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3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3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孟尉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孟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孟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金上訴字第17 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於105年7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8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4、5、9 頁),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