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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3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孫惠琳劉為丕陳勇松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3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胤恆(原名徐錦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胤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胤恆(原名徐錦相)因詐欺罪案件,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194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5 月30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7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7 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121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4 至5 頁、第9 至13頁)所示,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陳勇松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32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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