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2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2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趙新國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新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新國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重上更㈤字第123號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於民國101年6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7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04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