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孫惠琳、連雅婷、戴嘉清
- 當事人張寶貝、呂宣逸、大千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張寶貝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被 告 呂宣逸 大千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月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上易字第13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被告呂宣逸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宣逸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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