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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交上訴字第105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李麗珠朱嘉川邱忠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上訴字第10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益宸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256號,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9046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明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又原審法院對上訴書狀有無記載理由,為形式上之審查,認有欠缺,且未據上訴人自行補正者,固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然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依民國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立法理由之說明,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不在命補正之列。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益宸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 106年2月23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泛稱因不服判決上訴,理由後補云云,經核被告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嗣於上訴期間屆滿後,經原審於106年3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7日送達上訴人之住所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及居所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之3等二址,均由其住居同址之胞弟吳穎宸收受,有原審法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256號裁定及送達證書2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5至47頁、本院卷第54頁),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理由狀,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以供法院審查。足見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邱忠義

書記官 林心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交上訴字第105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