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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87號

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謝靜慧錢建榮吳秋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98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林恆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6年度執聲字第1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恆德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林恆德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日判處有期徒刑,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經於104年8月26日起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據執行機關以其悛悔有據,認應免予繼續強制工作,檢具事證,經法務部106年9月4日法授矯字第1060756640號函示核准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6年9月15日泰訓所輔字第10611003420號函文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計分總表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90條第2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6年9月15日泰訓所輔字第10611003420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106年9月4日法授矯字第10601756640號函、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執保助正字第21號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指揮書、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996號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050號刑事判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等資料,認本件聲請為正當,受處分人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應免予繼續執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1條、第5條第1項但書,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吳秋宏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87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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