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3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23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志明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蔡志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⑴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9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⑵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20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上訴至本院後,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537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339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4年8月19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6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6年10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496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