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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1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孫惠琳江翠萍劉為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1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忠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農業金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忠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農業金融法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金上訴字第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並經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209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4 年8 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7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7 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048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14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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