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7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7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紀 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8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棟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9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6月確定後,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78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8 月7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6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6 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8144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