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2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垂斌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9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本院以103年度侵上訴字第390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民國104年5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