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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290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林恆吉陳春秋遲中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29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李盛裕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552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第二審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69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65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的規定,此種訴訟程式的欠缺,法院無需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李盛裕對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552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並未附具該刑事確定判決繕本,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之程式顯屬違背規定,且無庸命其補正,其再審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遲中慧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290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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