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2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2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介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5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介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介林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2126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5 年台上字第457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5 年4 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4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4 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3291 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