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6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6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柳維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柳維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柳維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 116號(聲請書誤載為「101 年度上更㈠字第116 號)判處有期徒刑7 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1566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 102年 5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6年 4月 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 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