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林瑞斌林孟宜陳如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文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文彬因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彬(下稱受刑人)因背信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數罪,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檢察官據此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陳如玲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4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