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33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仲文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302號,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466號、第5798號、第9561號、第9562號、第9563號、第9564號、第956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仲文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郭仲文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8日以106年度上訴字第3302號判決在案。其中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部分,因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罪,經本院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就此部分提起上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