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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陳芃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

原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銘
訴訟代理人
程巧亞律師
被告
廖萬城
被告
游吉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安騏律師
被告
吳山林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刑事訴訟關於被告廖萬城透過吳山林收受鴻海集團供應商回扣部分及被告游吉安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惟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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