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扣押命令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95號聲 請 人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亦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胡洪九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3號),聲請解除扣押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撤銷協助扣押命令狀(如附件)。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317 條固有明文。惟法院審理案件時,扣押物有無繼續扣押必要,雖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然案件如未繫屬法院,或已脫離法院繫屬,則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是否發還,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予以審酌(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請求解除扣押命令之扣押物即「Vision 2000 」公司所持有之香港上市公司弘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Pac Mos 」)股份總股數106,043,142 股,其中6,918,600 股乃係於1997年6 月27日以每股1.2 元港幣向「Texan Mangagement Limited ( BVI)」(下稱「Texan (BVI)公司」)之子公司「Super Wish(BVI)」公司購得(合計總價港幣 83,023,200元),此固有聲請人提出之「Super Wish(BVI)」1997年6 月26日電子郵件、轉帳傳票、匯款水單、股份證書可資為證(見聲證1 、2 、3 、4 )。然檢察官起訴認定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電公司」)透過其香港子公司中俊公司(即CPE 公司)匯款至「Prima Pacific (Holdings) Limited (下稱「Prima 百慕達公司」)、 太豐行投資有限公司購買「WIN WIN Internation Holding Limited 」(中文名稱為榮榮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於1995年更名為PCL Enterprises ,2001年更名為PacMos Technologies Holdinga Ltd 即弘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後,遭被告胡洪九以信託方式將上述股權隱藏在不知情之美籍會計師Larry D . Horner名下,再透過其秘密轉投資成立「Texan (BVI)公司」、「Vision 2000 」等公司購買,因認上述股權原屬太電公司所有而遭被告胡洪九掏空,以被告胡洪九涉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1 項等罪嫌提起公訴,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被告胡洪九此部分涉犯業務侵占罪而予以判刑,被告胡洪九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審理後亦認其涉犯業務侵占罪,事證明確而予以論罪科刑,被告胡洪九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最高法院於106 年8 月31日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該案顯已脫離本院繫屬,是關於該案扣押命令是否解除事宜,本院即無從辦理,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審酌,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何俏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