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朱重國 被 告 王俊揚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被 告 台灣嗎哪菜殿堂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育成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交上訴字第2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 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王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