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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邱同印黃雅芬王世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

原告
朱重國
被告
王俊揚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被告
台灣嗎哪菜殿堂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育成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交上訴字第2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王世華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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