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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5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彭政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5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俊宏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6 年執聲付字第1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87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61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5 年12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9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情事,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彭政章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59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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