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6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6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文晶(原名陳哲次、陳福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執聲付字第3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文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晶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金上訴字第45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8 月6 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 年3 月3 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3 月3 日法授矯字第10601552311 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