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原 告 吳聰明 訴訟代理人 陳介然律師 被 告 徐吉東 輝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陳炎輝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6年度交上易字第4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胡宗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