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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9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張惠立柯姿佐吳定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9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少廉(WONG SIEW L)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8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少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少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上重訴字第52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並經最高法院以90年度臺上字第108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0年3 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6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6 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8149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吳定亞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91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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