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李麗珠、林家賢、朱嘉川
- 被告王國瑞、翁酩欽、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潘文誠、蔡宏富(原名:蔡育庭)、劉全英、劉容任、黃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2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國瑞 選任辯護人 林明信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酩欽 選任辯護人 蕭棋云律師 彭彥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則芳 選任辯護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光輝 選任辯護人 林凱律師 莊秉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志優 選任辯護人 葉茂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上賜 選任辯護人 黃建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文誠 選任辯護人 粘舜權律師 陳展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宏富(原名蔡育庭) 選任辯護人 徐建弘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全英 選任辯護人 錢炳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容任 參 與 人 黃樸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所為101年度訴字第317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256號、第 6526號、第6527號、第6528號、第6529號、第7984號、第12214 號、第12797號、第133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高則芳無罪部分及翁酩欽就附表三編號24、30無罪部分均撤銷。 王國瑞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38「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各該 「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壹年;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壹佰柒拾萬陸仟伍佰玖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翁酩欽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4、7至10、12至32、35至37「宣告罪 刑」欄所示之罪,處各該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參萬參仟參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高則芳犯如附表三編號3、6、8、10至12、14、17、18、23、25 、26、28、36「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各該「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伍年。 林光輝犯如附表三編號9、13、15、16、20、24、27、29「宣告 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各該「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志優犯如附表三編號19、31「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各該「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權壹年。 洪上賜犯如附表三編號33、34、38「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各該「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收。 潘文誠犯如附表三編號16、20、27、29「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各該「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宏富犯如附表三編號21、31、33、34、38「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各該「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 劉全英犯如附表三編號3、7、10、12、16、18、22至32「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各該「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壹拾壹萬參仟參佰貳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容任犯如附表編號三22、25至31各該「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各該「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陸拾捌萬伍仟柒佰零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樸之被繼承人黃菁菁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財產均沒收;其餘黃菁菁扣案之財產均不予沒收。 翁酩欽被訴如附表三編號5、6所示部分均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身分背景說明: 王國瑞曾從事計程車保險業務,熟悉道路交通事故保險之理賠流程。黃菁菁(已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死亡,經原審判 決公訴不受理確定)係王國瑞之女友,於99年間與王國瑞結婚。翁酩欽曾係黃菁菁之胞妹黃萱萱之同居男友,而與王國瑞、黃菁菁熟識。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潘文誠均係警員(任職單位及期間,如附表一所示),負責轄區道路交通事故之稽查、處理等職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且均屬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其中高則芳因先前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而與王國瑞熟識。蔡宏富(原名蔡育庭)原為警員,在桃園地區經營酒店,與王國瑞因酒店消費關係而熟識,與林志優、洪上賜因曾係同事關係而熟識。詹世櫻(經原審通緝中)為王國瑞之友人,曾為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下同)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從事水電維修工作,而與林光輝熟識。孫仲強(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劉全英均係王國瑞之友人。洪永霖(原名洪毓駿)、賴文章、楊文謙、曾士民、許財富、徐育群、林凡普(以上7人均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 )、劉容任均係保險公司理賠專員(任職公司及期間,如附表二所示),均為從事業務之人。 二、王國瑞因熟悉道路交通事故保險之理賠流程,竟謀劃以人頭名義向保險公司投保,再以內容虛偽之警方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文件(附表三編號7除外)、醫療調解文件、當事人申請 及理賠業務文件等書面資料,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乃從93年間起,與黃菁菁共同基於對公務員期約不正利益、交付賄賂、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翁酩欽雖就取得虛偽之警方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文件部分未參與,惟因貪圖王國瑞、黃菁菁提供之報酬,就附表三編號1至4、7至10、12至32、35至37部分 ,竟共同參與王國瑞、黃菁菁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 (一)取得人頭資料: 1、附表三編號5、6、11、33、34、38(翁酩欽未參與)部分:由王國瑞或黃菁菁覓得不知情之人頭提供之身分、帳戶等資料,供王國瑞持向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安產險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產險公司)投保強制、任意汽車責任險,及作為申請保險理賠之匯款帳戶、冒充係道路交通事故之駕駛人或被害人之用(詳如附表三編號5、6、11、33、34、38「保險公司」、「被保險人」、「駕駛人」、「被害人」、「匯款帳戶」欄所示)。 2、附表三編號1至4、7至10、12至32、35至37(翁酩欽有參與 )部分: 另由王國瑞、黃菁菁或翁酩欽覓得不知情之人頭,或由翁酩欽以支付報酬引誘鄭恒欣、許家瑜、李婉瑜、陳秀茹、陳美裳、洪惠君、李瑜瓊、邱雅婷等人(所涉幫助詐欺部分,均未據檢察官偵辦)提供身分、帳戶等資料,供王國瑞持向泰安產險公司、富邦產險公司、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產險公司)、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產險公司)、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產險公司)投保強制、任意汽車責任險,及作為申請保險理賠之匯款帳戶、冒充係道路交通事故之駕駛人或被害人之用(詳如附表三編號1至4、8至10、12至32、35至37「保險公司」 、「被保險人」、「駕駛人」、「被害人」、「匯款帳戶」欄所示)。 (二)取得虛偽之警方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文件(附表三編號7除外 ): 1、附表三編號3、6部分: 由王國瑞接洽前已熟識之警員高則芳,嘗試要求其配合提供虛偽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文件。詎高則芳明知王國瑞、黃菁菁取得虛偽文件之目的,係為申請詐領保險金之用,竟自甘配合,而共同參與王國瑞、黃菁菁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高則芳分別於95年11月30日、96年5月20日(即附表三編號3、6「不實事故日」欄 所示日期)後不久,均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辦公室,將王國瑞虛構之車禍資料,及其自己杜撰之不實肇事地點,分別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三編號3、6「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並均交付王國瑞、黃菁菁,足以生損害於國家機關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 2、附表三編號8、10至12、14、17、18、23、25、26、28、36 部分: 嗣因高則芳透露不願繼續配合之意,王國瑞、黃菁菁為買通高則芳繼續配合提供虛偽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文件,乃由王國瑞於96年6、7月間某時,在桃園縣(現改制為桃園市,下同)某餐廳內,向高則芳提出期約條件:待高則芳將來退休後,王國瑞將出資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至200萬元購買硬體設備,與高則芳在宜蘭地區合夥經營土雞城生意,作為酬謝等語。詎高則芳明知王國瑞、黃菁菁提出上開條件,係為買通其配合提供虛偽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文件,以申請詐領保險金之用,竟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期約不正利益之犯意,接受上開條件而同意配合,乃共同參與王國瑞、黃菁菁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從96年7月6日(即附表三編號8「不實事故日」欄所示日期)後不久之某時起,至98年 11月23日(即附表三編號18「不實事故日」欄所示日期)後不久之某時止,均本於同一期約,而為下列行為: (1)由高則芳於附表三編號8、10、12、14、18、23、25、26、 28、36「不實事故日」欄所示日期後不久,均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辦公室,明知王國瑞交付紙條上所載車禍資料不實,竟違背其職務,仍將各該不實資料分別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三編號8、10、12、14、18、23、25、26 、28、36「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所示之公文書,並將其中附表三編號8、14、18、23、26、28、36「虛偽交通事故文 件」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均交付王國瑞、黃菁菁,足以生損害於國家機關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 (2)由高則芳於附表三編號11、17「不實事故日」欄所示日期後不久,均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辦公室,明知王國瑞交付紙條上所載車禍資料不實,竟違背其職務,仍冒用「警員林建安」、「警員嚴文浩」名義,將各該不實資料加以登載,且持以不詳方法偽造之「警員林建安」、「警員嚴文浩」印章各1枚蓋用,而分別偽造其印文1枚、2枚,並均盜蓋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印章,進而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1、17「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且明知王國瑞交付紙條上所載車禍資料不實,仍將各該不實資料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三編號11、17「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乙項所示之公文書,並將上開甲項所示之公文書均交付王國瑞、黃菁菁,足以生損害於「林建安」、「嚴文浩」及國家機關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 3、附表三編號9、13、15、24部分: 王國瑞、黃菁菁為買通其透過詹世櫻介紹而認識之警員林光輝配合提供虛偽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文件,乃由王國瑞於96年9月間,在不詳地點,以每件分別支付林光輝2萬元至4萬 元酬金之對價,行賄林光輝。詎林光輝明知王國瑞、黃菁菁取得虛偽文件之目的,係為申請詐領保險金之用,竟各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每次均接受王國瑞、黃菁菁之行賄而同意配合,乃從96年9月間起,共同參與王國瑞 、黃菁菁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1)由林光輝分別於附表三編號9、24「不實事故日」欄所示日 期後不久,均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辦公室,明知王國瑞交付紙條上所載車禍資料不實,竟違背其職務,仍將各該不實資料分別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三編號9、24「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 ,並均交付王國瑞、黃菁菁,而分別向王國瑞、黃菁菁收取4萬元、3萬元之賄賂得逞,足以生損害於國家機關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 (2)由林光輝於97年9月10日(即附表三編號15「不實事故日」 欄所示日期)後不久,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辦公室,明知王國瑞交付紙條上所載車禍資料不實,竟違背其職務,仍冒用「警員邱文光」名義,將該不實資料加以登載,且盜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警員邱文光」印章,進而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5「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並交付王國瑞、黃菁菁,而向王國瑞、黃菁菁收取2萬元之賄賂得逞,足以生 損害於「邱文光」及國家機關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 (3)由林光輝於97年6月22日(即附表三編號13「不實事故日」 欄所示日期)後不久,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辦公室,明知王國瑞交付紙條上所載車禍資料不實,其依法有調查、通報等協助偵查犯罪之職責,竟違背其職務,故意向不知情之同事即警員邱健富佯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利用邱健富疏未查證,由邱健富將王國瑞虛構之不實車禍資料,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三編號13「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並交給林光輝,再由林光輝交付王國瑞、黃菁菁,而向王國瑞、黃菁菁收取3萬元之 賄賂得逞。 4、附表三編號16、20、27、29部分: 王國瑞、黃菁菁為買通林光輝及其他願合作之警員一起配合提供虛偽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文件,乃由王國瑞於97年12月間,在不詳地點,以每件分別支付林光輝及其他合作之警員合計8萬元酬金(分2期支付)之對價,行賄林光輝及其他合作之警員。詎林光輝明知王國瑞、黃菁菁取得虛偽文件之目的,係為申請詐領保險金之用,竟各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每次均接受王國瑞、黃菁菁之行賄而同意配合,乃共同參與王國瑞、黃菁菁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違背其職務,私下請託警員潘文誠共同配合。詎潘文誠亦明知王國瑞、黃菁菁取得虛偽文件之目的,係為申請詐領保險金之用,竟與林光輝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每次亦均接受王國瑞、黃菁菁之行賄而同意配合,乃從97年12月間起,亦共同參與王國瑞、黃菁菁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1)由潘文誠分別於附表三編號16、20「不實事故日」欄所示日期後不久,均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辦公室,明知王國瑞交由林光輝轉交之紙條上所載車禍資料不實,竟違背其職務,仍將各該不實資料分別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三編號16、20「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甲項、乙項所示之公文書,並將其中甲項所示之公文書均交由林光輝轉交王國瑞、黃菁菁,足以生損害於國家機關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王國瑞、黃菁菁因而交付每件8萬元賄賂 給林光輝,由林光輝取得其中3萬元賄賂得逞,餘款5萬元賄賂轉交潘文誠。 (2)由潘文誠分別於附表三編號27、29「不實事故日」欄所示日期後不久,均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辦公室,明知王國瑞交由林光輝轉交之紙條上所載車禍資料不實,竟違背其職務,仍冒用「警員駱一凡」名義,將各該不實資料加以登載,並均盜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駱一凡」印章,進而分別偽造如附表三編號27、29「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且明知王國瑞交付紙條上所載車禍資料不實,仍將各該不實資料分別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三編號27、29「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乙項所示之公文書,並將上開甲項所示之公文書均交由林光輝轉交王國瑞、黃菁菁,足以生損害於「駱一凡」及國家機關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王國瑞、黃菁菁因而交付每件8萬元賄賂給林光輝,由林光輝取得其中3萬元賄賂得逞,餘款5萬元賄賂轉交潘文誠。 5、附表三編號19部分: 王國瑞、黃菁菁為買通警員林志優配合提供虛偽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文件,乃由王國瑞約99年4月間,在不詳地點,以 支付林志優1萬元酬金之對價,行賄林志優。詎林志優明知 王國瑞、黃菁菁取得虛偽文件之目的,係為申請詐領保險金之用,竟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接受王國瑞、黃菁菁之行賄而同意配合,乃共同參與王國瑞、黃菁菁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9年4月13日(即附表三編號19「不實事故日」欄所示日期 )後不久,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下同)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辦公室,明知王國瑞交付紙條上所載車禍資料不實,竟違背其職務,仍將該不實資料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三編號19「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並交付王國瑞、黃菁菁,而向王國瑞、黃菁菁收取1萬元之賄賂得逞,足以生損害於國家機 關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 6、附表三編號31部分: 王國瑞、黃菁菁為買通警員配合提供虛偽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文件,乃由王國瑞於100年3月間,在不詳地點,請託友人蔡宏富代為洽尋願意配合之警員並代為支付賄賂,承諾每件給付蔡宏富3萬元。詎蔡宏富明知王國瑞、黃菁菁取得虛偽 文件之目的,係為申請詐領保險金之用,因貪圖不正報酬,竟共同參與王國瑞、黃菁菁之對於公務員交付賄賂、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隨後在不詳地點,以每件支付林志優1萬5千元酬金之對價,行賄林志優。詎林志優亦明知王國瑞、黃菁菁、蔡宏富取得虛偽文件之目的,係為申請詐領保險金之用,仍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接受王國瑞、黃菁菁、蔡宏富之行賄而同意配合,乃共同參與王國瑞、黃菁菁、蔡宏富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0年3月15日(即附表三編號31「不實事故日」欄所示日期)後不久,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辦公室,明知王國瑞交由蔡宏富轉交之紙條上所載車禍資料不實,竟違背其職務,仍將該不實資料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三編號31「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並交由蔡宏富轉交王國瑞、黃菁菁,足以生損害於國家機關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王國瑞、黃菁菁因而交付3萬元給 蔡宏富,由蔡宏富將其中1萬5千元賄賂轉交林志優,餘款1 萬5千元作為蔡宏富之報酬。 7、附表三編號33、34、38部分: 王國瑞、黃菁菁為買通警員配合提供虛偽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文件,乃由王國瑞於93年10月間,在不詳地點,請託蔡宏富代為洽尋願意配合之警員並代為支付賄賂,承諾每件給付蔡宏富3萬元。詎蔡宏富明知王國瑞、黃菁菁取得虛偽文件 之目的,係為申請詐領保險金之用,因貪圖不正報酬,竟共同參與王國瑞、黃菁菁之對於公務員交付賄賂、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隨後在不詳地點,以每件支付1萬5千元酬金之對價,行賄洪上賜。詎洪上賜亦明知王國瑞、黃菁菁、蔡宏富取得虛偽文件之目的,係為申請詐領保險金之用,仍分別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接受王國瑞、黃菁菁、蔡宏富之行賄而同意配合,乃從93年10月間起,共同參與王國瑞、黃菁菁、蔡宏富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三編號33、34、38「不實事故日」欄所示日期後不久,均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辦公室,明知王國瑞交由蔡宏富轉交之紙條上所載車禍資料不實,竟違背其職務,仍將各該不實資料分別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三編號33、34、38「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並均交由蔡宏富轉交王國瑞、黃菁菁,足以生損害於國家機關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王國瑞、黃菁菁因而交付每件3萬元給蔡宏富,由蔡宏富將每件其中1萬5千元賄賂轉交洪上賜,餘款1萬5千元作為蔡宏富之報酬 。 8、附表三編號1部分: 由王國瑞於95年2月15日(即附表三編號1「不實事故日」欄所示日期)後不久,在不詳地點,委由不知情之刻印店盜刻偽造「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警員林光輝」印章各1枚並持以蓋用,而偽造其印文各1枚,並偽造「林光輝」署押1枚,進而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林光輝、國家機關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 9、附表三編號2、4、5、22、30、32、35、37部分: 由王國瑞從96年1月間起,於附表三編號2、4、5、22、30、32、35、37「不實事故日」欄所示日期後不久,分別在臺北縣政府警察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土城分隊辦公室,向不知情之警員廖鴻佳(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33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邵有志、唐世杰(已歿)佯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廖鴻佳、邵有志、唐世杰均疏未查證,依王國瑞提供之不實資料,分別由廖鴻佳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三編號2、5、22、35、37「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邵有志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三編號4「虛偽交通事故文件」 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唐世杰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三編號30、32「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且均交由王國瑞、黃菁菁取得。 10、附表編號21部分: 由與王國瑞、黃菁菁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犯意聯絡之蔡宏富於100年3月25日(即附表三編號21「不實事故日」欄所示日期)後不久,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辦公室,向不知情之警員黃文宏(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22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佯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黃文宏疏未查證,依蔡宏富轉交王國瑞提供之不實資料,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三編號21「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並交由蔡宏富轉交王國瑞、黃菁菁,蔡宏富因而取得王國瑞、黃菁菁支付之3萬元報酬。 (三)偽造醫療、調解及當事人申請等文件: 1、附表三編號5、6、11、33、34、38(翁酩欽未參與)部分:由王國瑞於附表三編號5、6、11、33、34、38「理算日期」欄所示日期前之某時,委由不知情之刻印店盜刻偽造各該醫療機構、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及其相關人員、各該被保險人、虛構車禍之當事人、相關機構行號等之印章後,在桃園縣平鎮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平鎮區,下同)民族路雙連2段 118巷48弄12衖14號2樓(不知情之黃萱萱住處),或桃園縣楊梅鎮(現改制為桃園市楊梅區,下同)雙榮路56巷7號( 王國瑞及黃菁菁住處),使用電腦、印表機等方法製作文件,並在其上蓋用上開印章而偽造各該印文或偽簽署押(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及其數量,均詳如附表三編號5、6、11、33、34、38「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進而偽造各該編號「偽造醫療調解文件」及「虛偽申請業務文件」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各該遭冒用名義之機構或人員。 2、附表三編號1至4、7至10、12至32、35至37(翁酩欽有參與 )部分: 由王國瑞或翁酩欽於附表三編號1至4、7至10、12至32、35 至37「理算日期」欄所示日期前之某時,委由不知情之刻印店盜刻偽造各該醫療機構、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及其相關人員、各該被保險人、虛構車禍之當事人、相關機構行號等之印章後,在上址不知情黃萱萱之住處,或上址王國瑞及黃菁菁之住處,使用電腦、印表機等方法製作文件,並在其上蓋用上開印章而偽造各該印文或偽簽署押(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及其數量,均詳如附表三編號1至4、7至10、12至 32、35至37「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進而偽造各該編號「偽造醫療調解文件」及「虛偽申請業務文件」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各該遭冒用名義之機構或人員。 (四)申請詐領保險理賠金: 1、附表三編號3、7、10、12、16、18、32部分: 劉全英、賴文章雖就相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文件(附表三編號7除外)、當事人申請文件虛偽不實乙節均不知情,但均 明知其他醫療、調解等文件皆係偽造,因貪圖王國瑞、黃菁菁提供之報酬,竟均共同參與王國瑞、黃菁菁、翁酩欽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分別將附表三編號3、7、10、12、16、18、32「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甲項、「偽造醫療調解文件」欄、「虛偽申請業務文件」欄甲項所示之不實文書,交由中間人劉全英轉交給賴文章,再由賴文章分別在其職務上所製作、如各該編號「虛偽申請業務文件」欄乙項所示之業務文書上登載不實內容,連同劉全英轉交之上開不實文書,分別於各該編號「理算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分別向臺灣產險公司(附表三編號32部分)、泰安產險公司(其他部分)提出保險理賠申請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遭冒用名義之機構或人員及臺灣產險公司、泰安產險公司對於保險理賠管理之正確性,且均致使各該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同意給付保險金,分別匯款至王國瑞指定之帳戶,由黃菁菁提領後交由王國瑞等人朋分(詳如各該編號「理賠金額」、「匯款帳戶」、「犯罪所得」欄所示)。 2、附表三編號1、2部分: 孫仲強(就附表三編號2部分)、楊文謙雖就相關道路交通 事故處理文件、當事人申請文件虛偽不實乙節均不知情,但均明知其他醫療等文件皆係偽造,因貪圖王國瑞、黃菁菁提供之報酬,竟均共同參與王國瑞、黃菁菁、翁酩欽之行使偽造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將附表三編號2「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甲項、「偽造醫療調解 文件」欄、「虛偽申請業務文件」欄甲項所示之不實文書,交由中間人孫仲強轉交給楊文謙;另由王國瑞將附表三編號1「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甲項、「偽造醫療調解文件」欄 、「虛偽申請業務文件」欄甲項所示之不實文書,逕交給楊文謙,再由楊文謙在其職務上所製作、如附表三編號2「虛 偽申請業務文件」欄乙項所示之業務文書上登載不實內容,隨即將上開不實文書,分別於附表三編號1、2「理算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均向泰安產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遭冒用名義之機構或人員及保險公司對於保險理賠管理之正確性,且均致使該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同意給付保險金,分別匯款至王國瑞指定之帳戶,由黃菁菁提領後交由王國瑞等人朋分(詳如各該編號「理賠金額」、「匯款帳戶」、「犯罪所得」欄所示)。 3、附表三編號22、25至31部分: 劉全英、劉容任雖就相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文件、當事人申請文件虛偽不實乙節均不知情,但均明知其他醫療、調解等文件皆係偽造,因貪圖王國瑞、黃菁菁提供之報酬,竟均共同參與王國瑞、黃菁菁、翁酩欽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分別將附表三編號22、25至31「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甲項、「偽造醫療調解文件」欄、「虛偽申請業務文件」欄甲項所示之不實文書,交由中間人劉全英轉交給劉容任,再由劉容任分別在其職務上所製作、如各該編號「虛偽申請業務文件」欄乙項所示之業務文書上登載不實內容,連同劉全英轉交之上開不實文書,分別於各該編號「理算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均向第一產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遭冒用名義之機構或人員及第一產險公司對於保險理賠管理之正確性,且均致使該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同意給付保險金,分別匯款至王國瑞指定之帳戶,由黃菁菁提領後交由王國瑞等人朋分(詳如各該編號「理賠金額」、「匯款帳戶」、「犯罪所得」欄所示)。 4、附表三編號33、34、36、38部分: 孫仲強、曾士民雖就相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文件、當事人申請文件虛偽不實乙節均不知情,但均明知其他醫療、調解等文件皆係偽造,因貪圖王國瑞、黃菁菁提供之報酬,竟均共同參與王國瑞、黃菁菁(附表三編號33、34、38部分);或共同參與王國瑞、黃菁菁、翁酩欽(附表三編號36部分)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分別將附表三編號33、34、36、38「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甲項、「偽造醫療調解文件」欄、「虛偽申請業務文件」欄甲項所示之不實文書,交由中間人孫仲強轉交給曾士民,再由曾士民分別在其職務上所製作、如各該編號「虛偽申請業務文件」欄乙項所示之業務文書上登載不實內容,連同孫仲強轉交之上開不實文書,分別於各該編號「理算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均向富邦產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遭冒用名義之機構或人員及富邦產險公司對於保險理賠管理之正確性,且均致使該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同意給付保險金,分別匯款至王國瑞指定之帳戶,由黃菁菁提領後交由王國瑞等人朋分(詳如各該編號「理賠金額」、「匯款帳戶」、「犯罪所得」欄所示)。 5、附表三編號37部分: 孫仲強、許財富雖就相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文件、當事人申請文件虛偽不實乙節均不知情,但均明知其他醫療等文件皆係偽造,因貪圖王國瑞、黃菁菁提供之報酬,均共同參與王國瑞、黃菁菁、翁酩欽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將附表三編號37「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甲項、「偽造醫療調解文件」欄、「虛偽申請業務文件」欄甲項所示之不實文書,交由中間人孫仲強轉交給許財富,再由許財富在其職務上所製作、如附表三編號37「虛偽申請業務文件」欄乙項所示之業務文書上登載不實內容,連同孫仲強轉交之上開不實文書,於96年8月1日向新光產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遭冒用名義之機構或人員及新光產險公司對於保險理賠管理之正確性,且致使該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同意給付保險金,匯款至王國瑞指定之帳戶,由黃菁菁提領後交由王國瑞等人朋分(詳如附表三編號37「理賠金額」、「匯款帳戶」、「犯罪所得」欄所示)。 6、附表三編號8部分: 楊文謙、徐育群雖就相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文件、當事人申請文件虛偽不實乙節均不知情,但均明知其他醫療等文件皆係偽造,因貪圖王國瑞、黃菁菁提供之報酬,竟均共同參與王國瑞、黃菁菁、翁酩欽之行使偽造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將附表三編號8「虛偽交通事 故文件」欄甲項、「偽造醫療調解文件」欄、「虛偽申請業務文件」欄甲項所示之不實文書,交由中間人楊文謙轉交給徐育群,徐育群再交由不知情之黃凱君於97年5月2日向泰安產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遭冒用名義之機構或人員及泰安產險公司對於保險理賠管理之正確性,且致使該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同意給付保險金,匯款至王國瑞指定之帳戶,由黃菁菁提領後交由王國瑞等人朋分(詳如附表三編號8「理賠金額」、「匯款帳戶 」、「犯罪所得」欄所示)。 7、附表三編號23、24部分: 劉全英、林凡普雖就相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文件、當事人申請文件虛偽不實乙節均不知情,但均明知其他醫療等文件皆係偽造,因貪圖王國瑞、黃菁菁提供之報酬,竟均共同參與王國瑞、黃菁菁、翁酩欽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分別將附表三編號23、24「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甲項、「偽造醫療調解文件」欄、「虛偽申請業務文件」欄甲項所示之不實文書,交由中間人劉全英轉交給林凡普,再由林凡普分別在其職務上所製作、如各該編號「虛偽申請業務文件」欄乙項所示之業務文書上登載不實內容,連同劉全英轉交之上開不實文書,分別於各該編號「理算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均向第一產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遭冒用名義之機構或人員及第一產險公司對於保險理賠管理之正確性,且均致使該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同意給付保險金,分別匯款至王國瑞指定之帳戶,由黃菁菁提領後交由王國瑞等人朋分(詳如各該編號「理賠金額」、「匯款帳戶」、「犯罪所得」欄所示)。 8、附表三編號4、5、6、9、11、13至15、17、19至21部分: 孫仲強(就附表三編號4、5部分)、洪永霖雖就相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文件、當事人申請文件虛偽不實乙節均不知情,但均明知其他醫療等文件皆係偽造,因貪圖王國瑞、黃菁菁提供之報酬,竟均共同參與王國瑞、黃菁菁(附表三編號5 、6、11部分);或共同參與王國瑞、黃菁菁、翁酩欽(其 他部分)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分別將附表三編號4 、5「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甲項、「偽造醫療調解文件」 欄、「虛偽申請業務文件」欄甲項所示之不實文書,交由中間人孫仲強轉交給洪永霖;另由王國瑞將附表三編號6、9、11、13至15、17、19至21「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甲項、「偽造醫療調解文件」欄、「虛偽申請業務文件」欄甲項所示之不實文書,逕交給洪永霖,再由洪永霖分別在其職務上所製作、如各該編號「虛偽申請業務文件」欄乙項所示之業務文書上登載不實內容,連同孫仲強轉交或王國瑞直接交付之上開不實文書,分別於各該編號「理算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均向泰安產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遭冒用名義之機構或人員及泰安產險公司對於保險理賠管理之正確性,且致使該保險公司承辦人員均陷於錯誤,同意給付保險金,分別匯款至王國瑞指定之帳戶,由黃菁菁提領後交由王國瑞等人朋分(詳如各該編號「理賠金額」、「匯款帳戶」、「犯罪所得」欄所示)。 9、附表三編號35部分: 由王國瑞將附表三編號35「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甲項、「偽造醫療調解文件」欄、「虛偽申請業務文件」欄甲項所示之不實文書,交由不知情之吳政瑜於96年1月11日向富邦產 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遭冒用名義之機構或人員及富邦產險公司對於保險理賠管理之正確性,且致使該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同意給付保險金,匯款至王國瑞指定之帳戶,由黃菁菁提領後交由王國瑞等人朋分(詳如附表三編號35「理賠金額」、「匯款帳戶」、「犯罪所得」欄所示)。 三、嗣經法務部廉政署循線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持票前往如附表四所示之地點等處實施搜索,扣得如附表四所示等物,始偵悉上情。 四、案經泰安產險公司等訴由法務部廉政署、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之判斷: 一、證人王國瑞於法務部廉政署詢問(下稱廉詢)時之陳述,業經被告高則芳及其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查王國瑞除了廉詢外,亦曾於檢察官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在卷,經核均有證據能力(詳下述),其於廉詢時之陳述並非證明被告高則芳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本院可藉由調查其他證據資料,以達認定該部分犯罪事實之同一目的,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2規定,該廉詢筆錄對於被告高則芳均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本件認定被告高則芳有罪之依據。二、證人王國瑞之偵訊筆錄,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言詞陳述紀錄,業經具結在卷者,合於法定要件,觀諸該偵訊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情,具有高度信用性,未見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第2項規定,為傳聞證據之例外情形,有證據能力 。況王國瑞於原審審理時業經傳喚到庭實施交互詰問,被告之反對詰問權獲充分保障,調查已經完足,本院自得本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綜合卷內其他調查所得之證據資料,作合理之比較而為取捨、判斷。至於王國瑞於原審審理時具結所為證述,非屬傳聞證據,其證據能力更無疑義。被告高則芳及其辯護人爭執此部分供述資料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337頁、349頁),難認有理。 三、除上開被告高則芳爭執部分外,本件引用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資料(包括被告及共同被告之供述、證人之證述、文書證據、證物等),檢察官、被告王國瑞等10人及辯護人或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明同意得作為本案之證據(見本院卷二第311至503頁),或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任何異議而視為同意;復無事證顯示是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而被告等人亦均不曾提及於警詢、廉詢、檢察官偵訊或法院訊問時,有遭受不法取供或其他任何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情形,且被告等人不利於己之供述內容與其他證據勾稽亦相符合;又卷內之文書證據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綜上,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158條之2第1項及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第159條之4、第159條之5等規定,該等證據 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四、至於未經本院引用為證明被告有罪之證據資料者,無庸贅予探究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王國瑞、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潘文誠、蔡宏富、劉全英、劉容任9人部分: 1、上揭事實,除下列爭執事項之外,均據上訴人即被告王國瑞、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潘文誠、蔡宏富、劉全英、劉容任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卷六第129頁反面、198頁反面、199頁反面、200頁正、反面、本院卷三第230至231頁、卷五第577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 孫仲強於偵訊時之證述(見偵12214卷九第191至194頁、卷 十一第35至40頁)、楊文謙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偵12214卷十第72至75頁、原審卷五第178至182頁)、洪永 霖於偵訊時之證述(見偵6256卷一第69至74頁、偵12214卷 十一第34至40頁)、賴文章於偵訊時之證述(見偵12214卷 十第87至92頁)、王國瑞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供證(見偵62 56卷三第145至153頁、卷四第96至103頁、原審卷五第 162頁反面至164頁)、翁酩欽於偵訊時之供證(見偵6256卷一第122至130頁、卷八第17至21頁)、高則芳於偵訊之供證(見偵6256卷四第127至131頁)、林光輝於偵訊時之供證(見偵12214卷二第113至116頁、卷十一第94至97頁)、蔡宏 富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供證(見偵12214卷四第20至22頁 、卷九第81至83頁、卷十一第46至49頁、原審卷五第165至 167頁)、劉全英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供證(見他2134卷 四第39至49頁、偵12214卷九第160至162頁、偵6253卷七第 85至89頁、原審卷六第39頁反面至43頁)大致相合;且有證人邱健富於廉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廉查北50卷一第72至75頁、偵12214卷八第39至41頁)、駱一凡於廉詢時之證述( 見廉查北50卷二第61至63頁)、廖鴻佳於廉詢時之證述(見廉查北50卷一第61至65頁)、邵有志於廉詢時之證述(見廉查北50卷二第78至79頁)、黃文宏於廉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廉查北50卷一第117至120頁、偵12214卷八第8至11頁)可供參佐;並有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扣案可供佐證;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他2134卷四第72至84頁、廉查北50卷三第21至25頁、146至150頁)、如附表五所示之供述及書證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王國瑞、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潘文誠、蔡宏富、劉全英、劉容任之自白部分,均與事實相符,應予採信。 2、按內政部警政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授權而訂定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於95年7月10日修正前,其第9條第1項、第2項已規定:「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三、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四、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五、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前項各款之勘察、蒐證,應儘量使事故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並以現場圖及攝影作成紀錄,詳實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對事故當事人及證人陳述作成紀錄或筆錄。現場圖由當事人或在場人簽名。」嗣該辦法於95年7月10日修正後,仍訂有上開相同規定,僅移置第10條第1項、第2項。此外,內政部警政署頒訂之「道路交通事故處 理規範」十六、二十規定:「交通事故經現場處理及有關之必要調查工作完成後,現場處理人員應詳實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轉報上級。但處理A3類交通事故案件,得使用『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交通事故發生後,處理單位應設簿登錄管制……」、「……1、發生A1 或A2類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處理之警察機關申請閱覽己方筆錄或談話紀錄,並得申請閱覽或提供下列資料:(1)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2)現場圖及現場照片。(3)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2、發生A3類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處理之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下列資料:(1)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2)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現場照片及己方談話紀錄等相關資料。(3)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4、保險公司人員為辦理交通事故理賠案件,需參閱警察機關交通事故處理有關資料時,可持公司證(函)件逕向處理之警察機關洽閱,受理之警察機關應登記其保險公司名稱、洽詢人員姓名及查詢案件等資料備查,並提供閱覽現場圖、現場相片、事故發生概況暨處理摘要等必要資訊……。」查被告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潘文誠5人當時均係在職警員(任 職單位及期間,如附表一所示),負責轄區道路交通事故之稽查、處理等勤務,此為被告高則芳等人均不爭執,且有警察人員人事資料簡表可參(見廉查北50卷三第172頁、175頁、177頁、183頁、187頁)。是被告高則芳等5人於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依上揭規定,依其權責應至現場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以現場圖及攝影作成紀錄,詳實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並應於管制簿冊為正確之登錄、填製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資料,以供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及保險公司持證件前往洽閱甚明。從而,其等當時不但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人員,且均屬有調查職務之人員,至為灼然。 3、又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所謂違背職務,係指依其職務範圍內,應為而不為,不應為而為或為之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351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潘文誠5人當 時既是負責交通稽查、處理之警員,有上揭法定任務,則相關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草)圖、當事人登記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員警工作紀錄簿等公文書之填製,自屬其等職務範圍內之事項;此外,被告高則芳等5人既均有調查之職務,於發現當事人提供之車禍 資料不實,甚至涉及犯罪時,依法亦有調查、通報等協助偵查犯罪之職責。詎渠等明知王國瑞提供之車禍資料不實,本不應配合填製上開職務範圍內之公文書,而應該積極調查處理,竟悖乎法定職責,以自己名義填製、或冒用他人名義填製、或洽尋同事合作填製、或故意矇騙不知情之同事填製等手法,向王國瑞、黃菁菁提供內容虛偽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文件,以供不法用途,明顯構成職務範圍內不應為而為之違法類型,而屬違背職務之行為,洵無疑義。 4、爭執事項: (1)關於附表三編號9、13、15、24部分,被告林光輝固坦承其 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見本院卷三第230 頁),惟其辯護人仍辯稱:本件道路交通事故係虛構之不實假案,應非職務上之行為,部分資料非被告林光輝親自製作核發,亦非被告林光輝承辦處理,難認係屬被告林光輝之職務權限範圍內事項云云。另關於附表三編號16、20、27、29部分,被告林光輝對於其有私下請託警員潘文誠配合提供虛偽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文件,並轉交王國瑞支付之現金賄賂給潘文誠等情,固均不爭執,惟矢口否認其有從中收受任何好處云云,惟查: ①本件被告林光輝提供內容虛偽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文件,以供不法用途,明顯構成職務範圍內不應為而為之違法類型,而屬違背職務之行為,已如前述。被告林光輝之辯護人僅以相關道路交通事故純屬虛構、部分文件非被告林光輝親手填製等由,主張被告林光輝交付該等虛偽文件非屬違背職務之行為云云,難認可採。 ②被告林光輝坦承有收受王國瑞之賄賂,由自己填製虛偽文件交付之。嗣其並接受王國瑞之買通,違背其職務,私下請託警員潘文誠配合,衡情豈有不從中收受不法利益之理?對照王國瑞於偵訊時、潘文誠於原審時所述(見偵6256卷四第98頁、偵12214卷九第10頁、原審卷三第6頁反面),可知王國瑞買通被告林光輝及其他合作之警員一起配合提供虛偽文件之酬金,為每件8萬元(分2期支付),嗣被告林光輝每件僅轉交5萬元賄賂給潘文誠,故其每件有從中收受3萬元之賄賂,至為灼然。上開王國瑞、潘文誠所述內容,合情合理,自應採認。被告林光輝空言否認有從中收受任何好處云云,顯與常情相違,核屬避重就輕之詞,委不足採。 (2)被告高則芳否認有何不實登載如附表三編號3、6「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所示公文書並交付王國瑞等人行使詐財之犯行,辯稱:王國瑞提供該部分車禍資料之時,我對於該部分資料係虛偽不實乙節,並不知情云云。惟查: ①關於此部分公文書之填製情形,被告高則芳於原審羈押訊問時已供承:這兩件的肇事時間是王國瑞告訴我的,肇事地點則是王國瑞叫我自行選擇我轄區的某個路口即可等語(見原審卷二第8頁)。參酌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國瑞於偵訊時所證 :(被告高則芳是否知道你請他幫忙的案件是假車禍?)知道,因為我一樣也是僅提供肇事者、傷者的年籍資料與肇事車號,其他的由被告高則芳處理等語(見偵6256卷第99頁)。可見被告高則芳填製此部分之公文書,其內容除依照王國瑞所提供之不實資料外,至少尚有被告高則芳自己任意杜撰之不實肇事地點,豈有不知道其內容虛偽不實之理?又被告高則芳當時是負責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之警察,負責相關人員(包括保險公司人員)可依規定申請閱覽或提供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等公文書之填製,已如前述,依其工作經驗及智識程度,對於王國瑞要求配合填製交付虛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文件之目的,係擬作為申請詐領保險金之用乙情,自始應有所預見。縱令王國瑞等人當時尚未期約不正利益(詳下述),惟其自甘配合王國瑞填製如附表三編號3、6「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所示之公文書,並交付王國瑞等人行使,則其與王國瑞等人間有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昭然若揭。被告高則芳空言辯稱當時尚不知此部分車禍資料虛偽不實云云,顯與事證不合,無足採信。 ②依一般情理,警察係在車禍發生後才會填製相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文件,故填製文件日期恆在車禍發生日期之後,始無矛盾。而本件被告高則芳等人所填製之文件,固然不實,但應無刻意將虛構車禍之日期,填寫為將來,致徒然增加更多破綻之理。因認被告高則芳等人填製各該公文書之犯罪時間,應係在虛構車禍日期之後,亦即係在附表三各編號「不實事故日」欄所示之日期後不久,始符情理。原判決認係在「不實事故日」欄所示之日期前數日云云,難認可採,附此敘明。 (3)被告高則芳否認有何違背職務期約不正利益之犯行,辯稱:關於土雞城乙事,僅係我隨口談論之退休後規劃,與不實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文件間並無任何對價關係云云。惟查: ①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祇須所要求、期約或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有對價關係,即可成立。是否具有對價關係,應就違背職務行為之內容、行賄者與受賄者雙方之關係、賄賂或不正利益之種類、價額、行賄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並審究雙方主觀上之認識而為綜合判斷。倘若行求、期約或交付者係本於行賄之意思,擬以賄賂或不正利益買通公務員,冀求公務員踐履違背職務之特定行為,而公務員亦認識及此,竟明示或默許允為行賄者所冀求之特定行為者,亦即祇要行賄者及受賄者雙方之意思達成一致,而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公務員為違背職務行為之間具有原因目的之對應關係者,即為已足。 ②查被告高則芳自始於廉詢時已供明:王國瑞認識我後,會找我出去吃飯喝酒,趁我有點醉意,把時間、地點及經過欄空白,但填有肇事人、車號及傷者資料的紙張交給我,要我幫忙把紙張內容記載在工作紀錄及事故調查報告表上,我一開始沒有問就幫他了,但3、4次之後,我就問王國瑞要做什麼,他說都是他的親友發生車禍,他要幫忙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後來我有去找王國瑞好好談,問他到底弄這個要做什麼,他說他老婆生病需要錢,我問他那些車禍是不是都寫成很嚴重,王國瑞說都是擦傷輕傷,王國瑞就主動問我還有多久退休,我說還有5、6年,王國瑞就答應我,等我退休後,會資助我做個小生意,之後王國瑞又陸續拿了幾次資料給我叫我寫成事故調查表,從頭到尾我沒有跟他拿過現金,只有王國瑞跟我承諾等我退休後去宜蘭開土雞城,他要出錢蓋地上物供我做生意當作條件等語(見廉查北50卷一第44頁反面)。嗣於偵訊時具結供證:我於94、95年派任楓子林派出所,但因該派出所的缺已經補滿,所以我支援新店分局警備隊車禍處理小組,因處理車禍案件而認識王國瑞,王國瑞打電話約我出去吃了2、3次飯,說他朋友的親戚發生車禍,拿車號、當事人年籍資料給我,請我登記在員警工作紀錄簿上,並要我寫事故調查表,我寫完就放在抽屜,保險公司可能會來調這個資料,後來保險公司有來看資料,這種情形約有3次 ,之後我覺得很奇怪,就打電話約王國瑞見面,我問王國瑞開這些資料做什麼,王國瑞說他的親戚朋友發生車禍,他要幫忙處理保險理賠,我問王國瑞有這麼多件嗎,已經3、4次了,王國瑞問我什麼時候退休,我說約再3、4年要退休,我當時心理正盤算退休後要開土雞城,而我的岳母有一塊地在宜蘭可以讓我使用,王國瑞承諾我,我等退休後我開土雞城要蓋硬體設備,這部分的費用由他來出;(王國瑞提出這樣的條件,所以你後續才配合王國瑞,幫他出具事故調查表或登載工作紀錄簿、提供A2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等?)是,都是王國瑞提供當事人的年籍資料、車號給我,王國瑞要我當班時再寫車禍時間、地點及畫現場圖,車禍經過情形是王國瑞大約敘述給我聽,我依照王國瑞講的,大約將資料寫上去等語(見偵6256卷四第128至129頁)。並於原審羈押訊問時自白:(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承認,王國瑞說等我退休之後,我要開土雞城,他會提供資金協助我建設硬體,引誘我去配合他製作不實的車禍事故資料,後來我調到烏來信賢派出所,王國瑞有到該派出所問我土雞城的事情做的如何,我自己認為他已經答應要出資了等語(見原審卷一第79頁反面至80頁、原審卷二第11頁)。 ③徵諸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國瑞於偵訊時所證:被告高則芳說他岳母在宜蘭有一塊地,他想開土雞城,但沒有什麼錢,我說沒關係,我可以幫忙,一、兩百萬元整建成土雞城應該沒有問題,等於是被告高則芳出地,我出硬體設備,這是因為被告高則芳幫我出具多筆車禍證明,我所答應的條件等語(見偵6256卷七第96頁);嗣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高則芳幫我開幾張肇事聯單後,他有跟我提到他在宜蘭有一塊地,可以做生意,我們就講到可以開土雞城,被告高則芳出地,我出硬體設備,被告高則芳只是說等他把地處理好,我們就可以開始合夥,因為我想大家還要繼續合作,被告高則芳當時還在新店分局警備隊工作,有權可以開肇事聯單,但我又不方便給他大筆現金,所以我想他將來要開土雞城,我就幫他出資蓋硬體設備,那時被告高則芳也說好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2頁反面、38頁反面)。另證人黃菁菁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妳知道王國瑞請被告高則芳開立肇事聯單,給被告高則芳哪些好處?)開土雞城,還有吃飯、借錢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0頁反面)。綜上,足認本件被告高則芳因先前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而與王國瑞熟識,數次相約吃飯,配合王國瑞填製交付如附表三編號3、6「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所示之公文書後,有特地就此事與王國瑞相約見面,透露不願繼續配合之意。而為買通被告高則芳後續繼續配合填製虛偽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文件,乃由王國瑞承諾待被告高則芳退休後,將出資100萬元至200萬元購買硬體設備,與被告高則芳在宜蘭合夥經營土雞城生意,作為酬謝。被告高則芳顯已接受,嗣因而多次配合填製交付如附表三編號8、10至12、14、 17、18、23、25、26、28、36「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所示之公文書。經綜合判斷本件違背職務行為之內容、被告高則芳與王國瑞之關係、約定出資之金額、商議之時間點及雙方主觀上之認識等,灼然可見當時雙方意思已達成一致,彼此期約由王國瑞出資之不正利益,與被告高則芳後續違背職務之行為間,具有對價關係,甚為明確。被告高則芳上開所辯,洵屬畏罪卸責之詞,要難憑採。 (4)被告高則芳否認有何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1、17「虛偽事故文件」欄所示公文書並交付王國瑞等人行使詐財之犯行,辯稱:我不認識「林建安」、「嚴文浩」,未偽造該二人之印章填製公文書云云。惟查: ①此部分之公文書,機關名義人均是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所記載車禍之日期分別為97年4月19日、98年10月2日,其上「處理人員」、「填表人」等欄位,僅分別蓋有「警員林建安」、「警員嚴文浩」之印文而已(見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一第33頁、卷十七第6頁、第29頁)。從形式上觀之,顯 在表彰該等公文書分別係由當時任職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之「警員林建安」、「警員嚴文浩」所填製。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函覆略以:本分局於97年間無「警員林建安」之人,於98年間無「警員嚴文浩」之人等語,有該分局105年12月5日新北警店人字第1053361815號函可稽(見原審卷五第127至128頁),可見「警員林建安」、「警員嚴文浩」為虛構人物,乃係有人偽造「警員林建安」、「警員嚴文浩」印章各1枚,持以蓋用而偽造其印文,並盜蓋「臺 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印章,以冒名填製如附表三編號11、17「虛偽事故文件」欄所示之偽造公文書。 ②上開遭冒名之偽造公文書,其上字跡係出於被告高則芳之手,亦即為被告高則芳本人所填製乙情,迭據其於廉詢、偵訊及原審訊問時供承不諱(見廉查北50卷一第45頁、偵6256卷四第130頁、原審卷六第199頁反面)。而被告高則芳對於其也係配合王國瑞,始在其上填載不實車禍內容,並將該等文件均交付王國瑞等人持以行使乙節,亦未爭執。再佐以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國瑞於原審審理時所證:被告高則芳交付給我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文件,應該沒有漏蓋警員職章之情形,假使沒有蓋章,表示該文件是假的,保險公司就不會接受,我沒有自行偽造,因為假使我偽造,理賠人員向警局查核,他們就知道是假的,案子也沒有辦法理賠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8頁)。考量王國瑞請託被告高則芳填製交付文件之目的,係為向保險公司申請詐領保險金之用,為通過保險公司之查核程序,必須仰賴被告高則芳提供形式外觀與真正無異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文件,並在警局予以掩飾,則衡情被告高則芳顯不可能交付未蓋警員職章、一望即知真實性有疑之文件,王國瑞亦不可能隱瞞被告高則芳、擅自偽造文件。綜上,足認上開「警員林建安」、「警員嚴文浩」之印章及印文,均為填寫並交付該等文件之被告高則芳以不詳方法所偽造無疑。其空言否認,顯不足採信。 (5)被告高則芳另否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辯稱:我的行為態樣僅是「提供單據」,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為之,不無論以幫助犯之可能云云。惟查:本件被告高則芳以自己或冒用他人名義,填製不實公文書,交付王國瑞等人行使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詐欺取財部分,其所分擔之部分,居於主要關鍵地位,顯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而與王國瑞等人共同合作,以達成犯罪之目的,故被告高則芳就上開犯罪,與王國瑞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為明確,難認僅係幫助犯。 (二)被告翁酩欽部分: 1、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翁酩欽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於偵查中未經檢察官完整提示相關保險案卷,以致僅憑模糊之記憶為供述,不能僅以該內容而為不利之依據云云(見本院卷一第576至579頁)。其辯護人另辯以:本件應採信共同正犯王國瑞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而非其於偵查中之證述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6頁)。 2、惟查: (1)被告翁酩欽就其參與本件犯罪之過程,於廉詢時已供明:我於91年或92年與黃萱萱交往時,就見過王國瑞,只知道王國瑞是黃菁菁(黃萱萱之姊)的男朋友,那時候王國瑞、黃菁菁沒有告訴我要詐領保險金的事;94年底我從高雄搬到黃萱萱住處,與黃萱萱同住之後,王國瑞於95年10月或11月左右到黃萱萱位於桃園縣○鎮市○○路○○0段000巷00弄00○00號住處找我,王國瑞跟我講有賺錢的管道,必須要偽造一些資料讓他拿去申請保險理賠,需要我幫他偽造醫生診斷書、醫療單據,後來我答應他,王國瑞就在他位於桃園縣○○鎮○○路00巷0號1樓車庫後面的隔間,教我使用他電腦裡面的診斷書、醫療單據樣本,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症狀等,列印出來,蓋上醫院章及醫師章,我學會了以後,王國瑞就開始叫我幫他偽造;除了在王國瑞上址住處偽造單據外,還有在黃萱萱上址住處內偽造,因為到王國瑞的住處偽造,我出入不方便,所以就把檔案拷貝在隨身硬碟裡,帶回黃萱萱的住處改好之後,再拿回去王國瑞的住處列印,後期也會在黃萱萱的住處列印;王國瑞一開始只叫我偽造單據,後來王國瑞說他找不到人頭,叫我幫他找人頭,警察這部分我不知道如何處理,我只有將我做好的單據等資料交給王國瑞等語(見廉查北50卷一第12頁反面至14頁)。且於警詢時供承其除有偽造醫療證明之外,尚有偽造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並有盜刻印章,用來偽造相關證明,提供他們(指王國瑞、黃菁菁)詐領保險金等語(見偵12797卷第52頁正、反面、54 頁)。嗣經法務部廉政署、檢察官、原審詳細提示相關資料,被告翁酩欽已先後坦承其確有參與附表三編號1至4、7至 10、12至23、26至29、31、32、35至37所示共29件部分,此觀相關筆錄記載甚明(見廉查北卷一第15頁反面、原審卷一第303頁《關於附表三編號3、4、7至10、13至15、17至21、23、26至29、31、32、35、36所示提供人頭部分》、偵6256卷一第122至125頁《關於附表三編號1、2、7至9、13、15、16、22、32、35至37所示偽造與各該人頭有關之文書部分》、他2134卷四第95頁《關於附表三編號12所示偽造與黃淑環有關之文書部分》)。此外,被告翁酩欽於原審準備程序當庭檢視相關個案之理賠資料下,再坦承附號三編號25所示案件之被保險人劉俊祥亦是其找來之人頭(見原審卷一第304 頁);並供稱:附表三編號30理賠資料中之調解書,底稿格式是我打的,聲請人、相對人等電腦打字的內容,應該是我打的,且由我列印出來交給王國瑞。又附表三編號24理賠資料中之傷者照片,照片裡面的男子是我,地點應該是在王國瑞的住處拍攝,拍攝人我忘了,拍攝目的是作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附件的資料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05頁反面),據 此足認被告翁酩欽亦有參與附表三編號24、25、30所示共3 件部分。從而,本件依被告翁酩欽所供,堪認其有實際參與者,為附表三編號1至4、7至10、12至32、35至37所示者( 合計32件)。 (2)徵諸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國瑞所述:被告翁酩欽是黃萱萱的男朋友,他幫我找人頭及偽造診斷書、收費單據、調解書等,他知道我有找員警配合開事故證明單,但是細節他不知道;醫院等等的印章,我跟被告翁酩欽都會去刻(指委由不知情之刻印店盜刻);被告翁酩欽有幫我去刻印章,但在被告翁酩欽加入前,我已經有刻了一些印章;在黃萱萱的住處搜索到約100個印章,是我跟被告翁酩欽刻的,如果是私章的話 ,就是報出險的時候用的等語(見廉查北50卷一第6頁反面 、他2134卷五第200頁、偵6256卷一第138頁、卷三第147頁 )。另證人即同案被告黃菁菁亦稱:被告翁酩欽負責偽造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收費單據,他也有負責找人頭等語(見廉查北50卷一第11頁)。此外,並有如附表四所示之扣案物,及如附表五編號1至4、7至10、12至32、35至37所示之供述及 書證資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他2134卷四第72至84頁、廉查北50卷三第21至25頁、146至150頁)可供佐證,足認被告翁酩欽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予採信。綜上,本件被告翁酩欽有參與如附表三編號1至4、7至10、12至32、35至 37(合計32件)所示覓得人頭或偽造與各該人頭有關文書等犯行,洵屬明確。被告翁酩欽遲至提起本件上訴時,始以記憶模糊為由改口否認犯行,顯屬畏罪卸責之詞,要難採信。至於辯護人所謂共同正犯王國瑞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應指王國瑞於原審準備程序時所稱:犯罪事實欄二、(二)所述之醫院及醫師之印章,被告翁酩欽沒有參與云云(見原審卷四第132頁);倘若屬實,何以被告翁酩欽於警詢時會坦認其 確有盜刻印章,用來偽造相關證明等語?且被告翁酩欽當時既負責偽造相關醫療及調解等文件,為了偽造之用,一併負責處理委託不知情之刻印店盜刻印章事宜,亦與事理相合。顯見王國瑞於原審準備程序改稱被告翁酩欽沒有參與偽刻印章云云,僅係迴護被告翁酩欽之語,遑論王國瑞於原審仍一致供述被告翁酩欽確有參與偽造相關文書,僅憑王國瑞之嗣後部分翻供,洵不足採為有利於被告翁酩欽之論據。 (3)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只要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 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倘均有牽涉同一犯罪者,仍無礙其同正犯之成立。本件被告翁酩欽明知王國瑞、黃菁菁從事詐領保險金,因貪圖不法報酬,自甘參與如附表三編號1至4、7至10、12至32、35至37(合計32件 )所示尋覓人頭、偽造不實之醫療及調解等文件,已如前述。其藉此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且對於王國瑞於相關文書偽造完成之後,係透過中間人勾結理賠專員共同向保險公司詐欺之手法顯有認識,此觀被告翁酩欽於廉詢時所供:我認識劉全英(中間人),曾經陪同王國瑞跟洪毓駿(理賠專員)見面,王國瑞曾叫我不要去問劉全英可以拿到多少錢等語(見廉查北50卷一第13頁反面至14頁),昭然若揭。衡諸被告翁酩欽之涉案程度、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顯見其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相互利用包括王國瑞、黃菁菁、中間人及理賠專員等人之行為,以遂行共同犯罪之目的,故被告翁酩欽就附表三編號1至4、7至10、12至32、35至37 (合計32件)部分,與王國瑞等人有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至灼,自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王國瑞、翁酩欽、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潘文誠、蔡宏富、劉全英、劉容任等10人之犯行均堪認定。被告翁酩欽及高則芳之辯護人均聲請傳喚同案被告王國瑞為證人,被告翁酩欽之辯護人擬調查附表三編號1、2、12、16、37部分是否王國瑞與他人所為(見本院卷二第518頁);被告高則芳之辯護人擬調查被告高則 芳與王國瑞間有無期約之事實云云(見本院卷二第504頁) ,考量案發迄今已久,王國瑞迭於偵訊、原審審理時已多次作證,且相關事證已明,因認無再行傳喚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新舊法比較適用: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致發生新舊法比較適用者,除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綜合比較外,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並予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之條文(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 1、刑法總則相關部分: 被告王國瑞、洪上賜、蔡宏富關於附表三編號33、34所示全部犯行,及附表三編號38所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犯行之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刑法總則之相關條文,已於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另95年5月30日配合修正之貪污治罪條 例第2條規定,亦於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茲比較新舊法之 適用情形如下: (1)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 事於公務之人員。」修正後則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另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原規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修正後則規定:「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亦即採與刑法相同之定義。查被告洪上賜當時係在職警員,無論依修正前、後規定,均符合公務員之身分,此部分適用結果並無不同。 (2)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比較之下,此部分之適用結果並無不同。 (3)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 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則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申言之,雖無特定關係,其共同實施犯罪者,無論新、舊法,均以共犯論,惟新法賦予法官依個案情節考量是否減刑之權責。查被告王國瑞、蔡宏富雖均不具公務員身分,惟渠2人此部分所犯「共同行賄」、「 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詐欺取財」等罪,均非屬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罪。至於「公務員登載不實」,固屬因身分關係始能成立之罪,但此部分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尚不生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4)附表三編號33、34所示全部犯行之行為後,修正後刑法固刪除第56條連續犯、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惟該二者所示交付及收受賄賂之犯罪時間,分別為93年10月30日後不久、94年5月8日後不久,相隔約達7個月;嗣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及 詐欺取財之犯罪時間,分別為94年1月31日、94年8月22日,相隔亦逾半年,且分別係針對不同的保險案件所為,於前一案件已送件申請理賠之後,經過相當時間,才開始著手偽造後案件之相關文件,難認自始即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縱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亦難認成立連續犯,同應評價為獨立之二行為。再者,其每次行賄或收賄、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詐欺取財等罪,無論適用新、舊法,均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論以一罪,並無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適用必要。比較之下,此部分之適用結果亦無不同。 (5)此部分關於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有減輕其刑之情形(詳下述)。查修正前刑法第65條第2項規定:「無期徒刑減輕 者,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後則規定:「無期徒刑減 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比較之下,此部分適用舊法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6)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之最低數額為銀元1元(即新臺幣3元),嗣該條款修正罰金之最低數額為「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比較之下,此部分適用舊法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2、刑法詐欺罪部分: 被告王國瑞等10人關於附表三編號1至38所示詐欺取財犯行 之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法定刑原為「5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已於103年6月18 日修正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 罰金」,並增訂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犯第339條 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均於同年月20日生效。比較之下,此部分適用舊法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3、經綜合比較之下,本件涉及新舊法比較適用者,新法之規定非有利於被告王國瑞等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應適用行為時之舊法規定。 (二)至於被告洪上賜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雖於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6月1日生效施行,惟被告洪上賜並無該條規定之適用(詳下述)。又被告王國瑞、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潘文誠、蔡宏富行為後,同條例第11條、第12條固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日生效施行,惟本件並無該條例第12條之適用餘地(詳下述);而同條例第11條部分,僅因增訂與本件無涉之第3項,遂將原第3項、第4項規定(文字均未修正),分別移列至同條第4項、第5 項而已。故其與本件罪刑有關之相關條文均無實質變動,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裁判時之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附此敘明。 三、論罪: (一)罪名: 1、核被告王國瑞所為,係犯:(1)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期約不正利益罪(附表三編號8、10至12、14、17、18、23 、25、26、28、36部分);(2)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之交付賄賂罪(附表三編號9、13、15、16、19、20、24、27 、29、31、33、34、38部分);(3)刑法第216條、第211條 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附表三編號1、10、11、13至15、17 至22、26至32、34、38部分);(4)刑法第216條、第213條 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附表三編號3、6、8、9、14、16、18至20、23、24、26、28、31、33、34、36、38部分);(5)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附表三編號8、10至 12、14、16至18、20、25至29、36部分);(6)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三編號1至38部分);(7)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附 表三編號2至7、9至34、36至38部分);(8)修正前刑法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號1至38部分)。 2、核被告翁酩欽所為,係犯:(1)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 使偽造公文書罪(附表三編號10、13至15、17至22、26、28至32部分);(2)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附表三編號1至4、7至9、12、16、23至25、27、35至37部分);(3)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罪(附表三編號2至4、7、9至10、12至32、36、37部分);(4)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號1至4、7至10、12至32、35至37部分)。 3、核被告高則芳所為,係犯:(1)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第4條 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期約不正利益罪(附表三編號8、10 至12、14、17、18、23、25、26、28、36部分);(2)刑法 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附表三編號11、17部分);(3)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 罪(附表三編號3、6、8、14、18、23、26、28、36部分) ;(4)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附表三編號10、11、12、17、25部分);(5)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 取財罪(附表三編號(附表三編號3、6、8、10至12、14、 17、18、23、25、26、28、36部分)。 4、核被告林光輝所為,係犯:(1)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第4條 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附表三編號9、13、15 、16、20、24、27、29部分);(2)刑法第216條、第211條 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附表三編號15、27、29部分);(3) 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附表三編號9、16、20、24部分);(4)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 實罪(附表三編號16、20、27、29部分);(5)修正前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號9、13、15、16、 20、24、27、29部分)。 5、核被告林志優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第4條第1項 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刑法第216條及第213條之行 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號19、31部分)。 6、核被告洪上賜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第4條第1項 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刑法第216條及第213條之行 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號33、34、38部分)。 7、核被告潘文誠所為,係犯:(1)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第4條 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附表三編號16、20、27、29部分);(2)刑法第216條及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 罪(附表三編號27、29部分);(3)刑法第216條及第213條 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附表三編號16、20部分);(4) 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附表三編號16、20、27 、29部分);(5)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附表三編號16、20、27、29部分)。 8、核被告蔡宏富所為,係犯:(1)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之交付賄賂罪(附表三編號31、33、34、38部分);(2)刑法 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附表三編號31、33、34、38部分);(3)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 取財罪(附表三編號21、31、33、34、38部分)。 9、核被告劉全英所為,係犯:(1)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 使偽造公文書罪(附表三編號10、18、22、26、28至32部分);(2)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及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號3、7、10、12、16、18 、22至32部分)。 10、核被告劉容任所為,係犯:(1)刑法第216條及第211條之行 使偽造公文書罪(附表三編號22、26、28至31部分);(2)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及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號22、25至31部分)。 (二)不另論罪: 1、被告王國瑞、翁酩欽、高則芳、林光輝、潘文誠偽造或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之行為,分別為偽造公文書、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2、被告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潘文誠等人登載不實或偽造公文書後,部分交付王國瑞等人持以行使者,該等登載不實或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被告劉容任等人登載不實業務文書後持以行使,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均不另論罪。 (三)正同正犯、間接正犯: 1、關於上開事實欄二、(二)、2至5部分,被告王國瑞與黃菁菁2人間對於向高則芳期約不正利益,向林光輝、潘文誠及林 志優交付賄賂犯行;關於上開事實欄二、(二)6、7部分,被告王國瑞、黃菁菁、蔡宏富3人間對於向林志優及洪上賜交 付賄賂犯行;關於上開事實欄二、(二)、4部分,被告林光 輝、潘文誠2人間對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各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2、關於上開事實欄二、(二)、2至5部分,被告王國瑞、黃菁菁與高則芳、林光輝、潘文誠、林志優間,關於各該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關於上開事實欄二、(二)、6、7部分,被告王國瑞、黃菁菁、蔡宏富與林志優、洪上賜間,關於各該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就附表三編號8、10至12、14、16至18、20、25至29、36部分,被告 王國瑞雖不具公務員之身分,惟其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高則芳、潘文誠等人共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仍以共同正犯論。考量被告王國瑞居於本件犯罪之主導地位,且此部分係屬輕罪,經與其他重罪成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詳下述),洵無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減 輕其刑之餘地。 3、關於上述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被告翁酩欽、劉全英、劉容任就其各自有參與之部分,渠等彼此之間,並與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及其他中間人、理賠專員間;又關於附表三編號1至38所示之詐 欺取財犯行,被告翁酩欽、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潘文誠、蔡宏富、劉全英、劉容任就其各自有參與之部分,渠等彼此之間,並與王國瑞、黃菁菁及其他中間人、理賠專員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4、關於事實欄二、(四)、6、9部分(即附表三編號8、35部分 ),被告王國瑞等人係利用不知情之黃凱君、吳政瑜將相關偽造文書代向保險公司提出而行使之,藉以詐欺取財,均為間接正犯。 (四)更正、變更起訴法條: 1、被告王國瑞、黃菁菁與高則芳所期約之內容,係待高則芳退休後,由王國瑞等人出資100萬元至200萬元購買硬體設備,與高則芳在宜蘭地區合夥經營土雞城生意乙情,已見前述。雙方期約之標的,為合夥經營事業之出資,以提供高則芳將來創業之用,惟無事證堪認係直接餽贈,應屬「不正利益」。起訴書認屬「賄賂」,容有未洽,惟僅涉及期約標的之態樣,未導致應適用法條之變動,且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逕予更正。 2、按「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對於第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第11條第1項、第4項 定有明文。查被告王國瑞、蔡宏富均不具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所定公務員之身分,其向公務員期約不正利益或交付賄賂部分,均應論以同條例第11條第4項之罪。依起訴書犯罪事 實欄所載,足以表明被告王國瑞、蔡宏富均不具公務員身分,縱其所犯法條欄關於此等部分均誤引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原判決之論罪欄誤引同條例第11條第3項,其附表三「罪名及宣告刑」欄則又誤引該條第1項),顯僅係誤 載而已,均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一併更正。 3、按想像競合與法規競合(或稱法條競合),固同屬一行為而該當於數個構成要件,惟二者本質上及其所衍生之法律效果仍有不同。前者係因侵害數法益,為充分保護被害者之法益,避免評價不足,乃就其行為所該當之數個構成要件分別加以評價,而論以數罪,但因行為人祇有單一行為,較諸數個犯罪行為之侵害性為輕,秉諸「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法律乃規定從一重處斷即為已足,為科刑上或裁判上一罪。後者則因僅侵害一法益,為避免牴觸「雙重評價禁止原則」,祇須適用最適切之構成要件予以論罪科刑,即足以包括整個犯罪行為之不法內涵,故其他構成要件之罰則均排斥不用,實質上僅成立單一罪名,屬單純一罪。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所定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係屬對於公 務員貪瀆行為的狹義、特別規定;而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之圖利罪,則為該貪瀆行為的廣義、概括規定。倘公務員貪瀆行為,已經符合前罪的構成要件,即應逕依該罪名相繩,祗於不該當前罪要件,才適用後罪名處罰。換言之,此二罪名具有法條競合關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24號 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潘文誠為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其就附表三編號16、20、27、29所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均係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且均已實際取得現金賄賂,已如前述,顯均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 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狹義、特別罪名,揆諸上開說明,自不 應再論以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廣義、概括罪名。是起 訴書認此等部分,被告潘文誠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嫌云云,洵有未合,惟其社會基本事實同 一,爰於踐行告知程序後,變更起訴法條。 4、公務員以自己名義製作其職務上之公文書,因非無製作權,不成立偽造公文書罪;倘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予以登載,應係成立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準此,本件被告高 則芳以自己名義填製如附表三編號3、6、8、10至12、14、 17、18、23、25、26、28、36所示職務文書;被告林光輝以自己名義填製如附表三編號9、24所示職務文書;被告潘文 誠以自己名義填製如附表三編號16、20所示職務文書;被告林志優以自己名義填製如附表三編號19、31所示職務文書;被告洪上賜以自己名義填製如附表三編號33、34、38所示職務文書,自均不構成偽造公文書罪,乃係與被告王國瑞等人共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已交付行使者),或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未交付行使 者)。起訴書認上開部分,被告王國瑞、高則芳、林光輝、潘文誠、林志優、洪上賜等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云云,亦有不合,惟其社會基本事實同一,爰於踐行告知程序後,均變更起訴法條。 (五)犯罪之競合、罪數: 被告王國瑞等人在同一保險理賠案件中,先後數次偽造或登載構成同罪名之文書,各侵害同一法益,其數次舉動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分別包括評價為一行為,均屬接續犯。被告王國瑞等人在同一保險理賠案件中,所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等罪,為每次犯罪計畫之一部,以達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之目的,部分構成要件行為並有重疊關係,依一般社會通念,上開各階段行為亦應包括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合理,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處斷。又被告王國瑞等與高則芳僅有1次期約行為(有別於與林光 輝、潘文誠、林志優、洪上賜均係分別收付賄賂數次,而成立數個行為),此部分為單純一罪;嗣後所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均是為了履行同一個期約之內容,縱令分屬不同保險理賠案件,認應全部整體包括評價為一行為,成立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準此: 1、被告王國瑞應論以期約不正利益罪1罪(列於附表三編號8)、交付賄賂罪共13罪(附表三編號9、13、15、16、19、20 、24、27、29、31、33、34、38部分)、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共5罪(附表三編號1、21、22、30、32部分)、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共2罪(附表三編號3、6部分)、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共6罪(附表三編號2、4、5、7、35、37部分)。所犯 上開27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2、被告翁酩欽應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共16罪(附表三編號10、13至15、17至22、26、28至32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16罪(附表三編號1至4、7至9、12、16、23至25、27、35至37部分)。所犯上開3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3、被告高則芳應論以違背職務期約不正利益罪1罪(列於附表 三編號8)、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共2罪(附表三編號3、6部分)。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分別具有獨 立之不法內涵,自應分論併罰。被告高則芳之辯護人稱:被告高則芳全部行為,屬接續犯或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云云,難認可採。 4、被告林光輝應論以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8罪(附表三編號9、13、15、16、20、24、27、29部分)。所犯上開8罪,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5、被告林志優應論以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2罪(附表三編號 19、31部分)。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 論併罰。 6、被告洪上賜應論以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3罪(附表三編號 33、34、38部分)。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分論併罰。 7、被告潘文誠應論以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4罪(附表三編號 16、20、27、29部分)。所犯上開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分論併罰。 8、被告蔡宏富應論以交付賄賂罪共4罪(附表三編號31、33、 34、38部分)、詐欺取財罪1罪(附表三編號21部分)。所 犯上開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9、被告劉全英應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共9罪(附表三編號10 、18、22、26、28至32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8罪( 附表三編號3、7、12、16、23至25、27部分)。所犯上開17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10、被告劉容任應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共6罪(附表三編號22 、26、28至31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2罪(附表三編 25、27部分)。所犯上開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 論併罰。 (六)起訴效力範圍: 1、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及其附表既已載明被告王國瑞、翁酩欽等人有上開事實欄二、(三)所示偽造公文書,嗣並與被告劉全英、劉容任等人就各該參與部分共同持以行使等犯行,縱其所犯法條欄就各該部分,均漏引刑法第216條、第211條等規定,仍為起訴效力所及,況其與被告王國瑞、翁酩欽、劉全英、劉容任等人所犯他罪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應併予審理。 2、起訴書固漏論被告王國瑞有上開事實欄二、(二)、8(即附 表三編號1)所示偽造公文書;及被告王國瑞、翁酩欽有偽 造部分申請理賠文件,嗣並與被告劉全英、劉容任等人就各該參與部分共同持以行使(詳如附表三編號2、5、7、10、 11、12、17、20、23、29、34、36「虛偽申請業務文件」欄所示);及被告翁酩欽就其有參與部分(即附表三編號1至4、7至10、12至32、35至37),與王國瑞等人亦有共同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惟與已起訴並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其他部分,均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亦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無礙被告王國瑞、翁酩欽、劉全英、劉容任之訴訟防禦權,本院均應併予審理。 (七)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1、按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規定:「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 人員,犯第4條第1項第5款或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查被告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潘文誠均係肩負調查職務之警察人員,所犯上開違背職務期約不正利益罪、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均應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惟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 2、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犯前4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查被告王國瑞所犯期約不正利益罪、交付賄賂罪;被告蔡宏富所犯交付賄賂罪,均已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此部分均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得減至三分之二。 3、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查被告高則芳、林志優均曾於偵查中自白(見廉查北50卷一第44頁反面、偵6256卷四第128至129頁;偵12214卷七第206至207頁),被告高則芳尚無犯罪所得、被告林志優則於原審 審理時已將其犯罪所得2萬5千元自動繳交,有原審收受訴訟款項通知存根、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證(見原審卷六第3頁、77頁),是被告高則芳所犯期約不正利益罪、被告林 志優所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2罪,均依上開規定減輕其 刑。 4、至於被告洪上賜固於原審審理時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4萬5千元,有原審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憑(見原審卷六第78頁),惟其於偵查中並無自白,無從適用上揭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 第2項前段規定減刑,僅能列為刑法第57條量刑審酌因素之 一。雖被告洪上賜之辯護人辯稱:被告洪上賜於原審羈押庭對於開立登記聯單給蔡宏富之主要事實並未否認,其接受廉詢、偵訊及原審訊問之時間僅間隔1天,無機會自白認罪, 應從寬認定有上揭減刑規定之適用云云。惟查: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其構成要件除須有違背職務之行為外,尚須具備收受賄賂、對價關係等要件。而被告洪上賜於廉詢、偵訊時均矢口否認犯罪,嗣於原審羈押訊問時亦僅供稱:我開登記聯單給蔡宏富,蔡宏富沒有給我好處,只說可能會包紅包,但後來沒有包給我,蔡宏富沒有因此招待飲宴或提供其他好處給我云云(見聲羈189卷第46頁正、反面 ),難認有自白可言。考量被告洪上賜於偵查中曾經廉政署人員詢問、檢察官偵訊,其偵查中自白之機會並未遭剝奪,甚且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審於101年7月5日送審訊問之 初,仍然矢口否認犯行(見原審卷一第91頁),迨原審法官進行相當訊問後,始改口認罪,更難認其於偵查中即有認罪之意思。其辯護人上開所辯,洵不足採。 5、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之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旨在避免嚴刑峻罰,法內存仁,俾審判法官得確實斟酌個案具體情形,妥適裁量,務期裁判結果,臻致合情、合理、合法之理想。倘經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例如犯罪之特殊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應有上揭刑法第59條之適用。本件被告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潘文誠4人所為固不容輕縱,惟考量其4人於審理時均大抵認罪,已有悔改之意,所顯現之人格特質均非甚為惡劣,且每次收賄之金額尚非甚多,而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法定刑一律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 期徒刑,至為嚴峻。衡量其4人之犯罪情節、惡性及犯後悛 悔之態度,認被告林光輝、洪上賜、潘文誠3人縱科以上開 最輕法定刑;被告林志優縱依上揭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輕其刑後,科以減刑後之最輕法定刑,均仍屬過重,經妥慎審酌上情,認被告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潘文誠4人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可憫恕,爰 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或遞減其刑,以求量刑之妥適平衡。至於被告高則芳部分,經依上揭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刑後,考量其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難認有何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縱予宣告減刑後之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情事,自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餘地。 6、被告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潘文誠5人均有刑 之加重及減輕事由,依法先加後減之。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1、關於附表三編號3、6部分,被告高則芳係自甘配合被告王國瑞,明知被告王國瑞提供之資料不實,仍填製各該編號「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所示之公文書,並交付被告王國瑞等人行使,而與被告王國瑞等人共犯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詐欺取財罪等情,已如前述。原判決認被告高則芳就此均不知情,而為被告高則芳無罪之諭知;且認被告王國瑞係利用不知情之高則芳偽造公文書,而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云云,洵有未洽。 2、關於附表三編號2、4、5、13、21、22、30、32、35、37部 分,被告王國瑞、林光輝、蔡宏富等人分別向不知情之警員邱健富、廖鴻佳、邵有志、唐世杰、黃文宏佯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上開警員疏未查證,逕依被告王國瑞等人提供之不實資料,登載於其職務所掌、如各該編號「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所示之公文書並交付行使,因上開警員對於各該文書非無製作權,不構成起訴書所指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此部分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下述)。原判決認上開部分,被告王國瑞、林光輝、蔡宏富除成立其他罪名外,尚構成偽造公文書罪云云,容有違誤。 3、關於附表三編號33、34部分,被告王國瑞、蔡宏富、洪上賜等人每次登載不實公文書並收付賄賂之時間,分別為93年10月30日後不久、94年5月8日後不久,相隔約達7個月;嗣行 使登載不實公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時間,分別為94年1月31日 、94年8月22日,相隔亦已逾半年,且分別係針對不同的保 險案件所為,於前案件已送件申請理賠之後,經過相當時間,才開始著手偽造後案件之相關文件,難認自始即基於概括犯意而為,縱依修正前刑法之規定,亦無連續犯之適用餘地,自應評價為獨立之二行為。原判決認屬連續犯,並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難認允當。 4、被告王國瑞、高則芳彼此期約者,應為「不正利益」,且僅期約1次而已,此部分為單純一罪,俱如前述。原判決誤認 為期約「賄賂」,且認被告王國瑞、高則芳就附表三編號8 、10至12、14、17、18、23、25、26、28、36所示案件,分別成立期約12罪,均有可議。 5、被告林光輝當時是具有調查職權之警察人員,明知王國瑞交付紙條上所載車禍資料不實,其依法有調查、通報等協助偵查犯罪之職責,竟違背其職務,私下與警員潘文誠共同配合提供虛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文件,由潘文誠分別偽造或填製內容不實之公文書,因而取得王國瑞每次支付之現金賄賂,與潘文誠朋分,亦見前述。據此,足認被告林光輝每次均係與潘文誠共同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而為貪瀆行為,自應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原判決認被告林光輝每次僅係與王國瑞等人共犯行賄罪云云,難認可採。 6、關於附表三編號5、6部分,查無充分證據足認被告翁酩欽亦有參與,此部分應為被告翁酩欽無罪之判決(詳下述),原決一併論罪,難認有據。關於附表三編號24、30部分,被告翁酩欽之犯行事證明確,原判決未詳予勾稽認定,逕為被告翁酩欽無罪之諭知,亦有未合。再者,被告翁酩欽明知王國瑞、黃菁菁從事詐領保險金,因貪圖不法報酬,負責尋覓人頭、偽造不實之醫療、調解等文件,且對於王國瑞於相關文書偽造完成之後,係透過中間人勾結理賠專員共同向保險公司詐欺之手法顯有認識,乃是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相互利用包括王國瑞、黃菁菁、中間人及理賠專員等人之行為,以遂行共同犯罪之目的,故就其有參與之附表三編號1至4、7至10、12至32、35至37所示案件,與王國瑞等人均成立 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共同正犯,業經本院論述如前。原判決漏論被告翁酩欽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犯行,亦欠妥當。 7、被告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潘文誠4人所犯違背職務收 受賄賂罪,每次收受之賄賂金額固非甚鉅,惟考量其4人身 為警察,肩負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之重要使命,且當時並均實際掌管轄區內交通稽查、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等職權,僅因貪圖小利,竟輕易配合不肖之徒,配合提供內容虛偽、屬於其4人職務範圍內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文件,任由王國 瑞等人持向保險公司詐騙理賠金,每件造成保險公司高達百萬元以上之虧損。被告王國瑞、蔡宏富所犯交付賄賂罪,考量王國瑞為首惡,籌謀主導全案,全部詐得金額將近1億元 之鉅;蔡宏富先前亦曾擔任警察,竟於離職後利用其人脈關係犯案,足使不當外力得以進一步滲入機關內部,衡酌各人均非單一犯罪,及其主觀惡性、客觀危害情形等,犯罪情節難認輕微,核與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項所定「情節輕微」之要件不符。原判決率以每次犯罪所得未逾5萬元 及情節輕微為由,就上述被告6人分別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 12條第1項、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難謂允洽。 8、原判決以被告王國瑞「未與保險公司達成和解或調解」;被告翁酩欽「與第一產險公司及新光產險公司均未達成調解」;被告劉全英「與泰安產險公司、第一產險公司均未達成調解、和解」;被告劉容任「未與第一產險公司達成調解或和解,未填補犯罪所生損害」之犯罪後態度,資為量刑審酌之基礎。惟查被告王國瑞嗣已與泰安產險公司、第一產險公司成立和解;被告翁酩欽已與第一產險公司成立和解,並實際給付部分賠償金;被告劉全英已與泰安產險公司、第一產險公司成立和解、調解,並分別給付部分賠償金;被告劉容任亦已與第一產險公司成立調解,並實際給付部分賠償金(詳見下述),關於此等部分,連同其餘被告亦有和解、調解及賠償者,原審量刑基礎均已生變動,原審未及審酌。 (二)被告王國瑞等10人提起上訴,除被告翁酩欽指摘原判決就附表編號5、6所為對其有罪判決之上訴為有理由(詳下述)外,其餘上訴均無理由。檢察官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就附表三編號3、6部分諭知被告高則芳無罪;另就附表三編號24、30部分諭知被告翁酩欽無罪,均屬不當,此部分上訴為有理由。且原判決既有上揭未洽之處,應由本院撤銷改判之。又原判決有罪部分均經撤銷,其關於沒收之認定亦有未合之處,爰就其沒收部分亦一併撤銷之。 五、科刑: (一)爰審酌被告王國瑞四肢健全,先前曾經從事計程車保險業務,熟悉汽車責任保險之理賠流程,非無謀生能力,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錢財,竟精心策劃主導本案,糾集多人共同參與犯罪,利用保險公司信賴警察機關、調解機關、醫療機構等名義出具之文件,而疏於詳細查證之漏洞,使用人頭投保,再藉由勾結不肖警員提供虛偽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文件,偽造醫療、調解等文件,串通保險從業人員提出申請理賠等手法,以虛構之車禍事故,向保險公司詐取高額理賠金,總共得手達38次之多,全部詐得金額將近1億元之鉅,造成保險 公司重大損失,且危害保險制度之健全發展,行為惡性實屬重大,應予嚴懲。被告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潘文誠5人身為警察,應深知國家澄清吏治之切、懲罰貪污 之嚴,其5人均肩負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之重要使命, 且當時並均實際掌管轄區內交通稽查、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等職權,本應莊嚴慎重行使國家公權力,竟不知潔身自愛,貪圖不正利益或賄賂,無視嚴刑峻罰,自甘受人利用,配合提供內容虛偽、屬於渠等職務範圍內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文件,任由王國瑞等人持向保險公司詐騙每件達百萬元以上之高額理賠金,嚴重違背法定職責,敗壞警察形象,足以影響民眾對於公權力及公文書之普遍信任。被告蔡宏富先前曾經擔任警察,因貪圖小利,於離職後利用其人脈關係,協助王國瑞行賄警員,陷過去同仁於不義,且足使不當外力得以進一步滲入機關內部,應予相當之制裁;被告劉全英、劉容任均受高額報酬之引誘,自甘同流合污,聽從王國瑞之指揮,由被告劉全英多次居間聯繫,被告劉容任則無視其受僱於保險公司所應善盡之職責,竟配合外人共同向自己所任職之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理賠金;被告翁酩欽貪圖不法報酬,自甘聽從王國瑞之指揮,分擔尋覓人頭、偽造醫療及調解等文件等犯行,涉案程度不輕,且參與件數高達32件,渠等均具有相當之惡性,造成被害人鉅額財產損害,破壞法益之程度嚴重,均不容輕縱。惟念除了被告高則芳、翁酩欽外,其他被告8 人大抵均坦承犯罪,表現悔意,於本院審理期間積極表達擬與被害人和解賠償之意願,犯罪後之態度尚佳。目前被告王國瑞已與泰安產險公司、第一產險公司成立和解,惟未履行任何金額,至於與富邦產險公司、新光產險公司、臺灣產險公司則迄未成立和解或調解;被告翁酩欽已與泰安產險公司、第一產險公司、臺灣產險公司、富邦產險公司成立和解或調解,已向富邦產險公司付清全部和解金,另向泰安、第一、臺灣產險公司給付部分賠償金後未再履行,至於與新光產險公司則迄未成立和解或調解;被告林光輝已與泰安產險公司、第一產險公司成立和解,均有給付部分賠償金,餘款分期償還中;被告林志優已與泰安產險公司、第一產險公司成立調解,並均已付清賠償金;被告潘文誠已與泰安產險公司、第一產險公司成立和解,並有給付泰安產險公司部分賠償金,餘款分期償還中,惟未向第一產險公司履行任何金額;被告蔡宏富已與泰安產險公司、富邦產險公司成立和解,並均已付清賠償金;被告劉全英已與泰安產險公司、第一產險公司成立和解或調解,並均有給付部分賠償金,餘款分期償還中;被告劉容任已與第一產險公司成立調解,並給付部分賠償金,餘款分期償還中(上開8人目前已還款之金額詳見 下述)。而被告高則芳已與第一產險公司成立和解,承諾賠償183萬3333元,僅給付5萬333元後未履行乙情,則有告訴 人陳報狀可憑(本院卷四第579頁)。又被告蔡宏富於偵查 中即已自動繳交不法所得,被告林志優、洪上賜則於原審審理中繳交不法所得。並考量上述被告10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涉案程度、分工方式、參與次數、不法利得、所生損害,兼衡渠等教育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事,分別量處如附表三「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 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 第626號裁判意旨參照)。查被告王國瑞等10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之罪,其每次犯罪方法、過程、態樣大致相同,審酌其等犯行之不法罪責程度、犯後態度所呈現之人格特性、目前尚年輕、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予以綜合整體評價後,認各罪實質累加之刑期明顯過長,依前揭說明,應可給予較適當之定刑,以符法律恤刑之目的。又被告王國瑞等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有修正,於兼犯「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之罪」等情形下,新法賦予被告可決定是否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選擇權,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新法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之。從而,爰就被告王國瑞等10人宣告之上開罪刑,分別依新法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予合併定刑)如主文第二項至第十一項所示,以資懲儆。 六、減刑: 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 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下列各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者,不予減刑:一、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但依同條例第12條規定減輕其刑者,不在此限」、「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經宣告褫奪公權逾1 年者,其褫奪公權,比照主刑減刑標準定之,其期間不得少於1年」,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第1款、第1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王國瑞所犯如附表三編號2至4、33至35、38所示之罪;被告翁酩欽所犯如附表三編號2至4、35所示之罪;被告高則芳、劉全英所犯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罪;被告蔡宏富所犯如附表三編號33、 34、38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之前,均合 乎上述減刑規定,爰均依上開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14條規定予以減刑。至於被告洪上賜犯如附表三編號33、34、38所示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宣告刑逾有期徒刑1年6月,依上開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 規定,不予減刑。 七、沒收: (一)查被告王國瑞等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 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依修正 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應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無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犯罪所得之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第38條之2第1項別定有明文。經查: 1、被告林光輝部分: (1)犯罪所得之認定: 被告林光輝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確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共4 次(附表三編號9、13、15、24部分),各向王國瑞、黃菁 菁收取4萬元、3萬元、2萬元、3萬元(合計12萬元)之對價。另其與潘文誠共同收賄(附表三編號16、20、27、29部分),每件從中收受3萬元之賄賂乙情,已如前述,此部分另 取得12萬元之賄賂。總計其犯罪所得為24萬元(12萬元+12萬元)。 (2)查被告林光輝於本院審理期間已與泰安產險公司(附表三編號9、13、15、16、20部分,此部分犯罪所得合計15萬元) 成立訴訟上和解,承諾賠償15萬元,並實際給付11萬9千元 (此部分尚有犯罪所得3萬1千元未發還被害人);另與第一產險公司(附表三編號24、27、29部分,此部分犯罪所得合計9萬元)成立訴訟上和解,承諾賠償38萬5714元,並已實 際給付9萬714元等情,有和解筆錄2份(本院卷三第419至 422頁)、匯款單(本院卷三第297頁)、告訴人陳報狀(本院卷四第579頁、585頁)、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本院卷五第671頁、673頁)可稽。被告林光輝之犯罪所得,既尚有3萬1千元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縱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被告林志優部分: (1)犯罪所得之認定: 被告林志優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共2次(附表三編號19、31部 分),各向王國瑞、黃菁菁收取1萬元、1萬5千元之對價, 業據被告林志優供承在卷。總計其犯罪所得為2萬5千元。 (2)查被告林志優於原審審理時已將該犯罪所得2萬5千元自動繳交,有原審收受訴訟款項通知存根、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證(見原審卷六第3頁、77頁)。且於本院審理期間已與泰安 產險公司(附表三編號19部分,此部分犯罪所得1萬元)、 第一產險公司(附表三編號31部分,此部分犯罪所得1萬5千元)調解成立,並各付清賠償金1萬元、38萬5714元等情, 有調解筆錄2份(本院卷第二第150至152頁、卷四第413頁)、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本院卷二第154頁)、告訴人陳 報狀(本院卷四第579頁、585頁)可稽,堪認其犯罪所得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3、被告洪上賜部分: (1)犯罪所得之認定: 被告洪上賜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共3次(附表三編號33、34、 38部分),每次各向王國瑞、黃菁菁收取1萬5千元之對價,業據被告洪上賜供承在卷。總計其犯罪所得為4萬5千元。 (2)查被告洪上賜於原審審理時已將該犯罪所得4萬5千元自動繳交,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證(見原審卷六第78頁),惟尚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就該筆4萬5千元自動繳交款項宣告沒收之。 4、被告潘文誠部分: (1)犯罪所得之認定: 被告潘文誠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共4次(附表三編號16、20、 27、29部分),每次各向王國瑞、黃菁菁收取5萬元之對價 ,業據被告潘文誠供承在卷。總計其犯罪所得為20萬元。 (2)被告潘文誠於本院審理期間已與泰安產險公司(附表三編號16、20部分,此部分犯罪所得合計10萬元)、第一產險公司(附表三編號27、29部分,此部分犯罪所得合計10萬元)成立和解,承諾分別賠償10萬元、85萬元,已向泰安產險公司實際給付9萬元(此部分尚有犯罪所得1萬元未發還被害人),惟未曾向第一產險公司給付任何金額(此部分犯罪所得10萬元均未發還被害人)等情,此據告訴代理人到庭陳述明確(本院卷四第244頁),並有告訴人陳報狀(本院卷四第405頁、579頁、585頁)、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本院卷五第669頁、671頁)。故本件被告潘文誠之犯罪所得,仍有11萬元(1萬元+10萬元)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雖未扣案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5、被告蔡宏富部分: (1)犯罪所得之認定: 被告蔡宏富交付賄賂共4次(附表三編號31、33、34、38部 分),每次各向王國瑞、黃菁菁收取1萬5千元(合計6萬元 )之報酬;另取得不知情警員填製之車禍文件1次(附表三 編號21部分),向王國瑞、黃菁菁收取3萬元之報酬,均據 被告蔡宏富供承在卷。總計其犯罪所得為9萬元。 (2)查被告蔡宏富於偵查中已自動繳交15萬5千元,有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證(見本院卷四第429頁) 。於原審審理期間,已與泰安產險公司(附表三編號21部分,此部分犯罪所得3萬元)、富邦產險公司(附表三編號33 、34、38部分,此部分犯罪所得合計4萬5千元)成立和解,並於簽契時分別付清和解金3萬元、6萬5千元,有和解書2份(本院卷四第431至433頁)、告訴人陳報狀(本院卷四第 585頁、587頁)可稽。另與第一產險公司(附表三編號31部分,此部分犯罪所得1萬5千元)調解成立,承諾分期賠償38萬5714元,已實際給付4萬2千元等情,有調解筆錄、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本院卷四第435至441頁)、告訴人陳報狀本院卷四第579頁)可參。堪認其犯罪所得均已實際合法發 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6、被告劉全英部分: (1)犯罪所得之認定: 被告劉全英共參與17件(附表三編號3、7、10、12、16、18、22至32部分),擔任中間人,每件均由王國瑞向其交付該件理賠金額之3成款項,除了其中2件(附表三編號23、24部分),其各轉交約13、14萬元(經估算,約為該2件理賠金 額之0.5成)予配合之理賠專員林凡普,餘款(約為該2件理賠金額之1.5成)歸其所有外,其他各件均轉交理賠金額之2成款項給配合之理賠專員,另1成款項歸其所有等情,業據 被告劉全英於原審審理時供承明確(見原審卷四第39頁反面)。核與王國瑞所供(見偵6256卷七第87頁),及另一位中間人孫仲強所稱其係獲得每次理賠金額1成之代價等語(見 原審卷二第180頁反面、卷四第39頁反面)均大致相合,應 屬可採。據此,除附表三編號23、24部分應以理賠金額之 2.5成估算外,其他均以各該理賠金額之1成估算被告劉全英每次犯罪所得之金額,詳如附表三各該編號「犯罪所得」欄所示(合計為465萬5000元)。 (2)查被告劉全英於原審審理期間即與臺灣產險公司(附表三編號32部分,此部分犯罪所得23萬元)調解成立,承諾賠償46萬元,已實際還款15萬元(此部分尚有犯罪所得8萬元未發 還被害人)。另於原審判決後,與第一產險公司(附表三編號22至31部分,此部分犯罪所得合計335萬元)調解成立, 承諾賠償421萬6677元,已實際還款19萬6677元(此部分尚 有犯罪所得315萬3323元未合法發還被害人);及與泰安產 險公司(附表三編號3、7、10、12、16、18部分,此部分犯罪所得合計107萬5千元)達成和解,承諾賠償80萬元,已實際還款19萬5千元(此部分尚有犯罪所得88萬元未合法發還 被害人)等情,有調解筆錄2份(原審調解卷第50頁、本院 卷二第184至186頁)、和解書(本院卷二第190頁)、存匯 款單據(本院卷二第178至182頁、188頁、192至194頁、卷 三第445至451頁、卷四第313至319頁、卷五629至633頁)、告訴人陳報狀(本院卷四579頁、585頁、卷五第255頁)、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查詢(本院卷五第669頁、671頁、673頁 )可參。故本件被告劉全英之犯罪所得,仍有411萬3323元 (8萬元+315萬3323元+88萬元)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雖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7、被告劉容任部分: (1)犯罪所得之認定: 被告劉容任係第一產險公司之理賠專員,總共參與8件(附 表三編號22、25至31部分,被害人均是第一產險公司)。查共同被告王國瑞自始供稱:理賠員大都是中間人劉全英、孫仲強介紹的,我跟劉全英、孫仲強談一件理賠下來金額的3 成作為他們的報酬;我認識劉全英很久了,他直接幫我送件給理賠員,他負責找劉容任等人,劉全英代價應該是1成等 語(見廉查北50卷一第6頁反面)。證人劉全英於偵訊時亦 具結證述:通常王國瑞給我理賠金的3成,我自己會留1成,剩下的2成交給劉容任等語(見偵6256卷七第87頁)。又另 一位擔任中間人角色之孫仲強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王國瑞都是給我理賠金3成左右,因為理賠專員是我找的,王國瑞 沒有特別指示給理賠專員多少,原則上我會給理賠專員2成 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80頁)。觀諸上開供述情節,互核相 合,並考量被告劉容任當時係負責依王國瑞等人之指示,彙整相關虛偽資料,並填製不實業務文件一併向第一產險公司提出申請理賠,是否配合,攸關王國瑞等人犯罪計畫之目的能否實現,倘無特殊交情,衡情王國瑞等人應極力攏絡,不致吝於朋分不法利益,始符情理。而被告劉容任與王國瑞等人均無特別情誼,若非鉅額金錢誘惑,寧有一再甘願配合以內神通外鬼之手法,向自己任職公司詐領保險金之理?故證人劉全英所證分配比例,亦即其中間人自己保留1成、被告 劉容任取得2成等語,合情合理,應予採信。為此,以各該 理賠金額2成估算被告劉容任每次犯罪所得之金額如附表三 各該編號「犯罪所得」欄所示(合計為396萬元)。被告劉 容任辯稱其全部犯罪所得僅90萬元云云,不足憑採。 (2)查被告劉容任於本院審理期間已與第一產險公司調解成立,承諾賠償336萬4297元,已實際給付27萬4297元等情,有調 解筆錄(本院卷三第405頁)、告訴人陳報狀(本院卷四第 579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查詢(本院卷五第671頁)可稽。故本件被告劉容任之犯罪所得,仍有368萬5703元(396萬元-27萬4297元)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雖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 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被告翁酩欽部分: (1)犯罪所得之認定: 被告翁酩欽自始於警詢時已坦承其參與本案,每件取得5萬 元報酬(詳下述);嗣於檢察官偵訊時仍供稱:黃菁菁理賠成功之後,1個案子會給我5萬元等語(見他2134卷四第95頁),互核相符。且徵諸證人黃菁菁於偵訊時具結所證:翁銘欽部分,我1個案子給他5萬元等語(見偵6256卷一第57頁),足認被告翁酩欽上開供述屬實,應予採信。雖被告翁酩欽辯稱其有分給人頭2萬元,並帶人頭去看醫生、付車資云云 (見原審卷六第198頁反面)。惟觀諸其警詢時所供內容: 黃菁菁給我每筆3萬元,而我將每筆2萬元給人頭,我幫他們辦理相關資料,每件可收取5萬元,其餘如何分配我不清楚 等語(見偵12797卷第53頁反面),可見縱令確有支付金錢 給人頭,亦應係黃菁菁另行提供由其代為轉交,遑論為達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之立法意旨,現行刑法採總額沒收主義,其因犯罪支出之成本,亦不得自沒收範圍中扣除。而被告翁酩欽參與本案32件理賠案件,已如前述,總計其犯罪所得為 160萬元(5萬元×32件)。 (2)被告翁酩欽於原審即與泰安產險公司(附表三編號1至4、7 至10、12至21部分,計18件,此部分犯罪所得合計90萬元)調解成立,承諾賠償48萬元,已實際給付28萬元(此部分尚有犯罪所得62萬元未發還被害人);與臺灣產險公司(附表三編號32部分,此部分犯罪所得5萬元)達成和解,承諾賠 償46萬元,已實際給付20萬元;與富邦產險公司(附表三編號35、36部分,此部分犯罪所得10萬元)達成和解,承諾賠償30萬元,已全部付清。另其於本院審理期間,已與第一產險公司(附表三編號22至31部分,計10件,此部分犯罪所得合計50萬元)達成和解,承諾賠償421萬6678元,已實際給 付13萬6678元(此部分尚有犯罪所得36萬3322元未發還被害人)等情,有調解筆錄、和解書(原審調解卷第51頁、62頁、80頁)、告訴人陳報狀(本院卷四第579頁、585頁、587 頁、卷五第255頁)可稽。至於新光產險公司(即附表三編 號37部分,此部分犯罪所得5萬元),被告翁酩欽迄未和解 或調解,亦未賠償任何損害。故本件被告翁酩欽之犯罪所得,仍有103萬3322元(62萬元+36萬3322元+5萬元)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雖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被告王國瑞部分: (1)犯罪所得之認定: 被告王國瑞等人共同向各該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得逞後,待款項匯至被告王國瑞指定之帳戶,係由黃菁菁提領交由王國瑞等人朋分,業據被告王國瑞、黃菁菁於偵查中供承明確。其中翁酩欽有參與之案件(附表三編號1至4、7至10、12至 32、35至37部分),其每件分得5萬元,已如前述。其透過 劉全英、孫仲強擔當中間人勾結理賠專員之案件,被告王國瑞將理賠金額之3成交給劉全英、孫仲強,再由劉全英、孫 仲強與各該理賠專員劉容任、賴文章、楊文謙、曾士民、許財富、林凡普、洪永霖分配犯罪所得等情,已據劉全英、孫仲強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五第205至208頁、卷六第39頁反面至43頁)。再者,附表三編號1、8部分,楊文謙、徐育群分別獲得理賠金額2成,業據渠二人於原審供承 明確(見原審卷四第39頁反面、第40頁),亦堪認定。至於被告王國瑞、黃菁菁直接勾結理賠專員洪永霖之案件(附表三編號6、9、11、13至15、17、19至21部分),考量此部分10件理賠金額,合計高達3073萬4631元,洪永霖身為保險公司之理賠專員,對於理賠金額知之甚詳,被告王國瑞、黃菁菁若非以理賠金額一定成數之高利相誘,洪永霖若非貪圖理賠金額,定無可能甘冒刑罰之風險配合以假案詐領保險金。爰以被告王國瑞於偵查中所供:給同案被告洪永霖的錢大概就是理賠金額1成等語(見偵6256卷三第152頁),採為認定洪永霖犯罪所得之依據。據此,綜合估算各共犯之犯罪所得金額如附表三各該編號「犯罪所得」欄所示。經扣除後,理賠金額之剩餘款項合計7180萬5000元,為本件被告王國瑞、黃菁菁之犯罪所得。而被告王國瑞、黃菁菁為配偶關係,於黃菁菁生前,二人同財共居,關係密切,難以截然區分犯罪所得之實際歸屬,嗣黃菁菁已經過世,無從分擔償還之責,為貫徹澈底剝奪犯罪不法所得之立法目的,以杜絕犯罪誘因,認上開7180萬5000元均應屬被告王國瑞所管領支配之犯罪所得。 (2)查被告王國瑞固已與泰安產險公司、第一產險公司成立和解,惟均未償還任何金額;另與富邦產險公司、新光產險公司、臺灣產險公司均迄未和解或調解,亦未賠償任何損害,有告訴人陳報狀可憑(本院卷四第579頁、583頁、587頁、589頁、卷五第255頁)。故本件被告王國瑞之犯罪所得既均未 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於扣除從黃菁菁生前存款帳戶沒收之98,403元(詳下述)後,餘款71,706,597元(71,805,000元-98,403元),雖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本件被告王國瑞等人詐得之理賠金,由黃菁菁提領後交由王國瑞朋分給其他共犯,朋分後之餘款,存入黃菁菁設於元大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之存款帳戶保管乙情,業據黃菁菁於廉詢時供承明確(見廉查北50卷一第11頁)。足認檢察官於偵查中扣押黃菁菁生前設於元大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如附表六所示之存款帳戶金額總計98,403元,均是本件犯罪所得。雖黃菁菁已經過世,其名下財產由其父即參與人黃樸與其配偶即被告王國瑞共同繼承,該筆款項對於參與人黃樸而言,乃屬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之財產,考量澈底剝奪不法所得,杜絕犯罪誘因,且參與人亦表明沒有意見,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檢察官於偵查中另扣押黃菁菁生前所有之不動產、股票、人壽保險保單等,均無證據足認與本件犯罪有何直接關連,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三)扣案物品: 1、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至13、15至25(即原判決附表四編號五 至一四、二六、二九、三三至三八、一○七至一○八、二二四至二二六)所示之物,均為共犯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此為被告王國瑞等人所不爭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 2、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4(即原判決附表四編號一、三一) 所示之印章,係在黃萱萱住處查獲,其數量甚多,參酌王國瑞於偵訊時所供其有偽刻各該醫療機構等印章之自白,並證稱:(本案在黃萱萱住處搜索扣到的約100個印章之來源? )這些是我跟翁酩欽刻的印章,如果是私章的話,就是要報出險的時候使用等語(見偵6256卷三第147頁),堪認該等 印章均是被告王國瑞或共犯偽刻者,或蒐集擬供犯罪使用者,且均屬王國瑞或共犯所有,爰依刑法第219條或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3、如附表三「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僅查扣部分印章(即前述大批印章之一部分),其餘均未扣案,惟無證據堪認已經滅失,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4、其餘扣案物品,查無證據足認與本案有何關連,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八、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關於被告王國瑞等人向不知情之警員邱健富(附表三編號13部分)、廖鴻佳(附表三編號2、5、22、35、37部分)、邵有志(附表三編號4部分)、唐世杰(附表三編號30、32部 分)、黃文宏(附表三編號21部分)佯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上開警員均疏未查獲,逕依被告王國瑞提供之不實資料,登載於其職務所掌、如各該編號「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所示之公文書並交付行使部分。因上開警員對於所填製之公文書,非無製作權,尚不成立偽造公文書罪;且該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文件之製作,顯非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警察機關基於法定職責,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亦無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餘地,此部分查無刑事處罰條文。起訴書認均係犯刑法第216條及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云云,容有誤會,原應為無罪判決,惟其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起訴書認關於附表三編號3、6部分,被告王國瑞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期約賄賂、被告高則芳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嫌等語。惟依被告王國瑞、高則芳所述,均稱被告高則芳一開始填製附表三編號3 、6所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文件之時,雙方尚未討論土雞城 之事,難認當時已存在不法期約。而被告高則芳因與王國瑞熟識,起初無條件同意配合,亦非全無可能,且遍閱全案卷證,查無證據足認雙方自始已有期約,此部分不足以證明,惟起訴書認與被告王國瑞、高則芳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一)王國瑞、黃菁菁取得相關車禍事故證明資料後,另為取得申請保險理賠所需之醫療證明、收費明細、看護證明、在職證明等單據,竟與被告翁酩欽共同基於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或被告翁酩欽偽刻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及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附設亞東紀念醫院等醫院及醫師之印章後,再由被告翁酩欽在黃萱萱上址住處、王國瑞上址住處內,以黃菁菁提供之電腦、印表機等工具,偽造如附表三編號5、6、11、33、34、38「偽造醫療調解文件」欄所示之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桃園市楊梅區、平鎮區、龜山區、新北市中和區、新店區、新莊區之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或調解筆錄,黃菁菁並交付空白之前開各醫院收費單據與被告翁酩欽,由被告翁酩欽以電腦將如附表三編號5 、6、11、33、34、38「被害人」欄所示之人之姓名、醫療 費用等不實資料登打後,再以印表機列印於該等空白收費單據上而偽造之。因認被告翁酩欽就如附表三編號5、6、11、33、34、38部分,亦有涉犯刑法第217條之偽造印章及署押 、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云云。 (二)關於附表三編號1部分,王國瑞將載有肇事者、傷者年籍及 肇事車號(然並未載明肇事時、地)之紙條及現金交付與詹世櫻,再由詹世櫻將該紙條轉交與被告林光輝,被告林光輝身為司法警察,明知應依規定核實記載交通事故紀錄,且知悉並無該車禍發生,竟為取得不法所得,於取得詹世櫻所交付之該紙條後,竟違背職務,依自己值勤時間及轄區而決定肇事時地,並不實繪製如附表三編號1「虛偽交通事故文件 」欄甲項所示不實資料後,交付與詹世櫻,詹世櫻並因此支付5千元至1萬5千元之現金與被告林光輝收受。因認被告林 光輝就此部分尚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 職務收受賄賂、刑法第216條及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 (三)關於附表三編號19部分,王國瑞將載有肇事者、傷者年籍及肇事車號之紙條及現金3萬元交付與被告蔡宏富,由被告蔡 宏富尋找林志優製作不實之交通事故資料,經林志優違背職務製作如附表三編號19「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甲項所示不實資料,交給被告蔡宏富,被告蔡宏富因而交付1萬2千元至1萬5千元之現金予林志優。因認被告蔡宏富就此部分尚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刑法第216條及第 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之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 判例意旨參照)。 三、訊據被告翁酩欽、林光輝、蔡宏富均堅詞否認有何參與上開部分犯行。被告翁酩欽辯稱:附表三編號5、6、11、24、30、33、34、38部分,我都沒有參與等語。被告林光輝辯稱:附表三編號1部分,相關虛偽交通事故文件並非我所填製, 該部分與我無關等語。被告蔡宏富亦辯稱:附表三編號19部分並非透過我去行賄警員林志優,該部分與我無關等語。經查: (一)被告翁酩欽部分: 查被告翁酩欽於本件犯罪結構中之地位,非居於主要角色,乃因貪圖不法報酬,自甘聽從王國瑞之指示,協助尋覓人頭、偽造不實之醫療及調解等文件,並「論件計酬」,僅就其有實際參與之理賠案件,每件取得5萬元之報酬,已如前述 。考量上情,應認被告翁酩欽於每次接受王國瑞分派任務時,始與王國瑞、黃菁菁及該次任務所涉及理賠案件之相關中間人、理賠專員等人,產生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於未曾參與之理賠案件,其既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亦未領取不法利益,則與王國瑞等人自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可言,自不能率將王國瑞所實施之全部犯行,一律認定被告翁酩欽均應同負其責。本件依檢察官提出之全部證據資料,固足以證明被告翁酩欽有實際參與如附表三編號1至4、7至10、12至 32、35至37所示理賠案件(合計32件),而應與王國瑞等人成立共同正犯,業經本院論罪科刑如上。惟就其他理賠案件,亦即如附表三編號5、6、11、33、34、38所示者(合計6 件),遍閱全案卷證,均無證據堪認與被告翁酩欽有何關連。尤其王國瑞主導本件犯罪之期間甚長,從94年間(見附表三編號33「不實事故日」)起至100年間(見附表三編號21 「理算日期」)止,橫跨數年之久,且牽涉案件數量亦多,而依同案主謀王國瑞及主要共犯黃菁菁2人所述,顯非全部 案件必均交由被告翁酩欽處理,亦有未透過被告翁酩欽之協助,而由王國瑞或黃菁菁自行尋覓人頭及偽造相關文件之情形,且所述亦與情理相合。則上開6件保險理賠,是否確與 被告翁酩欽有關?顯仍有合理之可疑,於檢察官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翁酩欽確有參與之下,揆諸上開說明,依罪疑惟輕原則,即應為有利於被告翁酩欽之認定,而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輕率認定被告翁酩欽成立犯罪。 (二)被告林光輝部分: 關於附表三編號1「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所示之不實公文 書,亦即以警員林光輝警名義填製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車禍處理小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1紙之 來源,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國瑞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這張不是被告林光輝開的,上面的字跡是我的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6頁反面),且對於該紙公文書係其自己擅自偽造乙情,亦已坦認不諱。並徵諸該紙不實公文書之內容(見原審保險資料卷一第7頁,現場圖之繪製手法明顯粗糙,核與被告林 光輝所繪製者(例如原審保險資料卷九第6頁、卷十三第7頁)灼然有別,且其上筆跡截然不同,堪認王國瑞上開證述洵非全然無稽,則被告林光輝所辯上開偽造之公文書非其填製且與其無涉等語,已屬有據。遑論上開偽造之公文書所載事故發生日即95年2月15日,乃在王國瑞於96年9月間開始行賄被告林光輝之前,且相隔逾半年之久,亦查無被告林光輝有配合登載於相關簿冊之事證,洵難輕率推論被告林光輝必有牽涉此部分犯罪。至於該公文書經王國瑞交給理賠專員楊文謙,連同其他文件一併向泰安產險公司申請理賠後,相關申請及業務文件固經該公司經辦人員郭志暉記載其有協同保戶前往警局向警員林光輝確認有無發生車禍之旨(即「6/21:08:50分協同保戶至頂埔林光輝,親口證實有該起車禍」、「後職約同保戶前往頂埔所找該處理員警,該員警林光輝證實確有印像處理過該起車禍」等語,見原審保險資料卷一第4頁、9頁),惟就上開記載之真實性,證人郭志暉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上開記載是我所為,但我沒有協同保戶去警局找被告林光輝確認本件車禍事故是否真的存在,我不確定到底有無跟被告林光輝聯絡,我會這樣記載是因為楊文謙教我這樣做的等語(見原審卷三第63頁反面),可見記載不實,自無從憑以證明被告林光輝確有參與此部分犯行。雖被告林光輝曾於原審供稱:附表三編號1部分,我有答應詹世櫻,等 保險公司打電話來詢問有無保險事故時,我會回答有等語(見原審卷一第84頁、100頁反面),姑不論此僅屬被告供述 ,尚須補強證據,縱令所供屬實,惟既無證據足以證明保險公司打電話與被告林光輝聯繫確認之時,被告林光輝確已遵守對詹世櫻之承諾、而向保險公司為不實之陳述,亦難僅憑上開供述逕認被告林光輝必有參與或協助此部分之行為,遑論更與公文書之填製欠缺關連。此外,遍閱全案卷證,均查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林光輝確有共同參與此部分之犯行,不能輕率以刑責相繩。 (三)被告蔡宏富部分: 查同案被告林志優於原審準備程序時已表明:(附表三編號19、31所示之肇事人資料,是誰交給你的?)編號19是王國瑞交給我的,編號31是蔡宏富交給我的。且關於附表三編號19部分之始末,詳細供述:編號19部分是我在桃園龜山一家洗車廠遇到王國瑞,王國瑞主動跟我講他朋友發生交通事故,需要事後報案,我就跟王國瑞講我隔天在派出所當班時,他可以帶朋友過來備案,翌日只有王國瑞一人到派出所,說他朋友沒辦法來,他就交給我1張登載肇事時間、地點、當 事人姓名、車籍資料的紙條給我,另外王國瑞又說該朋友需要辦理保險理賠,希望我能夠開立交通事故聯單給他,我就開立交通事故聯單當場交給王國瑞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二第125頁反面)。徵諸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國瑞於原審審理時所 證:我記得我有找過被告林志優1次,請被告林志優幫伊開 立肇事證明,被告林志優問一下在哪裡發生,就開立了等語(見原審卷五第162頁反面至163頁),互相大致相符,足認被告蔡宏富所辯該部分並非透過其去行賄警員林志優等語,洵屬有據。此外,遍閱全案卷證,亦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蔡宏富確有共同參與此部分之犯行。 四、此外,檢察官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以證明被告翁酩欽、林光輝、蔡宏富確有參與上開部分之犯罪。從而,依檢察官提出之全部證據,經本院調查斟酌,認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翁酩欽、林光輝、蔡宏富確有檢察官所指之上開犯行,此部分仍有合理之可疑,依首揭說明,即應為被告翁酩欽、林光輝、蔡宏富無罪之判決,以昭審慎。原判決關於檢察官所指被告翁酩欽涉犯附表三編號11、33、34、38部分;及被告林光輝、蔡宏富涉犯上開部分,均同此認定,以檢察官不能證明被告翁酩欽、林光輝、蔡宏富犯罪為由,而為其3人均無罪之諭 知,此部分並無違誤,應予維持。另原判決認被告翁酩欽關於附表三編號5、6部分成立犯罪,所憑者不過是被告翁酩欽於原審106年6月14日審理時所供:「(檢察官認為就全部案件都是共犯,這個部分你都承認嗎?)有的部分我的確沒有參與,有的時間點我根本還不認識王國瑞,附表三編號1、2、11、12、16、24、30、33、34、37、38」等語(見原審卷六第199頁)。惟被告翁酩欽當庭說出上開編號,是否已經 明確列出其主張沒有參與之全部案件?抑僅是例示而已?可否反面推論凡未提到的編號,被告翁酩欽均已自白犯罪?顯有可疑,當時未經原審進一步訊明,嗣被告翁酩欽於本院審理時堅決否認,洵難僅憑該不明確之陳述,遽為不利於被告翁酩欽之認定。又於同次審理時,被告翁酩欽固稱:(對於附表三編號6、10、13、14、15、17、18、19、20、21、22 、26、28至32、34、38,這幾個案件都有偽造調解書,可能涉犯行使偽造公文書,有何意見?)沒有意見,我是照王國瑞的指示做的,我承認等語(見原審卷六第198頁反面)。 考量其回答重點,顯在表明坦承偽造調解公文書之犯行,至於提問列舉之一連串編號,被告翁酩欽有無逐一確認?是否對於提問所列全部編號均已表示自白(其中編號34、38部分,原審為無罪之認定,亦不因被告翁酩欽之上開回答而認定其已經自白)?亦有疑義,遑論被告翁酩欽隨即表明:以我之前開庭講的為主,因為之前開庭有每個證物拿給我看,但剛剛只有數字,我的印象沒有那麼深刻等語(見原審卷六第199頁)。經本院詳為勾稽比對,依被告翁酩欽歷次所述及 卷內相關補強證據,僅足以證明其涉犯附表三編號1至4、7 至10、12至32、35至37所示32件;至於編號5、6部分,與其他編號11、33、34、38部分相同,均查無證據足以證明。故原判決認定被告翁酩欽關於附表三編號5、6部分成立犯罪,洵有違誤。被告翁酩欽指摘原判決不當,提起上訴,此部分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有罪判決撤銷後,諭知被告翁酩欽無罪之判決,以免冤抑。 五、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略以:(一)被告翁酩欽部分:翁酩欽參與實施犯罪之期間,較諸附表三編號11、24、30、33、34、38,時間上或屬密接,或交雜穿插其中。觀諸同案被告王國瑞、黃菁菁等人之犯罪模式,並非臨時起意糾夥為之,而係有組織性,接連計畫犯案,且被告翁酩欽當時更是黃菁菁胞妹黃萱萱之同居男友,往來關係密切。衡情被告翁酩欽是否參與上開部分犯罪,難謂無疑。被告翁酩欽於105年5月20日刑事陳報狀載稱:「本案因案發至今已長達多年,期間歷經羈押、偵查、審理等程序反覆訊問,被告或有因此產生不復記憶之問題」等語。況其於101年7月5日、104年4月8日先後接受原審訊問時,均已供述:「(對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是否都了解?)都了解。(對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承認,我偽造完拿給王國瑞之後,他有跟我說這些東西要拿去詐領保險金」、「(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即犯罪事實二、(二)及所犯法條,有何意見?)我承認犯罪」等語在卷;(二)被告林光輝部分:原審判決書附表三編號1之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表的製作名義人係被告林光輝,如果王國瑞等人未與被告林光輝聯繫安排妥當,渠等怎會貿然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豈不徒增犯行遭拆穿之風險?又被告林光輝豈會毫無來由地,在第二次接獲保險公司電話查證時虛偽應承確有該交通事故發生?證人郭志暉固證述:我並沒有約同保戶去警局找警察林光輝確認本件車禍事故是否存在,我會登打這樣的內容是楊文謙教我這樣做等語,然該名證人亦一再表示:張永達是本案的查證人員,因為傷者有打電話來問理賠進度,所以我打電話詢問張永達本案事故查證結果如何,張永達電話回覆我這件事故他在警察那邊查不到,我請他再去覆查確認;但我確實有聯繫板橋張永達等情明確,而其中所提及之先後二次向員警查證等節,更核與被告林光輝之供述內容相符。如果被告林光輝就此部分未有何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何以會知悉該等非當事人、無從知悉之私密情節內容云云;(三)被告蔡宏富部分:依原判決所認,林志優係透過被告蔡宏富居中介紹後,方與王國瑞開始勾結同夥,第一件之犯罪時間是100年間(即判決書附表三編號 31)。然而,對於被告蔡宏富所涉犯判決書附表三編號19部分(犯罪時間為99年),卻又認為林志優、王國瑞二人是直接連絡,並未透過被告蔡宏富,前後理由不僅扞格唐突,於法亦有未合云云。 六、惟查:(一)被告翁酩欽於本件犯罪結構中之地位,非居於主要角色,僅係「論件計酬」;而王國瑞、黃菁菁亦非全部案件必均交由被告翁酩欽處理,也有未透過被告翁酩欽之協助,而由王國瑞或黃菁菁自行尋覓人頭及偽造相關文件之情形,俱如前述。在無積極證據之下,尚難僅憑上訴意旨所謂之時間密接、交雜穿插、有組織計畫等節,率為不利於被告翁酩欽之認定。檢察官並未認定黃萱萱同屬共犯,黃萱萱本人對於其姊黃菁菁之所做所為未必盡知,被告翁酩欽當時縱係黃萱萱之同居男友,如何推論必定逐件均有參與王國瑞、黃菁菁之犯行?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被告則無自證己罪義務,即便被告有涉案嫌疑,檢察官未能舉證排除一切合理之可疑,依法仍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又本案犯罪時間長達數年,牽涉案件數量亦多,共犯間之關係有相當之複雜性,被告翁酩欽所稱有不復記憶情形,無悖情理,其於原審訊問時雖概括為認罪之表示,嗣經當庭逐一檢視相關卷證資料,發現並未參與部分特定案件,進而提出爭執,洵無違背情理之處,尚非完全不足採信;(二)同案被告王國瑞已明確具結證稱附表三編號1「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所示不實公文 書係其自己所偽造,而與被告林光輝無涉,徵諸卷內其他客觀事證,應可採信;又被告林光輝供稱詹世櫻曾經就此打電話要求伊配合向保險公司謊稱有發生車禍,俱如前述。綜合以觀,益徵王國瑞當時確係自己偽造公文書,而為避免遭保險公司識破,始另外委由詹世櫻打電話請託被告林光輝協助配合。否則,倘若上開不實公文書就是被告林光輝自己所填製,衡情被告林光輝為掩飾自己的犯行,於保險公司前往查證時,其當然會極力隱瞞,王國瑞何須特別委由詹世櫻打電話加以請託?再者,被告不利於己之供述,尚須補強證據,經遍查全案卷證,無從證明保險公司打電話與被告林光輝聯繫確認之時,被告林光輝確已遵守對詹世櫻之承諾、而向保險公司為不實之陳述等情,亦見前述。檢察官所引被告林光輝之供述、證人郭志暉之證述內容等,均難以撼動上開認定。上訴意旨於無積極證據之下,臆測被告林光輝亦有參與此部分犯罪云云,難認可採;(三)同案被告王國瑞、林志優於99年間已經認識,當時二人在桃園龜山某洗車廠相遇,王國瑞主動請託,翌日相約警局見面,由林志優直接交付相開虛偽交通事故文件乙情,已據渠二人供明在卷,已如上述。林志優當時係偶一配合王國瑞,此後別無繼續配合之行為。嗣王國瑞於100年間委託蔡宏富代為洽尋願意配合之警員,蔡 宏富找上王國瑞已認識之林志優,並代為居中交付賄賂等,觀諸事實脈胳,尚無明顯違背情理之處。上訴意旨未提出任何積極證據,執意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之認定理由扞格唐突云云,亦無足採。從而,檢察官此部分上訴均無理由,依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455條之26第1項,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7條、第8條第2項前段、第11條第1項、第4項、第5項後段、第17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3條、第21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8款、第59條、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2款、第3項、第5項、第38條之2 第1項、第219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珮瑜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筵銘提起上訴,檢察官黃建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部分,檢察官提起上訴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為限。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4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 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或 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姓名 │任職單位 │任職期間(民國) │ ├──┼───┼──────────┼──────────┤ │一 │高則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自92年3月1日起至96年│ │ │ │分局楓子林派出所(支│6月4日止 │ │ │ │援同分局警備隊車禍處│ │ │ │ │理小組) │ │ │ │ ├──────────┼──────────┤ │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自96年6月4日起至99年│ │ │ │分局警備隊 │3月2日止 │ │ │ ├──────────┼──────────┤ │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自99年3月2日起至101 │ │ │ │分局信賢派出所 │年3月6日停職 │ ├──┼───┼──────────┼──────────┤ │二 │林光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自94年12月13日起至95│ │ │ │分局清水派出所 │年7月8日止 │ │ │ ├──────────┼──────────┤ │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自95年7月8日起至100 │ │ │ │分局頂埔派出所 │年6月15日止 │ │ │ ├──────────┼──────────┤ │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自100年6月15日起至 │ │ │ │分局土城派出所 │101年9月19日停職 │ ├──┼───┼──────────┼──────────┤ │三 │林志優│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自98年10月28日起至 │ │ │ │分局龜山派出所 │101年8月1日停職 │ ├──┼───┼──────────┼──────────┤ │四 │洪上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自91年7月19日起至95 │ │ │ │分局大林派出所 │年6月1日止 │ │ │ ├──────────┼──────────┤ │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自95年6月1日起至95年│ │ │ │分局坪頂派出所 │8月22日止 │ │ │ ├──────────┼──────────┤ │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自95年8月22日起至98 │ │ │ │分局迴龍派出所 │年6月15日止 │ │ │ ├──────────┼──────────┤ │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自98年6月15日起至99 │ │ │ │分局大埔派出所 │年8月9日止,101年1月│ │ │ │ │31日自願退休 │ ├──┼───┼──────────┼──────────┤ │五 │潘文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自96年3月13日起至97 │ │ │ │警察大隊三峽分隊 │年6月10日止 │ │ │ ├──────────┼──────────┤ │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自97年6月10日起至101│ │ │ │警察大隊土城分隊 │年5月30日停職 │ └──┴───┴──────────┴──────────┘ 附表二: ┌──┬──────┬─────────┬────────┐ │編號│姓名 │任職公司 │任職期間(民國)│ ├──┼──────┼─────────┼────────┤ │一 │賴文章 │泰安產險公司 │自85年12月2日起 │ │ │ │ │至99年2月28日離 │ │ │ │ │職 │ │ │ ├─────────┼────────┤ │ │ │臺灣產險公司 │自99年3月8日起至│ │ │ │ │101年3月6日停職 │ ├──┼──────┼─────────┼────────┤ │二 │楊文謙 │泰安產險公司 │自84年3月13日至 │ │ │ │ │101年7月18日停職│ ├──┼──────┼─────────┼────────┤ │三 │劉容任 │第一產險公司 │自94年4月21日起 │ │ │ │ │至102年4月2日解 │ │ │ │ │僱 │ ├──┼──────┼─────────┼────────┤ │四 │曾士民 │富邦產險公司 │自83年7月1日起至│ │ │ │ │101年5月31日離職│ ├──┼──────┼─────────┼────────┤ │五 │許財富 │新光產險公司 │自82年5月21日至 │ │ │ │ │103年4月30日離職│ ├──┼──────┼─────────┼────────┤ │六 │徐育群 │泰安產險公司 │自84年7月1日起至│ │ │ │ │98年9月30日止離 │ │ │ │ │職 │ ├──┼──────┼─────────┼────────┤ │七 │林凡普 │第一產險公司 │自89年2月10日起 │ │ │ │ │至97年3月31日止 │ │ │ │ │離職 │ ├──┼──────┼─────────┼────────┤ │八 │洪永霖 │泰安產險公司 │自89年11月13日起│ │ │ │ │至101年3月31日止│ │ │ │ │離職 │ └──┴──────┴─────────┴────────┘ 附表三: ┌─┬──┬────┬──┬───┬──────┬──────┬──────┬───────┬──────────┬────┐ │編│保險│被保險人│理算│行為人│虛偽交通事故│偽造醫療調解│虛偽申請業務│宣告罪刑 │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犯罪所得│ │號│公司├────┤日期│ │文件 │文件 │文件 │ │押 │(新臺幣)│ │ │ │駕駛人 │(民│ │ │ │ │ │ │ │ │ ├──┼────┤國)│ │ │ │ │ │ │ │ │ │賠案│被害人 │ │ │ │ │ │ │ │ │ │ │號碼├────┤ │ │ │ │ │ │ │ │ │ │(險│不實事故│ │ │ │ │ │ │ │ │ │ │種)│日(民國)│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賠金額│ │ │ │ │ │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 │ │ │ │ │ │ │ │匯款帳戶│ │ │ │ │ │ │ │ │ ├─┼──┼────┼──┼───┼──────┼──────┼──────┼───────┼──────────┼────┤ │1 │泰安│林鼎翔 │96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財│甲: │王國瑞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臺北縣政府│①王國瑞│ │ │產險├────┤7 月│黃菁菁│偽造之「臺北│團法人恩主公│①偽造之「領│使偽造公文書罪│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及黃菁菁│ │ │公司│林鼎翔 │19日│翁酩欽│縣政府警察局│醫院乙種診斷│款收據暨受款│,處有期徒刑壹│出所」、「警員林光輝│ 121萬元│ │ ├──┼────┤ │楊文謙│土城分局交通│證明書」私文│人電匯同意書│年參月。 │」印章各壹枚,及在「│②翁酩欽│ │ │8196│陳聰智 │ │ │車禍處理小組│書2紙 │」私文書1紙 │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 5萬元 │ │ │G005├────┤ │ │道路交通事故│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翁酩欽共同犯行│分局交通車禍處理小組│③楊文謙│ │ │6( │95年2 月│ │ │調查報告表」│團法人恩主公│車險理賠申請│使偽造私文書罪│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31萬元│ │ │強制│15日 │ │ │公文書1份 │醫院收據」私│書」私文書1 │,處有期徒刑參│表」文件上偽造之「臺│ │ │ │) ├────┤ │ │ │文書7紙 │紙 │月,如易科罰金│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 │ │ │ │157 萬46│ │ │ │③偽造之「長│③偽造之「受│,以新臺幣壹仟│局清水派出所」、「警│ │ │ │ │80元 │ │ │ │庚紀念醫院診│益人領款收據│元折算壹日。 │員林光輝」印文各壹枚│ │ │ │ ├────┤ │ │ │斷證明書」私│」私文書1紙 │ │、「林光輝」署押壹枚│ │ │ │ │陳聰智向│ │ │ │文書1紙 │④偽造之「授│ │(起訴書漏載)。 │ │ │ │ │中華郵政│ │ │ │④偽造之「長│權同意查詢病│ │②偽造之「財團法人恩│ │ │ │ │股份有限│ │ │ │庚紀念醫院費│歷聲明書」私│ │主公醫院證明書專用關│ │ │ │ │公司(下│ │ │ │用」私文書11│文書1紙 │ │防」、「主00173醫00 │ │ │ │ │稱郵局)│ │ │ │紙 │⑤偽造之「同│ │2473李建明」、「主00│ │ │ │ │開設之帳│ │ │ │ │意複檢聲明書│ │166醫002527陳正蔚」 │ │ │ │ │號:0281│ │ │ │ │」私文書1紙 │ │印章各壹枚,及在「財│ │ │ │ │00000000│ │ │ │ │⑥偽造之「免│ │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 │ │ │ │79號 │ │ │ │ │用統一發票收│ │診斷證明書」文件上偽│ │ │ │ │ │ │ │ │ │據」私文書2 │ │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 │ │ │ │ │ │ │ │ │紙 │ │醫院證明書專用關防」│ │ │ │ │ │ │ │ │ │⑦偽造之「計│ │印文共貳枚、「主0017│ │ │ │ │ │ │ │ │ │程車專用收據│ │3醫002473李建明」、 │ │ │ │ │ │ │ │ │ │」私文書14紙│ │「主00166醫002527陳 │ │ │ │ │ │ │ │ │ │⑧偽造之「福│ │正蔚」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寧安養中心收│ │③偽造之「恩主公醫院│ │ │ │ │ │ │ │ │ │據」私文書2 │ │莊碧珠收費章」、「恩│ │ │ │ │ │ │ │ │ │紙 │ │主公醫院曾慧雯收費章│ │ │ │ │ │ │ │ │ │ │ │」、「恩主公醫院吳敏│ │ │ │ │ │ │ │ │ │ │ │儀收費章」印章各壹枚│ │ │ │ │ │ │ │ │ │ │ │,及在「財團法人恩主│ │ │ │ │ │ │ │ │ │ │ │公醫院收據」文件上偽│ │ │ │ │ │ │ │ │ │ │ │造之「恩主公醫院莊碧│ │ │ │ │ │ │ │ │ │ │ │珠收費章」印文共肆枚│ │ │ │ │ │ │ │ │ │ │ │、「恩主公醫院曾慧雯│ │ │ │ │ │ │ │ │ │ │ │收費章」印文共貳枚、│ │ │ │ │ │ │ │ │ │ │ │「恩主公醫院吳敏儀收│ │ │ │ │ │ │ │ │ │ │ │費章」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財團法人長│ │ │ │ │ │ │ │ │ │ │ │庚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 │ │ │ │ │ │ │ │ │ │ │明專用」、「陳敏夫診│ │ │ │ │ │ │ │ │ │ │ │斷證明專用」、「MR20│ │ │ │ │ │ │ │ │ │ │ │63陳皇仲醫字第013174│ │ │ │ │ │ │ │ │ │ │ │號」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 │ │ │ │ │ │ │「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 │ │ │ │ │ │ │ │ │ │ │明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 │ │ │ │ │ │ │ │ │ │ │正章診斷證明專用」、│ │ │ │ │ │ │ │ │ │ │ │「陳敏夫診斷證明專用│ │ │ │ │ │ │ │ │ │ │ │」、「MR2063陳皇仲醫│ │ │ │ │ │ │ │ │ │ │ │字第013174號」印文各│ │ │ │ │ │ │ │ │ │ │ │壹枚、「陳皇仲」署押│ │ │ │ │ │ │ │ │ │ │ │壹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林鼎翔」、│ │ │ │ │ │ │ │ │ │ │ │「陳聰智」印章各壹枚│ │ │ │ │ │ │ │ │ │ │ │,及在「領款收據暨電│ │ │ │ │ │ │ │ │ │ │ │匯同意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林鼎翔」、「陳聰│ │ │ │ │ │ │ │ │ │ │ │智」印文各壹枚;在「│ │ │ │ │ │ │ │ │ │ │ │汽車險理賠申請書」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林鼎翔」│ │ │ │ │ │ │ │ │ │ │ │印文壹枚;在「受益人│ │ │ │ │ │ │ │ │ │ │ │領款收據」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陳聰智」印文壹枚│ │ │ │ │ │ │ │ │ │ │ │、「林鼎翔」印文共貳│ │ │ │ │ │ │ │ │ │ │ │枚;在「授權同意查詢│ │ │ │ │ │ │ │ │ │ │ │病歷聲明書」文件上偽│ │ │ │ │ │ │ │ │ │ │ │造之「陳聰智」印文壹│ │ │ │ │ │ │ │ │ │ │ │枚;在「同意複檢聲明│ │ │ │ │ │ │ │ │ │ │ │書」文件上偽造之「陳│ │ │ │ │ │ │ │ │ │ │ │聰智」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⑥扣案偽造之「順康醫│ │ │ │ │ │ │ │ │ │ │ │療器材有限公司三峽店│ │ │ │ │ │ │ │ │ │ │ │」印章壹枚,及在「免│ │ │ │ │ │ │ │ │ │ │ │用統一發票收據」文件│ │ │ │ │ │ │ │ │ │ │ │上偽造之「順康醫療器│ │ │ │ │ │ │ │ │ │ │ │材有限公司三峽店」印│ │ │ │ │ │ │ │ │ │ │ │文共貳枚。 │ │ │ │ │ │ │ │ │ │ │ │⑦偽造之「松茂交通企│ │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佳忠│ │ │ │ │ │ │ │ │ │ │ │交通有限公司」、「今│ │ │ │ │ │ │ │ │ │ │ │榮交通有限公司」、「│ │ │ │ │ │ │ │ │ │ │ │今鴻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 │ │ │ │ │ │ │計程車專用收據」文件│ │ │ │ │ │ │ │ │ │ │ │上偽造之「松茂交通企│ │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印文共柒│ │ │ │ │ │ │ │ │ │ │ │枚、「佳忠交通有限公│ │ │ │ │ │ │ │ │ │ │ │司」印文共參枚、「今│ │ │ │ │ │ │ │ │ │ │ │榮交通有限公司」、「│ │ │ │ │ │ │ │ │ │ │ │今鴻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印文各貳枚。 │ │ │ │ │ │ │ │ │ │ │ │⑧扣案偽造之「福寧安│ │ │ │ │ │ │ │ │ │ │ │養中心」印章壹枚,及│ │ │ │ │ │ │ │ │ │ │ │在「福寧安養中心收據│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福寧│ │ │ │ │ │ │ │ │ │ │ │安養中心」印文共貳枚│ │ ├─┼──┼────┼──┼───┼──────┼──────┼──────┼───────┼──────────┼────┤ │2 │泰安│陳雪芳 │96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財│甲: │王國瑞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恩│①王國瑞│ │ │產險├────┤1 月│黃菁菁│內容不實之「│團法人恩主公│①偽造之「領│使偽造私文書罪│主公醫院證明書專用關│及黃菁菁│ │ │公司│陳俊鑫 │19日│翁酩欽│臺北縣政府警│醫院乙種診斷│款收據暨受款│,處有期徒刑肆│防」、「主00188 醫00│ 120萬元│ │ ├──┼────┤ │孫仲強│察局三峽分局│證明書」私文│人電匯同意書│月,如易科罰金│3725邱建才」、「主00│②翁酩欽│ │ │0895│黃沈英梅│ │楊文謙│鶯歌車禍處理│書3紙 │」私文書1紙 │,以新臺幣壹仟│146醫029162葉伯庭」 │ 5萬元 │ │ │W092├────┤ │ │小組道路交通│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元折算壹日;減│印章各壹枚,及在「財│③孫仲強│ │ │7 (│95年8 月│ │ │事故調查表」│團法人恩主公│車險理賠申請│為有期徒刑貳月│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 17萬元│ │ │任意│25日 │ │ │公文書1份 │醫院收據」私│書」私文書1 │,如易科罰金,│診斷證明書」文件上偽│④楊文謙│ │ │)、├────┤ │ │ │文書5紙 │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 35萬元│ │ │8196│179 萬34│ │ │ │ │③偽造之「授│折算壹日。 │醫院證明書專用關防」│ │ │ │G001│00元(任│ │ │ │ │權同意查詢病│ │印文共參枚、「主0018│ │ │ │2 (│意:23萬│ │ │ │ │歷聲明書」私│翁酩欽共同犯行│8醫003725邱建才」印 │ │ │ │強制│1145元+ │ │ │ │ │文書1紙 │使偽造私文書罪│文共貳枚、「主01146 │ │ │ │) │強制:15│ │ │ │ │④偽造之「同│,處有期徒刑參│醫029162葉伯庭」印文│ │ │ │ │6 萬2255│ │ │ │ │意複檢聲明書│月,如易科罰金│壹枚 │ │ │ │ │元) │ │ │ │ │」私文書1紙 │,以新臺幣壹仟│②偽造之「恩主公醫院│ │ │ │ ├────┤ │ │ │ │⑤偽造之「強│元折算壹日;減│莊碧珠收費章」、「恩│ │ │ │ │黃沈英梅│ │ │ │ │制汽車責任保│為有期徒刑壹月│主公醫院曾慧雯收費章│ │ │ │ │向郵局開│ │ │ │ │險受益人領款│又拾伍日,如易│」、「恩主公醫院吳敏│ │ │ │ │設之帳號│ │ │ │ │收據暨行使代│科罰金,以新臺│」儀收費章」印章各壹│ │ │ │ │:028100│ │ │ │ │位權告知書」│幣壹仟元折算壹│枚,及在「財團法人恩│ │ │ │ │00000000│ │ │ │ │私文書1紙 │日。 │主公醫院收據」文件上│ │ │ │ │號 │ │ │ │ │⑥偽造之「汽│ │偽造之「恩主公醫院莊│ │ │ │ │ │ │ │ │ │車險理賠文件│ │碧珠收費章」、「恩主│ │ │ │ │ │ │ │ │ │簽收單」私文│ │公醫院吳敏儀收費章」│ │ │ │ │ │ │ │ │ │書1紙 │ │印文各貳枚、「恩主公│ │ │ │ │ │ │ │ │ │⑦偽造之「免│ │醫院曾慧雯收費章」印│ │ │ │ │ │ │ │ │ │用統一發票收│ │文壹枚 │ │ │ │ │ │ │ │ │ │據」私文書2 │ │③偽造之「陳雪芳」印│ │ │ │ │ │ │ │ │ │紙 │ │章共貳枚、「黃沈英梅│ │ │ │ │ │ │ │ │ │⑧偽造之「證│ │」印章壹枚,及在「領│ │ │ │ │ │ │ │ │ │明單」私文書│ │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 │ │ │ │ │ │ │ │ │1紙 │ │意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⑨偽造之「和│ │陳雪芳」、「黃沈英梅│ │ │ │ │ │ │ │ │ │解書」私文書│ │」印文各壹枚;在「汽│ │ │ │ │ │ │ │ │ │1紙 │ │車險理賠申請書」文件│ │ │ │ │ │ │ │ │ │⑩偽造之「協│ │上偽造之「陳雪芳」印│ │ │ │ │ │ │ │ │ │議書」私文書│ │文、署押各壹枚;在「│ │ │ │ │ │ │ │ │ │1紙(起訴書 │ │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 │ │ │ │ │ │ │ │ │漏載) │ │書」文件上偽造之「黃│ │ │ │ │ │ │ │ │ ├──────┤ │沈英梅」印文、署押各│ │ │ │ │ │ │ │ │ │乙: │ │壹枚;在「同意複檢聲│ │ │ │ │ │ │ │ │ │①登載不實之│ │明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汽車險理賠│ │黃沈英梅」印文、署押│ │ │ │ │ │ │ │ │ │申請書」業務│ │各壹枚;在「強制汽車│ │ │ │ │ │ │ │ │ │文書1份 │ │責任保險受益人領款收│ │ │ │ │ │ │ │ │ │②登載不實之│ │據暨行使代位權告知書│ │ │ │ │ │ │ │ │ │「『理賠宅急│ │」文件上偽造之「黃沈│ │ │ │ │ │ │ │ │ │便』強制險標│ │英梅」印文、署押各壹│ │ │ │ │ │ │ │ │ │竿服務PDCA檢│ │枚;在「汽車險理賠文│ │ │ │ │ │ │ │ │ │核表」、「『│ │件簽收單」文件上偽造│ │ │ │ │ │ │ │ │ │理賠宅急便』│ │之「陳雪芳」印文壹枚│ │ │ │ │ │ │ │ │ │標竿服務PDCA│ │;在「和解書」文件上│ │ │ │ │ │ │ │ │ │檢核表」業務│ │偽造之「陳雪芳」、「│ │ │ │ │ │ │ │ │ │文書各1份 │ │黃沈英梅」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 │;在「協議書」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陳雪芳」印文│ │ │ │ │ │ │ │ │ │ │ │壹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臻祥有限公│ │ │ │ │ │ │ │ │ │ │ │司」印章壹枚,及在「│ │ │ │ │ │ │ │ │ │ │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臻祥有限│ │ │ │ │ │ │ │ │ │ │ │公司」印文共貳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林麗美」印│ │ │ │ │ │ │ │ │ │ │ │章壹枚,及在「證明單│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林麗│ │ │ │ │ │ │ │ │ │ │ │美」印文壹枚 │ │ ├─┼──┼────┼──┼───┼──────┼──────┼──────┼───────┼──────────┼────┤ │3 │泰安│邢鎮福 │96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天│甲: │王國瑞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天│①王國瑞│ │ │產險├────┤4 月│黃菁菁│登載不實之「│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領│使登載不實公文│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斷│及黃菁菁│ │ │公司│曾英碩 │3 日│翁酩欽│新店分局警備│院乙種診斷證│款收據暨受款│書罪,處有期徒│書專用(門)」、「孫│ 114萬元│ │ ├──┼────┤ │高則芳│隊車禍處理小│明書」私文書│人電匯同意書│刑壹年參月;減│明傑印診斷專用(門)│②翁酩欽│ │ │7395│許家瑜 │ │劉全英│組A2類道路交│3 紙 │」私文書1 紙│為有期徒刑柒月│」印章各壹枚,及在「│ 5萬元 │ │ │W100├────┤ │賴文章│通事故調查表│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又拾伍日。 │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③劉全英│ │ │6 (│95年11月│ │ │」公文書1份 │團法人天主教│車險理賠申請│ │斷證明書」文件上偽造│ 17萬元│ │ │任意│30日 │ │ │ │耕莘醫院醫療│書」私文書1 │翁酩欽共同犯行│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耕│④賴文章│ │ │)、├────┤ │ │ │費用收據」私│紙 │使偽造私文書罪│莘醫院圖章診斷書專用│ 34萬元│ │ │7396│170 萬元│ │ │ │文書3 紙 │③偽造之「受│,處有期徒刑參│(門)」、「孫明傑印│ │ │ │G006│(任意:│ │ │ │ │益人領款收據│月,如易科罰金│診斷專用(門)」印文│ │ │ │0 (│28萬9492│ │ │ │ │」私文書1 紙│,以新臺幣壹仟│各參枚 │ │ │ │強制│元+ 強制│ │ │ │ │④偽造之「授│元折算壹日;減│②偽造之「財團法人天│ │ │ │) │:141 萬│ │ │ │ │權同意查詢病│為有期徒刑壹月│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0508元)│ │ │ │ │歷聲明書」私│又拾伍日,如易│章呂曉芳」印章壹枚,│ │ │ │ ├────┤ │ │ │ │文書1 紙 │科罰金,以新臺│及在「財團法人天主教│ │ │ │ │許家瑜向│ │ │ │ │⑤偽造之「同│幣壹仟元折算壹│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 │ │ │ │中國信託│ │ │ │ │意複檢聲明書│日。 │」文件上偽造之「財團│ │ │ │ │商業銀行│ │ │ │ │」私文書1 紙│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 │ │ │ │(下稱中│ │ │ │ │⑥偽造之「汽│高則芳共同犯行│費批價章呂曉芳」印文│ │ │ │ │信銀行)│ │ │ │ │車險理賠文件│使登載不實公文│共參枚 │ │ │ │ │開設之帳│ │ │ │ │簽收單」私文│書罪,處有期徒│③偽造之「邢鎮福」、│ │ │ │ │號:2995│ │ │ │ │書1紙 │刑壹年陸月;減│「曾英碩」、「許家瑜│ │ │ │ │00000000│ │ │ │ │⑦偽造之「免│為有期徒刑玖月│」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號 │ │ │ │ │用統一發票收│。 │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 │ │ │ │ │ │ │ │ │據」私文書3 │ │同意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紙 │劉全英共同犯行│「邢鎮福」、「許家瑜│ │ │ │ │ │ │ │ │ │⑧偽造之「和│使偽造私文書罪│」印文各壹枚;「汽車│ │ │ │ │ │ │ │ │ │解書」私文書│,處有期徒刑參│險理賠申請書」文件上│ │ │ │ │ │ │ │ │ │1紙 │月,如易科罰金│偽造之「邢鎮福」印文│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壹枚;「受益人領款收│ │ │ │ │ │ │ │ │ │乙: │元折算壹日;減│據」文件上偽造之「邢│ │ │ │ │ │ │ │ │ │①登載不實之│為有期徒刑壹月│鎮福」、「曾英碩」、│ │ │ │ │ │ │ │ │ │「汽車險理賠│又拾伍日,如易│「許家瑜」印文、署押│ │ │ │ │ │ │ │ │ │申請書」業務│科罰金,以新臺│各壹枚;在「授權同意│ │ │ │ │ │ │ │ │ │文書1份 │幣壹仟元折算壹│查詢病歷聲明書」文件│ │ │ │ │ │ │ │ │ │②登載不實之│日。 │上偽造之「許家瑜」印│ │ │ │ │ │ │ │ │ │「『理賠宅急│ │文、署押各壹枚;在「│ │ │ │ │ │ │ │ │ │便』強制險標│ │同意複檢聲明書」文件│ │ │ │ │ │ │ │ │ │竿服務PDCA檢│ │上偽造之「許家瑜」印│ │ │ │ │ │ │ │ │ │核表」、「『│ │文、署押各壹枚;在「│ │ │ │ │ │ │ │ │ │理賠宅急便』│ │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 │ │ │ │ │ │ │ │ │標竿服務PDCA│ │」文件上偽造之「許家│ │ │ │ │ │ │ │ │ │檢核表」業務│ │瑜」印文壹枚;在「和│ │ │ │ │ │ │ │ │ │文書各1份 │ │解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邢鎮福」、「曾英碩」│ │ │ │ │ │ │ │ │ │ │ │、「許家瑜」印文各壹│ │ │ │ │ │ │ │ │ │ │ │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周柔君」印│ │ │ │ │ │ │ │ │ │ │ │章壹枚,及在「免用統│ │ │ │ │ │ │ │ │ │ │ │一發票收據」文件上偽│ │ │ │ │ │ │ │ │ │ │ │造之「周柔君」印文共│ │ │ │ │ │ │ │ │ │ │ │參枚 │ │ ├─┼──┼────┼──┼───┼──────┼──────┼──────┼───────┼──────────┼────┤ │4 │泰安│洪崇欽 │96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長│甲: │王國瑞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長│①王國瑞│ │ │產險├────┤3 月│黃菁菁│內容不實之「│庚紀念醫院診│①偽造之「領│使偽造私文書罪│庚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及黃菁菁│ │ │公司│洪崇欽 │6 日│翁酩欽│桃園縣政府警│斷證明書」私│款收據暨受款│,處有期徒刑肆│明專用」、「陳敏夫診│ 170萬元│ │ ├──┼────┤ │孫仲強│察局桃園分局│文書3 紙 │人電匯同意書│月,如易科罰金│斷證明專用」、「MR20│②翁酩欽│ │ │0895│莊珊莉 │ │洪永霖│道路交通事故│②偽造之「長│」私文書1 紙│,以新臺幣壹仟│43孫銘輝醫字第013408│ 5萬元 │ │ │W132├────┤ │ │現場圖」公文│庚紀念醫院費│②偽造之「汽│元折算壹日;減│號」印章各壹枚、扣案│③孫仲強│ │ │1( │95年12月│ │ │書1份 │用收據」私文│車險理賠申請│為有期徒刑貳月│偽造之「MR1836陳子勇│ 25萬元│ │ │任意│23日 │ │ │ │書4 紙 │書」私文書1 │,如易科罰金,│醫字第012199號」印章│④洪永霖│ │ │)、├────┤ │ │ │ │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壹枚,及在「長庚紀念│ 50萬元│ │ │0895│250萬元 │ │ │ │ │③偽造之「受│折算壹日。 │醫院診斷證明書」文件│ │ │ │G026│(任意:│ │ │ │ │益人領款收據│ │上偽造之「財團法人長│ │ │ │7 (│85萬3075│ │ │ │ │」私文書1 紙│翁酩欽共同犯行│庚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 │ │ │強制│元+ 強制│ │ │ │ │④偽造之「授│使偽造私文書罪│明專用」、「陳敏夫診│ │ │ │) │:164 萬│ │ │ │ │權同意查詢病│,處有期徒刑參│斷證明專用」印文各參│ │ │ │ │6925元)│ │ │ │ │歷聲明書」私│月,如易科罰金│枚、「MR1836陳子勇醫│ │ │ │ ├────┤ │ │ │ │文書1 紙 │,以新臺幣壹仟│字第012199號」印文共│ │ │ │ │莊珊莉向│ │ │ │ │⑤偽造之「同│元折算壹日;減│肆枚、「陳子勇」署押│ │ │ │ │郵局開設│ │ │ │ │意複檢聲明書│為有期徒刑壹月│共貳枚、「MR2043孫銘│ │ │ │ │之帳號:│ │ │ │ │」私文書1 紙│又拾伍日,如易│輝醫字第013408號」印│ │ │ │ │0000000 │ │ │ │ │⑥偽造之「汽│科罰金,以新臺│文共貳枚 │ │ │ │ │0000000 │ │ │ │ │車險理賠文件│幣壹仟元折算壹│②偽造之「洪崇欽」、│ │ │ │ │號 │ │ │ │ │簽收單」私文│日。 │「莊珊莉」印章各壹枚│ │ │ │ │ │ │ │ │ │書1紙 │ │,及在「領款收據暨受│ │ │ │ │ │ │ │ │ │⑦偽造之「證│ │款人電匯同意書」文件│ │ │ │ │ │ │ │ │ │明單」私文書│ │上偽造之「洪崇欽」、│ │ │ │ │ │ │ │ │ │1 紙 │ │「莊珊莉」印文、署押│ │ │ │ │ │ │ │ │ │⑧偽造之「和│ │各壹枚;「汽車險理賠│ │ │ │ │ │ │ │ │ │解書」私文書│ │申請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1 紙 │ │「洪崇欽」印文、署押│ │ │ │ │ │ │ │ │ ├──────┤ │各壹枚;「受益人領款│ │ │ │ │ │ │ │ │ │乙: │ │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①登載不實之│ │洪崇欽」印文、署押各│ │ │ │ │ │ │ │ │ │「汽車險理賠│ │壹枚、「莊珊莉」印文│ │ │ │ │ │ │ │ │ │申請書」業務│ │壹枚、署押共貳枚;在│ │ │ │ │ │ │ │ │ │文書1份 │ │「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 │ │ │ │ │ │ │ │ │②登載不實之│ │明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理賠宅急│ │莊珊莉」印文、署押各│ │ │ │ │ │ │ │ │ │便』強制險標│ │壹枚;在「同意複檢聲│ │ │ │ │ │ │ │ │ │竿服務PDCA檢│ │明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核表」、「『│ │莊珊莉」印文、署押各│ │ │ │ │ │ │ │ │ │理賠宅急便』│ │壹枚;在「汽車險理賠│ │ │ │ │ │ │ │ │ │標竿服務PDCA│ │文件簽收單」文件上偽│ │ │ │ │ │ │ │ │ │檢核表」業務│ │造之「莊珊莉」印文、│ │ │ │ │ │ │ │ │ │文書各1份 │ │署押各壹枚;在「和解│ │ │ │ │ │ │ │ │ │ │ │書」文件上偽造之「洪│ │ │ │ │ │ │ │ │ │ │ │崇欽」、「莊珊莉」印│ │ │ │ │ │ │ │ │ │ │ │文各壹枚 │ │ │ │ │ │ │ │ │ │ │ │③偽造之「曾玉英」印│ │ │ │ │ │ │ │ │ │ │ │章壹枚,及在「證明單│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曾玉│ │ │ │ │ │ │ │ │ │ │ │英」印文壹枚 │ │ ├─┼──┼────┼──┼───┼──────┼──────┼──────┼───────┼──────────┼────┤ │5 │泰安│徐聖堂 │96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財│甲: │王國瑞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恩│①王國瑞│ │ │產險├────┤5 月│黃菁菁│內容不實之「│團法人恩主公│①偽造之「領│使偽造私文書罪│主公醫院證明書專用關│及黃菁菁│ │ │公司│徐聖堂 │29日│孫仲強│臺北縣政府警│醫院乙種診斷│款收據暨受款│,處有期徒刑肆│防」、「主00188 醫00│ 113萬元│ │ ├──┼────┤ │洪永霖│察局三峽分局│證明書」私文│人電匯同意書│月,如易科罰金│3725邱建才」、「主00│②孫仲強│ │ │0896│莊薰憶 │ │ │鶯歌車禍處理│書2紙 │」私文書2 紙│,以新臺幣壹仟│166 醫002527陳正蔚」│ 16萬元│ │ │W032├────┤ │ │小組道路交通│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元折算壹日。 │印章各壹枚,及在「財│③洪永霖│ │ │2 (│96年4 月│ │ │事故調查表」│團法恩主公醫│車險理賠申請│ │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 32萬元│ │ │任意│17日 │ │ │公文書1份 │院收據」私文│書」私文書1 │ │診斷證明書」文件上偽│ │ │ │)、├────┤ │ │ │書4紙 │紙 │ │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 │ │ │0896│162 萬53│ │ │ │ │③偽造之「受│ │醫院證明書專用關防」│ │ │ │G007│60元(任│ │ │ │ │益人領款收據│ │印文共貳枚、「主0018│ │ │ │8( │意:50萬│ │ │ │ │」私文書1 紙│ │8 醫003725邱建才」、│ │ │ │強制│元+ 強制│ │ │ │ │④偽造之「授│ │「主00166 醫002527陳│ │ │ │) │:112萬 │ │ │ │ │權同意查詢病│ │正蔚」印文各壹枚 │ │ │ │ │5360元)│ │ │ │ │歷聲明書」私│ │②偽造之「恩主公醫院│ │ │ │ ├────┤ │ │ │ │文書1 紙 │ │莊碧珠收費章」、「恩│ │ │ │ │莊薰憶向│ │ │ │ │⑤偽造之「同│ │主公醫院曾慧雯收費章│ │ │ │ │中信銀行│ │ │ │ │意複檢聲明書│ │」、「恩主公醫院吳敏│ │ │ │ │開設之帳│ │ │ │ │」私文書1 紙│ │儀收費章」印章各壹枚│ │ │ │ │號:1295│ │ │ │ │⑥偽造之「汽│ │,及在「財團法人恩主│ │ │ │ │00000000│ │ │ │ │車險理賠文件│ │公醫院收據」文件上偽│ │ │ │ │號 │ │ │ │ │簽收單」私文│ │造之「恩主公醫院莊碧│ │ │ │ │ │ │ │ │ │書1紙 │ │珠收費章」、「恩主公│ │ │ │ │ │ │ │ │ │⑦偽造之「和│ │醫院曾慧雯收費章」印│ │ │ │ │ │ │ │ │ │解書」私文書│ │文各壹枚、「恩主公醫│ │ │ │ │ │ │ │ │ │1 紙 │ │院吳敏儀收費章」印文│ │ │ │ │ │ │ │ │ │⑧偽造之「免│ │共貳枚 │ │ │ │ │ │ │ │ │ │用統一發票收│ │③偽造之「徐聖堂」、│ │ │ │ │ │ │ │ │ │據」私文書1 │ │「莊薰憶」印章各壹枚│ │ │ │ │ │ │ │ │ │紙 │ │,及在「領款收據暨受│ │ │ │ │ │ │ │ │ │⑨偽造之「計│ │款人電匯同意書」文件│ │ │ │ │ │ │ │ │ │程車計費收據│ │上偽造之「徐聖堂」、│ │ │ │ │ │ │ │ │ │」私文書2 紙│ │「莊薰憶」印文各貳枚│ │ │ │ │ │ │ │ │ │⑩偽造之「慈│ │;「汽車險理賠申請書│ │ │ │ │ │ │ │ │ │輝安養所收據│ │」文件上偽造之「徐聖│ │ │ │ │ │ │ │ │ │」私文書2 紙│ │堂」印文壹枚;「受益│ │ │ │ │ │ │ │ │ │⑪偽造之「在│ │人領款收據」文件上偽│ │ │ │ │ │ │ │ │ │職證明」私文│ │造之「徐聖堂」印文共│ │ │ │ │ │ │ │ │ │書1 紙(起訴│ │貳枚、「莊薰憶」印文│ │ │ │ │ │ │ │ │ │書漏載) │ │、署押各壹枚;在「授│ │ │ │ │ │ │ │ │ ├──────┤ │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 │ │ │ │ │ │ │ │ │乙: │ │」文件上偽造之「莊薰│ │ │ │ │ │ │ │ │ │①登載不實之│ │憶」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 │ │ │ │ │「汽車險理賠│ │;在「同意複檢聲明書│ │ │ │ │ │ │ │ │ │申請書」業務│ │」文件上偽造之「莊薰│ │ │ │ │ │ │ │ │ │文書1份 │ │憶」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 │ │ │ │ │②登載不實之│ │;在「汽車險理賠文件│ │ │ │ │ │ │ │ │ │「『理賠宅急│ │簽收單」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便』強制險標│ │「莊薰憶」印文、署押│ │ │ │ │ │ │ │ │ │竿服務PDCA檢│ │各壹枚;在「和解書」│ │ │ │ │ │ │ │ │ │核表」、「『│ │文件上偽造之「徐聖堂│ │ │ │ │ │ │ │ │ │理賠宅急便』│ │」、「莊薰憶」印文各│ │ │ │ │ │ │ │ │ │標竿服務PDCA│ │壹枚 │ │ │ │ │ │ │ │ │ │檢核表」業務│ │④偽造之「光美醫療器│ │ │ │ │ │ │ │ │ │文書各1份 │ │材用品專賣店」印章壹│ │ │ │ │ │ │ │ │ │ │ │枚,及在「免用統一發│ │ │ │ │ │ │ │ │ │ │ │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光美醫療器材用品專│ │ │ │ │ │ │ │ │ │ │ │賣店」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鴻賓交通事│ │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印章壹枚│ │ │ │ │ │ │ │ │ │ │ │,及在「計程車計費收│ │ │ │ │ │ │ │ │ │ │ │據」文件上偽造之「鴻│ │ │ │ │ │ │ │ │ │ │ │賓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印文共貳枚 │ │ │ │ │ │ │ │ │ │ │ │⑥偽造之「慈輝安養所│ │ │ │ │ │ │ │ │ │ │ │」印章壹枚,及在「慈│ │ │ │ │ │ │ │ │ │ │ │輝安養所收據」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慈輝安養所」│ │ │ │ │ │ │ │ │ │ │ │印文共貳枚 │ │ │ │ │ │ │ │ │ │ │ │⑦偽造之「信達國際貿│ │ │ │ │ │ │ │ │ │ │ │易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 │ │ │ │ │ │ │ │ │ │壹枚,及在「在職證明│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信達│ │ │ │ │ │ │ │ │ │ │ │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印文壹枚 │ │ ├─┼──┼────┼──┼───┼──────┼──────┼──────┼───────┼──────────┼────┤ │6 │泰安│黃萱萱 │96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天│甲: │王國瑞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天│①王國瑞│ │ │產險├────┤8 月│黃菁菁│登載不實之「│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領│使登載不實公文│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斷│及黃菁菁│ │ │公司│劉昌瑩 │21日│高則芳│新店分局警備│院乙種診斷證│款收據暨受款│書罪,處有期徒│書專用(門)」、「張│ 319萬元│ │ ├──┼────┤ │洪永霖│隊車禍處理小│明書」私文書│人電匯同意書│刑壹年參月。 │本立印診斷專用(門)│②洪永霖│ │ │0896│張竹齡 │ │ │組A2類道路交│4 紙 │」私文書2 紙│ │」、「孫明傑印診斷專│ 35萬元│ │ │W044├────┤ │ │通事故調查表│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高則芳共同犯行│用(門)」印章各壹枚│ │ │ │1( │96年5 月│ │ │」公文書1份 │團法人天主教│車險理賠申請│使登載不實公文│,及在「天主教耕莘醫│ │ │ │任意│20日 │ │ │ │耕莘醫院醫療│書」私文書1 │書罪,處有期徒│院乙種診斷證明書」文│ │ │ │)、├────┤ │ │ │費用收據」私│紙 │刑壹年陸月。 │件上偽造之「財團法人│ │ │ │0896│355 萬20│ │ │ │文書8紙(起 │③偽造之「受│ │天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 │ │ │G009│42元(任│ │ │ │訴書誤載為7 │益人領款收據│ │斷書專用(門)」印文│ │ │ │8( │意:200 │ │ │ │紙) │」私文書1 紙│ │共肆枚、「張本立印診│ │ │ │強制│萬元+ 強│ │ │ │③偽造之「桃│④偽造之「授│ │斷專用(門)」、「孫│ │ │ │) │制:155 │ │ │ │園縣平鎮市調│權同意查詢病│ │明傑印診斷專用(門)│ │ │ │ │萬2042元│ │ │ │解委員會調解│歷聲明書」私│ │」印文各貳枚 │ │ │ │ │) │ │ │ │書」公文書2 │文書1紙 │ │②偽造之「財團法人天│ │ │ │ ├────┤ │ │ │紙(起訴書誤│⑤偽造之「同│ │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張竹齡向│ │ │ │載為1紙) │意複檢聲明書│ │章呂曉芳」、「財團法│ │ │ │ │郵局開設│ │ │ │ │」私文書1 紙│ │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費│ │ │ │ │之帳號:│ │ │ │ │⑥偽造之「汽│ │批價章陳姿婷」印章各│ │ │ │ │0000000 │ │ │ │ │車險理賠文件│ │壹枚,及在「財團法人│ │ │ │ │0000000 │ │ │ │ │簽收單」私文│ │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 │ │ │ │號 │ │ │ │ │書1紙 │ │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⑦偽造之「估│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 │ │ │ │ │ │ │ │ │價文單」私文│ │醫院收費批價章呂曉芳│ │ │ │ │ │ │ │ │ │書1紙 │ │」印文共參枚、「財團│ │ │ │ │ │ │ │ │ ├──────┤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 │ │ │ │ │ │ │ │ │乙: │ │費批價章陳姿婷」印文│ │ │ │ │ │ │ │ │ │①登載不實之│ │共伍枚 │ │ │ │ │ │ │ │ │ │「汽車險理賠│ │③偽造之「桃園縣平鎮│ │ │ │ │ │ │ │ │ │申請書」業務│ │市調解委員會」、「調│ │ │ │ │ │ │ │ │ │文書1份 │ │解會主席黃教文」、「│ │ │ │ │ │ │ │ │ │②登載不實之│ │調解會秘書楊永成」、│ │ │ │ │ │ │ │ │ │「『理賠宅急│ │「陳盛本」、「林進達│ │ │ │ │ │ │ │ │ │便』強制險標│ │」、「鍾儀婷」印章各│ │ │ │ │ │ │ │ │ │竿服務PDCA檢│ │壹枚,及在「桃園縣平│ │ │ │ │ │ │ │ │ │核表」、「『│ │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 │ │ │ │ │ │ │ │理賠宅急便』│ │」文件上偽造之「桃園│ │ │ │ │ │ │ │ │ │標竿服務PDCA│ │縣平鎮市調解委員會」│ │ │ │ │ │ │ │ │ │檢核表」業務│ │印文壹枚、「調解會主│ │ │ │ │ │ │ │ │ │文書各1份 │ │席黃教文」、「調解會│ │ │ │ │ │ │ │ │ │ │ │秘書楊永成」、「陳盛│ │ │ │ │ │ │ │ │ │ │ │本」、「林進達」、「│ │ │ │ │ │ │ │ │ │ │ │鍾儀婷」印文各貳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黃萱萱」、│ │ │ │ │ │ │ │ │ │ │ │「劉昌螢」、「張竹齡│ │ │ │ │ │ │ │ │ │ │ │」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 │ │ │ │ │ │ │桃園縣平鎮市調解委員│ │ │ │ │ │ │ │ │ │ │ │會調解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黃萱萱」印文壹枚│ │ │ │ │ │ │ │ │ │ │ │、「劉昌螢」、「張竹│ │ │ │ │ │ │ │ │ │ │ │齡」印文、署押各貳枚│ │ │ │ │ │ │ │ │ │ │ │;在「領款收據暨受款│ │ │ │ │ │ │ │ │ │ │ │人電匯同意書」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黃萱萱、「劉│ │ │ │ │ │ │ │ │ │ │ │昌螢」、「張竹齡」印│ │ │ │ │ │ │ │ │ │ │ │文各壹枚;在「汽車險│ │ │ │ │ │ │ │ │ │ │ │理賠申請書」文件上偽│ │ │ │ │ │ │ │ │ │ │ │造之「黃萱萱」印文壹│ │ │ │ │ │ │ │ │ │ │ │枚;在「受益人領款收│ │ │ │ │ │ │ │ │ │ │ │據」文件上偽造之「黃│ │ │ │ │ │ │ │ │ │ │ │萱萱」、「張竹齡」、│ │ │ │ │ │ │ │ │ │ │ │「劉昌螢」印文、署押│ │ │ │ │ │ │ │ │ │ │ │各壹枚;在「授權同意│ │ │ │ │ │ │ │ │ │ │ │查詢病歷聲明書」文件│ │ │ │ │ │ │ │ │ │ │ │上偽造之「張竹齡」印│ │ │ │ │ │ │ │ │ │ │ │文、署押各壹枚;在「│ │ │ │ │ │ │ │ │ │ │ │同意複檢聲明書」文件│ │ │ │ │ │ │ │ │ │ │ │上偽造之「張竹齡」印│ │ │ │ │ │ │ │ │ │ │ │文壹枚;在「汽車險理│ │ │ │ │ │ │ │ │ │ │ │賠文件簽收單」偽造之│ │ │ │ │ │ │ │ │ │ │ │「張竹齡」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光美醫療器│ │ │ │ │ │ │ │ │ │ │ │材用品專賣店」印章壹│ │ │ │ │ │ │ │ │ │ │ │枚,及在「估價單」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光美醫療│ │ │ │ │ │ │ │ │ │ │ │器材用品專賣店」印文│ │ │ │ │ │ │ │ │ │ │ │壹枚 │ │ ├─┼──┼────┼──┼───┼──────┼──────┼──────┼───────┼──────────┼────┤ │7 │泰安│徐映虹 │96年│王國瑞│無 │①偽造之「長│甲: │王國瑞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長│①王國瑞│ │ │產險├────┤7 月│黃菁菁│ │庚紀念醫院診│①偽造之「領│使偽造私文書罪│庚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及黃菁菁│ │ │公司│徐映虹 │27日│翁酩欽│ │斷證明書」私│款收據暨受款│,處有期徒刑肆│明專用」、「陳敏夫診│ 58萬元 │ │ ├──┼────┤ │劉全英│ │文書2紙 │人電匯同意書│月,如易科罰金│斷證明專用」、印章各│②翁酩欽│ │ │7396│洪惠君 │ │賴文章│ │②偽造之「長│」私文書1 紙│,以新臺幣壹仟│壹枚,及在「長庚紀念│ 5萬元 │ │ │W045├────┤ │ │ │庚紀念醫院費│②偽造之「汽│元折算壹日。 │醫院診斷證明書」文件│③劉全英│ │ │8( │96年6 月│ │ │ │用收據」私文│車險理賠申請│ │上偽造之「財團法人長│ 9萬元 │ │ │任意│12日 │ │ │ │書3 紙 │書」私文書1 │翁酩欽共同犯行│庚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④賴文章│ │ │)、├────┤ │ │ │ │紙 │使偽造私文書罪│明專用」、「陳敏夫診│ 18萬元│ │ │7396│90萬元(│ │ │ │ │③偽造之「受│,處有期徒刑參│斷證明專用」、「MR18│ │ │ │G017│任意:4 │ │ │ │ │益人領款收據│月,如易科罰金│36陳子勇醫字第012199│ │ │ │1 (│萬2550元│ │ │ │ │」私文書1 紙│,以新臺幣壹仟│號」印文、「陳子勇」│ │ │ │強制│+ 強制:│ │ │ │ │④偽造之「授│元折算壹日。 │署押各貳枚 │ │ │ │) │85萬7450│ │ │ │ │權同意查詢病│ │②偽造之「徐映虹」、│ │ │ │ │元) │ │ │ │ │歷聲明書」私│劉全英共同犯行│「洪惠君」印章各壹枚│ │ │ │ ├────┤ │ │ │ │文書1紙 │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在「領款收據暨受│ │ │ │ │洪惠君向│ │ │ │ │⑤偽造之「同│,處有期徒刑參│款人電匯同意書」文件│ │ │ │ │中信銀行│ │ │ │ │意複檢聲明書│月,如易科罰金│上偽造之「徐映虹」、│ │ │ │ │開設之帳│ │ │ │ │」私文書1 紙│,以新臺幣壹仟│「洪惠君」印文各壹枚│ │ │ │ │號:2775│ │ │ │ │⑥偽造之1 紙│元折算壹日。 │;在「汽車險理賠申請│ │ │ │ │00000000│ │ │ │ │「汽車險理賠│ │書」文件上偽造之「徐│ │ │ │ │號 │ │ │ │ │文件簽收單」│ │映虹」印文、署押各壹│ │ │ │ │ │ │ │ │ │私文書1紙 │ │枚;「受益人領款收據│ │ │ │ │ │ │ │ │ │⑦偽造之「證│ │」文件上偽造之「徐映│ │ │ │ │ │ │ │ │ │明單」私文書│ │虹」印文、署押各貳枚│ │ │ │ │ │ │ │ │ │1紙 │ │、「洪惠君」印文、署│ │ │ │ │ │ │ │ │ │⑧偽造之「和│ │押各壹枚;在「授權同│ │ │ │ │ │ │ │ │ │解書」私文書│ │意查詢病歷聲明書」文│ │ │ │ │ │ │ │ │ │1 紙 │ │件上偽造之「洪惠君」│ │ │ │ │ │ │ │ │ │⑨偽造之「在│ │印文、署押各壹枚;在│ │ │ │ │ │ │ │ │ │職證明」私文│ │「同意複檢聲明書」文│ │ │ │ │ │ │ │ │ │書1 紙(起訴│ │件上偽造之「洪惠君」│ │ │ │ │ │ │ │ │ │書漏載) │ │印文、署押各壹枚;在│ │ │ │ │ │ │ │ │ ├──────┤ │「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 │ │ │ │ │ │ │ │ │乙: │ │單」文件上偽造之「洪│ │ │ │ │ │ │ │ │ │①登載不實之│ │惠君」印文壹枚;在「│ │ │ │ │ │ │ │ │ │「『理賠宅急│ │和解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便』強制險標│ │「徐映紅」、「洪惠君│ │ │ │ │ │ │ │ │ │竿服務PDCA檢│ │」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核表」、「『│ │③偽造之「唐蓁珍」印│ │ │ │ │ │ │ │ │ │理賠宅急便』│ │章壹枚,及在「證明單│ │ │ │ │ │ │ │ │ │標竿服務PDCA│ │」文件上偽造之「唐蓁│ │ │ │ │ │ │ │ │ │檢核表」業務│ │珍」印文壹枚 │ │ │ │ │ │ │ │ │ │文書各1份 │ │④偽造之「昇龍電工股│ │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印章壹枚│ │ │ │ │ │ │ │ │ │ │ │,及在「在職證明」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昇龍電工│ │ │ │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壹│ │ │ │ │ │ │ │ │ │ │ │枚 │ │ ├─┼──┼────┼──┼───┼──────┼──────┼──────┼───────┼──────────┼────┤ │8 │泰安│王溪龍 │97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天│甲: │王國瑞共同犯貪│①偽造之「財團法人天│①王國瑞│ │ │產險├────┤5 月│黃菁菁│登載不實之「│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領│污治罪條例第十│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斷│及黃菁菁│ │ │公司│王溪龍 │2 日│翁酩欽│新店分局警備│院乙種診斷證│款收據暨受款│一條第四項之期│書專用(門)」、「孫│ 145萬元│ │ ├──┼────┤ │高則芳│隊車禍處理小│明書」私文書│人電匯同意書│約不正利益罪,│明傑印診斷專用(門)│②翁酩欽│ │ │7396│李瑜瓊 │ │楊文謙│組A2類道路交│4 紙 │」私文書1 紙│處有期徒刑貳年│」印章各壹枚,及在「│ 5萬元 │ │ │W051├────┤ │徐育群│通事故調查表│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褫奪公權壹年│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③楊文謙│ │ │4( │96年7 月│ │ │」公文書1份 │團法人天主教│車險理賠申請│。 │斷證明書」文件上偽造│ 50萬元│ │ │任意│6 日 │ │ ├──────┤耕莘醫院醫療│書」私文書1 │ │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耕│④徐育群│ │ │)、├────┤ │ │乙: │費用收據」私│紙 │翁酩欽共同犯行│莘醫院圖章診斷書專用│ 50萬元│ │ │7397│250 萬元│ │ │登載不實之「│文書13紙 │③偽造之「受│使偽造私文書罪│(門)」、「孫明傑印│ │ │ │G011│(任意:│ │ │員警工作紀錄│ │益人領款收據│,處有期徒刑參│診斷專用(門)」印文│ │ │ │8 (│94萬6485│ │ │簿」公文書1 │ │」私文書1 紙│月,如易科罰金│各肆枚 │ │ │ │強制│元+ 強制│ │ │份 │ │④偽造之「同│,以新臺幣壹仟│②偽造之「財團法人天│ │ │ │) │:155 萬│ │ │ │ │意複檢聲明書│元折算壹日。 │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3515元)│ │ │ │ │」私文書1 紙│ │章呂曉芳」、「財團法│ │ │ │ ├────┤ │ │ │ │⑤偽造之「汽│高則芳犯貪污治│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費│ │ │ │ │李瑜瓊向│ │ │ │ │車險理賠文件│罪條例第七條之│批價章陳姿婷」印章各│ │ │ │ │臺灣土地│ │ │ │ │簽收單」私文│違背職務期約不│壹枚,及在「財團法人│ │ │ │ │銀行股份│ │ │ │ │書1 紙 │正利益罪,處有│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 │ │ │ │有限公司│ │ │ │ │⑥偽造之「證│期徒刑玖年,褫│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下稱土│ │ │ │ │明單」私文書│奪公權伍年。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 │ │ │ │銀)開設│ │ │ │ │1 紙 │ │醫院收費批價章呂曉芳│ │ │ │ │之帳號:│ │ │ │ │⑦偽造之「和│ │」印文共柒枚、「財團│ │ │ │ │00000000│ │ │ │ │解書」私文書│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 │ │ │ │9331號 │ │ │ │ │1 紙 │ │費批價章陳姿婷」印文│ │ │ │ │ │ │ │ │ │⑧偽造之「切│ │共陸枚 │ │ │ │ │ │ │ │ │ │結書」私文書│ │③偽造之「王溪龍」、│ │ │ │ │ │ │ │ │ │1紙 │ │「李瑜瓊」印章各壹枚│ │ │ │ │ │ │ │ │ │⑨偽造之「在│ │,及在「領款收據暨受│ │ │ │ │ │ │ │ │ │職證明」私文│ │款人電匯同意書」文件│ │ │ │ │ │ │ │ │ │書1 紙 │ │上偽造之「王溪龍」、│ │ │ │ │ │ │ │ │ │⑩偽造之「薪│ │「李瑜瓊」印文各壹枚│ │ │ │ │ │ │ │ │ │資袋」私文書│ │;「汽車險理賠申請書│ │ │ │ │ │ │ │ │ │3 紙 │ │」文件上偽造之「王溪│ │ │ │ │ │ │ │ │ │ │ │龍」印文壹枚;「受益│ │ │ │ │ │ │ │ │ │ │ │人領款收據」文件上偽│ │ │ │ │ │ │ │ │ │ │ │造之「王溪龍」印文貳│ │ │ │ │ │ │ │ │ │ │ │枚、「李瑜瓊」印文壹│ │ │ │ │ │ │ │ │ │ │ │枚;在「同意複檢聲明│ │ │ │ │ │ │ │ │ │ │ │書」文件上偽造之「李│ │ │ │ │ │ │ │ │ │ │ │瑜瓊」印文壹枚;在「│ │ │ │ │ │ │ │ │ │ │ │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王溪│ │ │ │ │ │ │ │ │ │ │ │龍」印文壹枚;在「和│ │ │ │ │ │ │ │ │ │ │ │解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王溪龍」、「李瑜瓊」│ │ │ │ │ │ │ │ │ │ │ │印文各壹枚;在「切結│ │ │ │ │ │ │ │ │ │ │ │書」文件上偽造之「王│ │ │ │ │ │ │ │ │ │ │ │溪龍」印文、署押各壹│ │ │ │ │ │ │ │ │ │ │ │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王秋鴻」印│ │ │ │ │ │ │ │ │ │ │ │章壹枚,及在「證明單│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王秋│ │ │ │ │ │ │ │ │ │ │ │鴻」、「李瑜瓊」印文│ │ │ │ │ │ │ │ │ │ │ │各壹枚 │ │ │ │ │ │ │ │ │ │ │ │⑥偽造之「桃花源食品│ │ │ │ │ │ │ │ │ │ │ │有限公司」印章壹枚,│ │ │ │ │ │ │ │ │ │ │ │及在「在職證明」文件│ │ │ │ │ │ │ │ │ │ │ │上偽造之「桃花源食品│ │ │ │ │ │ │ │ │ │ │ │有限公司」印文壹枚;│ │ │ │ │ │ │ │ │ │ │ │在「薪資袋」文件上偽│ │ │ │ │ │ │ │ │ │ │ │造之「桃花源食品有限│ │ │ │ │ │ │ │ │ │ │ │公司」印文共參枚 │ │ ├─┼──┼────┼──┼───┼──────┼──────┼──────┼───────┼──────────┼────┤ │9 │泰安│翁酩欽 │96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長│甲: │王國瑞共同犯貪│①偽造之「財團法人長│①王國瑞│ │ │產險├────┤12月│黃菁菁│登載不實之「│庚紀念醫院診│①偽造之「領│污治罪條例第十│庚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及黃菁菁│ │ │公司│楊景閔 │6日 │翁酩欽│臺北縣政府警│斷證明書」私│款收據暨受款│一條第四項之交│明專用」、「陳敏夫診│ 311萬元│ │ ├──┼────┤ │林光輝│察局土城分局│文書3紙 │人電匯同意書│付賄賂罪,處有│斷證明專用」印章各壹│②翁酩欽│ │ │0896│戴郁仁 │ │洪永霖│道路交通事故│②偽造之「長│」私文書1 紙│期徒刑壹年陸月│枚,及在「長庚紀念醫│ 5萬元 │ │ │W083├────┤ │ │現場圖」公文│庚紀念醫院費│②偽造之「汽│,褫奪公權壹年│院診斷證明書」文件上│③林光輝│ │ │0( │96年9 月│ │ │書1份 │用收據」私文│車險理賠申請│。 │偽造之「財團法人長庚│ 4萬元 │ │ │任意│7 日 │ │ │ │書8 紙 │書」私文書1 │ │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明│⑤洪永霖│ │ │)、├────┤ │ │ │ │紙 │翁酩欽共同犯行│專用」、「陳敏夫診斷│ 35萬元│ │ │0896│355萬772│ │ │ │ │③偽造之「受│使偽造私文書罪│證明專用」、「MR1836│ │ │ │G016│0元(任 │ │ │ │ │益人領款收據│,處有期徒刑參│陳子勇醫字第012199號│ │ │ │6( │意:200 │ │ │ │ │」私文書1 紙│月,如易科罰金│」印文各參枚、「陳子│ │ │ │強制│萬元+ 強│ │ │ │ │④偽造之「授│,以新臺幣壹仟│勇」署押共參枚 │ │ │ │) │制:155 │ │ │ │ │權同意查詢病│元折算壹日。 │②偽造之「楊景閔」「│ │ │ │ │萬7720元│ │ │ │ │歷聲明書」私│ │戴郁仁」印章各壹枚,│ │ │ │ │) │ │ │ │ │文書1紙 │林光輝犯貪污治│及在「領款收據暨受款│ │ │ │ ├────┤ │ │ │ │⑤偽造之「同│罪條例第七條之│人電匯同意書」文件上│ │ │ │ │戴郁仁向│ │ │ │ │意複檢聲明書│違背職務收受賄│偽造之「戴郁仁」印文│ │ │ │ │中信銀行│ │ │ │ │」私文書1 紙│賂罪,處有期徒│壹枚;在「汽車險理賠│ │ │ │ │開設之帳│ │ │ │ │⑥偽造之「汽│刑伍年捌月,褫│申請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號:8755│ │ │ │ │車險理賠文件│奪公權肆年。 │「楊景閔」署押壹枚;│ │ │ │ │00000000│ │ │ │ │簽收單」私文│ │「受益人領款收據」文│ │ │ │ │號 │ │ │ │ │書1 紙 │ │件上偽造之「楊景閔」│ │ │ │ │ │ │ │ │ │⑦偽造之「禾│ │、「戴郁仁」印文、署│ │ │ │ │ │ │ │ │ │祥安寧看護中│ │押各壹枚;在「授權同│ │ │ │ │ │ │ │ │ │心收據」私文│ │意查詢病歷聲明書」文│ │ │ │ │ │ │ │ │ │書3 紙 │ │件上偽造之「戴郁仁」│ │ │ │ │ │ │ │ │ │⑧偽造之「和│ │印文、署押各壹枚;在│ │ │ │ │ │ │ │ │ │解契約」私文│ │「同意複檢聲明書」文│ │ │ │ │ │ │ │ │ │書1紙 │ │件上偽造之「戴郁仁」│ │ │ │ │ │ │ │ │ │⑨偽造之「估│ │印文、署押各壹枚;在│ │ │ │ │ │ │ │ │ │價單」私文書│ │「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 │ │ │ │ │ │ │ │ │1紙 │ │單」文件上偽造之「戴│ │ │ │ │ │ │ │ │ ├──────┤ │郁仁」印文壹枚;在「│ │ │ │ │ │ │ │ │ │乙: │ │和解契約」文件上偽造│ │ │ │ │ │ │ │ │ │①登載不實之│ │之「楊景閔」、「戴郁│ │ │ │ │ │ │ │ │ │「汽車險理賠│ │仁」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申請書」業務│ │③偽造之「禾祥安寧看│ │ │ │ │ │ │ │ │ │文書1份 │ │護中心」印章壹枚,及│ │ │ │ │ │ │ │ │ │②登載不實之│ │在「禾祥安寧看護中心│ │ │ │ │ │ │ │ │ │「『理賠宅急│ │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便』強制險標│ │禾祥安寧看護中心」印│ │ │ │ │ │ │ │ │ │竿服務PDCA檢│ │文共參枚 │ │ │ │ │ │ │ │ │ │核表」、「『│ │④在「估價單」文件上│ │ │ │ │ │ │ │ │ │理賠宅急便』│ │偽造之「順康醫療器材│ │ │ │ │ │ │ │ │ │標竿服務PDCA│ │有限公司三峽店」印文│ │ │ │ │ │ │ │ │ │檢核表」業務│ │壹枚 │ │ │ │ │ │ │ │ │ │文書各1份 │ │ │ │ ├─┼──┼────┼──┼───┼──────┼──────┼──────┼───────┼──────────┼────┤ │10│泰安│楊水勝 │97年│王國瑞│乙: │①偽造之「天│甲: │(王國瑞、高則 │①偽造之「財團法人天│①王國瑞│ │ │產險├────┤1月 │黃菁菁│登載不實之「│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領│芳均與編號8等 │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斷│及黃菁菁│ │ │公司│李昌平 │28日│翁酩欽│員警工作紀錄│院乙種診斷證│款收據暨受款│論以一罪) │書專用(門)」、「孫│ 149萬元│ │ ├──┼────┤ │高則芳│簿」公文書1 │明書」私文書│人電匯同意書│ │明傑印診斷專用(門)│②翁酩欽│ │ │0096│沈家宏 │ │劉全英│份 │2 紙 │」私文書2 紙│翁酩欽共同犯行│」印章各壹枚,及在「│ 5萬元 │ │ │W065├────┤ │賴文章│ │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使偽造公文書罪│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③劉全英│ │ │6( │96年10月│ │ │ │團法人天主教│車險理賠申請│,處有期徒刑壹│斷證明書」文件上偽造│ 22萬元│ │ │任意│14日 │ │ │ │耕莘醫院醫療│書」私文書1 │年。 │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耕│④賴文章│ │ │)、├────┤ │ │ │費用收據」私│紙 │ │莘醫院圖章診斷書專用│ 44萬元│ │ │0097│220 萬元│ │ │ │文書5紙 │③偽造之「受│劉全英共同犯行│(門)」印文共肆枚、│ │ │ │G002│(任意:│ │ │ │③偽造之「台│益人領款收據│使偽造公文書罪│「孫明傑印診斷專用(│ │ │ │5 (│64萬142 │ │ │ │北縣中和市調│」私文書1 紙│,處有期徒刑壹│門)」印文各貳枚 │ │ │ │強制│元+ 強制│ │ │ │解委員會調解│④偽造之「授│年壹月。 │②偽造之「財團法人天│ │ │ │) │:155 萬│ │ │ │筆錄」公文書│權同意查詢病│ │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9858元)│ │ │ │1 紙 │歷聲明書」私│ │章呂曉芳」、「財團法│ │ │ │ ├────┤ │ │ │ │文書1紙 │ │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費│ │ │ │ │沈家宏向│ │ │ │ │⑤偽造之「同│ │批價章陳姿婷」印章各│ │ │ │ │元大商業│ │ │ │ │意複檢聲明書│ │壹枚,及在「財團法人│ │ │ │ │銀行(下│ │ │ │ │」私文書1 紙│ │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 │ │ │ │稱元大銀│ │ │ │ │⑥偽造之「汽│ │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行)開設│ │ │ │ │車險理賠文件│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 │ │ │ │之帳號:│ │ │ │ │簽收單」私文│ │醫院收費批價章呂曉芳│ │ │ │ │00000000│ │ │ │ │書1紙 │ │」印文共貳枚、「財團│ │ │ │ │48570號 │ │ │ │ │⑦偽造之「臺│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 │ │ │ │ │ │ │ │ │北市立聯合醫│ │費批價章陳姿婷」印文│ │ │ │ │ │ │ │ │ │院保險公司專│ │壹枚 │ │ │ │ │ │ │ │ │ │用病歷資料申│ │③偽造之「呂坤木」、│ │ │ │ │ │ │ │ │ │請書」私文書│ │「余明真」、「林碧蓮│ │ │ │ │ │ │ │ │ │1 紙 │ │」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 │ │ │ │ │⑧偽造之「協│ │台北縣中和市調解委員│ │ │ │ │ │ │ │ │ │議書」私文書│ │會調解筆錄」文件上偽│ │ │ │ │ │ │ │ │ │1 紙 │ │造之「呂坤木」、「余│ │ │ │ │ │ │ │ │ │⑨偽造之「在│ │明真」、「林碧蓮」印│ │ │ │ │ │ │ │ │ │職證明」私文│ │文各壹枚 │ │ │ │ │ │ │ │ │ │書1 紙 │ │④偽造之「楊水勝」印│ │ │ │ │ │ │ │ │ │⑩偽造之「萊│ │章貳枚、「李昌平」、│ │ │ │ │ │ │ │ │ │爾富中和員山│ │「沈家宏」印章各壹枚│ │ │ │ │ │ │ │ │ │店薪資條」私│ │,及在「台北縣中和市│ │ │ │ │ │ │ │ │ │文書1 紙 │ │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 │ │ │ │ │ │ │ │ │⑪偽造之「證│ │文件上偽造之「楊水勝│ │ │ │ │ │ │ │ │ │明單」私文書│ │」、「李昌平」、「沈│ │ │ │ │ │ │ │ │ │1 紙(起訴書│ │家宏」印文各壹枚;在│ │ │ │ │ │ │ │ │ │漏載) │ │「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 │ │ │ │ │ │ │ │ ├──────┤ │匯同意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乙: │ │之「楊水勝」、「沈家│ │ │ │ │ │ │ │ │ │登載不實之「│ │宏」印文各貳枚;在「│ │ │ │ │ │ │ │ │ │『理賠宅急便│ │汽車險理賠申請書」文│ │ │ │ │ │ │ │ │ │』強制險標竿│ │件上偽造之「楊水勝」│ │ │ │ │ │ │ │ │ │服務PDCA檢核│ │印文壹枚;在「受益人│ │ │ │ │ │ │ │ │ │表」、「『理│ │領款收據」文件上偽造│ │ │ │ │ │ │ │ │ │賠宅急便』標│ │之「楊水勝」、「沈家│ │ │ │ │ │ │ │ │ │竿服務PDCA檢│ │宏」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 │ │ │ │ │核表」業務文│ │;在「授權同意查詢病│ │ │ │ │ │ │ │ │ │書各1份 │ │歷聲明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沈家宏」印文壹枚│ │ │ │ │ │ │ │ │ │ │ │;在「同意複檢聲明書│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沈家│ │ │ │ │ │ │ │ │ │ │ │宏」印文壹枚;在「汽│ │ │ │ │ │ │ │ │ │ │ │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 │ │ │ │ │ │ │ │ │ │ │偽造之「沈家宏」印文│ │ │ │ │ │ │ │ │ │ │ │壹枚;在「臺北市立聯│ │ │ │ │ │ │ │ │ │ │ │合醫院保險公司專用病│ │ │ │ │ │ │ │ │ │ │ │歷資料申請書」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沈家宏」印文│ │ │ │ │ │ │ │ │ │ │ │壹枚;在「協議書」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楊水勝」│ │ │ │ │ │ │ │ │ │ │ │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萊爾富國際│ │ │ │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平鎮雙連│ │ │ │ │ │ │ │ │ │ │ │坡分公司統一發票專用│ │ │ │ │ │ │ │ │ │ │ │章」印章壹枚,及在「│ │ │ │ │ │ │ │ │ │ │ │在職證明」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萊爾富國際股份有│ │ │ │ │ │ │ │ │ │ │ │限公司平鎮雙連坡分公│ │ │ │ │ │ │ │ │ │ │ │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印│ │ │ │ │ │ │ │ │ │ │ │文壹枚 │ │ │ │ │ │ │ │ │ │ │ │⑥偽造之「劉姚阿蕊」│ │ │ │ │ │ │ │ │ │ │ │印章壹枚,及在「證明│ │ │ │ │ │ │ │ │ │ │ │單」文件上偽造之「劉│ │ │ │ │ │ │ │ │ │ │ │姚阿蕊」印文壹枚 │ │ ├─┼──┼────┼──┼───┼──────┼──────┼──────┼───────┼──────────┼────┤ │11│泰安│林孟宜 │97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天│甲: │(王國瑞、高則 │①偽造之「警員林建安│①王國瑞│ │ │產險├────┤7 月│黃菁菁│偽造之「新店│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領│芳均與編號8等 │」印章壹枚,及在「新│及黃菁菁│ │ │公司│林孟宜 │2 日│高則芳│分局警備隊車│院乙種診斷證│款收據暨受款│論以一罪) │店分局警備隊車禍處理│ 270萬元│ │ ├──┼────┤ │洪永霖│禍處理小組A2│明書」私文書│人電匯同意書│ │小組A2類道路交通事故│②洪永霖│ │ │0897│莊朝笙 │ │ │類道路交通事│3 紙 │」私文書2紙 │ │調查表」文件上偽造之│ 30萬元│ │ │W039├────┤ │ │故調查表」公│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 │「警員林建安」印文壹│ │ │ │3 (│97年4 月│ │ │文書1份 │團法人天主教│車險理賠申請│ │枚 │ │ │ │任意│19日 │ │ ├──────┤耕莘醫院醫療│書」私文書1 │ │②偽造之「財團法人天│ │ │ │)、├────┤ │ │乙: │費用收據」私│紙 │ │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斷│ │ │ │0897│300 萬23│ │ │登載不實之「│文書7紙 │③偽造之「受│ │書專用(門)」、「孫│ │ │ │G007│51元(任│ │ │員警工作紀錄│ │益人領款收據│ │明傑印診斷專用(門)│ │ │ │9 (│意:27萬│ │ │簿」公文書1 │ │」私文書1 紙│ │」印章各壹枚,及在「│ │ │ │強制│元+ 任意│ │ │份 │ │④偽造之「授│ │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 │ │ │) │:163萬 │ │ │ │ │權同意查詢病│ │斷證明書」文件上偽造│ │ │ │ │元+ 強制│ │ │ │ │歷聲明書」私│ │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耕│ │ │ │ │:110萬 │ │ │ │ │文書1紙 │ │莘醫院圖章診斷書專用│ │ │ │ │2351元)│ │ │ │ │⑤偽造之「同│ │(門)」、「孫明傑印│ │ │ │ ├────┤ │ │ │ │意複檢聲明書│ │診斷專用(門)」印文│ │ │ │ │林孟宜向│ │ │ │ │」私文書1 紙│ │各參枚 │ │ │ │ │兆豐國際│ │ │ │ │⑥偽造之「汽│ │③偽造之「財團法人天│ │ │ │ │商業銀行│ │ │ │ │車險理賠文件│ │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兆豐銀│ │ │ │ │簽收單」私文│ │章呂曉芳」、「財團法│ │ │ │ │行)開設│ │ │ │ │書2紙 │ │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費│ │ │ │ │之帳號:│ │ │ │ │⑦偽造之「和│ │批價章陳姿婷」印章各│ │ │ │ │00000000│ │ │ │ │解契約」私文│ │壹枚,及在「財團法人│ │ │ │ │295 號(│ │ │ │ │書1 紙 │ │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 │ │ │ │任意)、│ │ │ │ │⑧偽造之「在│ │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莊朝笙向│ │ │ │ │職證明」私文│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 │ │ │ │元大銀行│ │ │ │ │書1 紙 │ │醫院收費批價章呂曉芳│ │ │ │ │開設之帳│ │ │ │ │⑨偽造之「免│ │」印文共貳枚、「財團│ │ │ │ │號033422│ │ │ │ │用發票收據」│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 │ │ │ │0000000 │ │ │ │ │私文書3 紙(│ │費批價章陳姿婷」印文│ │ │ │ │號(任意│ │ │ │ │起訴書漏載)│ │共伍枚 │ │ │ │ │+強制) │ │ │ │ ├──────┤ │④偽造之「林孟宜」、│ │ │ │ │ │ │ │ │ │乙: │ │「莊朝笙」印章各壹枚│ │ │ │ │ │ │ │ │ │①登載不實之│ │,及在「領款收據暨受│ │ │ │ │ │ │ │ │ │「汽車險理賠│ │款人電匯同意書」文件│ │ │ │ │ │ │ │ │ │申請書」業務│ │上偽造之「林孟宜」印│ │ │ │ │ │ │ │ │ │文書1份 │ │文共參枚、「莊朝笙」│ │ │ │ │ │ │ │ │ │②登載不實之│ │印文壹枚;「汽車險理│ │ │ │ │ │ │ │ │ │「『理賠宅急│ │賠申請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便』強制險標│ │之「林孟宜」印文、署│ │ │ │ │ │ │ │ │ │竿服務PDCA檢│ │押各壹枚;「受益人領│ │ │ │ │ │ │ │ │ │核表」、「『│ │款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理賠宅急便』│ │「林孟宜」印文貳枚、│ │ │ │ │ │ │ │ │ │標竿服務PDCA│ │「莊朝笙」印文壹枚;│ │ │ │ │ │ │ │ │ │檢核表」業務│ │在「授權同意查詢病歷│ │ │ │ │ │ │ │ │ │文書各1份 │ │聲明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莊朝笙」印文、署押│ │ │ │ │ │ │ │ │ │ │ │各壹枚;在「同意複檢│ │ │ │ │ │ │ │ │ │ │ │聲明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莊朝笙」印文、署押│ │ │ │ │ │ │ │ │ │ │ │各壹枚;在「汽車險理│ │ │ │ │ │ │ │ │ │ │ │賠文件簽收單」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林孟宜」、「│ │ │ │ │ │ │ │ │ │ │ │莊朝笙」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 │在「和解契約」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林孟宜」、「│ │ │ │ │ │ │ │ │ │ │ │莊朝笙」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桃花源食品│ │ │ │ │ │ │ │ │ │ │ │有限公司」印章壹枚,│ │ │ │ │ │ │ │ │ │ │ │及在「在職證明」文件│ │ │ │ │ │ │ │ │ │ │ │上偽造之「桃花源食品│ │ │ │ │ │ │ │ │ │ │ │有限公司」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⑥偽造之「江垂行」印│ │ │ │ │ │ │ │ │ │ │ │章壹枚,及在「免用發│ │ │ │ │ │ │ │ │ │ │ │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江垂行」印文共參枚│ │ ├─┼──┼────┼──┼───┼──────┼──────┼──────┼───────┼──────────┼────┤ │12│泰安│林守仁 │97年│王國瑞│乙: │①偽造之「天│甲: │(王國瑞、高則 │①偽造之「財團法人天│①王國瑞│ │ │產險├────┤8 月│黃菁菁│登載不實之「│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領│芳均與編號8等 │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斷│及黃菁菁│ │ │公司│林守仁 │19日│翁酩欽│員警工作紀錄│院乙種診斷證│款收據暨受款│論以一罪) │書專用(門)」、「孫│124萬5千│ │ ├──┼────┤ │高則芳│簿」公文書1 │明書」私文書│人電匯同意書│ │明傑印診斷專用(門)│元 │ │ │0097│黃淑環 │ │劉全英│份 │2 紙 │」私文書1紙 │翁酩欽共同犯行│」印章各壹枚,及在「│②翁酩欽│ │ │W027├────┤ │賴文章│ │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使偽造私文書罪│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 5萬元 │ │ │8( │97年5 月│ │ │ │團法人天主教│車險理賠申請│,處有期徒刑參│斷證明書」文件上偽造│③劉全英│ │ │任意│3 日 │ │ │ │耕莘醫院醫療│書」私文書1 │月,如易科罰金│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耕│ 18萬5千│ │ │)、├────┤ │ │ │費用收據」私│紙 │,以新臺幣壹仟│莘醫院圖章診斷書專用│ 元 │ │ │0097│185 萬元│ │ │ │文書5紙 │③偽造之「受│元折算壹日。 │(門)」、「孫明傑印│④賴文章│ │ │G020│(任意:│ │ │ │ │益人領款收據│ │診斷專用(門)」印文│ 37萬元│ │ │6 (│96萬3445│ │ │ │ │」私文書1 紙│劉全英共同犯行│各貳枚 │ │ │ │強制│元+ 強制│ │ │ │ │④偽造之「授│使偽造私文書罪│②偽造之「財團法人天│ │ │ │) │:88萬65│ │ │ │ │權同意查詢病│,處有期徒刑參│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55元) │ │ │ │ │歷聲明書」私│月,如易科罰金│章呂曉芳」、「財團法│ │ │ │ ├────┤ │ │ │ │文書1紙 │,以新臺幣壹仟│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費│ │ │ │ │黃淑環向│ │ │ │ │⑤偽造之「同│元折算壹日。 │批價章陳姿婷」印章各│ │ │ │ │元大銀行│ │ │ │ │意複檢聲明書│ │壹枚,及在「財團法人│ │ │ │ │開設之帳│ │ │ │ │」私文書1 紙│ │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 │ │ │ │號:0080│ │ │ │ │⑥偽造之「汽│ │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00000000│ │ │ │ │車險理賠文件│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 │ │ │ │0號 │ │ │ │ │簽收單」私文│ │醫院收費批價章呂曉芳│ │ │ │ │ │ │ │ │ │書2紙 │ │」印文共肆枚、「財團│ │ │ │ │ │ │ │ │ │⑦偽造之「臺│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 │ │ │ │ │ │ │ │ │北市立聯合醫│ │費批價章陳姿婷」印文│ │ │ │ │ │ │ │ │ │院保險公司專│ │壹枚 │ │ │ │ │ │ │ │ │ │用病歷資料申│ │③偽造之「林守仁」、│ │ │ │ │ │ │ │ │ │請書」私文書│ │「黃淑環」印章各壹枚│ │ │ │ │ │ │ │ │ │1 紙 │ │,及在「領款收據暨受│ │ │ │ │ │ │ │ │ │⑧偽造之「和│ │款人電匯同意書」文件│ │ │ │ │ │ │ │ │ │解書」私文書│ │上偽造之「林守仁」、│ │ │ │ │ │ │ │ │ │1 紙 │ │「黃淑環」印文各壹枚│ │ │ │ │ │ │ │ │ │⑨偽造之「計│ │;「汽車險理賠申請書│ │ │ │ │ │ │ │ │ │程車收據」私│ │」文件上偽造之「林守│ │ │ │ │ │ │ │ │ │文書7 紙 │ │仁」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 │ │ │ │ │⑩偽造之「證│ │;「受益人領款收據」│ │ │ │ │ │ │ │ │ │明單」私文書│ │文件上偽造之「林守仁│ │ │ │ │ │ │ │ │ │1 紙 │ │」印文壹枚、署押貳枚│ │ │ │ │ │ │ │ │ │⑪偽造之「員│ │、「黃淑環」印文、署│ │ │ │ │ │ │ │ │ │工薪資單」私│ │押各壹枚;在「授權同│ │ │ │ │ │ │ │ │ │文書2 紙 │ │意查詢病歷聲明書」文│ │ │ │ │ │ │ │ │ │⑫偽造之「協│ │件上偽造之「黃淑環」│ │ │ │ │ │ │ │ │ │議書」私文書│ │印文壹枚;在「同意複│ │ │ │ │ │ │ │ │ │1 紙(起訴書│ │檢聲明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漏載) │ │之「黃淑環」印文壹枚│ │ │ │ │ │ │ │ │ ├──────┤ │;在「汽車險理賠文件│ │ │ │ │ │ │ │ │ │乙: │ │簽收單」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登載不實之「│ │「黃淑環」印文共貳枚│ │ │ │ │ │ │ │ │ │『理賠宅急便│ │;在「臺北市立聯合醫│ │ │ │ │ │ │ │ │ │』強制險標竿│ │院保險公司專用病歷資│ │ │ │ │ │ │ │ │ │服務PDCA檢核│ │料申請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表」、「『理│ │之「黃淑環」印文壹枚│ │ │ │ │ │ │ │ │ │賠宅急便』標│ │;在「和解書」文件上│ │ │ │ │ │ │ │ │ │竿服務PDCA檢│ │偽造之「林守仁」、「│ │ │ │ │ │ │ │ │ │核表」業務文│ │黃淑環」印文各壹枚;│ │ │ │ │ │ │ │ │ │書各1份 │ │在「協議書」文件上偽│ │ │ │ │ │ │ │ │ │ │ │造之「林守仁」印文、│ │ │ │ │ │ │ │ │ │ │ │署押各壹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第五社6E-4│ │ │ │ │ │ │ │ │ │ │ │33陳朝松」印章壹枚,│ │ │ │ │ │ │ │ │ │ │ │及在「計程車收據」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第五社6E│ │ │ │ │ │ │ │ │ │ │ │-433陳朝松」印文壹枚│ │ │ │ │ │ │ │ │ │ │ │、「林清標」、「林進│ │ │ │ │ │ │ │ │ │ │ │發」署押各壹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陳佩琪」印│ │ │ │ │ │ │ │ │ │ │ │章壹枚,及在「證明單│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陳佩│ │ │ │ │ │ │ │ │ │ │ │琪」印文壹枚 │ │ ├─┼──┼────┼──┼───┼──────┼──────┼──────┼───────┼──────────┼────┤ │13│泰安│曾筱迪 │97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長│甲: │王國瑞共同犯貪│①偽造之「財團法人長│①王國瑞│ │ │產險├────┤10月│黃菁菁│內容不實之「│庚紀念醫院診│①偽造之「領│污治罪條例第十│庚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及黃菁菁│ │ │公司│曾筱迪 │21日│翁酩欽│臺北縣政府警│斷證明書」私│款收據暨受款│一條第四項之交│明專用」、「陳敏夫診│ 352萬元│ │ ├──┼────┤ │林光輝│察局土城分局│文書3紙 │人電匯同意書│付賄賂罪,處有│斷證明專用」印章各壹│②翁酩欽│ │ │0897│陳秀茹 │ │洪永霖│道路交通事故│②偽造之「長│」私文書1紙 │期徒刑壹年陸月│枚,及在「長庚紀念醫│ 5萬元 │ │ │W063├────┤ │ │現場圖」公文│庚紀念醫院費│②偽造之「汽│,褫奪公權壹年│院診斷證明書」文件上│③林光輝│ │ │8( │97年6 月│ │ │書1份 │用收據」私文│車險理賠申請│。 │偽造之「財團法人長庚│ 3萬元 │ │ │任意│22日 │ │ │ │書9紙 │書」私文書1 │ │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明│④洪永霖│ │ │)、├────┤ │ │ │③偽造之「台│紙 │翁酩欽共同犯行│專用」、「陳敏夫診斷│ 40萬元│ │ │0897│400 萬元│ │ │ │北縣中和市調│③偽造之「受│使偽造公文書罪│證明專用」印文各參枚│ │ │ │G013│(任意:│ │ │ │解委員會調解│益人領款收據│,處有期徒刑壹│、「MR1836陳子勇醫字│ │ │ │1 (│243 萬56│ │ │ │筆錄」公文書│」私文書1 紙│年。 │第012199號」印文共陸│ │ │ │強制│40元+強 │ │ │ │1 紙 │④偽造之「授│ │枚、「陳子勇」署押共│ │ │ │) │制:156 │ │ │ │ │權同意查詢病│林光輝犯貪污治│肆枚 │ │ │ │ │萬4360元│ │ │ │ │歷聲明書」私│罪條例第七條之│②偽造之「調解會主席│ │ │ │ │) │ │ │ │ │文書1紙 │違背職務收受賄│呂坤木」、「林碧蓮」│ │ │ │ ├────┤ │ │ │ │⑤偽造之「同│賂罪,處有期徒│、「陳進銘」印章各壹│ │ │ │ │陳秀茹向│ │ │ │ │意複檢聲明書│刑伍年捌月,褫│枚,及在「台北縣中和│ │ │ │ │元大銀行│ │ │ │ │」私文書1 紙│奪公權肆年。 │市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 │ │ │ │開設之帳│ │ │ │ │⑥偽造之「瑞│ │」文件上偽造之「調解│ │ │ │ │號:0389│ │ │ │ │祥安養中心看│ │會主席呂坤木」、「余│ │ │ │ │00000000│ │ │ │ │護收據」私文│ │明真」、「林碧蓮」、│ │ │ │ │0號 │ │ │ │ │書3 紙 │ │「陳進銘」印文各壹枚│ │ │ │ │ │ │ │ │ │⑦偽造之「在│ │、「余明真」署押壹枚│ │ │ │ │ │ │ │ │ │職證明」私文│ │③偽造之「曾筱迪」、│ │ │ │ │ │ │ │ │ │書1紙 │ │「陳秀茹」印章各壹枚│ │ │ │ │ │ │ │ │ │⑧偽造之「免│ │,及在「台北縣中和市│ │ │ │ │ │ │ │ │ │用發票收據」│ │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 │ │ │ │ │ │ │ │ │私文書1 紙 │ │文件上偽造之「曾筱迪│ │ │ │ │ │ │ │ │ ├──────┤ │」、「陳秀茹」印文、│ │ │ │ │ │ │ │ │ │乙: │ │署押各壹枚;在「領款│ │ │ │ │ │ │ │ │ │①登載不實之│ │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 │ │ │ │ │ │ │ │ │「汽車險理賠│ │書」文件上偽造之「曾│ │ │ │ │ │ │ │ │ │申請書」業務│ │筱迪」、「陳秀茹」印│ │ │ │ │ │ │ │ │ │文書1份 │ │文各壹枚;在「汽車險│ │ │ │ │ │ │ │ │ │②登載不實之│ │理賠申請書」文件上偽│ │ │ │ │ │ │ │ │ │「『理賠宅急│ │造之「曾筱迪」印文壹│ │ │ │ │ │ │ │ │ │便』強制險標│ │枚;在「受益人領款收│ │ │ │ │ │ │ │ │ │竿服務PDCA檢│ │據」文件上偽造之「曾│ │ │ │ │ │ │ │ │ │核表」、「『│ │筱迪」印文共貳枚、「│ │ │ │ │ │ │ │ │ │理賠宅急便』│ │陳秀茹」印文壹枚;在│ │ │ │ │ │ │ │ │ │標竿服務PDCA│ │「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 │ │ │ │ │ │ │ │ │檢核表」業務│ │明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文書各1份 │ │陳秀茹」印文共貳枚;│ │ │ │ │ │ │ │ │ │ │ │在「同意複檢聲明書」│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陳秀茹│ │ │ │ │ │ │ │ │ │ │ │」印文共貳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瑞祥安養中│ │ │ │ │ │ │ │ │ │ │ │心」印章壹枚,及在「│ │ │ │ │ │ │ │ │ │ │ │瑞祥安養中心看護收據│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瑞祥│ │ │ │ │ │ │ │ │ │ │ │安養中心」印文共參枚│ │ │ │ │ │ │ │ │ │ │ │⑤扣案偽造之「德華精│ │ │ │ │ │ │ │ │ │ │ │機有限公司」印章壹枚│ │ │ │ │ │ │ │ │ │ │ │,及在「在職證明」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德華精機│ │ │ │ │ │ │ │ │ │ │ │有限公司」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⑥在「免用統一發票收│ │ │ │ │ │ │ │ │ │ │ │據」文件上偽造之「順│ │ │ │ │ │ │ │ │ │ │ │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三│ │ │ │ │ │ │ │ │ │ │ │峽店」印文共貳枚 │ │ ├─┼──┼────┼──┼───┼──────┼──────┼──────┼───────┼──────────┼────┤ │14│泰安│陳瑞揚 │97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天│甲: │(王國瑞、高則 │①偽造之「財團法人天│①王國瑞│ │ │產險├────┤11月│黃菁菁│登載不實之「│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領│芳均與編號8等 │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斷│及黃菁菁│ │ │公司│陳瑞揚 │10日│翁酩欽│新店分局警備│院乙種診斷證│款收據暨受款│論以一罪) │書專用(門)」、「張│ 247萬元│ │ ├──┼────┤ │高則芳│隊車禍處理小│明書」私文書│人電匯同意書│ │本立印診斷專用(門)│②翁酩欽│ │ │0897│李石川 │ │洪永霖│組A2類道路交│2 紙 │」私文書1紙 │翁酩欽共同犯行│」印章各壹枚,及在「│ 5萬元 │ │ │W069├────┤ │ │通事故調查表│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使偽造公文書罪│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③洪永霖│ │ │9 (│97年7 月│ │ │」公文書1份 │團法人天主教│車險理賠申請│,處有期徒刑壹│斷證明書」文件上偽造│ 28萬元│ │ │任意│13日 │ │ ├──────┤耕莘醫院醫療│書」私文書1 │年。 │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耕│ │ │ │)、├────┤ │ │乙: │費用收據」私│紙 │ │莘醫院圖章診斷書專用│ │ │ │0897│280 萬元│ │ │登載不實之「│文書6紙 │③偽造之「受│ │(門)」、「張本立印│ │ │ │G015│(任意:│ │ │員警工作紀錄│③偽造之「臺│益人領款收據│ │診斷專用(門)」印文│ │ │ │3( │183 萬46│ │ │簿」公文書1 │北縣新店市調│」私文書1 紙│ │各貳枚 │ │ │ │強制│40元+強 │ │ │份 │解委員會調解│④偽造之「授│ │②偽造之「財團法人天│ │ │ │) │制:96萬│ │ │ │書」公文書2 │權同意查詢病│ │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5360元)│ │ │ │紙 │歷聲明書」私│ │章呂曉芳」、「財團法│ │ │ │ ├────┤ │ │ │ │文書1紙 │ │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費│ │ │ │ │李石川向│ │ │ │ │⑤偽造之「同│ │批價章陳姿婷」印章各│ │ │ │ │土銀開設│ │ │ │ │意複檢聲明書│ │壹枚,及在「財團法人│ │ │ │ │之帳號:│ │ │ │ │」私文書1 紙│ │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 │ │ │ │00000000│ │ │ │ │⑥偽造之「汽│ │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0151號 │ │ │ │ │車險理賠文件│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 │ │ │ │ │ │ │ │ │簽收單」私文│ │醫院收費批價章呂曉芳│ │ │ │ │ │ │ │ │ │書1紙 │ │」印文共參枚、「財團│ │ │ │ │ │ │ │ │ │⑦偽造之「禾│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 │ │ │ │ │ │ │ │ │祥安寧看護中│ │費批價章陳姿婷」印文│ │ │ │ │ │ │ │ │ │心收據」私文│ │共參枚 │ │ │ │ │ │ │ │ │ │書3 紙 │ │③偽造之「調解會主席│ │ │ │ │ │ │ │ │ │⑧偽造之「在│ │廖心旺」、「調解委員│ │ │ │ │ │ │ │ │ │職證明」私文│ │林穎孝」、「調解委員│ │ │ │ │ │ │ │ │ │書1紙 │ │張添財」、「調解委員│ │ │ │ │ │ │ │ │ │⑨偽造之「免│ │邱万容」印章各壹枚,│ │ │ │ │ │ │ │ │ │用發票收據」│ │及在「臺北縣新店市調│ │ │ │ │ │ │ │ │ │私文書1 紙 │ │解委員會調解書」文件│ │ │ │ │ │ │ │ │ ├──────┤ │上偽造之「調解會主席│ │ │ │ │ │ │ │ │ │乙: │ │廖心旺」、「調解委員│ │ │ │ │ │ │ │ │ │①登載不實之│ │林穎孝」、「調解委員│ │ │ │ │ │ │ │ │ │「汽車險理賠│ │張添財」、「調解委員│ │ │ │ │ │ │ │ │ │申請書」業務│ │邱万容」印文各貳枚 │ │ │ │ │ │ │ │ │ │文書1份 │ │④偽造之「陳瑞揚」、│ │ │ │ │ │ │ │ │ │②登載不實之│ │「李石川」印章各壹枚│ │ │ │ │ │ │ │ │ │「『理賠宅急│ │,及在「臺北縣新店市│ │ │ │ │ │ │ │ │ │便』強制險標│ │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文│ │ │ │ │ │ │ │ │ │竿服務PDCA檢│ │件上偽造之「陳瑞揚」│ │ │ │ │ │ │ │ │ │核表」、「『│ │、「李石川」印文各貳│ │ │ │ │ │ │ │ │ │理賠宅急便』│ │枚;在「領款收據暨受│ │ │ │ │ │ │ │ │ │標竿服務PDCA│ │款人電匯同意書」文件│ │ │ │ │ │ │ │ │ │檢核表」業務│ │上偽造之「陳瑞揚」、│ │ │ │ │ │ │ │ │ │文書各1份 │ │「李石川」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 │;在「汽車險理賠申請│ │ │ │ │ │ │ │ │ │ │ │書」文件上偽造之「陳│ │ │ │ │ │ │ │ │ │ │ │瑞揚」印文壹枚;在「│ │ │ │ │ │ │ │ │ │ │ │受益人領款收據」文件│ │ │ │ │ │ │ │ │ │ │ │上偽造之「陳瑞揚」印│ │ │ │ │ │ │ │ │ │ │ │文共貳枚、「李石川」│ │ │ │ │ │ │ │ │ │ │ │印文壹枚;在「授權同│ │ │ │ │ │ │ │ │ │ │ │意查詢病歷聲明書」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李石川」│ │ │ │ │ │ │ │ │ │ │ │印文共貳枚;在「同意│ │ │ │ │ │ │ │ │ │ │ │複檢聲明書」文件上偽│ │ │ │ │ │ │ │ │ │ │ │造之「李石川」印文貳│ │ │ │ │ │ │ │ │ │ │ │枚;在「汽車險理賠文│ │ │ │ │ │ │ │ │ │ │ │件簽收單」偽造之「李│ │ │ │ │ │ │ │ │ │ │ │石川」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禾祥安寧看│ │ │ │ │ │ │ │ │ │ │ │護中心」印章壹枚,及│ │ │ │ │ │ │ │ │ │ │ │在「禾祥安寧看護中心│ │ │ │ │ │ │ │ │ │ │ │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禾祥安寧看護中心」印│ │ │ │ │ │ │ │ │ │ │ │文共參枚 │ │ │ │ │ │ │ │ │ │ │ │⑥偽造之「景晟國際有│ │ │ │ │ │ │ │ │ │ │ │限公司」印章壹枚,及│ │ │ │ │ │ │ │ │ │ │ │在「在職證明」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景晟國際有限│ │ │ │ │ │ │ │ │ │ │ │公司」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⑦偽造之「劉明快」印│ │ │ │ │ │ │ │ │ │ │ │章壹枚,及在「免用發│ │ │ │ │ │ │ │ │ │ │ │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順康醫療器材有限公│ │ │ │ │ │ │ │ │ │ │ │司三峽店」、「劉明快│ │ │ │ │ │ │ │ │ │ │ │」印文各壹枚 │ │ ├─┼──┼────┼──┼───┼──────┼──────┼──────┼───────┼──────────┼────┤ │15│泰安│賴亞君 │98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財│甲: │王國瑞共同犯貪│①偽造之「財團法人恩│①王國瑞│ │ │產險├────┤3 月│黃菁菁│偽造之「臺北│團法人恩主公│①偽造之「領│污治罪條例第十│主公醫院證明書專用關│及黃菁菁│ │ │公司│李雲程 │23日│翁酩欽│縣政府警察局│醫院乙種診斷│款收據暨受款│一條第四項之交│防」、「主00188 醫00│ 218萬元│ │ ├──┼────┤ │林光輝│土城分局道路│證明書」私文│人電匯同意書│付賄賂罪,處有│3725邱建才」印章各壹│②翁酩欽│ │ │8197│邱雅婷 │ │洪永霖│交通事故現場│書2紙 │」私文書2紙 │期徒刑壹年陸月│枚,及在「財團法人恩│ 5萬元 │ │ │W083├────┤ │ │圖」公文書1 │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褫奪公權壹年│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③林光輝│ │ │6 (│97年9 月│ │ │份 │團法恩主公醫│車險理賠申請│。 │書」文件上偽造之「財│ 2萬元 │ │ │任意│10日 │ │ │ │院收據」私文│書」私文書1 │ │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證明│④洪永霖│ │ │)、├────┤ │ │ │書6紙 │紙 │翁酩欽共同犯行│書專用關防」、「主00│ 25萬元│ │ │8197│250 萬元│ │ │ │③偽造之「桃│③偽造之「授│使偽造公文書罪│188 醫003725邱建才」│ │ │ │G018│(任意:│ │ │ │園縣平鎮市調│權同意查詢病│,處有期徒刑壹│印文各貳枚 │ │ │ │1 (│192 萬31│ │ │ │解委員會調解│歷聲明書」私│年。 │②偽造之「恩主公醫院│ │ │ │強制│30元+強 │ │ │ │書」公文書1 │文書1紙 │ │莊碧珠收費章」、「恩│ │ │ │) │制:57萬│ │ │ │紙 │④偽造之「同│林光輝犯貪污治│主公醫院曾慧雯收費章│ │ │ │ │6870元)│ │ │ │ │意複檢聲明書│罪條例第七條之│」、「恩主公醫院吳敏│ │ │ │ ├────┤ │ │ │ │」私文書1 紙│違背職務收受賄│儀收費章」印章各壹枚│ │ │ │ │邱雅婷向│ │ │ │ │⑤偽造之「汽│賂罪,處有期徒│,及在「財團法人恩主│ │ │ │ │第一商業│ │ │ │ │車險理賠文件│刑伍年捌月,褫│公醫院收據」文件上偽│ │ │ │ │銀行(下│ │ │ │ │簽收單」私文│奪公權肆年。 │造之「恩主公醫院莊碧│ │ │ │ │稱第一銀│ │ │ │ │書1紙 │ │珠收費章」、「恩主公│ │ │ │ │行)開設│ │ │ │ │⑥偽造之「員│ │醫院吳敏儀收費章」印│ │ │ │ │之帳號:│ │ │ │ │工職務證明書│ │文各貳枚、「恩主公醫│ │ │ │ │00000000│ │ │ │ │」私文書1 紙│ │院曾慧雯收費章」印文│ │ │ │ │097 號 │ │ │ │ │⑦偽造之「協│ │共肆枚 │ │ │ │ │ │ │ │ │ │議書」私文書│ │③偽造之「桃園縣平鎮│ │ │ │ │ │ │ │ │ │1 紙 │ │市調解委員會」、「調│ │ │ │ │ │ │ │ │ │⑧偽造之「免│ │解會主席黃教文」、「│ │ │ │ │ │ │ │ │ │用發票收據」│ │調解會秘書楊永成」、│ │ │ │ │ │ │ │ │ │私文書1 紙 │ │「陳盛本」、「林進達│ │ │ │ │ │ │ │ │ ├──────┤ │」、「鍾儀婷」印章各│ │ │ │ │ │ │ │ │ │乙: │ │壹枚,及在「桃園縣平│ │ │ │ │ │ │ │ │ │①登載不實之│ │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 │ │ │ │ │ │ │ │「汽車險理賠│ │書」文件上偽造之「桃│ │ │ │ │ │ │ │ │ │申請書」業務│ │園縣平鎮市調解委員會│ │ │ │ │ │ │ │ │ │文書1份 │ │」、「調解會主席黃教│ │ │ │ │ │ │ │ │ │②登載不實之│ │文」、「調解會秘書楊│ │ │ │ │ │ │ │ │ │「『理賠宅急│ │永成」、「陳盛本」、│ │ │ │ │ │ │ │ │ │便』強制險標│ │「林進達」、「鍾儀婷│ │ │ │ │ │ │ │ │ │竿服務PDCA檢│ │」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核表」、「『│ │④偽造之「賴亞君」、│ │ │ │ │ │ │ │ │ │理賠宅急便』│ │「邱雅婷」印章各壹枚│ │ │ │ │ │ │ │ │ │標竿服務PDCA│ │,及在「桃園縣平鎮市│ │ │ │ │ │ │ │ │ │檢核表」業務│ │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文│ │ │ │ │ │ │ │ │ │文書各1份 │ │件上偽造之「賴亞君」│ │ │ │ │ │ │ │ │ │ │ │、「邱雅婷」印文、署│ │ │ │ │ │ │ │ │ │ │ │押各壹枚;在「領款收│ │ │ │ │ │ │ │ │ │ │ │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賴亞│ │ │ │ │ │ │ │ │ │ │ │君」印文共貳枚、署押│ │ │ │ │ │ │ │ │ │ │ │壹枚、「邱雅婷」印文│ │ │ │ │ │ │ │ │ │ │ │共貳枚;在「汽車險理│ │ │ │ │ │ │ │ │ │ │ │賠申請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賴亞君」印文、署│ │ │ │ │ │ │ │ │ │ │ │押各壹枚;在「授權同│ │ │ │ │ │ │ │ │ │ │ │意查詢病歷聲明書」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邱雅婷」│ │ │ │ │ │ │ │ │ │ │ │印文共貳枚、署押壹枚│ │ │ │ │ │ │ │ │ │ │ │;在「同意複檢聲明書│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邱雅│ │ │ │ │ │ │ │ │ │ │ │婷」印文共貳枚、署押│ │ │ │ │ │ │ │ │ │ │ │壹枚;在「汽車險理賠│ │ │ │ │ │ │ │ │ │ │ │文件簽收單」偽造之「│ │ │ │ │ │ │ │ │ │ │ │邱雅婷」印文壹枚;在│ │ │ │ │ │ │ │ │ │ │ │「協議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賴亞君」印文壹枚│ │ │ │ │ │ │ │ │ │ │ │⑤偽造之「景晟國際有│ │ │ │ │ │ │ │ │ │ │ │限公司」印章壹枚,及│ │ │ │ │ │ │ │ │ │ │ │在「員工職務證明書」│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景晟國│ │ │ │ │ │ │ │ │ │ │ │際有限公司」印文壹枚│ │ │ │ │ │ │ │ │ │ │ │⑥偽造之「萬德傷殘器│ │ │ │ │ │ │ │ │ │ │ │材有限公司」印章壹枚│ │ │ │ │ │ │ │ │ │ │ │,及在「免用統一發票│ │ │ │ │ │ │ │ │ │ │ │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萬德傷殘器材有限公司│ │ │ │ │ │ │ │ │ │ │ │」印文壹枚 │ │ ├─┼──┼────┼──┼───┼──────┼──────┼──────┼───────┼──────────┼────┤ │16│泰安│陳靜誼 │98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財│甲: │王國瑞共同犯貪│①偽造之「財團法人恩│①王國瑞│ │ │產險├────┤5 月│黃菁菁│登載不實之「│團法人恩主公│①偽造之「領│污治罪條例第十│主公醫院證明書專用關│及黃菁菁│ │ │公司│陳靜誼 │4 日│翁酩欽│臺北縣政府警│醫院乙種診斷│款收據暨受款│一條第四項之交│防」、「主00188 醫00│ 141萬元│ │ ├──┼────┤ │林光輝│察局土城分局│證明書」私文│人電匯同意書│付賄賂罪,處有│3725邱建才」印章各壹│②翁酩欽│ │ │0097│潘隆仁 │ │潘文誠│道路交通事故│書2紙 │」私文書1紙 │期徒刑壹年陸月│枚,及在「財團法人恩│ 5萬元 │ │ │W080├────┤ │劉全英│當事人登記聯│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褫奪公權壹年│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③林光輝│ │ │8 (│97年12月│ │賴文章│單」公文書1 │團法恩主公醫│車險理賠申請│。 │書」文件上偽造之「財│ 3萬元 │ │ │任意│8日 │ │ │份 │院收據」私文│書」私文書1 │ │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證明│④潘文誠│ │ │)、├────┤ │ │ │書6紙 │紙 │翁酩欽共同犯行│書專用關防」、「主00│ 5萬元 │ │ │0098│220 萬元│ │ │ │ │③偽造之「受│使偽造私文書罪│188 醫003725邱建才」│⑤劉全英│ │ │G013│(任意:│ │ │ │ │益人領款收據│,處有期徒刑參│印文各貳枚 │ 22萬元│ │ │0( │63萬8310│ │ │ │ │」私文書1 紙│月,如易科罰金│②偽造之「恩主公醫院│⑥賴文章│ │ │強制│元+ 強制│ │ │ │ │④偽造之「授│,以新臺幣壹仟│莊碧珠收費章」、「恩│ 44萬元│ │ │) │:156 萬│ │ │ │ │權同意查詢病│元折算壹日。 │主公醫院曾慧雯收費章│ │ │ │ │1690元)│ │ │ │ │歷聲明書」私│ │」、「恩主公醫院吳敏│ │ │ │ ├────┤ │ │ │ │文書1紙 │林光輝共同犯貪│儀收費章」印章各壹枚│ │ │ │ │潘隆仁向│ │ │ │ │⑤偽造之「同│污治罪條例第七│,及在「財團法人恩主│ │ │ │ │彰化商業│ │ │ │ │意複檢聲明書│條之違背職務收│公醫院收據」文件上偽│ │ │ │ │銀行(下│ │ │ │ │」私文書1 紙│受賄賂罪,處有│造之「恩主公醫院莊碧│ │ │ │ │稱彰化銀│ │ ├──────┤ │⑥偽造之「汽│期徒刑伍年捌月│珠收費章」印文共貳枚│ │ │ │ │行)開設│ │ │乙: │ │車險理賠文件│,褫奪公權肆年│、「恩主公醫院曾慧雯│ │ │ │ │之帳號:│ │ │登載不實之「│ │簽收單」私文│。 │收費章」印文壹枚、「│ │ │ │ │00000000│ │ │員警工作紀錄│ │書1紙 │ │恩主公醫院吳敏儀收費│ │ │ │ │070800號│ │ │簿」公文書1 │ │⑦偽造之「協│潘文誠共同犯貪│章」印文共參枚 │ │ │ │ │ │ │ │份 │ │議書」私文書│污治罪條例第七│③偽造之「陳靜誼」、│ │ │ │ │ │ │ │ │ │1 紙 │條之違背職務收│「潘隆仁」印章各壹枚│ │ │ │ │ │ │ │ │ │⑧偽造之「和│受賄賂罪,處有│,及在「領款收據暨受│ │ │ │ │ │ │ │ │ │解書」私文書│期徒刑伍年肆月│款人電匯同意書」文件│ │ │ │ │ │ │ │ │ │1紙 │,褫奪公權參年│上偽造之「陳靜誼」、│ │ │ │ │ │ │ │ │ │⑨偽造之「禾│。 │「潘隆仁」印文各壹枚│ │ │ │ │ │ │ │ │ │祥安寧看護中│ │;在「汽車險理賠申請│ │ │ │ │ │ │ │ │ │心收據」私文│劉全英共同犯行│書」文件上偽造之「陳│ │ │ │ │ │ │ │ │ │書2 紙 │使偽造私文書罪│靜誼」印文、署押各壹│ │ │ │ │ │ │ │ │ │⑩偽造之「在│,處有期徒刑參│枚;在「受益人領款收│ │ │ │ │ │ │ │ │ │職證明」私文│月,如易科罰金│據」文件上偽造之「陳│ │ │ │ │ │ │ │ │ │書1 紙 │,以新臺幣壹仟│靜誼」、「潘隆仁」印│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文、署押各壹枚;在「│ │ │ │ │ │ │ │ │ │乙: │ │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 │ │ │ │ │ │ │ │ │登載不實之「│ │書」文件上偽造之「潘│ │ │ │ │ │ │ │ │ │『理賠宅急便│ │隆仁」印文、署押各壹│ │ │ │ │ │ │ │ │ │』強制險標竿│ │枚;在「同意複檢聲明│ │ │ │ │ │ │ │ │ │服務PDCA檢核│ │書」文件上偽造之「潘│ │ │ │ │ │ │ │ │ │表」、「『理│ │隆仁」印文、署押各壹│ │ │ │ │ │ │ │ │ │賠宅急便』標│ │枚;在「汽車險理賠文│ │ │ │ │ │ │ │ │ │竿服務PDCA檢│ │件簽收單」偽造之「潘│ │ │ │ │ │ │ │ │ │核表」業務文│ │隆仁」印文壹枚;在「│ │ │ │ │ │ │ │ │ │書各1份 │ │協議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陳靜誼」印文、署押│ │ │ │ │ │ │ │ │ │ │ │各壹枚;在「和解書」│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陳靜誼│ │ │ │ │ │ │ │ │ │ │ │」、「潘隆仁」印文各│ │ │ │ │ │ │ │ │ │ │ │壹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禾祥安寧看│ │ │ │ │ │ │ │ │ │ │ │護中心」印章壹枚,及│ │ │ │ │ │ │ │ │ │ │ │在「禾祥安寧看護中心│ │ │ │ │ │ │ │ │ │ │ │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禾祥安寧看護中心」印│ │ │ │ │ │ │ │ │ │ │ │文共貳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德利工程有│ │ │ │ │ │ │ │ │ │ │ │限公司」印章壹枚,及│ │ │ │ │ │ │ │ │ │ │ │在「在職證明」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德利工程有限│ │ │ │ │ │ │ │ │ │ │ │公司」印文壹枚 │ │ ├─┼──┼────┼──┼───┼──────┼──────┼──────┼───────┼──────────┼────┤ │17│泰安│王溪平 │99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天│甲: │(王國瑞、高則 │①偽造之「警員嚴文浩│①王國瑞│ │ │產險├────┤5 月│黃菁菁│①偽造之「臺│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領│芳均與編號8等 │」印章壹枚,及在「臺│及黃菁菁│ │ │公司│王溪平 │3 日│翁酩欽│北縣政府警察│院乙種診斷證│款收據暨受款│論以一罪) │北縣警察局新店分局道│ 265萬元│ │ ├──┼────┤ │高則芳│局新店分局道│明書」私文書│人電匯同意書│ │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②翁酩欽│ │ │8198│李向宸 │ │洪永霖│路交通事故當│3 紙 │」私文書1紙 │翁酩欽共同犯行│聯單」、「臺北縣警察│ 5萬元 │ │ │W082├────┤ │ │事人登記聯單│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使偽造公文書罪│局新店分局警備隊車禍│③洪永霖│ │ │5 (│98年10月│ │ │」公文書1份 │團法人天主教│車險理賠申請│,處有期徒刑壹│處理小組A2類道路交通│ 30萬元│ │ │任意│2日 │ │ │②偽造之「臺│耕莘醫院醫療│書」私文書1 │年。 │事故調查表」文件上偽│ │ │ │)、├────┤ │ │北縣政府警察│費用收據」私│紙 │ │造之「警員嚴文浩」印│ │ │ │8199│300 萬元│ │ │局新店分局警│文書9紙 │③偽造之「同│ │文各壹枚 │ │ │ │G008│(任意:│ │ │備隊車禍處理│③偽造之「桃│意查閱病歷聲│ │②偽造之「財團法人 │ │ │ │1 (│167 萬59│ │ │小組A2類道路│園縣楊梅鎮調│明書」私文書│ │天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 │ │ │強制│00元+強 │ │ │交通事故調查│解委員會調解│1 紙 │ │斷書專用(門)」、「│ │ │ │) │制:132 │ │ │表」公文書1 │書」公文書2 │④偽造之「同│ │曾邵勇印診斷專用(門│ │ │ │ │萬4100元│ │ │份 │紙 │意複檢聲明書│ │)」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 │ │ ├──────┤ │」私文書1 紙│ │「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 │ │ │ ├────┤ │ │乙: │ │⑤偽造之「汽│ │診斷證明書」文件上偽│ │ │ │ │李向宸向│ │ │登載不實之「│ │車險理賠文件│ │造之「財團法人天主教│ │ │ │ │元大銀行│ │ │員警工作紀錄│ │簽收單」私文│ │耕莘醫院圖章診斷書專│ │ │ │ │開設之帳│ │ │簿」公文書1 │ │書2紙 │ │用(門)」印文共參枚│ │ │ │ │號:2038│ │ │份 │ │⑥偽造之「免│ │、「曾邵勇印診斷專用│ │ │ │ │00000000│ │ │ │ │用發票收據」│ │(門)」印文共肆枚 │ │ │ │ │37號 │ │ │ │ │私文書1 紙 │ │③偽造之「財團法人天│ │ │ │ │ │ │ │ │ │⑦偽造之「估│ │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 │ │ │ │ │價單」私文書│ │章呂曉芳」、「財團法│ │ │ │ │ │ │ │ │ │1 紙 │ │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費│ │ │ │ │ │ │ │ │ │⑧偽造之「家│ │批價章陳姿婷」、「財│ │ │ │ │ │ │ │ │ │是寶裝潢公司│ │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 │ │ │ │ │ │ │ │ │在職證明」私│ │收費批價章丁瑛琪」印│ │ │ │ │ │ │ │ │ │文書1 紙 │ │章各壹枚,及在「財團│ │ │ │ │ │ │ │ │ │⑨偽造之「協│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醫│ │ │ │ │ │ │ │ │ │議書」私文書│ │療費用收據」文件上偽│ │ │ │ │ │ │ │ │ │1紙 │ │造之「財團法人天主教│ │ │ │ │ │ │ │ │ │⑩偽造之「看│ │耕莘醫院收費批價章呂│ │ │ │ │ │ │ │ │ │護費用證明單│ │曉芳」印文共參枚、「│ │ │ │ │ │ │ │ │ │」私文書1紙 │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 │ │ │ │ │ │ │ │ │(起訴書漏載│ │院收費批價章陳姿婷」│ │ │ │ │ │ │ │ │ │) │ │印文共肆枚、「財團法│ │ │ │ │ │ │ │ │ ├──────┤ │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費│ │ │ │ │ │ │ │ │ │乙: │ │批價章丁瑛琪」印文共│ │ │ │ │ │ │ │ │ │①登載不實之│ │貳枚 │ │ │ │ │ │ │ │ │ │「汽車險理賠│ │④偽造之「桃園縣楊梅│ │ │ │ │ │ │ │ │ │申請書」業務│ │鎮調解委員會」、「調│ │ │ │ │ │ │ │ │ │文書1份 │ │解會主席曾德全」、「│ │ │ │ │ │ │ │ │ │②登載不實之│ │調解會秘書邱惠美」、│ │ │ │ │ │ │ │ │ │「『理賠宅急│ │「調解會委員吳清德」│ │ │ │ │ │ │ │ │ │便』強制險標│ │、「調解會委員古雲錦│ │ │ │ │ │ │ │ │ │竿服務PDCA檢│ │」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 │ │ │ │ │核表」、「『│ │桃園縣楊梅鎮調解委員│ │ │ │ │ │ │ │ │ │理賠宅急便』│ │會調解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標竿服務PDCA│ │之「桃園縣楊梅鎮調解│ │ │ │ │ │ │ │ │ │檢核表」業務│ │委員會」、「調解會主│ │ │ │ │ │ │ │ │ │文書各1份 │ │席曾德全」、「調解會│ │ │ │ │ │ │ │ │ │ │ │秘書邱惠美」、「調解│ │ │ │ │ │ │ │ │ │ │ │會委員吳清德」、「調│ │ │ │ │ │ │ │ │ │ │ │解會委員古雲錦」印文│ │ │ │ │ │ │ │ │ │ │ │各貳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王溪平」、│ │ │ │ │ │ │ │ │ │ │ │「李向宸」印章各壹枚│ │ │ │ │ │ │ │ │ │ │ │,及在「桃園縣楊梅鎮│ │ │ │ │ │ │ │ │ │ │ │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王溪平」│ │ │ │ │ │ │ │ │ │ │ │、「李向宸」印文、署│ │ │ │ │ │ │ │ │ │ │ │押各貳枚;在「領款收│ │ │ │ │ │ │ │ │ │ │ │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王溪│ │ │ │ │ │ │ │ │ │ │ │平」、「李向宸」印文│ │ │ │ │ │ │ │ │ │ │ │各壹枚;在「汽車險理│ │ │ │ │ │ │ │ │ │ │ │賠申請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王溪平」印文、署│ │ │ │ │ │ │ │ │ │ │ │押各壹枚;在「同意查│ │ │ │ │ │ │ │ │ │ │ │閱病歷聲明書」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李向宸」印文│ │ │ │ │ │ │ │ │ │ │ │、署押各壹枚;在「同│ │ │ │ │ │ │ │ │ │ │ │意複檢聲明書」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李向宸」印文│ │ │ │ │ │ │ │ │ │ │ │、署押各壹枚;在「汽│ │ │ │ │ │ │ │ │ │ │ │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 │ │ │ │ │ │ │ │ │ │ │偽造之「王溪平」印文│ │ │ │ │ │ │ │ │ │ │ │、署押各壹枚、「李向│ │ │ │ │ │ │ │ │ │ │ │宸」印文壹枚;在「協│ │ │ │ │ │ │ │ │ │ │ │議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王溪平」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⑥偽造之「萬德傷殘器│ │ │ │ │ │ │ │ │ │ │ │材有限公司」、「黃文│ │ │ │ │ │ │ │ │ │ │ │生」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 │ │ │ │ │ │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萬德傷│ │ │ │ │ │ │ │ │ │ │ │殘器材有限公司」、「│ │ │ │ │ │ │ │ │ │ │ │黃文生」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 │ │⑦偽造之「益立車業行│ │ │ │ │ │ │ │ │ │ │ │」印章壹枚,及在「估│ │ │ │ │ │ │ │ │ │ │ │價單」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益立車業行」印文壹枚│ │ │ │ │ │ │ │ │ │ │ │⑧偽造之「家是寶裝潢│ │ │ │ │ │ │ │ │ │ │ │公司」印章壹枚,及在│ │ │ │ │ │ │ │ │ │ │ │「家是寶裝潢公司在職│ │ │ │ │ │ │ │ │ │ │ │證明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家是寶裝潢公司」印│ │ │ │ │ │ │ │ │ │ │ │文壹枚 │ │ │ │ │ │ │ │ │ │ │ │⑨偽造之「聶蘭英」印│ │ │ │ │ │ │ │ │ │ │ │章壹枚,及在「看護費│ │ │ │ │ │ │ │ │ │ │ │用證明單」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聶蘭英」印文壹枚│ │ ├─┼──┼────┼──┼───┼──────┼──────┼──────┼───────┼──────────┼────┤ │18│泰安│吳明洋 │99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天│甲: │(王國瑞、高則 │①偽造之「財團法人天│①王國瑞│ │ │產險├────┤2 月│黃菁菁│①登載不實之│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領│芳均與編號8等 │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斷│及黃菁菁│ │ │公司│吳明洋 │23日│翁酩欽│「臺北縣政府│院乙種診斷證│款收據暨受款│論以一罪) │書專用(門)」、「曾│ 128萬元│ │ ├──┼────┤ │高則芳│警察局新店分│明書」私文書│人電匯同意書│ │邵勇印診斷專用(門)│②翁酩欽│ │ │0098│鄭恒欣 │ │劉全英│局道路交通事│2 紙 │」私文書1紙 │翁酩欽共同犯行│」印章各壹枚,及在「│ 5萬元 │ │ │W079├────┤ │賴文章│故當事人登記│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使偽造公文書罪│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③劉全英│ │ │1 (│98年11月│ │ │聯單」公文書│團法人天主教│車險理賠申請│,處有期徒刑壹│斷證明書」文件上偽造│ 19萬元│ │ │任意│23日 │ │ │1份 │耕莘醫院醫療│書」私文書1 │年。 │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耕│④賴文章│ │ │)、├────┤ │ │②登載不實之│費用收據」私│紙 │ │莘醫院圖章診斷書專用│ 38萬元│ │ │0099│190 萬元│ │ │「臺北縣政府│文書3紙 │③偽造之「受│劉全英共同犯行│(門)」印文共貳枚、│ │ │ │G005│(任意:│ │ │警察局新店分│③偽造之「臺│益人領款收據│使偽造公文書罪│「曾邵勇印診斷專用(│ │ │ │3( │105 萬90│ │ │局警備隊車禍│北縣新店市調│」私文書1 紙│,處有期徒刑壹│門)」印文共肆枚 │ │ │ │強制│00元+強 │ │ │處理小組A2類│解委員會調解│④偽造之「同│年壹月。 │②偽造之「財團法人天│ │ │ │) │制:84萬│ │ │道路交通事故│書」公文書1 │意查閱病歷聲│ │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1000元)│ │ │調查表」公文│紙 │明書」私文書│ │章呂曉芳」、「財團法│ │ │ │ ├────┤ │ │書1份 │ │1 紙 │ │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費│ │ │ │ │鄭恒欣向│ │ ├──────┤ │⑤偽造之「同│ │批價章陳姿婷」印章各│ │ │ │ │元大銀行│ │ │乙: │ │意複檢聲明書│ │壹枚,及在「財團法人│ │ │ │ │開設之帳│ │ │登載不實之「│ │」私文書1 紙│ │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 │ │ │ │號:2038│ │ │員警工作紀錄│ │⑥偽造之「汽│ │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00000000│ │ │簿」公文書1 │ │車險理賠文件│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 │ │ │ │68號 │ │ │份 │ │簽收單」私文│ │醫院收費批價章呂曉芳│ │ │ │ │ │ │ │ │ │書2紙 │ │」印文共貳枚、「財團│ │ │ │ │ │ │ │ │ │⑦偽造之「協│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 │ │ │ │ │ │ │ │ │議書」私文書│ │費批價章陳姿婷」印文│ │ │ │ │ │ │ │ │ │1紙 │ │壹枚 │ │ │ │ │ │ │ │ │ │⑧偽造之「安│ │③偽造之「調解會主席│ │ │ │ │ │ │ │ │ │福看護中心收│ │廖心旺」、「調解委員│ │ │ │ │ │ │ │ │ │據」私文書2 │ │林穎孝」、「調解委員│ │ │ │ │ │ │ │ │ │紙 │ │邱万容」、「調解委員│ │ │ │ │ │ │ │ │ │⑨偽造之「福│ │陳明欽」印章各壹枚,│ │ │ │ │ │ │ │ │ │隆電鍍股份有│ │及在「臺北縣新店市調│ │ │ │ │ │ │ │ │ │限公司北區業│ │解委員會調解書」文件│ │ │ │ │ │ │ │ │ │務組薪資單」│ │上偽造之「調解會主席│ │ │ │ │ │ │ │ │ │私文書3 紙 │ │廖心旺」、「調解委員│ │ │ │ │ │ │ │ │ ├──────┤ │林穎孝」、「調解委員│ │ │ │ │ │ │ │ │ │乙: │ │邱万容」、「調解委員│ │ │ │ │ │ │ │ │ │登載不實之「│ │陳明欽」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理賠宅急便│ │④偽造之「吳明洋」、│ │ │ │ │ │ │ │ │ │』強制險標竿│ │「鄭恒欣」印章各壹枚│ │ │ │ │ │ │ │ │ │服務PDCA檢核│ │,及在「臺北縣新店市│ │ │ │ │ │ │ │ │ │表」、「『理│ │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文│ │ │ │ │ │ │ │ │ │賠宅急便』標│ │件上偽造之「吳明洋」│ │ │ │ │ │ │ │ │ │竿服務PDCA檢│ │、「鄭恒欣」印文、署│ │ │ │ │ │ │ │ │ │核表」業務文│ │押各壹枚;在「領款收│ │ │ │ │ │ │ │ │ │書各1份 │ │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吳明│ │ │ │ │ │ │ │ │ │ │ │洋、「鄭恒欣」印文各│ │ │ │ │ │ │ │ │ │ │ │壹枚;在「汽車險理賠│ │ │ │ │ │ │ │ │ │ │ │申請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吳明洋」印文、署押│ │ │ │ │ │ │ │ │ │ │ │各壹枚;在「受益人領│ │ │ │ │ │ │ │ │ │ │ │款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吳明洋」印文壹枚、│ │ │ │ │ │ │ │ │ │ │ │署押共貳枚、「鄭恒欣│ │ │ │ │ │ │ │ │ │ │ │」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 │ │ │ │ │ │ │在「同意查閱病歷聲明│ │ │ │ │ │ │ │ │ │ │ │書」文件上偽造之「鄭│ │ │ │ │ │ │ │ │ │ │ │恒欣」印文壹枚;在「│ │ │ │ │ │ │ │ │ │ │ │同意複檢聲明書」文件│ │ │ │ │ │ │ │ │ │ │ │上偽造之「鄭恒欣」印│ │ │ │ │ │ │ │ │ │ │ │文壹枚;在「汽車險理│ │ │ │ │ │ │ │ │ │ │ │賠文件簽收單」偽造之│ │ │ │ │ │ │ │ │ │ │ │「鄭恒欣」印文共貳枚│ │ │ │ │ │ │ │ │ │ │ │;在「協議書」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吳明洋」印文│ │ │ │ │ │ │ │ │ │ │ │壹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安福看護中│ │ │ │ │ │ │ │ │ │ │ │心」印章壹枚,及在「│ │ │ │ │ │ │ │ │ │ │ │安福看護中心收據」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安福看護│ │ │ │ │ │ │ │ │ │ │ │中心」印文共貳枚 │ │ ├─┼──┼────┼──┼───┼──────┼──────┼──────┼───────┼──────────┼────┤ │19│泰安│陳美裳 │99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長│甲: │王國瑞共同犯貪│①偽造之「長庚醫院財│①王國瑞│ │ │產險├────┤12月│黃菁菁│登載不實之「│庚醫療財團法│①偽造之「領│污治罪條例第十│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及黃菁菁│ │ │公司│陳美裳 │2日 │翁酩欽│桃園縣政府警│人林口長庚紀│款收據暨受款│一條第四項之交│院正章診斷證明專用(│ 228萬元│ │ ├──┼────┤ │林志優│察局道路交通│念醫院診斷證│人電匯同意書│付賄賂罪,處有│1 醫L )」、「王正儀│②翁酩欽│ │ │8199│廖金平 │ │洪永霖│事故當事人登│明書」私文書│」私文書2紙 │期徒刑壹年陸月│診斷證明專用(1 醫L │ 5萬元 │ │ │W033├────┤ │ │記聯單」公文│5 紙 │②偽造之「汽│,褫奪公權壹年│)」、「MR1015雷大雅│③林志優│ │ │9( │99年4 月│ │ │書1份 │②偽造之「長│車險理賠申請│。 │醫字第010159號」、「│ 1萬元 │ │ │任意│13日 │ │ │ │庚紀念醫院費│書」私文書1 │ │MA2901廖正智醫字第02│④洪永霖│ │ │)、├────┤ │ │ │用收據」私文│紙 │翁酩欽共同犯行│5888」印章各壹枚,及│ 26萬元│ │ │8199│260 萬元│ │ │ │書11紙 │③偽造之「同│使偽造公文書罪│在「長庚醫療財團法人│ │ │ │G011│(任意:│ │ │ │③偽造之「桃│意查閱病歷聲│,處有期徒刑壹│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 │ │ │8( │148 萬93│ │ │ │園縣平鎮市調│明書」私文書│年。 │證明書」文件上偽造之│ │ │ │強制│44元+強 │ │ │ │解委員會調解│1 紙 │ │「長庚醫院財團法人林│ │ │ │) │制:111 │ │ │ │書」公文書2 │④偽造之「同│林志優犯貪污治│口長庚紀念醫院正章診│ │ │ │ │萬0656元│ │ │ │紙 │意複檢聲明書│罪條例第七條之│斷證明專用(1 醫L )│ │ │ │ │) │ │ │ │ │」私文書1 紙│違背職務收受賄│」、「王正儀診斷證明│ │ │ │ ├────┤ │ │ │ │⑤偽造之「汽│賂罪,處有期徒│專用(1 醫L )」印文│ │ │ │ │廖金平向│ │ │ │ │車險理賠文件│刑貳年柒月,褫│各伍枚、「MR1015雷大│ │ │ │ │聯邦商業│ │ │ │ │簽收單」私文│奪公權壹年。 │雅醫字第010159號」印│ │ │ │ │銀行(下│ │ │ │ │書3紙 │ │文共貳枚、「雷大雅」│ │ │ │ │稱聯邦銀│ │ │ │ │⑥偽造之「日│ │署押共貳枚、「MA2901│ │ │ │ │行)開設│ │ │ │ │安安養院收據│ │廖正智醫字第025888」│ │ │ │ │之帳號:│ │ │ │ │」私文書2紙 │ │印文共參枚、「廖正智│ │ │ │ │00000000│ │ │ │ │⑦偽造之「永│ │」署押壹枚 │ │ │ │ │4124號 │ │ │ │ │固安股份有限│ │②偽造之「桃園縣平鎮│ │ │ │ │ │ │ │ │ │公司薪資條」│ │市調解委員會」、「調│ │ │ │ │ │ │ │ │ │2紙 │ │解會主席黃教文」、「│ │ │ │ │ │ │ │ │ ├──────┤ │調解會秘書楊永成」印│ │ │ │ │ │ │ │ │ │乙: │ │章各壹枚、扣案偽造之│ │ │ │ │ │ │ │ │ │①登載不實之│ │「游美燕」、「劉建良│ │ │ │ │ │ │ │ │ │「汽車險理賠│ │」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 │ │ │ │ │申請書」業務│ │桃園縣平鎮市調解委員│ │ │ │ │ │ │ │ │ │文書1份 │ │會調解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②登載不實之│ │之「桃園縣平鎮市調解│ │ │ │ │ │ │ │ │ │「『理賠宅急│ │委員會」、「調解會主│ │ │ │ │ │ │ │ │ │便』強制險標│ │席黃教文」、「調解會│ │ │ │ │ │ │ │ │ │竿服務PDCA檢│ │秘書楊永成」、「游美│ │ │ │ │ │ │ │ │ │核表」、「『│ │燕」、「劉建良」印文│ │ │ │ │ │ │ │ │ │理賠宅急便』│ │各貳枚 │ │ │ │ │ │ │ │ │ │標竿服務PDCA│ │③偽造之「陳美裳」印│ │ │ │ │ │ │ │ │ │檢核表」業務│ │章壹枚、「廖金平」印│ │ │ │ │ │ │ │ │ │文書各1份 │ │章共貳枚,及在「桃園│ │ │ │ │ │ │ │ │ │ │ │縣平鎮市調解委員會調│ │ │ │ │ │ │ │ │ │ │ │解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陳美裳」、「廖金平」│ │ │ │ │ │ │ │ │ │ │ │印文、署押各貳枚;在│ │ │ │ │ │ │ │ │ │ │ │「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 │ │ │ │ │ │ │ │ │ │ │匯同意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陳美裳」印文壹枚│ │ │ │ │ │ │ │ │ │ │ │、「廖金平」印文共參│ │ │ │ │ │ │ │ │ │ │ │枚;在「汽車險理賠申│ │ │ │ │ │ │ │ │ │ │ │請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陳美裳」印文、署押各│ │ │ │ │ │ │ │ │ │ │ │壹枚;在「同意查閱病│ │ │ │ │ │ │ │ │ │ │ │歷聲明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廖金平」印文共貳│ │ │ │ │ │ │ │ │ │ │ │枚;在「同意複檢聲明│ │ │ │ │ │ │ │ │ │ │ │書」文件上偽造之「廖│ │ │ │ │ │ │ │ │ │ │ │金平」印文、署押各壹│ │ │ │ │ │ │ │ │ │ │ │枚;在「汽車險理賠文│ │ │ │ │ │ │ │ │ │ │ │件簽收單」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廖金平」印文共參│ │ │ │ │ │ │ │ │ │ │ │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日安安養院│ │ │ │ │ │ │ │ │ │ │ │」印章壹枚,及在「日│ │ │ │ │ │ │ │ │ │ │ │安安養院收據」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日安安養院」│ │ │ │ │ │ │ │ │ │ │ │印文共貳枚 │ │ ├─┼──┼────┼──┼───┼──────┼──────┼──────┼───────┼──────────┼────┤ │20│泰安│李竹蓮 │100 │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長│甲: │王國瑞共同犯貪│①偽造之「長庚醫院財│①王國瑞│ │ │產險├────┤年3 │黃菁菁│登載不實之「│庚醫療財團法│①偽造之「領│污治罪條例第十│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及黃菁菁│ │ │公司│李竹蓮 │月1 │翁酩欽│臺北縣政府警│人林口長庚紀│款收據暨受款│一條第四項之交│院正章診斷證明專用(│ 239萬元│ │ ├──┼────┤日 │林光輝│察局土城分局│念醫院診斷證│人電匯同意書│付賄賂罪,處有│1 醫L )」、「王正儀│②翁酩欽│ │ │8199│徐珮瑄 │ │潘文誠│道路交通事故│明書」私文書│」私文書2紙 │期徒刑壹年陸月│診斷證明專用(1 醫L │ 5萬元 │ │ │W079├────┤ │洪永霖│現場草圖」公│3 紙 │②偽造之「汽│,褫奪公權壹年│)」、「MR1015雷大雅│③林光輝│ │ │4 (│99年8 月│ │ │文書1份 │②偽造之「長│車險理賠申請│。 │醫字第010159號」、「│ 3萬元 │ │ │任意│29日 │ │ │ │庚紀念醫院費│書」私文書1 │ │MR2017李立昂醫字第01│④潘文誠│ │ │)、├────┤ │ │ │用收據」私文│紙 │翁酩欽共同犯行│2131」印章各壹枚,及│ 5萬元 │ │ │8199│280 萬元│ │ │ │書8 紙 │③偽造之「同│使偽造公文書罪│在「長庚醫療財團法人│⑤洪永霖│ │ │G022│(任意:│ │ │ │③偽造之「桃│意查閱病歷聲│,處有期徒刑壹│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 28萬元│ │ │8 (│188 萬27│ │ │ │園縣楊梅鎮調│明書」私文書│年。 │證明書」文件上偽造之│ │ │ │強制│67元+ 強│ │ │ │解委員會調解│1 紙 │ │「長庚醫院財團法人林│ │ │ │) │制:91萬│ │ │ │書」公文書1 │④偽造之「同│林光輝共同犯貪│口長庚紀念醫院正章診│ │ │ │ │7233元)│ │ ├──────┤紙 │意複檢聲明書│污治罪條例第七│斷證明專用(1 醫L )│ │ │ │ ├────┤ │ │乙: │ │」私文書1 紙│條之違背職務收│」、「王正儀診斷證明│ │ │ │ │徐珮瑄向│ │ │登載不實之「│ │⑤偽造之「汽│受賄賂罪,處有│專用(1 醫L )」印文│ │ │ │ │聯邦銀行│ │ │員警工作紀錄│ │車險理賠文件│期徒刑伍年捌月│各參枚、「MR1015雷大│ │ │ │ │開設之帳│ │ │簿」公文書1 │ │簽收單」私文│,褫奪公權肆年│雅醫字第010159號」印│ │ │ │ │號:0305│ │ │份 │ │書1紙 │。 │文共貳枚、「MR2017李│ │ │ │ │00000000│ │ │ │ │⑥偽造之「在│ │立昂醫字第012131」印│ │ │ │ │號 │ │ │ │ │職證明」私文│潘文誠共同犯貪│文壹枚、「李立昂」署│ │ │ │ │ │ │ │ │ │書1紙 │污治罪條例第七│押壹枚 │ │ │ │ │ │ │ │ │ │⑦偽造之「免│條之違背職務收│②偽造之「調解會主席│ │ │ │ │ │ │ │ │ │用發票收據」│賂罪,處有期徒│曾德全」、「調解會秘│ │ │ │ │ │ │ │ │ │私文書1紙 │刑伍年肆月,褫│書邱惠美」、「調解會│ │ │ │ │ │ │ │ │ │⑧偽造之「交│奪公權參年。 │委員吳清德」印章各壹│ │ │ │ │ │ │ │ │ │通費用證明書│ │枚,及在「桃園縣楊梅│ │ │ │ │ │ │ │ │ │」私文書2紙 │ │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 │ │ │ │ │ │ │ │(起訴書漏載│ │文件上偽造之「調解會│ │ │ │ │ │ │ │ │ │) │ │主席曾德全」、「調解│ │ │ │ │ │ │ │ │ │⑨偽造之「看│ │會秘書邱惠美」、「調│ │ │ │ │ │ │ │ │ │護費用證明單│ │解會委員吳清德」印文│ │ │ │ │ │ │ │ │ │」私文書1 紙│ │各壹枚 │ │ │ │ │ │ │ │ │ │(起訴書漏載│ │③偽造之「李竹蓮」、│ │ │ │ │ │ │ │ │ │) │ │「徐珮瑄」印章各壹枚│ │ │ │ │ │ │ │ │ ├──────┤ │,及在「桃園縣楊梅鎮│ │ │ │ │ │ │ │ │ │乙: │ │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文│ │ │ │ │ │ │ │ │ │登載不實之「│ │件上偽造之「李竹蓮」│ │ │ │ │ │ │ │ │ │『理賠宅急便│ │、「徐珮瑄」印文、署│ │ │ │ │ │ │ │ │ │』強制險標竿│ │押各壹枚;在「領款收│ │ │ │ │ │ │ │ │ │服務PDCA檢核│ │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 │ │ │ │ │ │ │ │ │表」、「『理│ │」文件上偽造之「李竹│ │ │ │ │ │ │ │ │ │賠宅急便』標│ │蓮」印文共貳枚、「徐│ │ │ │ │ │ │ │ │ │竿服務PDCA檢│ │珮瑄」印文共參枚;在│ │ │ │ │ │ │ │ │ │核表」業務文│ │「汽車險理賠申請書」│ │ │ │ │ │ │ │ │ │書各1份 │ │文件上偽造之「李竹蓮│ │ │ │ │ │ │ │ │ │ │ │」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 │ │ │ │ │ │ │在「同意查閱病歷聲明│ │ │ │ │ │ │ │ │ │ │ │書」文件上偽造之「徐│ │ │ │ │ │ │ │ │ │ │ │珮瑄」印文共貳枚;在│ │ │ │ │ │ │ │ │ │ │ │「同意複檢聲明書」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徐珮瑄」│ │ │ │ │ │ │ │ │ │ │ │印文共貳枚;在「汽車│ │ │ │ │ │ │ │ │ │ │ │險理賠文件簽收單」偽│ │ │ │ │ │ │ │ │ │ │ │造之「徐珮瑄」印文壹│ │ │ │ │ │ │ │ │ │ │ │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桃花源食品│ │ │ │ │ │ │ │ │ │ │ │有限公司」印章壹枚,│ │ │ │ │ │ │ │ │ │ │ │及在「在職證明」文件│ │ │ │ │ │ │ │ │ │ │ │上偽造之「桃花源食品│ │ │ │ │ │ │ │ │ │ │ │有限公司」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臻祥有限公│ │ │ │ │ │ │ │ │ │ │ │司」、「林清添」印章│ │ │ │ │ │ │ │ │ │ │ │各壹枚,及在「免用統│ │ │ │ │ │ │ │ │ │ │ │一發票收據」文件上偽│ │ │ │ │ │ │ │ │ │ │ │造之「臻祥有限公司」│ │ │ │ │ │ │ │ │ │ │ │、「林清添」印文各壹│ │ │ │ │ │ │ │ │ │ │ │枚 │ │ │ │ │ │ │ │ │ │ │ │⑥偽造之「陳昱帆」印│ │ │ │ │ │ │ │ │ │ │ │章壹枚,及在「交通費│ │ │ │ │ │ │ │ │ │ │ │用證明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陳昱帆」印文共貳│ │ │ │ │ │ │ │ │ │ │ │枚 │ │ │ │ │ │ │ │ │ │ │ │⑦偽造之「楊瑞蘭」印│ │ │ │ │ │ │ │ │ │ │ │章壹枚,及在「看護費│ │ │ │ │ │ │ │ │ │ │ │用證明單」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楊瑞蘭」印文壹枚│ │ ├─┼──┼────┼──┼───┼──────┼──────┼──────┼───────┼──────────┼────┤ │21│泰安│王壯瑞 │100 │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長│甲: │王國瑞共同犯行│①偽造之「長庚醫院財│①王國瑞│ │ │產險├────┤年9 │黃菁菁│①內容不實之│庚醫療財團法│①偽造之「領│使偽造公文書罪│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及黃菁菁│ │ │公司│黃菁菁 │月1 │翁酩欽│「桃園縣政府│人林口長庚紀│款收據暨受款│,處有期徒刑壹│院正章診斷證明專用(│ 255萬元│ │ ├──┼────┤日 │蔡宏富│警察局道路交│念醫院診斷證│人電匯同意書│年參月。 │1 醫L )」、「王正儀│②翁酩欽│ │ │8100│廖松慧 │ │洪永霖│通事故當事人│明書」私文書│」私文書2紙 │ │診斷證明專用(1 醫L │ 5萬元 │ │ │W037├────┤ │ │登記聯單」公│3 紙 │②偽造之「汽│翁酩欽共同犯行│)」、「MR2043孫正輝│③蔡宏富│ │ │3 (│100 年3 │ │ │文書1份 │②偽造之「長│車險理賠申請│使偽造公文書罪│醫字第013408號」、「│ 3萬元 │ │ │任意│月25日 │ │ │②內容不實之│庚紀念醫院費│書」私文書1 │,處有期徒刑壹│MA2901廖正智醫字第02│④洪永霖│ │ │)、├────┤ │ │「桃園縣政府│用收據」私文│紙 │年。 │5888」印章各壹枚,及│ 29萬元│ │ │0800│292 萬25│ │ │警察局龜山分│書13 紙 │③偽造之「同│ │在「長庚醫療財團法人│ │ │ │G013│18元(任│ │ │局道路交通事│③偽造之「桃│意查閱病歷聲│蔡宏富共同犯修│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 │ │ │7 (│意:220 │ │ │故現場圖」公│園縣龜山鄉調│明書」私文書│正前刑法第三百│證明書」文件上偽造之│ │ │ │強制│萬2518元│ │ │文書1份 │解委員會調解│1 紙 │三十九條第一項│「長庚醫院財團法人林│ │ │ │) │+強制:7│ │ │ │書」公文書2 │④偽造之「同│之詐欺取財罪,│口長庚紀念醫院正章診│ │ │ │ │2萬元) │ │ │ │紙 │意複檢聲明書│處有期徒刑捌月│斷證明專用(1 醫L )│ │ │ │ ├────┤ │ │ │ │」私文書1 紙│。 │」、「王正儀診斷證明│ │ │ │ │廖松慧向│ │ │ │ │⑤偽造之「汽│ │專用(1 醫L )」印文│ │ │ │ │聯邦銀行│ │ │ │ │車險理賠文件│ │各參枚、「MR2043孫正│ │ │ │ │開設之帳│ │ │ │ │簽收單」私文│ │輝醫字第013408號」印│ │ │ │ │號:0865│ │ │ │ │書3紙 │ │文共貳枚、「孫正輝」│ │ │ │ │00000000│ │ │ │ │⑥偽造之「日│ │署押壹枚、「MA2901廖│ │ │ │ │號 │ │ │ │ │安安養院收據│ │正智醫字第025888」印│ │ │ │ │ │ │ │ │ │」私文書2紙 │ │文共參枚、「廖正智」│ │ │ │ │ │ │ │ │ │⑦偽造之「協│ │署押貳枚 │ │ │ │ │ │ │ │ │ │議書」私文書│ │②偽造之「桃園縣龜山│ │ │ │ │ │ │ │ │ │1紙 │ │鄉調解委員會」、「高│ │ │ │ │ │ │ │ │ │⑧偽造之「西│ │貴霖」、「調解會秘書│ │ │ │ │ │ │ │ │ │北臺慶科技股│ │曾鳳珠」、「調解會主│ │ │ │ │ │ │ │ │ │份有限公司在│ │席高貴霖」、「調解會│ │ │ │ │ │ │ │ │ │職證明」私文│ │委員李茂程」、「調解│ │ │ │ │ │ │ │ │ │書1 紙 │ │會委員陳樹根」印章各│ │ │ │ │ │ │ │ │ │⑨偽造之「西│ │壹枚,及在「桃園縣龜│ │ │ │ │ │ │ │ │ │北臺慶科技股│ │山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 │ │ │ │ │ │ │ │份有限公司薪│ │」文件上偽造之「桃園│ │ │ │ │ │ │ │ │ │資條」私文書│ │縣龜山鄉調解委員會」│ │ │ │ │ │ │ │ │ │2 紙 │ │、「高貴霖」、「調解│ │ │ │ │ │ │ │ │ ├──────┤ │會秘書曾鳳珠」印文各│ │ │ │ │ │ │ │ │ │乙: │ │貳枚、「調解會主席高│ │ │ │ │ │ │ │ │ │登載不實之「│ │貴霖」、「調解會委員│ │ │ │ │ │ │ │ │ │『理賠宅急便│ │李茂程」、「調解會委│ │ │ │ │ │ │ │ │ │』強制險標竿│ │員陳樹根」印文各壹枚│ │ │ │ │ │ │ │ │ │服務PDCA檢核│ │③偽造之「王壯瑞」、│ │ │ │ │ │ │ │ │ │表」、「『理│ │「廖松慧」印章各壹枚│ │ │ │ │ │ │ │ │ │賠宅急便』標│ │,及在「桃園縣龜山鄉│ │ │ │ │ │ │ │ │ │竿服務PDCA檢│ │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文│ │ │ │ │ │ │ │ │ │核表」業務文│ │件上偽造之「王壯瑞」│ │ │ │ │ │ │ │ │ │書各1份 │ │印文壹枚、「廖松慧」│ │ │ │ │ │ │ │ │ │ │ │印文、署押各貳枚;在│ │ │ │ │ │ │ │ │ │ │ │「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 │ │ │ │ │ │ │ │ │ │ │匯同意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王壯瑞」印文共貳│ │ │ │ │ │ │ │ │ │ │ │枚、「廖松慧」印文共│ │ │ │ │ │ │ │ │ │ │ │參枚;在「汽車險理賠│ │ │ │ │ │ │ │ │ │ │ │申請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王壯瑞」印文壹枚、│ │ │ │ │ │ │ │ │ │ │ │;在「同意查閱病歷聲│ │ │ │ │ │ │ │ │ │ │ │明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廖松慧」印文共貳枚;│ │ │ │ │ │ │ │ │ │ │ │在「同意複檢聲明書」│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廖松慧│ │ │ │ │ │ │ │ │ │ │ │」印文共貳枚;在「汽│ │ │ │ │ │ │ │ │ │ │ │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 │ │ │ │ │ │ │ │ │ │ │偽造之「王壯瑞」印文│ │ │ │ │ │ │ │ │ │ │ │壹枚、「廖松慧」印文│ │ │ │ │ │ │ │ │ │ │ │共貳枚;在「協議書」│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王壯瑞│ │ │ │ │ │ │ │ │ │ │ │」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日安安養院│ │ │ │ │ │ │ │ │ │ │ │」印章壹枚,及在「日│ │ │ │ │ │ │ │ │ │ │ │安安養院」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日安安養院」印文│ │ │ │ │ │ │ │ │ │ │ │共貳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西北臺慶科│ │ │ │ │ │ │ │ │ │ │ │技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 │ │ │ │ │ │ │ │ │ │壹枚,及在「西北臺慶│ │ │ │ │ │ │ │ │ │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職│ │ │ │ │ │ │ │ │ │ │ │證明」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西北臺慶科技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印文壹枚 │ │ ├─┼──┼────┼──┼───┼──────┼──────┼──────┼───────┼──────────┼────┤ │22│第一│李本子 │96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財│甲: │王國瑞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恩│①王國瑞│ │ │產險├────┤7 月│黃菁菁│內容不實之「│團法人恩主公│①偽造之「汽│使偽造公文書罪│主公醫院證明書專用關│及黃菁菁│ │ │公司│陳春木 │26日│翁酩欽│臺北縣政府警│醫院乙種診斷│車險理賠申請│,處有期徒刑壹│防」、「主00173醫00 │145萬5千│ │ ├──┼────┤ │劉全英│察局三峽分局│證明書」私文│書」私文書1 │年參月。 │2473李建明」、「主00│元 │ │ │1025│郭春花 │ │劉容任│鶯歌車禍處理│書2紙 │紙 │ │166 醫002527陳正蔚」│②翁酩欽│ │ │6A00├────┤ │ │小組道路交通│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翁酩欽共同犯行│印章各壹枚,及在「財│ 5萬元 │ │ │563 │96年4 月│ │ │事故調查表」│團法恩主公醫│車保險理賠款│使偽造公文書罪│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③劉全英│ │ │(任│26日 │ │ │公文書1份 │院收據」私文│讓與同意書」│,處有期徒刑壹│診斷證明書」文件上偽│ 21萬5 │ │ │意)├────┤ │ │ │書3紙 │私文書1紙 │年。 │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 千元 │ │ │、10│215 萬元│ │ │ │③偽造之「長│③偽造之「汽│ │醫院證明書專用關防」│④劉容任│ │ │256K│(任意:│ │ │ │庚醫療財團法│車險賠款同意│劉全英共同犯行│印文共貳枚、「主0017│ 43萬元│ │ │0009│58萬5850│ │ │ │人林口長庚紀│書暨受款人電│使偽造公文書罪│3 醫002473李建明」、│ │ │ │4( │元+ 強制│ │ │ │念醫院診斷證│匯同意書」私│,處有期徒刑壹│「主00166 醫002527陳│ │ │ │強制│:156 萬│ │ │ │明書」私文書│文書1紙 │年壹月。 │正蔚」印文各壹枚 │ │ │ │) │4150元)│ │ │ │1 紙 │④偽造之「領│ │②偽造之「恩主公醫院│ │ │ │ ├────┤ │ │ │④偽造之「長│款收據」私文│劉容任共同犯行│莊碧珠收費章」、「恩│ │ │ │ │郭春花向│ │ │ │庚紀念醫院費│書1紙 │使偽造公文書罪│主公醫院吳敏儀收費章│ │ │ │ │中信銀行│ │ │ │用收據」私文│⑤偽造之「強│,處有期徒刑壹│」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開設之帳│ │ │ │書4 紙 │制汽車責任險│年壹月。 │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收│ │ │ │ │號:0129│ │ │ │⑤偽造之「台│理賠確認書」│ │據」文件上偽造之「恩│ │ │ │ │00000000│ │ │ │北縣中和市調│私文書1紙 │ │主公醫院莊碧珠收費章│ │ │ │ │0號 │ │ │ │解委員會調解│⑥偽造之「免│ │」印文壹枚、「恩主公│ │ │ │ │ │ │ │ │筆錄」公文書│用發票收據」│ │醫院吳敏儀收費章」印│ │ │ │ │ │ │ │ │1 紙 │私文書3 紙 │ │文共貳枚 │ │ │ │ │ │ │ │ │ │⑦偽造之「在│ │③偽造之「財團法人長│ │ │ │ │ │ │ │ │ │職證明」私文│ │庚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 │ │ │ │ │ │ │ │ │書1 紙 │ │明專用」、「MR2017張│ │ │ │ │ │ │ │ │ │⑧偽造之「薪│ │凱群醫字第014367號」│ │ │ │ │ │ │ │ │ │資袋」私文書│ │印章各壹枚,及在「長│ │ │ │ │ │ │ │ │ │3 紙 │ │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財團│ │ │ │ │ │ │ │ │ │乙: │ │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正章│ │ │ │ │ │ │ │ │ │①登載不實之│ │診斷證明專用」、「MR│ │ │ │ │ │ │ │ │ │「汽車保險計│ │2017張凱群醫字第0143│ │ │ │ │ │ │ │ │ │算書」業務文│ │67號」印文各壹枚、「│ │ │ │ │ │ │ │ │ │書1份 │ │張凱群」署押壹枚 │ │ │ │ │ │ │ │ │ │②登載不實之│ │④偽造之「調解會主席│ │ │ │ │ │ │ │ │ │「強制汽車保│ │呂坤木」、「林碧蓮」│ │ │ │ │ │ │ │ │ │險計算書」業│ │印章各壹枚,及在「台│ │ │ │ │ │ │ │ │ │務文書1份 │ │北縣中和市調解委員會│ │ │ │ │ │ │ │ │ │③登載不實之│ │調解筆錄」文件上偽造│ │ │ │ │ │ │ │ │ │「汽車險肇事│ │之「調解會主席呂坤木│ │ │ │ │ │ │ │ │ │處理報告表」│ │」、「林碧蓮」印文各│ │ │ │ │ │ │ │ │ │業務文書1份 │ │壹枚、「余明真」署押│ │ │ │ │ │ │ │ │ │ │ │壹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李本子」、│ │ │ │ │ │ │ │ │ │ │ │「郭春花」印章各壹枚│ │ │ │ │ │ │ │ │ │ │ │,及在「台北縣中和市│ │ │ │ │ │ │ │ │ │ │ │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李本子│ │ │ │ │ │ │ │ │ │ │ │」、「郭春花」印文各│ │ │ │ │ │ │ │ │ │ │ │壹枚;在「汽車保險理│ │ │ │ │ │ │ │ │ │ │ │賠申請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李本子」印文壹枚│ │ │ │ │ │ │ │ │ │ │ │;在「汽車保險理賠款│ │ │ │ │ │ │ │ │ │ │ │讓與同意書」文件上偽│ │ │ │ │ │ │ │ │ │ │ │造之「李本子」印文壹│ │ │ │ │ │ │ │ │ │ │ │枚;在「汽車險賠款同│ │ │ │ │ │ │ │ │ │ │ │意書暨受款人電匯同意│ │ │ │ │ │ │ │ │ │ │ │書」文件上偽造之「李│ │ │ │ │ │ │ │ │ │ │ │本子」印文、署押各壹│ │ │ │ │ │ │ │ │ │ │ │枚、「郭春花」印文壹│ │ │ │ │ │ │ │ │ │ │ │枚;在「領款收據」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李本子」│ │ │ │ │ │ │ │ │ │ │ │、「郭春花」印文各壹│ │ │ │ │ │ │ │ │ │ │ │枚;在「強制汽車責任│ │ │ │ │ │ │ │ │ │ │ │險理賠確認書」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李本子」、「│ │ │ │ │ │ │ │ │ │ │ │郭春花」印文、署押各│ │ │ │ │ │ │ │ │ │ │ │壹枚 │ │ │ │ │ │ │ │ │ │ │ │⑥在「免用發票收據」│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楊明意│ │ │ │ │ │ │ │ │ │ │ │」署押共參枚 │ │ │ │ │ │ │ │ │ │ │ │⑦偽造之「昇龍電工股│ │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印章壹枚│ │ │ │ │ │ │ │ │ │ │ │,及在「在職證明」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昇龍電工│ │ │ │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壹│ │ │ │ │ │ │ │ │ │ │ │枚 │ │ ├─┼──┼────┼──┼───┼──────┼──────┼──────┼───────┼──────────┼────┤ │23│第一│李素梅 │96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天│甲: │(王國瑞、高則 │①偽造之「財團法人天│①王國瑞│ │ │產險├────┤10月│黃菁菁│登載不實之「│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汽│芳均與編號8等 │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斷│及黃菁菁│ │ │公司│陳俊良 │3日 │翁酩欽│臺北縣政府警│院乙種診斷證│車險理賠申請│論以一罪) │書專用(門)」、「孫│ 191萬元│ │ ├──┼────┤ │高則芳│察局新店分局│明書」私文書│書」私文書1 │ │明傑印診斷專用(門)│②翁酩欽│ │ │1027│李婉瑜 │ │劉全英│警備隊A2類道│2 紙 │紙 │翁酩欽共同犯行│」印章各壹枚,及在「│ 5萬元 │ │ │6A02├────┤ │林凡普│路交通事故調│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估│使偽造私文書罪│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③劉全英│ │ │332 │96年7 月│ │ │查表」公文書│團法人天主教│價單」私文書│,處有期徒刑參│斷證明書」文件上偽造│ 70萬元│ │ │(任│7日 │ │ │1份 │耕莘醫院醫療│1 紙 │月,如易科罰金│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耕│④林凡普│ │ │意)├────┤ │ │ │費用收據」私│③偽造之「免│,以新臺幣壹仟│莘醫院圖章診斷書專用│ 14萬元│ │ │、10│280 萬元│ │ │ │文書4紙 │用發票收據」│元折算壹日。 │(門)」、「孫明傑印│ │ │ │276K│(任意:│ │ │ │ │私文書3 紙 │ │診斷專用(門)」印文│ │ │ │0010│123 萬10│ │ │ │ │④偽造之「在│劉全英共同犯行│各貳枚 │ │ │ │7( │16元+強 │ │ │ │ │職證明」私文│使偽造私文書罪│②偽造之「財團法人天│ │ │ │強制│制:156 │ │ │ │ │書1 紙 │,處有期徒刑參│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萬8984元│ │ │ │ │⑤偽造之「和│月,如易科罰金│章呂曉芳」、「財團法│ │ │ │ │) │ │ │ │ │解書」私文書│,以新臺幣壹仟│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費│ │ │ │ ├────┤ │ │ │ │1 紙(起訴書│元折算壹日。 │批價章陳姿婷」印章各│ │ │ │ │李婉瑜向│ │ │ │ │漏載) │ │壹枚,及在「財團法人│ │ │ │ │合作金庫│ │ │ │ ├──────┤ │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 │ │ │ │商業銀行│ │ │ │ │乙: │ │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下稱合│ │ │ │ │①登載不實之│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 │ │ │ │庫)開設│ │ │ │ │「汽車保險計│ │醫院收費批價章呂曉芳│ │ │ │ │之帳號:│ │ │ │ │算書」業務文│ │」印文共貳枚、「財團│ │ │ │ │0000000 │ │ │ │ │書1份 │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 │ │ │ │451089號│ │ │ │ │②登載不實之│ │費批價章陳姿婷」印文│ │ │ │ │ │ │ │ │ │「強制汽車保│ │共貳枚 │ │ │ │ │ │ │ │ │ │險計算書」業│ │③偽造之「李素梅」、│ │ │ │ │ │ │ │ │ │務文書1份 │ │「李婉瑜」印章各壹枚│ │ │ │ │ │ │ │ │ │③登載不實之│ │,及在「汽車保險理賠│ │ │ │ │ │ │ │ │ │「汽車險肇事│ │申請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處理報告表」│ │「李素梅」印文壹枚、│ │ │ │ │ │ │ │ │ │業務文書1份 │ │「陳俊良」署押壹枚;│ │ │ │ │ │ │ │ │ │④登載不實之│ │在「和解書」文件上偽│ │ │ │ │ │ │ │ │ │「汽車任意險│ │造之「李素梅」、「陳│ │ │ │ │ │ │ │ │ │理賠處理報告│ │俊良」、「李婉瑜」印│ │ │ │ │ │ │ │ │ │書」業務文書│ │文各壹枚 │ │ │ │ │ │ │ │ │ │1份 │ │④偽造之「光美醫療器│ │ │ │ │ │ │ │ │ │ │ │材用品專賣店」印章壹│ │ │ │ │ │ │ │ │ │ │ │枚,及在「估價單」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光美醫療│ │ │ │ │ │ │ │ │ │ │ │器材用品專賣店」印文│ │ │ │ │ │ │ │ │ │ │ │壹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封海燕」印│ │ │ │ │ │ │ │ │ │ │ │章壹枚,及在「免用發│ │ │ │ │ │ │ │ │ │ │ │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封海燕」印文、署押│ │ │ │ │ │ │ │ │ │ │ │各參枚 │ │ │ │ │ │ │ │ │ │ │ │⑥偽造之「景晟國際有│ │ │ │ │ │ │ │ │ │ │ │限公司」印章壹枚,及│ │ │ │ │ │ │ │ │ │ │ │在「在職證明」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景晟國際有限│ │ │ │ │ │ │ │ │ │ │ │公司」印文壹枚 │ │ ├─┼──┼────┼──┼───┼──────┼──────┼──────┼───────┼──────────┼────┤ │24│第一│宋嘉振 │97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財│甲: │王國瑞共同犯貪│①偽造之「財團法人恩│①王國瑞│ │ │產險├────┤3 月│黃菁菁│登載不實之「│團法人恩主公│①偽造之「汽│污治罪條例第十│主公醫院證明書專用關│及黃菁菁│ │ │公司│趙鵬麟 │14日│翁酩欽│臺北縣政府警│醫院乙種診斷│車險理賠申請│一條第四項之交│防」、「主00173醫00 │ 181萬元│ │ ├──┼────┤ │林光輝│察局土城分局│證明書」私文│書」私文書1 │付賄賂罪,處有│2473李建明」印章各壹│②翁酩欽│ │ │1027│卓日球 │ │劉全英│道路交通事故│書2紙 │紙 │期徒刑壹年陸月│枚,及在「財團法人恩│ 5萬元 │ │ │6A04├────┤ │林凡普│現場圖」公文│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親│,褫奪公權壹年│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③林光輝│ │ │008 │96年12月│ │ │書1份 │團法恩主公醫│馨養護中心看│。 │書」文件上偽造之「財│ 3萬元 │ │ │(任│10日 │ │ │ │院收據」私文│護收據」私文│ │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證明│④劉全英│ │ │意)├────┤ │ │ │書6紙 │書2 紙 │林光輝犯貪污治│書專用關防」、「主00│ 67萬5 │ │ │、10│270 萬元│ │ │ │ │③偽造之「和│罪條例第七條之│173 醫002473李建明」│ 千元 │ │ │276K│(任意:│ │ │ │ │解書」私文書│違背職務收受賄│印文各貳枚 │⑤林凡普│ │ │0017│115 萬64│ │ │ │ │1 紙 │賂罪,處有期徒│②偽造之「恩主公醫院│ 13萬5 │ │ │4( │70元+ 強│ │ │ │ │④偽造之「工│刑伍年捌月,褫│莊碧珠收費章」、「恩│ 千元 │ │ │強制│制:154 │ │ │ │ │作證明」私文│奪公權肆年。 │主公醫院曾慧雯收費章│ │ │ │) │萬3530元│ │ │ │ │書1紙 │ │」、「恩主公醫院吳敏│ │ │ │ │) │ │ │ │ ├──────┤翁酩欽共同犯行│儀收費章」印章各壹枚│ │ │ │ ├────┤ │ │ │ │乙: │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在「財團法人恩主│ │ │ │ │卓日球向│ │ │ │ │①登載不實之│,處有期徒刑參│公醫院收據」文件上偽│ │ │ │ │元大銀行│ │ │ │ │「汽車保險計│月,如易科罰金│造之「恩主公醫院莊碧│ │ │ │ │開設之帳│ │ │ │ │算書」業務文│,以新臺幣壹仟│珠收費章」、「恩主公│ │ │ │ │號:0080│ │ │ │ │書1份 │元折算壹日。 │醫院曾慧雯收費章」、│ │ │ │ │00000000│ │ │ │ │②登載不實之│ │「恩主公醫院吳敏儀收│ │ │ │ │0號 │ │ │ │ │「強制汽車保│劉全英共同犯行│費章」印文各貳枚 │ │ │ │ │ │ │ │ │ │險計算書」業│使偽造私文書罪│③偽造之「宋嘉振」、│ │ │ │ │ │ │ │ │ │務文書1份 │,處有期徒刑參│「卓日球」印章各壹枚│ │ │ │ │ │ │ │ │ │③登載不實之│月,如易科罰金│,及在「汽車保險理賠│ │ │ │ │ │ │ │ │ │「汽車險肇事│,以新臺幣壹仟│申請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處理報告表」│元折算壹日。 │「宋嘉振」印文、署押│ │ │ │ │ │ │ │ │ │業務文書1份 │ │各壹枚;在「和解書」│ │ │ │ │ │ │ │ │ │④登載不實之│ │文件上偽造之「宋嘉振│ │ │ │ │ │ │ │ │ │「汽車任意險│ │」、「卓日球」印文各│ │ │ │ │ │ │ │ │ │理賠處理報告│ │壹枚 │ │ │ │ │ │ │ │ │ │書」業務文書│ │④偽造之「親馨養護中│ │ │ │ │ │ │ │ │ │1份 │ │心」印章壹枚,及在「│ │ │ │ │ │ │ │ │ │ │ │親馨養護中心看護收據│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親馨│ │ │ │ │ │ │ │ │ │ │ │養護中心」印文共貳枚│ │ │ │ │ │ │ │ │ │ │ │⑤偽造之「益紐文化事│ │ │ │ │ │ │ │ │ │ │ │業有限工司」印章壹枚│ │ │ │ │ │ │ │ │ │ │ │,及在「工作證明」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益紐文化│ │ │ │ │ │ │ │ │ │ │ │事業有限工司」印文壹│ │ │ │ │ │ │ │ │ │ │ │枚 │ │ ├─┼──┼────┼──┼───┼──────┼──────┼──────┼───────┼──────────┼────┤ │25│第一│劉俊祥 │97年│王國瑞│乙: │①偽造之「天│甲: │(王國瑞、高則 │①偽造之「財團法人天│①王國瑞│ │ │產險├────┤6 月│黃菁菁│登載不實之「│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汽│芳均與編號8等 │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斷│及黃菁菁│ │ │公司│許子健 │2 日│翁酩欽│員警工作紀錄│院乙種診斷證│車險理賠申請│論以一罪) │書專用(門)」、「孫│ 149萬元│ │ ├──┼────┤ │高則芳│簿」公文書1 │明書」私文書│書」私文書1 │ │明傑印診斷專用(門)│②翁酩欽│ │ │1008│朱湘芬 │ │劉全英│份 │2 紙 │紙 │翁酩欽共同犯行│」、「張本立印診斷專│ 5萬元 │ │ │7A00├────┤ │劉容任│ │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使偽造私文書罪│用(門)」印章各壹枚│③劉全英│ │ │228 │97年2 月│ │ │ │團法人天主教│車保險理賠款│,處有期徒刑參│,及在「天主教耕莘醫│ 22萬元│ │ │(任│16日 │ │ │ │耕莘醫院醫療│讓與同意書」│月,如易科罰金│院乙種診斷證明書」文│④劉容任│ │ │意)├────┤ │ │ │費用收據」私│私文書1 紙 │,以新臺幣壹仟│件上偽造之「財團法人│ 44萬元│ │ │、10│220 萬元│ │ │ │文書7紙 │③偽造之「汽│元折算壹日。 │天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 │ │ │087K│(任意:│ │ │ │ │車險賠款同意│ │斷書專用(門)」印文│ │ │ │0002│146 萬42│ │ │ │ │書暨受款人電│劉全英共同犯行│共貳枚、「孫明傑印診│ │ │ │1( │75元+強 │ │ │ │ │匯同意書」私│使偽造私文書罪│斷專用(門)」、「張│ │ │ │強制│制:73萬│ │ │ │ │文書1紙 │,處有期徒刑參│本立印診斷專用(門)│ │ │ │) │5725元)│ │ │ │ │④偽造之「領│月,如易科罰金│」印文各壹枚 │ │ │ │ ├────┤ │ │ │ │款收據」私文│,以新臺幣壹仟│②偽造之「財團法人天│ │ │ │ │朱湘芬向│ │ │ │ │書1紙 │元折算壹日。 │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元大銀行│ │ │ │ │⑤偽造之「強│ │章呂曉芳」、「財團法│ │ │ │ │開設之帳│ │ │ │ │制汽車責任險│劉容任共同犯行│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費│ │ │ │ │號:0000│ │ │ │ │理賠確認書」│使偽造私文書罪│批價章陳姿婷」印章各│ │ │ │ │00000000│ │ │ │ │私文書1紙 │,處有期徒刑參│壹枚,及在「財團法人│ │ │ │ │9310號 │ │ │ │ │⑥偽造之「在│月,如易科罰金│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 │ │ │ │ │ │ │ │ │職證明」私文│,以新臺幣壹仟│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書1 紙 │元折算壹日。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 │ │ │ │ │ │ │ │ │⑦偽造之「和│ │醫院收費批價章呂曉芳│ │ │ │ │ │ │ │ │ │解書」私文書│ │」印文共貳枚、「財團│ │ │ │ │ │ │ │ │ │1 紙 │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 │ │ │ │ │ │ │ │ │⑧偽造之「慈│ │費批價章陳姿婷」印文│ │ │ │ │ │ │ │ │ │輝安寧院收據│ │共伍枚 │ │ │ │ │ │ │ │ │ │」私文書2 紙│ │③扣案偽造之「劉俊祥│ │ │ │ │ │ │ │ │ ├──────┤ │」印章壹枚、偽造之「│ │ │ │ │ │ │ │ │ │乙: │ │許子健」、「朱湘芬」│ │ │ │ │ │ │ │ │ │①登載不實之│ │印章各壹枚,及在「汽│ │ │ │ │ │ │ │ │ │「強制汽車保│ │車保險理賠申請書」文│ │ │ │ │ │ │ │ │ │險計算書」業│ │件上偽造之「劉俊祥」│ │ │ │ │ │ │ │ │ │務文書1份 │ │印文、署押各壹枚;在│ │ │ │ │ │ │ │ │ │②登載不實之│ │「汽車保險理賠款讓與│ │ │ │ │ │ │ │ │ │「汽車險肇事│ │同意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處理報告表」│ │「劉俊祥」印文壹枚;│ │ │ │ │ │ │ │ │ │業務文書1份 │ │在「汽車險賠款同意書│ │ │ │ │ │ │ │ │ │③登載不實之│ │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 │ │ │ │ │ │ │ │ │「汽車險肇事│ │文件上偽造之「劉俊祥│ │ │ │ │ │ │ │ │ │處理綜合報告│ │」、「朱湘芬」印文各│ │ │ │ │ │ │ │ │ │書」業務文書│ │壹枚;在「領款收據」│ │ │ │ │ │ │ │ │ │1份 │ │文件上偽造之「劉俊祥│ │ │ │ │ │ │ │ │ │ │ │」印文各壹枚;在「強│ │ │ │ │ │ │ │ │ │ │ │制汽車責任險理賠確認│ │ │ │ │ │ │ │ │ │ │ │書」文件上偽造之「劉│ │ │ │ │ │ │ │ │ │ │ │俊祥」、「許子健」、│ │ │ │ │ │ │ │ │ │ │ │「朱湘芬」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 │;在「和解書」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劉俊祥」、「│ │ │ │ │ │ │ │ │ │ │ │許子健」、「朱湘芬」│ │ │ │ │ │ │ │ │ │ │ │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鼎岳企業社│ │ │ │ │ │ │ │ │ │ │ │」印章壹枚,及在「在│ │ │ │ │ │ │ │ │ │ │ │職證明」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鼎岳企業社」印文壹│ │ │ │ │ │ │ │ │ │ │ │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慈輝安寧院│ │ │ │ │ │ │ │ │ │ │ │」印章壹枚,及在「慈│ │ │ │ │ │ │ │ │ │ │ │輝安寧院收據」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慈輝安寧院」│ │ │ │ │ │ │ │ │ │ │ │印文共參枚 │ │ ├─┼──┼────┼──┼───┼──────┼──────┼──────┼───────┼──────────┼────┤ │26│第一│翁詹碧霞│97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天│甲: │(王國瑞、高則 │①偽造之「財團法人天│①王國瑞│ │ │產險├────┤12月│黃菁菁│登載不實之「│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汽│芳均與編號8等 │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斷│及黃菁菁│ │ │公司│林信志 │8日 │翁酩欽│臺北縣政府警│院乙種診斷證│車險理賠申請│論以一罪) │書專用(門)」、「孫│ 170萬元│ │ ├──┼────┤ │高則芳│察局新店分局│明書」私文書│書」私文書1 │ │明傑印診斷專用(門)│②翁酩欽│ │ │1025│黃蓓蓓 │ │劉全英│警備隊車禍處│2 紙 │紙 │翁酩欽共同犯行│」印章各壹枚,及在「│ 5萬元 │ │ │97A0├────┤ │劉容任│理小組A2類道│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領│使偽造公文書罪│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③劉全英│ │ │1046│97年8 月│ │ │路交通事故調│團法人天主教│款收據」私文│,處有期徒刑壹│斷證明書」文件上偽造│ 25萬元│ │ │(任│18日 │ │ │查表」公文書│耕莘醫院醫療│書1紙 │年。 │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耕│④劉容任│ │ │意)├────┤ │ │1份 │費用收據」私│③偽造之「強│ │莘醫院圖章診斷書專用│ 50萬元│ │ │、10│250 萬元│ │ ├──────┤文書2紙 │制汽車責任險│劉全英共同犯行│(門)」印文共貳枚、│ │ │ │2597│(任意:│ │ │乙: │③偽造之「臺│理賠確認書」│使偽造公文書罪│「孫明傑印診斷專用(│ │ │ │K011│93萬1440│ │ │登載不實之「│北縣新店市調│私文書1紙 │,處有期徒刑壹│門)」印文壹枚 │ │ │ │5( │元+ 強制│ │ │員警工作紀錄│解委員會調解│④偽造之「在│年壹月。 │②偽造之「財團法人天│ │ │ │強制│:156 萬│ │ │簿」公文書1 │書」公文書1 │職證明」私文│ │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8560元)│ │ │份 │紙 │書1 紙 │劉容任共同犯行│章陳姿婷」印章壹枚,│ │ │ │ ├────┤ │ │ │ ├──────┤使偽造公文書罪│及在「財團法人天主教│ │ │ │ │黃蓓蓓向│ │ │ │ │乙: │,處有期徒刑壹│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 │ │ │ │第一銀行│ │ │ │ │①登載不實之│年壹月。 │」文件上偽造之「財團│ │ │ │ │開設之帳│ │ │ │ │「汽車保險計│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 │ │ │ │號:2455│ │ │ │ │算書」業務文│ │費批價章陳姿婷」印文│ │ │ │ │0000000 │ │ │ │ │書1份 │ │共貳枚 │ │ │ │ │號 │ │ │ │ │②登載不實之│ │③偽造之「調解會主席│ │ │ │ │ │ │ │ │ │「強制汽車保│ │廖心旺」、「調解委員│ │ │ │ │ │ │ │ │ │險計算書」業│ │林穎孝」、「調解委員│ │ │ │ │ │ │ │ │ │務文書1份 │ │張添財」、「調解委員│ │ │ │ │ │ │ │ │ │③登載不實之│ │邱万容」印章各壹枚,│ │ │ │ │ │ │ │ │ │「汽車險肇事│ │及在「臺北縣新店市調│ │ │ │ │ │ │ │ │ │處理報告表」│ │解委員會調解書」文件│ │ │ │ │ │ │ │ │ │業務文書1份 │ │上偽造之「調解會主席│ │ │ │ │ │ │ │ │ │④登載不實之│ │廖心旺」、「調解委員│ │ │ │ │ │ │ │ │ │「汽車任意險│ │林穎孝」、「調解委員│ │ │ │ │ │ │ │ │ │理賠處理報告│ │張添財」、「調解委員│ │ │ │ │ │ │ │ │ │書」業務文書│ │邱万容」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1份 │ │④偽造之「翁詹碧霞」│ │ │ │ │ │ │ │ │ │ │ │、「林信志」、「黃蓓│ │ │ │ │ │ │ │ │ │ │ │蓓」、「潘隆仁」印章│ │ │ │ │ │ │ │ │ │ │ │各壹枚,及在「臺北縣│ │ │ │ │ │ │ │ │ │ │ │新店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 │ │ │ │ │ │ │ │ │書」文件上偽造之「翁│ │ │ │ │ │ │ │ │ │ │ │詹碧霞」、「林信志」│ │ │ │ │ │ │ │ │ │ │ │、「黃蓓蓓」、「潘隆│ │ │ │ │ │ │ │ │ │ │ │仁」印文各壹枚;在「│ │ │ │ │ │ │ │ │ │ │ │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詹翁碧│ │ │ │ │ │ │ │ │ │ │ │霞」印文壹枚、「林信│ │ │ │ │ │ │ │ │ │ │ │志」署押壹枚;在「領│ │ │ │ │ │ │ │ │ │ │ │款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詹翁碧霞」印文各壹│ │ │ │ │ │ │ │ │ │ │ │枚;在「強制汽車責任│ │ │ │ │ │ │ │ │ │ │ │險理賠確認書」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詹翁碧霞」、│ │ │ │ │ │ │ │ │ │ │ │「林信志」、「黃蓓蓓│ │ │ │ │ │ │ │ │ │ │ │」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德利有限公│ │ │ │ │ │ │ │ │ │ │ │司」印章壹枚,及在「│ │ │ │ │ │ │ │ │ │ │ │在職證明」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德利有限公司」印│ │ │ │ │ │ │ │ │ │ │ │文壹枚 │ │ ├─┼──┼────┼──┼───┼──────┼──────┼──────┼───────┼──────────┼────┤ │27│第一│曾于玲 │98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財│甲: │王國瑞共同犯貪│①偽造之「財團法人恩│①王國瑞│ │ │產險├────┤6 月│黃菁菁│偽造之「臺北│團法人恩主公│①偽造之「汽│污治罪條例第十│主公醫院證明書專用關│及黃菁菁│ │ │公司│李思宏 │3 日│翁酩欽│縣政府警察局│醫院乙種診斷│車險理賠申請│一條第四項之交│防」、「主00188 醫00│ 134萬元│ │ ├──┼────┤ │林光輝│土城分局道路│證明書」私文│書」私文書1 │付賄賂罪,處有│3725邱建才」印章各壹│②翁酩欽│ │ │1025│黃姵燁 │ │潘文誠│交通事故當事│書2紙 │紙 │期徒刑壹年陸月│枚,及在「財團法人恩│ 5萬元 │ │ │97A0├────┤ │劉全英│人登記聯單」│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褫奪公權壹年│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③林光輝│ │ │1447│97年12月│ │劉容任│公文書1紙 │團法人恩主公│車險賠款同意│。 │書」文件上偽造之「財│ 3萬元 │ │ │(任│6日 │ │ ├──────┤醫院收據」私│書暨受款人電│ │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證明│④潘文誠│ │ │意)├────┤ │ │乙: │文書7紙 │匯同意書」私│翁酩欽共同犯行│書專用關防」、「主00│ 5萬元 │ │ │、10│210 萬元│ │ │登載不實之「│ │文書1紙 │使偽造私文書罪│188 醫003725邱建才」│⑤劉全英│ │ │2597│(任意:│ │ │員警工作紀錄│ │③偽造之「強│,處有期徒刑參│印文各貳枚 │ 21萬元│ │ │K001│51萬5660│ │ │簿」公文書1 │ │制汽車責任險│月,如易科罰金│②偽造之「恩主公醫院│⑥劉容任│ │ │86(│元+ 強制│ │ │份 │ │理賠確認書」│,以新臺幣壹仟│莊碧珠收費章」、「恩│ 42萬元│ │ │強制│:158 萬│ │ │ │ │私文書1紙 │元折算壹日。 │主公醫院曾慧雯收費章│ │ │ │) │4340元)│ │ │ │ │④偽造之「保│ │」、「恩主公醫院吳敏│ │ │ │ ├────┤ │ │ │ │險理賠金額同│林光輝共同犯貪│儀收費章」印章各壹枚│ │ │ │ │黃姵燁向│ │ │ │ │意書」私文書│污治罪條例第七│,及在「財團法人恩主│ │ │ │ │彰化銀行│ │ │ │ │1 紙 │條之違背職務收│公醫院收據」文件上偽│ │ │ │ │開設之帳│ │ │ │ │⑤偽造之「強│受賄賂罪,處有│造之「恩主公醫院莊碧│ │ │ │ │號:5765│ │ │ │ │制汽車責任保│期徒刑伍年捌月│珠收費章」、「恩主公│ │ │ │ │00000000│ │ │ │ │險理賠文件簽│,褫奪公權肆年│醫院吳敏儀收費章」印│ │ │ │ │00號 │ │ │ │ │收單」私文書│。 │文各貳枚、「恩主公醫│ │ │ │ │ │ │ │ │ │1 紙 │ │院曾慧雯收費章」印文│ │ │ │ │ │ │ │ │ │⑥偽造之「免│潘文誠共同犯貪│共參枚 │ │ │ │ │ │ │ │ │ │用統一發票收│污治罪條例第七│③偽造之「曾于玲」、│ │ │ │ │ │ │ │ │ │據」私文書2 │條之違背職務收│「李思宏」、「黃姵燁│ │ │ │ │ │ │ │ │ │紙 │受賄賂罪,處有│」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 │ │ │ │ │⑦偽造之「和│期徒刑伍年肆月│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 │ │ │ │ │ │ │ │ │解書」私文書│,褫奪公權參年│文件上偽造之「曾于玲│ │ │ │ │ │ │ │ │ │1 紙 │。 │」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 │ │ │ │ │⑧偽造之「在│ │在「汽車險賠款同意書│ │ │ │ │ │ │ │ │ │職證明」私文│劉全英共同犯行│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 │ │ │ │ │ │ │ │ │書1紙 │使偽造私文書罪│文件上偽造之「曾于玲│ │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印文壹枚、「黃姵燁│ │ │ │ │ │ │ │ │ │乙: │月,如易科罰金│」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 │ │ │ │ │①登載不實之│,以新臺幣壹仟│在「強制汽車責任險理│ │ │ │ │ │ │ │ │ │「汽車保險計│元折算壹日。 │賠確認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算書」業務文│ │之「曾于玲」、「李思│ │ │ │ │ │ │ │ │ │書1份 │劉容任共同犯行│宏」印文各壹枚、「黃│ │ │ │ │ │ │ │ │ │②登載不實之│使偽造私文書罪│姵燁」印文、署押各壹│ │ │ │ │ │ │ │ │ │「強制汽車保│,處有期徒刑參│枚;在「保險理賠金額│ │ │ │ │ │ │ │ │ │險計算書」業│月,如易科罰金│同意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務文書1份 │,以新臺幣壹仟│「曾于玲」、「李思宏│ │ │ │ │ │ │ │ │ │③登載不實之│元折算壹日。 │」印文各壹枚;在「強│ │ │ │ │ │ │ │ │ │「汽車險肇事│ │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文│ │ │ │ │ │ │ │ │ │處理報告表」│ │件簽收單」文件上偽造│ │ │ │ │ │ │ │ │ │業務文書1份 │ │之「李思宏」印文壹枚│ │ │ │ │ │ │ │ │ │④登載不實之│ │;在「和解書」文件上│ │ │ │ │ │ │ │ │ │「汽車任意險│ │偽造之「曾于玲」、「│ │ │ │ │ │ │ │ │ │理賠處理報告│ │李思宏」、「黃姵燁」│ │ │ │ │ │ │ │ │ │書」業務文書│ │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1份 │ │④偽造之「瑞祥安養中│ │ │ │ │ │ │ │ │ │ │ │心」印章壹枚,及在「│ │ │ │ │ │ │ │ │ │ │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瑞祥安養│ │ │ │ │ │ │ │ │ │ │ │中心」印文共貳枚 │ │ │ │ │ │ │ │ │ │ │ │⑤扣案偽造之「俊杰貿│ │ │ │ │ │ │ │ │ │ │ │易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 │ │ │ │ │ │ │ │ │ │壹枚,及在「在職證明│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俊杰│ │ │ │ │ │ │ │ │ │ │ │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 │ │ │ │ │ │ │文壹枚 │ │ ├─┼──┼────┼──┼───┼──────┼──────┼──────┼───────┼──────────┼────┤ │28│第一│鼎岳企業│98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天│甲: │(王國瑞、高則 │①偽造之「財團法人天│①王國瑞│ │ │產險│社 │12月│黃菁菁│登載不實之「│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汽│芳均與編號8等 │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斷│及黃菁菁│ │ │公司├────┤15日│翁酩欽│臺北縣政府警│院乙種診斷證│車險理賠申請│論以一罪) │書專用(門)」、「曾│ 240萬元│ │ ├──┤余世安 │ │高則芳│察局新店分局│明書」私文書│書」私文書1 │ │邵勇印診斷專用(門)│②翁酩欽│ │ │1025├────┤ │劉全英│警備隊車禍處│2 紙 │紙 │翁酩欽共同犯行│」印章各壹枚,及在「│ 5萬元 │ │ │98A0│陳美裳 │ │劉容任│理小組A2類道│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使偽造公文書罪│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③劉全英│ │ │0934├────┤ │ │路交通事故調│團法人天主教│車險賠款同意│,處有期徒刑壹│斷證明書」文件上偽造│ 35萬元│ │ │(任│98年8 月│ │ │查表」公文書│耕莘醫院醫療│書暨受款人電│年。 │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耕│④劉容任│ │ │意)│8 日 │ │ │1份 │費用收據」私│匯同意書」私│ │莘醫院圖章診斷書專用│ 70萬元│ │ │、10├────┤ │ │ │文書6紙 │文書1紙 │劉全英共同犯行│(門)」印文共貳枚、│ │ │ │2598│350 萬元│ │ │ │③偽造之「臺│③偽造之「領│使偽造公文書罪│「曾邵勇印診斷專用(│ │ │ │K001│(任意:│ │ │ │北縣新店市調│款收據」私文│,處有期徒刑壹│門)」印文共肆枚 │ │ │ │14(│192 萬21│ │ │ │解委員會調解│書1紙 │年壹月。 │②偽造之「財團法人天│ │ │ │強制│20元+強 │ │ │ │書」公文書1 │④偽造之「強│ │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制:157 │ │ │ │紙 │制汽車責任險│劉容任共同犯行│章呂曉芳」、「財團法│ │ │ │ │萬7880元│ │ │ │ │理賠確認書」│使偽造公文書罪│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費│ │ │ │ │) │ │ │ │ │私文書1紙 │,處有期徒刑壹│批價章陳姿婷」印章各│ │ │ │ ├────┤ │ │ │ │⑤偽造之「同│年壹月。 │壹枚,及在「財團法人│ │ │ │ │陳美裳向│ │ │ │ │意查閱病歷聲│ │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 │ │ │ │聯邦銀行│ │ │ │ │明書」私文書│ │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開設之帳│ │ │ │ │1 紙 │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 │ │ │ │號:0355│ │ │ │ │⑥偽造之「強│ │醫院收費批價章呂曉芳│ │ │ │ │00000000│ │ │ │ │制汽車責任保│ │」印文共貳枚、「財團│ │ │ │ │號 │ │ ├──────┤ │險理賠文件簽│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 │ │ │ │ │ │ │乙: │ │收單」私文書│ │費批價章陳姿婷」印文│ │ │ │ │ │ │ │登載不實之「│ │1 紙 │ │共肆枚 │ │ │ │ │ │ │ │員警工作紀錄│ │⑦偽造之「順│ │③偽造之「調解會主席│ │ │ │ │ │ │ │簿」公文書1 │ │益利股份有限│ │廖心旺」、「調解委員│ │ │ │ │ │ │ │份 │ │公司薪資條」│ │林穎孝」、「調解委員│ │ │ │ │ │ │ │ │ │私文書3 紙 │ │張添財」、「調解委員│ │ │ │ │ │ │ │ │ │(起訴書誤載│ │邱万容」印章各壹枚,│ │ │ │ │ │ │ │ │ │為順亦利) │ │及在「臺北縣新店市調│ │ │ │ │ │ │ │ │ ├──────┤ │解委員會調解書」文件│ │ │ │ │ │ │ │ │ │乙: │ │上偽造之「調解會主席│ │ │ │ │ │ │ │ │ │①登載不實之│ │廖心旺」、「調解委員│ │ │ │ │ │ │ │ │ │「汽車保險計│ │林穎孝」、「調解委員│ │ │ │ │ │ │ │ │ │算書」業務文│ │張添財」、「調解委員│ │ │ │ │ │ │ │ │ │書1份 │ │邱万容」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②登載不實之│ │④偽造之「鼎岳企業社│ │ │ │ │ │ │ │ │ │「強制汽車保│ │」、「余世安」、「陳│ │ │ │ │ │ │ │ │ │險計算書」業│ │美裳」、「吳明洋」印│ │ │ │ │ │ │ │ │ │務文書1份 │ │章各壹枚,及在「臺北│ │ │ │ │ │ │ │ │ │③登載不實之│ │縣新店市調解委員會調│ │ │ │ │ │ │ │ │ │「汽車險肇事│ │解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處理報告表」│ │「鼎岳企業社」、「余│ │ │ │ │ │ │ │ │ │業務文書1份 │ │世安」、「陳美裳」、│ │ │ │ │ │ │ │ │ │④登載不實之│ │「吳明洋」印文各壹枚│ │ │ │ │ │ │ │ │ │「汽車任意險│ │;在「汽車保險理賠申│ │ │ │ │ │ │ │ │ │理賠處理報告│ │請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書」業務文書│ │鼎岳企業社」印文、「│ │ │ │ │ │ │ │ │ │1份 │ │余世安」印文、署押各│ │ │ │ │ │ │ │ │ │ │ │壹枚;在「汽車險賠款│ │ │ │ │ │ │ │ │ │ │ │同意書暨受款人電匯同│ │ │ │ │ │ │ │ │ │ │ │意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鼎岳企業社」、「余世│ │ │ │ │ │ │ │ │ │ │ │安」、「陳美裳」印文│ │ │ │ │ │ │ │ │ │ │ │各壹枚;在「領款收據│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鼎岳│ │ │ │ │ │ │ │ │ │ │ │企業社」、「余世安」│ │ │ │ │ │ │ │ │ │ │ │、「陳美裳」印文各壹│ │ │ │ │ │ │ │ │ │ │ │枚;在「強制汽車責任│ │ │ │ │ │ │ │ │ │ │ │險理賠確認書」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余世安」、「│ │ │ │ │ │ │ │ │ │ │ │陳美裳」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 │在「同意查閱病歷聲明│ │ │ │ │ │ │ │ │ │ │ │書」文件上偽造之「陳│ │ │ │ │ │ │ │ │ │ │ │美裳」印文壹枚;在「│ │ │ │ │ │ │ │ │ │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 │ │ │ │ │ │ │ │ │ │文件簽收單」文件上偽│ │ │ │ │ │ │ │ │ │ │ │造之「陳美裳」印文壹│ │ │ │ │ │ │ │ │ │ │ │枚 │ │ ├─┼──┼────┼──┼───┼──────┼──────┼──────┼───────┼──────────┼────┤ │29│第一│黃沈英梅│99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長│甲: │王國瑞共同犯貪│①偽造之「財團法人長│①王國瑞│ │ │產險├────┤7 月│黃菁菁│偽造之「臺北│庚紀念醫院診│①偽造之「汽│污治罪條例第十│庚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及黃菁菁│ │ │公司│林思成 │13日│翁酩欽│縣政府警察局│斷證明書」私│車險理賠申請│一條第四項之交│明專用」、「陳敏夫診│ 197萬元│ │ ├──┼────┤ │林光輝│土城分局土城│文書2紙 │書」私文書1 │付賄賂罪,處有│斷證明專用」、「MR10│②翁酩欽│ │ │1025│范月梅 │ │潘文誠│交通分隊道路│②偽造之「長│紙 │期徒刑壹年陸月│15雷大雅醫字第010159│ 5萬元 │ │ │99A0├────┤ │劉全英│交通事故現場│庚紀念醫院費│②偽造之「強│,褫奪公權壹年│號」印章各壹枚,及在│③林光輝│ │ │0158│99年2 月│ │劉容任│圖」公文書1 │用收據」私文│制汽車責任險│。 │「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 3萬元 │ │ │(任│20 日 │ │ │紙 │書12紙 │理賠確認書」│ │明書」文件上偽造之「│④潘文誠│ │ │意)├────┤ │ ├──────┤③偽造之「桃│私文書1紙 │翁酩欽共同犯行│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 5萬元 │ │ │、10│300 萬元│ │ │乙: │園縣楊梅鎮調│③偽造之「同│使偽造公文書罪│正章診斷證明專用」、│⑤劉全英│ │ │2599│(任意:│ │ │登載不實之「│解委員會調解│意查閱病歷聲│,處有期徒刑壹│「陳敏夫診斷證明專用│ 30萬元│ │ │K000│141 萬69│ │ │員警工作紀錄│書」公文書1 │明書」私文書│年。 │」印文各貳枚、「MR10│⑥劉容任│ │ │70(│33元+強 │ │ │簿」公文書1 │紙 │1 紙 │ │15雷大雅醫字第010159│ 60萬元│ │ │強制│制:158 │ │ │份 │ │④偽造之「保│林光輝共同犯貪│號」印文共肆枚、「雷│ │ │ │) │萬3067元│ │ │ │ │險理賠金額同│污治罪條例第七│大雅」署押壹枚 │ │ │ │ │) │ │ │ │ │意書」私文書│條之違背職務收│②偽造之「桃園縣楊梅│ │ │ │ ├────┤ │ │ │ │1 紙 │受賄賂罪,處有│鎮調解委員會」、「調│ │ │ │ │范月梅向│ │ │ │ │⑤偽造之「同│期徒刑伍年捌月│解會主席曾德全」、「│ │ │ │ │聯邦銀行│ │ │ │ │意複檢聲明書│,褫奪公權肆年│調解會秘書邱惠美」、│ │ │ │ │開設之帳│ │ │ │ │」私文書1 紙│。 │「調解會委員吳清德」│ │ │ │ │號:0305│ │ │ │ │⑥偽造之「倡│ │、「調解會委員古雲錦│ │ │ │ │00000000│ │ │ │ │寶塑膠公司薪│潘文誠共同犯貪│」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號 │ │ │ │ │資明細表」私│污治罪條例第七│桃園縣楊梅鎮調解委員│ │ │ │ │ │ │ │ │ │文書3 紙 │條之違背職務收│會調解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⑦偽造之「日│受賄賂罪,處有│之「桃園縣楊梅鎮調解│ │ │ │ │ │ │ │ │ │安安養院收據│期徒刑伍年肆月│委員會」、「調解會主│ │ │ │ │ │ │ │ │ │」私文書2 紙│,褫奪公權參年│席曾德全」、「調解會│ │ │ │ │ │ │ │ │ │(起訴書漏載│。 │秘書邱惠美」、「調解│ │ │ │ │ │ │ │ │ │) │ │會委員吳清德」、「調│ │ │ │ │ │ │ │ │ ├──────┤劉全英共同犯行│解會委員古雲錦」印文│ │ │ │ │ │ │ │ │ │乙: │使偽造公文書罪│各壹枚 │ │ │ │ │ │ │ │ │ │①登載不實之│,處有期徒刑壹│③偽造之「黃沈英梅」│ │ │ │ │ │ │ │ │ │「汽車保險計│年壹月。 │、「林思成」、「范月│ │ │ │ │ │ │ │ │ │算書」業務文│ │梅」、「徐秀華」印章│ │ │ │ │ │ │ │ │ │書1份 │劉容任共同犯行│各壹枚,及在「桃園縣│ │ │ │ │ │ │ │ │ │②登載不實之│使偽造公文書罪│楊梅鎮調解委員會調解│ │ │ │ │ │ │ │ │ │「強制汽車保│,處有期徒刑壹│書」文件上偽造之「黃│ │ │ │ │ │ │ │ │ │險計算書」業│年壹月。 │沈英梅」、「林思成」│ │ │ │ │ │ │ │ │ │務文書1份 │ │、「徐秀華」印文、署│ │ │ │ │ │ │ │ │ │③登載不實之│ │押各壹枚、「范月梅」│ │ │ │ │ │ │ │ │ │「汽車險肇事│ │印文壹枚;在「汽車保│ │ │ │ │ │ │ │ │ │處理報告表」│ │險理賠申請書」文件上│ │ │ │ │ │ │ │ │ │業務文書1份 │ │偽造之「黃沈英梅」印│ │ │ │ │ │ │ │ │ │④登載不實之│ │文壹枚、「林思成」署│ │ │ │ │ │ │ │ │ │「汽車任意險│ │押各壹枚;在「強制汽│ │ │ │ │ │ │ │ │ │理賠處理報告│ │車責任險理賠確認書」│ │ │ │ │ │ │ │ │ │書」業務文書│ │文件上偽造之「黃沈英│ │ │ │ │ │ │ │ │ │1份 │ │梅」、「林思成」、「│ │ │ │ │ │ │ │ │ │ │ │范月梅」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 │在「同意查閱病歷聲明│ │ │ │ │ │ │ │ │ │ │ │書」文件上偽造之「范│ │ │ │ │ │ │ │ │ │ │ │月梅」印文壹枚;在「│ │ │ │ │ │ │ │ │ │ │ │保險理賠金額同意書」│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黃沈英│ │ │ │ │ │ │ │ │ │ │ │梅」印文壹枚、「林思│ │ │ │ │ │ │ │ │ │ │ │成」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 │ │ │ │ │ │ │;在「同意複檢聲明書│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范月│ │ │ │ │ │ │ │ │ │ │ │梅」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日安安養院│ │ │ │ │ │ │ │ │ │ │ │」印章壹枚,及在「日│ │ │ │ │ │ │ │ │ │ │ │安安養院收據」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日安安養院」│ │ │ │ │ │ │ │ │ │ │ │印文共貳枚 │ │ ├─┼──┼────┼──┼───┼──────┼──────┼──────┼───────┼──────────┼────┤ │30│第一│吳雅雯 │100 │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財│甲: │王國瑞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恩│①王國瑞│ │ │產險├────┤年1 │翁酩欽│①內容不實之│團法人恩主公│①偽造之「汽│使偽造公文書罪│主公醫院證明書專用關│及黃菁菁│ │ │公司│吳雅雯 │月12│黃菁菁│「臺北縣政府│醫院乙種診斷│車險理賠申請│,處有期徒刑壹│防」、「主00188 醫00│ 116萬元│ │ ├──┼────┤日 │劉全英│警察局土城分│證明書」私文│書」私文書1 │年參月。 │3725邱建才」印章各壹│②翁酩欽│ │ │1025│沈雲傑 │ │劉容任│局道路交通事│書3 紙 │紙 │ │枚,及在「財團法人恩│ 5萬元 │ │ │99A0├────┤ │ │故當事人登記│②偽造之「新│②偽造之「汽│翁酩欽共同犯行│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③劉全英│ │ │0791│99年9 月│ │ │聯單」公文書│北市中和區調│車險賠款同意│使偽造公文書罪│書」文件上偽造之「財│ 16萬元│ │ │(任│4 日 │ │ │1份 │解委員會調解│書暨受款人電│,處有期徒刑壹│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證明│④劉容任│ │ │意)├────┤ │ │②內容不實之│書」公文書1 │匯同意書」私│年。 │書專用關防」、「主00│ 33萬元│ │ │ │165 萬95│ │ │「臺北縣政府│紙 │文書1紙 │ │188 醫003725邱建才」│ │ │ │ │74元 │ │ │警察局土城分│ │③偽造之「保│劉全英共同犯行│印文各參枚 │ │ │ │ ├────┤ │ │局道路交通事│ │險理賠金額同│使偽造公文書罪│②偽造之「新北市中和│ │ │ │ │沈雲傑向│ │ │故現場草圖」│ │意書」私文書│,處有期徒刑壹│區調解委員會」、「調│ │ │ │ │郵局開設│ │ │公文書1份 │ │1 紙 │年壹月。 │解會主席呂坤木」、「│ │ │ │ │之帳號:│ │ │ │ │④偽造之「焜│ │調解委員陳麗春」、「│ │ │ │ │00000000│ │ │ │ │輝股份有限公│劉容任共同犯行│記錄林碧蓮」印章各壹│ │ │ │ │149016號│ │ │ │ │司員工薪資表│使偽造公文書罪│枚,及在「臺北縣中和│ │ │ │ │ │ │ │ │ │」私文書3 紙│,處有期徒刑壹│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 │ │ │ │ │ │ │ ├──────┤年壹月。 │文件上偽造之「新北市│ │ │ │ │ │ │ │ │ │乙: │ │中和區調解委員會」、│ │ │ │ │ │ │ │ │ │①登載不實之│ │「調解委員陳麗春」、│ │ │ │ │ │ │ │ │ │「汽車保險計│ │「記錄林碧蓮」印文各│ │ │ │ │ │ │ │ │ │算書」業務文│ │壹枚、「調解會主席呂│ │ │ │ │ │ │ │ │ │書1份 │ │坤木」印文共貳枚 │ │ │ │ │ │ │ │ │ │②登載不實之│ │③偽造之「吳雅雯」、│ │ │ │ │ │ │ │ │ │「汽車任意險│ │「沈雲傑」印章各壹枚│ │ │ │ │ │ │ │ │ │理賠處理報告│ │,及在「臺北縣中和區│ │ │ │ │ │ │ │ │ │書」業務文書│ │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文│ │ │ │ │ │ │ │ │ │1份 │ │件上偽造之「吳雅雯」│ │ │ │ │ │ │ │ │ │ │ │、「沈雲傑」印文、署│ │ │ │ │ │ │ │ │ │ │ │押各壹枚;在「汽車保│ │ │ │ │ │ │ │ │ │ │ │險理賠申請書」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吳雅雯」印文│ │ │ │ │ │ │ │ │ │ │ │、署押各壹枚;在「汽│ │ │ │ │ │ │ │ │ │ │ │車險賠款同意書暨受款│ │ │ │ │ │ │ │ │ │ │ │人電匯同意書」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吳雅雯」印文│ │ │ │ │ │ │ │ │ │ │ │、署押各壹枚、「沈雲│ │ │ │ │ │ │ │ │ │ │ │傑」印文壹枚;在「保│ │ │ │ │ │ │ │ │ │ │ │險理賠金額同意書」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吳雅雯」│ │ │ │ │ │ │ │ │ │ │ │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31│第一│陳麗屏 │100 │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長│甲: │王國瑞共同犯貪│①偽造之「長庚醫院財│①王國瑞│ │ │產險├────┤年8 │黃菁菁│①登載不實之│庚醫療財團法│①偽造之「汽│污治罪條例第十│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及黃菁菁│ │ │公司│李向宸 │月31│翁酩欽│「桃園縣政府│人林口長庚紀│車險理賠申請│一條第四項之交│院正章診斷證明專用(│ 181萬元│ │ ├──┼────┤日 │林志優│警察局道路交│念醫院診斷證│書」私文書1 │付賄賂罪,處有│1 醫L )」、「王正儀│②翁酩欽│ │ │1025│吳宜芬 │ │蔡宏富│通事故當事人│明書」私文書│紙 │期徒刑壹年陸月│診斷證明專用(1 醫L │ 5萬元 │ │ │00A0├────┤ │劉全英│登記聯單」公│2 紙 │②偽造之「汽│,褫奪公權壹年│)」、「MA2901廖正智│③林志優│ │ │0430│100 年3 │ │劉容任│文書1份 │②偽造之「長│車險賠款同意│。 │醫字第025888號」印章│ 1萬5千│ │ │(任│月15日 │ │ │②登載不實之│庚紀念醫院費│書暨受款人電│ │各壹枚,及在「長庚醫│ 元 │ │ │意)├────┤ │ │「桃園縣政府│用收據」私文│匯同意書」私│翁酩欽共同犯行│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④蔡宏富│ │ │、10│270 萬元│ │ │警察局龜山分│書13紙 │文書1紙 │使偽造公文書罪│念醫院診斷證明書」文│ 1萬5千│ │ │2500│(任意:│ │ │局A3類道路交│③偽造之「桃│③偽造之「強│,處有期徒刑壹│件上偽造之「長庚醫院│ 元 │ │ │K000│187 萬22│ │ │通事故現場圖│園縣龜山鄉調│制汽車責任險│年。 │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⑤劉全英│ │ │98(│68元+強 │ │ │」公文書1份 │解委員會調解│理賠確認書」│ │醫院正章診斷證明專用│ 27萬元│ │ │強制│制:82萬│ │ │ │書」公文書1 │私文書1紙 │林志優犯貪污治│(1 醫L )」、「王正│⑥劉容任│ │ │) │7732元)│ │ │ │紙 │④偽造之「同│罪條例第七條之│儀診斷證明專用(1 醫│ 54萬元│ │ │ ├────┤ │ │ │ │意查閱病歷聲│違背職務收受賄│L )」印文各貳枚、「│ │ │ │ │吳宜芬向│ │ │ │ │明書」私文書│賂罪,處有期徒│MA2901廖正智醫字第02│ │ │ │ │聯邦銀行│ │ │ │ │1 紙 │刑貳年柒月,褫│5888號」印文共參枚、│ │ │ │ │開設之帳│ │ │ │ │⑤偽造之「保│奪公權壹年。 │「廖正智」署押共貳枚│ │ │ │ │號:0865│ │ │ │ │險理賠金額同│ │②偽造之「高貴霖」、│ │ │ │ │00000000│ │ │ │ │意書」私文書│蔡宏富共同犯貪│「調解會秘書曾鳳珠」│ │ │ │ │號 │ │ │ │ │1 紙 │污治罪條例第十│、「調解會主席高貴霖│ │ │ │ │ │ │ │ │ │⑥偽造之「同│一條第四項之交│」、「調解會委員李茂│ │ │ │ │ │ │ │ │ │意複檢聲明書│付賄賂罪,處有│程」、「調解會委員陳│ │ │ │ │ │ │ │ │ │」私文書1紙 │期徒刑壹年貳月│樹根」印章各壹枚,及│ │ │ │ │ │ │ │ │ │⑦偽造之「強│,褫奪公權壹年│在「桃園縣龜山鄉調解│ │ │ │ │ │ │ │ │ │制汽車責任保│。 │委員會調解書」文件上│ │ │ │ │ │ │ │ │ │險理賠文件簽│ │偽造之「高貴霖」、「│ │ │ │ │ │ │ │ │ │收單」私文書│劉全英共同犯行│調解會秘書曾鳳珠」、│ │ │ │ │ │ │ │ │ │1 紙 │使偽造公文書罪│「調解會主席高貴霖」│ │ │ │ │ │ │ │ │ │⑧偽造之「瑞│,處有期徒刑壹│、「調解會委員李茂程│ │ │ │ │ │ │ │ │ │祥安養中心費│年壹月。 │」、「調解會委員陳樹│ │ │ │ │ │ │ │ │ │用收據」私文│ │根」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書2 紙 │劉容任共同犯行│③偽造之「陳麗屏」、│ │ │ │ │ │ │ │ │ │⑨偽造之「嘉│使偽造公文書罪│「李向宸」、「吳宜芬│ │ │ │ │ │ │ │ │ │發實業股份有│,處有期徒刑壹│」、「吳國棟」印章各│ │ │ │ │ │ │ │ │ │限公司在職證│年壹月。 │壹枚,及在「桃園縣龜│ │ │ │ │ │ │ │ │ │明」私文書1 │ │山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 │ │ │ │ │ │ │ │紙 │ │」文件上偽造之「陳麗│ │ │ │ │ │ │ │ │ │⑩偽造之「嘉│ │屏」、「吳宜芬」印文│ │ │ │ │ │ │ │ │ │發實業股份有│ │各壹枚、「李向宸」、│ │ │ │ │ │ │ │ │ │限公司薪資表│ │「吳國棟」印文、署押│ │ │ │ │ │ │ │ │ │」私文書2 紙│ │各壹枚;在「汽車保險│ │ │ │ │ │ │ │ │ ├──────┤ │理賠申請書」文件上偽│ │ │ │ │ │ │ │ │ │乙: │ │造之「陳麗屏」印文壹│ │ │ │ │ │ │ │ │ │①登載不實之│ │枚、「李向宸」署押壹│ │ │ │ │ │ │ │ │ │「汽車保險計│ │枚;在「汽車險賠款同│ │ │ │ │ │ │ │ │ │算書」業務文│ │意書暨受款人電匯同意│ │ │ │ │ │ │ │ │ │書1份 │ │書」文件上偽造之「陳│ │ │ │ │ │ │ │ │ │②登載不實之│ │麗屏」、「吳宜芬」印│ │ │ │ │ │ │ │ │ │「強制汽車保│ │文各壹枚;在「強制汽│ │ │ │ │ │ │ │ │ │險計算書」業│ │車責任險理賠確認書」│ │ │ │ │ │ │ │ │ │務文書1份 │ │文件上偽造之「陳麗屏│ │ │ │ │ │ │ │ │ │③登載不實之│ │」、「李向宸」、「吳│ │ │ │ │ │ │ │ │ │「汽車險肇事│ │宜芬」印文各壹枚;在│ │ │ │ │ │ │ │ │ │處理報告表」│ │「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 │ │ │ │ │ │ │ │ │業務文書1份 │ │」文件上偽造之「吳宜│ │ │ │ │ │ │ │ │ │④登載不實之│ │芬」印文壹枚;在「保│ │ │ │ │ │ │ │ │ │「汽車任意險│ │險理賠金額同意書」文│ │ │ │ │ │ │ │ │ │理賠處理報告│ │件上偽造之「陳麗屏」│ │ │ │ │ │ │ │ │ │書」業務文書│ │、「李向宸」印文各壹│ │ │ │ │ │ │ │ │ │1份 │ │枚;在「同意複檢聲明│ │ │ │ │ │ │ │ │ │ │ │書」文件上偽造之「吳│ │ │ │ │ │ │ │ │ │ │ │宜芬」印文壹枚;在「│ │ │ │ │ │ │ │ │ │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 │ │ │ │ │ │ │ │ │ │文件簽收單」文件上偽│ │ │ │ │ │ │ │ │ │ │ │造之「吳宜芬」印文壹│ │ │ │ │ │ │ │ │ │ │ │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瑞祥安養中│ │ │ │ │ │ │ │ │ │ │ │心」印章壹枚,及在「│ │ │ │ │ │ │ │ │ │ │ │瑞祥安養中心看護收據│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瑞祥│ │ │ │ │ │ │ │ │ │ │ │安養中心」印文共貳枚│ │ │ │ │ │ │ │ │ │ │ │⑤偽造之「嘉發實業股│ │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印章壹枚│ │ │ │ │ │ │ │ │ │ │ │,及在「嘉發實業股份│ │ │ │ │ │ │ │ │ │ │ │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嘉發實業│ │ │ │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壹│ │ │ │ │ │ │ │ │ │ │ │枚 │ │ ├─┼──┼────┼──┼───┼──────┼──────┼──────┼───────┼──────────┼────┤ │32│臺灣│范僑生 │100 │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長│甲: │王國瑞共同犯行│①偽造之「長庚醫院財│①王國瑞│ │ │產險├────┤年5 │黃菁菁│內容不實之「│庚醫療財團法│①偽造之「汽│使偽造公文書罪│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及黃菁菁│ │ │公司│范僑生 │月11│翁酩欽│臺北縣政府警│人林口長庚紀│(機)車保賠│,處有期徒刑壹│院正章診斷證明專用(│ 156萬元│ │ ├──┼────┤日 │劉全英│察局土城分局│念醫院診斷證│申請書」私文│年參月。 │1 醫L )」、「王正儀│②翁酩欽│ │ │2160│廖于綾 │ │賴文章│道路交通事故│明書」私文書│書1紙 │ │診斷證明專用(1 醫L │ 5萬元 │ │ │99L0├────┤ │ │當事人登記聯│2 紙 │②偽造之「請│翁酩欽共同犯行│)」、「MA2901廖正智│③劉全英│ │ │1617│99年11月│ │ │單」公文書1 │②偽造之「長│求聲明書」私│使偽造公文書罪│醫字第025888號」印章│ 23萬元│ │ │(任│21日 │ │ │份 │庚紀念醫院費│文書1 紙 │,處有期徒刑壹│各壹枚,及在「長庚醫│④賴文章│ │ │意)├────┤ │ │ │用收據」私文│③偽造之「同│年。 │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 46萬元│ │ │、21│230 萬元│ │ │ │書7紙 │意查閱病歷聲│ │念醫院診斷證明書」文│ │ │ │669 │(任意:│ │ │ │③偽造之「新│明書」私文書│劉全英共同犯行│件上偽造之「長庚醫院│ │ │ │9L0 │85萬6340│ │ │ │北市新店區調│1 紙 │使偽造公文書罪│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 │ │ │0416│元+ 強制│ │ │ │解委員會調解│④偽造之「同│,處有期徒刑壹│醫院正章診斷證明專用│ │ │ │(強│:144 萬│ │ │ │書」公文書1 │意查閱病歷暨│年壹月。 │(1 醫L )」、「王正│ │ │ │制)│3660元)│ │ │ │紙 │複檢聲明書」│ │儀診斷證明專用(1 醫│ │ │ │ ├────┤ │ │ │ │私文書1 紙 │ │L )」「MA2901廖正智│ │ │ │ │廖于綾向│ │ │ │ │⑤偽造之「汽│ │醫字第025888號」印文│ │ │ │ │聯邦銀行│ │ │ │ │車險賠款同意│ │各貳枚、「廖正智」署│ │ │ │ │開設之帳│ │ │ │ │書暨受款人電│ │押共貳枚 │ │ │ │ │號:0865│ │ │ │ │匯同意書」私│ │②偽造之「調解會主席│ │ │ │ │00000000│ │ │ │ │文書1 紙 │ │廖心旺」、「調解委員│ │ │ │ │號 │ │ │ │ │⑥偽造之「強│ │張添財」印章各壹枚,│ │ │ │ │ │ │ │ │ │制汽車責任保│ │及在「新北市新店區調│ │ │ │ │ │ │ │ │ │險理賠文件簽│ │解委員會調解書」文件│ │ │ │ │ │ │ │ │ │收單」私文書│ │上偽造之「調解會主席│ │ │ │ │ │ │ │ │ │1 紙 │ │廖心旺」印文共貳枚、│ │ │ │ │ │ │ │ │ │⑦偽造之「西│ │「調解委員張添財」印│ │ │ │ │ │ │ │ │ │北臺慶科技股│ │文壹枚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在│ │③偽造之「范僑生」、│ │ │ │ │ │ │ │ │ │職證明」私文│ │「廖于綾」印章各壹枚│ │ │ │ │ │ │ │ │ │書1 紙 │ │,及在「新北市新店區│ │ │ │ │ │ │ │ │ │⑧偽造之「西│ │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文│ │ │ │ │ │ │ │ │ │北臺慶科技股│ │件上偽造之「范僑生」│ │ │ │ │ │ │ │ │ │份有限公司薪│ │、「廖于綾」印文、署│ │ │ │ │ │ │ │ │ │資條」私文書│ │押各壹枚「汽((機)│ │ │ │ │ │ │ │ │ │2 紙 │ │車保賠申請書」文件上│ │ │ │ │ │ │ │ │ │⑨偽造之「禾│ │偽造之「范僑生」印文│ │ │ │ │ │ │ │ │ │祥安寧看護中│ │、署押各壹枚;「請求│ │ │ │ │ │ │ │ │ │心費用收據」│ │聲明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私文書2 紙 │ │「廖于綾」印文、署押│ │ │ │ │ │ │ │ │ ├──────┤ │各壹枚;「同意查閱病│ │ │ │ │ │ │ │ │ │乙: │ │歷聲明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①登載不實之│ │之「廖于綾」印文、署│ │ │ │ │ │ │ │ │ │「強制險賠案│ │押各壹枚;「同意查閱│ │ │ │ │ │ │ │ │ │處理紀錄表」│ │病歷暨複檢聲明書」文│ │ │ │ │ │ │ │ │ │業務文書1份 │ │件上偽造之「廖于綾」│ │ │ │ │ │ │ │ │ │②登載不實之│ │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 │ │ │ │ │「任意險賠案│ │汽車險賠款同意書暨受│ │ │ │ │ │ │ │ │ │處理紀錄表」│ │款人電匯同意書」文件│ │ │ │ │ │ │ │ │ │業務文書1份 │ │上偽造之「范僑生」印│ │ │ │ │ │ │ │ │ │ │ │文壹枚;「強制汽車責│ │ │ │ │ │ │ │ │ │ │ │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單│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廖于│ │ │ │ │ │ │ │ │ │ │ │綾」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西北臺慶科│ │ │ │ │ │ │ │ │ │ │ │技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 │ │ │ │ │ │ │ │ │ │壹枚,及在「西北臺慶│ │ │ │ │ │ │ │ │ │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職│ │ │ │ │ │ │ │ │ │ │ │證明」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西北臺慶科技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禾祥安寧看│ │ │ │ │ │ │ │ │ │ │ │護中心」印章壹枚,及│ │ │ │ │ │ │ │ │ │ │ │在「禾祥安寧中心費用│ │ │ │ │ │ │ │ │ │ │ │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禾祥安寧看護中心」印│ │ │ │ │ │ │ │ │ │ │ │文共貳枚 │ │ ├─┼──┼────┼──┼───┼──────┼──────┼──────┼───────┼──────────┼────┤ │33│富邦│黃小鳳 │94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長│甲: │王國瑞共同犯貪│①偽造之「財團法人長│①王國瑞│ │ │產險├────┤1 月│黃菁菁│登載不實之「│庚紀念醫院診│①偽造之「車│污治罪條例第十│庚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及黃菁菁│ │ │公司│黃小鳳 │31日│洪上賜│桃園縣警察局│斷證明書」私│險理賠申請書│一條第四項之交│明專用」印章壹枚、扣│168萬5千│ │ ├──┼────┤ │蔡宏富│龜山分局道路│文書2紙 │」私文書1 紙│付賄賂罪,處有│案偽造之「陳昱瑞診斷│元 │ │ │0502│黃柏怡 │ │孫仲強│交通事故證明│②偽造之「長│②偽造之「汽│期徒刑壹年陸月│證明專用」、「MA1834│②洪上賜│ │ │4103├────┤ │曾士民│書」公文書1 │庚紀念醫院醫│車險賠款暨電│,褫奪公權壹年│程俊穎醫字第015519號│ 1萬5千│ │ │488 │93年10月│ │ │份 │療費用收據」│匯同意書」私│;減為有期徒刑│」印章各壹枚,及在「│ 元 │ │ │(任│30日 │ │ │ │私文書6 紙 │文書1 紙 │玖月,褫奪公權│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③蔡宏富│ │ │意)├────┤ │ │ │ │③偽造之「授│壹年。 │書」文件上偽造之「財│ 1萬5千│ │ │、05│245 萬元│ │ │ │ │權書」私文書│ │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正│ 元 │ │ │0241│(任意:│ │ │ │ │1紙 │洪上賜犯貪污治│章診斷證明專用」、「│④孫仲強│ │ │A066│85萬元+ │ │ │ │ │④偽造之「道│罪條例第七條之│陳昱瑞診斷證明專用」│ 24萬5 │ │ │3( │強制:16│ │ │ │ │路交通事故資│違背職務收受賄│、「MA1834程俊穎醫字│ 千元 │ │ │強制│0 萬元)│ │ │ │ │料申請書」私│賂罪,處有期徒│第015519號」印文各貳│⑤曾士民│ │ │) │(起訴書│ │ │ │ │文書1 紙 │刑伍年貳月,褫│枚、「程俊穎」署押共│ 49萬元│ │ │ │誤載為16│ │ │ │ │⑤偽造之「強│奪公權壹年。 │貳枚 │ │ │ │ │0 萬元)│ │ │ │ │制汽車責任險│ │②偽造之「黃小鳳」、│ │ │ │ ├────┤ │ │ │ │理賠金額確認│蔡宏富共同犯貪│「黃柏怡」、「黃笠夫│ │ │ │ │黃柏怡向│ │ │ │ │書」私文書1 │污治罪條例第十│」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台北國際│ │ │ │ │紙 │一條第四項之交│車險理賠申請書」文件│ │ │ │ │商業銀行│ │ │ │ │⑥偽造之「強│付賄賂罪,處有│上偽造之「黃小鳳」印│ │ │ │ │(後經合│ │ │ │ │制汽車責任保│期徒刑壹年貳月│文、署押各貳枚;在「│ │ │ │ │併為永豐│ │ │ │ │險理賠文件簽│,褫奪公權壹年│汽車險賠款暨電匯同意│ │ │ │ │國際商業│ │ │ │ │收單」私文書│;減為有期徒刑│書」文件上偽造之「黃│ │ │ │ │銀行,下│ │ │ │ │1 紙 │柒月,褫奪公權│小鳳」印文壹枚;在「│ │ │ │ │稱永豐銀│ │ │ │ │⑦偽造之「和│壹年。 │授權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行)開設│ │ │ │ │解書」私文書│ │「黃小鳳」印文壹枚;│ │ │ │ │之帳號:│ │ │ │ │1 紙 │ │在「道路交通事故資料│ │ │ │ │00000000│ │ │ │ │⑧偽造之「免│ │申請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19200號 │ │ │ │ │用發票收據」│ │「黃小鳳」印文壹枚;│ │ │ │ │(起訴書│ │ │ │ │私文書1 紙 │ │在「強制汽車責任險理│ │ │ │ │誤載為77│ │ │ │ │⑨偽造之「估│ │賠金額確認書」文件上│ │ │ │ │00000000│ │ │ │ │價單」私文書│ │偽造之「黃小鳳」印文│ │ │ │ │00號) │ │ │ │ │1 紙 │ │壹枚;在「強制汽車責│ │ │ │ │ │ │ │ │ │⑩偽造之「慈│ │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單│ │ │ │ │ │ │ │ │ │輝安養所收據│ │」文件上偽造之「黃小│ │ │ │ │ │ │ │ │ │」私文書1紙 │ │鳳」印文壹枚;在「和│ │ │ │ │ │ │ │ │ │(起訴書誤載│ │解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為4紙) │ │黃小鳳」、「黃柏怡」│ │ │ │ │ │ │ │ │ ├──────┤ │、「黃笠夫」印文各壹│ │ │ │ │ │ │ │ │ │乙: │ │枚 │ │ │ │ │ │ │ │ │ │登載不實之「│ │③偽造之「居家企業股│ │ │ │ │ │ │ │ │ │理算簽結作業│ │份有限公司專用」印章│ │ │ │ │ │ │ │ │ │」業務文書1 │ │壹枚,及在「免用發票│ │ │ │ │ │ │ │ │ │份 │ │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居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專用」印文壹枚;在「│ │ │ │ │ │ │ │ │ │ │ │估價單」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居家企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 │ │ │ │司專用」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慈輝安養所│ │ │ │ │ │ │ │ │ │ │ │」印章壹枚,及在「慈│ │ │ │ │ │ │ │ │ │ │ │輝安養所收據」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慈輝安養所」│ │ │ │ │ │ │ │ │ │ │ │印文壹枚 │ │ ├─┼──┼────┼──┼───┼──────┼──────┼──────┼───────┼──────────┼────┤ │34│富邦│黃上原 │94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長│甲: │王國瑞共同犯貪│①偽造之「財團法人長│①王國瑞│ │ │產險├────┤8 月│黃菁菁│登載不實之「│庚紀念醫院診│①偽造之「車│污治罪條例第十│庚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及黃菁菁│ │ │公司│黃上原 │22日│洪上賜│桃園縣政府警│斷證明書」私│險理賠申請書│一條第四項之交│明專用」印章壹枚、扣│ 219萬元│ │ ├──┼────┤ │蔡宏富│察局龜山分局│文書3紙 │」私文書1 紙│付賄賂罪,處有│案偽造之「MA1361陳昭│②洪上賜│ │ │0502│張志文 │ │孫仲強│道路交通事故│②偽造之「長│②偽造之「汽│期徒刑壹年陸月│宇醫字第031219號」、│ 1萬5千│ │ │5101├────┤ │曾士民│證明書」公文│庚紀念醫院醫│車險賠款暨電│,褫奪公權壹年│「MR1269葉宜憲醫字第│ 元 │ │ │519 │94年5 月│ │ │書1份 │療費用收據」│匯同意書」私│;減為有期徒刑│0000000 號」印章各壹│③蔡宏富│ │ │(任│8 日 │ │ │ │私文書7紙 │文書1 紙 │玖月,褫奪公權│枚,及在「長庚紀念醫│ 1萬5千│ │ │意)├────┤ │ │ │③偽造之「臺│③偽造之「授│壹年。 │院診斷證明書」文件上│ 元 │ │ │、05│318 萬46│ │ │ │北縣新莊市調│權書」私文書│ │偽造之「財團法人長庚│④孫仲強│ │ │0251│73元(任│ │ │ │解委員會調解│1紙 │洪上賜犯貪污治│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明│ 31萬元│ │ │A024│意:150 │ │ │ │筆錄」公文書│④偽造之「道│罪條例第七條之│專用」、「陳昱瑞診斷│⑤曾士民│ │ │4( │萬元+ 強│ │ │ │1紙 │路交通事故資│違背職務收受賄│證明專用」印文各參枚│ 63萬元│ │ │強制│制:168 │ │ │ │ │料申請書」私│賂罪,處有期徒│、「MA1361陳昭宇醫字│ │ │ │) │萬4673元│ │ │ │ │文書1 紙 │刑伍年貳月,褫│第031219號」印文共貳│ │ │ │ │)(起訴│ │ │ │ │⑤偽造之「強│奪公權壹年。 │枚、「MR1269葉宜憲字│ │ │ │ │書誤載為│ │ │ │ │制汽車責任險│ │第0000000 號」印文壹│ │ │ │ │168 萬46│ │ │ │ │理賠金額確認│蔡宏富共同犯貪│枚、「陳昭宇」署押共│ │ │ │ │73元) │ │ │ │ │書」私文書1 │污治罪條例第十│貳枚、「葉宜憲」署押│ │ │ │ ├────┤ │ │ │ │紙 │一條第四項之交│壹枚 │ │ │ │ │張志文向│ │ │ │ │⑥偽造之「強│付賄賂罪,處有│②偽造之「臺北縣新莊│ │ │ │ │中信銀行│ │ │ │ │制汽車責任保│期徒刑壹年貳月│市調解委員會」印章壹│ │ │ │ │開設之帳│ │ │ │ │險理賠文件簽│,褫奪公權壹年│枚、扣案偽造之「主席│ │ │ │ │號:0314│ │ │ │ │收單」私文書│;減為有期徒刑│王水泉」、「委員張昱│ │ │ │ │00000000│ │ │ │ │1 紙 │柒月,褫奪公權│裕」印章各貳枚,及在│ │ │ │ │2號 │ │ │ │ │⑦偽造之「免│壹年。 │「臺北縣新莊市調解委│ │ │ │ │ │ │ │ │ │用統一發票收│ │員會調解筆錄」文件上│ │ │ │ │ │ │ │ │ │據」私文書1 │ │偽造之「臺北縣新莊市│ │ │ │ │ │ │ │ │ │紙 │ │調解委員會」、「主席│ │ │ │ │ │ │ │ │ │⑧偽造之「估│ │王水泉」、「委員張昱│ │ │ │ │ │ │ │ │ │價單」私文書│ │裕」印文各壹枚、「張│ │ │ │ │ │ │ │ │ │1 紙 │ │昱裕」署押壹枚 │ │ │ │ │ │ │ │ │ │⑨偽造之「福│ │③偽造之「黃上原」、│ │ │ │ │ │ │ │ │ │寧安養中心看│ │「張志文」印章各壹枚│ │ │ │ │ │ │ │ │ │護費用收據」│ │,及在「臺北縣新莊市│ │ │ │ │ │ │ │ │ │私文書1 紙(│ │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 │ │ │ │ │ │ │ │ │起訴書漏載)│ │文件上偽造之「黃上原│ │ │ │ │ │ │ │ │ ├──────┤ │」、「張志文」印文、│ │ │ │ │ │ │ │ │ │乙: │ │署押各壹枚;在「車險│ │ │ │ │ │ │ │ │ │登載不實之「│ │理賠申請書」文件上偽│ │ │ │ │ │ │ │ │ │理算簽結作業│ │造之「黃上原」印文、│ │ │ │ │ │ │ │ │ │」業務文書1 │ │署押各貳枚;在「汽車│ │ │ │ │ │ │ │ │ │份 │ │險賠款暨電匯同意書」│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黃上原│ │ │ │ │ │ │ │ │ │ │ │」印文壹枚;在「授權│ │ │ │ │ │ │ │ │ │ │ │書」文件上偽造之「黃│ │ │ │ │ │ │ │ │ │ │ │上原」印文壹枚;在「│ │ │ │ │ │ │ │ │ │ │ │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 │ │ │ │ │ │ │ │ │ │ │書」文件上偽造之「黃│ │ │ │ │ │ │ │ │ │ │ │上原」印文壹枚;在「│ │ │ │ │ │ │ │ │ │ │ │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金│ │ │ │ │ │ │ │ │ │ │ │額確認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黃上原」印文壹枚│ │ │ │ │ │ │ │ │ │ │ │;在「強制汽車責任保│ │ │ │ │ │ │ │ │ │ │ │險理賠文件簽收單」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黃上原」│ │ │ │ │ │ │ │ │ │ │ │署押壹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居家企業股│ │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葉華│ │ │ │ │ │ │ │ │ │ │ │德」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 │ │ │ │ │ │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居家企│ │ │ │ │ │ │ │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葉華德」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 │在「估價單」文件上偽│ │ │ │ │ │ │ │ │ │ │ │造之「居家企業股份有│ │ │ │ │ │ │ │ │ │ │ │限公司」、「葉華德」│ │ │ │ │ │ │ │ │ │ │ │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王敏」印章│ │ │ │ │ │ │ │ │ │ │ │壹枚,及在「福寧安養│ │ │ │ │ │ │ │ │ │ │ │中心看護費用收據」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福寧安養│ │ │ │ │ │ │ │ │ │ │ │中心」、「王敏」印文│ │ │ │ │ │ │ │ │ │ │ │各壹枚 │ │ ├─┼──┼────┼──┼───┼──────┼──────┼──────┼───────┼──────────┼────┤ │35│富邦│邢鎮康 │96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財│甲: │王國瑞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恩│①王國瑞│ │ │產險├────┤1 月│黃菁菁│內容不實之「│團法人恩主公│①偽造之「車│使偽造私文書罪│主公醫院證明書專用關│及黃菁菁│ │ │公司│張瑞雲 │11日│翁酩欽│臺北縣政府警│醫院乙種診斷│險理賠申請書│,處有期徒刑肆│防」、「主00188 醫00│ 294萬元│ │ ├──┼────┤ │ │察局三峽分局│證明書」私文│」私文書1 紙│月,如易科罰金│3725邱建才」、「主00│②翁酩欽│ │ │0502│鄭婷云(│ │ │鶯歌車禍處理│書3紙 │②偽造之「汽│,以新臺幣壹仟│166 醫002527陳正蔚」│ 5萬元 │ │ │7100│原名鄭曉│ │ │小組道路交通│②偽造之「財│車險賠款暨電│元折算壹日;減│印章各壹枚,及在「財│ │ │ │098 │惠) │ │ │事故調查表」│團法恩主公醫│匯同意書」私│為有期徒刑貳月│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 │ │ │(任├────┤ │ │公文書1份 │院收據」私文│文書1 紙 │,如易科罰金,│診斷證明書」文件上偽│ │ │ │意)│96年1 月│ │ │ │書5紙 │③偽造之「強│以新臺幣壹仟元│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 │ │ │、05│5 日 │ │ │ │ │制汽車責任保│折算壹日。 │醫院證明書專用關防」│ │ │ │027 ├────┤ │ │ │ │險理賠文件簽│ │印文共參枚、「主0018│ │ │ │1A00│299 萬98│ │ │ │ │收單」私文書│翁酩欽共同犯行│8 醫003725邱建才」印│ │ │ │12(│10元(任│ │ │ │ │1 紙 │使偽造私文書罪│文共貳枚、「主00166 │ │ │ │強制│意:200 │ │ │ │ │④偽造之「和│,處有期徒刑參│醫002527陳正蔚」印文│ │ │ │) │萬元+ 強│ │ │ │ │解書」私文書│月,如易科罰金│壹枚 │ │ │ │ │制:99萬│ │ │ │ │1 紙 │,以新臺幣壹仟│②偽造之「恩主公醫院│ │ │ │ │9810元)│ │ │ │ │⑤偽造之「在│元折算壹日;減│莊碧珠收費章」印章壹│ │ │ │ ├────┤ │ │ │ │職證明」私文│為有期徒刑壹月│枚,及在「財團法人恩│ │ │ │ │鄭婷云向│ │ │ │ │書1 紙 │又拾伍日,如易│主公醫院收據」文件上│ │ │ │ │中信銀行│ │ │ │ │⑥偽造之「免│科罰金,以新臺│偽造之「恩主公醫院莊│ │ │ │ │開設之帳│ │ │ │ │用統一發票收│幣壹仟元折算壹│碧珠收費章」印文壹枚│ │ │ │ │號:0129│ │ │ │ │據」私文書3 │日。 │③偽造之「邢鎮康」、│ │ │ │ │00000000│ │ │ │ │紙 │ │「張瑞雲」、「鄭曉惠│ │ │ │ │7號 │ │ │ │ │ │ │」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 │ │ │ │ │ │ │車險理賠申請書」文件│ │ │ │ │ │ │ │ │ │ │ │上偽造之「邢鎮康」印│ │ │ │ │ │ │ │ │ │ │ │文壹枚;在「汽車險賠│ │ │ │ │ │ │ │ │ │ │ │款暨電匯同意書」文件│ │ │ │ │ │ │ │ │ │ │ │上偽造之「邢鎮康」印│ │ │ │ │ │ │ │ │ │ │ │文壹枚;在「強制汽車│ │ │ │ │ │ │ │ │ │ │ │責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 │ │ │ │ │ │ │ │ │ │ │單」文件上偽造之「邢│ │ │ │ │ │ │ │ │ │ │ │鎮康」印文壹枚;在「│ │ │ │ │ │ │ │ │ │ │ │和解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邢鎮康」、「張瑞雲│ │ │ │ │ │ │ │ │ │ │ │」、「鄭曉惠」印文各│ │ │ │ │ │ │ │ │ │ │ │壹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信達國際貿│ │ │ │ │ │ │ │ │ │ │ │易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 │ │ │ │ │ │ │ │ │ │壹枚,及在「在職證明│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信達│ │ │ │ │ │ │ │ │ │ │ │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游美惠」印│ │ │ │ │ │ │ │ │ │ │ │章壹枚,及在「免用統│ │ │ │ │ │ │ │ │ │ │ │一發票收據」文件上偽│ │ │ │ │ │ │ │ │ │ │ │造之「游美惠」印文共│ │ │ │ │ │ │ │ │ │ │ │參枚 │ │ ├─┼──┼────┼──┼───┼──────┼──────┼──────┼───────┼──────────┼────┤ │36│富邦│金乃蘭 │98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天│甲: │(王國瑞、高則 │①偽造之「財團法人天│①王國瑞│ │ │產險├────┤7 月│黃菁菁│登載不實之「│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車│芳均與編號8等 │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斷│及黃菁菁│ │ │公司│金乃蘭 │13日│翁酩欽│臺北縣政府警│院乙種診斷證│險理賠申請書│論以一罪) │書專用(門)」、「孫│ 159萬元│ │ ├──┼────┤ │高則芳│察局新店分局│明書」私文書│」私文書1 紙│ │明傑印診斷專用(門)│②翁酩欽│ │ │0502│岳芳伃 │ │孫仲強│警備隊車禍處│4 紙 │②偽造之「汽│翁酩欽共同犯行│」印章各壹枚,及在「│ 5萬元 │ │ │A101├────┤ │曾士民│理小組A2類道│②偽造之「財│車險賠款暨電│使偽造私文書罪│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③孫仲強│ │ │294 │97年12月│ │ │路交通事故調│團法人天主教│匯同意書」私│,處有期徒刑參│斷證明書」文件上偽造│ 23萬元│ │ │(任│28日 │ │ │查表」公文書│耕莘醫院醫療│文書1 紙 │月,如易科罰金│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耕│④曾士民│ │ │意)├────┤ │ │1份 │費用收據」私│③偽造之「同│,以新臺幣壹仟│莘醫院圖章診斷書專用│ 47萬元│ │ │、05│235 萬14│ │ ├──────┤文書2 紙(起│意查閱病歷聲│元折算壹日。 │(門)」印文共肆枚、│ │ │ │02A1│00元(任│ │ │乙: │訴書誤載為16│明書」私文書│ │「孫明傑印診斷專用(│ │ │ │A034│意:100 │ │ │登載不實之「│紙) │1 紙 │ │門)」印文共伍枚 │ │ │ │4( │萬元+ 強│ │ │員警工作紀錄│ │④偽造之「同│ │②偽造之「財團法人天│ │ │ │強制│制:135 │ │ │簿」公文書1 │ │意複檢聲明書│ │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萬1400元│ │ │份 │ │」私文書1 紙│ │章呂曉芳」印章壹枚,│ │ │ │ │)(起訴│ │ │ │ │⑤偽造之「和│ │及在「財團法人天主教│ │ │ │ │書誤載為│ │ │ │ │解書」私文書│ │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 │ │ │ │強制:13│ │ │ │ │1 紙 │ │」文件上偽造之「財團│ │ │ │ │7 萬9421│ │ │ │ │⑥偽造之「免│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 │ │ │ │元) │ │ │ │ │用統一發票收│ │費批價章呂曉芳」印文│ │ │ │ ├────┤ │ │ │ │據」私文書2 │ │共貳枚 │ │ │ │ │岳芳伃向│ │ │ │ │紙 │ │③偽造之「金乃蘭」、│ │ │ │ │元大銀行│ │ │ │ │⑦偽造之「收│ │「岳芳伃」印章各壹枚│ │ │ │ │開設之帳│ │ │ │ │據」私文書1 │ │,及在「車險理賠申請│ │ │ │ │號:0000│ │ │ │ │紙 │ │書」文件上偽造之「金│ │ │ │ │00000000│ │ │ │ │⑧偽造之「存│ │乃蘭」印文共貳枚、署│ │ │ │ │5896號 │ │ │ │ │證信函」私文│ │押壹枚;在「汽車險賠│ │ │ │ │ │ │ │ │ │書1 紙(起訴│ │款暨電匯同意書」文件│ │ │ │ │ │ │ │ │ │書漏載) │ │上偽造之「金乃蘭」印│ │ │ │ │ │ │ │ │ ├──────┤ │文壹枚;在「同意查閱│ │ │ │ │ │ │ │ │ │乙: │ │病歷聲明書」文件上偽│ │ │ │ │ │ │ │ │ │登載不實之「│ │造之「岳芳伃」印文壹│ │ │ │ │ │ │ │ │ │理算簽結作業│ │枚;在「同意複檢聲明│ │ │ │ │ │ │ │ │ │」業務文書1 │ │書」文件上偽造之「岳│ │ │ │ │ │ │ │ │ │份 │ │芳伃」印文壹枚;在「│ │ │ │ │ │ │ │ │ │ │ │和解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金乃蘭」、「岳芳伃│ │ │ │ │ │ │ │ │ │ │ │」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 │ │ │ │ │ │ │在「存證信函」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岳芳伃」印文│ │ │ │ │ │ │ │ │ │ │ │、署押各壹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光美醫療器│ │ │ │ │ │ │ │ │ │ │ │材用品專賣店」印章壹│ │ │ │ │ │ │ │ │ │ │ │枚,及在「免用統一發│ │ │ │ │ │ │ │ │ │ │ │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光美醫療器材用品專│ │ │ │ │ │ │ │ │ │ │ │賣店」印文共貳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王南施」印│ │ │ │ │ │ │ │ │ │ │ │章壹枚,及在「收據」│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王南施│ │ │ │ │ │ │ │ │ │ │ │」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37│新光│何正基 │96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財│甲: │王國瑞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恩│①王國瑞│ │ │產險├────┤8 月│黃菁菁│內容不實之「│團法人恩主公│①偽造之「汽│使偽造私文書罪│主公醫院證明書專用關│及黃菁菁│ │ │公司│何正基 │1 日│翁酩欽│臺北縣政府警│醫院乙種診斷│(機)車險理│,處有期徒刑肆│防」、「主01215 醫00│ 142萬元│ │ ├──┼────┤ │孫仲強│察局三峽分局│證明書」私文│賠申請書」私│月,如易科罰金│2698林大弘」、「主00│②翁酩欽│ │ │0896│詹月琴 │ │許財富│鶯歌車禍處理│書2紙 │文書1 紙 │,以新臺幣壹仟│173 醫002473李建明」│ 5萬元 │ │ │CAC0├────┤ │ │小組道路交通│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元折算壹日。 │印章各壹枚,及在「財│③孫仲強│ │ │0059│96年4 月│ │ │事故調查表」│團法恩主公醫│車險賠款收據│ │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 21萬元│ │ │1-1 │15日 │ │ │公文書1份 │院收據」私文│暨同意書」私│翁酩欽共同犯行│診斷證明書」文件上偽│④許財富│ │ │(任├────┤ │ │ │書6 紙(起訴│文書1 紙 │使偽造私文書罪│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 42萬元│ │ │意)│210 萬元│ │ │ │書誤載為3 紙│③偽造之「委│,處有期徒刑參│醫院證明書專用關防」│ │ │ │、08│(任意:│ │ │ │) │託書」私文書│月,如易科罰金│印文共貳枚、「主0121│ │ │ │96CA│110 萬83│ │ │ │ │1 紙 │,以新臺幣壹仟│5 醫002698林大弘」、│ │ │ │C000│00元+ 強│ │ │ │ │④偽造之「交│元折算壹日。 │「主00173 醫002473李│ │ │ │594-│制:99萬│ │ │ │ │通費用證明單│ │建明」印文各壹枚 │ │ │ │8( │1700元)│ │ │ │ │」私文書1 紙│ │②偽造之「恩主公醫院│ │ │ │強制├────┤ │ │ │ │⑤偽造之「同│ │吳敏儀收費章收費章」│ │ │ │) │詹月琴向│ │ │ │ │意查閱病歷聲│ │、「恩主公醫院曾慧雯│ │ │ │ │郵局開設│ │ │ │ │明書」私文書│ │收費章收費章」印章壹│ │ │ │ │之帳號:│ │ │ │ │1 紙 │ │枚,及在「財團法人恩│ │ │ │ │0000000 │ │ │ │ │⑥偽造之「同│ │主公醫院收據」文件上│ │ │ │ │0000000 │ │ │ │ │意複檢聲明書│ │偽造之「恩主公醫院吳│ │ │ │ │號(起訴│ │ │ │ │」私文書1 紙│ │敏儀收費章收費章」、│ │ │ │ │書誤載為│ │ │ │ │⑦偽造之「和│ │「恩主公醫院曾慧雯收│ │ │ │ │00000000│ │ │ │ │解書」私文書│ │費章收費章」印文各壹│ │ │ │ │0000000 │ │ │ │ │1 紙 │ │枚 │ │ │ │ │) │ │ │ │ │⑧偽造之「在│ │③偽造之「何正基」、│ │ │ │ │ │ │ │ │ │職證明」私文│ │「詹月琴」、「周慶祥│ │ │ │ │ │ │ │ │ │書1 紙 │ │」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 │ │ │ │ │⑨偽造之「看│ │汽(機)車險理賠申請│ │ │ │ │ │ │ │ │ │護費用證明單│ │書」文件上偽造之「何│ │ │ │ │ │ │ │ │ │」私文書1紙 │ │正基」印文共貳枚、署│ │ │ │ │ │ │ │ │ ├──────┤ │押壹枚;在「汽車險賠│ │ │ │ │ │ │ │ │ │乙: │ │款收據暨同意書」文件│ │ │ │ │ │ │ │ │ │登載不實之「│ │上偽造之「何正基」印│ │ │ │ │ │ │ │ │ │汽車險賠案初│ │文壹枚;在「委託書」│ │ │ │ │ │ │ │ │ │步記錄暨理算│ │文件上偽造之「詹月琴│ │ │ │ │ │ │ │ │ │書」業務文書│ │」、「周慶祥」印文各│ │ │ │ │ │ │ │ │ │1份 │ │壹枚;在「交通費用證│ │ │ │ │ │ │ │ │ │ │ │明單」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詹月琴」印文、署押各│ │ │ │ │ │ │ │ │ │ │ │壹枚;在「同意查閱病│ │ │ │ │ │ │ │ │ │ │ │歷聲明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詹月琴」印文、署│ │ │ │ │ │ │ │ │ │ │ │押各壹枚;在「同意複│ │ │ │ │ │ │ │ │ │ │ │檢聲明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詹月琴」印文、署│ │ │ │ │ │ │ │ │ │ │ │押各壹枚;在「和解書│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何正│ │ │ │ │ │ │ │ │ │ │ │基」、「詹月琴」、「│ │ │ │ │ │ │ │ │ │ │ │周慶祥」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 │在「看護費用證明單」│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周慶祥│ │ │ │ │ │ │ │ │ │ │ │」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昇龍電工股│ │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印章壹枚│ │ │ │ │ │ │ │ │ │ │ │,及在「在職證明」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昇龍電工│ │ │ │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壹│ │ │ │ │ │ │ │ │ │ │ │枚 │ │ ├─┼──┼────┼──┼───┼──────┼──────┼──────┼───────┼──────────┼────┤ │38│富邦│毛湘莉 │96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長│甲: │王國瑞共同犯貪│①偽造之「財團法人長│①王國瑞│ │ │產險├────┤1 月│黃菁菁│①登載不實之│庚紀念醫院診│①偽造之「車│污治罪條例第十│庚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及黃菁菁│ │ │公司│劉丞閎(│30日│洪上賜│「桃園縣政府│斷證明書」私│險理賠申請書│一條第四項之交│明專用」、「陳敏夫診│ 255萬元│ │ ├──┤原名劉 │ │蔡宏富│警察局龜山分│文書3紙 │」私文書1 紙│付賄賂罪,處有│斷證明專用」印章各壹│②洪上賜│ │ │0502│美中) │ │孫仲強│局道路交通事│②偽造之「長│②偽造之「汽│期徒刑壹年陸月│枚,及在「長庚紀念醫│ 1萬5千 │ │ │6101├────┤ │曾士民│故證明書」公│庚紀念醫院醫│車險賠款暨電│,褫奪公權壹年│院診斷證明書」文件上│ 元 │ │ │960 │何榮輝 │ │ │文書1份 │療費用收據」│匯同意書」私│;減為有期徒刑│偽造之「財團法人長庚│③蔡宏富│ │ │(任├────┤ │ │②登載不實之│私文書2 紙(│文書2紙 │玖月,褫奪公權│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明│ 1萬5千│ │ │意)│95年5 月│ │ │「桃園縣警察│起訴書誤載為│③偽造之「強│壹年。 │專用」印文共參枚、「│ 元 │ │ │(起│27日 │ │ │局處理交通事│8紙) │制汽車責任保│ │陳敏夫診斷證明專用」│④孫仲強│ │ │訴書├────┤ │ │故登記表」公│③偽造之「臺│險理賠文件簽│洪上賜犯貪污治│印文壹枚、「陳昱瑞診│ 36萬元│ │ │漏載│369 萬44│ │ │文書1份 │北縣永和市調│收單」私文書│罪條例第七條之│斷證明專用」印文共貳│⑤曾士民│ │ │)、│03元(任│ │ │③登載不實之│解委員調解筆│1 紙 │違背職務收受賄│枚、「MR1836陳子勇醫│ 73萬元│ │ │0502│意:200 │ │ │「桃園縣政府│錄」公文書1 ├──────┤賂罪,處有期徒│字第012199號」印文共│ │ │ │61A0│萬元+ 強│ │ │警察局龜山分│紙 │乙: │刑伍年貳月,褫│陸枚、「陳子勇」署押│ │ │ │315 │制:169 │ │ │局大林派出所│ │登載不實之「│奪公權壹年。 │共參枚 │ │ │ │(強│萬4403元│ │ │受理各類案件│ │理算簽結作業│ │②扣案偽造之「台北縣│ │ │ │制)│)(起訴│ │ │紀錄表」公文│ │」業務文書1 │蔡宏富共同犯貪│永和市調解委員會」、│ │ │ │ │書誤載為│ │ │書1份 │ │份 │污治罪條例第十│「主席陳德市」、「秘│ │ │ │ │99萬562 │ │ │ │ │ │一條第四項之交│書陳永昌」印章各壹枚│ │ │ │ │元) │ │ │ │ │ │付賄賂罪,處有│,及在「臺北縣永和市│ │ │ │ ├────┤ │ │ │ │ │期徒刑壹年貳月│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 │ │ │ │何榮輝向│ │ │ │ │ │,褫奪公權壹年│文件上偽造之「台北縣│ │ │ │ │中信銀行│ │ │ │ │ │;減為有期徒刑│永和市調解委員會」、│ │ │ │ │開設之帳│ │ │ │ │ │柒月,褫奪公權│「主席陳德市」、「秘│ │ │ │ │號:1305│ │ │ │ │ │壹年。 │書陳永昌」印文各壹枚│ │ │ │ │00000000│ │ │ │ │ │ │③偽造之「毛湘莉」印│ │ │ │ │號 │ │ │ │ │ │ │章壹枚,及在「臺北縣│ │ │ │ │ │ │ │ │ │ │ │永和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 │ │ │ │ │ │ │ │ │筆錄」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劉美中」、「何榮輝」│ │ │ │ │ │ │ │ │ │ │ │署押各壹枚;在「車險│ │ │ │ │ │ │ │ │ │ │ │理賠申請書」文件上偽│ │ │ │ │ │ │ │ │ │ │ │造之「毛湘莉」印文、│ │ │ │ │ │ │ │ │ │ │ │署押各壹枚、「劉美中│ │ │ │ │ │ │ │ │ │ │ │」署押壹枚;在「汽車│ │ │ │ │ │ │ │ │ │ │ │險賠款暨電匯同意書」│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毛湘莉│ │ │ │ │ │ │ │ │ │ │ │」印文共貳枚;在「強│ │ │ │ │ │ │ │ │ │ │ │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文│ │ │ │ │ │ │ │ │ │ │ │件簽收單」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何榮輝」署押壹枚│ │ ├─┴──┴────┼──┴───┴──────┴──────┴──────┴───────┴──────────┴────┤ │總詐得金額 │9586萬7931元(起訴書誤載為9084萬2111元) │ └─────────┴───────────────────────────────────────────────────┘ 附表四: ┌──┬──────────────────────┬───────┬────┬───────┬────────┐ │編號│物品名稱暨數量 │備註 │被搜索人│搜索時間 │搜索地點 │ ├──┼──────────────────────┼───────┼────┼───────┼────────┤ │1 │「順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三峽店」印章壹枚(附表│即原判決附表四│翁酩欽 │101年3月9日上 │桃園市楊梅區獅二│ │ │三編號1、9、13、14) │編號一 │ │午9時30分 │路18號 │ ├──┼──────────────────────┼───────┼────┼───────┼────────┤ │2 │活頁夾(理賠申請資料)貳本 │即原判決附表四│翁酩欽 │101年3月9日上 │桃園市平鎮區民族│ ├──┼──────────────────────┤編號五至一四 │ │午7時13分 │路雙連2段118巷48│ │3 │調解書拾伍張 │ │ │ │弄12衖14號 │ ├──┼──────────────────────┤ │ │ │ │ │4 │診斷書拾壹張 │ │ │ │ │ ├──┼──────────────────────┤ │ │ │ │ │5 │交通事故調查表伍張 │ │ │ │ │ ├──┼──────────────────────┤ │ │ │ │ │6 │個人資料貳拾貳張 │ │ │ │ │ ├──┼──────────────────────┤ │ │ │ │ │7 │空白和解書壹本 │ │ │ │ │ ├──┼──────────────────────┤ │ │ │ │ │8 │莊朝笙在職證明壹張 │ │ │ │ │ ├──┼──────────────────────┤ │ │ │ │ │9 │汽車駕照(影)(翁酩欽駕照)壹張 │ │ │ │ │ ├──┼──────────────────────┤ │ │ │ │ │10 │林鼎翔理賠申請書壹張 │ │ │ │ │ ├──┼──────────────────────┤ │ │ │ │ │11 │紀錄事故資料便條紙壹張(附表三編號35案件) │ │ │ │ │ ├──┼──────────────────────┼───────┤ │ │ │ │12 │長庚紀念醫院收據壹張 │即原判決附表四│ │ │ │ │ │ │編號二六 │ │ │ │ ├──┼──────────────────────┼───────┤ │ │ │ │13 │筆記本貳本 │即原判決附表四│ │ │ │ │ │ │編號二九 │ │ │ │ ├──┼──────────────────────┼───────┤ │ │ │ │14 │「主席林永雄」印章壹枚 │即原判決附表四│ │ │ │ │ ├──────────────────────┤編號三一 │ │ │ │ │ │「主席王水泉」印章貳枚(附表三編號34) │ │ │ │ │ │ ├──────────────────────┤ │ │ │ │ │ │「委員張昱裕」印章貳枚(附表三編號34) │ │ │ │ │ │ ├──────────────────────┤ │ │ │ │ │ │「院長黃焜璋」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院長張茂松( M)」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以下空白」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MA3068黃盈誠024909」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013695蔣明富4263」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MR2420李世祥醫字第052273號」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008467黃常哲4346」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MR1269葉宜憲醫字第0000000號」印章壹枚(附 │ │ │ │ │ │ │表三編號34) │ │ │ │ │ │ ├──────────────────────┤ │ │ │ │ │ │「MA0136趙恩塏醫字第025145號」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MA3231陳俊仰醫字第025704號」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MA1361陳昭宇醫字第031219號」印章壹枚(附表│ │ │ │ │ │ │三編號34) │ │ │ │ │ │ ├──────────────────────┤ │ │ │ │ │ │「MA3239張英勛醫字第024853號」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游美燕」印章壹枚(附表三編號19) │ │ │ │ │ │ ├──────────────────────┤ │ │ │ │ │ │「林成添」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劉建良」印章壹枚(附表三編號19) │ │ │ │ │ │ ├──────────────────────┤ │ │ │ │ │ │「耕莘110012廖松語醫字第005513號M00000 00」 │ │ │ │ │ │ │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支援醫師李汝隆90099 」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007462鄭國祥4336」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臺北醫院醫師沈福全00242 」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耕莘13004高振雄醫字第007870號M0000000」印 │ │ │ │ │ │ │章壹枚 │ │ │ │ │ │ ├──────────────────────┤ │ │ │ │ │ │「耕莘110005孫明傑醫字005510號M0000000」印章│ │ │ │ │ │ │壹枚 │ │ │ │ │ │ ├──────────────────────┤ │ │ │ │ │ │「耕莘110002蔣台舟醫字004092號M0000000」印章│ │ │ │ │ │ │壹枚 │ │ │ │ │ │ ├──────────────────────┤ │ │ │ │ │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收費章任美秀」印章壹枚│ │ │ │ │ │ ├──────────────────────┤ │ │ │ │ │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收費章林燕薇」印章壹枚│ │ │ │ │ │ ├──────────────────────┤ │ │ │ │ │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收費章潘英冠」印章壹枚│ │ │ │ │ │ ├──────────────────────┤ │ │ │ │ │ │「陳昱瑞診斷證明專用章」印章壹枚(附表三編號│ │ │ │ │ │ │33至34、38) │ │ │ │ │ │ ├──────────────────────┤ │ │ │ │ │ │「MR5322蔡忠慶醫字第030550號」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偽造之「MA1834程俊穎醫字第015519號」印章壹枚│ │ │ │ │ │ │(附表三編號33) │ │ │ │ │ │ ├──────────────────────┤ │ │ │ │ │ │「經與正本核對無訛」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T .A .H . Paid吳惠雯」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T .A .H . Paid孔文英」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T .A .H . Paid周尹馨」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T .A .H . Paid鄭玉婷」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馬偕紀念醫院朱慧珍」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馬偕紀念醫院夜班葉映華」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馬偕紀念醫院日班趙美婉」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馬偕紀念醫院日班千華」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馬偕紀念醫院夜班陳慧如」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徐映鮮」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王克昌」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林冠廷」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何可玉」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高本熹」印章貳枚 │ │ │ │ │ │ ├──────────────────────┤ │ │ │ │ │ │「鄧福田」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李石川印」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余建興」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胡開祥」印章貳枚 │ │ │ │ │ │ ├──────────────────────┤ │ │ │ │ │ │「張嘉珙」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劉秀華」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張志雄」印章貳枚 │ │ │ │ │ │ ├──────────────────────┤ │ │ │ │ │ │「劉雅惠」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鄭凱耀」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張美霞」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郭靖國」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陳嘉伶」印章貳枚 │ │ │ │ │ │ ├──────────────────────┤ │ │ │ │ │ │「湯美鳳」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鄭源成」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翁鴻儒」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江慧君」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蔣榮雄」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王立中」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宋隆泉」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劉惠蓉」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彭秋絨」印章貳枚 │ │ │ │ │ │ ├──────────────────────┤ │ │ │ │ │ │「蔡世俊」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陳春木」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江子欽」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陳春雄」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林坤緯」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許瑞彬」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陳秉彝」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蔡旭泰」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王文堅」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主席陳德市」印章壹枚(附表三編號38) │ │ │ │ │ │ ├──────────────────────┤ │ │ │ │ │ │「台北縣永和市調解委員會」印章壹枚(附表三編│ │ │ │ │ │ │號38) │ │ │ │ │ │ ├──────────────────────┤ │ │ │ │ │ │「陳漢昌」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劉俊祥」印章壹枚(附表三編號25) │ │ │ │ │ │ ├──────────────────────┤ │ │ │ │ │ │「德華精機有限公司」印章壹枚(附表三編號13)│ │ │ │ │ │ ├──────────────────────┤ │ │ │ │ │ │「俊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壹枚(附表三編號│ │ │ │ │ │ │27) │ │ │ │ │ │ ├──────────────────────┤ │ │ │ │ │ │「007379劉宇智4321」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MR1836陳子勇醫字第012199號」印章壹枚(附表│ │ │ │ │ │ │三編號4、7、9、13、38) │ │ │ │ │ │ ├──────────────────────┤ │ │ │ │ │ │「統一編號高藝裝潢社00000000」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馬偕紀念醫院補發收據專用章」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委員陶東森」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秘書陳永昌」印章壹枚(附表三編號38) │ │ │ │ │ │ ├──────────────────────┤ │ │ │ │ │ │「本診斷書不適用於緩征(召)及訴訟費」印章壹│ │ │ │ │ │ │枚 │ │ │ │ │ │ ├──────────────────────┤ │ │ │ │ │ │「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僅作證明之用。」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慈安看護中心」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鴻安醫療養護中心」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福寧安養中心」印章壹枚(附表三編號1、34) │ │ │ │ │ ├──┼──────────────────────┼───────┤ │ │ ┤ │15 │電子產品(SAMSUNG (ML-1610))壹臺) │即原判決附表四│ │ │ │ ├──┼──────────────────────┤編號三三至三八│ │ │ │ │16 │電子產品(EPSON (LQ-300+)壹臺) │ │ │ │ │ ├──┼──────────────────────┤ │ │ │ │ │17 │電子產品(EPSON(M1200)壹臺) │ │ │ │ │ ├──┼──────────────────────┤ │ │ │ │ │18 │電子產品(HP(1350)壹臺) │ │ │ │ │ ├──┼──────────────────────┤ │ │ │ │ │19 │電子產品(HP(5610)壹臺) │ │ │ │ │ ├──┼──────────────────────┤ │ │ │ │ │20 │雜項資料柒張 │ │ │ │ │ ├──┼──────────────────────┼───────┼────┼───────┼────────┤ │21 │土城分局交通分隊97年度12月8日處理交通事故一 │即原判決附表四│潘文誠 │101年5月29日上│新北市土城區和平│ │ │覽表壹件 │編號一○七至 │ │午7時55分 │路22號4樓 │ ├──┼──────────────────────┤一○八 │ │ │ │ │22 │98年8月29日土城分局交通分隊處理交通事故一覽 │ │ │ │ │ │ │表壹件 │ │ │ │ │ ├──┼──────────────────────┼───────┼────┼───────┼────────┤ │23 │金乃蘭賠案處理資料壹件 │即原判決附表四│曾士民 │101年5月29日上│桃園市桃園區三民│ ├──┼──────────────────────┤編號二二四至 │ │午8時30分 │路3段245之1號6樓│ │24 │黃小鳳賠案處理資料壹件 │二二六 │ │ │ │ ├──┼──────────────────────┤ │ │ │ │ │25 │黃上原賠案處理資料壹片 │ │ │ │ │ └──┴──────────────────────┴───────┴────┴───────┴────────┘ 附表五: ┌───┬─────────────────────────┬────────────┐ │附表三│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 │案件編│ │ │ │號 │ │ │ ├───┼─────────────────────────┼────────────┤ │1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他2134卷(一)第157至第│ │ │ │158頁、101他2134卷(三)第│ │ │ │87頁、101偵62卷(四)第142│ │ │ │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郭志暉於原審審理中所為之證述 │原審卷(三)第62頁至第64背│ │ │ │面 │ │ ├─────────────────────────┼────────────┤ │ │③證人張永達於原審審理中所為之證述 │原審卷(六)第25頁至第28頁│ │ │ │ │ │ ├─────────────────────────┼────────────┤ │ │④證人林鼎翔於原審審理中所為之證述 │原審卷(五)第105頁至第115│ │ │ │頁 │ │ ├─────────────────────────┼────────────┤ │ │⑤證人陳聰智於原審審理中所為之證述 │原審卷(五)第105頁至第115│ │ │ │頁 │ │ ├─────────────────────────┼────────────┤ │ │⑥偽造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車禍處理處理│原審保險資料卷一第7頁 │ │ │ 小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公文書1 紙 │ │ │ ├─────────────────────────┼────────────┤ │ │⑦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原審保險資料卷一第13頁至│ │ │ 2 紙、「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收據」私文書7 紙 │第14頁、第18頁至第24頁 │ │ ├─────────────────────────┼────────────┤ │ │⑧偽造之「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私文書1 紙、「長│原審保險資料卷一第15頁、│ │ │ 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私文書11紙 │第26頁至第36頁 │ │ ├─────────────────────────┼────────────┤ │ │⑨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一第2頁 │ │ ├─────────────────────────┼────────────┤ │ │⑩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一第4頁 │ │ ├─────────────────────────┼────────────┤ │ │⑪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一第57頁 │ │ ├─────────────────────────┼────────────┤ │ │⑫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一第58頁 │ │ ├─────────────────────────┼────────────┤ │ │⑬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一第59頁 │ │ ├─────────────────────────┼────────────┤ │ │⑭偽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私文書2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一第16頁至│ │ │ │第17頁 │ │ ├─────────────────────────┼────────────┤ │ │⑮偽造之「計程車專用收據」私文書14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一第37頁至│ │ │ │第42頁、第44頁至第51頁 │ │ ├─────────────────────────┼────────────┤ │ │⑯偽造之「福寧安養中心收據」私文書2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一第53頁至│ │ │ │第54頁 │ │ ├─────────────────────────┼────────────┤ │ │⑰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1年4月26日│101偵6256卷(三)第87頁 │ │ │ (101)恩醫事字第0565號函 │ │ │ ├─────────────────────────┼────────────┤ │ │⑱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年4月24日( │101偵6256卷(三)第111頁 │ │ │ 101)長庚院法字第0396號函 │ │ │ ├─────────────────────────┼────────────┤ │ │⑲今榮交通企業有限公司105 年1 月30日陳報狀 │原審卷(四)第224頁至第225│ │ │ │頁 │ │ ├─────────────────────────┼────────────┤ │ │⑳今鴻交通企業有限公司105 年1 月30日陳報狀 │原審卷(四)第228頁至第229│ │ │ │頁 │ │ ├─────────────────────────┼────────────┤ │ │㉑佳忠交通企業有限公司105 年1 月30日陳報狀 │原審卷(四)第230頁至第231│ │ │ │頁 │ │ ├─────────────────────────┼────────────┤ │ │㉒松茂交通企業有限公司105 年1 月30日陳報狀 │原審卷(四)第232頁至第233│ │ │ │頁 │ │ ├─────────────────────────┼────────────┤ │ │㉓泰安產險公司105年2月17日(105)個理字第023號函 │原審卷(四)第235頁 │ │ ├─────────────────────────┼────────────┤ │ │㉔內政部警政署101年5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45│101偵6256卷(三)第35頁、 │ │ │ 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5月8日北警人 │101廉查北卷(三)第171 │ │ │ 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㉕郵局101年5月17日儲字第1010099577號函暨其附件 │101廉查北卷(三)第198頁至│ │ │ │第201頁 │ ├───┼─────────────────────────┼────────────┤ │2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他2134卷(一)第157頁至│ │ │ │第158頁、101他2134卷(三)│ │ │ │第87頁、101偵6256卷(四) │ │ │ │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陳雪芳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34頁至 │ │ │ │第39、48頁至第50頁 │ │ ├─────────────────────────┼────────────┤ │ │③證人黃沈英梅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34頁至 │ │ │ │第39、第48頁至第50頁 │ │ ├─────────────────────────┼────────────┤ │ │④證人廖鴻佳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廉查北卷(一)第61頁至 │ │ │ │第65頁、101偵12214卷(十)│ │ │ │第115頁至第117頁 │ │ ├─────────────────────────┼────────────┤ │ │⑤內容不實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車禍處理│原審保險資料卷二第10頁 │ │ │ 小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公文書1紙 │ │ │ ├─────────────────────────┼────────────┤ │ │⑥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原審保險資料卷二第22頁至│ │ │ 3 紙、「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收據」私文書5 紙 │第24頁、第48頁至第52頁 │ │ ├─────────────────────────┼────────────┤ │ │⑦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第32頁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第34頁 │ │ ├─────────────────────────┼────────────┤ │ │⑨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第55頁 │ │ ├─────────────────────────┼────────────┤ │ │⑩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第56頁 │ │ ├─────────────────────────┼────────────┤ │ │⑪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受益人領款收據暨行使代位│原審保險資料卷二第57頁 │ │ │權告知書」私文書1紙 │ │ │ ├─────────────────────────┼────────────┤ │ │⑫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第60頁 │ │ ├─────────────────────────┼────────────┤ │ │⑬偽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私文書2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第46頁至│ │ │ │第47頁 │ │ ├─────────────────────────┼────────────┤ │ │⑭偽造之「看護證明單」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第54頁 │ │ ├─────────────────────────┼────────────┤ │ │⑮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第18頁 │ │ ├─────────────────────────┼────────────┤ │ │⑯偽造之「協議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第14頁 │ │ ├─────────────────────────┼────────────┤ │ │⑰「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原審保險資料卷二第11頁、│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 紙 │第38頁 │ │ ├─────────────────────────┼────────────┤ │ │⑱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1年4月26 │101偵6256卷(三)第87頁 │ │ │ 日(101)恩醫事字第0565號函 │ │ │ ├─────────────────────────┼────────────┤ │ │⑲超亞汽車有限公司105 年1 月27日陳報狀 │原審卷(四)第182頁 │ │ ├─────────────────────────┼────────────┤ │ │⑳內政部警政署101年5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45│101偵6256卷(三)第35頁、 │ │ │ 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5月8日北警人 │101廉查北卷(三)第171頁 │ │ │ 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㉑郵局101年5月17日儲字第1010099577號函暨其附件 │101廉查北卷(三)第202頁至│ │ │ │第215頁 │ ├───┼─────────────────────────┼────────────┤ │3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他2134卷(一)第157頁至│ │ │ │第158頁、101他2134卷(三)│ │ │ │第87頁、101偵6256卷(四) │ │ │ │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邢鎮福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116頁至│ │ │ │第118頁 │ │ ├─────────────────────────┼────────────┤ │ │③證人許家瑜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134頁至│ │ │ │第137頁、第138頁至第140 │ │ │ │頁 │ │ ├─────────────────────────┼────────────┤ │ │④內容不實之「新店分局警備隊車禍處理小組A2類道路交│原審保險資料卷三第4頁 │ │ │ 通事故調查表」公文書1紙 │ │ │ ├─────────────────────────┼────────────┤ │ │⑤偽造之「天主教會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3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第12頁至│ │ │ 紙、「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第14頁、第40頁至第42頁 │ │ │ 3 紙 │ │ │ ├─────────────────────────┼────────────┤ │ │⑥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第23頁 │ │ ├─────────────────────────┼────────────┤ │ │⑦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第24頁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第25頁 │ │ ├─────────────────────────┼────────────┤ │ │⑨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第47頁 │ │ ├─────────────────────────┼────────────┤ │ │⑩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第48頁 │ │ ├─────────────────────────┼────────────┤ │ │⑾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第53頁 │ │ ├─────────────────────────┼────────────┤ │ │⑫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第8頁 │ │ ├─────────────────────────┼────────────┤ │ │⑬偽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私文書3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第45頁 │ │ ├─────────────────────────┼────────────┤ │ │⑭「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原審保險資料卷三第5頁、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第27頁 │ │ ├─────────────────────────┼────────────┤ │ │⑮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年4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10│101偵6256卷(三)第100頁 │ │ │ 00000000號函 │ │ │ ├─────────────────────────┼────────────┤ │ │⑯內政部警政署101年5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45│101偵6256卷(三)第35頁、 │ │ │ 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5月8日北警人 │101廉查北卷(三)第171頁 │ │ │ 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⑰中信銀行101 年6 月4 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 號函暨│101廉查北卷(三)第218頁至│ │ │ 其附件 │第220頁 │ ├───┼─────────────────────────┼────────────┤ │4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他2134卷(一)第157頁至│ │ │ │第158頁、101他2134卷(三)│ │ │ │第87頁、101偵6256卷(四) │ │ │ │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莊珊莉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12214卷(十一)第5頁 │ │ │ │至第7頁 │ │ ├─────────────────────────┼────────────┤ │ │③證人邵有志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12214卷(八)第82頁至│ │ │ │第83頁、88頁至第90頁 │ │ ├─────────────────────────┼────────────┤ │ │④內容不實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道路交通事故│原審保險資料卷四第4頁 │ │ │ 現場圖」公文書1紙 │ │ │ ├─────────────────────────┼────────────┤ │ │⑤偽造之「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私文書3 紙、「長│原審保險資料卷四第12頁至│ │ │ 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私文書4 紙 │第14頁、第15頁至第16頁 │ │ ├─────────────────────────┼────────────┤ │ │⑥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四第2頁 │ │ ├─────────────────────────┼────────────┤ │ │⑦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四第31頁 │ │ ├─────────────────────────┼────────────┤ │ │⑧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四第21頁 │ │ ├─────────────────────────┼────────────┤ │ │⑨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四第22頁 │ │ ├─────────────────────────┼────────────┤ │ │⑩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四第23頁 │ │ ├─────────────────────────┼────────────┤ │ │⑪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四第24頁 │ │ ├─────────────────────────┼────────────┤ │ │⑫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四第9頁 │ │ ├─────────────────────────┼────────────┤ │ │⑬偽造之「證明單」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四第19頁 │ │ ├─────────────────────────┼────────────┤ │ │⑭「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原審保險資料卷四第5頁、 │ │ │ 標竿服務強制險PDCA檢核表各1紙 │第35頁 │ │ ├─────────────────────────┼────────────┤ │ │⑮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年4月24日( │101偵6256卷(三)第111頁 │ │ │ 101)長庚院法字第0396號函 │ │ │ ├─────────────────────────┼────────────┤ │ │⑯內政部警政署101年5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45│101偵6256卷(三)第35頁、 │ │ │ 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5月8日北警人 │101廉查北卷(三)第171頁 │ │ │ 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⑰郵局儲字第1010099577號函暨其附件 │101廉查北卷(三)第221頁至│ │ │ │第228頁 │ ├───┼─────────────────────────┼────────────┤ │5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他2134卷(一)第157頁至│ │ │ │第158頁、101他2134卷(三)│ │ │ │第87頁、101偵6256卷(四) │ │ │ │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徐聖堂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129頁至│ │ │ │第130頁 │ │ ├─────────────────────────┼────────────┤ │ │③證人莊薰憶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12214卷(十一)第21頁│ │ │ │至24頁 │ │ │ │ │ │ ├─────────────────────────┼────────────┤ │ │④證人廖鴻佳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廉查北卷(一)第61頁至 │ │ │ │第65頁、101偵12214卷(十)│ │ │ │第11頁至第117頁 │ │ ├─────────────────────────┼────────────┤ │ │⑤內容不實之「臺北縣政府三峽分局鶯歌車禍處理小組道│原審保險資料卷五第5頁 │ │ │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公文書1紙 │ │ │ ├─────────────────────────┼────────────┤ │ │⑥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原審保險資料卷五第29頁至│ │ │ 2 紙、「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收據」私文書4 紙 │第30頁、第35頁至第38頁 │ │ ├─────────────────────────┼────────────┤ │ │⑦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2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五第2頁、 │ │ │ │第18頁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五第20頁 │ │ ├─────────────────────────┼────────────┤ │ │⑨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五第40頁 │ │ ├─────────────────────────┼────────────┤ │ │⑩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五第41頁 │ │ ├─────────────────────────┼────────────┤ │ │⑪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五第42頁 │ │ ├─────────────────────────┼────────────┤ │ │⑫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五第43頁 │ │ ├─────────────────────────┼────────────┤ │ │⑬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五第8頁 │ │ ├─────────────────────────┼────────────┤ │ │⑭偽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五第31頁 │ │ ├─────────────────────────┼────────────┤ │ │⑮偽造之「計程車計費收據」私文書2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五第32頁 │ │ ├─────────────────────────┼────────────┤ │ │⑯偽造之「慈輝安養所收據」私文書2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五第33頁至│ │ │ │第34頁 │ │ ├─────────────────────────┼────────────┤ │ │⑰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五第12頁 │ │ ├─────────────────────────┼────────────┤ │ │⑱「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原審保險資料卷五第6頁、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第22頁 │ │ ├─────────────────────────┼────────────┤ │ │⑲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1年4月26日│101偵6256卷(三)第87頁 │ │ │ (101)恩醫事字第0565號函 │ │ │ ├─────────────────────────┼────────────┤ │ │⑳鴻賓交通事業有限公司105 年1 月30日陳報狀 │原審卷(四)第226頁至第227│ │ │ │頁 │ │ ├─────────────────────────┼────────────┤ │ │㉑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偵6256卷(三)第35頁、 │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廉查北卷(三)第171頁 │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㉒中信銀行101年5月16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暨其│101廉查北卷(三)第229至第│ │ │ 附件 │234頁 │ ├───┼─────────────────────────┼────────────┤ │6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他2134卷(一)第157頁至│ │ │ │第158頁、101他2134卷(三)│ │ │ │第87頁、101偵6256卷(四) │ │ │ │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黃萱萱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44頁至 │ │ │ │第47頁 │ │ ├─────────────────────────┼────────────┤ │ │③證人張竹齡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12214卷(十一)第26頁│ │ │ │至第29頁 │ │ ├─────────────────────────┼────────────┤ │ │④內容不實之「新店分局警備隊車禍處理小組A2類道路交│原審保險資料卷六第5頁 │ │ │ 通事故調查表」公文書1紙 │ │ │ ├─────────────────────────┼────────────┤ │ │⑤偽造之「天主教會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4 │原審保險資料卷六第36頁至│ │ │ 紙、「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收據8 │第48頁 │ │ │ 紙 │ │ │ ├─────────────────────────┼────────────┤ │ │⑥偽造之「桃園縣平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2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六第33頁 │ │ ├─────────────────────────┼────────────┤ │ │⑦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2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六第2頁、 │ │ │ │第23頁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六第25頁 │ │ ├─────────────────────────┼────────────┤ │ │⑨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六第51頁 │ │ ├─────────────────────────┼────────────┤ │ │⑩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六第52頁 │ │ ├─────────────────────────┼────────────┤ │ │⑪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六第53頁 │ │ ├─────────────────────────┼────────────┤ │ │⑫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六第54頁 │ │ ├─────────────────────────┼────────────┤ │ │⑬偽造之「估價單」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六第16頁 │ │ ├─────────────────────────┼────────────┤ │ │⑭「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原審保險資料卷六第6頁、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1紙 │第27頁 │ │ ├─────────────────────────┼────────────┤ │ │⑮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年4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1 │101偵6256卷(三)第100頁 │ │ │ 000000000號函 │ │ │ ├─────────────────────────┼────────────┤ │ │⑯桃園縣平鎮市公所101年04月18日平市行字第000000000│101偵6256卷(三)第67頁 │ │ │ 3號函 │ │ │ ├─────────────────────────┼────────────┤ │ │⑰內政部警政署101年5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 │101偵6256卷(三)第35頁、 │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5月8日北警 │101廉查北卷(三)第171頁 │ │ │ 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⑱郵局101年5月17日儲字第1010099577號暨其附件 │101廉查北卷(三)第236頁至│ │ │ │第239頁 │ ├───┼─────────────────────────┼────────────┤ │7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他2134卷(一)第157頁至│ │ │ │第158頁、101他2134卷(三)│ │ │ │第87頁、101偵62卷(四)第 │ │ │ │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徐映虹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124頁至│ │ │ │第125頁 │ │ ├─────────────────────────┼────────────┤ │ │③證人洪惠君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七)第65頁至 │ │ │ │第66頁反面、第69頁至第72│ │ │ │頁 │ │ ├─────────────────────────┼────────────┤ │ │④偽造之「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私文書2 紙、「長│原審保險資料卷七第14頁至│ │ │ 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私文書3 紙 │第15頁、第16頁至第18 頁 │ │ ├─────────────────────────┼────────────┤ │ │⑤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七第3頁 │ │ ├─────────────────────────┼────────────┤ │ │⑥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七第4頁 │ │ ├─────────────────────────┼────────────┤ │ │⑦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七第2頁 │ │ ├─────────────────────────┼────────────┤ │ │⑧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七第22頁 │ │ ├─────────────────────────┼────────────┤ │ │⑨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七第23頁 │ │ ├─────────────────────────┼────────────┤ │ │⑩偽造之1 紙「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七第24頁 │ │ ├─────────────────────────┼────────────┤ │ │⑪偽造之「證明單」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七第21頁 │ │ ├─────────────────────────┼────────────┤ │ │⑫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七第34頁 │ │ ├─────────────────────────┼────────────┤ │ │⑬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七第38頁 │ │ ├─────────────────────────┼────────────┤ │ │⑭「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原審保險資料卷七第6頁、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第32頁 │ │ ├─────────────────────────┼────────────┤ │ │⑮「警方查證記錄專用表」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七第5頁 │ │ ├─────────────────────────┼────────────┤ │ │⑯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年4月24日( │101偵6256卷(三)第111頁 │ │ │ 101)長庚院法字第0396號函 │ │ │ ├─────────────────────────┼────────────┤ │ │⑰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偵6256卷(三)第35頁、 │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廉查北卷(三)第171頁 │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⑱中信銀行101 年6 月4 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暨│101廉查北卷(三)第240至第│ │ │ 其附件 │244頁 │ ├───┼─────────────────────────┼────────────┤ │8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他2134卷(一)第157頁至│ │ │ │第158頁、101他2134卷(三)│ │ │ │第87頁、101偵6256卷(四) │ │ │ │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王溪龍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廉查北卷(二)第108頁至│ │ │ │第109頁 │ │ ├─────────────────────────┼────────────┤ │ │③證人李瑜瓊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205頁至│ │ │ │第206頁、第207頁至第208 │ │ │ │頁、第209頁至第211頁反面│ │ ├─────────────────────────┼────────────┤ │ │④不實登載之「新店分局警備隊車禍處理小組A2類道路交│原審保險資料卷八第5 頁 │ │ │ 通事故調查表」公文書1 紙 │ │ │ ├─────────────────────────┼────────────┤ │ │⑤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員警工作紀錄簿(96│原審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1 │ │ │ 年6月23日至96年10月23日) │頁反面 │ │ ├─────────────────────────┼────────────┤ │ │⑥偽造之「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4 紙│原審保險資料卷八第12頁至│ │ │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第28頁 │ │ │ 13紙 │ │ │ ├─────────────────────────┼────────────┤ │ │⑦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八第2頁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八第4頁 │ │ ├─────────────────────────┼────────────┤ │ │⑨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八第3頁 │ │ ├─────────────────────────┼────────────┤ │ │⑩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八第31頁 │ │ ├─────────────────────────┼────────────┤ │ │⑪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八第32頁 │ │ ├─────────────────────────┼────────────┤ │ │⑫偽造之「證明單」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八第30頁 │ │ ├─────────────────────────┼────────────┤ │ │⑬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八第43頁 │ │ ├─────────────────────────┼────────────┤ │ │⑭偽造之「切結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八第42頁 │ │ ├─────────────────────────┼────────────┤ │ │⑮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薪資袋」私文書3 │原審保險資料卷八第51頁、│ │ │ 紙 │第52頁 │ │ ├─────────────────────────┼────────────┤ │ │⑯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年4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 │101偵6256卷(三)第100頁 │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⑰公司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紙 │原審卷(五)第42頁 │ │ ├─────────────────────────┼────────────┤ │ │⑱內政部警政署101年5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45│101偵6256卷(三)第35頁、 │ │ │ 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5月8日北警人 │101廉查北卷(三)第171頁 │ │ │ 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⑲土銀101年6月13日社存字第1010001844號函暨其附件 │101廉查北卷(三)第245頁至│ │ │ │第248頁 │ ├───┼─────────────────────────┼────────────┤ │9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他2134卷(一)第157 至 │ │ │ │第158頁、101他2134卷(三)│ │ │ │第87頁、101偵6256卷(四) │ │ │ │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戴郁仁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81頁至 │ │ │ │第84頁、第86頁至第88頁 │ │ ├─────────────────────────┼────────────┤ │ │③不實登載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原審保險資料卷九第6頁 │ │ │ 現場圖」公文書1 紙 │ │ │ ├─────────────────────────┼────────────┤ │ │④偽造之「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私文書3 紙、「長│原審保險資料卷九第12頁至│ │ │ 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私文書8 紙 │第14頁、第36頁至第41頁 │ │ ├─────────────────────────┼────────────┤ │ │⑤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九第22頁 │ │ ├─────────────────────────┼────────────┤ │ │⑥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九第24頁 │ │ ├─────────────────────────┼────────────┤ │ │⑦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九第46頁 │ │ ├─────────────────────────┼────────────┤ │ │⑧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九第47頁 │ │ ├─────────────────────────┼────────────┤ │ │⑨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九第48頁 │ │ ├─────────────────────────┼────────────┤ │ │⑩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九第49頁 │ │ ├─────────────────────────┼────────────┤ │ │⑪偽造之「禾祥安寧看護中心收據」私文書3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九第42頁至│ │ │ │第44頁 │ │ ├─────────────────────────┼────────────┤ │ │⑫偽造之「和解契約」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九第9頁 │ │ ├─────────────────────────┼────────────┤ │ │⑬偽造之「估價單」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九第17頁 │ │ ├─────────────────────────┼────────────┤ │ │⑭「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原審保險資料卷九第7頁、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 紙 │第27頁 │ │ ├─────────────────────────┼────────────┤ │ │⑮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年4月24日( │101偵6256卷(三)第111頁 │ │ │ 101)長庚院法字第0396號函 │ │ │ ├─────────────────────────┼────────────┤ │ │⑯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7月19日頎邦字第00000000│原審卷(五)第49頁 │ │ │ 號函 │ │ │ ├─────────────────────────┼────────────┤ │ │⑰內政部警政署101年5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45│101偵6256卷(三)第35頁、 │ │ │ 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5月8日北警人 │101廉查北卷(三)第171頁 │ │ │ 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⑱中信銀行101年6月4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號函暨其附│101廉查北卷(三)第250頁至│ │ │ 件 │第253頁 │ ├───┼─────────────────────────┼────────────┤ │10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他2134卷(一)第157頁至│ │ │ │第158頁、101他2134卷(三)│ │ │ │第87頁、101偵6256卷(四) │ │ │ │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李昌平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他2134卷(一)第37頁至 │ │ │ │第38頁、第129頁至第132頁│ │ │ │、101偵6256卷(五)148頁至│ │ │ │第149頁、第150頁至第151 │ │ │ │頁 │ │ ├─────────────────────────┼────────────┤ │ │③證人沈家宏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七)第67頁至 │ │ │ │第68頁反面、第69頁至第72│ │ │ │頁 │ │ ├─────────────────────────┼────────────┤ │ │④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員警工作紀錄簿(96│原審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2 │ │ │ 年6 月23日至96年10月23日) │頁 │ │ ├─────────────────────────┼────────────┤ │ │⑤偽造之「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2 紙│原審保險資料卷十第10頁至│ │ │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5 │第11頁、第34頁 │ │ │ 紙 │ │ │ ├─────────────────────────┼────────────┤ │ │⑥偽造之「台北縣中和市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公文書1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第14頁 │ │ │ 紙 │ │ │ ├─────────────────────────┼────────────┤ │ │⑦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2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第3頁、 │ │ │ │第22頁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第4頁 │ │ ├─────────────────────────┼────────────┤ │ │⑨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第21頁 │ │ ├─────────────────────────┼────────────┤ │ │⑩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第37頁 │ │ ├─────────────────────────┼────────────┤ │ │⑪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第39頁 │ │ ├─────────────────────────┼────────────┤ │ │⑫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第40頁 │ │ ├─────────────────────────┼────────────┤ │ │⑬偽造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保險公司專用病歷資料申請│原審保險資料卷十第38頁 │ │ │ 書」私文書1 紙 │ │ │ ├─────────────────────────┼────────────┤ │ │⑭偽造之「協議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第8頁 │ │ ├─────────────────────────┼────────────┤ │ │⑮偽造之「在職證明」、「薪資條」私文書各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第12頁至│ │ │ │第13頁 │ │ ├─────────────────────────┼────────────┤ │ │⑯偽造之「證明單」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第36頁 │ │ ├─────────────────────────┼────────────┤ │ │⑰「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原審保險資料卷十第6頁、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第25頁 │ │ ├─────────────────────────┼────────────┤ │ │⑱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年4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 │101偵6256卷(三)第100頁 │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⑲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01年4月16日新北中民字第00000000│101偵6256卷(三)第76頁及 │ │ │ 85號函 │其反面 │ │ ├─────────────────────────┼────────────┤ │ │⑳內政部警政署101年5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45│101偵6256卷(三)第35頁、 │ │ │ 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5月8日北警人 │101廉查北卷(三)第171頁 │ │ │ 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㉑元大銀行101年6月5日元銀字第1010002820號函暨其附 │101廉查北卷(三)第254頁至│ │ │ 件 │第258頁 │ ├───┼─────────────────────────┼────────────┤ │11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他2134卷(一)157頁至第│ │ │ │158頁、101他2134卷(三)第│ │ │ │87頁、101偵6256卷(四)第 │ │ │ │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莊朝笙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212頁至│ │ │ │第214頁反面、第215頁至第│ │ │ │216頁 │ │ ├─────────────────────────┼────────────┤ │ │③偽造之「新店分局警備隊車禍處理小組A2類道路交通事│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一第8頁 │ │ │ 故調查表」公文書1 紙 │ │ │ ├─────────────────────────┼────────────┤ │ │④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員警工作紀錄簿(97│原審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3 │ │ │ 年1 月1 日至97年4 月29日) │頁反面 │ │ ├─────────────────────────┼────────────┤ │ │⑤偽造之「天主教會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3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一第15頁│ │ │ 紙、「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至第17頁、第43頁至第49頁│ │ │ 7 紙 │ │ │ ├─────────────────────────┼────────────┤ │ │⑥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2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一第3頁 │ │ │ │、第28頁 │ │ ├─────────────────────────┼────────────┤ │ │⑦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一第6頁 │ │ ├─────────────────────────┼────────────┤ │ │⑧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一第56頁│ │ ├─────────────────────────┼────────────┤ │ │⑨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一第57頁│ │ ├─────────────────────────┼────────────┤ │ │⑩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一第58頁│ │ ├─────────────────────────┼────────────┤ │ │⑪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2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一第23頁│ │ │ │、第59頁 │ │ ├─────────────────────────┼────────────┤ │ │⑫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一第13頁│ │ ├─────────────────────────┼────────────┤ │ │⑬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一第19頁│ │ ├─────────────────────────┼────────────┤ │ │⑭偽造之「免用發票收據」私文書3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一第50頁│ │ ├─────────────────────────┼────────────┤ │ │⑮「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一第9頁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第34頁 │ │ ├─────────────────────────┼────────────┤ │ │⑯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年4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 │101偵6256卷(三)第100頁 │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⑰聯護有限公司105年7月21日陳報狀 │原審卷(五)第48頁 │ │ ├─────────────────────────┼────────────┤ │ │⑱內政部警政署101年5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45│101偵6256卷(三)第35頁、 │ │ │ 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5月8日北警人 │101廉查北卷(三)第171頁 │ │ │ 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⑲兆豐銀行101年5月16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10008960號函│101廉查北卷(三)第254頁至│ │ │ 暨其附件、元大銀行101年6月5日元銀字第1010002820 │第268頁 │ │ │ 號函暨其附件 │ │ ├───┼─────────────────────────┼────────────┤ │12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他2134卷(一)第157頁至│ │ │ │第158頁、101他2134卷(三)│ │ │ │第87頁、101偵6256卷(四) │ │ │ │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林守仁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他2134卷(一)第67頁至 │ │ │ │第68頁 │ │ ├─────────────────────────┼────────────┤ │ │③證人黃淑環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他2134卷(一)第70頁至 │ │ │ │第71頁、第124頁至第126頁│ │ │ │、101偵6256卷(五)第119頁│ │ │ │至第120頁反面 │ │ ├─────────────────────────┼────────────┤ │ │④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員警工作紀錄簿(97│原審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5 │ │ │ 年4 月29日至97年8 月26日) │頁反面 │ │ ├─────────────────────────┼────────────┤ │ │⑤偽造之「天主教會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2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二第16頁│ │ │ 紙、「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至第17頁、第18頁至第22頁│ │ │ 5 紙 │ │ │ ├─────────────────────────┼────────────┤ │ │⑥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二第4頁 │ │ ├─────────────────────────┼────────────┤ │ │⑦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二第47頁│ │ ├─────────────────────────┼────────────┤ │ │⑧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二第3頁 │ │ ├─────────────────────────┼────────────┤ │ │⑨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二第31頁│ │ ├─────────────────────────┼────────────┤ │ │⑩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二第33頁│ │ ├─────────────────────────┼────────────┤ │ │⑪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二第56頁│ │ ├─────────────────────────┼────────────┤ │ │⑫偽造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保險公司專用病歷資料申請│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二第32頁│ │ │ 書」私文書1 紙 │ │ │ ├─────────────────────────┼────────────┤ │ │⑬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二第51頁│ │ ├─────────────────────────┼────────────┤ │ │⑭偽造之「計程車收據」私文書7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二第23頁│ │ │ │至第28頁 │ │ ├─────────────────────────┼────────────┤ │ │⑮偽造之「證明單」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二第29頁│ │ ├─────────────────────────┼────────────┤ │ │⑯偽造之「員工薪資單」私文書2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二第55頁│ │ ├─────────────────────────┼────────────┤ │ │⑰偽造之「協議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二第59頁│ │ ├─────────────────────────┼────────────┤ │ │⑱「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二第8頁 │ │ │ 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第62頁 │ │ ├─────────────────────────┼────────────┤ │ │⑲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 年4 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101偵6256卷(三)第100頁 │ │ │ 0000000000 號函 │ │ │ ├─────────────────────────┼────────────┤ │ │⑳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偵6256卷(三)第35頁、 │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廉查北卷(三)第171頁 │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㉑元大銀行101 年6 月5 日元銀字第1010002820號函暨其│101廉查北卷(三)第269頁至│ │ │ 附件 │第272頁 │ ├───┼─────────────────────────┼────────────┤ │13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他2134卷(一)第157頁至│ │ │ │第158頁、101他2134卷(三)│ │ │ │第87頁、101偵6256卷(四) │ │ │ │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曾筱迪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126頁至│ │ │ │第128頁 │ │ ├─────────────────────────┼────────────┤ │ │③證人陳秀茹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161頁至│ │ │ │第162頁、101廉查北卷(一)│ │ │ │第224頁及其反面 │ │ ├─────────────────────────┼────────────┤ │ │④證人邱健富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廉查卷(一)第72頁至第75頁│ │ │ │、101偵12214卷(八)第39頁│ │ │ │至第42頁 │ │ ├─────────────────────────┼────────────┤ │ │⑤內容不實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三第6頁 │ │ │ 現場圖」公文書1紙 │ │ │ ├─────────────────────────┼────────────┤ │ │⑥偽造之「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私文書3 紙、「長│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三第16頁│ │ │ 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私文書9 紙 │至第18頁、第36頁至第44頁│ │ ├─────────────────────────┼────────────┤ │ │⑦偽造之「台北縣中和市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公文書1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三第11頁│ │ │ 紙 │ │ │ ├─────────────────────────┼────────────┤ │ │⑧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三第2頁 │ │ ├─────────────────────────┼────────────┤ │ │⑨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三第4頁 │ │ ├─────────────────────────┼────────────┤ │ │⑩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三第53頁│ │ ├─────────────────────────┼────────────┤ │ │⑪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三第54頁│ │ ├─────────────────────────┼────────────┤ │ │⑫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三第55頁│ │ ├─────────────────────────┼────────────┤ │ │⑬偽造之「瑞祥安養中心收據」私文書6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三第45頁│ │ │ │至第50頁 │ │ ├─────────────────────────┼────────────┤ │ │⑭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三第13頁│ │ ├─────────────────────────┼────────────┤ │ │⑮偽造之「免用發票收據」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三第14頁│ │ ├─────────────────────────┼────────────┤ │ │⑯「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三第9頁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第29頁 │ │ ├─────────────────────────┼────────────┤ │ │⑰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年4月24日(10│101偵6256卷(三)第111頁 │ │ │ 1)長庚院法字第0396號函 │ │ │ ├─────────────────────────┼────────────┤ │ │⑱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01年4月16日新北中民字第00000000│101偵6256卷(三)第76頁及 │ │ │ 85號函 │其反面 │ │ ├─────────────────────────┼────────────┤ │ │⑲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5年7月27日桃社老字第1050040443│原審卷(五)第50頁 │ │ │ 號函 │ │ │ ├─────────────────────────┼────────────┤ │ │⑳內政部警政署101年5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45│101偵6256卷(三)第35頁、 │ │ │ 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5月8日北警人 │101廉查北卷(三)第171頁 │ │ │ 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㉑元大銀行101年6月5日元銀字第1010002820號函暨其附 │101廉查北卷(三)第273頁至│ │ │ 件 │第278頁 │ ├───┼─────────────────────────┼────────────┤ │14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他2134卷(一)第157頁至│ │ │ │第158頁、101他2134卷(三)│ │ │ │第87頁、101偵6256卷(四) │ │ │ │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陳瑞揚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164頁至│ │ │ │第166頁、第167頁至第168 │ │ │ │頁 │ │ ├─────────────────────────┼────────────┤ │ │③不實登載之「新店分局警備隊車禍處理小組A2類道路交│原審保險資料卷十四第6頁 │ │ │ 通事故調查表」公文書1 紙 │ │ │ ├─────────────────────────┼────────────┤ │ │④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員警工作紀錄簿(97│原審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6 │ │ │ 年4 月29日至97年8 月26日) │頁 │ │ ├─────────────────────────┼────────────┤ │ │⑤偽造之「天主教會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2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四第13頁│ │ │ 紙、「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至第14頁、第37頁至第43頁│ │ │ 6 紙 │ │ │ ├─────────────────────────┼────────────┤ │ │⑥偽造之「臺北縣新店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2 紙│原審保險資料卷十四第10頁│ │ │ │至第11頁 │ │ ├─────────────────────────┼────────────┤ │ │⑦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四第24頁│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四第26頁│ │ ├─────────────────────────┼────────────┤ │ │⑨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四第47頁│ │ ├─────────────────────────┼────────────┤ │ │⑩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四第48頁│ │ ├─────────────────────────┼────────────┤ │ │⑪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四第49頁│ │ ├─────────────────────────┼────────────┤ │ │⑫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四第50頁│ │ ├─────────────────────────┼────────────┤ │ │⑬偽造之「禾祥安寧看護中心收據」私文書3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四第44頁│ │ ├─────────────────────────┼────────────┤ │ │⑭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四第17頁│ │ ├─────────────────────────┼────────────┤ │ │⑮偽造之「免用發票收據」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四第18頁│ │ ├─────────────────────────┼────────────┤ │ │⑯「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原審保險資料卷十四第7頁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第29頁 │ │ ├─────────────────────────┼────────────┤ │ │⑰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年4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10│101偵6256卷(三)第100頁 │ │ │ 00000000號函 │ │ │ ├─────────────────────────┼────────────┤ │ │⑱新北市新店區公所101年5月2日新北店民字第000000000│101偵6256卷(三)第55頁至 │ │ │ 0號函 │第56頁 │ │ ├─────────────────────────┼────────────┤ │ │⑲內政部警政署101年5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45│101偵6256卷(三)第35頁、 │ │ │ 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5月8日北警人 │101廉查北卷(三)第171頁 │ │ │ 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⑳土銀101年5月22日和存字第1010001539號函暨其附件 │101廉查北卷(三)第279頁至│ │ │ │第285頁 │ ├───┼─────────────────────────┼────────────┤ │15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他2134卷(一)第157頁至│ │ │ │第158頁、101他2134卷(三)│ │ │ │第87頁、101偵6256卷(四) │ │ │ │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賴亞君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42頁至 │ │ │ │第43頁 │ │ ├─────────────────────────┼────────────┤ │ │③證人邱雅婷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55頁至 │ │ │ │第58頁、第59頁至第60頁 │ │ ├─────────────────────────┼────────────┤ │ │④偽造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五第5頁 │ │ │ 圖」公文書1 紙 │ │ │ ├─────────────────────────┼────────────┤ │ │⑤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五第14頁│ │ │ 2 紙、「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收據」私文書6 紙 │至第15頁、第37頁至第40頁│ │ ├─────────────────────────┼────────────┤ │ │⑥偽造之「桃園縣平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1 紙│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五第12頁│ │ ├─────────────────────────┼────────────┤ │ │⑦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2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五第2頁 │ │ │ │、第26頁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五第27頁│ │ ├─────────────────────────┼────────────┤ │ │⑨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五第43頁│ │ ├─────────────────────────┼────────────┤ │ │⑩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五第44頁│ │ ├─────────────────────────┼────────────┤ │ │⑪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五第45頁│ │ ├─────────────────────────┼────────────┤ │ │⑫偽造之「員工職務證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五第16頁│ │ ├─────────────────────────┼────────────┤ │ │⑬偽造之「協議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五第18頁│ │ ├─────────────────────────┼────────────┤ │ │⑭偽造之「免用發票收據」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五第17頁│ │ ├─────────────────────────┼────────────┤ │ │⑮「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五第6頁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第30頁 │ │ ├─────────────────────────┼────────────┤ │ │⑯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1年4月26日│101偵6256卷(三)第87頁 │ │ │ (101)恩醫事字第0565號函 │ │ │ ├─────────────────────────┼────────────┤ │ │⑰桃園市平鎮區公所101年04月18日平市行字第000000000│101偵6256卷(三)第67頁 │ │ │ 3號函 │ │ │ ├─────────────────────────┼────────────┤ │ │⑱內政部警政署101年5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45│101偵6256卷(三)第35頁、 │ │ │ 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5月8日北警人 │101廉查北卷(三)第171頁 │ │ │ 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⑲第一銀行101年6月7日一西壢字第00038號函暨其附件 │101廉查北卷(三)第286頁至│ │ │ │第290頁 │ ├───┼─────────────────────────┼────────────┤ │16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他2134卷(一)第157至第│ │ │ │158頁、101他2134卷(三)第│ │ │ │87頁、101偵6256卷(四) 第│ │ │ │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陳靜誼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153頁至│ │ │ │第154頁反面、第155頁至第│ │ │ │156頁 │ │ ├─────────────────────────┼────────────┤ │ │③證人潘隆仁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131頁至│ │ │ │第133頁 │ │ ├─────────────────────────┼────────────┤ │ │④不實登載之「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原審保險資料卷十六第4頁 │ │ │ 當事人登記聯單」公文書1 紙 │ │ │ ├─────────────────────────┼────────────┤ │ │⑤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員警工作紀錄簿(│原審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12│ │ │ 97年12月5 日至98年1 月2 日) │頁 │ │ ├─────────────────────────┼────────────┤ │ │⑥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原審保險資料卷十六第12頁│ │ │ 2 紙、「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收據」私文書6 紙 │至第13頁、第37頁至第42頁│ │ ├─────────────────────────┼────────────┤ │ │⑦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六第2頁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六第3頁 │ │ ├─────────────────────────┼────────────┤ │ │⑨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六第22頁│ │ ├─────────────────────────┼────────────┤ │ │⑩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六第46頁│ │ ├─────────────────────────┼────────────┤ │ │⑪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六第47頁│ │ ├─────────────────────────┼────────────┤ │ │⑫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六第48頁│ │ ├─────────────────────────┼────────────┤ │ │⑬偽造之「協議書」、「和解書」私文書各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六第9頁 │ │ │ │至第10頁 │ │ ├─────────────────────────┼────────────┤ │ │⑭偽造之「禾祥安寧看護中心收據」私文書2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六第43頁│ │ ├─────────────────────────┼────────────┤ │ │⑮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六第14頁│ │ ├─────────────────────────┼────────────┤ │ │⑯「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原審保險資料卷十六第6頁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 紙 │、第27頁 │ │ ├─────────────────────────┼────────────┤ │ │⑰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1年4月26日│101偵6256卷(三)第87頁 │ │ │ (101)恩醫事字第0565號函 │ │ │ ├─────────────────────────┼────────────┤ │ │⑱內政部警政署101年5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45│101偵6256卷(三)第35頁、 │ │ │ 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5月8日北警人 │101廉查北卷(三)第171頁 │ │ │ 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⑲彰化銀行101年6月4日彰松山字第10100972號函暨其附 │101廉查北卷(三)第291頁至│ │ │ 件 │第302頁 │ ├───┼─────────────────────────┼────────────┤ │17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他2134卷(一)第157頁至│ │ │ │第158頁、101他2134卷(三)│ │ │ │第87頁、101偵6256卷(四) │ │ │ │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王溪平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27頁至 │ │ │ │第30頁 │ │ ├─────────────────────────┼────────────┤ │ │③證人李向宸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66頁至 │ │ │ │第68頁、第79頁至第80頁 │ │ ├─────────────────────────┼────────────┤ │ │④偽造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七第4頁 │ │ │ 人登記聯單」公文書、「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至第5頁 │ │ │ 備隊車禍處理小組A2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公文書各│ │ │ │ 1 紙 │ │ │ ├─────────────────────────┼────────────┤ │ │⑤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員警工作紀錄簿(98│原審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9 │ │ │ 年8 月27日至99年1 月11日) │頁反面 │ │ ├─────────────────────────┼────────────┤ │ │⑥偽造之「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3 紙│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七第16頁│ │ │ 、「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9 紙 │至第18頁、第46頁至第50頁│ │ ├─────────────────────────┼────────────┤ │ │⑦偽造之「桃園縣楊梅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2 紙│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七第10頁│ │ │ │至第11頁 │ │ ├─────────────────────────┼────────────┤ │ │⑧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七第2頁 │ │ ├─────────────────────────┼────────────┤ │ │⑨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七第3頁 │ │ ├─────────────────────────┼────────────┤ │ │⑩偽造之「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七第43頁│ │ ├─────────────────────────┼────────────┤ │ │⑪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七第44頁│ │ ├─────────────────────────┼────────────┤ │ │⑫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2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七第22頁│ │ │ │、第51頁 │ │ ├─────────────────────────┼────────────┤ │ │⑬偽造之「免用發票收據」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七第19頁│ │ ├─────────────────────────┼────────────┤ │ │⑭偽造之「估價單」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七第19頁│ │ ├─────────────────────────┼────────────┤ │ │⑮偽造之「家是寶裝潢公司在職證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七第20頁│ │ ├─────────────────────────┼────────────┤ │ │⑯偽造之「協議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七第21頁│ │ ├─────────────────────────┼────────────┤ │ │⑰偽造之「看護費用證明單」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七第40頁│ │ ├─────────────────────────┼────────────┤ │ │⑱「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七第7頁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第32頁 │ │ ├─────────────────────────┼────────────┤ │ │⑲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年4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 │101偵6256卷(三)第100頁 │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⑳桃園縣楊梅市公所101年04月16日桃楊市民字第0000000│101偵6256卷(三)第61頁 │ │ │ 088號函 │ │ │ ├─────────────────────────┼────────────┤ │ │㉑內政部警政署101年5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45│101偵6256卷(三)第35頁、 │ │ │ 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5月8日北警人 │101廉查北卷(三)第171頁 │ │ │ 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㉒元大銀行101年6月5日元銀字第1010002820號函暨其附 │101廉查北卷(三)第303頁至│ │ │ 件 │第307頁 │ ├───┼─────────────────────────┼────────────┤ │18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他2134卷(一)第157頁至│ │ │ │第158頁、101他2134卷(三)│ │ │ │第87頁、101偵6256卷(四) │ │ │ │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吳明洋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他2134卷(一)第109頁至│ │ │ │第110頁、第147頁至第149 │ │ │ │頁、101警聲搜520卷第52頁│ │ │ │至第56頁、101他2134卷(三│ │ │ │)第93頁至96頁、101廉查北│ │ │ │卷(二)第121頁至第122頁反│ │ │ │面 │ │ ├─────────────────────────┼────────────┤ │ │③證人鄭恒欣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他2134卷(一)第112頁至│ │ │ │第113頁、第139頁至第143 │ │ │ │頁、101廉查北卷(二)第14 │ │ │ │頁至第17頁、101偵6256卷 │ │ │ │(五)第197頁至第201頁、第│ │ │ │202頁至第203頁 │ │ ├─────────────────────────┼────────────┤ │ │④不實登載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道路交通事故│原審保險資料卷十八第5頁 │ │ │ 當事人登記聯單」公文書、「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第7頁 │ │ │ 局警備隊車禍處理小組A2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公文│ │ │ │ 書各1 紙 │ │ │ ├─────────────────────────┼────────────┤ │ │⑤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員警工作紀錄簿(98│原審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10│ │ │ 年8 月27日至99年1 月11日) │頁 │ │ ├─────────────────────────┼────────────┤ │ │⑥偽造之「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2 紙│原審保險資料卷十八第15頁│ │ │ 、「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3 紙 │至第16頁、第41頁至第43頁│ │ ├─────────────────────────┼────────────┤ │ │⑦偽造之「臺北縣新店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八第12頁│ │ ├─────────────────────────┼────────────┤ │ │⑧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八第3頁 │ │ ├─────────────────────────┼────────────┤ │ │⑨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八第4頁 │ │ ├─────────────────────────┼────────────┤ │ │⑩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八第26頁│ │ ├─────────────────────────┼────────────┤ │ │⑪偽造之「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八第46頁│ │ ├─────────────────────────┼────────────┤ │ │⑫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八第47頁│ │ ├─────────────────────────┼────────────┤ │ │⑬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2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八第20頁│ │ │ │、第48頁 │ │ ├─────────────────────────┼────────────┤ │ │⑭偽造之「協議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八第11頁│ │ ├─────────────────────────┼────────────┤ │ │⑮偽造之「安福看護中心收據」私文書2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八第40頁│ │ ├─────────────────────────┼────────────┤ │ │⑯偽造之「福隆電鍍股份有限公司北區業務組薪資條」私│原審保險資料卷十八第17頁│ │ │ 文書3 紙 │ │ │ ├─────────────────────────┼────────────┤ │ │⑰「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原審保險資料卷十八第8頁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第33頁 │ │ ├─────────────────────────┼────────────┤ │ │⑱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年4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 │101偵6256卷(三)第100頁 │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⑲新北市新店區公所101年5月2日新北店民字第000000000│101偵6256卷(三)第55頁至 │ │ │ 0號函 │第56頁 │ │ ├─────────────────────────┼────────────┤ │ │⑳內政部警政署101年5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45│101偵6256卷(三)第35頁、 │ │ │ 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5月8日北警人 │101廉查北卷(三)第171頁 │ │ │ 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㉑元大銀行101年6月5日元銀字第1010002820號函暨其附 │101廉查北卷(三)第308頁至│ │ │ 件 │第312頁 │ ├───┼─────────────────────────┼────────────┤ │19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他2134卷(一)第157頁至│ │ │ │第158頁、101他2134卷(三)│ │ │ │第87頁、101偵6256卷(四) │ │ │ │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陳美裳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184頁至│ │ │ │第190頁、第191頁至第192 │ │ │ │頁反面 │ │ ├─────────────────────────┼────────────┤ │ │③不實登載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九第6頁 │ │ │ 記聯單」公文書1 紙 │ │ │ ├─────────────────────────┼────────────┤ │ │④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九第15頁│ │ │ 書」私文書5 紙、「長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私文書11│至第19頁、第20頁至第27頁│ │ │ 紙 │ │ │ ├─────────────────────────┼────────────┤ │ │⑤偽造之「桃園縣平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2 紙│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九第50頁│ │ │ │至第51頁 │ │ ├─────────────────────────┼────────────┤ │ │⑥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2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九第4頁 │ │ │ │、第42頁 │ │ ├─────────────────────────┼────────────┤ │ │⑦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九第3頁 │ │ ├─────────────────────────┼────────────┤ │ │⑧偽造之「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九第33頁│ │ ├─────────────────────────┼────────────┤ │ │⑨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九第34頁│ │ ├─────────────────────────┼────────────┤ │ │⑩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3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九第35頁│ │ │ │、第59頁 │ │ ├─────────────────────────┼────────────┤ │ │⑪偽造之「日安安養院收據」私文書2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九第29頁│ │ │ │至第30頁 │ │ ├─────────────────────────┼────────────┤ │ │⑫偽造之「永固安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條」私文書2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九第57頁│ │ ├─────────────────────────┼────────────┤ │ │⑬「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原審保險資料卷十九第9頁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第29頁 │ │ ├─────────────────────────┼────────────┤ │ │⑭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年4月24日( │101偵6256卷(三)第111頁 │ │ │ 101)長庚院法字第0396號函 │ │ │ ├─────────────────────────┼────────────┤ │ │⑮桃園市平鎮區公所101年04月18日平市行字第000000000│101偵6256卷(三)第67頁 │ │ │ 3號函 │ │ │ ├─────────────────────────┼────────────┤ │ │⑯內政部警政署101年5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45│101偵6256卷(三)第35頁、 │ │ │ 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5月8日北警人 │101廉查北卷(三)第171頁 │ │ │ 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⑰聯邦銀行101年5月28日聯業管(集)字第10110309959 │101廉查北卷(三)第313頁至│ │ │ 號函暨其附件 │第319頁 │ ├───┼─────────────────────────┼────────────┤ │20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他2134卷(一)第157頁至│ │ │ │第158頁、101他2134卷(三)│ │ │ │第87頁、101偵6256卷(四) │ │ │ │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李竹蓮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1頁至第│ │ │ │2頁 │ │ ├─────────────────────────┼────────────┤ │ │③證人徐珮瑄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121頁至│ │ │ │第122頁反面 │ │ ├─────────────────────────┼────────────┤ │ │④不實登載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十第5頁 │ │ │ 現場草圖」公文書1 紙 │ │ │ ├─────────────────────────┼────────────┤ │ │⑤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員警工作紀錄簿(│原審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15│ │ │ 99年8 月18日至99年10月14日) │頁反面 │ │ ├─────────────────────────┼────────────┤ │ │⑥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十第15頁│ │ │ 書」私文書3 紙、「長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私文書8 │至第17頁、第40頁至第47頁│ │ │ 紙 │ │ │ ├─────────────────────────┼────────────┤ │ │⑦偽造之「桃園縣楊梅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1 紙│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十第10頁│ │ ├─────────────────────────┼────────────┤ │ │⑧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2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十第2頁 │ │ │ │、第26頁 │ │ ├─────────────────────────┼────────────┤ │ │⑨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十第3頁 │ │ ├─────────────────────────┼────────────┤ │ │⑩偽造之「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十第54頁│ │ ├─────────────────────────┼────────────┤ │ │⑪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十第5頁 │ │ ├─────────────────────────┼────────────┤ │ │⑫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十第20頁│ │ ├─────────────────────────┼────────────┤ │ │⑬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十第18頁│ │ ├─────────────────────────┼────────────┤ │ │⑭偽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十第19頁│ │ ├─────────────────────────┼────────────┤ │ │⑮偽造之「交通費用證明書」私文書2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十第49頁│ │ │ │至第50頁 │ │ ├─────────────────────────┼────────────┤ │ │⑯偽造之「看護費用證明單」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十第51頁│ │ ├─────────────────────────┼────────────┤ │ │⑰「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十第6頁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第32頁 │ │ ├─────────────────────────┼────────────┤ │ │⑱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年4月24日( │101偵6256卷(三)第111頁 │ │ │ 101)長庚院法字第0396號函 │ │ │ ├─────────────────────────┼────────────┤ │ │⑲桃園縣楊梅市公所101年04月16日桃楊市民字第0000000│101偵6256卷(三)第61頁 │ │ │ 088號函 │ │ │ ├─────────────────────────┼────────────┤ │ │⑳內政部警政署101年5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45│101偵6256卷(三)第35頁、 │ │ │ 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5月8日北警人 │101廉查北卷(三)第171頁 │ │ │ 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㉑聯邦銀行101年5月28日聯業管(集)字第10110309959 │101廉查北卷(三)第313頁至│ │ │ 號函暨其附件 │第329頁 │ ├───┼─────────────────────────┼────────────┤ │21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他2134卷(一)第157頁至│ │ │ │第158頁、101他2134卷(三)│ │ │ │第87頁、101偵6256卷(四) │ │ │ │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王壯瑞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廉查北卷(二)第125頁至│ │ │ │第126頁 │ │ ├─────────────────────────┼────────────┤ │ │③證人黃文宏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12214卷(八)第1頁至 │ │ │ │第4頁、第8頁至第11頁、第│ │ │ │12 頁至第14頁、第16頁 │ │ ├─────────────────────────┼────────────┤ │ │④內容不實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一第6頁 │ │ │ 記聯單」公文書、「桃園縣政府龜山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第7頁 │ │ │ 現場圖」公文書各1紙 │ │ │ ├─────────────────────────┼────────────┤ │ │⑤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一第13頁│ │ │ 書」私文書3紙、「長庚記念醫院費用收據」私文書13 │、第15頁、第16頁至第30頁│ │ │ 紙 │ │ │ ├─────────────────────────┼────────────┤ │ │⑥偽造之「桃園縣龜山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2 紙│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一第61頁│ │ │ │至第62頁 │ │ ├─────────────────────────┼────────────┤ │ │⑦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2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一第4頁 │ │ │ │、第43頁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一第5頁 │ │ ├─────────────────────────┼────────────┤ │ │⑨偽造之「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一第34頁│ │ ├─────────────────────────┼────────────┤ │ │⑩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一第35頁│ │ ├─────────────────────────┼────────────┤ │ │⑪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3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一第34頁│ │ │ │、第70頁 │ │ ├─────────────────────────┼────────────┤ │ │⑫偽造之「日安安養院收據」私文書2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一第31頁│ │ ├─────────────────────────┼────────────┤ │ │⑬偽造之「協議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一第53頁│ │ ├─────────────────────────┼────────────┤ │ │⑭偽造之「西北臺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私文書│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一第68頁│ │ │ 1 紙、「西北臺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條」私文書2 │、第69頁 │ │ │ 紙 │ │ │ ├─────────────────────────┼────────────┤ │ │⑮「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一第9頁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第49頁 │ │ ├─────────────────────────┼────────────┤ │ │⑯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年4月24日( │101偵6256卷(三)第111頁 │ │ │ 101)長庚院法字第0396號函 │ │ │ ├─────────────────────────┼────────────┤ │ │⑰桃園市龜山區公所101年5月15日桃龜鄉民字第101001 │101偵6256卷(四)第50頁至 │ │ │ 7057號函 │第53頁 │ │ ├─────────────────────────┼────────────┤ │ │⑱內政部警政署101年5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45│101偵6256卷(三)第35頁、 │ │ │ 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5月8日北警人 │101廉查北卷(三)第171頁 │ │ │ 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⑲聯邦銀行101年5月28日聯業管(集)字第10110309959 │101廉查北卷(三)第330頁至│ │ │ 號函暨其附件 │第338頁 │ ├───┼─────────────────────────┼────────────┤ │22 │①證人林天送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七)第214頁至│ │ │ │第218頁 │ │ ├─────────────────────────┼────────────┤ │ │②證人陳春木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31頁至 │ │ │ │第33頁 │ │ ├─────────────────────────┼────────────┤ │ │③證人廖鴻佳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廉查北卷(一)第61頁至 │ │ │ │第65頁、101偵12214卷(十)│ │ │ │第115頁至第117頁 │ │ ├─────────────────────────┼────────────┤ │ │④內容不實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車禍處理│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二第7頁 │ │ │ 小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公文書1紙 │ │ │ ├─────────────────────────┼────────────┤ │ │⑤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二第9頁 │ │ │ 2 紙、「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收據」私文書3 紙 │至第10頁、第24頁至第25頁│ │ ├─────────────────────────┼────────────┤ │ │⑥偽造之「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私文書1 紙、「長│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二第14頁│ │ │ 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私文書4 紙 │、第25頁至第27頁 │ │ ├─────────────────────────┼────────────┤ │ │⑦偽造之「台北縣中和市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公文書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二第15頁│ │ │ 1 紙 │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二第32頁│ │ ├─────────────────────────┼────────────┤ │ │⑨偽造之「汽車保險理賠款讓與同意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二第13頁│ │ ├─────────────────────────┼────────────┤ │ │⑩偽造之「汽車險賠款同意書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二第43頁│ │ │文書1紙 │ │ │ ├─────────────────────────┼────────────┤ │ │⑪偽造之「領款收據」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二第28頁│ │ ├─────────────────────────┼────────────┤ │ │⑫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確認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二第44頁│ │ ├─────────────────────────┼────────────┤ │ │⑬偽造之「免用發票收據」私文書3 份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二第39頁│ │ ├─────────────────────────┼────────────┤ │ │⑭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薪資袋」私文書3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二第11頁│ │ │ 份 │、第12頁 │ │ ├─────────────────────────┼────────────┤ │ │⑮汽車險保險計算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二第19頁│ │ ├─────────────────────────┼────────────┤ │ │⑯強制汽車保險計算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二第30頁│ │ ├─────────────────────────┼────────────┤ │ │⑰汽車險肇事處理報告表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二第31頁│ │ ├─────────────────────────┼────────────┤ │ │⑱汽車險肇事處理綜合報告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二第17頁│ │ ├─────────────────────────┼────────────┤ │ │⑲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1年4月26日│101偵6256卷(三)第87頁 │ │ │ (101)恩醫事字第0565號函 │ │ │ ├─────────────────────────┼────────────┤ │ │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年4月24日( │101偵6256卷(三)第111頁 │ │ │ 101)長庚院法字第0396號函 │ │ │ ├─────────────────────────┼────────────┤ │ │㉑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01年4月16日新北中民字第101205 │101偵6256卷(三)第76頁及 │ │ │ 5385號函 │其反面 │ │ ├─────────────────────────┼────────────┤ │ │㉒內政部警政署101年5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 │101偵6256卷(三)第35頁、 │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5月8日北警 │101廉查北卷(三)第171頁 │ │ │ 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㉓中信銀行101年6月4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暨其 │101廉查北卷(三)第339頁至│ │ │ 附件 │第344頁 │ ├───┼─────────────────────────┼────────────┤ │23 │①證人林天送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七)第214頁至│ │ │ │第218頁 │ │ ├─────────────────────────┼────────────┤ │ │②證人陳俊良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9頁至第│ │ │ │10 頁 │ │ ├─────────────────────────┼────────────┤ │ │③證人李婉瑜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108頁至│ │ │ │第111頁、第113頁至第114 │ │ │ │頁 │ │ ├─────────────────────────┼────────────┤ │ │④不實登載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A2類道│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三第27頁│ │ │ 路交通事故調查表」公文書1 紙 │ │ │ ├─────────────────────────┼────────────┤ │ │⑤偽造之「天主教會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2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三第11頁│ │ │ 紙、「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至第14頁、第15頁至第16頁│ │ │ 4 紙 │ │ │ ├─────────────────────────┼────────────┤ │ │⑥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三第5頁 │ │ ├─────────────────────────┼────────────┤ │ │⑦偽造之「估價單」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三第10頁│ │ ├─────────────────────────┼────────────┤ │ │⑧偽造之「免用發票收據」私文書3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三第7頁 │ │ ├─────────────────────────┼────────────┤ │ │⑨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三第42頁│ │ ├─────────────────────────┼────────────┤ │ │⑩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三第29頁│ │ ├─────────────────────────┼────────────┤ │ │⑪汽車險保險計算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三第21頁│ │ ├─────────────────────────┼────────────┤ │ │⑫強制汽車保險計算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三第2頁 │ │ ├─────────────────────────┼────────────┤ │ │⑬汽車險肇事處理報告表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三第4頁 │ │ ├─────────────────────────┼────────────┤ │ │⑭汽車任意險理賠處理報告表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三第24頁│ │ ├─────────────────────────┼────────────┤ │ │⑮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年4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 │101偵6256卷(三)第100頁 │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⑯內政部警政署101年5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45│101偵6256卷(三)第35頁、 │ │ │ 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5月8日北警人 │101廉查北卷(三)第171頁 │ │ │ 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⑰合庫101年5月23日合金松興字第1010001790號函暨其附│101廉查北卷(三)第345頁至│ │ │ 件 │第353頁 │ ├───┼─────────────────────────┼────────────┤ │24 │①證人林天送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七)第214頁至│ │ │ │第218頁 │ │ ├─────────────────────────┼────────────┤ │ │②證人宋嘉振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12214卷(十一)第12頁│ │ │ │至第13頁 │ │ ├─────────────────────────┼────────────┤ │ │③證人卓日球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195頁至│ │ │ │第196頁 │ │ ├─────────────────────────┼────────────┤ │ │④不實登載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四第3頁 │ │ │ 現場圖」公文書1 紙 │ │ │ ├─────────────────────────┼────────────┤ │ │⑤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四第11頁│ │ │ 2 紙、「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收據」私文書6 紙 │至第12頁、第14頁至第16頁│ │ ├─────────────────────────┼────────────┤ │ │⑥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四第7頁 │ │ ├─────────────────────────┼────────────┤ │ │⑦偽造之「親馨養護中心看護收據」私文書2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四第2頁 │ │ ├─────────────────────────┼────────────┤ │ │⑧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四第21頁│ │ ├─────────────────────────┼────────────┤ │ │⑨偽造之「工作證明」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四第33頁│ │ ├─────────────────────────┼────────────┤ │ │⑩汽車險保險計算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四第6頁 │ │ ├─────────────────────────┼────────────┤ │ │⑪強制汽車保險計算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四第30頁│ │ ├─────────────────────────┼────────────┤ │ │⑫汽車險肇事處理報告表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四第6頁 │ │ ├─────────────────────────┼────────────┤ │ │⑬汽車任意險理賠處理報告表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四第23頁│ │ ├─────────────────────────┼────────────┤ │ │⑭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1年4月26日│101偵6256卷(三)第87頁 │ │ │ (101)恩醫事字第0565號函 │ │ │ ├─────────────────────────┼────────────┤ │ │⑮內政部警政署101年5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45│101偵6256卷(三)第35頁、 │ │ │ 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5月8日北警人 │101廉查北卷(三)第171頁 │ │ │ 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⑯元大銀行101年7月9日元重字第1010000635號函暨其附 │原審函送證物卷第5頁至第 │ │ │ 件 │10頁 │ ├───┼─────────────────────────┼────────────┤ │25 │①證人林天送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七)第214頁至│ │ │ │第218頁 │ │ ├─────────────────────────┼────────────┤ │ │②證人朱湘芬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7頁第8 │ │ │ │頁反面 │ │ ├─────────────────────────┼────────────┤ │ │③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員警工作紀錄簿(97│原審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4 │ │ │ 年1月1日至97年4月29日) │頁 │ │ ├─────────────────────────┼────────────┤ │ │④偽造之「天主教會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2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五第7頁 │ │ │ 紙、「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至第8頁、第24頁至第27頁 │ │ │ 7 紙 │ │ │ ├─────────────────────────┼────────────┤ │ │⑤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五第10頁│ │ ├─────────────────────────┼────────────┤ │ │⑥偽造之「汽車保險理賠款讓與同意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五第15頁│ │ ├─────────────────────────┼────────────┤ │ │⑦偽造之「汽車險賠款同意書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五第21頁│ │ │ 書1 紙 │ │ │ ├─────────────────────────┼────────────┤ │ │⑧偽造之「領款收據」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五第9頁 │ │ ├─────────────────────────┼────────────┤ │ │⑨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確認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五第39頁│ │ ├─────────────────────────┼────────────┤ │ │⑩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五第17頁│ │ ├─────────────────────────┼────────────┤ │ │⑪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五第3頁 │ │ ├─────────────────────────┼────────────┤ │ │⑫偽造之「慈輝安寧院收據」私文書3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五第36頁│ │ │ │至第38頁 │ │ ├─────────────────────────┼────────────┤ │ │⑬強制汽車保險計算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五第29頁│ │ ├─────────────────────────┼────────────┤ │ │⑭汽車險肇事處理報告表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五第30頁│ │ ├─────────────────────────┼────────────┤ │ │⑮汽車險肇事處理綜合報告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五第6頁 │ │ ├─────────────────────────┼────────────┤ │ │⑯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 年4 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101偵6256卷(三)第100頁 │ │ │ 0000000000 號函 │ │ │ ├─────────────────────────┼────────────┤ │ │⑰內政部警政署101年5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45│101偵6256卷(三)第35頁、 │ │ │ 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5月8日北警人 │101廉查北卷(三)第171頁 │ │ │ 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⑱元大銀行101年6月5日元銀字第1010002820號函暨其附 │101廉查北卷(三)第354頁至│ │ │ 件 │第358頁 │ ├───┼─────────────────────────┼────────────┤ │26 │①證人林天送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七)第214頁至│ │ │ │第218頁 │ │ ├─────────────────────────┼────────────┤ │ │②證人黃蓓蓓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89頁至 │ │ │ │第93頁、第94頁至第95頁 │ │ ├─────────────────────────┼────────────┤ │ │③不實登載之「新店分局警備隊車禍處理小組A2類道路交│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六第5頁 │ │ │ 通事故調查表」公文書1 紙 │ │ │ ├─────────────────────────┼────────────┤ │ │④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員警工作紀錄簿(97│原審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6 │ │ │ 年4 月29日至97年8 月26日) │頁反面 │ │ ├─────────────────────────┼────────────┤ │ │⑤偽造之「天主教會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2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六第14頁│ │ │ 紙、「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至第15頁、第19頁 │ │ │ 2紙 │ │ │ ├─────────────────────────┼────────────┤ │ │⑥偽造之「臺北縣新店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1 紙│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六第2頁 │ │ ├─────────────────────────┼────────────┤ │ │⑦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六第10頁│ │ ├─────────────────────────┼────────────┤ │ │⑧偽造之「領款收據」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六第6頁 │ │ ├─────────────────────────┼────────────┤ │ │⑨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確認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六第29頁│ │ ├─────────────────────────┼────────────┤ │ │⑩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六第16頁│ │ ├─────────────────────────┼────────────┤ │ │⑪汽車險保險計算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六第8頁 │ │ ├─────────────────────────┼────────────┤ │ │⑫強制汽車保險計算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六第20頁│ │ ├─────────────────────────┼────────────┤ │ │⑬汽車險肇事處理報告表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六第21頁│ │ ├─────────────────────────┼────────────┤ │ │⑭汽車任意險理賠處理報告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六第9頁 │ │ ├─────────────────────────┼────────────┤ │ │⑮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年4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 │101偵6256卷(三)第100頁 │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⑯新北市新店區公所101年5月2日新北店民字第101207 │101偵6256卷(三)第55頁至 │ │ │ 8170號函 │第56頁 │ │ ├─────────────────────────┼────────────┤ │ │⑰內政部警政署101年5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45│101偵6256卷(三)第35頁、 │ │ │ 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5月8日北警人 │101廉查北卷(三)第171頁 │ │ │ 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⑱第一銀行101年5月25日一汐止第0040號函暨其附件 │101廉查北卷(三)第359頁至│ │ │ │第362頁 │ ├───┼─────────────────────────┼────────────┤ │27 │①證人林天送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七)第214頁至│ │ │ │第218頁 │ │ ├─────────────────────────┼────────────┤ │ │②證人曾靖雅(原名曾于玲)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17頁至 │ │ │ │第18頁 │ │ ├─────────────────────────┼────────────┤ │ │③證人黃姵燁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141頁至│ │ │ │第144頁、第145頁至第146 │ │ │ │頁反面 │ │ ├─────────────────────────┼────────────┤ │ │④證人駱一凡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12214卷(八)第67頁至│ │ │ │第69頁、第79頁至第81頁 │ │ ├─────────────────────────┼────────────┤ │ │⑤偽造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七第32頁│ │ │ 人登記聯單」公文書1 紙 │ │ │ ├─────────────────────────┼────────────┤ │ │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員警工作紀錄簿(│原審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13│ │ │ 97年12月5 日至98年1 月2 日) │頁 │ │ ├─────────────────────────┼────────────┤ │ │⑦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七第11頁│ │ │ 2 紙、「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收據」私文書7 紙 │至第12頁、第22頁至第25頁│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七第5頁 │ │ ├─────────────────────────┼────────────┤ │ │⑨偽造之「汽車險賠款同意書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七第37頁│ │ │ 書1 紙 │ │ │ ├─────────────────────────┼────────────┤ │ │⑩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確認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七第34頁│ │ ├─────────────────────────┼────────────┤ │ │⑪偽造之「保險理賠金額同意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七第15頁│ │ ├─────────────────────────┼────────────┤ │ │⑫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七第20頁│ │ │ 紙 │ │ │ ├─────────────────────────┼────────────┤ │ │⑬偽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私文書2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七第21頁│ │ ├─────────────────────────┼────────────┤ │ │⑭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七第9頁 │ │ ├─────────────────────────┼────────────┤ │ │⑮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七第14頁│ │ ├─────────────────────────┼────────────┤ │ │⑯汽車險保險計算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七第2頁 │ │ ├─────────────────────────┼────────────┤ │ │⑰強制汽車保險計算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七第26頁│ │ ├─────────────────────────┼────────────┤ │ │⑱汽車險肇事處理報告表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七第28頁│ │ ├─────────────────────────┼────────────┤ │ │⑲汽車任意險理賠處理報告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七第3頁 │ │ ├─────────────────────────┼────────────┤ │ │⑳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1年4月26日│101偵6256卷(三)第87頁 │ │ │ (101)恩醫事字第0565號函 │ │ │ ├─────────────────────────┼────────────┤ │ │㉑內政部警政署101年5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45│101偵6256卷(三)第35頁、 │ │ │ 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5月8日北警人 │101廉查北卷(三)第171頁 │ │ │ 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㉒彰化銀行101 年5 月23日彰北壢字第1010977 號函暨其│101廉查北卷(三)第363頁至│ │ │ 附件 │第372頁 │ ├───┼─────────────────────────┼────────────┤ │28 │①證人林天送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七)第214頁至│ │ │ │第218頁 │ │ ├─────────────────────────┼────────────┤ │ │②證人余世安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170頁至│ │ │ │第171頁、第175頁至第176 │ │ │ │頁、第184頁至第190頁、第│ │ │ │191頁至第192頁反面 │ │ ├─────────────────────────┼────────────┤ │ │③不實登載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車禍處│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八第11頁│ │ │ 理小組A2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公文書1 紙 │ │ │ ├─────────────────────────┼────────────┤ │ │④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員警工作紀錄簿(98│原審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8 │ │ │ 年4 月23日至98年8 月27日) │頁反面 │ │ ├─────────────────────────┼────────────┤ │ │⑤偽造之「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2 紙│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八第2頁 │ │ │ 、「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6 紙 │至第5頁、第15頁至第16頁 │ │ ├─────────────────────────┼────────────┤ │ │⑥偽造之「臺北縣新店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1 紙│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八第14頁│ │ ├─────────────────────────┼────────────┤ │ │⑦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八第24頁│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賠款同意書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八第27頁│ │ │ 書1 紙 │ │ │ ├─────────────────────────┼────────────┤ │ │⑨偽造之「領款收據」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八第37頁│ │ ├─────────────────────────┼────────────┤ │ │⑩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確認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八第36頁│ │ ├─────────────────────────┼────────────┤ │ │⑪偽造之「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八第20頁│ │ ├─────────────────────────┼────────────┤ │ │⑫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八第2頁 │ │ ├─────────────────────────┼────────────┤ │ │⑬偽造之「順益利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條」私文書3 份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八第35頁│ │ ├─────────────────────────┼────────────┤ │ │⑭汽車險保險計算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八第23頁│ │ ├─────────────────────────┼────────────┤ │ │⑮強制汽車保險計算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八第7頁 │ │ ├─────────────────────────┼────────────┤ │ │⑯汽車險肇事處理報告表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八第9頁 │ │ ├─────────────────────────┼────────────┤ │ │⑰汽車任意險理賠處理報告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八第28頁│ │ ├─────────────────────────┼────────────┤ │ │⑱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年4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 │101偵6256卷(三)第100頁 │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⑲新北市新店區公所101年5月2日新北店民字第000000000│101偵6256卷(三)第55頁至 │ │ │ 0號函 │第56頁 │ │ ├─────────────────────────┼────────────┤ │ │⑳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偵6256卷(三)第35頁101│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廉查北卷(三)第171 │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㉑聯邦銀行101年5月28日聯業管(集)字第1011030995 9│101廉查北卷(三)第373頁至│ │ │ 號函暨其附件 │第382頁 │ ├───┼─────────────────────────┼────────────┤ │29 │①證人林天送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七)第214頁至│ │ │ │第218頁 │ │ ├─────────────────────────┼────────────┤ │ │②證人林思成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11頁至 │ │ │ │第12頁 │ │ ├─────────────────────────┼────────────┤ │ │③證人范月梅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102頁至│ │ │ │第104頁反面、第106頁至第│ │ │ │107頁 │ │ ├─────────────────────────┼────────────┤ │ │④證人劉守倫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12214卷(八)第46頁至│ │ │ │第48頁、第53頁至第57頁、│ │ │ │第64頁、第66頁 │ │ ├─────────────────────────┼────────────┤ │ │⑤偽造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交通分隊道路│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九第12頁│ │ │ 交通事故現場圖」公文書1 紙 │ │ │ ├─────────────────────────┼────────────┤ │ │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員警工作紀錄簿(│原審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14│ │ │ 99年1 月1 日至99年2 月26日) │頁反面 │ │ ├─────────────────────────┼────────────┤ │ │⑦偽造之「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私文書2 紙、「長│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九第8頁 │ │ │ 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私文書12紙 │至第9頁、第18頁至第19頁 │ │ ├─────────────────────────┼────────────┤ │ │⑧偽造之「桃園縣楊梅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1 紙│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九第5頁 │ │ ├─────────────────────────┼────────────┤ │ │⑨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九第6頁 │ │ ├─────────────────────────┼────────────┤ │ │⑩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確認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九第32頁│ │ ├─────────────────────────┼────────────┤ │ │⑪偽造之「保險理賠金額同意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九第3頁 │ │ ├─────────────────────────┼────────────┤ │ │⑫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九第24頁│ │ ├─────────────────────────┼────────────┤ │ │⑬偽造之「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九第25頁│ │ ├─────────────────────────┼────────────┤ │ │⑭偽造之「倡寶塑膠公司薪資明細表」私文書3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九第11頁│ │ ├─────────────────────────┼────────────┤ │ │⑮偽造之「日安安養院收據」私文書2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九第29頁│ │ │ │至第30頁 │ │ ├─────────────────────────┼────────────┤ │ │⑯汽車險保險計算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九第15頁│ │ ├─────────────────────────┼────────────┤ │ │⑰強制汽車保險計算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九第36頁│ │ ├─────────────────────────┼────────────┤ │ │⑱汽車險肇事處理報告表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九第21頁│ │ ├─────────────────────────┼────────────┤ │ │⑲汽車任意險理賠處理報告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二九第7頁 │ │ ├─────────────────────────┼────────────┤ │ │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年4月24日( │101偵6256卷(三)第111頁 │ │ │ 101)長庚院法字第0396號函 │ │ │ ├─────────────────────────┼────────────┤ │ │㉑桃園縣楊梅市公所101年4月16日桃楊市民字第00000000│101偵6256卷(三)第61頁 │ │ │ 88號函 │ │ │ ├─────────────────────────┼────────────┤ │ │㉒內政部警政署101年5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45│101偵6256卷(三)第35頁、 │ │ │ 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5月8日北警人 │101廉查北卷(三)第171頁 │ │ │ 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㉓聯邦銀行101年5月28日聯業管(集)字第10110309959 │101廉查北卷(三)第383頁至│ │ │ 號函暨其附件 │第387頁 │ ├───┼─────────────────────────┼────────────┤ │30 │①證人林天送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七)第214頁至│ │ │ │第218頁 │ │ ├─────────────────────────┼────────────┤ │ │②證人吳雅雯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廉查北卷(二)第183頁至│ │ │ │第184頁 │ │ ├─────────────────────────┼────────────┤ │ │③證人沈雲傑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12214 (十一)第16頁 │ │ │ │第19頁 │ │ ├─────────────────────────┼────────────┤ │ │④內容不實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原審保險資料卷三十第11頁│ │ │ 現場草圖」公文書、「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道路│至第12頁 │ │ │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公文書各1紙 │ │ │ ├─────────────────────────┼────────────┤ │ │⑤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原審保險資料卷三十第15頁│ │ │ 3 紙 │至第16頁、第18頁 │ │ ├─────────────────────────┼────────────┤ │ │⑥偽造之「新北市中和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1 紙│原審保險資料卷三十第5頁 │ │ ├─────────────────────────┼────────────┤ │ │⑦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十第4頁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賠款同意書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原審保險資料卷三十第19頁│ │ │ 書1 紙 │ │ │ ├─────────────────────────┼────────────┤ │ │⑨偽造之「保險理賠金額同意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十第21頁│ │ ├─────────────────────────┼────────────┤ │ │⑩偽造之「焜輝股份有限公司薪資表」私文書3 份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十第14頁│ │ │ │、第20頁、第23頁 │ │ ├─────────────────────────┼────────────┤ │ │⑪汽車險保險計算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十第2頁 │ │ ├─────────────────────────┼────────────┤ │ │⑫汽車任意險理賠處理報告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十第3頁 │ │ ├─────────────────────────┼────────────┤ │ │⑬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1年6月28日│101偵6256卷(八)第5頁 │ │ │ (101)恩醫事字第0909號函 │ │ │ ├─────────────────────────┼────────────┤ │ │⑭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01年4月16日新北中民字第00000000│101偵6256卷(三)第76頁及 │ │ │ 85號函 │其反面 │ │ ├─────────────────────────┼────────────┤ │ │⑮內政部警政署101年5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45│101偵6256卷(三)第35頁、 │ │ │ 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5月8日北警人 │101廉查北卷(三)第171頁 │ │ │ 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⑯郵局101年5月17日儲字第1010099577號函暨其附件 │101廉查北卷(三)第388頁至│ │ │ │第394頁 │ ├───┼─────────────────────────┼────────────┤ │31 │①證人林天送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七)第214頁至│ │ │ │第218頁 │ │ ├─────────────────────────┼────────────┤ │ │②證人陳麗屏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40頁第 │ │ │ │41頁 │ │ ├─────────────────────────┼────────────┤ │ │③證人李向宸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66頁至 │ │ │ │第68頁、第79頁至第80頁 │ │ ├─────────────────────────┼────────────┤ │ │④證人吳宜芬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61頁至 │ │ │ │第63頁、第64頁至第65頁 │ │ ├─────────────────────────┼────────────┤ │ │⑤不實登載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一第12頁│ │ │ 記聯單」公文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A3類道│、第22頁 │ │ │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公文書各1 紙 │ │ │ ├─────────────────────────┼────────────┤ │ │⑥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一第6頁 │ │ │ 書」私文書2 紙、「長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私文書13│至第7頁、第9頁至第11頁 │ │ │ 紙 │ │ │ ├─────────────────────────┼────────────┤ │ │⑦偽造之「桃園縣龜山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1 紙│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一第35頁│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一第2頁 │ │ ├─────────────────────────┼────────────┤ │ │⑨偽造之「汽車險賠款同意書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一第13頁│ │ │ 書1 紙 │ │ │ ├─────────────────────────┼────────────┤ │ │⑩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確認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一第15頁│ │ ├─────────────────────────┼────────────┤ │ │⑪偽造之「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一第26頁│ │ ├─────────────────────────┼────────────┤ │ │⑫偽造之「保險理賠金額同意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一第42頁│ │ ├─────────────────────────┼────────────┤ │ │⑬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一第27頁│ │ ├─────────────────────────┼────────────┤ │ │⑭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一第5頁 │ │ │ 紙 │ │ │ ├─────────────────────────┼────────────┤ │ │⑮偽造之「瑞祥安養中心費用收據」私文書2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一第8頁 │ │ ├─────────────────────────┼────────────┤ │ │⑯偽造之「嘉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一第32頁│ │ │ 、「嘉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薪資表」私文書2 紙 │、第46頁 │ │ ├─────────────────────────┼────────────┤ │ │⑰汽車險保險計算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一第33頁│ │ ├─────────────────────────┼────────────┤ │ │⑱強制汽車保險計算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一第14頁│ │ ├─────────────────────────┼────────────┤ │ │⑲汽車險肇事處理報告表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一第20頁│ │ ├─────────────────────────┼────────────┤ │ │⑳汽車任意險理賠處理報告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一第36頁│ │ ├─────────────────────────┼────────────┤ │ │㉑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年4月24日( │101偵6256卷(三)第111頁 │ │ │ 101)長庚院法字第0396號函 │ │ │ ├─────────────────────────┼────────────┤ │ │㉒桃園市龜山區公所101年5月15日桃龜鄉民字第00000000│101偵6256卷(四)第50頁至 │ │ │ 57號函 │第53頁 │ │ ├─────────────────────────┼────────────┤ │ │㉓內政部警政署101年5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45│101偵6256卷(三)第35頁、 │ │ │ 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5月8日北警人 │101廉查北卷(三)第171頁 │ │ │ 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㉔聯邦銀行101年5月28日聯業管(集)字第10110309959 │101廉查北卷(三)第395頁至│ │ │ 號函暨其附件 │第404頁 │ ├───┼─────────────────────────┼────────────┤ │32 │①證人陳彥錚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七)第123頁至│ │ │ │第126頁 │ │ ├─────────────────────────┼────────────┤ │ │②證人范僑生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24頁至 │ │ │ │第25頁 │ │ ├─────────────────────────┼────────────┤ │ │③證人廖于綾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22頁至 │ │ │ │第23頁反面 │ │ ├─────────────────────────┼────────────┤ │ │④內容不實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二第10頁│ │ │ 當事人登記聯單」公文書1紙 │ │ │ ├─────────────────────────┼────────────┤ │ │⑤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二第17頁│ │ │ 書」私文書2紙、「長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私文書7紙│至第18頁、第25頁 │ │ ├─────────────────────────┼────────────┤ │ │⑥偽造之「新北市新店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1 紙│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二第39頁│ │ ├─────────────────────────┼────────────┤ │ │⑦偽造之「汽(機)車保賠申請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二第6頁 │ │ ├─────────────────────────┼────────────┤ │ │⑧偽造之「請求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二第21頁│ │ ├─────────────────────────┼────────────┤ │ │⑨偽造之「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二第22頁│ │ ├─────────────────────────┼────────────┤ │ │⑩偽造之「同意查閱病歷暨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二第23頁│ │ ├─────────────────────────┼────────────┤ │ │⑪偽造之「汽車險賠款同意書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二第31頁│ │ │ 書1 紙 │ │ │ ├─────────────────────────┼────────────┤ │ │⑫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二第24頁│ │ │ 紙 │ │ │ ├─────────────────────────┼────────────┤ │ │⑬偽造之「西北臺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私文書│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二第43頁│ │ │ 1 紙、「西北臺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條」私文書2 │、第44頁 │ │ │ 紙 │ │ │ ├─────────────────────────┼────────────┤ │ │⑭偽造之「禾祥安寧中心費用收據」私文書2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二第20頁│ │ ├─────────────────────────┼────────────┤ │ │⑮強制險賠案處理紀錄表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二第11頁│ │ ├─────────────────────────┼────────────┤ │ │⑯任意險賠案處理紀錄表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二第37頁│ │ ├─────────────────────────┼────────────┤ │ │⑰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 年4 月24日(│101偵6256卷(三)第111頁 │ │ │ 101 )長庚院法字第0396 號函 │ │ │ ├─────────────────────────┼────────────┤ │ │⑱新北市新店區公所101年5月2日新北店民字第000000000│101偵6256卷(三)第55頁至 │ │ │ 0號函 │第56頁 │ │ ├─────────────────────────┼────────────┤ │ │⑲遠誠企業有限公司105 年11月11日陳報狀 │原審卷(五)第95頁 │ │ ├─────────────────────────┼────────────┤ │ │⑳內政部警政署101年5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45│101偵6256卷(三)第35頁、 │ │ │ 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5月8日北警人 │101廉查北卷(三)第171頁 │ │ │ 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㉑聯邦銀行101年5月28日聯業管(集)字第10110309959 │101廉查北卷(三)第405頁至│ │ │ 號函暨其附件 │第413頁 │ ├───┼─────────────────────────┼────────────┤ │33 │①證人林榮宏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七)第189頁至│ │ │ │第193頁 │ │ ├─────────────────────────┼────────────┤ │ │②證人黃小鳳於原審審理中所為之證述 │原審卷(五)第105頁至第115│ │ │ │頁 │ │ ├─────────────────────────┼────────────┤ │ │③證人黃柏怡於原審審理中所為之證述 │原審卷(五)第155頁至第158│ │ │ │頁 │ │ ├─────────────────────────┼────────────┤ │ │④不實登載之「桃園縣警察局龜山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三第4頁 │ │ │ 書」公文書1紙 │ │ │ ├─────────────────────────┼────────────┤ │ │⑤偽造之「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私文書2 紙、「長│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三第10頁│ │ │ 庚紀念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6 紙 │至第11頁、第24頁 │ │ ├─────────────────────────┼────────────┤ │ │⑥偽造之「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三第2頁 │ │ ├─────────────────────────┼────────────┤ │ │⑦偽造之「汽車險賠款暨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三第21頁│ │ ├─────────────────────────┼────────────┤ │ │⑧偽造之「授權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三第28頁│ │ ├─────────────────────────┼────────────┤ │ │⑨偽造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三第29頁│ │ ├─────────────────────────┼────────────┤ │ │⑩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金額確認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三第30頁│ │ ├─────────────────────────┼────────────┤ │ │⑪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三第23頁│ │ │ 1 紙 │ │ │ ├─────────────────────────┼────────────┤ │ │⑫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三第9頁 │ │ ├─────────────────────────┼────────────┤ │ │⑬偽造之「估價單」私文書、「免用發票收據」私文書各│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三第13頁│ │ │ 1 紙 │至第14頁 │ │ ├─────────────────────────┼────────────┤ │ │⑭偽造之「慈輝安養所收據」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三第26頁│ │ ├─────────────────────────┼────────────┤ │ │⑮「理算簽結作業」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三第1頁 │ │ ├─────────────────────────┼────────────┤ │ │⑯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年4月24日( │101偵6256卷(三)第111頁 │ │ │ 101)長庚院法字第0396號函 │ │ │ ├─────────────────────────┼────────────┤ │ │⑰內政部警政署101年5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45│101偵6256卷(三)第35頁、 │ │ │ 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5月8日北警人 │101廉查北卷(三)第171頁 │ │ │ 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⑱永豐銀行101年7月2日永豐銀南港分行(101)字第0001│原審函送證物卷第11頁至第│ │ │ 4號函暨其附件 │20頁 │ ├───┼─────────────────────────┼────────────┤ │34 │①證人林榮宏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七)第189頁至│ │ │ │第193頁 │ │ ├─────────────────────────┼────────────┤ │ │②證人黃上原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12214卷(十一)第14頁│ │ │ │至第15頁 │ │ ├─────────────────────────┼────────────┤ │ │③不實登載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道路交通事故│原審保險資料卷三四第7頁 │ │ │ 證明書」公文書1 紙 │ │ │ ├─────────────────────────┼────────────┤ │ │④偽造之「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私文書3 紙、「長│原審保險資料卷三四第13頁│ │ │ 庚紀念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7 紙 │至第15頁、第17頁 │ │ ├─────────────────────────┼────────────┤ │ │⑤偽造之「臺北縣新莊市調解委員調解筆錄」公文書1 紙│原審保險資料卷三四第11頁│ │ ├─────────────────────────┼────────────┤ │ │⑥偽造之「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四第5頁 │ │ ├─────────────────────────┼────────────┤ │ │⑦偽造之「汽車險賠款暨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四第36頁│ │ ├─────────────────────────┼────────────┤ │ │⑧偽造之「授權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四第21頁│ │ ├─────────────────────────┼────────────┤ │ │⑨偽造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四第22頁│ │ ├─────────────────────────┼────────────┤ │ │⑩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金額確認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四第23頁│ │ ├─────────────────────────┼────────────┤ │ │⑪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四第37頁│ │ │ 紙 │ │ │ ├─────────────────────────┼────────────┤ │ │⑫偽造之「估價單」私文書、「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私文│原審保險資料卷三四第18頁│ │ │ 書各1 紙 │、第26頁 │ │ ├─────────────────────────┼────────────┤ │ │⑬偽造之「福寧安養中心看護費用收據」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四第27頁│ │ ├─────────────────────────┼────────────┤ │ │⑭「理算簽結作業」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四第3頁 │ │ ├─────────────────────────┼────────────┤ │ │⑮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年4月24日( │101偵6256卷(三)第111頁 │ │ │ 101)長庚院法字第03 96號函 │ │ │ ├─────────────────────────┼────────────┤ │ │⑯新北市新莊區公所101年6月22日新北莊民字第00000000│101偵12214卷(十)第34頁及│ │ │ 78號函 │其反面 │ │ ├─────────────────────────┼────────────┤ │ │⑰內政部警政署101年5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45│101偵6256卷(三)第35頁、 │ │ │ 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5月8日北警人 │101廉查北卷(三)第171頁 │ │ │ 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⑱中信銀行101 年7 月4 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暨│原審函送證物卷第17頁至第│ │ │ 其附件 │21頁 │ ├───┼─────────────────────────┼────────────┤ │35 │①證人林榮宏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七)第189頁至│ │ │ │第193頁 │ │ ├─────────────────────────┼────────────┤ │ │②證人張瑞雲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廉查北卷(二)第199頁及│ │ │ │其反面 │ │ ├─────────────────────────┼────────────┤ │ │③證人鄭婷云(原名鄭曉惠)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101偵6256卷(五)第96頁至 │ │ │ │第99頁、第100頁至第101頁│ │ ├─────────────────────────┼────────────┤ │ │④證人廖鴻佳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廉查北卷(一)第61頁至 │ │ │ │第65、101偵12214卷(十)第│ │ │ │115頁至第117頁 │ │ ├─────────────────────────┼────────────┤ │ │⑤證人吳政瑜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12214卷(九)第49頁至│ │ │ │第51頁、第71頁至第73頁 │ │ ├─────────────────────────┼────────────┤ │ │⑥內容不實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車禍處理│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五第6頁 │ │ │ 小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公文書1紙 │ │ │ ├─────────────────────────┼────────────┤ │ │⑦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五第8頁 │ │ │ 3 紙、「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收據」私文書5 紙 │至第11頁 │ │ ├─────────────────────────┼────────────┤ │ │⑧偽造之「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五第21頁│ │ ├─────────────────────────┼────────────┤ │ │⑨偽造之「汽車險賠款暨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五第32頁│ │ ├─────────────────────────┼────────────┤ │ │⑩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五第32頁│ │ │ 紙 │ │ │ ├─────────────────────────┼────────────┤ │ │⑪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五第7頁 │ │ ├─────────────────────────┼────────────┤ │ │⑫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五第14頁│ │ ├─────────────────────────┼────────────┤ │ │⑬偽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私文書3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五第13頁│ │ ├─────────────────────────┼────────────┤ │ │⑭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1年4月26日│101偵6256卷(三)第87頁 │ │ │ (101)恩醫事字第0565號函 │ │ │ ├─────────────────────────┼────────────┤ │ │⑮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1年6月28 │101偵6256卷(八)第5頁 │ │ │ 日(101)恩醫事字第0909號函 │ │ │ ├─────────────────────────┼────────────┤ │ │⑯內政部警政署101年5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45│101偵6256卷(三)第35頁、 │ │ │ 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5月8日北警人 │101廉查北卷(三)第171頁 │ │ │ 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⑰中信銀行101年6月4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暨其 │101廉查北卷(三)第415頁至│ │ │ 附件 │第420頁 │ ├───┼─────────────────────────┼────────────┤ │36 │①證人林榮宏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七)第189頁至│ │ │ │第193頁 │ │ ├─────────────────────────┼────────────┤ │ │②證人岳芳伃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178頁至│ │ │ │第180頁、第181頁至第182 │ │ │ │頁 │ │ ├─────────────────────────┼────────────┤ │ │③不實登載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車禍處│原審保險資料卷三六第7頁 │ │ │ 理小組A2類交通事故調查表」公文書1 紙 │ │ │ ├─────────────────────────┼────────────┤ │ │④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員警工作紀錄簿(97│原審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7 │ │ │ 年12月24日至97年12月31日) │頁反面 │ │ ├─────────────────────────┼────────────┤ │ │⑤偽造之「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4 紙│原審保險資料卷三六第22頁│ │ │ 、「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2紙 │、第34頁至第36頁、第38頁│ │ ├─────────────────────────┼────────────┤ │ │⑥偽造之「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六第26頁│ │ ├─────────────────────────┼────────────┤ │ │⑦偽造之「汽車險賠款暨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六第16頁│ │ ├─────────────────────────┼────────────┤ │ │⑧偽造之「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六第43頁│ │ ├─────────────────────────┼────────────┤ │ │⑨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六第44頁│ │ ├─────────────────────────┼────────────┤ │ │⑩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六第11頁│ │ ├─────────────────────────┼────────────┤ │ │⑪偽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私文書2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六第39頁│ │ ├─────────────────────────┼────────────┤ │ │⑫偽造之「收據」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六第40頁│ │ ├─────────────────────────┼────────────┤ │ │⑬偽造之「存證信函」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六第17頁│ │ ├─────────────────────────┼────────────┤ │ │⑭「理算簽結作業」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六第1頁 │ │ ├─────────────────────────┼────────────┤ │ │⑮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年4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 │101偵6256卷(三)第100頁 │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⑯內政部警政署101年5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45│101偵6256卷(三)第35頁、 │ │ │ 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5月8日北警人 │101廉查北卷(三)第171頁 │ │ │ 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⑰元大銀行101年6月5日元銀字第1010002820號函暨其附 │101廉查北卷(三)第421頁至│ │ │ 件 │第426頁 │ ├───┼─────────────────────────┼────────────┤ │37 │①證人林榮宏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七)第189頁至│ │ │ │第193頁 │ │ ├─────────────────────────┼────────────┤ │ │②證人何正基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五)第3頁至第│ │ │ │6頁 │ │ ├─────────────────────────┼────────────┤ │ │③證人廖鴻佳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廉查北卷(一)第61頁至 │ │ │ │第65頁、101偵12214卷(十)│ │ │ │第115頁至第117頁 │ │ ├─────────────────────────┼────────────┤ │ │④內容不實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道│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七第7頁 │ │ │ 路交通事故調查表」公文書1紙 │ │ │ ├─────────────────────────┼────────────┤ │ │⑤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七第16頁│ │ │ 2 紙、「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收據」私文書6紙 │至第17頁、第33頁至第34頁│ │ ├─────────────────────────┼────────────┤ │ │⑥偽造之「汽(機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七第22頁│ │ ├─────────────────────────┼────────────┤ │ │⑦偽造之「汽車險賠款收據暨同意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七第2頁 │ │ ├─────────────────────────┼────────────┤ │ │⑧偽造之「委託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七第19頁│ │ ├─────────────────────────┼────────────┤ │ │⑨偽造之「交通費用證明單」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七第37頁│ │ ├─────────────────────────┼────────────┤ │ │⑩偽造之「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七第38頁│ │ ├─────────────────────────┼────────────┤ │ │⑪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七第39頁│ │ ├─────────────────────────┼────────────┤ │ │⑫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七第12頁│ │ ├─────────────────────────┼────────────┤ │ │⑬偽造之「在職證明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七第18頁│ │ ├─────────────────────────┼────────────┤ │ │⑭偽造之「看護費用證明單」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七第35頁│ │ ├─────────────────────────┼────────────┤ │ │⑮「汽車險賠案初步記錄暨理算書」1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七第1頁 │ │ ├─────────────────────────┼────────────┤ │ │⑯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1年6月28日│101偵6256卷(八)第5頁 │ │ │ (101)恩醫事字第0909號函 │ │ │ ├─────────────────────────┼────────────┤ │ │⑰內政部警政署101年5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45│101偵6256卷(三)第35頁、 │ │ │ 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5月8日北警人 │101廉查北卷(三)第171頁 │ │ │ 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⑱郵局101年7月9日儲字第1010001596號函暨其附件 │原審函送證物卷第21頁至第│ │ │ │25頁 │ ├───┼─────────────────────────┼────────────┤ │38 │①證人林榮宏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6256卷(七)第189頁至│ │ │ │第193頁 │ │ ├─────────────────────────┼────────────┤ │ │②證人毛湘莉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12214卷(十一)第192 │ │ │ │頁至第193頁 │ │ ├─────────────────────────┼────────────┤ │ │③證人劉丞閎(原名劉美中)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偵12214卷(十一)第197 │ │ │ │頁至第198頁 │ │ ├─────────────────────────┼────────────┤ │ │④不實登載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原審保險資料卷三八第11頁│ │ │ 公文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處理交通事故登記表」、│至第13頁 │ │ │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 │ │ 紀錄表」公文書各1紙 │ │ │ ├─────────────────────────┼────────────┤ │ │⑤偽造之「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私文書3 紙、「長│原審保險資料卷三八第3頁 │ │ │ 庚紀念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2 紙 │至第4頁、第18頁至第20頁 │ │ ├─────────────────────────┼────────────┤ │ │⑥偽造之「臺北縣永和市調解委員調解筆錄」公文書1 紙│原審保險資料卷三八第16頁│ │ │ │至第17頁 │ │ ├─────────────────────────┼────────────┤ │ │⑦偽造之「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 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八第9頁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賠款暨電匯同意書」私文書2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八第7頁 │ │ │ │、第23頁 │ │ ├─────────────────────────┼────────────┤ │ │⑨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八第25頁│ │ │ 紙 │ │ │ ├─────────────────────────┼────────────┤ │ │⑩「理算簽結作業」2紙 │原審保險資料卷三八第2頁 │ │ │ │、第8頁 │ │ ├─────────────────────────┼────────────┤ │ │⑪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年4月24日( │101偵6256卷(三)第111頁 │ │ │ 101)長庚院法字第0396號函 │ │ │ ├─────────────────────────┼────────────┤ │ │⑫新北市永和區公所101年6月28日新北永民字第00000000│101偵6256卷(八)第6頁至第│ │ │ 06號函 │10 頁 │ │ ├─────────────────────────┼────────────┤ │ │⑬內政部警政署101年5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45│101偵6256卷(三)第35頁、 │ │ │ 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5月8日北警人 │101廉查北卷(三)第171頁 │ │ │ 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⑭中信銀行101年7月4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暨其 │原審函送證物卷第26頁至第│ │ │ 附件 │30頁 │ └───┴─────────────────────────┴────────────┘ 附表六: ┌──┬────────────────┬───────────┬───────────┐ │編號│扣案物 │金額(新臺幣) │相關函文附卷處 │ ├──┼────────────────┼───────────┼───────────┤ │1 │元大商業銀行(戶名:黃菁菁,帳號│伍拾柒元 │偵6256查扣資料卷第31頁│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 │、本院卷第527頁 │ ├──┼────────────────┼───────────┼───────────┤ │2 │元大商業銀行(戶名:黃菁菁,帳號│壹仟伍佰肆拾肆元 │同上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 │ │ ├──┼────────────────┼───────────┼───────────┤ │3 │元大商業銀行(戶名:黃菁菁,帳號│壹佰參拾陸元 │同上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 │ │ ├──┼────────────────┼───────────┼───────────┤ │4 │元大商業銀行(戶名:黃菁菁,帳號│拾壹元 │同上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 │ │ ├──┼────────────────┼───────────┼───────────┤ │5 │聯邦商業銀行(戶名:黃菁菁,帳號│玖萬參仟貳佰陸拾肆元 │偵6256查扣資料卷第10頁│ │ │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 │、本院卷三第521頁 │ ├──┼────────────────┼───────────┼───────────┤ │6 │聯邦商業銀行(戶名:黃菁菁,帳號│參仟貳佰玖拾參元 │同上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 │ │ ├──┼────────────────┼───────────┼───────────┤ │7 │聯邦商業銀行(戶名:黃菁菁,帳號│玖拾捌元 │同上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 │ │ ├──┼────────────────┼───────────┴───────────┤ │ │總 計 │玖萬捌仟肆佰零參元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原上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