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5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65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曹博偉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曹博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博偉因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517 號裁定(聲請書誤載為100 年度易字第361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⑵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66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年確定。於民國100 年4 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12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2月1 日法授矯字第1060187358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