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秋菊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秋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秋菊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上更㈠字第74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於104 年6 月6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1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 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697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