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1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12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被告
- 葉智揚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詐欺案件(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80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不得為證據。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30條及第435條停止刑罰之執行,釋放受處分人返家,再另寄開庭通知單予聲明人云云。
二、經查:聲明異議人即被告葉智揚所犯詐欺案件,台灣士林地方法於101年1月17日以100年度易字第193號判決後,經提起上訴,嗣經本院於103年3月6日以101年度上易字第801號判決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聲明異議意旨陳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不得為證據;援引刑事訴訟法第430條、第435條停止刑罰之執行,寄開庭通知予聲明異議人云云,惟聲明異議人上開案件已判決確定,已脫離訴訟繫屬,聲明異議所陳,本院均無從再予處理,聲明異議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就上開事項聲明異議,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