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3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3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胤恆(原名徐錦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胤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胤恆(原名徐錦相)因詐欺罪案件,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194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5 月30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7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7 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121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4 至5 頁、第9 至13頁)所示,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