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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38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林婷立吳冠霆顧正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38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胡添福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6年執聲付字第1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添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添福因殺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87年重訴字第22號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經本院以87年度上重訴字第62號、最高法院以88年度台上字第109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於民國88年3 月26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 年1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1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478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顧正德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383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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