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選上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選舉罷免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選上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耕仁 選任辯護人 許麗美律師 被 告 吳俊宏 選任辯護人 陳詩文律師 曾艦寬律師 吳俊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選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105年度選偵字第13、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林耕仁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國民黨)新竹市議會黨團書記長兼任新竹市黨部副主任委員,且擔任案外人即第14屆總統選舉國民黨候選人朱立倫競選活動執行總幹事,被告林耕仁欲使案外人即總統候選人朱立倫當選第14屆總統,提高政黨得票數,於是計畫於民國 104年12月26日晚間在新竹市00路0段樹林頭夜市廣場舉辦萬人餐會,並夥 同擔任其秘書乙職之被告吳俊宏,而以下列方式號召並動員: ⒈為行求有投票權人支持案外人即總統候選人朱立倫: 被告林耕仁藉由成立朱立倫後援會之名義,於104年11月9日邀集被告吳俊宏及鄭宗榮、鄭馬鳳蘭、王文雄、陳玉棉、邱漢奇、張金枝、吳來文、杜麗雪、曾國村、羅玲珍、周俊偉等人(鄭宗榮11人所涉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犯行,均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鄭宗榮位於新竹市○○街00巷00號住處,商談成立朱立倫後援會,討論提供炒米粉、白菜滷、焢肉、貢丸湯等造勢場合常見菜色供人食用;嗣 於104年11月16日被告吳俊宏及鄭宗榮、鄭馬鳳蘭、王文雄、陳玉棉、邱漢奇、張金枝、吳來文、杜麗雪、曾國村、羅玲珍等人再度於鄭宗榮位於新竹市○○街00巷00號住處聚會,討論成立朱立倫後援會事宜,惟被告林耕仁當日因有事未參加聚會,當晚聚會後,鄭宗榮即以「台灣倫新竹人」名義成立line群組,邀集被告林耕仁、被告吳俊宏及鄭馬鳳蘭、王文雄、陳玉棉、邱漢奇、張金枝、吳來文、杜麗雪、曾國村、羅玲珍、周俊偉加入群組,鄭宗榮並於 104年11月16日晚間將其應被告林耕仁要求所製作之「台灣倫新竹人後援會表格」上傳該群組,被告林耕仁於 104年11月16日晚間加入群組後,將朱立倫後援會成立時間地點為「 104年12月26日」、「00路夜市」之訊息上傳該群組,鄭宗榮於104年 11月17日再將已註記後援會成立時間地點之表格重新上傳該群組,以供該群組成員動員民眾參加朱立倫後援會。鄭宗榮因獲悉黃復興黨部係以10人 1桌辦桌之方式動員民眾,於 104年11月20日在群組上請示被告林耕仁是否比照辦理,經被告林耕仁應允照辦。於 104年11月27日,被告林耕仁復召集「台灣倫新竹人」群組成員即被告吳俊宏及鄭宗榮、王文雄、陳玉棉、邱漢奇、吳來文、杜麗雪、陳玉棉、曾國村、羅玲珍,在新竹市00路、00街真真土雞聚會,了解後援會動員實際狀況。 ⒉為行求有投票權人支持國民黨之政黨票,以提高不分區立法委員之席次: 被告林耕仁自 104年11月間起透過黃國新黨部(即黃復興支部)、國民黨籍市議員、里長及其個人社交往來對象,假藉國民黨新竹市議會黨團感恩餐會名義,實質之目的在於拉高國民黨政黨得票數(待述各動員情形),以增加不分區立法委員席次。 ⒊被告林耕仁認為如僅提供一般選舉造勢場合常見之炒米粉、焢肉、白菜滷、貢丸湯,過於低廉,顯無法動搖參與活動民眾投票意向,為達足以動搖前來參加活動中有投票權之人之投票意向,擬出資並夥同其秘書被告吳俊宏,2 人均明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不得行求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使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為圖使案外人朱立倫得以當選總統,並提高國民黨政黨票得票率,增加國民黨立法委員不分區席次,竟基於對有投票權人行求不正利益之犯意,以提供炒米粉及五菜一湯桌菜免費餐飲之不正利益,而約使投票權人投票支持案外人朱立倫、國民黨,欲以此方式行求當日參加餐會之有投票權人。被告林耕仁親自接洽葷食外燴業者邱坤源,並指示被告吳俊宏負責接洽素食外燴部分,被告林耕仁於 104年11月28日與邱坤源連繫,約定由邱坤源於餐會當日提供葷桌1000桌,每桌10人,除炒米粉外,並提供切盤鴨肉、元蹄筍乾、紅燒排骨、炸小雞翅、白菜滷、金針排骨湯五菜一湯,價值新臺幣(下同 )1,600元之菜色。被告林耕仁並與邱坤源一同前往樹林頭夜市廣場確認擺設桌次的方式、廚房位置及接水等問題,於餐會前幾日先行支付40萬元予邱坤源。另被告吳俊宏於 104年11、12月間透過財團法人宏宗聖堂道學院董事長謝德勝連繫陳雲清,委由陳雲清負責素食外燴,確認每桌提供炒米粉、炸鮮菇、滷筍乾、炒什錦菜、蔬菜捲、羹湯 5菜1湯,每桌1,600元(不包括桌椅、餐盤費用),共計35桌,每桌10人,於餐會前幾日由被告吳俊宏支付 5萬6,000 元予陳雲清。另被告林耕仁為控管桌數及維持當日餐會入座之秩序,除依各動員管道所回報之桌數,分配桌次外,要求負責動員管道提供各桌負責人員名單,於 104年11月間動員之初提供載有里別、姓名、電話、備註欄位之空白表格(以下簡稱桌長表)供台灣倫新竹人群組、黃國新黨部等動員管道填寫。 ㈡各個管道動員情形: ⒈「台灣倫新竹人」群組動員部分: 鄭宗榮、鄭馬鳳蘭、王文雄、陳玉棉、邱漢奇、張金枝、吳來文、杜麗雪、陳玉棉、曾國村、羅玲珍、周俊偉等「台灣倫新竹人」群組成員,以成立朱立倫後援會為名義動員民眾參加餐會,並提供「台灣倫新竹人後援會」表格供民眾填寫,填寫好之「台灣倫新竹人後援會」表格,交由群組成員彙整後,上傳LINE群組,使被告林耕仁得以知悉以「台灣倫新竹人後援會」動員之情形,被告林耕仁再依回報所動員之桌數分配桌號後,主要負責動員之群組成員鄭宗榮、王文雄再依所分配之桌號製作桌長表回報被告林耕仁。台灣倫新竹人群組成員動員情形如下: ⑴鄭宗榮邀約邱文欽、邱嘉鏞、邱森鴻、蕭筠龍、陳坤烟、吳珍純,邱嘉鏞邀約鄭江泉、鄭江萍、邱創惟、何仁明,陳坤烟邀約陳惠雯、張月秋,陳惠雯邀約廖桂金、孫橙嬅,吳珍純邀約闕敏惠、楊惠琪、朱育慧、戴煜秀、陳文華、黃碧玉、謝月雲、宋英才、王淑環、秦國材、解明誠、邱雪瑩、莊錦焜、張玉葉、田月琴、梁秀鈴、楊彼德、彭桂連,楊惠琪邀約秦國材、張玉葉、莊錦焜、解明誠、邱雪瑩、田月琴、梁秀鈴、楊彼得、徐雪梅。 ⑵鄭馬鳳蘭邀約鄭元明、李秋懿、黃美蘭、黃燕、彭雲娥、張燕玲、莊雪娥、麥克健、謝銘忠、王錦碧、王淑靖,李秋懿邀約詹美子、蘇錦鎔,黃美蘭邀約蔡戴淑卿、蔡玉娟、林金蘭、林玉萍,林金蘭邀約林瑞泓,黃燕邀約陳秀錦,陳秀錦邀約朱松南,彭雲娥邀約羅新臺、林清水、彭志翔,張燕玲邀約張彩麗、張繼學,莊雪娥邀約蔡月娥,蔡月娥邀約吳富雄、陳月好、張玉炤、蔡玉滿。 ⑶王文雄邀約吳來文、楊金明、賴江河、楊鵬鴻、王榮義、陳斌虔、洪梓富、吳立泉、周國雄、蔡進龍、王洪昭、黃炎祥,吳立泉邀約曾招鳳,曾招鳳邀約傅添龍、林金英、倪秀錦,倪秀錦邀約賴家煇、杜櫻炫,林金英邀約彭麗芬,洪梓富邀約吳文龍、杜明祥,蔡進龍邀約邱木焜,周國雄邀約周家任、張琇慧、周福興、鄭秀梅。⑷陳玉棉邀約曾秀雲、徐青蘭、陳吳麗卿、蘇季連,曾秀雲邀約王媚娜,徐青蘭邀約徐傳祿、林啟新,陳吳麗卿邀約李淑月、潘美鑾,徐傳祿邀約彭銘炎、梁城池,梁城池邀約高傳福、李燦煌,李燦煌邀約李燦輝、鄭銘鏞。 ⑸邱漢奇邀約陳全盛、曾國村、張金枝,陳全盛邀約陳甫強、李正強、張越台、龍秀華、吳振宗、楊仕耕,陳甫強邀約吳龍萍、楊德裕、莫振濤,吳龍萍邀約陳真仁,李正強邀約楊炤文、黃淑琤,曾國村邀約鄭文定、鄭瑞章,張金枝邀約許寶蘭、蔡素貞、朱幼真、涂玉雲。 ⑹羅玲珍邀約吳進成、陳榮彬、陳錦梅、李黎香、賴菊秀、張雪、彭瑋甄。 ⑺吳來文邀約邱秀玉、江盛忠。 ⑻周俊偉邀約陳淑娟,陳淑娟邀約溫仕澤。 ⑼被告林耕仁邀約蕭志松、劉建良、傅添龍、李逢蕾,劉建良邀約曾碧鈴、鄭逢益,劉建良邀約證人蘇雅君、曾碧玲。 ⒉連文仁動員部分: 被告林耕仁於 104年11月間某日,以後援會餐會名義請託連文仁動員,經連文仁透過LINE發送訊息「各位親朋好友(長輩們)大家好:12月26日(六)/ 萬人後援會聚餐大會,晚上5點集合/10人一桌,歡迎大家攜家帶眷一同前來參與,地點在樹林頭夜市。如有要前參與請于12月15日回覆小弟報人數已便作業,謝謝感恩。弟文仁敬邀」給其親友,惟未獲回應,另以成立後援會名義,口頭邀約證人即其岳父蔡慶明、友人陳守峰、龔根永參加,證人蔡慶明邀約證人呂梅霖,證人陳守峰邀約證人許六村、朱清錦。 ⒊黃國新黨部動員部分: 被告林耕仁於 104年11月、12月間,向黃國新黨部主委趙建爍請託餐會動員乙事,經趙建爍交由黃國新黨部北區主任黃健文辦理,黃健文聯絡黨部所屬小組長黃寬流、陳靜輝等人及透過其個人社交往來對象,以感恩餐會名義動員民眾參加,被告林耕仁亦提供空白桌長表格供黃健文動員使用,使各負責動員之人員填寫桌長表後回報黃健文,經被告林耕仁分配桌號給黃健文,再由黃健文分配桌號給各負責動員之人員。黃國新黨部動員情形如下: ⑴黃健文邀約黃寬流、陳靜輝、魯寶珠、連捷、徐瑞龍。⑵黃寬流邀約蔡榮火、劉新丁、賴光選、葉良財、黃玉蓮、徐明珠、莊源鎮、林志欽、黃春鐘、鄭秀鳳、顏清三。蔡榮火邀約黃陳秀香,黃陳秀香邀約黃志雄、侯倩蓮。賴光選邀約李香蘭、李秀蘭、梁弘達、應淦川。李香蘭邀約梁弘達、魏文原、李煥勇。葉良財邀約李文豪、王美華、吳文財、孫美麗、康健益、彭金巧。李文豪邀約王美華、葉利君、鍾誠安、陳麗霞。黃玉蓮邀約陳沂萍、曾景衡、田翠鳳。徐明珠邀約王林道、楊傳石、楊振木、鍾玉媛。莊源鎮邀約姜瓊安、姜碧鸞。林志欽邀約楊娘妹、林美瑛、李賜鳳。黃春鐘邀約李錦塗。鄭秀鳳邀約楊青青、曾金釵、韋寶珠、郭海麗、陳素娘。顏清三邀約林啟宗、林焜仁、鄔宗仁,林焜仁邀約林瓊玉。 ⑶魯寶珠邀約李秀梅、蔡健眾、劉翠華、鍾敏華、蘇明潔、吳貞誠、李漢英。 ⒋市議員、里長動員部分: 被告林耕仁於 104年11月、12月間,向鄭成光、鄭正鈐、顏政德、李國璋以外之其他國民黨籍市議員,請託以議會黨團歲末感恩餐會為名,動員民眾參加當日餐會。市議員、里長動員情形如下: ⑴被告林耕仁邀約張慶榮(00里里長)、塗夢龍(00里里長)、曾發(00里里長)、趙強(00里里長)、黃文政(00里里長)、曾錦福(00里里長)、胡金意、朱明耀、陳正男,塗夢龍邀約徐羽力、葉家榮、徐惠美、張玉金,黃文政邀約魏賢祥、鄒曉蘭、朱美玲、林宸玉,曾錦福邀約高清涼、陳義榮。 ⑵吳青山負責邀約70桌,邀約黃偉文(00里里長)、洪炳坤(00里長)、黃綉茹,黃綉茹邀約謝春蘭。吳青山另透過配偶即簡淑鈴邀約戴金象、何娟娟。 ⑶陳治雄負責邀約6桌,邀約鄔滬生(00里里長)、洪 振榮(00里里長)、邱紅燕、吳碧珠,鄔滬生邀約黃添福、邱繼旺。 ⑷謝希誠邀約王峯清(00里里長)、曾錦福(00里里長)。 ⒌宏宗聖堂道學院動員部分: 被告林耕仁、吳俊宏均為宏宗聖堂道學院道親,被告林耕仁為答謝宏宗聖堂道學院道親於其競選市議員、競爭市長初選期間所給予之支援與幫忙,指示被告吳俊宏連繫道親參加該次餐會,由被告吳俊宏將35桌素桌其中30桌保留給宏宗聖堂道學院道親,供道親與會,其餘素桌則作為其他茹素民眾用餐之用。 ㈢被告林耕仁於餐會前幾日,將對應每一桌次所製作之工作證,分發給各動員管道,再由各動員管道交給每一桌負責人員(即桌長),負責告知同桌民眾桌號或於餐會當日引導民眾入座所安排的桌號。受邀民眾僅知悉該活動係屬國民黨選舉造勢場合,以為是提供一般選舉造勢場合常見之炒米粉,不知當天現場為辦桌方式,而 104年12月26日當日現場以國民黨新竹市議會黨團歲末感恩為名,雖未有明顯競選拜票舉動,且主持人吳青山在台上廣播聲明該感恩餐會與選舉無關,然與會民眾與會前可得知悉該餐會係屬國民黨選舉造勢活動,而實際提供之餐點,已逾一般人認知選舉造勢場合可供應之菜色範圍,而達到可動搖投票權人投票意向的程度,且當日與會者,除國民黨籍市議員被告林耕仁、吳青山、案外人鄭正鈐等人外,尚有案外人即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國民黨秘書長李四川、臺灣省主席林政則、前新竹市長許明財,及多位國民黨籍里長,又席間被告林耕仁並率領包含吳青山、案外人鄭正鈐在內之多名市議員,穿梭餐會桌次之間,以揮手方式向民眾致意,顯然為提高案外人朱立倫總統及國民黨政黨得票數云云,因認被告林耕仁、吳俊宏均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 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68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至前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 號判例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所謂之賄賂,係指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財物而言,價值之高低雖非所問,然仍須該項財物與期約使有投票權人之行使或不行使投票權,兩者之間具有對價關係為必要;為維護選舉之公平性,雖應嚴禁候選人以不公平之金錢手段競選,但何謂不公平,則應於不違背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下,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而為判斷。雖不以財物本身之價值高低做為判斷對價關係之標準,故究係賄選抑或宣傳,除審酌被告可能之主觀犯意外,亦應斟酌該餐點食物客觀上是否可能影響選民之投票意願,參酌一般社會通念,為綜合考量,始足當之。 三、公訴人認被告林耕仁、吳俊宏共同涉犯本件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林耕仁、吳俊宏於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證人鄭宗榮、邱漢奇、張金枝、鄭馬鳳蘭、王文雄、陳玉棉、羅玲珍、吳來文、周俊偉、曾國村、杜麗雪、黃秀鳳、陳全盛、張越台、李正強、陳甫強、吳龍萍、吳振宗、龍秀華、莫振濤、楊德裕、黃淑琤、楊炤文、鄭文定、張彩麗、楊金明、曾秀雲、賴江河、楊鵬鴻、徐青蘭、邱嘉鏞、陳月好、張玉炤、蔡素蘭、蔡玉滿、李秋懿、闕敏惠、楊惠琪、蔡戴淑卿、黃美蘭、邱森鴻、彭財柱、蕭筠龍、蔡玉娟、林金蘭、林瑞泓、黃燕、陳秀錦、彭雲娥、溫仕澤、蘇錦鎔、張燕玲、陳坤烟、陳惠雯、彭志翔、吳珍純、朱育慧、張月秋、林玉萍、莊雪娥、詹美子、羅新臺、朱松南、鄭元明、麥克健、謝銘忠、王榮義、陳斌虔、吳進成、張雪、賴菊秀、洪梓富、陳錦梅、李黎香、陳榮彬、彭瑋甄、王淑靖、王錦碧、蔡月娥、林清水、吳富雄、蕭志松、李逢蕾、吳文能、曾碧鈴、楊宗寶、徐傳祿、林啟新、林金英、高傳福、曾招鳳、傅添龍、邱木焜、彭銘炎、詹秀蘭、陳吳麗卿、林文紹、王媚娜、韓銀、陳冠嘉、杜明祥、周國雄、蔡進龍、楊格成、李燦煌、倪秀錦、劉建良、蘇雅君、賴佳煇、黃炎祥、鄭逢益、梁城池、蘇季連、邱秀玉、王洪昭、連文仁、蔡慶明、陳守峰、龔根永、呂梅霖、許六村、朱清錦、趙建爍、黃健文、黃寬流、陳靜輝、魯寶珠、徐瑞龍、鍾敏華、李秀梅、蔡健眾、劉新丁、林志欽、黃玉蓮、楊娘妹(起訴書誤載為楊良妹)、顏清三、徐明珠、莊源鎮、林啟宗、黃春鐘、李香蘭、王林道、康建益、鄔宗仁、林焜仁、黃陳秀香、姜碧鸞、李文豪、李錦塗、吳文財、李賜鳳、鄭秀鳳、顏賢哲、蔡榮火、賴光選、葉良財、吳青山、陳治雄、謝希誠、謝柏意、簡淑鈴、戴金象、張慶榮、黃文政、鄔滬生、塗夢龍、黃偉文、洪炳坤、王峯清、張金潔、曾發、趙強、洪振榮、曾錦福、胡金意、朱明耀、陳正男、陳美玲、王雲慶、徐羽力、葉家榮、黃添福、韋經祺、魏賢祥、鄒曉蘭、朱美玲、徐惠美、高清涼、林宸玉、謝春蘭、張玉金、鍾林阿雀、謝德勝、陳雲清等人於調詢、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葷食外燴業者邱坤源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以及證人鄭宗榮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105年1月5日扣押筆錄(新竹市○○街00巷0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桌長表6張、編號東 B之「台灣倫新竹人後援會」表格、中華電信市話00-0000000號之申請人基本資料、證人張金枝之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105年 1月4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台灣新竹人」LINE群組104年11月16日至105年1月4 日訊息內容翻拍照片、所上傳照片、檔案之翻拍照片數張、證人闕敏惠所收到之LINE訊息、國民黨團群組(名稱:第九屆黨團-公務專用)LINE訊息、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04年12月10日竹市警一分四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光華社區重要活動邀請單、藍天通運有限公司派車單影本、證人邱坤源所持用之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號於104年11月 1日至12月31日之雙向通聯資料查詢、證人陳雲清所持用之遠傳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0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與被告吳俊宏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證人謝德勝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雙向通聯資料查詢各 1份、現金支出傳票影本 2張、1226專案現場搜證照片10張、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3份、議會黨團歲末感恩桌次表1份及扣案之證人張金枝行動電話 1支及蒐證光碟18片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林耕仁、吳俊宏固均坦承有以上開方式動員前揭具有投票權之人於上開時、地到場並以10人為 1桌之方式舉行萬人餐會(下稱萬人餐會),萬人餐會當日現場以國民黨新竹市議會黨團歲末感恩為名,與會者包括國民黨籍新竹市議員即證人吳青山、案外人鄭正鈐及被告林耕仁、案外人即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國民黨秘書長李四川、臺灣省主席林政則、前新竹市長許明財,席間被告林耕仁有率領包含證人吳青山、案外人鄭正鈐在內之多名新竹市議員,穿梭餐會桌次之間,以揮手方式向民眾致意,萬人餐會所有費用都由被告林耕仁負擔等情,惟均堅詞否認有何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或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犯行,被告林耕仁辯稱:伊舉辦萬人餐會之目的是希望藉由這個餐會,讓大家來認識伊這個人,讓伊感謝他們長期對伊的支持,並展現自己之動員實力,跟任何候選人或國民黨之不分區政黨票一點關係都沒有,因為伊在辦這個活動的過程當中,一直要求候選人,包括國民黨立委候選人鄭正鈐到現場來,都不能有選舉的動作,所以當天到現場的人,都是大大小小,有大人有小孩,有各種不同黨派的人,甚至於還有其他黨的候選人在外面造勢,從此可知如果是選舉場的話,伊不會做這些動作,所以這是伊個人及國民黨市議員同仁要感謝大家,要讓大家認識伊個人的活動,且總統選舉的後援會都是由國民黨市黨部主辦,如果今天後援會要成立的話,也必須由主委或是競選總部主委或是後援會團長來辦理,而非由伊這個黨團書記長來辦,且本來是要用伊名字「新竹仁」的名義,後來改用「臺灣倫新竹人」的名義,伊想說這個群組是他們內部自己聯絡的方法,伊目的是希望他們能夠動員號召一些人參與這個活動而已,這是伊最主要的目的,讓我們的知名度提升,讓大家認識伊,伊辦這個活動的意圖就是感謝鄉親,讓鄉親認識伊,支持伊,只有這個目的而已等語;被告吳俊宏辯稱:伊與被告林耕仁舉辦萬人餐會的意圖是被告林耕仁要參與 107年新竹市長國民黨黨內初選及新竹市長選舉,而舉辦新竹市議會黨團歲末感恩晚會期間,動員群眾參與活動,因為當時被告林耕仁擔任新竹市議會黨團書記長,故有國民黨籍新竹市議員到場,穿著服飾並無涉及總統副總統選舉及不分區立委選舉,伊從未向任何民眾提及成立某人之後援會,或以政黨之名義向選民遊說支持特定政黨,伊從規劃活動至選舉結束未提隻字片語向民眾請託支持特定對象,雖然在動員方面有個人行為背離伊及被告林耕仁所訴求主題,都不是伊及被告林耕仁所授意,伊係於 104年12月初才加入LINE群組,就一些表單並無加入討論或參與運作,宏宗聖堂道學院動員素食部分,皆由其負責協調聯繫,被告林耕仁完全未接觸這個區塊,其請託協助交辦,被告林耕仁感謝道親長期來對他的支持、協助與愛護,舉辦歲末感恩餐會,邀請道親來參加及烹飪素食,及提供簡單炒米粉為主食的饗宴,其從未向謝德勝、陳雲清談及選舉事項,更不可能尋求道親支持特定候選人或政黨,在檢察官勘驗影帶的內容提及洪秀柱所講的總統及立委選舉期望順利圓滿,但其認為洪秀柱是要其等支持蔡英文,因為她是被換掉的,其等能理解洪秀柱的心態,被換以後,她說希望選舉順利圓滿,不就是希望蔡英文當選,而國民黨在 101年政黨票在新竹這邊拿44%,民進黨拿34%,105 年國民黨政黨票只拿27%,這個數據能證明萬人餐會完全沒有選舉的意味,沒有行求什麼東西,等語。經查: ㈠被告林耕仁為新竹市議員,並兼任國民黨新竹市議會黨團書記長、新竹市黨部副主任委員,被告吳俊宏則為被告林耕仁之秘書,被告林耕仁前於104年11月9日邀集證人鄭宗榮、鄭馬鳳蘭、王文雄、陳玉棉、邱漢奇、張金枝、吳來文、杜麗雪、曾國村、羅玲珍、周俊偉及被告吳俊宏等人在證人鄭宗榮位於新竹市○○街00巷00號住處聚會討論餐會;又於 104年11月16日,證人鄭宗榮、鄭馬鳳蘭、王文雄、陳玉棉、邱漢奇、張金枝、吳來文、杜麗雪、曾國村、羅玲珍等人再度在鄭宗榮上述住處聚會,繼續討論與104年11月9日聚會相同議題之有關事項,惟被告林耕仁當日因有事未前往參加聚會,當晚聚會後證人鄭宗榮即以「台灣倫新竹人」名義成立LINE群組,邀集被告林耕仁、吳俊宏及證人鄭馬鳳蘭、王文雄、陳玉棉、邱漢奇、張金枝、吳來文、杜麗雪、曾國村、羅玲珍、周俊偉等人加入該群組,證人鄭宗榮當晚並將其製作之「台灣倫新竹人後援會」表格上傳該群組(第 1次上傳表格時間為晚上9時32分),被告林耕仁於104年11月16日晚上9 時46分加入「台灣倫新竹人」LINE群組,並在加入後隨即發送內容為:「今天非常感謝大家的參與、預定於 12/26、下午五點集合、地點在00路夜市(0【應為載之誤】0國小旁)」之訊息至該群組,鄭宗榮於 104年11月17日再將已稍作修改、於表格下方註記:「【朱立倫後援會】預定成立時間:12/26 PM:5:00~、地點:樹林頭夜市廣場(00 路0段)、感謝您的支持!」之「台灣倫新竹人後援會」表格上傳該群組,嗣證人鄭宗榮於104年11月20日上午6時52分在前述LINE群組發送內容為:「【緊急通告】黃復興黨部以十人一桌辦桌方式招募後援會、所以我們團隊請林議員確認是否比照、才會同步調?眷村早已啟動,我方要速戰速決…請下指示辦理。」之訊息,被告林耕仁則於同日上午7時39 分發送內容為:「一個活動內容一定是一樣的」、「拜託大家,辛苦了」之訊息;於104年11月27日,被告林耕仁復召 集證人鄭宗榮、王文雄、陳玉棉、邱漢奇、吳來文、杜麗雪、曾國村、羅玲珍及被告吳俊宏等人在位於新竹市00路、00街口之「真真土雞城」餐廳聚會,且被告林耕仁事先有親自與證人即葷食外燴業者邱坤源連繫接洽,議定由證人邱坤源於萬人餐會當日提供總計1000桌、每桌10人、菜色包括炒米粉、切盤鴨肉、元蹄筍乾、紅燒排骨、炸小雞腿、白菜滷、金針排骨湯之葷食外燴服務(包含提供桌椅、餐具、端菜等),而向被告林耕仁收取以1桌1,600元計算之報酬費用,被告林耕仁餐會前有與證人邱坤源一同前往樹林頭夜市廣場確認擺設桌次方式、廚房位置及接水等問題,並於餐會前幾日先行支付40萬元予證人邱坤源,另被告林耕仁亦有指示被告吳俊宏協助聯繫接洽素食外燴業者,菜色及報酬費用如起訴書所載,素食部分之桌椅及餐盤等則由證人邱坤源支援,未另外收取費用,被告林耕仁為控管桌數及維持當日餐會入座秩序,有依各動員管道所回報之桌數,分配桌次,並請負責動員管道提供各桌負責人員名單,另提供載有里別、姓名、電話、備註欄位之桌長表給各動員管道填寫,以及於餐會前幾日,將對應每1桌次所製作之工作證,分發給各動員 管道,再由各動員管道交給桌長,負責告知同桌民眾桌號或於餐會當日引導民眾入座所安排之桌號,被告吳俊宏有透過證人謝德勝介紹,委請證人陳雲清負責素食外燴,準備104 年12月26日晚間在新竹市00路0段樹林頭夜市廣場舉辦之 萬人餐會,被告吳俊宏係宏宗聖堂道學院之道親,為答謝該學院之其他道親於被告林耕仁競選新竹市議員、競爭市長初選期間所給予之支援及幫忙,被告吳俊宏受林耕仁之指示,辦理素食外燴以供道親使用,而有以上開方式動員前揭具有投票權之人於上開時、地到場並以10人為1桌之方式舉行萬 人餐會,萬人餐會當日現場以國民黨新竹市議會黨團歲末感恩為名,與會者包括國民黨籍新竹市議員即證人吳青山、案外人鄭正鈐及被告林耕仁、案外人即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國民黨秘書長李四川、臺灣省主席林政則、前新竹市長許明財,席間被告林耕仁有率領包含吳青山、鄭正鈐在內之多名新竹市議員,穿梭餐會桌次之間,以揮手方式向民眾致意等情,為被告林耕仁、吳俊宏所是認,復據證人鄭宗榮、鄭馬鳳蘭、王文雄、陳玉棉、邱漢奇、張金枝、吳來文、杜麗雪、曾國村、羅玲珍、周俊偉、邱坤源、謝德勝、連文仁、吳青山、陳治雄、謝希誠、謝柏意等證述在卷,並有桌長表6 張(見105聲搜2卷第23至28頁)、sony筆記型電腦翻拍台灣倫新竹人後援會PDF檔畫面1張(見105聲搜2卷第22頁)、編號東B之「台灣倫新竹人後援會」表格1份(見104選他30卷 ㈠第11頁)、「台灣新竹人」LINE群組104年11月16日至105年1月4日訊息內容翻拍照片(編號1到108)、所上傳照片、檔案之翻拍照片(編號1到57)數張(見104選他30卷㈠第95至122頁背面、第123至138頁)、LINE訊息(連文仁發送)1則(見104選他30卷㈠第2頁)、國民黨團群組(名稱:第九屆黨團-公務專用)LINE訊息數則(見104選他30卷㈩第215 至222頁)、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04年12月10日竹市警一分四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1份(見104選他30卷㈠第6至8頁)、光華社區重要活動邀請單1份(見104選他30卷㈠第179 頁)、現金支出傳票影本2張(支付予呂鳳珠8,600元、支付予陳雲清新臺幣5萬6,000元,見104選他30卷㈢第159頁)及1226專案現場搜證照片10張(見104選他30卷㈠第75至79頁 )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至被告林耕仁於本院審理時雖否認曾擔任朱立倫競選活動執行總幹事或有關朱立倫競選之職務云云(見本院卷第154頁),然被告林耕仁前於 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迭次坦認有掛名擔任國民黨總統候選人朱立倫競選活動執行總幹事一職無諱(見104選他30 卷㈢第150頁反面、第162頁、第173頁),事後否認顯非有 據,亦此敘明。 ㈡另觀之卷附檢察官勘驗萬人餐會之新竹市警察局蒐證編號 4、5及1至3、6至16之光碟之勘驗筆錄所載「①舞台上有『議會黨團歲末感恩』字樣,現場無競選旗幟、文宣品。②民眾陸續進場,鄭正鈐站在舞台前方與進場民眾握手致意(鄭正鈐穿著深色背心,背心正面有國民黨黨徽及『鄭正鈐』字樣,背心背面無字樣,非競選背心),其他議員招呼進場民眾入座(其他議員穿著深色背心,背心正面有國民黨徽及○○○市議員字樣,背心背後有個人姓名字樣)。③主持人吳青山宣布晚會預計五點開始、七點結束。表示議會黨團感謝民眾多年來的支持、照顧,強調與選舉無關。陸續介紹已到場議員及來賓,市議員陳治雄、市議員張祖琰、書記長林耕仁、黃復興黨部張主委、市黨部主委謝柏意、北區黨部王主委、市議員鄭正鈐、王黨代表等人。④女主持人,歌唱演出。⑤主持人吳青山繼續介紹其他到場議員及來賓,市議員林慈愛、賀玉燕、蕭志潔、林黨代表、陳黨代表、東區黨部黃主委、青工會王總會長、光華里長、金竹里長、科園里長等人。⑥女主持人,歌唱演出。⑦洪秀柱到場(穿著背心,背心背面有『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字樣),張祖琰、蕭志潔、鄭正鈐紛紛上前與洪秀柱合照。鄭正鈐、洪秀柱於第一桌次入座,民眾過來向洪秀柱打招呼並合照。吳青山過來向洪秀柱致意,民眾陸續與洪秀柱合照。⑧主持人吳青山繼續介紹到場之幾位里長、省主席兼前任市長林政則、介紹秘書長李四川、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等人。⑨主持人吳青山要求市議會黨團所有市議員上台,依序介紹市議員陳治雄、張祖琰、林耕仁、鄭正鈐、賀玉燕、蕭志潔、林慈愛、吳青山本人、李國璋。⑩黨團書記長林耕仁致詞,表示感謝鄉親對黨團的支持、鼓勵,帶領台上議員鞠躬致意,並表明該感恩餐會將會每年舉辦,國民黨市議會黨團會繼續為民服務。⑪主持人吳青山邀請到場里長及林政則、謝柏意、趙主委、許明財、李四川、洪秀柱上台。⑫李四川致詞,感謝新竹市議會國民黨團在歷任國民黨市長執政下,將新竹市建設成科技文化城市,希望黨團繼續努力。⑬洪秀柱致詞,表示今日是新竹市議會黨團的感恩餐會,市黨團平日為民眾服務,感謝市民讓黨團有服務的機會,同時感謝過去幾個月民眾對於洪個人的愛戴,期許黨團表現更好,提及每位市議員有不同人生規畫,預祝規畫圓滿,心想事成,期許在總統、立委大選和和諧諧、共創社會希望進步。⑭主持人吳青山,請台上所有貴賓一鞠躬後,人員下台,吳青山表示請黨團書記長林耕仁率領市議員繞場向民眾致意,請民眾用餐,表演活動開始。⑮鄭正鈐與洪秀柱單獨合照後,洪秀柱上車離開會場。鄭正鈐回舞台前與民眾握手致意,與其他幾位議員分座不同桌次,與民眾共桌用餐。⑯女主持人接續介紹袁小迪、張秀卿上台歌唱表演,林耕仁帶領吳青山、鄭正鈐、陳治雄、賀玉燕等市議員進入民眾用餐區向民眾揮手致意,表示『謝謝』、『感謝大家』,民眾多以鼓掌、揮手回應,部分民眾喊『加油』,偶有零星民眾喊『凍蒜』。」、「㈠光碟編號 1:①檔案編號M2U01962:主持人吳青山請民眾按桌號入座,民眾陸續進場。②檔案編號M2U01963:主持人吳青山介紹上台之議員陳治雄、張祖琰、林耕仁、鄭正鈐、賀玉燕、蕭志潔、林慈愛、吳青山本人、李國璋,林耕仁致詞。主持人吳青山邀請到場里長及來賓林政則、謝柏意、趙主委、許明財、李四川、洪秀柱上台。李四川致詞。洪秀柱致詞。③檔案編號M2U01964:民眾用餐中,林耕仁率領黨團市議員繞場向民眾致意,台上進行歌唱演出。㈡光碟編號2檔案編號00045:民眾陸續進場,主持人吳青山請民眾對號入座,台上歌唱演出。㈢光碟編號3檔案編號00047:民眾用餐用中,林耕仁、李四川、洪秀柱依序致詞後,由男、女歌手進行歌唱表演。㈣光碟編號6:①檔案編號00069:林耕仁招呼民眾就座,鄭正鈐與進場之民眾握手致意。②檔案編號00070:主持人吳青山介 紹上台之議員陳治雄、張祖琰、林耕仁、鄭正鈐、賀玉燕、蕭志潔、林慈愛、吳青山本人、李國璋,林耕仁致詞。主持人吳青山邀請到場里長及來賓林政則、謝柏意、趙主委、許明財、李四川、洪秀柱上台。李四川致詞。洪秀柱致詞。㈤光碟編號7:①檔案編號00071:洪秀柱致詞。來賓下台,洪秀柱搭車離開。鄭正鈐、陳治雄等市議員入座用餐。林耕仁帶領鄭正鈐、吳青山等市議員繞場向用餐民眾致意。②檔案編號00072:林耕仁帶領鄭正鈐、吳青山等市議員繞場向用 餐民眾致意。㈥光碟編號8:①檔案編號00073:前新竹市長許明財與鄭正鈐繞場向用餐民眾致意,部分民眾與許明財、鄭正鈐拍照合影。②檔案編號00074:前新竹市長許明財與 鄭正鈐繞場向用餐民眾致意。③檔案編號00075:林耕仁、 鄭正鈐繞場向用餐民眾致意,民眾鼓掌回應。④檔案編號00076:鄭正鈐、賀玉燕等人在出口處向離場民眾致意,祝賀 新年快樂。⑤檔案編號00077:民眾離場,鄭正鈐、賀玉燕 、謝希誠等人返回場內。⑥檔案編號00078:鄭正鈐返回場 內。⑦檔案編號00079:鄭正鈐返回場內,向部分人員致謝 。㈦光碟編號9:①檔案編號V0007:民眾陸續進場中。②檔案編號V0008:民眾陸續進場中。③檔案編號V0009:民眾開始用餐,台上林耕仁致詞。④檔案編號V0010:民眾用餐中 ,主持人吳青山表示黨團成員將繞場向民眾致意。⑤檔案編號V0011:民眾用餐中,台上進行歌唱表演。⑥檔案編號V0012:民眾用餐中,林耕仁、鄭正鈐、吳青山繞場向民眾致意。⑦檔案編號V0013:民眾用餐中,林耕仁、鄭正鈐、吳青 山繞場向民眾致意。⑧檔案編號V0014:台上進行歌唱表演 。㈧光碟編號10:①檔案編號0077:民眾陸續入座。②檔案編號0078:民眾陸續入座。③檔案編號0079:民眾開始用餐。㈨光碟編號11:①檔案編號IMG0997:民眾陸續入座。② 檔案編號IMG0998:民眾陸續入座。③檔案編號IMG0999:民眾陸續入座。④檔案編號IMG1001:民眾陸續入座。⑤檔案 編號IMG1002:民眾用餐中。㈩光碟編號12:①檔案編號IMG1003:民眾陸續入座。②檔案編號IMG1004:民眾陸續入座 。③檔案編號IMG1005:民眾用餐中。④檔案編號IMG1012:民眾用餐中。、光碟編號13:①檔案編號331-336:民眾 陸續入座。②檔案編號334-651:民眾陸續入座。③檔案編 號334-349:民眾大致就座。④檔案編號343-345:民眾用餐中。⑤檔案編號344-347:民眾用餐中。⑥檔案編號344-349:民眾陸續入座。⑦檔案編號346-351:民眾用餐中。⑧檔 案編號349-351:民眾用餐中。光碟編號14:①檔案編號 332-337之155150:民眾詢問入座位置。②檔案編號332-337之155848:工作人員清點桌號標識。③檔案編號332-337之163331:桌號標識已張貼在各桌桌面上,民眾尚未進場。④ 檔案編號332-337之164402:桌號標識已張貼在各桌桌面上 ,民眾尚未進場。⑤檔案編號332-337之165603:民眾陸續 入座。⑥檔案編號332-337之170259:民眾陸續入座。⑦檔 案編號332-337之170947:民眾陸續入座。⑧檔案編號332-337之171922:民眾陸續入座。⑨檔案編號332-337之173225 :民眾陸續入座,主持人吳青山介紹來賓。⑩檔案編號332 -33 7之173435:民眾陸續入座,主持人吳青山介紹來賓。 ⑪檔案編號332-337之175437:洪秀柱致詞,主持人吳青山 接續主持。⑫檔案編號332-337之175554:洪秀柱致詞,民 眾用餐中。⑬檔案編號332-337之175829:民眾用餐中,台 上歌唱表演。⑭檔案編號332-337之180140:民眾用餐中。 ⑮檔案編號332-337之180506:民眾用餐中。⑯檔案編號332-337之180821:民眾用餐中。⑰檔案編號332-337之181006 :民眾用餐中。⑱檔案編號332-337之181500:民眾用餐中 。⑲檔案編號332-337之182541:林耕仁、陳治雄、鄭正鈐 、吳青中向用餐民眾致意。⑳檔案編號338-343之0000000000000:民眾用餐中。㉑檔案編號338-343之0000000000000:民眾用餐中。㉒檔案編號338-343之0000000000000:民眾用餐中。㉓檔案編號338-343之0000000000000:民眾用餐中。㉔檔案編號338-343之0000000000000:民眾用餐中。㉕檔案編號338-343之0000000000000:民眾用餐中。光碟編號15:①檔案編號V0007:民眾陸續入座。②檔案編號V0013:林耕仁致詞中。③檔案編號V0014:林耕仁致詞中。④檔案編 號V0016:民眾用餐中,洪秀柱致詞。⑤檔案編號V0017:民眾用餐中,歌唱演出中。光碟編號16:①檔案編號吃飯區4之V0015:民眾陸續入座。②檔案編號吃飯區5之V0016:民眾用餐中。」及檢察官勘驗萬人餐會之新竹市調查站蒐證光碟A、B之勘驗筆錄所載「①光碟A檔案編號MTU00053:樹林 頭夜市廣場圍籬有架設鄭正鈐競選立委看板,另停車場看板右下方有104年11月8日『小英來囉』之蔡英文、柯建銘活動海報。②光碟A檔案編號MTU00065:現場擺設圓桌、圓桌上 放置紅色塑膠椅,人員來往走動。③光碟A檔案編號MTU00071:主持人吳青山在舞台上請民眾對號入座。④光碟A檔案編號MTU00072:主持人吳青山在舞台上請民眾對號入座,部分民眾已就座。⑤光碟A檔案編號MTU00074:民眾陸續就座, 女主持人演唱歌曲。⑥光碟A檔案編號MTU00076:主持人吳 青山介紹來賓,女主持人接手主持。⑦光碟A檔案編號MTU00077:黨團成員上台,吳青山依序介紹議員陳治雄、張祖琰 、林耕仁、鄭正鈐、賀玉燕、蕭志潔、林慈愛、吳青山本人、李國璋,黨團書記長林耕仁致詞,表示感謝鄉親對黨團的支持、鼓勵,帶領台上議員鞠躬致意,並表明該感恩餐會將會每年舉辦,國民黨市議會黨團會繼續為民服務。⑧光碟A 檔案編號MTU00081:女主持人主持,台上樂團演出,部分民眾開始離場。⑨光碟B檔案編號$R1DR2DA:現場已完成圓桌 佈置。⑩光碟B檔案編號$RGSPWYU:停車場內停放數部遊覽 車,車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情,有檢察官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104選 他30卷㈠第194至199頁),是以本件萬人餐會舉辦過程形式上觀之,名稱為「議會黨團歲末感恩」,而非特定候選人或特定政黨選舉造勢之名義,且萬人餐會舉辦期間,被告林耕仁、吳俊宏,甚至案外人即與會之國民黨籍新竹市議員吳青山、鄭正鈐、陳治雄、張祖琰、賀玉燕、蕭志潔、林慈愛、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國民黨秘書長李四川、臺灣省主席林政則、前新竹市長許明財等人,均未有任何要求參加餐敘之人投票或支持國民黨總統候選人朱立倫、國民黨籍不分區立委候選人或立委選舉政黨票投給國民黨等助選之言語舉措,核與一般競選活動多以各種方式極力推薦特定候選人或政黨,懇請與會人士於選舉時投票支持特定候選人或政黨之情,顯然有異,被告林耕仁、吳俊宏是否確有公訴意旨所指,藉由舉辦本件萬人餐會之方式影響有投票權之人之投票意願,使國民黨籍總統候選人朱立倫當選第14屆總統、提高政黨得票數之意?與會之有投票權之人是否徒以本件萬人餐會舉辦過程,即可認知本件萬人餐會係用以影響有投票權之人就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意願?允非無疑,尚不能徒以本件萬人餐會舉辦時間乃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立法委員選舉之競選期間,距離選舉日期(105年1月16日)僅21日,主辦者及到場致意者均為國民黨籍政治人物,席開1,035桌,參與人數達萬人之譜,即置前開萬人餐會舉辦過程於 不問,逕認被告林耕仁、吳俊宏有藉由舉辦本件萬人餐會之方式影響有投票權之人之投票意願,使國民黨籍總統候選人朱立倫當選第14屆總統、提高政黨得票數之意,或與會之有投票權之人可以認知本件萬人餐會係用以影響有投票權之人就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意願之情。檢察官上訴意旨,徒以前開勘驗筆錄記載「洪秀柱致詞,表示今日是新竹市議會黨團的感恩餐會,市黨團平日為民眾服務,感謝市民讓黨團有服務的機會.....每位市議員有不同人生 規畫,預祝規畫圓滿,心想事成,期許在總統、立委大選和和諧諧、共創社會希望進步。」等語,認即有助選之意,核屬臆測之詞及過度推論,允非可採。 ㈢且參與本次萬人餐會之證人張越台於偵查中證稱:是被告林耕仁主辦,而且他是黨團書記長,看得出來他是主人,鄭正鈐有去,但當天沒有競選的言語跟動作,其他議員也沒有替朱立倫或鄭正鈐助選的言語或動作,議員吳青山在台上說今天是議會黨團歲末感恩,跟選舉完全沒有關係,也跟任何候選人無關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㈣第35至37頁);證人吳龍萍於偵查中則證稱:吃飯過程中沒有人說要支持特定的政黨或候選人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㈣第6至7頁);證人莫振濤於偵查中證稱:現場沒有看到有任何人來拉票,也沒有發放競選文宣,我想說是感恩餐會,也沒有看到國民黨的任何旗幟或標誌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㈣第67至68頁);證人楊德裕於偵查中證述:一開始我不知道這是什麼,我是到現場才知道新竹市議會國民黨團年終感恩餐會,現場都沒有看到競選標誌或候選人來請託致詞、握手,也沒有人叫我支持特定候選人或政黨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㈣第75至76頁);證人黃淑琤於偵查中證述:當天司令台上有寫議會、黨團歲末感恩餐會,我想跟選舉無關,想說大家熱鬧,現場也無人叫我支持特定候選人或政黨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㈣第84至85頁);證人楊炤文於偵查中證稱:餐會過程中沒有人跟我說要支持特定政黨或候選人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㈣第92至93頁);證人鄭文定於偵查中證述:現場我都沒有注意到跟哪位候選人有關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㈤第234至235頁);證人楊鵬鴻於偵查中證述:現場沒有候選人或助選員穿競選背心向我們敬酒拜票,也沒有聽到在場的民眾說要支持何人也沒有發放競選傳單,現場也沒有擺放競選旗幟或標語,投票這件事我還沒有決定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㈥第41至43頁);證人徐青蘭於偵查中證述:餐會現場只有林耕仁、吳青山有過來打招呼,但他們並沒有穿競選背心,也沒有擺放競選旗幟或標語,也沒有聽到在場的民眾說要支持何人或發放競選傳單,我找去的朋友藍綠都有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㈥第49至51頁);證人邱森鴻於偵查中證述:整個餐會都沒有人拜票,連拜託這2個字我都沒有聽到等語(見104選他30卷㈥第150至154頁);證人張燕玲於偵查中證述:國民黨團有到我們的桌次致意,致意時沒有向我們拜票或拉票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㈦第16至20頁);證人陳坤烟於偵查中證述:現場有人唱歌主持,很吵,我沒有理會,我沒有注意到誰到場,只看到林耕仁穿國民黨團的背心,其他人我又不認識等語(見104選他30卷㈦第25至28);證人吳珍純於偵查中證述: 這跟我參加過的競選活動不同,因為沒有任何競選造勢活動,只有人在台上唱歌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㈦第52至56頁);證人林玉萍於偵查中證述:現場沒有看到民意代表或國民黨幹部,舞台離我很遠,有聽到有人唱歌,最後鄭正鈐有來握手,其他人我沒有看到,現場司儀或主持人好像都沒有拉票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㈦第80至82頁);證人朱松南於偵查中證述:我去吃飯看到唱歌,沒有看到國民黨競選標語或文宣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㈦第115至116頁背面);證人鄭元明於偵查中證述:我一開始以為是造勢活動,到現場看到舞台看板寫感恩餐會,與我想像不同,沒有看到國民黨競選標語及文宣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㈦第124至125頁背面);證人麥克健於偵查中證述:餐會期間沒有任何人拜票,但我記得鄭正鈐、許明財有走過來沒有說話或敬酒,只是點個頭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㈦第131至133頁);證人謝銘忠於偵查中證述:整個餐會過程中我看到鄭正鈐、許明財等人向每桌致意,我有看到洪秀柱上台講話,但我們坐太後面,沒有聽清楚在講什麼,只有聽到主持人在唱歌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㈦第139至142頁);證人陳斌虔於偵查中證述:我僅看到很多國民黨籍市議員包括鄭正鈐逐桌向現場民眾道謝、感謝支持,離場時看到很多市議員在出口跟民眾握手致意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㈦第158至161頁);證人洪梓富於偵查中證述:王文雄請我動員,沒有講限國民黨籍,亦無限於成年人,只要我請熟識的親朋好友去,當天沒有與選舉相關之文宣或造勢,但是國民黨市議會市議員到場跟與會者致意鄭正鈐有到場,有看到他逐桌向民眾揮手致意,但沒有看到他有拜票的舉動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㈦第192至195頁);證人吳文能於偵查中證述:我比較晚到,我去的時候有人在舞台上唱歌,我沒有看到任何候選人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㈧第19至20頁);證人林文紹於偵查中證述:整個餐會過程中沒有人上台拜票,也沒人逐桌拜票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㈧第127至135頁);證人倪秀錦於偵查中證述:現場吃飯都沒有看到候選人或助選員有沒有拜票或發宣傳品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㈧第242至245頁);證人賴佳煇於偵查中證述:國民黨議員鄭正鈐每 1桌都有去,只有對我們微笑而已,沒有講什麼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㈧第275至276頁);證人蘇季連於偵查中證述:我是有聽到唱歌的聲音,在餐會現場沒有發現與選舉有關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㈧第317至318頁背面);證人呂梅霖於偵查中證述:當天餐會吃飯現場沒有看到競選活動或是與選舉有關的言語等語(見 104選他30卷第92頁正背面);證人鍾敏華於偵查中證述:席間沒有人請我支持特定政黨或候選人,也沒有講到選舉的問題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㈤第242至243頁);證人蔡健眾於偵查中證述:席間完全沒有人跟我拉票或請我支持特定政黨或候選人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㈤第277至278頁);證人林志欽於偵查中證述:餐會現場沒有聽到要支持特定候選人的口號等語(見104 選他30卷㈡第49至50頁);證人黃玉蓮於偵查中證述:吃飯的時候都沒有人講到選舉的事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㈡第68至69頁);證人楊娘妹於偵查中證述:餐會現場沒有為特定政黨或候選人造勢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㈡第78至79頁);證人顏清三於偵查中證述:席間沒有人向我拉票等語(104 選他30卷㈡第95至97頁);證人徐明珠於偵查中證述:現場我也沒有聽到說要支持誰等語(見104選他30卷㈡第113至114 頁);證人莊源鎮於偵查中證述:我有看到國民黨市議員吳青山主持,被告林耕仁也有到場,鄭正鈐也有在上面講話,但是他們講什麼我聽不清楚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㈡第125至126頁);證人林啟宗於偵查中證述:參加餐會前後都沒有說要我支持何人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㈡第144至145頁);證人康建益於偵查中證述:席間沒有人來跟我講說支持某政黨或特定候選人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㈡第185至186頁);證人李文豪於偵查中證述:我想說一千多桌應該是總統候選人要造勢,搞那麼大,如果是立法委員應該不會搞那麼大,但現場完全沒有這個跡象,我沒有看到朱立倫,只有看到洪秀柱,也沒有旗子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㈡第244至246頁);證人李錦塗於偵查中證述:這場餐會是表演,我只有聽到李四川及洪秀柱的聲音,沒有造勢活動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㈡第257至258頁);證人吳文財於偵查中證述:席間沒有向我拉票或請我支持特定政黨或候選人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㈡第270至271頁);證人李賜鳳於偵查中證述:現場都沒有人穿競選背心或插競選旗,我沒有感覺到是什麼造勢晚會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㈢第7至9頁);證人顏賢哲於偵查中證述:吃飯時沒人問我要支持特定候選人,現場都沒人提這個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㈢第102至103頁);證人蔡榮火於偵查中證述:當天餐會,沒有主持人或候選人說要支持特定人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㈢第113至115頁);證人葉良財於偵查中證述:餐會現場沒有特定政黨或候選人造勢,我那天完全沒有聽到選舉 2個字等語(見104選他30卷㈢第145至146 頁);證人洪梓富於偵查中證述:王文雄請我動員,沒有講限國民黨籍,亦無限於成年人,只要我請熟識的親朋好友去,當天沒有與選舉相關之文宣或造勢,但是國民黨市議會市議員到場跟與會者致意鄭正鈐有到場,有看到他逐桌向民眾揮手致意,但沒有看到他有拜票的舉動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㈦第192至195頁);證人陳全盛於偵查中證稱:當天餐會也沒有講是為某候選人造勢,也沒有覺得跟選舉有關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㈢第185至187頁);證人龍秀華於偵查中證述:我知道是議員的感恩聚餐,陳全盛有拿臺灣倫新竹人後援會的單子給我,期間陳全盛沒有叫我支持某政黨或某候選人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㈣第24至27頁);證人楊鵬鴻於偵查中證述:現場沒有候選人或助選員穿競選背心向我們敬酒拜票,也沒有聽到在場的民眾說要支持何人也沒有發放競選傳單,現場也沒有擺放競選旗幟或標語,投票這件事我還沒有決定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㈥第41至43頁);證人徐青蘭於偵查中證述:餐會現場只有林耕仁、吳青山有過來打招呼,但他們並沒有穿競選背心,也沒有擺放競選旗幟或標語,也沒有聽到在場的民眾說要支持何人或發放競選傳單,我找去的朋友藍綠都有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㈥第49至51頁),是依上開於萬人餐會時到場之各證人證言內容,益證本件萬人餐會舉辦期間並無任何客觀可見之競選或助選言詞舉措,是被告林耕仁、吳俊宏是否確有公訴意旨所指,藉由舉辦本件萬人餐會之方式影響有投票權之人之投票意願,使國民黨籍總統候選人朱立倫當選第14屆總統、提高政黨得票數之意?與會之有投票權之人是否徒以本件萬人餐會舉辦過程,即可認知本件萬人餐會係用以影響有投票權之人就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意願?更非無疑。至證人李正強於偵查中雖證稱:陳全盛說國民黨選舉要吃炒米粉,也沒有叫我支持特定政黨及候選人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㈣第45至46頁);然證人李正強復證稱:陳全盛有口頭說黨內初選什麼的,就說要去炒米粉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㈣第46頁),是證人李正強所認知之選舉是否確為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立法委員選舉,即非無疑,且證人李正強上開證述,顯係聽聞他人(即陳全盛)轉述者,屬於傳聞供述,姑不論其證據能力,單就其證明力觀之,自遠不及上述其他證人以實際在場見聞萬人餐會舉辦情形而為證述之證明力:又證人陳甫強於偵查中雖證稱:到現場我就知道是國民黨舉辦的餐會,因為都是國民黨的參選人,也有看到鄭正鈐,吃飯過程中鄭正鈐只有舉手拜託也沒有說要投他一票,也沒有說要投朱立倫,現場沒有出現競選旗子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㈣第56至59頁);然所指「國民黨舉辦的餐會」尚不能認即係國民黨競選餐會,而所指「鄭正鈐只有舉手拜託」亦難認即係進行競選活動之意,且無積極證據足認上情即與被告 2人有關;另證人吳振宗於偵查中雖證述:事先我不知道,到現場就知道是國民黨辦的,沒有看過臺灣倫新竹人後援會這張單子,也沒人請我支持國民黨或支持特定候選人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㈣第14至17頁),然所指「國民黨辦的」,亦與國民黨辦的競選活動有間,且觀諸證人李正強、陳甫強、吳振宗上開證言,亦均難認萬人餐會舉辦期間有何具體競選活動,核與前揭證人證言內容無異,自亦無從為被告 2人不利認定之依據。 ㈣且證人即代表宏宗聖堂道學院動員群眾參與本次萬人餐會之謝德勝於調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證稱:我是一貫道財團法人宏宗聖堂道學院之法定代理人,被告吳俊宏說被告林耕仁要舉辦年終感恩餐會,要辦理素食桌,詢問我有無可以辦理素食外燴的人員,我剛好認識陳雲清,就介紹給被告吳俊宏,且因為4、5年前,被告林耕仁參加新竹市長國民黨內初選時,有拜託宏宗聖堂道學院道親幫忙,所以被告吳俊宏跟我說要感謝宏宗聖堂道學院道親並要我幫忙找其他道親參加,被告吳俊宏邀請我們參加時完全沒有說要支持朱立倫、鄭正鈐或國民黨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㈢第321至322頁背面、第326至327頁背面、104選他30卷㈩第 2至4頁、原審選訴卷㈡第120至123頁);另證人即國民黨籍市議員吳青山、陳治雄於調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證稱:萬人餐會是新竹市議會國民黨議會黨團舉辦的歲末感恩餐會,目的是感恩長期以來支持國民黨的民眾,所以現場沒有選舉文宣及拜票的活動,跟選舉無關,議員都穿議員的背心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㈢第248至249、252至261頁、104選他30卷㈩第275至277、279至280頁背面、原審選訴卷㈡第67頁背面至84頁、104選他30卷㈩第206至208頁背面、210至213頁、原審選訴卷㈡第84至93頁);證人即黃國新支黨部主委趙建爍、黃國新支黨部北區主任黃健文、黃國新支黨部小組長黃寬流亦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亦均證稱:萬人餐會是被告林耕仁要辦理國民黨議會黨團的感恩聯誼晚會,感謝民眾多年的支持而舉辦,與選舉無關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㈩第197至199頁背面、第201至203頁、原審選訴卷㈡第27頁背面至40頁、104選他30卷㈢第81至83、第90至93頁、104選他30卷㈩第264至267、271至273頁、原審選訴卷㈡第40頁背面至51頁、104選他30 卷㈢第12至13頁背面、第16頁正背面、19、22至24頁、原審選訴卷㈡第51頁背面至59頁);且觀諸公訴意旨犯罪事實欄二、㈢、㈣、㈤所指「黃國新黨部」、「市議員、里長」、「宏宗聖堂道學院」等動員管道邀集民眾參與本次萬人餐會之名義,或為「感恩餐會」、或為「議會黨團歲末感恩餐會」、或為「林耕仁為答謝宏宗聖堂道學院道親於其競選市議員、競爭市長初選期間所給予之支援與幫忙」(見起訴書第5頁至第7頁),均與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之競選活動無關,是被告林耕仁、吳俊宏是否確有公訴意旨所指,藉由舉辦本件萬人餐會之方式影響有投票權之人之投票意願,使國民黨籍總統候選人朱立倫當選第14屆總統、提高政黨得票數之意?透過「黃國新黨部」、「市議員、里長」、「宏宗聖堂道學院」等管道受邀參加本件萬人餐會之有投票權之人是否可以認知本件萬人餐會係用以影響有投票權之人就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意願?均非無疑。證人即新竹市0區00里里長張慶榮雖於其所製作之「光華社區重要活動邀請單」中稱「總統候選人『朱立倫』、立委候選人『鄭正鈐』總部成立大會:1.報到時間:12月26日(星期六)下午5報到。2.大會集合地點:樹林頭夜市廣場(0 0路、00路紅綠燈口)00國小旁※(自行前往)。3.現場10人1桌,米粉點心招待!約9點30分結束,歡迎參加(請事先登記,方便安排桌數)。」等情(見104選他30卷第179頁),然證人張慶榮業證稱:是林耕仁說在26日樹林頭夜市有一個活動請我參加,是黨團舉辦的活動,但是沒有細講名目,並說如果我方便的話可以找其他人一起參加,我要感謝國民黨呂學樟與許明財幫忙里內的活動中心興建,我要還人情,所以在本次總統及立委競選時幫忙他們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㈨第13至14頁、104選他30卷第175、176頁 ),自難認證人張慶榮上開「光華社區重要活動邀請單」係被告2人授意而為,無從為被告2人不利認定之依據。 ㈤至被告林耕仁及吳俊宏均不否認有與證人鄭宗榮、鄭馬鳳蘭、王文雄、陳玉棉、邱漢奇、張金枝、吳來文、杜麗雪、曾國村、羅玲珍、周俊偉等人,為成立「台灣倫新竹人後援會」於上述、時聚會討論,且有成立「台灣倫新竹人」LINE群組及以證人鄭宗榮製作之「台灣倫新竹人後援會」表格邀約及動員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㈠所所載之民眾參加萬人餐會等情,核與證人鄭宗榮、邱漢奇、張金枝、鄭馬鳳蘭、王文雄、陳玉棉、羅玲珍、吳來文、周俊偉、曾國村、杜麗雪等人證述內容相符,其中證人鄭宗榮、邱漢奇、張金枝、王文雄、羅玲珍、周俊偉、曾國村、杜麗雪並於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明確陳稱欲舉辦朱立倫後援會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㈡第3至7頁、第9至11頁、104選他30卷㈣第132至134頁、第146至154頁、第315頁、104選他30卷㈤34頁反面、第53頁、第 105頁、第140頁反面、第178頁、第194頁、第228頁、104選他30卷㈩第158至161頁、第196至200頁、第224至225頁、第229至232頁 ),證人曾國村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林耕仁在104年11月9日當天後來才講說我們有一個名稱、有一個動員,所以才說成立一個後援會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90頁 ),證人陳全盛於偵查中亦證稱:我跟邀約的朋友說香山區林耕仁找後備的吃飯,後來收到單子看到臺灣倫新竹人後援會,才認為可能是成立後援會,伊才跟朋友說可能是以後援會的名義請我們吃飯等語(見104選他30卷㈢第186頁),惟訊之證人鄭宗榮亦不諱言伊到了前幾天才知道晚會變成國民黨議會黨團感恩餐會,沒有要用造勢活動,相關工作人員有特別交代,這不是造勢活動,所以不要穿著競選服飾,以免引起誤會等語(見104選他30卷㈣第132頁反面、第 152頁、104選他30卷㈩第130頁反面),證人鄭馬鳳蘭亦證稱:104 年11月16日當天成立台灣倫新竹人後援會是為了要支持朱立倫而成立此後援會,本來說要成立歲末聯歡晚會,後來改成感恩餐會,因為被告林耕仁下任想要改選市長等語(見104選他30卷㈤第22頁 );且檢察官勘驗萬人餐會之新竹市警察局蒐證編號 4、5及1至3、6至16之光碟及萬人餐會之新竹市調查站蒐證光碟A、B之筆錄所載,萬人餐會現場並無「台灣倫新竹人」後援會之旗幟或標語,甚且國民黨總統候選人朱立倫並未親自到場,此顯與一般候選人會親自出席大型後援會尋求支持之常情不符,況嗣後實際舉行之萬人餐會顯無證據足認係朱立倫後援會,自不能以被告林耕仁先前與鄭宗榮等人討論時有意舉行朱立倫後援會,即認嗣後實際舉行者即為朱立倫後援會;況「台灣倫新竹人後援會」預計於104 年12月26日舉行朱立倫後援會時,僅決定提供炒米粉、白菜滷、焢肉、貢丸湯等造勢場合常見菜色供人食用,亦據證人鄭宗榮、邱漢奇、張金枝、鄭馬鳳蘭、王文雄、陳玉棉、吳來文、周俊偉、曾國村、杜麗雪等人分別證述屬實,,是被告2人縱先前有於104年12月26日在新竹市00路0段樹林 頭夜市舉行「朱立倫後援會」而非「議會黨團歲末感恩餐會」之意,然所準備之餐點亦為造勢場合常用之餐點,並無積極證據足認其時即有以嗣後實際供應之「炒米粉、切盤鴨肉、元蹄筍乾、紅燒排骨、炸小雞翅、白菜滷、金針排骨湯五菜一湯之葷桌菜色」或「炒米粉、炸鮮菇、滷筍乾、炒什錦菜、蔬菜捲、羹湯五菜一湯之素桌菜色」宴請與會民眾之意,自難認有何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不正利益而約定就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意,或有何預備行求、交付不正利益之犯行。是證人闕敏惠所提出、由案外人「吳老師」、「王淑環」傳遞之LINE訊息(見 104選他30卷㈥第116頁)中雖有「12/26晚上5點樹林頭夜市集合吃選舉飯~朱立倫,要參加嗎? 可邀全家人,10人一桌,要名字及電話」等訊息;證人連文仁傳送「各位親朋好友(長輩們)大家好:12月26日(六)萬人後援會聚餐大會,晚上5點集合/10人一桌,歡迎大家攜家帶眷一同前來參與,地點在樹林頭夜市,如有要前參與請于12月15日回覆小弟報人數已便作業,謝謝感恩」等訊息(見104選他30卷㈩第140頁);乃至卷附由證人鄭宗榮製作「台灣倫新竹人後援會」動員人數統計單(見104選他30卷㈨ 第34頁)中有「【朱立倫後援會】預定成立時間:12/26 PM5:00~地點:樹林頭夜市廣場(00路0段)」之記載, 均無從逕為被告2人不利之認定。檢察官上訴意旨,徒以上 開證人證稱104年12月26日之前有討論要成立朱立倫後援會 ,證人鄭宗榮更製作「台灣倫新竹人後援會」動員人數統計單,上載於104年12月26日於新竹市00路0段樹林頭夜市舉行「朱立倫後援會」,另有人以「吃選舉飯~朱立倫」、「萬人後援會」之名義招募親友參加萬人餐會,即認被告2人 有賄選犯意,實屬忽略時空推移情形及證據內容之過度推論,顯非可採。 ㈥另訊之證人即葷食外燴業者邱坤源於調查局詢問、檢察官偵查中證稱:被告林耕仁於 104年12月中旬找我表示國民黨市議會黨團要舉辦餐會要辦1000桌,他說不要太多錢,但要吃的飽,我說1桌5菜1湯加炒米粉要1,600元,包括桌椅、碗盤、食材費、工錢等,菜色有炒米粉、金針排骨湯、切盤鴨肉、元蹄筍乾、白菜滷、紅燒排骨、炸小雞腿,我有跟被告林耕仁說餐會跟選舉有關,我就不要辦,他說跟選舉無關,我才敢接,因為我是00里里長,對這種事情很敏感等語(見104選他30卷㈢第321至322頁背面、第326至327頁背面、104選他30卷㈩第2至4頁),核與其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林耕仁於104年10月份有稍微說金額跟菜色問題,就是炒米粉 場、分開來裝,1張桌10人份大概多少錢,討論米粉的份量 ,本來是想用大鍋炒,但被告林耕仁說大鍋炒不好看,人家會搶食,會有人吃得到,有人吃不到,所以想用1盤1盤,量比較少,所以可以多做幾道實在便宜的菜出來擺在桌上,本來被告林耕仁是抓1桌1,400元,我抓不夠,就算到1,600元 ,因為要包含桌椅、器皿、端菜、工資、清潔費、布棚等費用,我有寫估價單給被告林耕仁,但是我忘記了,後來很靠近日期才有確定的桌數,這個餐會可以說是炒米粉場,因為菜少,幾樣菜而已,人家喜慶會場還有擺酒跟汽水,而且我們是一次全出完菜,不是一道一道出菜,我之前辦的選舉米粉場,一般選舉是做4至5道菜,其中包括米粉、湯及3、4樣菜,1人1道菜是25元,故1個人的預算是100至125元等語大 致相符(見原審選訴卷㈡第123頁背面至134頁背面),佐以證人上開之估價單上所載「米粉100元、切鴨肉150元、元蹄230元、芋頭排骨100元、金針排骨湯150元、炸小雞腿120元、白菜魯100元」等情(見原審選訴卷㈡第140頁),則萬人餐會之餐點每桌價值為950元,依起訴書所載1桌10人為單位計算,則萬人餐會每人餐費僅為95元,與證人邱坤源證述一般選舉米粉場每人餐費約100至125元之價值相當,起訴書雖載「證人邱坤源於餐會當日提供葷桌1000桌,每桌10人,除炒米粉外,並提供切盤鴨肉、元蹄筍乾、紅燒排骨、炸小雞翅、白菜滷、金針排骨湯五菜一湯,價值1,600元之菜色」 云云,然本件餐會地點在新竹市00路0段樹林頭夜市之廣 場空地,並非一般餐飲設備俱全之餐廳,則證人邱坤源所述萬人餐會1桌1,600元之價格包含包含桌椅、器皿、端菜、工資、清潔費、布棚等費用等情,尚屬合理。檢察官上訴意旨雖認被告林耕仁有自承:餐會桌數由伊決定,共1035桌(葷桌1000桌、素桌35桌),葷桌每桌1600元,素桌每桌1600元(不含碗盤、桌椅、瓦斯費用在內),菜色為五菜一湯及炒米粉,相關費用均由伊支付,與會民眾不需支付費用等語,而認應以每人160元計算,而認已經影響選民投票意願,且 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1條規定,本件選舉經費上限約1208萬元,本件萬人餐會支出近10分之1競選經費,業足認 已影響投票權人投票意願云云。然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被告林耕仁之陳述,核係自起訴書證據清單中抄錄而來,惟細繹被告林耕仁於調查局詢問、檢察官偵訊時所為陳述,均無支付每桌1600元費用中不含碗盤、桌椅、瓦斯費用在內之陳述(見104選他30卷㈢第175頁);且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指「不正利益」,當指有投票權人可能或實際獲得之財物以外利益之謂,本即不包含行為人行求、交付時所支出之費用在內,檢察官上訴意旨將被告支付之餐點本身以外其他費用亦計算在不正利益之範圍內,將餐會舉辦總花費均視為不正利益,顯屬誤會;另所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1條規定,乃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之相關規定,本件既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2人舉辦萬人餐會之意係在競選各 種公職人員選舉,引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1條規定本非有據,況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縣市長或縣市議員選舉經費上限為固定金額(600萬)再乘以人口數百分之70,即每票 20元計算,以新竹市人口43.47萬人來計算,選舉經費的上 限約是1208萬元左右」云云,然所指「縣市長或縣市議員選舉經費上限為固定金額(600萬)再乘以人口數百分之70, 即每票20元計算」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1條規定顯不相同,金額計算亦明顯錯誤,所述顯非有據,亦此敘明。 ㈦況徵諸證人張越台於偵查中證述:萬人餐會的菜色很差,如果知道是這樣,誰要去吃這個飯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㈣第35至37頁);證人陳甫強於偵查中證述:當天的菜色很爛,我不會因為這種菜色動搖我支持特定候選人的意念,現場沒有出現競選旗子等語(見 104選他30卷㈣第56至59頁);證人張彩麗於偵查中證述:我不知道那是賄選,因為心中要投給誰應該都有定見,且僅吃一餐飯應該不至於會影響投票意願,也沒有參與本次立委或總統之候選人到場致意等語(見104選他30卷㈥第8至12頁);證人張彩麗於偵查中證述:我不知道那是賄選,因為心中要投給誰應該都有定見,且僅吃一餐飯應該不至於會影響投票意願,也沒有參與本次立委或總統之候選人到場致意等語(見104選他30卷㈥第8至12頁);況衡諸我國目前之社會經濟狀況,一般人應不致因接受上述約95元之餐點招待,即將之視為賄選之不正利益而有對價關係,是該萬人餐會之餐點應認尚難影響選民之投票意願。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林耕仁、吳俊宏舉辦萬人餐會主觀上有賄選之犯意,而參與該萬人餐會之人員知悉該餐會之目的係約其等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及該餐點食物客觀上可能影響選民之投票意願,從而難認被告2人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 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犯行。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諭知,其認事用法,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揭陳詞而指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海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張永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