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交附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吳淑惠、張江澤、顧正德
- 當事人張達雄、張○祐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交附民字第6號原 告 張達雄 張呂秀菊 原 告 張○祐 (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何宜芳 被 告 中衛發展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潭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交上訴字第7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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