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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46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周政達黃惠敏曾德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6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榮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榮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榮哲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2 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7 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曾德水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464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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