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3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539號
- 抗告人
- 陳鏈淙
- 即受刑人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3539 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陳鏈淙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6年11月29日以106年度聲字第3569號裁定後,於106年12月6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569號第44頁)。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規定,自為5日,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行起算。
三、抗告人遲至107年3月23日始行提起抗告,有「為數罪併罰提出抗告聲請合併」狀足憑。顯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