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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3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林瑞斌林孟宜陳如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23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志明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蔡志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⑴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9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⑵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20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上訴至本院後,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537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339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4年8月19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6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6年10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496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陳如玲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38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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