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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9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邱同印王世華林惠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9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永泰(原名張國雄、張榮宗)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永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永泰(原名張國雄、張榮宗)因詐欺等罪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上易字第1597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5 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4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6131 號函及所附高雄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林惠霞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96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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