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原 告 吳政倫 黃鴻哲 被 告 郭瓊蓮 日盛照明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盛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上易字第30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陳美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于耀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