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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12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吳淑惠張江澤顧正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12號

聲明異議人
即被告
葉智揚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詐欺案件(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80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不得為證據。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30條及第435條停止刑罰之執行,釋放受處分人返家,再另寄開庭通知單予聲明人云云。

二、經查:聲明異議人即被告葉智揚所犯詐欺案件,台灣士林地方法於101年1月17日以100年度易字第193號判決後,經提起上訴,嗣經本院於103年3月6日以101年度上易字第801號判決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聲明異議意旨陳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不得為證據;援引刑事訴訟法第430條、第435條停止刑罰之執行,寄開庭通知予聲明異議人云云,惟聲明異議人上開案件已判決確定,已脫離訴訟繫屬,聲明異議所陳,本院均無從再予處理,聲明異議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就上開事項聲明異議,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顧正德

書記官 吳碧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12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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