值紀錄、廠商訂單編號、V○○郵局帳戶及健保卡影本(以上關於告訴人戌○○部分證據,見1989偵卷卷附);告訴人U○○與「王品薇」臉書對話紀錄1份、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歐付寶電子支付 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12日付管外字第1050025149號函附 之交易明細、會員資料、登入IP紀錄(以上關於告訴人U○○部分證據,見181偵卷卷附);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 司代收款繳款證明顧客聯)1份、告訴人巳○○與「王品薇 」臉書訊息對話紀錄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歐付寶電子支付股 份有限公司105年9月22日付管外字第105092205號函附之交 易明細、會員資料、登入IP紀錄(以上關於告訴人巳○○部分證據,見181偵卷卷附);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 收款繳款證明(顧客聯)1份、被害人甲○○與「鍾婉琳」 對話紀錄1份(以上關於被害人甲○○部分證據,見27617偵卷卷附);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21日付管外字第105112103號函附之交易明細、會員資料 、登入IP紀錄(以上關於告訴人鍾啟微部分證據,見1989偵卷卷附);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繳款證明顧客聯)1份、告訴人C○○與「姜佳欣」臉書訊息對話紀錄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伸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數碼國際企業社105年10月5日函附交易明細、V○ ○身分證照片、V○○三峽郵局帳戶照片、IP登入紀錄、V○○三峽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以上關於告訴人C○○部分證據,見8163偵卷卷附);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05年8月15日付管外字第105081503號函附之 第一銀行虛擬帳戶交易資料1份、鼎發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105年8月29日13時16分電子郵件函覆之「SKy16888」會員帳號資料、購買紀錄1份、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5年8月31日 樂購蝦皮字第1050831030號函附交易明細1份、被告L○○ 手機畫面翻拍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Facebook登入IP紀錄、被告L○○以「王品薇」名義傳送訊息(不實票券資料)至被告V○○所使用之臉書(SuShiYa)等件在卷可參,復有 扣案被告L○○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HTC行動電話1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可資佐證。 (二)就附表二部分,亦經被害人宇○○(見中警第二分局併案卷第40至41頁)、被害人午○○(見中警第二分局併案卷第57至58頁)、告訴人乙○○(見3069併案偵卷第5至7、48至50頁)、被害人黃○○(見8072併案偵卷第7頁)、告訴人R ○○(見8072併案偵卷第8頁)、告訴人D○○(見10647併案偵卷第8至9頁)、告訴人子○○(見28127併案偵卷第39 至43頁)、告訴人F○○(見28127併案偵卷第35至37頁) 、告訴人P○○(見民雄分局併案卷第1至3頁)等人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證明確,並有歐付寶之被告V○○會員資料、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05年3月23日付管外字第 105032304號函暨附件、105年4月18日付管外字第105041802號函暨附件、轉帳交易明細表、對話紀錄截圖、板信商業銀行105年2月26日板信集中字第1057470231號函暨資金往來明細、告訴人乙○○繳款單據、7-11便利商店繳款證明、與「吳純菱」臉書訊息對話內容截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5年3月18日中信銀字第10522483914873號函暨附件、玉山銀行 105年4月20日玉山個(存)字第1050318304號函暨附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資金往來明細、台灣電子支付會員資料暨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105年11月23日一松山字第00094號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 橋郵局106年5月16日板營字第1061800708號函暨附件、告訴人D○○、R○○、F○○等人與被告洽談之對話內容截圖、告訴人F○○繳款7-11繳款證明收據、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27日付館外字第105122701號函暨附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6年1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07440號函暨附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5月18日儲字第1060094513號函暨附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7-11代收繳款證明、指示匯款對話內容暨鍾婉琳翻拍照片、嘉義縣民雄分局新港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告V○○健保卡影本、開立之三峽郵局存摺影本、統一超商電子郵件、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05年9月22日付管外字第105092206號函暨附 件等件在卷可參(以上證據分別見中警第二分局、民雄分局、3069、8072、10647、28127併案偵卷卷附)。而被告L○○如附表二所示之犯行,亦經新北地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 3592、3770號判決及新北地檢署以106年度偵字第26983、27801、28127號另行提起公訴,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 (三)綜上所述,足見被告L○○、V○○之前揭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L○○、V○○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 (一)核被告L○○就如附表甲編號1、10、12、14、21、22、36 、37(即附表一同上開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8 罪;另就如附表甲編號2至9、11、13、15至20、23至35、38至42(即附表一同上開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34罪。被告L○○先後施詐術使人交付財物之際,其各次詐欺取財之犯行即已既遂,嗣以之付款儲值而取得遊戲點數等不法利益,乃係贓物之處分行為,尚不影響其詐欺取財犯行之認定。又被告L○○就如附表甲編號2、8、27、31、32、34、35所為犯行內之各次行為,各係以同一詐騙手法訛詐同一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先後交付款項予被告L○○,其詐騙行為之對象、詐術方式各均相同,被害法益各為同一之個人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亟為薄弱,顯各係基於單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接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分屬接續犯,皆僅論以一罪。被告L○○所犯上開4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又被告V○○雖提供其國民身分證、前揭行動電話門號及郵局帳戶等資料,容任被告L○○作為詐欺取財之用,惟被告V○○當僅係以幫助之意思,單純提供上開資料供他人使用,尚難逕謂此等同於向各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是被告V○○前開所為,顯係對於被告L○○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資以助力,而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論以幫助犯,而非正犯。是核被告V○○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幫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暨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L○○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固應予分論之,然被告V○○既僅有單一之幫助行為,而同時觸犯幫助加重詐欺取財暨幫助詐欺取財等數罪名,應僅能就被告V○○前開幫助行為單一評價,以免有重複評價之失,是其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論以幫助加重詐欺取財一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問題(一)研討結果同旨可參 )。公訴意旨認被告V○○所為,係幫助他人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容有未合,惟因二者基本社 會事實係屬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該署106年度偵字第21009號移送併案審理關於被告V○○幫助被告L○○對被害人宇○○、午○○等人為詐欺取財犯行(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及以該署106年度偵字第 26983、27801、28127號移送併案審理關於被告V○○幫助 被告L○○對被害人黃○○、告訴人乙○○、R○○、D○○、F○○、侯靜梅等人為加重詐欺取財暨詐欺取財犯行(如附表二編號3至8所示);及以該署106年度偵字第12077號移送併案審理關於被告V○○幫助被告L○○對告訴人P○○為詐欺取財犯行(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均與本件已起 訴被告V○○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被告V○○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又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情節輕微、坦白犯行等,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刑之理由(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64號判例、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被告L○○雖有坦承前開8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然衡 以所為次數非少,難認對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危害非輕,且其另於104年間亦因犯同罪名,經新北地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93號判處罪刑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益徵其再犯本罪,並無可堪憫恕之情,而被告V○○雖亦坦承前開幫助加重詐欺犯行,然依卷證資料所示,迄今仍未見有其2人因前開犯行與被害人或告訴人等之和解或賠償資 料,自難認其2人犯行有特殊原因或環境等因素,在客觀上 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有情輕法重之情事,無從遽認有情堪憫恕,即認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而得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減刑之事由,併予指明。 三、撤銷改判及科刑之理由: (一)原審認被告L○○所為8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與34次詐欺取 財犯行,及被告V○○所為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事證明確而分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本件被告2人不 宜依刑法第59條酌減,業據本院敘明如前,原審以被告L○○就前開8次加重詐欺取財之犯罪手法並非與他人組織犯罪 集團或多層次分工犯罪之情形,且各次詐得金額非鉅,獲利情節為輕,及被告V○○基於夫妻情誼而提供,行為時思慮未全,法認知有不足為由,對其2人依刑法第59條酌減本刑 ,顯有未洽;(二)又被告V○○所為前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即令量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刑度,然該罪仍不屬最重本 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法無從諭知易科罰金,原審 竟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於法有違;(三)新北地檢署 106年度偵字第26983、27801、28127號移送併案審理關於被告V○○幫助被告L○○對被害人黃○○、告訴人乙○○、R○○、D○○、F○○、侯靜梅等人為加重詐欺取財暨詐欺取財犯行;及以該署106年度偵字第12077號移送併案審理關於被告V○○幫助被告L○○對告訴人P○○為詐欺取財犯行,與本件已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原判決就此未及審究,亦有不當;(四)被告L○○所犯42次犯行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於宣告沒收後如發生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之情況,依法仍須追徵其價額,惟原審竟均僅諭知沒收,而均未諭知追徵其價額,適用法律亦有違誤。從而,檢察官以原判決適用刑法第59條不當,及就被告L○○所犯42罪並未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損害,足見尚無悔意,量刑似有過輕為由提起上訴,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全部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L○○正值青壯之年,不思以正當方式取得財物,僅為圖一己私利,利用網際網路傳播工具而為本案犯行,行為實不足取,復未能與各該被害人或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渠等所受之損害;而被告V○○輕易交付其持有之國民身分證等資料,容任被告L○○從事不法使用,致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困難,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行,並造成社會善良風氣每況愈下,人心不安,且亦未能與各該被害人或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渠等所受損害,行為亦屬不該,對其2 人本不宜輕縱,惟念其2人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且其2人於行為時均年輕識淺,思慮不週,法治觀念偏差而 蹈法網,兼衡酌其2人犯罪之動機、目的、各次詐得金額非 鉅、犯罪之手段、情節、均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品性素行、其2人現有一子未成年,被告L○○在家幫忙,被告V ○○現從事旅館櫃臺、月薪約2萬元之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 切情狀,認宜使其2人有自省機會以矯正偏差觀念,以期日 後回歸社會正途,是認量刑上不宜逕科重刑而全然阻絕其2 人更生契機,爰就被告L○○部分,各量處如附表甲「罪名、宣告刑暨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就上開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即附表甲編號1、10、12、14、21、22、 36、37所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另就上開宣告得 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即附表甲編號2至9、11、13、15至20、23至35、38至42所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被告V○○部分,則量處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刑。 四、沒收: 扣案之廠牌HTC行動電話1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係 被告L○○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明確在卷(見28423偵卷第11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L○○各次犯罪所得分別如附表甲「犯罪事實欄」所示,且均未扣案,爰各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末在定其應執行之刑主文項下,毋庸再為沒收之諭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 會刑事類第10號提案結論參照),附此敘明。至本案雖尚有扣案之郵局存摺及金融卡、三星平板電腦、IPHONE手機等物,然該等物品經核與本案犯罪無直接關聯或僅具證據之性質,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予敘明。 參、被告L○○、V○○均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71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55條、第30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程秀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甲編號2至9、11、13、15至20、23至35、38至42所示部分,不得上訴。 附表甲編號1、10、12、14、21、22、36、37所示部分及被告V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附表甲: ┌──┬─────┬─────────────────────────────────────────┐ │編號│ 犯罪事實 │ 罪名、宣告刑暨沒收 │ ├──┼─────┼─────────────────────────────────────────┤ │ 1 │如附表一編│L○○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號1所示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 │如附表一編│L○○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2所示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肆佰玖拾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 │如附表一編│L○○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3所示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 │如附表一編│L○○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4所示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 │如附表一編│L○○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5所示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6 │如附表一編│L○○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6所示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7 │如附表一編│L○○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7所示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8 │如附表一編│L○○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8所示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9 │如附表一編│L○○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9所示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0 │如附表一編│L○○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號10所示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1 │如附表一編│L○○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11所示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2 │如附表一編│L○○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號12所示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3 │如附表一編│L○○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13所示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4 │如附表一編│L○○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號14所示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5 │如附表一編│L○○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15所示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6 │如附表一編│L○○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16所示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7 │如附表一編│L○○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17所示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8 │如附表一編│L○○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18所示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9 │如附表一編│L○○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19所示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0 │如附表一編│L○○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20所示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1 │如附表一編│L○○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號21所示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2 │如附表一編│L○○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號22所示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3 │如附表一編│L○○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23所示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4 │如附表一編│L○○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24所示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5 │如附表一編│L○○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25所示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6 │如附表一編│L○○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26所示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7 │如附表一編│L○○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27所示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8 │如附表一編│L○○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28所示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9 │如附表一編│L○○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29所示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0 │如附表一編│L○○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30所示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1 │如附表一編│L○○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31所示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2 │如附表一編│L○○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32所示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3 │如附表一編│L○○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33所示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4 │如附表一編│L○○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34所示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5 │如附表一編│L○○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35所示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6 │如附表一編│L○○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號36所示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7 │如附表一編│L○○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號37所示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8 │如附表一編│L○○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38所示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9 │如附表一編│L○○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39所示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0 │如附表一編│L○○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40所示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1 │如附表一編│L○○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41所示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2 │如附表一編│L○○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 │ │號42所示 │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 時間 │ 詐騙方式 │付款時、地│詐騙金額│ 備註 │ │ │ │ │ (詐騙金額以新臺幣計,下同) │ │(新臺幣)│ │ ├──┼───┼────┼────────────────┼─────┼────┼─────┤ │ 1 │J○○│104年11 │在臉書社群網站「『美圖手機/TR系 │於104年11 │5,500元 │ │ │ │ │月10日9 │列』全新&二手買賣交流專區」之「 │月10日20時│(起訴書│ │ │ │ │時許 │美圖3 TR15 TR35 TR50 TR60交易平 │40分許,在│附表誤認│ │ │ │ │ │臺」,以暱稱「林湘兒」刊登販售 │高雄市大樹│為5,545 │ │ │ │ │ │MeituKiss美圖手機2之不實訊息,俟│區中山路17│元,應予│ │ │ │ │ │J○○上網瀏覽該訊息,並與L○○│4號全家便 │更正) │ │ │ │ │ │聯繫後,因而陷於錯誤,以5,500元 │利商店大樹│ │ │ │ │ │ │之價格,訂購上開手機1支,並依黃 │水興店內 │ │ │ │ │ │ │薪銘指定之繳款代號至便利商店支付│ │ │ │ │ │ │ │上開手機款項,L○○則以該款項支│ │ │ │ │ │ │ │付其在星城ON-LINE網路遊戲,用「 │ │ │ │ │ │ │ │風靡搖擺哥」代號向不知情虛擬寶物│ │ │ │ │ │ │ │賣家邱敬文購買之虛擬寶物費用。 │ │ │ │ ├──┼───┼────┼────────────────┼─────┼────┼─────┤ │ 2 │己○○│104年11 │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樂天涵」傳│分別於104 │4,045元 │ │ │ │(提告│月16日11│送訊息向己○○佯稱:欲販售iphone│年11月19日│1,445元 │ │ │ │) │時44分許│ 5S手機云云,致己○○陷於錯誤, │21時57分許│ │ │ │ │ │ │以5,49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手機,並 │及同年月21│ │ │ │ │ │ │依L○○指定之繳款代號至便利商店│日17時59分│ │ │ │ │ │ │支付上開手款項,L○○則以該款項│許,在臺北│ │ │ │ │ │ │支付其在星城ON-LINE網路遊戲,用 │市士林區延│ │ │ │ │ │ │「風靡搖擺哥」代號向該遊戲不知情│平北路6段 │ │ │ │ │ │ │賣家沈俊良、邱敬文購買之虛擬寶物│202號統一 │ │ │ │ │ │ │費用。 │超商集鑫門│ │ │ │ │ │ │ │市內 │ │ │ ├──┼───┼────┼────────────────┼─────┼────┼─────┤ │ 3 │宙○○│105年1月│於臉書社群網站傳送訊息向宙○○佯│於105年1月│7,000元 │ │ │ │ │16日12時│稱:欲販售照相機1組云云,且傳送 │23日14時32│(起訴書│ │ │ │ │20分許 │「廖濬暘(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陽」│分許,在臺│附表誤認│ │ │ │ │ │,應予更正)」之國民身分證予陳妍│中市南區大│為7,045 │ │ │ │ │ │禎,致宙○○陷於錯誤,以7,000元 │慶街2段8號│元,應予│ │ │ │ │ │之價格購買上開相機,並依L○○指│全家便利商│更正) │ │ │ │ │ │定之繳款代號至便利商店支付上開相│店臺中金大│ │ │ │ │ │ │機款項,L○○則以該款項支付其在│慶門市內 │ │ │ │ │ │ │星城ON-LIN E網路遊戲,用「風靡搖│ │ │ │ │ │ │ │擺哥」代號向該不知情遊戲賣家沈俊│ │ │ │ │ │ │ │良購買之虛擬遊戲幣費用。 │ │ │ │ ├──┼───┼────┼────────────────┼─────┼────┼─────┤ │ 4 │戊○○│105年2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張雅婷」傳│於105年2月│19,000元│ │ │ │(提告│8日12時 │送訊息向戊○○佯稱:欲出售TR35粉│8日22時3分│ │ │ │ │) │54分許 │色之相機云云,且傳送「張雅婷」之│許,在屏東│ │ │ │ │ │ │國民身分證予戊○○,致戊○○陷於│縣潮州鎮福│ │ │ │ │ │ │錯誤,談妥以19,000元之價格購買上│生路351號 │ │ │ │ │ │ │開相機,並依L○○指定之繳款代號│全家便利商│ │ │ │ │ │ │至便利商店支付相機款項,L○○則│店潮州福星│ │ │ │ │ │ │以該款項支付其用「Sky168」帳號向│店內 │ │ │ │ │ │ │楊國平購買之遊戲點數費用。 │ │ │ │ ├──┼───┼────┼────────────────┼─────┼────┼─────┤ │ 5 │Q○○│105年2月│在臉書社群網站「『美圖手機/TR系 │於105年2月│15,000元│ │ │ │(提告│14日11時│列』全新&二手買賣交流專區」,見 │14日12時39│ │ │ │ │) │46分許 │Q○○欲購買相機,即以暱稱「張雅│分許,在桃│ │ │ │ │ │ │婷」傳送訊息向Q○○佯稱:欲出售│園市平鎮區│ │ │ │ │ │ │CASIO TR50相機云云,致Q○○陷於│金陵路76號│ │ │ │ │ │ │錯誤,談妥以15,000元之價格購買上│統一超商金│ │ │ │ │ │ │開相機,並依L○○指定之繳款代號│陵門市內 │ │ │ │ │ │ │至便利商店支付上開相機款項,黃薪│ │ │ │ │ │ │ │銘則以該款項支付其用「Sky168」帳│ │ │ │ │ │ │ │號向楊國平購買之遊戲點數費用。 │ │ │ │ ├──┼───┼────┼────────────────┼─────┼────┼─────┤ │ 6 │寅○○│105年3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二手全新手機相機│於105年3月│3,000元 │ │ │ │(提告│18日15時│TR35 IPHONE TR15 拍立得3C交流區 │18日16時54│(先支付│ │ │ │) │38分許 │」,見寅○○欲購買手機,即以暱稱│分,在南投│部分款項│ │ │ │ │ │「鐘婉琳」傳送訊息向寅○○佯稱:│縣草屯鎮中│) │ │ │ │ │ │欲出售「IPHONE5S」手機云云,致柯│正路636號 │ │ │ │ │ │ │佳佳陷於錯誤,談妥以5,000元之價 │統一超商國│ │ │ │ │ │ │格購買上開手機,並依L○○指定之│泰門市內 │ │ │ │ │ │ │之繳款代號至便利商店,先行支付手│ │ │ │ │ │ │ │機款項3,000元,L○○則以該款項 │ │ │ │ │ │ │ │支付其用「sky168」代號向數碼國際│ │ │ │ │ │ │ │企業社購買之遊戲點數費用。 │ │ │ │ ├──┼───┼────┼────────────────┼─────┼────┼─────┤ │ 7 │馮育寧│105年3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Zhang │於105年3月│2萬元 │ │ │ │ │23日21時│Joelle(起訴書誤載為Joelle Zhang│23日21時41│ │ │ │ │ │41分許 │,應予更正)」傳送訊息向馮育寧佯│分許,在桃│ │ │ │ │ │ │稱:欲販售照相機云云,且傳送「張│園市平鎮區│ │ │ │ │ │ │怡婷」之國民身分證予馮育寧,致馮│環南路68號│ │ │ │ │ │ │育寧陷於錯誤,談妥以2萬元之價格 │中國信託銀│ │ │ │ │ │ │購買上開照相機,並依L○○指定,│行南中壢分│ │ │ │ │ │ │將上開款項匯款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行內 │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內,│ │ │ │ │ │ │ │L○○則以該款項支付其用「Sky168│ │ │ │ │ │ │ │」帳號向逸飛國際有限公司購買之遊│ │ │ │ │ │ │ │戲點數費用。 │ │ │ │ ├──┼───┼────┼────────────────┼─────┼────┼─────┤ │ 8 │癸○○│105年3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Joelle Zha│105年3月30│21,000元│ │ │ │(提告│30日4時 │ng」傳送訊息向癸○○佯稱:欲販售│日14時16分│ │ │ │ │) │5分許 │演唱會門票云云,致癸○○陷於錯誤│許,在臺南│ │ │ │ │ │ │,談妥以14,000元之價格購買門票2 │市善化區中│ │ │ │ │ │ │張,並依L○○指定,先行匯款訂金│山路366號 │ │ │ │ │ │ │7,000元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94155 │之第一商業│ │ │ │ │ │ │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內,嗣癸○○ │銀行,以第│ │ │ │ │ │ │欲加購1張門票,L○○即趁此機會 │一商業銀行│ │ │ │ │ │ │要求癸○○再匯款4,000元至其指定 │帳號622680│ │ │ │ │ │ │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90179號帳 │ │ │ │ │ │ │號虛擬帳戶,癸○○並依指示匯款,│戶匯款7,00│ │ │ │ │ │ │惟癸○○開始對L○○起疑,L○○│0元;105年│ │ │ │ │ │ │為取信癸○○,而傳送「張怡婷」之│3月30日16 │ │ │ │ │ │ │國民身分證予癸○○,致癸○○陷於│時54分許,│ │ │ │ │ │ │錯誤,復依L○○指示,再匯款1萬 │在臺南隆田│ │ │ │ │ │ │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郵局ATM, │ │ │ │ │ │ │6624號之虛擬帳戶內,L○○則以該│以上開第一│ │ │ │ │ │ │款項支付其用「m-0000000000」帳號│商業銀行帳│ │ │ │ │ │ │在8591虛擬寶物網購買遊戲點數費用│號匯款; │ │ │ │ │ │ │。 │105年4月18│ │ │ │ │ │ │ │日13時22分│ │ │ │ │ │ │ │許,在不詳│ │ │ │ │ │ │ │地點,以上│ │ │ │ │ │ │ │開第一商業│ │ │ │ │ │ │ │銀行帳戶匯│ │ │ │ │ │ │ │款 │ │ │ ├──┼───┼────┼────────────────┼─────┼────┼─────┤ │ 9 │玄○○│105年3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Zhang Joel│105年3月27│6,000元 │ │ │ │(提告│27日16時│le」傳送訊息向玄○○佯稱:欲販售│日16時36分│ │ │ │ │) │7分許 │少女時代演唱會特B區門票云云,致 │許,在不詳│ │ │ │ │ │ │玄○○陷於錯誤,談妥以6,000元之 │地點,以中│ │ │ │ │ │ │價格購買門票1張,並依L○○指定 │國信託商業│ │ │ │ │ │ │,匯款6,000元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00│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內,黃│0000000000│ │ │ │ │ │ │薪銘則以該款項支付其購買遊戲點 │2518號匯款│ │ │ │ │ │ │數費用。 │6,000元 │ │ │ ├──┼───┼────┼────────────────┼─────┼────┼─────┤ │ 10 │亥○○│105年4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姜佳欣」刊│105年5月12│6,000元 │ │ │ │(提告│30日21時│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亥○○見該│日21時35分│ │ │ │ │) │49分許 │不實訊息而與L○○聯繫,致亥○○│許,在桃園│ │ │ │ │ │ │陷於錯誤,談妥以6,000元之價格購 │市八德區7 │ │ │ │ │ │ │買IPHONE5S手機1支,並依L○○指 │-11麻園店 │ │ │ │ │ │ │定,至便利商店以共計6,000元購買 │ │ │ │ │ │ │ │遊E卡點數2張,並存入V○○名義申│ │ │ │ │ │ │ │辦之網銀國際公司帳戶(暱稱:風騷│ │ │ │ │ │ │ │鬆濕妹) │ │ │ │ ├──┼───┼────┼────────────────┼─────┼────┼─────┤ │ 11 │E○○│105年5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姜佳欣」傳│105年5月6 │5,000元 │ │ │ │(提告│6日6時5 │送訊息向E○○佯稱:欲販售少女時│日17時12分│ │ │ │ │) │分許 │代演唱會門票云云,致E○○陷於錯│許,在桃園│ │ │ │ │ │ │誤,談妥以5,000元之價格購買門票1│市中壢區中│ │ │ │ │ │ │張,並依L○○指定,至便利商店以│和路114號 │ │ │ │ │ │ │5,000元購買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超商 │ │ │ │ │ │ │點數,並存入V○○名義申辦之數碼│ │ │ │ │ │ │ │國際企業社帳號aac077號帳戶。 │ │ │ │ ├──┼───┼────┼────────────────┼─────┼────┼─────┤ │ 12 │庚○○│105年5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蘇珊妮」刊│於105年5月│7,000元 │ │ │ │(提告│18日14時│登欲販售「2016 BTS LIVE花樣年華 │18日16時33│(起訴書│ │ │ │) │39分許 │6月9日下午18:00演唱會門票」不實│分許,在臺│附表誤認│ │ │ │ │ │訊息,庚○○見該不實訊息而與黃薪│中市西屯區│為7,014 │ │ │ │ │ │銘聯繫,致庚○○陷於錯誤,談妥以│惠中路2段 │元,應予│ │ │ │ │ │14,0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門票,並依│45號某咖啡│更正) │ │ │ │ │ │L○○指定,將訂金款7,000元匯至 │廳以手機上│(訂金)│ │ │ │ │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網使用網路│ │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匯款 │ │ │ │ │ │ │,應予更正)號之虛擬帳戶內,黃薪│ │ │ │ │ │ │ │銘則以該款項支付其用「0000000000│ │ │ │ │ │ │ │」帳號向「德州撲克網路」購買之遊│ │ │ │ │ │ │ │戲點數費用。 │ │ │ │ ├──┼───┼────┼────────────────┼─────┼────┼─────┤ │ 13 │申○○│105年5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鐘婉琳」傳│於105年5月│5,000元 │ │ │ │(提告│31日某時│送訊息向申○○佯稱:欲出售韓國藝│31日22時32│ │ │ │ │) │ │人演唱會門票云云,致申○○陷於錯│分許,在新│ │ │ │ │ │ │誤,以5,0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演唱 │北市板橋區│ │ │ │ │ │ │會門票1張,並依L○○指定之繳款 │和平路100 │ │ │ │ │ │ │代號至便利商店支付上開門票款項,│號全家便利│ │ │ │ │ │ │L○○則以該款項支付其用「NO2404│商店板橋和│ │ │ │ │ │ │257」帳號向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 │平店內 │ │ │ │ │ │ │數字〈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位」,應│ │ │ │ │ │ │ │予更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英│ │ │ │ │ │ │ │益誠購買之遊戲點數費用。 │ │ │ │ ├──┼───┼────┼────────────────┼─────┼────┼─────┤ │ 14 │I○○│105年7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侯梅子」對│於105年7月│8,000元 │ │ │ │ │1日8時50│公眾散布《讓票》五月天演唱會高雄│1日19時50 │ │ │ │ │ │分許 │站門票2張售8000元等不實訊息,致 │分許,在不│ │ │ │ │ │ │I○○上網得知此訊息後,信以為真│詳地點,以│ │ │ │ │ │ │而(起訴書附表誤認為「傳送訊息向│網路銀行轉│ │ │ │ │ │ │I○○佯稱:欲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帳方式匯款│ │ │ │ │ │ │票云云,致I○○」,應予更正)陷│ │ │ │ │ │ │ │於錯誤,以8,0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 │ │ │ │ │ │ │ │演唱會門票2張,並依L○○指定, │ │ │ │ │ │ │ │將上開款項匯款至台北富邦銀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內,│ │ │ │ │ │ │ │L○○則以該款項支付其用「suwoo │ │ │ │ │ │ │ │」帳號向樂購蝦皮有限公司之賣家郭│ │ │ │ │ │ │ │孟翔(帳號「mnshin」,下同)購買│ │ │ │ │ │ │ │之商品。 │ │ │ │ ├──┼───┼────┼────────────────┼─────┼────┼─────┤ │ 15 │辛○○│105年7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侯梅子」傳│於105年7月│7,000元 │ │ │ │(提告│2日9時56│送訊息向辛○○佯稱:欲出售Bii畢 │2日11時27 │ │ │ │ │) │分許 │書盡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辛○○陷於│分許,在不│ │ │ │ │ │ │錯誤,以7,0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演 │詳地點匯款│ │ │ │ │ │ │唱會門票2張,並依L○○指定,請 │ │ │ │ │ │ │ │友人朱逸婕代將上開款項匯款至台北│ │ │ │ │ │ │ │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號之虛擬帳戶內,L○○則以該款項│ │ │ │ │ │ │ │支付其用「suwoo」帳號向樂購蝦皮 │ │ │ │ │ │ │ │有限公司之賣家郭孟翔購買之商品。│ │ │ │ ├──┼───┼────┼────────────────┼─────┼────┼─────┤ │ 16 │M○○│105年7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侯梅子」傳│於105年7月│7,000元 │ │ │ │(提告│3日某時 │送訊息向M○○佯稱:欲出售Bii畢 │3日20時51 │ │ │ │ │) │許 │書盡「Catch Your Double Eye」演 │分許,在新│ │ │ │ │ │ │唱會門票云云,致M○○陷於錯誤,│北市新莊區│ │ │ │ │ │ │以7,0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演唱會門 │化成路213 │ │ │ │ │ │ │票2張,並依L○○指定,將上開款 │號統一超商│ │ │ │ │ │ │項匯款至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新化成門市│ │ │ │ │ │ │00 000000號之虛擬帳戶內,L○○ │內 │ │ │ │ │ │ │則以該款項支付其用「suwoo」帳號 │ │ │ │ │ │ │ │向樂購蝦皮有限公司之賣家郭孟翔購│ │ │ │ │ │ │ │買之商品。 │ │ │ │ ├──┼───┼────┼────────────────┼─────┼────┼─────┤ │ 17 │未○○│105年7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侯梅子」傳│於105年7月│1萬元 │ │ │ │(提告│3日19時 │送訊息向未○○佯稱:欲出售「愛最│4日18時41 │ │ │ │ │) │38分許 │大 其實我們都一樣」演唱會門票云│分許,在臺│ │ │ │ │ │ │云,且傳送「子○○」國民身分(起│北市內湖區│ │ │ │ │ │ │訴書附表誤載為「證」,應予更正)│內湖路1段 │ │ │ │ │ │ │證予未○○,致未○○陷於錯誤,以│91巷2號統 │ │ │ │ │ │ │1萬元之價格購買上開演唱會門票4張│一超商馨瑩│ │ │ │ │ │ │,並依L○○指定,將上開款項匯款│門市內 │ │ │ │ │ │ │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之虛擬帳戶內,L○○則以該款項支│ │ │ │ │ │ │ │付其用「SKy16888」帳號向鼎發國際│ │ │ │ │ │ │ │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發公│ │ │ │ │ │ │ │司)(負責人洪梃絡,起訴書附表誤│ │ │ │ │ │ │ │載為「洪榳絡」,應予更正)購買之│ │ │ │ │ │ │ │商品。 │ │ │ │ ├──┼───┼────┼────────────────┼─────┼────┼─────┤ │ 18 │S○○│105年7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侯梅子」傳│於105年7月│8,000元 │ │ │ │(提告│4日11時 │送訊息向S○○佯稱:欲出售五月天│4日11時37 │ │ │ │ │) │許 │演唱會門票云云,致S○○(起訴書│分許,在臺│ │ │ │ │ │ │附表誤載為「辛○○」,應予更正)│中市豐原區│ │ │ │ │ │ │陷於錯誤,以8,000元之價格購買上 │中正路302 │ │ │ │ │ │ │開演唱會門票1張,並依L○○指定 │號臺灣銀行│ │ │ │ │ │ │,將上開款項匯款至台北富邦銀行帳│豐原分行內│ │ │ │ │ │ │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內│ │ │ │ │ │ │ │,L○○則以該款項支付其用「 │ │ │ │ │ │ │ │suwoo」帳號向樂購蝦皮有限公司之 │ │ │ │ │ │ │ │賣家郭孟翔購買之商品。 │ │ │ │ ├──┼───┼────┼────────────────┼─────┼────┼─────┤ │ 19 │己○○│105年7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侯梅子」傳│於105年7月│3,500元 │ │ │ │(提告│4日某時 │送訊息向己○○佯稱:欲出售Bii畢 │4日13時1分│ │ │ │ │) │許 │書盡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己○○陷於│許,在臺中│ │ │ │ │ │ │錯誤,以3,5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演 │市梧棲區自│ │ │ │ │ │ │唱會門票1張,並依L○○指定,將 │立路425號 │ │ │ │ │ │ │上開款項匯款至台北富邦銀行帳號 │公司內,使│ │ │ │ │ │ │0000 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內 │用手機連結│ │ │ │ │ │ │,L○○則以該款項支付其用「 │上網轉帳 │ │ │ │ │ │ │suwoo」帳號向樂購蝦皮有限公司之 │ │ │ │ │ │ │ │賣家郭孟翔購買之商品。 │ │ │ │ ├──┼───┼────┼────────────────┼─────┼────┼─────┤ │ 20 │H○○│105年7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侯梅子」傳│於105年7月│8,000元 │ │ │ │ │4日4時21│送訊息向H○○佯稱:欲出售五月天│5日10時14 │ │ │ │ │ │分許 │演唱會門票云云,致H○○陷於錯誤│分許,在新│ │ │ │ │ │ │,以8,000元之價格購買數量不詳之 │北市鶯歌區│ │ │ │ │ │ │上開演唱會門票,並依L○○指定,│鶯桃路2段 │ │ │ │ │ │ │將上開款項匯款至台北富邦銀行帳號│11號中華郵│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內,│政股份有限│ │ │ │ │ │ │L○○則以該款項支付其用「suwoo │公司鳳鳴郵│ │ │ │ │ │ │」帳號向樂購蝦皮有限公司之賣家郭│局轉帳 │ │ │ │ │ │ │孟翔購買之商品。 │ │ │ │ ├──┼───┼────┼────────────────┼─────┼────┼─────┤ │ 21 │地○(│105年7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侯梅子」對│於105年7月│3,500元 │ │ │ │提告)│5月10時 │公眾散布販賣畢書盡105年7月16日演│5日10時4分│ │ │ │ │ │許 │唱會門票等不實訊息,致地○上網得│許,在臺北│ │ │ │ │ │ │知此訊息後,信以為真而(起訴書附 │市內湖區內│ │ │ │ │ │ │表誤認係「傳送訊息向地○佯稱:欲│湖路3段141│ │ │ │ │ │ │出售Bii畢書盡演唱會門票云云,致 │巷7號統一 │ │ │ │ │ │ │地○」,應予更正)陷於錯誤,以 │超商金聯發│ │ │ │ │ │ │3,5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演唱會門票1│門市內 │ │ │ │ │ │ │張,並依L○○指定,將上開款項匯│ │ │ │ │ │ │ │款至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8720號之虛擬帳戶內,L○○則以該│ │ │ │ │ │ │ │款項支付其用「suwoo」帳號向樂購 │ │ │ │ │ │ │ │蝦皮有限公司之賣家郭孟翔購買之商│ │ │ │ │ │ │ │品。 │ │ │ │ ├──┼───┼────┼────────────────┼─────┼────┼─────┤ │ 22 │G○○│105年7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侯梅子」對│於105年7月│5,000元 │ │ │ │(提告│9日0時12│公眾散布販賣歌手五月天演唱會門票│9日11時12 │ │ │ │ │) │分許 │等不實訊息,致G○○上網得知此訊│分許,在新│ │ │ │ │ │ │息後,信以為真而陷(起訴書附表誤 │北市中和區│ │ │ │ │ │ │認係「傳送訊息向G○○佯稱:欲出│民享街91號│ │ │ │ │ │ │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云云,致G○○│統一超商新│ │ │ │ │ │ │」,應予更正)於錯誤,以5,000元 │民享門市內│ │ │ │ │ │ │價格購買數量不詳之上開演唱會門票│ │ │ │ │ │ │ │,並依L○○指定,將上開款項匯款│ │ │ │ │ │ │ │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之虛擬帳戶內,L○○則以該款項支│ │ │ │ │ │ │ │付其用「SKy16888」帳號向鼎發公司│ │ │ │ │ │ │ │(負責人洪梃絡,起訴書附表誤載為│ │ │ │ │ │ │ │「洪榳絡」,應予更正)購買之商品│ │ │ │ │ │ │ │。 │ │ │ │ ├──┼───┼────┼────────────────┼─────┼────┼─────┤ │ 23 │K○○│105年7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王品薇」傳│於105年7月│1萬元( │ │ │ │(提告│23日某時│送訊息向K○○佯稱:欲販售卡西歐│25日22時49│訂金) │ │ │ │) │許 │牌之TR60照相機云云,且傳送「王品│分許,在新│ │ │ │ │ │ │薇(起訴書附表誤載為「葳」,應予│北市板橋區│ │ │ │ │ │ │更正)」國民身分(起訴書附表誤載│府中路29之│ │ │ │ │ │ │為「證」,應予更正)證予K○○,│1號全家便 │ │ │ │ │ │ │致K○○陷於錯誤,談妥以17,000元│利超商板農│ │ │ │ │ │ │之價格購買上開相機,並依L○○指│店內 │ │ │ │ │ │ │定,將訂金1萬元匯款至第一銀行帳 │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內│ │ │ │ │ │ │ │,L○○則以該款項支付其用「 │ │ │ │ │ │ │ │SKy16888」帳號向張文哲購買之商品│ │ │ │ │ │ │ │。 │ │ │ │ ├──┼───┼────┼────────────────┼─────┼────┼─────┤ │ 24 │天○○│105年7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王品薇」傳│於105年7月│5,000元 │ │ │ │(提告│26日22時│送訊息向天○○佯稱:欲販售SONY牌│28日6時48 │ │ │ │ │) │50分許 │之ZR3500照相機云云,且傳送「王品│分許,在新│ │ │ │ │ │ │薇」之國民身分證予天○○,致許恩│北市中和區│ │ │ │ │ │ │慈陷於錯誤,談妥以7,000元之價格 │中和路257 │ │ │ │ │ │ │購買上開相機,並依L○○指定,使│號統一超商│ │ │ │ │ │ │用超商繳款代碼LKZ00000000000號支│南谷門市內│ │ │ │ │ │ │付訂金5,000元。 │ │ │ │ ├──┼───┼────┼────────────────┼─────┼────┼─────┤ │ 25 │辰○○│105年7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王品薇」傳│於105年7月│7,000元 │ │ │ │(提告│28日16時│送訊息向辰○○佯稱:欲出售「愛很│28日18時26│ │ │ │ │) │8分許 │大」公益演唱會門票云云,且傳送「│分許,在台│ │ │ │ │ │ │王品薇」之國民身分證予洪暄(起訴│北市北投區│ │ │ │ │ │ │書附表誤載為「瑄」,應予更正)雯│中央南路1 │ │ │ │ │ │ │,致辰○○陷於錯誤,談妥以7,000 │段114號統 │ │ │ │ │ │ │元之價格購買上開演唱會門票3張, │一超商大中│ │ │ │ │ │ │並依L○○指定,使用超商繳款代碼│門市內 │ │ │ │ │ │ │序號LKZ00000000000號支付7,000元 │ │ │ │ │ │ │ │。 │ │ │ │ ├──┼───┼────┼────────────────┼─────┼────┼─────┤ │ 26 │酉○○│105年7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王品薇」傳│於105年7月│1萬元 │ │ │ │(提告│28日21時│送訊息向酉○○佯稱:欲出售IPHONE│28日20時58│5,000元 │ │ │ │) │3分許 │6玫瑰金色之手機云云,且傳送「王 │分許、59分│ │ │ │ │ │ │品薇」之國民身分證予酉○○,致張│許,在臺中│ │ │ │ │ │ │丞鈞陷於錯誤,以15,000元之價格購│市東勢區東│ │ │ │ │ │ │買上開手機,並依L○○指定,使用│關路298之5│ │ │ │ │ │ │超商繳款代碼LKZ00000000000、LKK1│號1樓統一 │ │ │ │ │ │ │0000000000號支付15,000元。 │超商大茅埔│ │ │ │ │ │ │ │門市內 │ │ │ ├──┼───┼────┼────────────────┼─────┼────┼─────┤ │ 27 │丁○○│105年8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鐘(起訴書│先於105年8│8,400元 │ │ │ │(提告│18日3時6│附表誤載為「鍾」,應予更正)婉琳│月18日,以│ │ │ │ │) │分許 │」傳送訊息向丁○○佯稱:欲出售12│友人劉靜慈│ │ │ │ │ │ │月11日HEBE演唱會門票云云,致李思│合作金庫三│ │ │ │ │ │ │穎陷於錯誤,談妥以8,400元之價格 │重分行帳戶│ │ │ │ │ │ │購買上開演唱會門票2張,並依黃薪 │匯款、後於│ │ │ │ │ │ │銘指定,分別將上開款項匯款至台北│8月30(起 │ │ │ │ │ │ │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訴書附表誤│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內,│載為「22」│ │ │ │ │ │ │L○○則以該款項支付其向許富凱購│,應予更正│ │ │ │ │ │ │買之遊戲點數費用。 │)日以其兄│ │ │ │ │ │ │ │臺灣銀行馬│ │ │ │ │ │ │ │祖分行帳號│ │ │ │ │ │ │ │匯款 │ │ │ ├──┼───┼────┼────────────────┼─────┼────┼─────┤ │ 28 │N○○│105年8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鐘(起訴書│於105年8月│12,400元│ │ │ │(提告│21日3時4│附表誤載為「鍾」,應予更正)婉琳│21日15時32│ │ │ │ │) │分許 │」傳送訊息向N○○佯稱:欲出售演│分許,在新│ │ │ │ │ │ │唱會門票云云,且傳送「鍾婉琳」之│北市林口區│ │ │ │ │ │ │國民身分證予N○○,致N○○陷於│中山路250 │ │ │ │ │ │ │錯誤,談妥以12,400元之價格購買上│號統一超商│ │ │ │ │ │ │開演唱會門票2張,並依L○○指定 │霖口門市內│ │ │ │ │ │ │,將上開款項匯款至富邦銀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內,│ │ │ │ │ │ │ │L○○則以該款項支付其向許富凱購│ │ │ │ │ │ │ │買之遊戲點數費用。 │ │ │ │ ├──┼───┼────┼────────────────┼─────┼────┼─────┤ │ 29 │A○○│105年8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鐘(起訴書│於105年8月│11,200元│ │ │ │(提告│22日18時│附表誤載為「鍾」,應予更正)婉琳│23日8時44 │ │ │ │ │) │許 │」傳送訊息向A○○佯稱:欲出售 │分許,以其│ │ │ │ │ │ │HEBE田馥甄12月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彰化銀行00│ │ │ │ │ │ │A○○陷於錯誤,談妥以11,200元之│0000000000│ │ │ │ │ │ │價格購買上開演唱會門票4張,並依 │2000號匯款│ │ │ │ │ │ │L○○指定,分別將上開款項匯款至│ │ │ │ │ │ │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000000│ │ │ │ │ │ │ │9,應予更正)號之虛擬帳戶內,黃 │ │ │ │ │ │ │ │薪銘則以該款項支付其向許富凱購買│ │ │ │ │ │ │ │之遊戲點數費用。 │ │ │ │ ├──┼───┼────┼────────────────┼─────┼────┼─────┤ │ 30 │B○○│105年8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王品薇」傳│於105年8月│13,000元│ │ │ │(提告│24日22時│送訊息向B○○佯稱:欲出售IPHONE│25日8時18 │ │ │ │ │) │32分許 │6(玫瑰金64G)手機云云,致B○○│分許,在彰│ │ │ │ │ │ │陷於錯誤,談妥以13,000元之價格購│化縣社頭鄉│ │ │ │ │ │ │買上開手機1支,並依L○○指定, │員集路2段 │ │ │ │ │ │ │將上開款項匯款至台北富邦銀行帳號│195號,以 │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內,│郵局ATM匯 │ │ │ │ │ │ │L○○則以該款項支付其向許富凱購│款 │ │ │ │ │ │ │買之遊戲點數費用。 │ │ │ │ ├──┼───┼────┼────────────────┼─────┼────┼─────┤ │ 31 │壬○○│105年8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王品薇」傳│於105年8月│18,000元│ │ │ │(提告│26日15時│送訊息向壬○○佯稱:欲出售手機云│26日22時52│ │ │ │ │) │許 │云,致壬○○陷於錯誤,談妥以13, │分許,以郵│ │ │ │ │ │ │0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手機,並依黃 │局ATM轉帳 │ │ │ │ │ │ │薪銘指定,先匯款7,000元至台北富 │,另於105 │ │ │ │ │ │ │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虛│年8月27日 │ │ │ │ │ │ │擬帳戶內,另依L○○指定之繳款代│5時50分許 │ │ │ │ │ │ │號至便利商店支付共11,000元手(起│,在萊爾富│ │ │ │ │ │ │訴書附表誤載為「相」,應予更正)│便利商店高│ │ │ │ │ │ │機款項,L○○則以該款項支付其向│市高富店及│ │ │ │ │ │ │許富凱購買之遊戲點數費用。 │105年8月27│ │ │ │ │ │ │ │日10時44分│ │ │ │ │ │ │ │,在全家便│ │ │ │ │ │ │ │利商店彰化│ │ │ │ │ │ │ │新再旺店內│ │ │ ├──┼───┼────┼────────────────┼─────┼────┼─────┤ │ 32 │卯○○│105年8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王品薇」傳│先於105月1│21,000元│ │ │ │ │27日11時│送訊息向卯○○佯稱:欲出售手機云│1月27日11 │ │ │ │ │ │53許 │云,致卯○○陷於錯誤,談妥以1萬 │時53分許,│ │ │ │ │ │ │1,0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手機,並依 │在新北市三│ │ │ │ │ │ │L○○指定,先於105年8月27日11時│重區五華街│ │ │ │ │ │ │53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五華街148 │148號ATM提│ │ │ │ │ │ │號,先匯款11,000元至台北富邦銀行│款機,先匯│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附表│款11,000(│ │ │ │ │ │ │誤認為000000000000000,應予更正 │起訴書附表│ │ │ │ │ │ │)號之虛擬帳戶內,然L○○以售價│誤載為1萬 │ │ │ │ │ │ │太過便宜為由,要求卯○○再匯款 │1,1000,應│ │ │ │ │ │ │5,000元,卯○○因而於105年8月27 │予更正)元│ │ │ │ │ │ │日23時8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五華 │,再於105 │ │ │ │ │ │ │街148號,匯款5,000元至台北富邦銀│年8月27日 │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23時8分, │ │ │ │ │ │ │戶內,L○○復以欲退款為由,要求│在新北市三│ │ │ │ │ │ │卯○○再匯款5,000元,卯○○因而 │重區五華街│ │ │ │ │ │ │於105年8月28日13時29分許,匯款 │148號ATM提│ │ │ │ │ │ │5,000元至台北富邦銀行帳號 │款機,匯款│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內,│5,000元, │ │ │ │ │ │ │L○○則以該款項支付其向許富凱購│復於105年8│ │ │ │ │ │ │買之遊戲點數費用。 │月28日13時│ │ │ │ │ │ │ │29分許,匯│ │ │ │ │ │ │ │款5,000元 │ │ │ ├──┼───┼────┼────────────────┼─────┼────┼─────┤ │ 33 │丙○○│105年8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鐘(起訴書│於105年8月│6,000元 │ │ │ │ │28日22時│附表誤載為「鍾」,應予更正)婉琳│29日8時18 │ │ │ │ │ │許 │」傳送訊息向丙○○佯稱:欲出售 │分許,以其│ │ │ │ │ │ │BIGBAN G見面會門票云云,致呂姵(│第一銀行帳│ │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佩」,應予更正│號00000000│ │ │ │ │ │ │)萱陷於錯誤,談妥以6,000元之價 │88942號匯 │ │ │ │ │ │ │格購買上開門票(起訴書附表誤認「│款 │ │ │ │ │ │ │4張」,應予刪除),並依L○○指 │ │ │ │ │ │ │ │定,將上開款項匯款至台北富邦銀行│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 │ │ │ │ │ │ │內,L○○則以該款項支付其向許富│ │ │ │ │ │ │ │凱購買之遊戲點數費用。 │ │ │ │ ├──┼───┼────┼────────────────┼─────┼────┼─────┤ │ 34 │T○○│105年8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王品薇」傳│於105年9月│24,000元│ │ │ │(提告│31日 │送訊息向T○○佯稱:欲出售IPHONE│1日9時25分│ │ │ │ │) │ │6S玫瑰金64G二手手機云云,致簡佩 │許,在桃園│ │ │ │ │ │ │姿陷於錯誤,談妥以1萬4,000元之價│市中壢區成│ │ │ │ │ │ │格購買上開手機,並依L○○指定,│章一街156 │ │ │ │ │ │ │先匯款14,000元至台北富邦銀行虛擬│號全家便利│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號之虛擬帳│商店內,以│ │ │ │ │ │ │戶內,然L○○再以上開帳號遭母親│ATM自郵局 │ │ │ │ │ │ │凍結為由,要求T○○再轉帳1萬元 │帳號006130│ │ │ │ │ │ │至台北富邦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417953號帳戶內,T○○並依指示再│轉帳,另於│ │ │ │ │ │ │次匯款1萬元,L○○則以該款項支 │105年9月1 │ │ │ │ │ │ │付其向許富凱購買之遊戲點數費用。│日17時8分 │ │ │ │ │ │ │ │許,在桃園│ │ │ │ │ │ │ │市平鎮區廣│ │ │ │ │ │ │ │泰路77號萊│ │ │ │ │ │ │ │爾富便利商│ │ │ │ │ │ │ │店,以ATM │ │ │ │ │ │ │ │自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 │ │ │ │ │ │ │8933號轉帳│ │ │ ├──┼───┼────┼────────────────┼─────┼────┼─────┤ │ 35 │O○○│105年9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王品薇」傳│於105年9月│9,000元 │ │ │ │(提告│2日15時 │送訊息向O○○佯稱:欲出售韓國團│2日20時44 │ │ │ │ │) │ │體見面會門票云云,致O○○陷於錯│分(起訴書│ │ │ │ │ │ │誤,談妥以6,0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 │附表漏載「│ │ │ │ │ │ │門票2張,並依L○○指定之繳款代 │44分」,應│ │ │ │ │ │ │號至便利商店繳款,嗣O○○欲改為│予補充)許│ │ │ │ │ │ │購買1張門票,L○○即藉此機會, │,在雲林縣│ │ │ │ │ │ │要求O○○依其指定之繳款代號繳款│斗六市中山│ │ │ │ │ │ │,致O○○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繳款│路與龍潭路│ │ │ │ │ │ │3,000元,L○○則以該款項支付其 │口全家便利│ │ │ │ │ │ │向許富凱購買之遊戲點數費用。 │商店。另於│ │ │ │ │ │ │ │105年9月2 │ │ │ │ │ │ │ │日21時10分│ │ │ │ │ │ │ │許,在上開│ │ │ │ │ │ │ │便利商店 │ │ │ ├──┼───┼────┼────────────────┼─────┼────┼─────┤ │ 36 │丑○○│105年9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王品薇」刊│於105年9月│12,000元│ │ │ │ │3日21時 │登不實販售韓國歌手團體演唱會門票│3日22時53 │ │ │ │ │ │ │,丑○○見上開不實訊息後,與黃薪│分許,在台│ │ │ │ │ │ │銘接洽,致丑○○陷於錯誤,談妥以│中市南屯區│ │ │ │ │ │ │12,0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門票2張, │文心路1段 │ │ │ │ │ │ │並依L○○指定,將上開款項匯款至│合作金庫 │ │ │ │ │ │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ATM提款機 │ │ │ │ │ │ │09號之虛擬帳戶內,L○○則以該款│ │ │ │ │ │ │ │項支付其向許富凱購買之遊戲點數費│ │ │ │ │ │ │ │用。 │ │ │ │ ├──┼───┼────┼────────────────┼─────┼────┼─────┤ │ 37 │戌○○│105年9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王品薇」刊│於105年9月│6,000元 │ │ │ │(提告│3日22時 │登不實販售BIGBANG演唱會門票,張 │4日13時42 │ │ │ │ │) │許 │珮柔見上開不實訊息後,與L○○接│分許,在台│ │ │ │ │ │ │洽,致戌○○陷於錯誤,談妥以6,00│北市文山區│ │ │ │ │ │ │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門票1張,並依黃│木柵路2段 │ │ │ │ │ │ │薪銘指定,將上開款項匯款至台北富│52號全家便│ │ │ │ │ │ │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虛│利超商ATM │ │ │ │ │ │ │擬帳戶內,L○○則以該款項支付其│,自台北富│ │ │ │ │ │ │向許富凱購買之遊戲點數費用。 │邦銀行7091│ │ │ │ │ │ │ │00000000號│ │ │ │ │ │ │ │帳戶內匯款│ │ │ ├──┼───┼────┼────────────────┼─────┼────┼─────┤ │ 38 │U○○│105年9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王品薇」傳│於105年9月│12,000元│ │ │ │(提告│1日18時 │送訊息向U○○佯稱:欲出售BIGBAN│2日10時11 │ │ │ │ │) │許 │G MADE演唱會門票云云,致U○○陷│分許,在桃│ │ │ │ │ │ │於錯誤,以12,0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園市平鎮區│ │ │ │ │ │ │演唱會門票2張,並依L○○指定, │中豐路1段 │ │ │ │ │ │ │將上開款項匯款至富邦銀行帳號8156│281之1(起│ │ │ │ │ │ │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內,黃薪│訴書附表誤│ │ │ │ │ │ │銘則以該款項支付其向許富凱購買之│載為「7」 │ │ │ │ │ │ │遊戲點數費用。 │,應予更正│ │ │ │ │ │ │ │)號統一超│ │ │ │ │ │ │ │商丰順門市│ │ │ │ │ │ │ │內 │ │ │ ├──┼───┼────┼────────────────┼─────┼────┼─────┤ │ 39 │巳○○│105年9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王品薇」傳│於105年9月│6,000元 │ │ │ │(提告│4日某時 │送訊息向巳○○佯稱:欲出售BIGBAN│4日9時7分 │ │ │ │ │) │許 │G MADE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巳○○陷│許,在臺北│ │ │ │ │ │ │於錯誤,談妥以6,000元之價格購買 │市信義區光│ │ │ │ │ │ │上開演唱會,並依L○○指定之繳款│復南路505 │ │ │ │ │ │ │代號至便利商店支付上開門票款項,│號全家便利│ │ │ │ │ │ │L○○則以該款項支付其向許富凱購│商店復昌店│ │ │ │ │ │ │買之遊戲點數費用。 │內 │ │ │ ├──┼───┼────┼────────────────┼─────┼────┼─────┤ │ 40 │甲○○│105年9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鐘婉琳」傳│於105年9月│6,500元 │ │ │ │ │10日3時 │送訊息向甲○○佯稱:欲出售BIGBAN│10日4時25 │ │ │ │ │ │50分許 │GE演唱會門票云云,致甲○○陷於錯│分許,在臺│ │ │ │ │ │ │誤,談妥以6,5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 │北市松山區│ │ │ │ │ │ │演唱會門票,並依L○○指定之繳款│延壽街2號 │ │ │ │ │ │ │代號至便利商店交付上開門票款項(│全家便利商│ │ │ │ │ │ │起訴書誤認為「方式,將上開演唱會│店塔悠店內│ │ │ │ │ │ │門票款項匯至L○○指定之帳戶內」│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41 │鍾啟微│105年8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鐘婉琳」傳│於105年8月│1萬元 │ │ │ │(提告│日22日 │送訊息向鍾啟微佯稱:欲出售田馥甄│22日16時38│ │ │ │ │) │ │演唱會門票云云,致鍾啟微陷於錯誤│分許,在新│ │ │ │ │ │ │,談妥以12,0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演│竹縣竹北市│ │ │ │ │ │ │唱會門票,並依L○○指定之方式,│(起訴書附│ │ │ │ │ │ │先將上開演唱會門票款項1萬元匯至 │表誤認為「│ │ │ │ │ │ │L○○指定之帳戶內。 │新竹市」,│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嘉豐六路2 │ │ │ │ │ │ │ │段19號全家│ │ │ │ │ │ │ │便利商店內│ │ │ ├──┼───┼────┼────────────────┼─────┼────┼─────┤ │ 42 │C○○│105年5月│於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姜佳欣」傳│於105年5月│7,000元 │ │ │ │(提告│日12日19│送訊息向C○○佯稱:欲出售相機云│12日19時22│ │ │ │ │) │時22分 │云,致C○○陷於錯誤,談妥以7,00│分許,在彰│ │ │ │ │ │ │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相機(起訴書附 │化縣伸港鄉│ │ │ │ │ │ │表誤載為「演唱會門票」,應予更正│中華路463 │ │ │ │ │ │ │),並依L○○指定之繳款代號至便│號全家便利│ │ │ │ │ │ │利商店支付上開門票款項,L○○則│商店 │ │ │ │ │ │ │以該款項支付其向數碼國際企業社購│ │ │ │ │ │ │ │買之遊戲點數費用。 │ │ │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 詐騙方式 │ 犯罪所得 │ 備 註 │ │ │ │ │ │ (新臺幣) │ │ ├──┼───┼────┼────────────────┼─────┼──────┤ │ 1 │宇○○│105年3月│L○○在新北市三峽區中正路1段28 │18,500元 │1.被告V○○│ │ │ │24日13時│6號14樓之2住處內,在臉書社群網站│ │部分,經新北│ │ │ │53分前某│「tr35,tr15, tr10,tr1 50(全新二│ │地檢署以106 │ │ │ │時 │手)」社團內,以暱稱「Zhang │ │年度偵字第21│ │ │ │ │Joelle」發送私人訊息向宇○○佯稱│ │009號移送併 │ │ │ │ │:欲以新臺幣(下同)18,500元之價│ │案審理。 │ │ │ │ │格出售TR35機云云,致宇○○陷於錯│ │ │ │ │ │ │誤,而於105年3月24日13時53分許,│ │2.被告L○○│ │ │ │ │以其使用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 │就此部分犯行│ │ │ │ │184409號,依L○○指示匯款中國信│ │,另經新北地│ │ │ │ │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 │院以106年度 │ │ │ │ │帳戶內而詐得上開財物,L○○則以│ │審易字第3592│ │ │ │ │該款項支付其用「sky1 68」帳號向 │ │、3770號判處│ │ │ │ │逸飛國際有限公司購買之遊戲點數費│ │判處有期徒刑│ │ │ │ │用。 │ │5月。 │ ├──┼───┼────┼────────────────┼─────┼──────┤ │ 2 │午○○│105年3月│L○○在其上開居處,在臉書社群網│18,000元 │1.被告V○○│ │ │ │27日21時│站「少女時代讓票」社團內,以暱稱│ │部分,經新北│ │ │ │19分許 │「Joelle Zhang」發送私人訊息向徐│ │地檢署以106 │ │ │ │ │浩鈞佯稱:欲以18,000元之價格出售│ │年度偵字第21│ │ │ │ │門票云云,致午○○陷於錯誤,並於│ │009號移送併 │ │ │ │ │105年3月27日21時44分許,以其使用│ │案審理。 │ │ │ │ │之彰化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 │ │ │ │ │ │ │依L○○指示匯款至指定之中國信託│ │2.被告L○○│ │ │ │ │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 │就此部分犯行│ │ │ │ │戶內而詐得上開財物,L○○則以該│ │,另經新北地│ │ │ │ │款項支付其用「sky168」帳號向逸飛│ │院以106年度 │ │ │ │ │國際有限公司購買之遊戲點數費用。│ │審易字第3592│ │ │ │ │ │ │、3770號判處│ │ │ │ │ │ │判處有期徒刑│ │ │ │ │ │ │5月。 │ ├──┼───┼────┼────────────────┼─────┼──────┤ │ 3 │乙○○│105年1月│L○○在其上開居處,利用手機連線│15,000元 │1.被告V○○│ │ │(提告│7日上午7│網際網路後,在臉書社群網站某販售│ │部分,經新北│ │ │) │時24分許│二手相機社團內,以暱稱「吳純菱」│ │地檢署以106 │ │ │ │ │發送訊息向乙○○謊稱:欲出售TR50│ │年度偵字第 │ │ │ │ │相機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談妥│ │26983、27801│ │ │ │ │以15,000元訂購相機,並於105年1月│ │、28127號移 │ │ │ │ │8日21時54分許,在雲林縣麥寮鄉橋 │ │送併案審理。│ │ │ │ │頭村橋頭路234號7-11便利商店內, │ │ │ │ │ │ │依L○○指定之繳款編號繳費,黃薪│ │2.被告L○○│ │ │ │ │銘則以該款項支付其向張光喻購買線│ │就此部分犯行│ │ │ │ │上遊戲點數費用。 │ │,經新北地檢│ │ │ │ │ │ │署以同上案號│ │ │ │ │ │ │另行提起公訴│ │ │ │ │ │ │。 │ ├──┼───┼────┼────────────────┼─────┼──────┤ │ 4 │黃○○│105年5月│L○○在其上開居處,利用手機連線│5,700元 │1.被告V○○│ │ │ │2日某時 │網際網路後,在臉書社群網站某販售│ │部分,經新北│ │ │ │許 │門票社團內,以暱稱「姜佳欣」刊登│ │地檢署以106 │ │ │ │ │販售少女時代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訊息│ │年度偵字第 │ │ │ │ │,俟黃○○於同日,上網瀏覽該訊息│ │26983、27801│ │ │ │ │,並與L○○聯繫後,因而陷於錯誤│ │、28127號移 │ │ │ │ │,談妥以5,700元之價格訂購演唱會 │ │送併案審理。│ │ │ │ │門票,並於同日18時16分許,以其台│ │ │ │ │ │ │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2.被告L○○│ │ │ │ │戶,將上開款項匯款至L○○指定之│ │就此部分犯行│ │ │ │ │第一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帳號00000000│ │,經新北地檢│ │ │ │ │00000000號虛擬帳戶內,L○○則以│ │署以同上案號│ │ │ │ │該款項支付其向王美雅購買線上遊戲│ │另行提起公訴│ │ │ │ │「星辰」遊戲點數費用。 │ │。 │ ├──┼───┼────┼────────────────┼─────┼──────┤ │ 5 │R○○│105年5月│L○○在其上開居處,利用手機連線│18,000元 │1.被告V○○│ │ │(提告│16日某時│網際網路後,在臉書社群網站「BTS │ │部分,經新北│ │ │) │許 │防彈少年團新莊體育館求票售票換票│ │地檢署以106 │ │ │ │ │」社團內,以暱稱「王涵兒」刊登販│ │年度偵字第 │ │ │ │ │售「BTS防彈少年團」105年6月9日演│ │26983、27801│ │ │ │ │唱會門票之不實訊息,俟R○○於同│ │、28127號移 │ │ │ │ │日9時許,上網瀏覽該訊息,並與黃 │ │送併案審理。│ │ │ │ │薪銘聯繫後,因而陷於錯誤,談妥以│ │ │ │ │ │ │18,000元之價格訂購演唱會門票3張 │ │2.被告L○○│ │ │ │ │,並於同日9時47分許,至臺北市○ ○ ○○○○○○○○ ○ ○ ○ ○○區○○路00號7-11便利商店內,依│ │,經新北地檢│ │ │ │ │L○○指定之繳款編號繳費,L○○│ │署以同上案號│ │ │ │ │則以該款項支付其向王美雅購買線上│ │另行提起公訴│ │ │ │ │遊戲「星辰」遊戲點數費用。 │ │。 │ ├──┼───┼────┼────────────────┼─────┼──────┤ │ 6 │D○○│105年5月│L○○在其上開居處,利用手機連線│6,000元 │1.被告V○○│ │ │(提告│16日某時│網際網路後,在臉書社群網站「BTS │ │部分,經新北│ │ │) │許 │防彈少年團新莊體育館求票售票換票│ │地檢署以106 │ │ │ │ │」社團內,以暱稱「王涵兒」刊登販│ │年度偵字第 │ │ │ │ │售「BTS防彈少年團」105年6月9日演│ │26983、27801│ │ │ │ │唱會門票之不實訊息,俟D○○於同│ │、28127號移 │ │ │ │ │日3時8分許,上網瀏覽該訊息,並與│ │送併案審理。│ │ │ │ │L○○聯繫後,因而陷於錯誤,談妥│ │ │ │ │ │ │以6,000元之價格訂購演唱會門票1張│ │2.被告L○○│ │ │ │ │,並於同日11時9分許,至臺北市○ ○ ○○○○○○○○ ○ ○ ○ ○○區○○路000號7-11便利商店內, │ │,經新北地檢│ │ │ │ │依L○○指定之繳款編號繳費,黃薪│ │署以同上案號│ │ │ │ │銘則以該款項支付其向王美雅購買線│ │另行提起公訴│ │ │ │ │上遊戲「星辰」遊戲點數費用。 │ │。 │ ├──┼───┼────┼────────────────┼─────┼──────┤ │ 7 │子○○│105年6月│L○○在其上開居處,利用手機連線│6,000元 │1.被告V○○│ │ │ │11日某時│網際網路後,在臉書社群網站「二手│ │部分,經新北│ │ │ │許 │IPHONE交易網」見子○○刊登欲購買│ │地檢署以106 │ │ │ │ │二手IPHONE手機之訊息,即以暱稱「│ │年度偵字第 │ │ │ │ │張婷婷」發送訊息與子○○洽談,侯│ │26983、27801│ │ │ │ │淨梅因而陷於錯誤,與L○○談妥以│ │、28127號移 │ │ │ │ │12,000元之價格並先行匯款6,000元 │ │送併案審理。│ │ │ │ │訂金,L○○另基於違反個人資料保│ │ │ │ │ │ │護法之犯意,並以買賣需留存身分資│ │2.被告L○○│ │ │ │ │料為由,要求子○○傳送子○○身分│ │就此部分犯行│ │ │ │ │證、子○○健保卡照片,子○○為完│ │,經新北地檢│ │ │ │ │成交易而依指示傳送,並於同日21時│ │署以同上案號│ │ │ │ │35分許,至臺南市東區崇德路上之全│ │另行提起公訴│ │ │ │ │家便利商店內,將上開款項匯款至黃│ │。 │ │ │ │ │薪銘指定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內 │ │ │ │ │ │ │,L○○則以該款項支付其購買線上│ │ │ │ │ │ │遊戲點數費用,L○○並因而蒐集取│ │ │ │ │ │ │得子○○之身分證及健保卡雙證件相│ │ │ │ │ │ │片。 │ │ │ ├──┼───┼────┼────────────────┼─────┼──────┤ │ 8 │F○○│105年7月│L○○在其上開居處,利用手機連線│6,000元 │1.被告V○○│ │ │(提告│10日23時│網際網路後,在臉書社群網站「二手│ │部分,經新北│ │ │) │23分許 │IPHONE交易網」見F○○刊登欲購買│ │地檢署以106 │ │ │ │ │二手IPHONE手機之訊息,即以暱稱「│ │年度偵字第 │ │ │ │ │侯梅子」發送訊息與F○○洽談,黃│ │26983、27801│ │ │ │ │薪銘為取信F○○,即將前開違法蒐│ │、28127號移 │ │ │ │ │集取得之子○○身分證、子○○健保│ │送併案審理。│ │ │ │ │卡照片傳送與F○○,F○○因而陷│ │ │ │ │ │ │於錯誤,與L○○談妥以12,000元之│ │2.被告L○○│ │ │ │ │價格並先行匯款6,000元訂金,並於 │ │就此部分犯行│ │ │ │ │翌(11)日19時27分許,至彰化縣鹿│ │,經新北地檢│ │ │ │ │港鎮中正路556號之7-11便利商店內 │ │署以同上案號│ │ │ │ │,依L○○指定之繳款編號繳費,黃│ │另行提起公訴│ │ │ │ │薪銘則以該款項支付其向熊威名購買│ │。 │ │ │ │ │線上遊戲點數費用。 │ │ │ ├──┼───┼────┼────────────────┼─────┼──────┤ │ 9 │P○○│105年8月│L○○在臉書社群網站「FBA 現貨」│6,000元 │1.被告V○○│ │ │(提告│20日上午│社團內,以暱稱「鍾婉琳」發送私人│ │部分,經新北│ │ │) │某時 │訊息向P○○佯稱:欲以6,000 元之│ │地檢署以106 │ │ │ │ │價格出售ZR3500相機云云,致P○○│ │年度偵字第 │ │ │ │ │陷於錯誤,並於105年8月20日7時59 │ │12077號移送 │ │ │ │ │分許,在嘉義縣新港鄉宮前村中山路│ │併案審理。 │ │ │ │ │72巷1號之7-11便利商店內,依黃薪 │ │ │ │ │ │ │銘指定之歐付寶繳款編號LKK0000000│ │2.被告L○○│ │ │ │ │3854號繳費,L○○因而詐得上開款│ │就此部分犯行│ │ │ │ │項,L○○再以其支付向許富凱購買│ │,另經新北地│ │ │ │ │線上遊戲點數費用。 │ │院以106年度 │ │ │ │ │ │ │審易字第3592│ │ │ │ │ │ │、3770號判處│ │ │ │ │ │ │判處有期徒刑│ │ │ │ │ │ │3月。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