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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葉騰瑞彭政章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

原告
温淑惠
原告
温文振
被告
高愛雲
被告
鋐祥人力派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櫻
被告
鋐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宏炤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6年度交上易字第38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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