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
- 原告
-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台銘
- 訴訟代理人
- 程巧亞律師
- 被告
- 廖萬城
- 被告
- 游吉安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鄭權律師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楊安騏律師
- 被告
- 吳山林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刑事訴訟關於被告廖萬城透過吳山林收受鴻海集團供應商回扣部分及被告游吉安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惟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