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交附民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交附民字第4號
- 原告
- 吳元吉
- 原告
- 黃李分
- 被告
- 戴源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5年度交上訴字第1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交附民字第4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5年度交上訴字第1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