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5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5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民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6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民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民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按:就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同表確定判決欄判決確定日期載為106.01.25 ,應更正為106.04.13)。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