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5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56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李盛裕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2065號,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89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635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37號、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李盛裕對於本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206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聲請人並未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按上說明,本件聲請程序即屬有所違背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