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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530號

聲請閱卷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邱同印黃雅芬王世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530號

抗告人
王淑娥
辯護人
龔君彥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閱卷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3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審裁定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抗告人王淑娥(下稱抗告人)前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判決抗告人共同涉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洗錢罪在案,然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撤銷改判,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撤銷非法經營銀行業務部分發回本院並駁回其他上訴部分,嗣經本院再撤銷前揭臺北地院判決中關於非法經營銀行業務暨定執行刑部分,改判抗告人共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5,000萬元,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則本件抗告人所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判決既在第三審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規定,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之管轄法院,應為該確定判決之第二審法院即本院,故抗告人以聲請再審為理由,委任律師具狀聲請閱覽卷宗,亦應以聲請再審時之管轄法院即本院為管轄法院。是抗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臺北地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不服臺北地院106年度聲字第632號裁定,該裁定認事用法尚非允當,抗告人無法甘服,爰提起抗告云云。

三、經查:

(一)按再審係對於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聲請救濟之方法,對於程序上之判決要無再審可言。是以下級審判決後,雖提起上訴,但因上訴不合法經程序判決駁回確定者,因上級審並未涉及實體上裁判,仍以原下級審法院之判決為實體確定判決,如聲請再審,應以該下級審之確定判決為對象,向該下級審法院為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從程序上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對象仍為原法院之實體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本件抗告人前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臺北地院於民國102年8月29日,以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判決抗告人共同涉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洗錢罪在案,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判決撤銷改判,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4月併科罰金5,000萬元後,再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5229號判決撤銷非法經營銀行業部分,發回本院,並駁回其他上訴,嗣經本院以103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1號判決撤銷前揭臺北地院判決中關於非法經營銀行業務暨定執行刑部分,改判抗告人共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5,000萬元,嗣經抗告人上訴後,因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25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有本院全國前案簡列表、上開歷審判決在卷可憑,則上開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既未為實體之事實認定,核其性質乃屬程序判決,不具實體確定力,是本件實體確定判決應係第二審法院即本院103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1號刑事判決,抗告人聲請再審自應以該判決為聲請再審之客體,合先敘明。

(二)而本件抗告人雖以聲請再審為理由,委任律師具狀向臺北地院聲請閱覽卷宗,然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實體確定判決既係本院103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1號刑事判決,則抗告人聲請再審自應以該判決為聲請再審客體,並向本院為之始為適法。又因本件抗告人聲請閱覽卷宗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影本之目的既在聲請再審,救濟之對象乃為確定判決,自應由該管轄之法院審酌該案卷證資料是否有不得或限制得閱覽之情形,是抗告人以聲請再審為由向法院聲請閱卷,其管轄法院應為受理再審案件聲請之法院始為適法。

(三)從而,本件抗告人以聲請再審為由誤向無管轄權之臺北地院提出閱覽卷宗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且無從補正,原審法院予以駁回聲請並無違誤,本件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王世華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530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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