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林婷立、吳冠霆、顧正德
- 被告林和龍、熊穉麟、陳淑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和龍 林士源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業鑫律師 黃品淞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熊穉麟 黃致豪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孫慧芳律師(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解除委任) 郭凌豪律師 上 四 人 選任辯護人 范國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淑麗 選任辯護人 陳錦旋律師 林立夫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金訴字第29號,中華民國104 年9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4779 、17022 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丙○○、乙○○、壬○○、己○○、庚○○部分,均撤銷。 丙○○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叁年叁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捌拾伍萬零貳佰叁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捌拾陸萬陸仟玖佰陸拾肆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捌仟陸佰玖拾肆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叁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叁拾叁萬伍仟肆佰伍拾玖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無罪。 事 實 一、丙○○係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民國97年1 月25日起,經主管機關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核准上市集中買賣股票,下稱綠能公司)董事,並自93年6 月29日起迄101 年8 月26日止擔任總經理一職;乙○○於100 年間為綠能公司營運總處副總經理;謝國雄(所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內線交易罪,業經原審判決確定)於100 年間係綠能公司財務長;壬○○於100 年間為綠能公司會計處副處長;己○○於100 年間係綠能公司會計處經理;庚○○於100 年間為綠能公司財務處經理;辛○○(所涉內線交易罪嫌,業經判決無罪確定)係丙○○配偶。丙○○為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1 項第1 款所稱之公司董事,並與乙○○、壬○○、己○○均屬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1 項第1 款所稱之公司經理人即內部人。緣綠能公司乃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同上,下稱大同公司)透過子公司尚志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同上,下稱尚志公司)投資於93年6 月29日設立登記之太陽能科技公司,前因大同公司董事長林蔚山於100 年1 月14日「大同電鍋50週年紀念鍋系列發表」暨「品牌創新啟動」記者會上,向媒體宣稱:綠能、尚志今年營運表現「預期今年兩家公司每股稅後純益可躍增至18元至20元,相當兩個資本額」等語,嗣經媒體報導後股價開盤時即跳空漲停,在證券交易所要求下,綠能公司於100 年1 月17日下午4 時許召開編制財務預測會議,由壬○○、己○○、庚○○、副理方禮賢、課長王素梅、財務處副處長駱秉正等人達成100 年度每月預估損益表數字及現金流量基本假設「綠能公司南科廠100 年5 月開始量產『矽晶圓』500MW ,產能自100 年5 月份開始納入財務預測,占5 月營收25.23%,6 月開始占各月營收30% 以上,而『矽晶圓』價格每片預測1 月到6 月為美金3.4 元,7 月到12月為美金3.3 元」,會後己○○、壬○○依方禮賢提供之預估數據,製作綠能公司簡式財務預測報告,經簽證之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後,提交同年1 月25日下午2 時綠能公司100 年度第1 次董事會經出席董事討論後通過,綠能公司旋於當日下午3 時31分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100 年度簡式財務預測」記載:第2 季稅前損益為新臺幣(以下除註明為美金外,均同)930,731 仟元,全年稅前損益達3,547,044 仟元,每股稅後盈餘15.82 元;並於「重要基本假設及估計基礎之彙總說明」中記載「一百年度預計營業收入27,504,711仟元,較九十九年度實際數17,288,336仟元,增加59.1% ,主要係本公司產品品質持續穩定良好,致銷售訂單增加且預估第二季末會增加產能500M W,故營業收入亦隨之增加。」惟100 年4 月間起,因歐債危機及中國大陸削價競爭,矽晶圓價格崩盤,單價從預測價格美金3.4 元慘跌至5 月底美金2.42元,及綠能公司南科廠需延至100 年8 月始能量產。綠能公司於100 年6 月10日完成5 月份自結報表時,「100 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已發生變動,營運由盈轉虧,而與原財務預測產生重大差異,且相關差異數已達「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下稱財務預測處理準則)第20條規定應更新財務預測之標準,致有參照完整式財務預測更新量化標準,以檢討評估是否有應更新之必要。綠能公司內部乃持續密切討論更新、調降簡式財務預測,迨於100 年6 月20日下午2 時20分許每月會計結帳會議中,王素梅報告5 月份自結後損益狀況,已由原先預估盈餘331,340 仟元,轉變為虧損86,313仟元,方禮賢並報告100 年6 月份及下半年之損益表及現金流量預估數字,會中復討論5 月份的月結算及與原本的財務預測做比較,謝國雄認為必須發布簡式財務預測更新消息,而當場提出應更新原財務預測。惟丙○○、乙○○、壬○○、己○○於100 年6 月20日每月會計結帳會議後,已實際知悉上開有重大影響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依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該公司股票,即在綠能公司公告更新、調降簡式財務預測前,不得買賣綠能公司股票,丙○○、乙○○、壬○○、己○○竟為規避損失,猶自會計結帳會議翌日(21日)起,各基於內線交易之犯意,分別賣出綠能股票75,000股(丙○○委由不知情之辛○○賣出)、129,000 股、30,000股、6,000 股(證券及交割帳戶、賣出日期、成交價、賣出股數及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一至四所示),而損害投資大眾於證券交易市場公平交易及資訊取得平等之權益。嗣綠能公司遲至100 年8 月29日下午6 時44分始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更新綠能公司100 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重大訊息,其中更新財務預測由原先第3 季每股獲利4.23元,調整為每股虧損2.27元,預計全年度營業毛利減少約3,704,662 仟元、營業利益減少約3,552,662 仟元、稅前淨利減少約4,157,674 仟元及每股盈餘減少約18.72 元,訊息公開次1 營業日(即100 年8 月30日)綠能公司股票以跌停價62.40 元收盤,跌幅6.86% ,其後6 個營業日一路下跌至41.75 元。丙○○、乙○○、壬○○、己○○等公司內部人出脫綠能公司股票之犯罪所得,各為385 萬0,235 元、686 萬6,964 元、154 萬8,694 元、33萬5,459 元。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下稱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下稱北機組)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本件判決記載之卷宗代號,如下列所示: 一、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案卷簡稱為【調查卷】。二、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 年他字第5431號卷簡稱為【他字第5431號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6210號卷簡稱為【他字第6210號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 年偵字第14779 號卷簡稱為【偵字第14779 號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 年偵字第17022 號卷簡稱為【偵字第17022 號卷】。 三、原審102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簡稱為【原審卷】。 四、本院104 年度金上訴字第54號卷簡稱為【前審卷】。 五、本院106 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2 號卷簡稱為【本院卷】。 乙、本院審理之範圍: 原判決判處上訴人即被告丙○○、乙○○、壬○○、己○○、庚○○(下稱丙○○等5 人)、同案被告辛○○(下稱丙○○等6 人)、謝國雄罪刑,經檢察官、丙○○等6 人提起上訴,本院以104 年度金上訴字第54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丙○○等6 人部分,就丙○○等5 人另判處罪刑,辛○○則改判無罪。嗣經檢察官、丙○○等5 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判決撤銷二審判決關於丙○○等5 人部分,發回本院,辛○○部分則駁回檢察官上訴而確定在案。是本院審理之範圍,為原判決關於丙○○等5 人部分,合先敘明。 丙、有罪部分(丙○○、乙○○、壬○○、己○○): 壹、證據能力: 一、丙○○於調詢之供述,有證據能力: 丙○○主張調查員詢問內容係屬錯誤誘導,爭執其上開陳述之證據能力云云。惟查,丙○○於102 年7 月5 日、29日調詢時,均有辯護人在場陪同,筆錄內容並經被告丙○○簽名確認無訛,觀其詢答內容,亦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有調查筆錄(他字第6210號卷二第1 至6 頁、偵字第17022 號卷第52至55頁)及被告丙○○提出之調詢錄音譯文在卷可按(前審卷四第141 至142 頁反面),且丙○○於102 年7 月29日調詢時經檢視102 年7 月5 日調詢筆錄後供稱筆錄都實在沒有要補充等語(偵字第17022 號卷第52頁)。是丙○○於調詢時之供述,自有證據能力。丙○○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丙○○辯護人聲請勘驗丙○○於102 年7 月29日調詢時之錄音光碟,核無必要,併此敘明。 二、謝國雄、己○○、壬○○、方禮賢於調詢之證述,有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依此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供述,原屬該等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於有前揭第159 條之2 或其他法律例外規定之情形,仍得採為證據。其中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係指該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供述有所不符,導致應為相異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如經許可之拒絕證言)等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而傳聞例外要件之所謂具有較可信性之特別情況,乃指相對之可信,亦即被告以外之人先前陳述之背景具有特別情況,比較審判中陳述之情況為可信者而言,立法政策上並未有類型上較可信之特別情況的列舉或例示明文,其內涵完全委之法院就個案主客觀的外部情況,依事物之一般性、通常性與邏輯之合理性為審酌判斷。例如,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因已覓得良緣,為維護婚姻,不得不避重就輕,甚至隱瞞先前事實,乃陳述人自身之情事變更使然;又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所為違反自己利益之陳述,依一般有理性之人處於其之立場,除相信係真實者外,則不致為該陳述等等,均屬其先前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例(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所謂「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既必須達不可或缺之程度,自係指就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卷證判斷,為發現實質真實目的,認為除該項審判外之陳述外,已無從再就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其上開審判外陳述之相同供述內容,倘以其他證據代替,亦無從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而言。 (二)經查: 1.謝國雄於105 年7 月27日前審審理時之證述較102 年7 月18日調詢時之陳述部分情節簡略,且於前審審理時就其口頭有無提到財務預測表示不記得(前審卷四第68頁),並證稱調詢所述實在,當時有律師陪同在場,並無不正取供之情事(前審卷四第68頁),衡諸謝國雄於接受調詢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為清晰,較少受外界影響,其於調詢時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客觀上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該主要待證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已無從再從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先前相同之陳述內容,縱以其他證據替代,亦無由達到同一目的,乃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對被告丙○○應認有證據能力。 2.己○○①於102 年7 月5 日調詢時提及其知道基本假設及估計基礎有變動應該要更新財務預測,其於6 月公司結帳後,發現數據與原財測預估數據有落差,而與壬○○討論是否更新財務預測報告,壬○○表示要等會計師查核半年報並調整後,再比較差異。綠能公司5 月自有品牌矽晶圓售價降為2.49美元,再加上原預估100 年4 月底南科廠將可量產,但因工程延誤,銷售不如預期,在價量影響下,導致100 年5 月份損失8 千多萬元等情(他字第6210號卷二第72頁正反面);②於102 年7 月6 日4 時20分檢察官訊問時陳稱100 年5 月的自結報告是在6 月10日蓋章,6 月的自結報告是在7 月8 日蓋章,6 月時其有去查財測,發現有差異,提醒壬○○是否要更新財測,就那個時點來說,綠能公司遭受重大虧損,並未按規定更新財測,但因壬○○等人說要等到會計師查完半年報再比較等語(他字第6210號卷二第92至93頁);③於102 年7 月28日調詢時陳稱100 年5 月10日之電子郵件是財務長謝國雄打電話給其,要其通知方禮賢、壬○○及王素梅,確認財測的基本假設,要做調降財測的準備。100 年6 月8 日之「財測調整」電子郵件是壬○○或謝國雄指示其要通知王素梅,請她通知其他單位提出基本假設,才可以重算財測等語(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176 、177 頁)。惟己○○於104 年7 月28日原審審理時未提及其與被告壬○○討論是否更新財務預測乙節,且改口100 年6 月8 日之電子郵件是因為王素梅是編製工作目標的人,財測是其習慣用語云云(原審卷三第179 頁反面)。是己○○於102 年7 月5 日調詢時、102 年7 月6 日4 時20分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較104 年7 月28日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詳盡,102 年7 月28日調詢時之陳述則與104 年7 月28日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內容不符,而己○○於調詢時、檢察官訊問時均有辯護人在場陪同,筆錄內容並經共同被告己○○簽名確認無訛,共同被告己○○亦未主張調查員、檢察官有何不正訊問之情事。衡諸共同被告己○○於調詢、檢察官訊問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為清晰,較少受外界影響,其於調詢、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客觀上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該主要待證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已無從再從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先前相同之陳述內容,縱以其他證據替代,亦無由達到同一目的,乃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對丙○○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3.壬○○①於102 年7 月5 日調詢時陳稱100 年5 月綠能科技利潤目標為4 億9,408 萬8,000 元,實際利潤為負8,471 萬5,000 元,差額為5 億7,878 萬3,000 元。其與己○○及謝國雄有一起討論自結報表虧損,應更新財務預測之事,那時因營運部門還沒有辦法確定是短期或長期,是價或量的因素,所以沒有更改財務預測等語(他字第6210號卷一第84頁反面、第86頁);②於102 年7 月6 日3 時54分檢察官訊問時陳稱綠能公司南科廠原本5 月要量產,後來到第二季才量產,南科廠建廠進度遲延是造成綠能公司虧損的原因之一,但不是太大的原因等語(他字第6210號卷一第118 頁、第119 頁);③於102 年7 月29日調詢時陳稱100 年5 月10日電子郵件是財務長謝國雄打電話給己○○,希望她更新預估現金流量,再就產銷、業務、採購確認相關基本假設,財務長要確認這些要不要更改,他可能認為需要調降財測準備等語(偵字第17022 號卷第99頁)。惟壬○○於104 年7 月28日原審審理時未提及綠能公司南科廠產能及100 年5 月10日電子郵件之緣由,另證稱100 年6 月8 日之電子郵件,是要調整工作目標,己○○寫調整財測是她的習慣用語云云(原審卷三第176 頁反面)。是壬○○於102 年7 月5 日調詢時、102 年7 月6 日檢察官訊問時、102 年7 月29日調詢時之陳述或較104 年7 月28日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詳盡或內容不符,而壬○○於調詢時、檢察官訊問時均有辯護人在場陪同,筆錄內容並經壬○○簽名確認無訛,壬○○亦未主張調查員、檢察官有何不正訊問之情事。衡諸壬○○於調詢、檢察官訊問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為清晰,較少受外界影響,其於調詢、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客觀上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該主要待證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已無從再從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先前相同之陳述內容,縱以其他證據替代,亦無由達到同一目的,乃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對被告丙○○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4.證人方禮賢①於102 年7 月5 日調詢時指稱其參考花旗銀行的表格及大同公司每年度工作目標所列項目,自行製作出財務預測表格,謝國雄幾乎每個月都會跟其要財務預測表格,1 、2 個月謝國雄就會邀集丙○○、乙○○、壬○○、己○○及其開會,由其報告,他們針對其製作的表格去討論。綠能公司之經營階層於100 年6 月初應該要知道南科廠沒有量產,公司實際銷貨數量、金額均較100 年1 月初的預測有相當落差,因為他們會看報表,其記得之後乙○○、謝國雄、壬○○、己○○及其有一起開會討論是不是要更正財務預測,其忘記是誰跟其講,更正財測是實際與預估落差達一個比例時,才需要公告更正財測。其真的不知道為什麼105 年5 月的實際銷貨收入與財務預測有落差,為何不在6 月公告更新財務預測,要問高階主管等語(他字第6210號卷三第160 頁、第161 頁反面、162 、163 頁);②於102 年7 月18日調詢時指稱南科產量在原先財務預測裡,占1/3 比重。南科廠預計6 月開始貢獻產能,產能何時可以滿載,要視接單情形而定,如果接單順暢,8 月應可全產能運轉。100 年5 月10日電子郵件是因為其每個月初決算後,都會將未來損益表及現金流量的預估數字及基本假設向謝國雄報告,並註記之前月份實際發生數,財務長謝國雄當時已經知道南科廠產能量產時程會延遲,損益數字和基本假設都有改變,所以才會要求我們再度確認基本假設,準備更新財務預測。5 月10日當天謝國雄有在會議上叫其報告現金流量及基本假設說明,其依謝國雄指示向業務處、產銷處確認後,變更現金流量及相關基本假設。100 年6 月8 日電子郵件是己○○要求王素梅發信給產銷、採購及業務人員提出6 月份及下半年的預估數字及假設,不管是財務預測或預估預估的數字,與實際數差異過大,有必要重新調整或修正財務預測、損益預估或是工作目標的數字。6 月20日會議由王素梅報告5 月自結數字,由原先預估盈餘3 億1 千多萬元,轉變為虧損8 千多萬元,差距將近4 億元,原因是產品售價下跌的幅度遠超過進料價格下跌的幅度。其接著報告100 年6 月份及下半年的損益表及現金流量的預估數字。6 月10日自結數字簽核確定時丙○○、乙○○、謝國雄、壬○○、己○○就已經知道市況反轉,但謝國雄在會議中還是問乙○○6 月的公司營運及市況等語(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88至91、第92頁反面)。惟證人方禮賢於104 年5 月12日原審審理時卻證稱其收到己○○100 年5 月10日寄出之電子郵件後,其跟產銷討論一下,認為5 月還會賺錢,其就跟己○○講不用更新財務預測,謝國雄當時並未對其提過要調降財務預測之事云云(原審卷三第76頁反面)。是證人方禮賢於102 年7 月5 日、18日調詢時之陳述與其於104 年5 月12日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內容不符,而證人方禮賢之調詢筆錄均經證人方禮賢簽名確認無訛,證人方禮賢亦未主張調查員有何不正訊問之情事。且證人方禮賢於102 年7 月6 日偵查中證稱102 年7 月5 日調詢筆錄之內容與其陳述相符,是出於自由意志所為等語(他字第6210號卷三第173 頁);於102 年7 月23日偵查中亦證稱102 年7 月18日調詢筆錄之內容實在等語(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133 頁)。衡諸證人方禮賢於調詢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為清晰,較少受外界影響及考量被告之利害得失,其於調詢時所為之陳述,客觀上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該主要待證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已無從再從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先前相同之陳述內容,縱以其他證據替代,亦無由達到同一目的,乃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對被告丙○○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三、證人謝國雄、己○○、壬○○、方禮賢、王素梅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有證據能力: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所稱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立法者係以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之權,且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甚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而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查證人謝國雄(於102 年7 月8 日、102 年8 月9 日)、己○○(於102 年7 月6 日4 時38分、102 年7 月23日)、壬○○(於102 年7 月6 日2 時42分)、方禮賢(於102 年7 月23日、102 年8 月16日、102 年8 月27日)、王素梅(於102 年7 月23日、102 年8 月27日)偵查中之證述,其等對檢察官之問題均能為連續陳述,並經具結以擔保真實性,無證據顯示渠等受到脅迫、誘導等不正取供之情形,衡酌上開證人筆錄作成之外部狀況為整體考量,認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存在,被告及其辯護人亦未釋明上開偵訊筆錄製作原因、過程、內容功能等外在環境,有何顯不可信之情形,且上開證人業經前審或原審傳喚到庭為交互詰問,使被告及其辯護人有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認上開證人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有證據能力。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同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經查,除被告及其辯護人爭執上述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外,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丙○○等4 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要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另本院並未引用證人王素梅於102 年7 月5 日、18日調詢、證人辛○○於102 年7 月29日調詢之證述,及臺灣證券交易所綠能公司(代號3519)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100 年10月25日臺證上一字第1001805431號函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基礎,爰不就其證據能力部分予以贅述。丙○○之辯護人聲請勘驗辛○○於102 年7 月29日調詢之筆錄,核無必要。 五、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顯示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逐一提示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丙○○、乙○○、壬○○、己○○(下稱丙○○等4 人)均否認有何內線交易犯行,分別答辯如下(辯護意旨詳後述): (一)丙○○辯稱: 我係基於職務取得綠能公司股票,因我不信任股票價值且對股票市場不是很熟悉,故將股票交給太太辛○○管理,辛○○賣股前後都不會跟我說,我僅有提醒她每天不能賣超過10張及100 年6 月19日以前是閉鎖期,我沒有內線交易,也沒有內線交易的犯意。且我倘有意脫產,應該1 天賣10張股票,但我太太1 天只賣5 、6 張股票云云(原審卷一第73頁、卷二第118 頁正反面、卷四第19頁、前審卷四第206 頁,本院卷一第116 頁反面)。 (二)乙○○辯稱: 我於99年12月、100 年3 月,因綠能公司員工分紅配股而需在100 年度、101 年度繳交高額所得稅金,因公司通知我係內部人,我乃於5 月先用信用卡繳稅,嗣為籌措稅款而在分紅配股閉鎖期100 年6 月19日後賣綠能公司股票,我也有賣戶頭內另1 支利機公司股票,所得稅款籌的差不多,我就停止賣股票。我還有10幾萬股綠能公司股票,我賣股票的時點,並沒有要公告即時更新財務預測之重大訊息,我無規避損失,亦無損害投資大眾的動機。案發時我是營運副總,負責生產、製造,財務部門跟我是平行單位不需要跟我報告,對於何時要調整財務預測我完全不清楚。我無內線交易之行為及犯意云云(原審卷一第73頁正反面、原審卷二第118頁反面、原審卷四第19頁正反面、本 院卷一第116頁反面)。 (三)壬○○辯稱: 我為於100 年度繳交99年12月取得綠能公司分紅股票之所得稅金,於100 年5 月31日集中現金,並經我太太標會才繳足當年度稅款。嗣100 年1 月綠能公司配發庫藏股票,我預估101 年度需繳交相同稅額,綠能公司通知100 年6 月19日閉鎖期過後才能賣綠能公司股票。我純粹因籌措稅款才出售股票,當時我還有將近6 萬股的綠能公司股票未出售,我賣股票的時點,並沒有要公告即時更新財務預測之重大訊息,我無規避損失或損害投資大眾利益,並無內線交易之犯意云云(原審卷一第73頁反面、原審卷二第119 頁正反面、120 頁反面至121 頁、原審卷四第19頁反面、前審卷四第206 頁,本院卷一第116 頁反面)。 (四)己○○辯稱: 100 年6 月20日那天是會計的一般例行性會議,沒有討論到財務預測的事情;我賣股票的原因,是我胞弟前於100 年2 月底向我借28萬元,我賣2 張綠能公司股票後借給胞弟,胞弟希望我將多餘的錢借他,但未告知確切需用錢的時間,而我資金都在股票上面,且我工作比較忙,當時未馬上賣股票,直到7 月我有空時計算手上其他股票價值仍有不足,才賣出6 張綠能公司股票。我賣出後,胞弟始稱其已貸款不需向我借款。我非為規避損失或損害投資大眾利益,出售綠能公司股票。且倘若我於100 年6 月20日會計結帳會議後即知道財務預測無法達成,隔日即應賣掉股票,惟我係於100 年7 月7 日才賣股票。我無內線交易之犯意及行為云云(原審卷一第73頁反面至74頁、原審卷二第119 頁反面至120 、121 頁、原審卷四第19頁反面,本院卷一第116 、117 頁)。 二、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綠能公司係大同公司透過子公司尚志公司投資成立之太陽能科技公司,於97年1 月25日起在證交所上市。丙○○係綠能公司董事,並自93年6 月29日起迄101 年8 月26日止擔任總經理一職;乙○○於100 年間為綠能公司營運總處副總經理;共同被告謝國雄於100 年間係綠能公司財務長;壬○○於100 年間為綠能公司會計處副處長;己○○於100 年間係綠能公司會計處經理;庚○○於100 年間為綠能公司財務處經理;辛○○係丙○○配偶。丙○○為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1 項第1 款所稱之公司董事,並與乙○○、壬○○、己○○均屬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1 項第1 款所稱之公司經理人。綠能公司因大同公司董事長林蔚山於100 年1 月14日「大同電鍋50週年紀念鍋系列發表」暨「品牌創新啟動」記者會上,向媒體宣稱:綠能、尚志今年營運表現「預期今年兩家公司每股稅後純益可躍增至18元至20元,相當兩個資本額」等語,嗣經媒體報導後股價開盤時即跳空漲停,在證交所要求下,綠能公司於100 年1 月17日下午4 時許召開編制財務預測會議,由壬○○、己○○、庚○○、副理方禮賢、課長王素梅、財務處副處長駱秉正等人達成100 年度每月預估損益表數字及現金流量基本假設「綠能公司南科廠100 年5月開始量產『矽晶圓』500MW,產能自100年5月份開始納入財務預測,占5月營收25.23%,6月開始占各月營收30%以 上,而『矽晶圓』價格每片預測1月到6月為美金3.4元,7月到12月為美金3.3元」,會後己○○、壬○○依方禮賢提供 之預估數據,製作綠能公司簡式財務預測報告,經簽證之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後,提交同年1月25日下午2時綠能公司100年度第1次董事會經出席董事討論後通過,綠能公司旋於當日下午3時31分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記載:第2季稅前損益為930,73 1仟元,全年稅前損 益達3,547,044仟元,每股稅後盈餘15 .82元;並於「重要 基本假設及估計基礎之彙總說明」中記載「一百年度預計營業收入27,504,711仟元,較九十九年度實際數17,288,336仟元,增加59.1%,主要係本公司產品品質持續穩定良好,致 銷售訂單增加且預估第二季末會增加產能500MW,故營業收 入亦隨之增加。」嗣綠能公司於100年8月29日下午6時44分 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更新本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 」之重大訊息,其中更新財務預測由原先第3季每股獲利 4.23元,調整為每股虧損2.27元,預計全年度營業毛利減少約3,704,662仟元、營業利益減少約3, 552,662仟元、稅前 淨利減少約4,157,674仟元及每股盈餘減少約18.72元,訊息公開次1營業日(100年8月30日)綠能公司股票以跌停價 62.40元收盤,跌幅6.86%,其後6個營業日一路下跌至41.75元。在100年8月29日前,丙○○、乙○○、壬○○、己○○4人從各自申設之證券帳戶賣出綠能公司股票75,000股、 129,000股、30,000股、6,000股(證券及交割帳戶、賣出日期、成交價、賣出股數及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一至四所示)等情,為丙○○等4人於原審準備程序時所自承或不爭(原 審卷二第109頁反面至121頁),且有綠能公司「100年度簡 式財務預測」(扣押物編號A1-2-1,調查卷第147至148頁、偵字第14479號卷一第33至35、106至107、183至185頁、卷 三第15至17頁,偵字第17022號卷第56至58、108至109頁, 原審卷三第85至87頁)、100年1月25日100年度簡式財務預 測公告(調查卷第34至35頁、他字第5431號卷二第57至58頁、他字第6210號卷一第9頁正反面、卷二第8頁正反面、第75至76頁)、10 0年8月29日簡式財務預測更新/更正/重編公 告(調查卷第36至37頁、他字第5431號卷二第61至62頁、他字第6210號卷二第10頁正反面)、100年1月25日100年度第1次董事會議事錄(調查卷第42至43頁、他字第6210號卷一第8頁正反面、卷二第7頁正反面、偵字第14779號卷三第70至 72頁)、100年8月29日第8次董事會議事錄(調查卷第51頁 正反面、60頁反面至61頁、他字第5431號卷二第88頁反面至89頁)、如附表一至四「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載證據、電話語譯表(調查卷第95至99頁反面、他字第5431號卷二第 165至169頁反面)、綠能公司預估現金流量基本假設說明(調查卷第145頁,偵字第14479號卷一第42、104、146頁,偵字第14779號卷三第14頁)、100年財務預測基本假設(扣押物編號A5-6,調查卷第149至151頁)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三、本案之「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為綠能公司100 年度簡式財務預測更新與原預測數有重大差異,而有更新之必要,並於100 年6 月20日下午綠能公司每月會計結帳會議時,該重大消息已臻明確: (一)簡式財務預測更新與原預測數有重大差異,應更新財務預測時,即屬於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5 項所規定之重大消息: 1.按公司財測制度之主要目的,在於促使公司即時揭露財務資料,使投資大眾及內部人員對等運用資訊,以解決投資市場資訊不對稱之問題,一方面可讓投資人評估公司未來之經營狀況與趨勢,以便訂定投資策略,不致因資訊公開透明度之差異而影響投資人之判斷,另一方面可作為公司內部經營管理之指標,使經營階層對於經營成果之達成有所比較,以便隨時調整政策執行之方式。財務預測雖有高度之不確定,但因與營運、獲利情形具有關連,故在證券市場交易中,上市、上櫃公司之財務狀況,仍屬投資大眾所欲知悉之事項,且該事項亦有影響其投資意願之可能,因此財測變動對證券正當投資人而言,自有其重要之參考價值。再就公司法之資本公積維持原則觀點,公司財務報表之公開,亦是客觀交代公司目前和未來之營運狀況,縱財務預測有市場風險存在,然揭露公司目前及未來營運狀況使投資人知悉,符合資訊取得平等原則,自屬「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又細究「財務預測」之性質,乃企業管理當局依其計畫及經營環境,對未來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所作之最適估計。編製財務預測時,應確認與營運相關之關鍵因素、基本假設及敏感度分析,包括影響企業未來營業、投資及融資活動等之重要事項、及企業針對關鍵因素未來發展最可能結果所作之假設。財務預測之所以需要更新,乃因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而修正(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編著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6號「財務預測編製要點」可參)。而財務預測既屬企業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之未來資訊,本具未來性及高度不確定性,因此,隨著時移事往,預測是否成真或悖離事實,即須重新接受檢視。財務預測之更新,乃基於特定事實之發生,導致原先預測之關鍵因素、基本假設發生變動或事前無法合理規劃編入,而須予以更新、公告。原因在於:該等特定事實之發生、是否影響公司營運、影響程度如何,難為證券市場投資人所知悉。由上可知,公司財務、業務等預估之關鍵因素或基本假設產生重大變動,已達財務預測應予更新之必要,此足以影響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及對其市場價格之預期,自屬「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 2.次按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5 項規定:「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其具體內容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又依金管會訂定之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5 項及第6 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下稱「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2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本法第157 條之1 第5 項所稱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指下列消息之一:…十、公開之財務預測與實際數有重大差異者或財務預測更新(正)與原預測數有重大差異者。」是立法者針對內線交易禁止之「重大消息」範圍及公開方式,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而金管會就此部分已於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2 條第1 項第10款明定「公開之財務預測與實際數有重大差異者或財務預測更新(正)與原預測數有重大差異者」即屬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5 項所稱之重大消息。又依據綠能公司行為時之財務預測處理準則(前審卷三第174 至175 頁反面)第11條第1 項規定「公司應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並據以決定是否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基此,倘綠能公司100 年1 月25日公告之100 年簡式財務預測因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與實際數有重大差異,或財務預測更新(正)與原預測數有重大差異,應更新簡式財務預測時,當屬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5 項所稱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甚明。 (二)簡式財務預測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致稅前損益金額變動已達財務預測處理準則第20條規定完整式財務預測應更新量化標準,應認與原預測數有「重大差異」,且經評估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時,該重大消息即已明確: 1.按99年5 月4 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下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12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嗣於99年5 月4 日經修正為:「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並於同年6 月2 日公布,自同年6 月4 日起生效施行。關於此次修正,依修法提案資料所示,並未採取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97年11月26日所提原草案版本,亦即並未採「在該消息『成立、確定後』」之規定。另按任何重大消息(所謂「消息」,依文義解釋,應係指「訊息」、「資訊」),均有其形成過程,是若固守僵硬標準,認凡其全部程序尚未完成,即屬「消息」尚未確定者,均非「內線消息」,恐過於僵化,並有導致有心人故意遲延程序完成時點之可能,而為內線交易之操作預留更多空間,此種結果顯與立法意旨相悖離。又任何重大消息從無到確定之過程,往往非一蹴可幾,而有其歷時或長或短之形成過程,是前揭「消息」須至何階段,始應認為係應受規範之尚未揭露之「重大消息」,故前揭「內部人」等於該消息尚未公開前或公開後一定時間內,不得買賣前揭股票等有價證券,否則其買賣股票行為即應受「內線交易」規定之處罰,仍為必須解決之問題。蓋若在任何重大消息萌芽初始階段,一律認前揭內部人等受規範人(以下統稱「內部人」)在揭露該消息前均不得買賣股票,恐不切實際,此係因任何企業活動之相關消息,在未來均不無發展成為重大消息之可能性,是前揭內部人恐幾無得合法買賣股票之空間,自難認為切合實際,亦非合理;惟若謂任何重大消息「確定」前,一律不認為內部人得成立內線交易之犯行,則禁止內線交易之規定恐將形同具文。是經參酌立法者就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關於禁止「內線交易」罪之規定,其立法精神係參採美國法例之「平等取得資訊理論」學說,即為達成防止內部人欲憑藉其特殊地位買賣股票之圖利行為,以致造成證券市場一般投資大眾遭受無法預期交易風險之目的,故以合目的性之解釋方法,而應認為該條所規定「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之構成要件,係指內部人「實際知悉」已具體成形「於某特定時間內勢必成為事實」,且「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而在該消息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為買賣前揭股票等有價證券之行為,即足構成該罪,而不需待此「消息」在某特定時點經「成立」為事實後,方認該內部人有知悉並成罪之可能性。易言之,認定前揭行為人(即「內部人」)是否實際知悉發行公司內部之特定重大消息,應就相關事實之整體經過及其結果為觀察,而不應僅係機械性地固執於某特定且具體確定之事實發生時點為判斷,如此始符合前揭證券交易法關於內線交易規定之立法精神。再參諸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5 條規定:「前三條所定消息之成立時點,為事實發生日、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日、成交日、過戶日、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依具體事證可得明確之日,以日期在前者為準。」而該條於99年12月22日修正時,其修正意旨為:「按所謂重大消息應係以消息對投資人買賣證券之影響程度著眼,衡量其發生之機率及對投資人投資決定可能產生的影響做綜合判斷,而不以該消息確定為必要,爰將『其他足資確定之日』修正為『其他依具體事證可得明確之日』,以避免外界錯誤解讀重大消息須確定始為成立。」,亦與前揭證券交易法關於內線交易規定之立法精神相符。 2.再依財務預測處理準則第二章「簡式財務預測」第11條第1 項規定:「依本章規定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並據以決定是否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上開規定雖未揭櫫應更新簡式財務預測之量化標準,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問答集(前審卷三第177 至184 頁反面)第4 題說明:「簡式財務預測期間較短、不確定因素較少,僅公開 部分重要損益科目,且允許區間估計,區間範圍亦由公司自由審慎考量訂之,相較於完整式財務預測,其準確度應較高。」另依財務預測處理準則第20條規定,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公司,除應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按月就營運結果分析其達成情形並評估有無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另當編製財務預測所依據之關鍵因素或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致稅前損益金額變動20% 以上且影響金額達3,000 萬元及實收資本達千分之5 者,公司應依規定更新財測。準此,準確度較簡式財務預測為低之完整式財務預測業訂有上開應更新財測之量化標準,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準確度較高之簡式財務預測可容忍之更新財測量化標準應較完整式財務預測為低,故實務上簡式財務預測多參照完整式財務預測更新量化標準,以檢討評估是否有應更新之必要。是以,倘本案綠能公司100 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致稅前損益金額變動已達完整式財務預測更新量化標準,綠能公司即應檢討、評估是否應更新原財務預測之必要。此際,綠能公司負有進行簡式財務預測是否及如何更新之檢討評估義務,並於內部人分析、檢討後認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產生重大影響,有發布簡式財務預測更新之必要時,即應認綠能公司內部人已實際知悉該重大影響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且該重大消息已明確,並不因綠能公司延遲發布更新簡式財務預測,即謂該重大消息尚未成立、明確。 (三)關於綠能公司於100 年1 月25日公告之100 年度簡式財務預測內容及其基本假設: 本件綠能公司100 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為「綠能公司南科廠100 年5 月開始量產『矽晶圓』500MW ,產能自100 年5 月份開始納入財務預測,占5 月營收25.23%,6月開始占各月營收30%以上,而『矽晶圓』價格每片預測1月到6月為美金3.4元,7月到12月為美金3.3元。」,有 綠能公司100年9月9日綠字第1000908003號函(調查卷第 63至67頁、他字第5431號卷二第91至95頁、他字第6210號卷一第20至24頁、卷二第77至81頁)、綠能公司預估現金流量基本假設說明(調查卷第145頁,偵字第14 479號卷 一第42、104、146頁,偵字第14779號卷三第14頁)、100年財務預測基本假設(扣押物編號A5-6,見調查卷第149 頁反面),並於100年1月25日公告之100年度簡式財務預 測記載:「全年稅前損益為3,547,044仟元,每股稅後盈 餘為15.82元。」,復於「重要基本假設及估計基礎之彙 總說明」記載:「本公司一百年度預計營業收入,主要係考量太陽能產業之供需情形及自有品牌及代工預期組合比例,再依據預期有效客戶數與簽訂銷售合約狀況,暨公司營運策略與目標予以估列之。一百年度預計營業收入 27,504,711仟元,較九十九年度實際數17,288,336仟元,增加59.1%,主要係本公司產品品質持續穩定良好,致銷 售訂單增加且預估第二季末會增加產能500MW,故營業收 入亦隨之增加。」(調查卷第34至35頁、他字第5431號卷二第57至58頁、他字第6210號卷一第9頁正反面、卷二第8頁正反面、第75至76頁)。 (四)綠能公司自100 年4 月間起,因歐債危機及中國大陸削價競爭,矽晶圓價格崩盤,單價從預測價格美金3.4 元慘跌至5 月底美金2.42元,及綠能公司南科廠需延至100 年8 月始能量產,而此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致綠能公司於100 年5 月間營運由盈轉虧,至同年6 月間,因歐債問題仍持續發酵,加以中國大陸削價競爭,矽晶圓單價已崩盤無回升跡象,公司內部自同年5 月起乃持續密切討論更新、調降簡式財務預測,迨於100 年6 月20日下午2 時20分許每月會計結帳會議中,王素梅報告5 月份自結後損益狀況,已由原先預估盈餘331,340 仟元,轉變為虧損86,313仟元,方禮賢並報告100 年6 月份及下半年之損益表及現金流量預估數字,會中復討論5 月份的月結算及與原本的財務預測做比較,謝國雄表示有發布簡式財務預測更新消息之必要,而當場表示應更新原財務預測等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丙○○之供證: ⑴於102 年7 月5 日調詢時供證稱:綠能公司作出「100 年度簡式財務預測」所依據之主要理由為自98年下半年雷曼兄弟風暴過後,太陽能產業需求急速增加,綠能公司原本的切片產能約1100MW,準備再於南科擴廠,預計可以增加產能500MW ,如此將使得綠能公司的營收增加近50% ,並依當時成本結構及售價的差異來預測。我會在隔月5 日至10日間拿到財務部門提送的前月營收資料即自結報告,財務部門也會同時以電子郵件附送大同公司總管理處,這是大同集團的規定,我知道進行財務預測後,若有基本假設變動的情形,就要適時調整財務預測的內容,並公布於公開資訊觀測站這個概念,詳細法條規定內容則要問當時負責財務的謝國雄或壬○○比較清楚,當時謝國雄、壬○○有告知我營收急速虧損,大家都忙著要去壓低跟供應商進矽料的價格以減少虧損,會導致100 年5 月份營收急速下滑的主因是因為市場變化快,下游賣價急速下滑所造成的結果等語(他字第6210號卷二第2 至3 頁反面)。 ⑵於102 年7 月6 日偵查中供證稱:我於101 年7 、8 月擔任綠能公司執行長之前是擔任總經理,我擔任總經理期間每週固定星期三早上開主管會報,參加的主管至少要經理級以上,如副總經理、各處長,各部門經理都會報告他們業務狀況,我位於南科與大陸的廠都會以視訊方式參加,另外在財務會議中會提供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每個月自結後,原則上是每個月5 日到10日開財務會議,將上個月的自結報表(包括現金流量、資產負債表、股東權利表、損益表)提出於財務會議中,出席人員有營運部的副總經理、財務部的副總經理、人事部的副總經理,100 年間參與財務會議的人有財務長謝國雄、副總經理乙○○、李裕仁、財會主管壬○○、會計部的經理己○○,還有財務處的經理庚○○,他會管現金流量,他是負責財務部門,原則上每個月5 日至10日間開完財務會議後,沒有問題會在資產負債表下方蓋章。綠能公司於100 年1 月至4 月經營狀況都很好,但到了100 年5 月份外在因素變多,歐債危機爆發,太陽能的主要市場是在歐洲,產品單價掉的很快,與大陸產能過剩有關,綠能公司100 年5 月開始虧損8,000 多萬元,單價從3 塊多掉到2 塊,後來掉到1 塊多,100 年6 月虧損4 億8,000 多萬元,綠能公司對外公關陳婷婷在開會前會以電子郵件將現金流量、資產負債表、股東權利表、損益表給我、乙○○、謝國雄、李裕仁、壬○○,可能看到綠能公司於100年5、6月間自結表的人有財務 庚○○、己○○會計經理、壬○○處長、財務長謝國雄、營運副總經理乙○○、人事副總李裕仁,我等每個月將自結表做好,經公司內部簽核後,財會部門會將相關資料送大同公司彙整等語(他字第6210號卷二第20至22頁、第24至25頁)。 ⑶於102 年7 月29日調詢時供稱:南科廠500MW 量產有包含在100 年度的簡式財務預測,預估是從5 月份開始,實際量產是到100 年底。從5 月份開始一星期會開一次現金流量會議,參與人員有庚○○、方禮賢、王素梅、己○○、謝國雄、壬○○、乙○○等語(偵字第17022 號卷第53頁正反面)。 2.乙○○之供證: ⑴於102 年7 月5 日調詢時供證稱:100 年1 月綠能公司會計處要求我等提供相關數據製作財務預測時,我等有預估南科廠5 月份開始營運,所以我提供南科廠從5 月到12月份每月平均可生產的數量給會計處,綠能公司當時是預估100 年1 月到4 月份自有品牌及代工各為11, 369 仟片,5 至12月自有品牌及代工可增加各為16,092仟片,我知道綠能公司100 年1 月25日公告簡式財務預測是因為我當時是營運總處的資深副總;綠能公司每月自結報告是會計部門製作的,現在因為是採IFRS會計法則,所以集團要求會計部門要在次月5 日前結算出來,然後就會呈送財務長及總經理簽核,我會在綠能公司每個月經營檢討會時看到自結報告內容,報告人是財務長負責,扣押物編號A3-1經營檢討報告及扣押物編號A3-5隨身碟列印資料是綠能公司100 年3 、4 、5 月的經營檢討報告,我知道100 年4 、5 月間,因歐美債務危機,太陽能市場需求銳減,綠能公司進料價格調降速度遠不及平均售價下滑幅度,因而營利大幅衰退,4 月時價格已經緩跌到1 片美金3.34元,到了5 月幾乎到了1 片美金2.42元,6 月份更慘,已經跌到1 片美金2.02元;綠能公司100 年5 月自結損益表為-8,631萬2,930 元,綠能公司在5 月份自結損益已經呈現虧損狀態,再加上100 年6 月份的晶片售價更跌到1 片美金2.02元左右,很顯然100 年6 月份虧損將會更為擴大;100 年6 月10日綠能公司完成100 年5 月自結數時,100 年6 月自有品牌矽晶圓、太陽能電池模組之售價沒有調升跡象,且售價有愈來愈低的傾向,到100 年底已經到1 塊多美元,以100 年6 月10日綠能公司完成100 年5 月自結數來看,不可能達到原財務預測100 年6 月稅前獲利345,222 仟元、100 年度第2 季稅前獲利930,731 仟元等目標,因為當時的價格已經崩盤了,所以根本達不到6 月份的預測值,更別說達到第2 季的預測值930,731 仟元的目標等語(他字第6210號卷二第39頁反面至42頁)。 ⑵於102 年7 月6 日偵查中供證稱:我自99年底開始擔任營運總處資深副總,業務內容有兩個單位,一個是業務總處,負責銷售,一個是製造總處負責生產。我因被要求要提供銷售數量預估和銷售平均單價預估和生產料工費的成本預估,所以知道綠能公司100 年1 月25日公告簡式財測,且因為集團每個月都會有營運檢討會,所以我會看到自結報告。卷附綠能公司經營檢討報告是我開檢討會時使用的報告,至於財務長部分是由財務長報告,因為我有與會,所以我也會看到。我在100 年4 、5 月時已知道當時太陽能市場的價格已經跌價,因為100 年5 月的歐債問題,加上中國大陸過度補貼,導致不只是晶片部分暴跌,電池、模組部分也是暴跌。卷附綠能公司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是綠能公司每月自結報告,自結報告都需要呈核總經理,因為總經理需要簽名,所以總經理一定會知道,而我是營運總處資深副總,只會在營運檢討會時才會看到。依照100 年5 月綠能公司的自結損益表,綠能公司虧損8,631 萬2,930 元,6 月份的價格一直往下走,所以6 月份的虧損應該會擴大。方禮賢當時在綠能公司是財會部人員,方禮賢每月製作報表後,大部分是我打電話主動問他結算數字,綠能公司有1 個製表預測,方禮賢製作好後會寄給我參考,問各部門有沒有意見,我會主動打電話問方禮賢月結結果是因為林郭文艷總經理有要求要我特別注意有關經營四表和財務報表的狀況,另外因為綠能公司整體營運不好後,我負責整體運營部分,故要更仔細控管工廠成本以做檢討等語(他字第6210號卷二第54至55、59至60、64頁)。 ⑶於102 年7 月29日調詢時供證稱:南科廠依綠能公司計畫應該是100 年5 月份試營運,計畫全面運轉是100 年8 月份左右,但南科廠100 年8 月份沒有全面運轉,因為當時南科廠有待回收砂漿自燃產生煙燻事件,遭科管局停工,所以全面運轉時間有往後延宕,綠能公司於100 年5 月份營收與簡式財務預測出現落差等語(偵字第17022 號卷第24頁反面至25頁)。 3.壬○○之供證: ⑴於102 年7 月5 日調詢問時供證:我約於99年或100 年擔任綠能公司財會總處的會計處副處長,負責監督及審核會計處各部門工作的進行,100 年間綠能公司每月自結報告在成本會計課承辦人是副理方禮賢和副課長王素梅,普通會計課是己○○經理,綠能公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所示資料是製作自結報表時所製作出來的,自結報表所附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呈核過程為,在成本結算完後,方禮賢在製表人處核章後交己○○審核蓋章,再經我審核蓋章後交給謝國雄,最後交給總經理丙○○,我是會計主管,沒有更新財測的權力,更新財測是由財務長和副總乙○○、總經理丙○○討論,我和己○○有一起向當時的財務長謝國雄反應前述自結報表虧損,應更新財務預測的事,謝國雄有跟營運部門的副總或總經理討論,那時因營運部門還沒有辦法確定是短期或長期,是價或量的因素,所以沒有更改財務預測。扣押物編號A5-5電子郵件(壬○○)是我電子郵件的資料,其中100 年6 月7 日電子郵件是總公司的投資會計部門專員陳家麒寄給己○○和我,副本給丙○○總經理,內容是綠能公司100 年5 月份利潤沒有達到目標的原因,我有把信件轉寄給營運部門。100 年5 月綠能科技利潤目標為4 億9,408 萬8,000 元,實際利潤為負8,471 萬5,000 元,差額為5 億7,878 萬3,000 元等語(他字第6210號卷一第81頁反面、82頁反面、84至86頁)。 ⑵於102 年7 月6 日2 時42分偵查中供證稱:我從99至 100 年開始擔任綠能公司會計處副處長到101 年3 、4 月,負責督導會計作業,我有經手綠能公司月結報表,月結流程分成3 大塊,成本部分是成本會計部方禮賢副理負責,方禮賢處理完後交給普通會計部經理己○○,己○○看完後給我,我看完後再給財務長謝國雄。卷附綠能公司100 年度4 至7 月份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就是我所說的月結,還有現金流量表,其他就是相關費用的子表,這些我都要蓋章,我等會先傳電子檔給總公司,再印出紙本給我蓋章,綠能公司100 年度4 至6 月第2 季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記載4 月賺2 億8,866 萬4,003 元,5 月份虧損8,631 萬2,930 元,6 月份虧損4 億9,615 萬4,810 元,己○○的確有跟我報告自結與預測有差異要調整,但財務調整不是我可以決定的,我有報告財務長謝國雄,再由財務長往上報,後來有調整財務預測,但等董事會公告時已是8 月20幾日了等語(他字第6210號卷一第109 至110 頁)。 ⑶於102 年7 月6 日3 時54分偵查中陳稱:綠能公司南科廠原本5 月要量產,後來到第二季才量產,南科廠建廠進度遲延是造成綠能公司虧損的原因之一,但不是太大的原因等語(他字第6210號卷一第118 頁、第119 頁)⑷於102 年7 月29日調詢時供證稱:綠能公司100 年6 月間虧損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歐債和義大利調降補助太陽能的電費,具體原因則應該是出售矽晶片的價格下跌,這是綠能公司有更正財務預測必要的最主要因素,至於其他原因的影響不大。100 年5 月10日己○○寫的電子郵件是財務長謝國雄打電話給己○○,希望她更新預估現金流量,再就產銷、業務、採購確認相關基本假設,財務長要確認這些要不要更改,他可能認為需要調降財測準備等語(偵字第17022 號卷第98頁、第99頁)。 4.己○○之供證: ⑴於102 年7 月5 日調詢時供證稱:我於99年2 月間進入綠能公司擔任會計處經理,綠能公司會計處下轄普通會計部、成本會計部及投資會計部3 個部門,我在公司的組織圈中是歸屬於普通會計部門下,但因為處長之下就是經理,所以會計處的同仁製作的相關財務報表都會呈核給我,由我審核後,再轉呈副處長壬○○核示,另外我也是會計師、國稅局及證交所的窗口,負責聯繫及回覆與財務報表相關的問題;綠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有4 份,分別是薄膜、晶圓、南科分公司及綠能公司整體的報表,100 年間,薄膜部分的報表是由黃芝婷編製,晶圓及南科分公司的報表則是由王素梅編製,最後再由方禮賢匯整為綠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方禮賢通常會在每月的3 日或4 日製作好報表,並先口頭告知會計處副處長壬○○、資深副總乙○○等人當月的結算數字,並由王素梅將綠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電子檔寄給母公司大同公司及尚志公司,之後在每月的7 日左右,黃芝婷、王素梅、方禮賢等人才會將4 份報表列印出來交給我,我看過之後會在「製表」欄位蓋章;財務預測的報表也是由方禮賢編制的,因為財務預測涉及產銷、業務及財務、採購等部門,所以方禮賢編制後會與產銷處長何桂銓、財務長謝國雄、財務處副處長駱秉正、會計處副處長壬○○、策略物料處經理張小蓓及資深副總兼業務主管乙○○等人開會討論,有時我也會參與會議,他們會去定基本假設,最後會決議出最終版本,編制的實際過程我沒有參與,也無權審核,但方禮賢會將最終財務預測的EXCEL 檔案交給我,我會將EXCEL 轉為WORD檔寄給綠能公司的股務庚○○及蔡賜滿,也會將紙本呈給當時的總經理丙○○、謝國雄、壬○○及乙○○簽核;我知道基本假設及估計基礎有變動時,應立即更新財務預測,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處理準則中有這樣的規定,基本假設及估計基礎有變動應該要更新財務預測。我於6 月公司結帳後,發現數據與原財測預估數據有落差,而與壬○○討論是否更新財務預測報告,壬○○表示要等會計師查核半年報並調整後,再比較差異。扣押物編號的A5-5電子郵件(壬○○個人電腦)所示資料是大同公司投會課的陳家麒在100 年6 月7 日寄給我和壬○○的信件,內容表示要我等分析說明5 月份虧損8,471 萬5,000 元,未達當月目標利潤4 億9,406 萬8,000 元的原因,其中當月目標利潤是前述100 年初董事會通過的工作目標,依100 年9 月9 日綠能公司說明函,綠能公司100 年5 月間,因受歐美債務危機的影響,造成太陽能市場需求銳減,太陽能現貨模組的價格下跌超過20% ,連帶影響太陽能電池模組的上游,也就是矽晶圓的售價,使得綠能公司5 月自有品牌矽晶圓售價降為2.49美元,再加上原本預估100 年4 月底南科將可量產矽晶圓,但因工程延誤,銷量不如預期,在前述價及量的影響下,才導致100 年5 月份損失 8,000 多萬元等語(他字第6210號卷二第69頁反面至70頁反面、第72頁正反面)。 ⑵於102 年7 月6 日4 時20分偵查中供證稱:我在綠能公司擔任會計處經理,負責審核日常傳票,每月結帳後會印財務報表,會送紙本給我審核並蓋章;我知道100 年1 月25日綠能公司有公告簡式財測,卷附的綠能公司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是綠能公司每月自結報告,100 年5 月的自結報告,我是在6 月10日蓋章,100 年6 月自結報告,我是在7 月8 日蓋章,依照100 年5 月綠能公司自結報告,公司稅前虧損8,631 萬餘元,依照100 年6 月綠能公司自結報告,公司稅前虧損4 億8,700 萬餘元。6 月時我有去查財測,發現有差異,提醒壬○○是否要更新財測,就那個時點來說,綠能公司遭受重大虧損,並未按規定更新財測,但因壬○○等人說要等到會計師查完半年報再比較等語(他字第6210號卷二第92至93頁)。 ⑶於102 年7 月6 日4 時38分偵查中供證稱:壬○○係我直屬主管,謝國雄是壬○○的直屬主管,我印象中有向謝國雄表示過應當更新財測,印象中是壬○○告訴我無須更新財測,他說太陽能的景氣可能只是短暫下滑等語(他字第6210號卷二第100 頁)。 5.謝國雄之證述: ⑴於102 年7 月18日調詢時證稱:「我們財會部門本來就是每個星期或每2 、3 個星期,財會人員方禮賢、壬○○一定會到場跟我簡報,至於財會人員王素梅、己○○不見得每次都會在場,簡報內容主要就是由方禮賢來說明公司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現金流量表的變動情形。」、「(100 年簡式財務預測內容)第1 季預測獲利8 億1,349 萬6,000 元,第2 季預測獲利10億5,117 萬6,000 元,第3 季預測獲利11億9 萬5,000 元,第4 季預測獲利11億478 萬4,000 元,100 年度全年預測獲利40億6,955 萬1,000 元。」、「當初100 年的簡式財務預測有把南科量產產能500MW 計算在簡式財務預測內。」、「(你是否知悉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規定,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並據以決定是否有更新財務預測的必要。…我直接問你法令規定,比較,比較不禮貌,但是我想你們一定知道對不對?)對。」、「(所以你的答案是,你知道只要基本假設變動,就隨時要做更正,對不對?)ㄟ,要跟總經理講說你們要更正。」、「就是隨時要去注意你當初編製財務預測的基本假設有沒有重大變化。」、「(要隨時去注意當初編製財務預測的基本假設,編制財務預測的基本假設有沒有變化。好,有變化就要怎麼樣?報告總經理?你的意思是說這樣嗎?去更正對不對?)對。」、「(5 月就已經知道了。)5 月就知道這個中間有差距嘛,開始有差距出來了嘛。」、「(可是照法令規定,你要告訴你的長官啊。)有啊。」、「(對不對?)對,我有告訴長官。那我。」、「(所以你的意思,你是告訴我,你有跟總經理報告說要做,要隨時去做更正?)一堆人,一堆人都在這個會裡面都有參加。」、「(你有告訴長官說,依照規定要做更新嗎?要做更正嗎?)有講說財務預測會達不到了。」、「(你有沒有告訴他說,要更正?)因為在場大家都知道要更正,我去…。」、「(你怎麼知道大家都知道要更正?)我不知道,但是我會,我會認為大家都知道財務預測做不到了。」、「(對呀,我也不知道說財務預測做不到就要更正,我不知道。)知道啊,大家都知道啊。」、「(對不對?財務預測變動,這個基本假設變動,好,那你說不用,不用更,不用及時更正嗎?不用嗎?)要啊。」、「(要啊,那你就建議啊,對不對?你有建議嘛?還是你假設他們都知道?)有,我有建議。」、「(你是建議誰?)在會議上。」、「就是一定乙○○跟丙○○。」、「至少那兩個人一定有建議。」、「(好,那就兩個,哪兩個呢?)丙○○跟乙○○。」、「(我有建議資深副總乙○○和總經理丙○○要及時做財務更正嘛對不對?)對。」、「是在哪個場合建議的。)嘿,但是在會議上,然後,答案。」、「(是在一次的會議上。)然後答案是說因為未來的單價的變動,單價變動沒有辦法給出正確的預測。所以我沒有辦法去確定一個版本對外公告。」、「(我現在就是說,就是那個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11條的規定,要隨時評估。)對。」、「(基本假設變動,對不對?要隨時去更新。)對。」、「(是這個及扣押物,及綠能公司102 年7 月5 號編號A3-3筆記本,乙○○筆記本1 份。這個在5 月10號的郵件就已經,己○○是你的財務經理是不是?會計的?)會計的。」、「(她就做財測更新的準備了,她要這些資料,為什麼在5 月10號就開始要做這樣的準備了?)因為那個假設有變化了。」、「(我先問這個,提示100 年5 月10號己○○主旨財測跟…依據這個電子郵件顯示,你有打給,他是說財務長打給你。)我打電話給她,我忘了是給她還是李先生,反正就是說你們要開始去準備要檢視,那個東西我們是不是要做財務預測的調整。」、「(之前,之前。打電話給己○○,要求她這個。)要準備做財務預測更正。」、「(好,…你為什麼在5 月10號就知道有調降財測的準備?)因為單價變動過大。」、「(太陽能矽晶圓單價變,你說怎樣?)單價變動過大。」、「(變動過大?變動是指變高還是變低?)往下降。」、「(你還記得大概掉到多少嗎?)應該有超過20% 以上。我記得有超過20% 。」、「(應該有超過20% 以上。所以你認為應該要更新?):對,你要準備版,要去更新財務預測。」、「(所以你叫他們準備?)對,叫他們準備,準備後面一定有,一定有討論,而且一定有對上面報告,只是後面。」、「(而且後面一定有討論,我也一定有跟上面,上面指的是誰呢?)就是總經理他們。」、「(總經理,副總有嗎?乙○○?)一定會,一定會通知,有沒有到場我不知道。」、「(所以也會跟副總講,也會跟總經理報告?)這種會我一定會把這些人通通叫來。」、「出來之前我看一下那個公告營業額,我記得4 月份還20幾億,4 月份還20幾億,到5 月份剩下10幾億嘛,所以那個一定是在5 月份就,不是掉半個月,一定是整個月往下掉。」、「就是我沒有那麼確認就是說,就是那個來來去去非常非常多次,就是像這樣的會有很多很多,然後一直沒有辦法有一個結論說,你們要給我一個確認版本,要往外公告。」、「(確認版本,可是你可以做得出來,並不是做不出來,你都叫他們準備版本了。)可以做,因為那個什麼,那個叫做Microsoft EXCEL ,你只要填一個數字進去,那個數字就會出來,就會有一個數字嘛。」、「(對呀,所以並不是做不出來。)我可以做出來,但是要哪一個版本,你要公告哪一個版本?」、「5 月初這個是單價掉下來。」、「然後變成我就會去,要求要,要去做試算嘛,試算的時候,就要做財務預測更新嘛,那財務預測更新的時候,他們就是要跟總經理談。」、「(對呀,這個我都知道,我的意思是說你也報告總經理和副總,他們後來為什麼沒有,為什麼沒有更新?)中間一定有討論,只是我忘掉為什麼,就跟他們妥協。」、「(妥協是什麼意思?)就是沒有去做更新,我…。」、「(你說你跟他們妥協了,是什麼意思?)就是他們沒有一個版本給我嘛。」、「(所以是他們沒有決定。是不是?你的意思是這樣?)應該可以這麼說。」、「(好,沒關係,就問,他們沒有,…他們沒有決定是指沒有決定要更新財務預測還是沒有決定要使用什麼版本來發佈財務預測更新。你說是是什麼?是沒有決定更新還是沒有決定要用什麼版本?)沒有決定用哪個版,他們沒有辦法確認可以發佈哪一個版本。因為市場變化。」、「(這個會有一點差距哦,你自己要考慮清楚。對,如果說他們是沒有辦法頒布,發佈哪個版本,事實上他們也認為要更新了,意思是這樣,只是他們選擇…。)他們知道要更新。」、「(試算版本,但是你說最後他們沒有決定要使用哪一個版本是不是?)對。」、「(還是他們有明確告訴你就是不要更新,到底是哪一個部份?我這個問題其實就是問的是這兩個東西,他是有告訴你,明確告訴你說,不要更新了,還是先不要更新。)不記得。」、「(秘書嘛,他有通知一個6 月20號的一個每個月結帳會議,然後一個是,這個是乙○○的筆記本,他記載6 月20號同一天,他是有一個財測的調整的。)被通知他要談這個內容。」、「(6 月4 號是否即為你前述有在一次會議上跟副總和總經理建議要調整,要更正財測的,的那一次會議是這一次嗎?你說其實在這個之前是不是?)嗯。」、「(就有好幾次了。嗯。」、「(是什麼樣的會議?)都是內部會議。」、「(在一次會議上,…。你說那個都是什麼會議?其實在這一次的,這個叫做會計結帳會議是不是?)對,就是6 月4 號應該是5 月份的帳結出來了。」、「(對,這一次的會計結帳會議,主要是5 月份的帳已經結出來了,然後,然後呢?這個時候應該更明確了,對不對?6 月。)你就知道5 月份的帳跟當初的那個,那個差距已經,那個差距已經。」、「(已經大到。)很明顯了嘛。」、「(已經知道。所以這個東西就是基礎假設變動情形其實比較非常明顯了,這一次是吧?)對。」、「(已經知道5 月份的帳和預測數差異很大了嘛,對不對?好,應該是要調整,要更正,對不對?)對。」、「(這一次有討論?你說前幾次也有對不對?)對。」、「(是喔,在這一次會議的前幾次例行性會議,是例行性的嗎?不是?是什麼樣的會議?)臨時找的會議,都是臨時找的,辦公室…說現在馬上過來,我們…。」、「(就已經在討論,要更正財務預測的事情是不是?)在討論我們的模擬數字。」、「(數字你們,你之前講一個禮拜或兩個禮拜就在討論了。)對啊。」、「(所以你的發言是說,你常常在一些會議提出財務預測要更新,那我問你說,這個的前幾次的臨時會議有沒有提出?你又說沒有啊。對不對?)開那個會就是跟他們講說,數字變了,然後這個重大差異。」、「我只確定說我有跟他們談數字。」、「(但我不確定有沒有跟長官報告說要更正財務預測嘛,對不對?)嗯。」、「(那你究竟是哪一次你跟,在哪一次會議?)不記得,但是會談數字,我會談數字有沒有的部份來講就是變成是那個基本假設就是財務預測要更新了,才會談數字。」、「那我的字眼,我的字眼會這樣講就是說,我會跟他報告財務數字,報告財務數字都是,都是在跟他講說要更新了。」、「(所以就不是光數字的嘛,對不對?)嗯。」、「(而且我也,所以你也有,你也有跟長官,每一次你也有跟長官講說要更新財務預測嘛。)對。」、「(你只討論數字和你跟長官講有沒有要更新,這是兩回事,你知道嗎?)我不可以,那我不可以講說我有正式的跟他講說要做財務預測更新,就是我有跟他講數字。我有跟他講數字,然後這個數字跟財務預測有關。嗯。」、「(提示王素梅100 年6 月10日,主旨:調整財測之電子郵件1 份。所示資料己○○詢問王素梅『梅子姐:今天再麻煩你發信給產銷& 採購& 業務,請他們提出下半年的預估還有6 月份的部份,醬你才能重算財測!記得cc給副處我跟禮賢喔! 謝謝啦! ! 』何以財會人員預計調整財測都未通知你?)因為實際負責財務預測是壬○○,他會去處理整個財務預測的進度,像這樣的準備作業他們不見得會通知我,但是要去更正財測已經是公司的重大議題,他們會主動去追最新的基本假設。」、「我認為最重大的變動應該是100 年4 月底開始銷售單價就劇烈的下跌,所以這2 個部分(含南科廠遲至8 月份才量產)我認識都是要去即時更正財務預測的因素。」等語(偵字第14 779號卷一第27頁反面至28頁反面、30、31頁反面、前審卷三第93頁反面至106 頁反面)。 ⑵於102 年7 月8 月偵查中證稱:「(前開簡式財務預測的基本假設是?)銷貨單價X 銷貨數量- 材料成本,此三者是影響最多的因素,其中銷貨單價、數量最重要。」、「(南科廠延遲量產是否導致綠能財務虧損?)有影響,但不是最大因素,最主要因素是因為晶片單價下跌,約從100 年4 月底開始,一個月有跌超過20% 以上」、「(提示己○○100 年5 月10日E-MAIL,意見?)我認為影響最大的單價有發生變化,所以是我叫己○○跟大家講要準備資料,要和副總、總經理報告。…」、「(你知否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準則第20條第1 項若是損益金額變動20% 以上,且影響金額達3,000 萬及實收資本額千分之五公司就要更新財測?)我知道。」、「(你知否綠能公司當時有無達此標準?)我5 月就知道了,因為我是學統計的,統計主要是做未來的預測,所以我在教公司人員時,只要把單價、數量輸入就可知道整年度的預測。」、「(提示陳如琪100 年6 月10日E-MAIL,有何意見?)陳是總經理的秘書,那時也有幫忙我做行政工作。此內容是要開5 月份的結算會議,我們每個月會針對上個月的月結開會,後來於6 月20日在觀音廠的會議室有開會,與會的有總經理、副總、我、企劃處人、方禮賢、己○○、壬○○、王素梅。會議中討論5 月份的月結算,還有與原本的財務預測及預算做比較,我還會再給大家往後7 個月的預測數字做報告,這些資料是方禮賢準備的。」、「(所以到5 月底時已達前開應更新財測標準?)假如說以5 月的數字往後推整個年度的,已經達到財務更新的標準。在6 月20日的會議我主要是對總經理報告此事…」等語(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79至81頁)。 ⑶於102 年8 月9 日偵查中證稱:「(提示王素梅2011年6 月10日下午12時24分調整財測E-MAIL,有何意見?)這是會計內部準備重新估算財測的作業。我們每週的產銷會議會看到晶片的平均單價,當時晶片單價變異過大,這樣對公司會有重大的影響。」、「(所以100 年5 月底6 月初丙○○、壬○○、乙○○、己○○都知道晶片單價下跌甚多?)是,單價的變動在5 月上旬就會知道。」、「單價是最重要的數字,我記得年初是1 片 3.3 、3.4 美金,年底剩1.2 美金。」、「乙○○在產銷週報時會報告單價數字,丙○○會主持產銷會議所以也知道。」、「(100 年5 、6 月間是否召開現金流量會議?)有,很多次,因為晶片的單價有重大變化導致損益表有大變化,而現金流量表是依據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編製。在檢察官提示之綠能公司函覆證交所資料中,4 月份營業是23.7億,5 月份是13.5億,6 月份是 14.6億,這表示5 月份營業額較4 月份少了約10億,現金收入就少了10億,故我認為要開現金流量會議。」、「以當時1 個月少10億現金流入,往後的8 個月就會少80億的現金流入,這是很大的數字。」、「(前開現金流量會議有誰參加?)丙○○、乙○○、壬○○、己○○、庚○○、方禮賢,現金流量表是方禮賢編的。」;「(你是否與丙○○、乙○○、己○○、庚○○、壬○○等人說過有調降財測的準備?) 我一定會叫他們準備,因為我做過很多家公司的財務長,這是我的職業素養。我有跟他們說過,但我不記得詳細時間,約是5 月中旬左右。」、「(調降財測之事你有向丙○○報告?)有。」、「(是否也有向乙○○報告?)我不用向他報告,但在開會過程一定會講到。」等語(偵字第14779 號卷二第38頁至第39頁反面)。 6.庚○○之證述: ⑴於102 年7 月5 日調詢時證稱:我100 年升任綠能公司財務處經理,主要負責資金調度、風險控制、融資借貸等與銀行往來之業務,另外綠能公司董事會的紀錄也是我工作的一部分,綠能公司上網發布之重大訊息,必須經過我、發言人壬○○、副處長駱秉正及總經理丙○○等人審核,綠能公司每月有針對營業狀況由各部門依據各該管業務輸入系統後,再由會計部彙整相關數據製作自結報告,在財務處是由出納組把相關原始數據輸入電腦,出納組會先呈核相關憑證給我審核後才將相關數據輸入電腦,綠能公司100 年第2 季由盈轉虧的最主要原因就是100 年歐債危機,造成各國財政困難,紛紛縮減太陽能補貼計畫;綠能公司100 年5 月自結損益表製表日期是100 年6 月10日,當月由盈轉虧8,631 萬2,930 元,我因綠能公司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需經過我,所以我也會知悉自結損益表之盈虧狀況;我在扣押物編號A3-02-02筆記本上記載「南科:7 月E 以後full run」代表意義為綠能公司南科廠預計7 月底以後,可以全產能生產太陽能晶片;在太陽能產業景氣向下變動趨勢下,即使100 年6 月份綠能公司能如原預測數獲利345, 222 仟元,當季稅前淨利亦僅593,113 仟元,亦僅達成原財測預估930,731 仟元之64% 等語(他字第6210號卷一第2 頁反面、第3 頁反面至第6 頁)。 ⑵於102 年7 月6 日偵查中供稱:我從100 年開始擔任綠能公司財務處經理,負責出納、銀行往來、股務、董事會議紀錄等業務,綠能公司每月都會製作自結報表,我是看到100 年6 月份計算出5 月份自結報表時就知道公司在5 月是虧損的,我最晚在6 月10日就知道了等語(他字第6210號卷一第41至42頁)。 ⑶於102 年7 月29日調詢時供稱:方禮賢製作的簡式財務預測報告之重要基本假設及計算基礎主要是前述100 年4 月南科廠500MW 量能跟自有品牌矽晶圓價格的預測,因為從100 年第2 季開始,綠能公司的營業收入大幅提升,這2 個因素是營收提升的主要因素,我記得依方禮賢製作之簡式財務預測報告,綠能公司自有品牌矽晶圓每片價格約為3.2 美元上下,大概在100 年4 、5 月間,因為歐債問題影響太陽能產業需求下降,連帶造成矽晶圓價格下跌,當時綠能公司自有品牌矽晶圓價格100 年5 月份調降為2.5 或2.6 美元,6 月又調降,應該在2.2 美元上下,詳細數字看公司資料才知道;綠能公司南科廠大概在100 年6 、7 月以後,才開始有試產,但全面量產是在100 年11、12月才開始,但詳細數字我不清楚,要問總經理乙○○比較清楚,因為他負責工廠的生產等語(偵字第17022 號卷第84頁反面至85頁)。 7.方禮賢之證述: ⑴於102 年7 月5 日調詢問時陳稱:我於99年間升任綠能公司成本會計部副理,財會部門最高主管就是財務長謝國雄,財務長下設財務處、會計處,財務處主管是副處長駱秉正或是庚○○副理或經理,會計處主管是壬○○,會計處下設3 個部門,分別是成本會計部、投資會計部及普通會計部,這3 個部門是會計處經理己○○管理,我是成本會計部的副理,下面有1 位副課長王素梅,成本會計部主要負責綠能公司的成本決算,把當月的料工費用有系統的方式分攤至各產品別,算出當月的銷貨成本,從會計系統(ERP )可以得到整個財務報表,也就是成本會計部負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包含製造、銷售、管理、研發及其他費用明細表的製作,我的業務主要審核王素梅課長呈上來的資料,王素梅每個月都會依照盤點資料及料工費資料來計算銷貨成本,然後再把這些數據輸入會計系統,就會產生財務報表,但系統不會產出現金流量表跟股東權益變動表,這兩份則是由我製作,至於綠能公司的財務報表雖然是王素梅從系統印出來,但製表人是由我蓋章,因為我是主管,現金流量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則是我以綠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以EXCEL 另外製作,除了財務報表的製作,我另外一項主要的工作就是綠能公司的財務預測,當時財務長謝國雄要我製作2 年期的財務預測,我以EXCEL 製作好之後,會以電子郵件寄給產銷處長何桂銓,讓他確認銷貨成本有沒有問題,何桂銓確認沒問題會撥公司內線電話或回電子郵件告訴我沒問題,我忘記是每個月還是財務長要求時,會把綠能公司預估往後2 年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銷貨收入表及單獨晶圓廠的預估損益表以電子郵件寄各相關主管,壬○○與謝國雄一定會給,有時謝國雄會要求我一併寄給副總經理乙○○;扣押物編號A5-6財務預測基本假設8 張是我於100 年1 月初製作的財務預測資料,當時有預估南科廠會在100 年4 月間就有小規模的量產,5 月以後全產能生產,所以從100 年4 月開始,預估的產量就增加,但南科廠後來應該是在100 年8 月以後才量產,100 年1 月初財務預測是自製15,220,024片加上代工15,220,023片,共30,440,047片,與100 年5 月間綠能公司晶圓廠銷售實際數量相比大概差了15,712,174片,我每個月都要製作公司實際的財務報表,我等是在100 年6 月初會製作100 年5 月份的實際財務報表,由王素梅、黃芝婷蓋好章,我也會蓋章,之後送給己○○蓋章,再呈壬○○蓋章,最後由總經理丙○○蓋章,我記得蓋完章會印一份給財務長謝國雄,在100 年6 月初,綠能公司經營階層應該要知道實際銷貨數量、金額或稅後純利均與100 年1 月初製作的財務預測有相當的落差,而且南科廠沒有在100 年5 月量產也是一個事實;依我於100 年10月製作的晶圓廠銷貨收入預估(扣押物編號A6-5),其中晶圓廠100 年5 月稅前淨利為虧損3,089 萬7,000 元,而綠能公司100 年1 月製作財務預測時,預估100 年5 月的稅前淨利是獲利3 億9,508 萬4,000 元,但綠能公司100 年5 月的實際虧損應該要增加約3 、4 千萬元,因為薄膜廠一直都是虧損,所以綠能公司100 年5 月的實際虧損應該有6 、7 千萬元;王素梅大概是每月6 號前就會製作好自結報表,通常製作好自結報表時,就會先口頭跟主管己○○、壬○○、謝國雄、乙○○、丙○○報備,他們同意自結報表的數字後,我等才會製作表格呈核,在乙○○跟丙○○同意自結報表數字之後,王素梅會把綠能公司的自結報表以電子郵件傳給尚志公司,讓尚志公司可以認列投資損益,另外大同公司有規定,每月8 號前,綠能公司要把自結財務報表的數字轉換成大同公司的經營四表,並上傳大同公司的資訊系統。我參考花旗銀行的表格及大同公司每年度工作目標所列項目,自行製作出財務預測表格,謝國雄幾乎每個月都會跟其要財務預測表格,1 、2 個月謝國雄就會邀集丙○○、乙○○、壬○○、己○○及其開會,由其報告,他們針對其製作的表格去討論。綠能公司之經營階層於100 年6 月初應該要知道南科廠沒有量產,公司實際銷貨數量、金額均較100 年1 月初的預測有相當落差,因為他們會看報表,我記得之後乙○○、謝國雄、壬○○、己○○及我有一起開會討論是不是要更正財務預測,我忘記是誰跟我講,更正財測是實際與預估落差達一個比例時,才需要公告更正財測。我真的不知道為什麼105 年5 月的實際銷貨收入與財務預測有落差,為何不在6 月公告更新財務預測,要問高階主管等語(他字第6210號卷三第159 至163 頁)。 ⑵於102 年7 月6 日偵查中證稱:我於100 年間是擔任綠能公司成本會計部副理,主要審核下面課長王素梅所決算出來之製造與銷貨成本是否正確以及公司的財務預估,每月財務報表的部分,晶圓廠部分是由王素梅課長完成,薄膜廠的部分黃芝婷完成,綠能公司的每月財務報表就是由晶圓廠部分跟薄膜廠部分來完成,我再依照綠能公司的損益表跟資產負債表這2 份報表去製作現金流量表跟股東權益變動表,由王素梅課長在晶圓廠報表上用印,黃芝婷在薄膜報表上用印,而我會在上面2 份報表及綠能公司的財務報表用印,上呈到會計部己○○經理,一般的程序當月的自結出來的損益數字我會先跟會計部的壬○○報告,其同意後我再將財務報表印出,壬○○應該再跟財務長謝國雄及總經理丙○○報告,在 100 年間,總公司規定在每月的6 號之前完成上個月的自結報表,然後我等在8 號將自結報表製作成大同公司要求的經營四表(包括增銷早收款、低買少庫存、控制費用、資金月報表)上傳至大同的資訊系統;每月十幾號會有一個經營檢討會,就是依照確定的自結在做檢討,出席的人員有財務長謝國雄、會計處的壬○○處長跟己○○經理、乙○○副總經理、丙○○總經理以及我跟王素梅課長在討論;在100 年6 月6 日製作出5 月份自結報表前大概在3 、4 號左右,我就已經知道虧損的數字,我先跟產銷處的何桂銓處長討論,跟他確定盤點是否有誤,如果確定無誤我就會跟壬○○處長報告,其他程序就跟我上述講的一樣,且應該是在6 月份有開會討論,出席人員大概就跟經營檢討會議出席人員一樣,依財務報表來看,綠能公司在100 年5 月之後都是處於虧損狀態等語(他字第6210號卷三第173 至176 頁)。 ⑶於102 年7 月18日調詢時陳稱:綠能公司南科廠500MW 之產能是綠能公司100 年1 月份公告簡式財務預測的重要基礎假設,因為南科廠的產量在原先的財務預測裡,占了很大的比重,差不多1/3 ;南科廠預計6 月開始項貢獻產能,產能何時可以滿載,要視接單情形而定,如果接單順暢,8 月應可全產能運轉。己○○100 年5 月10日下午6 時16分通知我財務長謝國雄要求「你今天那版預估現金流量再與產銷/ 採購/ 業務/ 財務確認相關基本假設,我們可能要有調降財測的準備,希望我們先準備一版更新後財測備用」是因為我每個月的月初決算後,都會將未來損益表及現金流量的預估數字及基本假設說明向謝國雄報告,並註記之前月份實際發生數,如果財務長謝國雄覺得有必要召開現金流量會議,他會要求我或陳如琪通知總經理丙○○、副總乙○○、副處長壬○○、經理己○○參加,再由我在會議中報告未來現金流量的預估數字及基本假設說明,有時候丙○○、乙○○、己○○沒有參加,但財務長謝國雄及副處長壬○○一定會到場,財務長謝國雄當時已經知道南科廠產能量產時程會延遲,損益數字和基本假設都有改變,所以才會要求我等再度確認基本假設,準備更新財務預測;每月初的結帳會議都是由王素梅報告上個月(100 年4 月)的自結損益數字,100 年5 月9 日下午2 時42分陳如琪的電子郵件有可能是結帳會議完,繼續召開現金流量會議,或者是在結帳會議當時,謝國雄詢問乙○○接下來5 月的公司營運狀況及市況如何,因為乙○○負責綠能公司營收9 成以上的晶圓廠,他比較能夠事先知道狀況,所以會議後謝國雄才會透過己○○要求我再度確認未來現金流量的基本假設,準備更新財務預測,因為調降財測屬整個財會部門的事情,也就是財務長的事情,謝國雄比乙○○更在乎調降財測這件事情,另外,因為陳如琪是總經理丙○○的秘書,所以正副本都沒有通知他,但依所示電子郵件,他也要參加,陳如琪會直接通知他本人,我有依謝國雄指示向業務處、產銷處確認後,變更現金流量及相關基本假設。卷附己○○100 年5 月10日下午18時16分電子郵件中所寫「你今天那版預估現金流量」是我有在當天會議上報告現金流量及基本假設說明,但因結帳會議通常是由王素梅報告上個月自結損益數字,不會提到現金流量及基本假設說明,所以我才會說有可能是結帳會議完,繼續召開現金流量會議,或者是在結帳會議當時,謝國雄有叫我報告現金流量及基本假設說明;何桂銓100 年5 月25、26日電子郵件內容應該是乙○○副總不滿意原本何桂銓預估的損益數字,所以叫何桂銓再調整,何桂銓最後預估的數字是虧損2,000 多萬元,若再加上我印象中薄膜廠100 年5 月份虧損6,000 萬元,與我印象中綠能公司100 年5 月份實際虧損數額8,000 多萬元相當;卷附2011年6 月10日王素梅所發電子郵件是因為每年6 月綠能公司母公司尚志公司的母公司大同公司,會來函詢問下半年度的工作目標是否要更改,因為工作目標的製作,屬於王素梅的工作範疇,所以己○○才會要求王素梅發信給產銷、採購、業務人員,請他們提出6 月份及下半年的預估數字及假設,王素梅才能據以重算100 年下半年財測,對我等而言,不管是工作目標或是財務預測,都會牽扯到損益預估,而且工作目標、財務預測、損益預估的數字都是一樣的,王素梅於100 年6 月10日的回信亦提到,因目前實績與目標差異過大,需重新預估下半年目標,意思也是指不管是財務預測或者是損益預估的數字,與實際數差異過大,而有必要重新調整或修正財務預測、損益預估或是工作目標的數字;100 年6 月20日下午2 時20分每月會計結帳會議,總經理丙○○有參加,該次會議主要是由王素梅報告5 月份自結後的損益狀況,由原先預估盈餘的3 億1,000 多萬元,轉變為虧損8,000 多萬元,差距將近4 億元,原因是產品售價下跌的幅度遠超過進料價格下跌的幅度,但大家在會議上並沒有很震驚,因為即使在5 月25、26日副總乙○○決定採用比較樂觀的預估損益數字,當6 月10日自結數字簽核確定時,就已經確定綠能公司由1 至4 月每月盈餘3 、4 億元轉變為虧損8,000 多萬元,在自結報表上蓋章的丙○○、謝國雄、壬○○及己○○,以及熟悉公司生產、製造、銷售業務的副總乙○○當時就已經知道市況反轉,但謝國雄在會議中還是問乙○○6 月的公司營運及市況。丙○○、謝國雄、壬○○、己○○及乙○○最晚應該在100 年6 月6 日可以知悉綠能公司100 年5 月份自結數字,因為大同公司規定我等每個月的6 號,必須將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電子郵件給大同公司,而且每個月的8 號要將經營四表的EXCEL 上傳到電腦系統裡,每個月10號的自結數字呈核只是必要的形式而已,實際上每個月6 號給大同公司的自結損益,都必須經過所有主管的同意後,才可以寄出給大同公司;卷附方禮賢100 年6 月22日下午2 時19分電子郵件係我習慣自結數字出來後,就開始計算現金流量的財務預測,因為謝國雄會在自結數字出來後問我,而且當時大同公司也有要求綠能公要降低庫存,可能是在100 年6 月20日該次每月會計結帳會議後,我依謝國雄的指示開始計算現金流量的預估,而損益的預估是現金流量預估的最重要因素,所以我才會向產銷處副處長何桂銓確認進料數量、單價、領料數量、單價、每片工費成本後,預估損益及現金流量,計算出第1 個版本的銷貨成本數字乙○○副總並不滿意,經我與何桂銓討論過後,由何桂銓降低進料及領料成本來降低銷成本,第2 個版本比較低的銷貨成本數字,經乙○○確認後,我再將預估損益及現金流量,以電子郵件寄給乙○○、何桂銓及壬○○,除了預估損益及現金流量數字外,我應該還會將基本假設、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一併寄給財務長謝國雄。我應該有在100 年6 月20日之每月會計結帳會議王素梅報告完自結數字後,接續報告100 年6 月份及下半年的損益表及現金流量的預估數字;現金流量的會議一定是由謝國雄召開,因為每個禮拜三公司都會舉行主管會議,就我102 年擔任主管與會經驗所知,業務部都會報告當月份已經銷售的業績,產銷處會報告大約的庫存數量及每片單位成本,所以當時主管們應該都知道公司5 月份的營運狀況不佳,所以謝國雄才會要求秘書陳如琪,通知總經理丙○○、副總乙○○、財務部負責資金調度的陳靜儀副理及我與會,後來陳如琪又加通知我的主管會計處副處長壬○○、負責統計進料、領料數量、單價的產銷處副處長何桂銓、負責採買矽原料的張小蓓經理、以及負責銷貨數量、單價的業務黃筱穎經理與會,卷附100 年6 月9 日會計結帳報告是由財務長謝國雄召開的財會部門內部的結帳會議,由王素梅報告100 年5 月份的自結數字等語(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88至91、92頁反面至93頁)。 ⑷於102 年7 月23日偵查中證述:每月6 日做完月結後會把結算表(損益表、資產負責表)MAIL到大同投資會計處,待月結告一段落也就是8 日上傳經營四表(增銷早收款、低買少庫存、控制費用、資金月報表)到大同資訊系統,我等內部開會計結帳會議大部份都是在10日以後,在開內部會計結帳會議前後,我等就把結算表印出來上簽呈給主管蓋章,6 日將結算表MAIL給大同公司前會先列印草稿給壬○○副處長看,由壬○○再向各主管報告,但乙○○比較急,約在4 日就會問我等上個月的損益;對我來說工作目標、現金流量假設、財務預測做法都是接近一樣,只是嚴謹度有些區分,工作目標是內部主管討論後上傳給大同,現金流量預估是我預估完傳給財務長,財務長覺得有必要時才會向大同報告,財測是一定要到大同報告,且一定要經董事會才算完成;卷附何桂銓2011年6 月9 日下午5 時6 分MAIL是我先寄給何桂銓的,因為我等在結帳時是標準成本制,當時我等認為有必要往下調降,因為材料單價有下降,若調標準成本對損益會有影響,所以當時乙○○副總要我和何桂銓討論有何影響,信件中的表格是我所製作的,其中「E 」是代表億,未修改前的標準成本預估毛損是-2.91E,修改標準成本後的預估毛損是-3.35E,這是100 年6 月9 日我預估6 月份整月的預估數,此為晶圓廠的等語(偵字第14779 號卷一 第134 至135 頁)。 8.王素梅於102 年7 月3 日偵查中證稱:我於7 月18日所述實在,每月的月結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我係於每月4 、5 日先向熊處長口頭報告,再由熊處長向總經理、財務長報告後,E-MAIL寄給總公司,再印出紙本給主管簽核。我會印出損益表向熊處長報告當月銷售、毛利。100 年5 月損益表,方禮賢、己○○、壬○○係於6 月10日蓋章,謝國雄、丙○○亦於1 、2 天內蓋章。100 年6 月20日有開會計月結會議,我有報告5 月與4 月之損益比較及各項費用之增減報告,主管都沒質疑,因為他們都知道實際的虧損狀況等語(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155 至157 頁)。 9.庚○○於100 年4 月20日上午11時20分寄發主旨為「簡式財務預測是否更新之相關規定」之電子郵件予被告壬○○、己○○、駱秉正、蔡賜滿,記載「本準則第11條規定公司公開簡式財務預測,應隨時評估是否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準則中對於應更新財測之標準,有無明訂,若公司未自行更(新)正,是否有罰則?㈠財務預測改採自願方式公開,即強調財務預測公開與否係屬公司自治事項,且簡式財務預測期間較短、不確定因素較少,僅公開部分重要損益項目,且允許區間估計,區間範圍亦由公司審慎考量訂之,相較於完整式財務預測,其準確度應較高。故未以行政規範方式強制公司更新財務預測,公司應對已公開財務資訊,隨時檢討評估有無更新(正)財務預測之必要。另為提供投資人瞭解各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之達成情形,並促使公司審慎編製財務預測,公開資訊觀測站財測專區,將按季公告財務預測稅前損益當季單季差異達百分之十或累計截至當季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之名單,本會將注意大幅調降財務預測之公司有無異常情事。㈡關於上開稅前損益當季單季差異達百分之十或累計截至當季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之公告名單標準,尚非更新簡式財務預測之標準,公司仍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11條第1 項之規定,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據以決定是否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調查卷第156 頁正反面、偵字第17022 號卷第28頁正反面、第63、92頁、偵字第14779 號號卷三第22頁正反面)。 10.證人方禮賢於100 年4 月27日下午12時39分寄發主旨為「綠能產能預估」之電子郵件予黃弘昇、何桂銓,記載「您好,因為財務長想知道我們4 月以後的產能狀況(南科量產時成《程》好像有變化)是否可以麻煩您幫忙提供綠能、宇駿、南科及委外的預估產能(期間為100/04至100/12)」(調查卷第157 頁、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69、108 頁、偵字第14779 號卷三第23頁)。 11.100 年4 月27日下午1 時37分黃弘昇寄發予證人方禮賢之主旨為「綠能產能預估」之電子郵件(調查卷第157 至158 頁、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69至70頁、第108 頁正反面、偵字第14779 號卷三第23至24頁)。 12.證人方禮賢於100 年4 月28日上午9 時26分寄發主旨為「南科產能進度」之電子郵件予共同被告謝國雄,記載「剛剛詢問南科廠產能進度後歸納如下:1.目前長晶爐49台、切片機28台已完成裝機。2.尚未運轉主要原因因為機電包之問題,計劃於5/E 台電開始送電,設備部才可開始Tune機台。3.預計6 月開始貢獻產能。4.產能於何時開始滿載將視業務接單量調整,若接單順暢,於8 月應可全產能運轉。」(調查卷第159 頁、偵字第17022 號卷第93頁反面、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109 頁、偵字第14779 號卷三第25頁)。 13.扣押物編號A3-3筆記本(乙○○)於(100 年)4 月30日記載「以不要調降財測為目的」(扣押物編號A3-3,調查卷第137 頁、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189 頁、偵字第14779 號卷三第6 頁、偵字第17022 號卷第30頁、第70頁)。14.100 年5 月5 日下午5 時3 分甲○○寄發主旨為「參加產銷會議、經營檢討會議及主管會議名單」之電子郵件予包含被告丙○○、乙○○、謝國雄、壬○○在內之綠能公司人員(調查卷第160 頁正反面、偵字第14779 號卷三第26頁正反面)。 15.100 年5 月9 日下午2 時42分,由被告丙○○秘書陳如琪寄發主旨為「*Update*開會通知:5/10( 二) - 下午2:30pm- 會計每月結帳會議…」之電子郵件予包含被告乙○○、謝國雄、壬○○、己○○在內之綠能公司人員,內容記載「Dear All,配合林副總行程,每月例行性會計結帳報告時間更動如下:綠能內部- 會計每月結帳會議,日期:5/10㈡- 下午2:30pm,地點:GET 觀音廠- 行2F會議室,參加:總經理、林副總、謝財務長、魏處長、熊副處長、淑麗、禮賢、素梅(調查卷第161 頁、偵字第17022 號卷第94頁、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110 、148 、205 頁、卷三第27頁)。 16.己○○於100 年5 月10日下午6 時16分寄發主旨為「財測更新準備」之電子郵件予壬○○、方禮賢、王素梅,記載「Dear禮賢:財務長打給我說,麻煩你今天那版預估現金流量再與產銷/ 採購/ 業務/ 財務確認相關基本假設,我們可能要有調降財測的準備,希望我們先準備一版更新後財測備用,再麻煩你了,ok了我們再找熊副處及梅子姐討論一下,謝謝!」(調查卷第162 頁、偵字第17022 號卷第64頁、第94頁反面、115 頁、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43頁、第109 頁反面、第148 頁反面、191 頁、偵字第14779 號卷三第28頁)。 17.100 年5 月12日上午10時32分證人方禮賢寄發予陳玉清之主旨為「1005預估損益表」之電子郵件(調查卷第163 頁正反面)。 18.100 年5 月13日上午9 時30分開會通知(「財務cashflo w 討論」)記載參加者包括謝國雄、方禮賢及丙○○之秘書陳如琪等人及會議資料(偵字第14779 號卷二第48頁)。 19.扣押物編號A3-02-02筆記本(庚○○)於(100 年)5 月13日記載「南科:7 月E 以後full run」(代表意義為綠能公司南科廠預計7 月底以後,可以全產能生產太陽能晶片,扣押物編號A3-02-02,調查卷第141 至142 頁、他字第6210號卷一第26頁正反面、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186 至187 頁、卷三第10至11頁、偵字第17022 號卷第93頁)。 20.丙○○之秘書陳如琪於100 年5 月24日上午8 時53分寄發主旨為「內部開會通知:5/26(四)- 早上9 :30am-Cashflow Meeting/地點:行2F會議室」之電子郵件予包含被告乙○○、謝國雄、壬○○在內之綠能公司人員,內容記載「Dear All:內部開會通知:日期:5/26(四)時間:早上9 :30am地點:行2F會議室議題:Cashflow Meeting參加:總經理、林副總、謝財務長、會計- 禮賢、財務 -Joyce,Meeting 將分別由禮賢及Joyce 報告」(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126 頁反面)。 21.丙○○之秘書陳如琪於100 年5 月25日上午9 時52分寄發主旨為「*Update參加人員*內部開會通知:5/26(四)- 早上9 :30am-Cashflow Meeting/地點:行2F會議室」之電子郵件予包含乙○○、謝國雄、壬○○在內之綠能公司人員,內容記載「Update參加人員*Dear All:內部開會通知:日期:5/26(四)時間:早上9 :30am地點:行2F會議室議題:Cashf low Meeting 參加:總經理、林副總、謝財務長、會計- 熊副處、產銷- 何副處、策略物料-Karen經理、業務-Irene經理、會計- 禮賢、財務-Joyce,Meeting 將分別由禮賢及Joyce 報告」(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127 頁、卷二第55頁)。 22.100 年5 月25日下午3 時、3 時19分何桂銓先後寄發主旨均為「5 月份毛利預估」之電子郵件予被告乙○○、方禮賢、王素梅(見調查卷第164 至165 頁、102 年度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111 至112 、150 至151 、192 至193 頁、卷三第30至31頁)。 23.100 年5 月26日上午8 時9 分陳玉清寄發主旨為「5 月份毛利預估-00000000 」之電子郵件予甲○○、李裕仁,內容記載「Dear經理:下表為5/25日晶圓廠內預估5 月損益(已向林資深副總報告的版本)下表損益預估不含薄膜廠,單就晶圓廠稅前損益-45,621 千元據瞭解下表預估經林資深副總指示將年終獎金、績效獎金和員工分紅均不提撥的條件下預估提供參考」(調查卷第166 頁、偵字第14779 號卷三第32頁)。 24.100 年5 月26日上午9 時23分何桂銓寄發主旨為「5 月份毛利預估-00000000 」之電子郵件予被告乙○○、證人方禮賢、王素梅,內容記載「資深副總:更正項目如下:每片工費自USD1 .27調整為USD1 .25。營業費用,扣除年終獎金、員工分紅及績效獎金4100萬(和4 月份比)。非營業收支自-1000 萬調整為-400萬」(調查卷第164 頁、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50、111 、150 、192 頁、卷三第30頁)。 25.100年5 月26日現金流量會議資料(偵字第14779 號卷二 第55至61頁)。 26.丙○○之秘書陳如琪於100 年5 月31日下午1 時53分、同年6 月1 日上午11時46分,先後寄發主旨均為「開會通知:6/1 (三)- 中午12:00pm-Cashflow 會議(策略物料)」之電子郵件予包含乙○○、謝國雄、壬○○在內之綠能公司人員,前開第1 封電子郵件內容記載「Dear All:總經理指示開會,安排如下:日期:6/1 (三)。時間:中午12:00pm。議題:Cashflow會議。地點:行2F會議室。參加:總經理、林副總、謝財務長、駱副處、Irene 經理、Karen 經理、Joyce 。請禮賢將現金流量表交給Joyce 於明天會議上報告。」(偵字第14779 號卷二第62頁)。 27.100年6 月1 日現金流量會議資料(偵字第14779 號卷二 第62至65頁)。 28.100 年6 月2 日上午9 時開會通知(議題:GET 現金流量討論)記載參加者包括謝國雄、壬○○、庚○○在內之綠能公司人員(偵字第17022 號卷第96頁、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128 頁反面)。 29.100年6 月3 日上午9 時48分王素梅寄發主旨為「損益表 」 之電子郵件予被告己○○(調查卷第167 至169 頁、 102 年度偵字第14779 卷一第52至54頁、第151 頁反面、第194 頁至196 頁、卷三第33至35頁)。 30.己○○於100 年6 月3 日下午11時33分寄發主旨為「轉寄:損益表-5月」包含附件「林副總損益.xls」之電子郵件予乙○○等人,內容記載「副總:5 月份決算簡易數據如下:晶圓:淨損29,298仟元薄膜:淨損55,416仟元綠能:淨損84,714仟元明細請詳附件,謝謝!」(調查卷第167 至169 頁、102 年度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52至54頁、第151 頁反面、第194至196 頁、卷三第33至35頁)。 31.100 年6 月7 日下午2 時59分大同公司陳家麒寄發主旨為「綠能科技5 月份利潤未達原因」之電子郵件予被告己○○、壬○○、丙○○,內容記載「Dear貴主管:你好,貴公司當月份利潤未達當月目標,相關資料如下…請協助分析說明未達標之原因。」(調查卷第171 頁、他字第6210號卷一第99頁反面、卷二第82頁反面、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59頁、卷三第37頁)。 32.己○○於100 年6 月8 日上午10時9 分寄發主旨為「調整財測」之電子郵件予王素梅,內容記載「梅子姐:今天再麻煩你發信給產銷&採購&業務,請他們提出下半年的預估假設還有6 月份的部分,醬你才能重算財測勒!記得CC給副處我跟禮賢喔!謝謝啦!!」(調查卷第172 頁、偵字第17022 號卷第116 頁、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113 、152 、197 頁、卷三第38頁)。 33.100 年6 月9 日開會通知記載「Dear All:內部開會通知日期:6/9 (四)時間:下午2 :00pm地點:行2F會議室議題:會計結帳報告參加:謝財務長、熊副處、淑麗經理、禮賢副理、素梅副課敬請預留時間與會,謝謝。」(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129 頁)。 34.100 年6 月9 日下午5 時6 分何桂銓寄發主旨為「6 月份損益預估」之電子郵件(包含201106損益預估A .xls;2 01106 損益預估.xls)予乙○○、證人方禮賢(調查卷第175 至177 頁、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55至57、115 至116 、卷三第41至43頁)。 35.100 年6 月10日下午12時24分王素梅寄發主旨為「調整財測」之電子郵件(包含附件「2011下半年財測.xls」)予被告己○○、壬○○、乙○○等人,內容記載「Dear all:因目前實績與目標差異過大需重新預估下半年目標(匯率-Q3-$28 ,Q4-27.5 )請業務先提供銷貨給產銷6/13中午前完成產銷提供成本後給會計6/ 14 中午前完成以利 6/15彙總上呈以上敬請配合。」(調查卷第172 至174 頁、偵字第17022 號卷第116 至117 頁反面、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60至62、113 至114 、152 、197 至199 頁、卷三第38至40頁)。 36.100 年6 月14日上午11時55分大同公司陳家麒寄發主旨為「請協助提供貴公司下半年度更新之損益預算…」之電子郵件予被告己○○、壬○○,內容記載「Dear貴主管:你好,請協助提供貴公司下半年度更新之損益預算,請使用附件中的損益預算表格式填寫。請於6/20(一)下班前回報,以便彙整上呈主管。另更新之損益預算如較原年度預算下修,請提供完整之原因說明及相關因應策略模式。」(調查卷第178 頁反面、偵字第14779 號卷三第44頁反面至45頁)。 37.丙○○之秘書陳如琪於100 年6 月14日下午12時26分寄發主旨為「*請協助*請協助提供貴公司下半年度更新之損益預算…」之電子郵件予被告己○○、壬○○、謝國雄、證人方禮賢、王素梅,內容記載「Dear熊副處、淑麗大同HQ來函請各子公司提供以下資料:下半年度更新之損益預算(請使用附件中的損益預算表格式填寫)另更新之損益預算如較原年度預算下修,請提供完整之原因說明及相關因應策略模式。請於6/20(一)下班前提供給大同HQ-陳 家麒。以上請協助,謝謝」(調查卷第178頁正反面、偵 字第14779號卷三第44頁正反面)。 38.100 年6 月14日下午1 時9 分王素梅寄發主旨為「*請協助*請協助提供貴公司下半年度更新之損益預算…」之電子郵件予被告丙○○之秘書陳如琪、被告己○○、壬○○、謝國雄等人,內容記載「Dear施處長/ 何副處1.請… mail給您財測預估表格填寫給我。2.並說明原因及相關因應策略模式。3.業務提供by月份銷貨給產銷預估毛利,由會計推算損益彙總上呈evp 。以上資料請於6/16提供給會計敬請各單位配合感謝。」(調查卷第178 頁正反面、102 年度偵字第14779 號卷三第44頁)。 39.100 年6 月14日下午1 時25分黃筱穎寄發主旨為「*請協助*請協助提供貴公司下半年度更新之損益預算…」之電子郵件予被告丙○○之秘書陳如琪、己○○、壬○○、謝國雄等人,內容記載「Dear SM ,可否請財務處協助提供1 -5月的實績?Thanks .」(調查卷第178 頁正反面、偵字第14779 號卷三第44頁)。 40.100 年6 月14日下午3 時49分葉毓茹寄發主旨為「開會通知:6\17(五)下午2:30pm- 經營檢討會議」之電子郵件予被告乙○○、謝國雄、壬○○、己○○等42人(調查局卷第184 頁正反面、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129 頁反面至130 頁、第149 頁正反面、第200 頁正反面、102 年度偵字第17022 號卷第118 頁正反面)。 41.100 年6 月14日下午5 時14分丙○○之秘書陳如琪寄發之主旨為「內部開會通知:6\17(五)下午3:30 pm …每月會計結帳會議(於經營檢討會後~續開)」之電子郵件予包含乙○○、謝國雄、壬○○、己○○在內之綠能公司人員,其內記載「參加:總經理、林副總、謝財務長、魏處長、熊副處長、淑麗經理、禮賢、素梅。」(調查卷第 180 頁、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129 頁反面至第130 頁)。 42.100 年6 月16日下午12時52分丙○○之秘書陳如琪寄發主旨為「…6/20 (—) - 下午2:20pm- 每月會計結帳會議…」之電子郵件予包含乙○○、謝國雄、壬○○、己○○在內之綠能公司人員,其內記載「參加:總經理、林副總、謝財務長、魏處長、熊副處長、淑麗經理、禮賢、素梅」(調查卷第184 頁、偵字第17022 號卷第68、118 頁、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44、119 、149 、200 頁、卷三第49頁)。 43.扣押物編號A3-3筆記本(乙○○)記載「(100 年)6/20財務會議,1.下半年財測調整」(扣押物編號A3- 3 ,見調查卷第138 頁、102 年度偵字第14779 號卷( 一) 第 190 頁、卷( 三) 第7 頁、102 年度偵字第17022 號卷第12頁、第31頁、第71頁)、 44.100 年6 月22日下午2 時19分方禮賢寄發主旨為「綠能下半年度預估」之電子郵件予包含乙○○、壬○○等人在內之綠能公司人員,內容記載「各位主管:將晶圓廠進料單價將低為US$44 ,預估領料單價為US$46 ,在製品7-9 月每月下降2 千萬,10-12 月每月下降1 千萬,預估損益如下…,以上再請各位主管檢視是否合理」(調查卷第185 頁至186 頁反面)。 45.100 年6 月22日下午2 時32分方禮賢寄發主旨為「綠能損益預估」之電子郵件予己○○、王素梅等人,內容記載「各位主管,附加檔案林副總認可之預估下半年度損益表,含晶圓廠與薄膜廠,給各位主管參考」(調查卷第187 頁至188 頁)。 46.100 年6 月22日下午4 時31分王素梅寄發主旨為「RE:請協助提供貴公司下半年度更新之損益預算/Pls Provide2011 H2 Updated Forcast Income Statement」予大同公司陳家麒、尚志半導體胡煒珍等人,副本寄發予包含謝國雄、壬○○、己○○、乙○○在內之綠能公司人員,內容記載「Dear ALL,下半年度更新版損益預算表如附件」(調查卷第189 頁至190 頁) 。 47.綠能公司100 年8 月29日下午6 時44分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更新本公司100 年度簡式財務預測」,記載更新原因主要係因歐債問題致太陽能產業需求銳減,導致平均售價下跌、進料價格調降幅度不及平均售價下滑之幅度,進而使營收下滑,獲利不如預期,而該變動確已影響原基本假設,故更新財務預測等記載,並記載更新後全年稅前損益為-610,630 仟元,每股稅後盈餘為-2.90元(調查卷第36至37頁、他字第5431號卷二第61至62頁、他字第6210號卷二第10頁正反面)。 48 扣押物編號A3-1綠能公司100/3 至100/6 經營檢討報告(乙○○)(扣押物編號A3-1,他字第6210號卷二第44至47頁)、扣押物編號A5-6財務預測基本假設(扣押物編號 A5-6,他字第6210號卷三第164 至166 頁)、扣押物編號A6- 5 「100 年晶圓廠銷貨收入預估(方禮賢)(扣押物編號A6-5,他字第6210號卷三第167 至168 頁)、扣押物編號A7-1-1、A7-1-2、A7-1-3、A 7-1-4 綠能決算報表(100 年南科廠)(扣押物編號A7-1-1、A7-1-2、A7-1-3、A7-1-4,他字第6210號卷三第211 至228 頁)、扣押物編號A1-2-1財務預測資料(丙○○)(扣押物編號A1-2-1,調查卷第146 至148 頁、偵字第14479 號卷一第33至35頁、第106 至107 、183 至185 頁、卷三第15至17頁、偵字第17022 號卷第56至58、108 至109 頁)、綠能公司南科廠500MW 建廠資料來源及規劃說明(扣押物編號A4-08-6 文件資料,偵字第14479 號卷一第37頁、第181 頁)、綠能公司預估現金流量基本假設說明(調查卷第145 頁、偵字第14479 號卷一第42、104 、146 頁、卷三第14頁)、100 年財務預測基本假設(扣押物編號A5-6,調查卷第149 至150 頁反面)、綠能公司100 年5 月經營檢討報告及損益表等資料(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159 至173 頁)。綜合上開事證,堪認綠能公司自100 年4 月間起,因歐債危機及中國大陸削價競爭,矽晶圓價格崩盤,單價從預測價格美金3.4 元慘跌至5 月底美金2.42元,及綠能公司南科廠需延至100 年8 月始能量產,致100 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而綠能公司於100 年5 月13日上午9 時30分召開之現金流量會議(與會人包含謝國雄)即重新作出100 年度預估損益,預計全年稅前損益為2,018,986 仟元(偵字第14779 卷二第51頁),較原公告財務預測全年稅前損益 3,547,044 仟元(調查卷第34頁),變動幅度達20% 以上【計算式:(2,018,986 -3,547,044 )÷3,547,044 =- 43.08%】,且影響金額達3,000 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5 【綠能公司100 年4 月30日之實收資本為2,418,731,730 元(調查卷第54頁),其千分之5 為1,209 萬3,658.65元】,復於同年5 月26日上午9 時30分召開之現金流量會議(與會人包含丙○○、乙○○、謝國雄及重要部門主管)再重新作出100 年度預估損益,全年營運由原公告預估之盈餘轉為虧損,全年預計稅前損益為-149,970 仟元(偵字第14779 卷二第58頁),較原公告財務預測全年稅前損益3,547,044 仟元,變動幅度達20% 以上【計算式:(-149,970 -3, 547,044 )÷3,547,044 =-104.23% 】,且影響金額達 3,000 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5 【即上述之1,209 萬 3,658.65元】,較之前1 次於同年5 月13日召開現金流量會議時估計5 月至12月均仍產生稅前盈餘之預估,營運已產生急速反轉由盈轉虧之情況。又於同年6 月1 日中午12時召開之現金流量會議(與會人包含丙○○、乙○○、謝國雄及重要部門主管) 再重新作出100 年度預估損益,全年預計稅前損益為-243,858 仟元(偵字第14779 卷二第65頁),較原公告財務預測全年稅前損益3,547,044 仟元,變動幅度達 20% 以上【計算式:(-243,858 -3,547,044 )÷3,547, 044 =-106.87 %】,且影響金額達3,000 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5 【綠能公司100 年5 月31日之實收資本為 2,418,731,730 元(調查卷第55頁),其千分之5 為1,20 9萬3,658.65元】,故謝國雄乃於100 年5 、6 月間持續向丙○○、乙○○、壬○○及己○○等人告知應有更新原100 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準備。嗣於100 年6 月10日完成5 月份自結實際稅前損益為-86,313 仟元,較前述5 月26日、6 月1 日內部預估之5 月份稅前損益為-44,266 仟元之虧損情形更為嚴重,且依前開綠能公司內部預估資料,6 月份虧損均較5 月份擴大,是綠能公司營運已達不到原財務預測第2 季預估稅前損益,產生由盈轉虧之重大變化,且矽晶圓單價下滑劇烈及綠能公司南科廠產能無法如預期於5 月開始量產,造成價量均較原預測數為低,致使稅前損益已產生重大差異。迨於100 年6 月20日下午2 時20分所召開之每月會計結帳會議中(與會人員包含丙○○、乙○○、壬○○、己○○、謝國雄、方禮賢、黃素梅等人),由王素梅報告5 月份自結後損益狀況,已由原先預估盈餘331,340 仟元,轉變為虧損 86,313仟元,方禮賢並報告100 年6 月份及下半年之損益表及現金流量預估數字,會中復討論5 月份的月結算及與原本的財務預測做比較,謝國雄並於該會議中表示以5 月份的數字往後推整個年度,已達財務預測更新標準,應更新財務預測等情,堪予認定。又依方禮賢於100 年6 月22日寄發之綠能公司100 年度預估損益表,綠能公司全年營運由原公告預估之盈餘轉為虧損,全年預計稅前損益為-310,537 仟元(調查卷第186 頁) ,較原公告財務預測全年稅前損益3,547,044 仟元,變動幅度達-108.75% 【計算式:(-310,537 -3,547,044 )÷3,547,044 =-108.75% 】,益徵綠能公 司更新後之財務預測與原預測數有重大差異。是以,足認丙○○等4 等人於100 年6 月20日召開之每月會計結帳會議中,已實際知悉綠能公司100 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致預估全年營運情形由盈轉虧,而與原財務預測產生重大差異,致有更新原財務預測之必要之重大消息,且該重大消息已臻明確,且為丙○○等4 人所實際知悉。 四、丙○○等4人已實際知悉上開重大消息,在綠能公司公告更 新、調降簡式財務預測前,不得買賣綠能公司股票,卻於重大消息公開前賣出綠能公司股票,渠等有內線交易之犯意及行為: 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27條第1 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此為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1 項第1 款所明定。蓋公司公開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後,股價必定發生波動,為保障投資大眾於證券交易市場公平交易及資訊取得平等之權益,故公司內部人在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自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又綠能公司於100 年5 月19日召開100 年度第5 次董事會(謝國雄、壬○○、庚○○均與會)中通過「防範內線交易管理作業程序」部分條文修正案,亦有該次董事會議事錄附卷可考(調查卷第48頁正、反面)。丙○○等4人身為綠能公司經理人,亦應知悉前揭規範,然渠等明 知上開規範,及於100 年6 月20日下午2 時20分許每月會計結帳會議中,王素梅報告5 月份自結後損益狀況,已由原先預估盈餘331,340 仟元,轉變為虧損86,313仟元,謝國雄認為必須發布簡式財務預測更新消息,而當場提出應更新原財務預測,丙○○等4 人均已實際知悉上開重大消息,在綠能公司公告更新、調降簡式財務預測前,不得買賣綠能公司股票,卻仍在綠能公司公告更新、調降簡式財務預測前,丙○○等4 人猶自會計結帳會議翌日(21日)起,從各自申設之證券帳戶,分別賣出綠能股票75,000股(丙○○委由不知情之被告辛○○賣出)、129,000股、30,000股、6,000股(證券及交割帳戶、賣出日期、成交價、賣出股數及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嗣綠能公司遲至100年8月29日下午6時44分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更新本公司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重大訊息,其中更新財務預測由原先第3季每 股獲利4.23元,調整為每股虧損2.27元,預計全年度營業毛利減少約3,704,662仟元、營業利益減少約3,552,662仟元、稅前淨利減少約4,157,674仟元及每股盈餘減少約18.72元,訊息公開次1營業日(即100年8月30日)綠能公司股票以跌 停價62.40元收盤,跌幅6.86%,其後6個營業日一路下跌至 41.75元。堪認丙○○等4人應係為規避損失,基於內線交易之犯意,在重大消息公開前賣出綠能公司股票甚明,自當成立內線交易之犯行。 五、對被告辯解不採之理由: (一)辯護意旨雖以丁○○○○所陳述之法律鑑定意見,及其與戴銘昇教授所著之期刊文章及為本案所出具之法律意見書,主張公開簡式財務預測之公司並無更新簡式財務預測之義務,只要隨時評估基本假設變動之影響即可,只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公司,有隨時評估並更新財測之義務,且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發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問答集」第4 點亦記載未以行政規範方式強制公開簡式財務預測公司更新財務預測,且簡式財務預測並無更新標準,不應參照財務預測處理準則第20條第1 項完整式財務預測之更新標準云云。惟查:1.按財務預測處理準則第11條第1 項規定:「公開簡式財務預測之公司,應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並據以決定是否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明文規範公司應隨時評估基本假設變動,並且就其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決定是否更新財務預測。又綠能公司行為時處理準則問答集第4 點之問題「本準則第11條規定公司公開簡式財務預測,應隨時評估是否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準則中對於應更新財測之標準,有無明訂,若公司未自更(新)正,是否有罰則?」及答案「㈠財務預測改採自願式公開,即強調財務預測公開與否係屬公司自治事項,且簡式財務預測預測期間較短、不確定因素較少,僅公開部分重要損益科目,且允許區間估計,區間範圍亦由公司自由審慎考量訂之,相較於完整式財務預測,其準確度應較高。故未以行政規範方式強制公司更新財務預測,公司應對已公開財務預測資訊,隨時檢討評有無更(新)正財務預測之必要。另為提供投資人瞭解各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之達成情形,並促使公司審慎編制財務預測,公開資訊觀測站財測專區,將按季公告財務預測綜合損益當季單季達百分之十或累計截至當季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之名單,本會將注意大幅調降財務預測公司有無異常情形。㈡關於上開綜合損益當季單季達百分之十或累計截至當季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之公告名單標準,尚非更新簡式財務預測之標準,公司仍應依本準則第11條第1 項規定,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據以決定是否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並未說明公開簡式財務預測之公司無更新財務預測之義務。至財務預測處理準則雖未明確規定公開簡式財務預測之公司於達到一定標準時即應更新財務預測,然此非謂公開簡式財務預測之公司於評估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而對財務預測結果有重大影響時,仍得拒絕更新,蓋上市公司一旦選擇公開財務預測,不論是完整或簡式之財務預測,均會影響投資大眾評估公司未來之營運狀況及投資考量,倘若公開簡式財務預測之公司於評估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而對財務預測結果有重大影響時,仍可不予更新財務預測,則上開條文要求隨時評估基本假設變動之影響,並據以決定是否更新財務預測之規定,恐成具文,且將使公司選擇以公開簡式而非完整財務預測,以規避更新之要求,其結果將使原簡式財務預測繼續誤導投資大眾,對於投資大眾之保障顯有不足。從而,應認上開規定之意旨,公司於評估基本假設發生變動,對原財務預測結果發生重大影響時,即有更新財務預測之義務、必要。再參諸庚○○於100 年4 月20日上午11時20分寄發主旨為「簡式財務預測是否更新之相關規定」之電子郵件予被告壬○○、己○○、駱秉正、蔡賜滿時,即記載有上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問答集第4 點之問題及答案(調查卷第156 至156 頁反面、偵字第17022 號卷第28頁正反面、63、92頁、偵字第14779 號卷三第22頁正反面),且綠能公司並於同年8 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召開100 年度第8 次董事會通過更新100 年度財務預測(調查卷第51頁正反面),同日下午6 時44分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更新本公司100 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重大訊息,可見綠能公司管理階層亦認公司於評估基本假設發生變動,對原100 年度簡式財務預測結果發生重大影響時,即有更新100 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必要。丙○○等4 人均未誤認公開簡式財務預測之公司於財務預測所依據之基本假設發生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有重大影響時,亦無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故辯護人上開辯稱,不足為採。2.又上開財務預測處理準則雖未揭櫫應更新簡式財務預測之量化標準,然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準確度較高之簡式財務預測可容忍之更新財測量化標準應較完整式財務預測為低,故實務上簡式財務預測多參照完整式財務預測更新量化標準即財務預測處理準則第20條第1 項,以檢討評估是否有應更新之必要,已如前述。換言之,於簡式財務預測達到完整式財務預測更新量化標準時,公司即應檢討評估是否有更新簡式財務預測之必要,俟經公司內部分析、檢討後認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產生重大影響,有發布簡式財務預測更新之必要時,該重大消息已明確,即應進行簡式財務預測之更新。故實務上公開簡式財務預測之公司係將完整式財務預測更新量化標準作為簡式財務預測「是否」更新之門檻,而非作為簡式財務預測「應」更新之標準,此與上開財務預測處理準則第11條第1 項之規定,並無扞格之處。是以,倘本案綠能公司100 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致稅前損益金額變動已達完整式財務預測更新量化標準,綠能公司即應檢討、評估是否應更新原財務預測之必要。此際,綠能公司負有進行簡式財務預測是否及如何更新之檢討評估義務,並於內部人分析、檢討後認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產生重大影響,有發布簡式財務預測更新之必要時,即應認綠能公司內部人已實際知悉該重大影響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且該重大消息已明確,並不因綠能公司延遲發布更新簡式財務預測,即謂該重大消息尚未成立、明確。且參諸本件100 年6 月20日之會計結帳會議中,謝國雄向丙○○等人報告100 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致稅前損益金額變動已達完整式財務預測更新量化標準,應更新原簡式財務預測等情,即係將完整式財務預測更新量化標準作為簡式財務預測「是否」更新之門檻,俟經公司開會評估後認應更新原財務預測。故上開學者有認簡式財務預測無更新義務云云,要屬個人見解,尚難資為有利於丙○○等4 人之認定。辯護人辯稱簡式財務預測並無更新標準,不應參照完整性財務預測之更新標準云云,亦無可採。 (二)辯護意旨雖稱:綠能公司之投資人皆得依按月公布之重要財務數字、綠能公司網頁上公告之營收等公開訊息判斷股票是否具有投資價值,是綠能公司更新及公告100 年8 月29日預測虧損之簡式財務預測,根本不足以認定屬於影響綠能公司股票價格之重大訊息;綠能公司於每月10日前即公告前月份之財務分析資料(如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等統計資訊),各投資人均可平等取得綠能公司相關營收及財務資訊,並無侵害投資人之資訊權,不能僅以100 年5 月單月之營收數字認定綠能公司100 年全年度之營業收入狀況之重要基本假設業已變更;綠能公司於100 年5 月營收降低之主因,係矽晶圓單價下跌,而100 年5 月間矽晶圓單價下跌,係肇因於當時歐債問題,導致太陽能補助方案陷入膠著,使得太陽能補助方案陷入膠著,使得太陽能砍晶圓整體產業景氣反轉,此等外部產業環境因素於100 年4 、5 月間,對證券市場而言早為公開之訊息。原編製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發生變動之原因已在證券市場公開,其後綠能公司簡式財務預測基本假設是否更新、何時更新之消息,對於投資人判斷之影響程度,並非重大。起訴書認定之內線消息,均屬已公開之資訊,無構成內線交易罪之可能;若認綠能公司於100 年5 月間之基本面遽變屬於影響股價之重大消息,則該消息於同年6 月2 日公布5 月營收下跌43% 後,即已明確並公開。蘋果日報6 月4 日亦報導太陽能廠價格、產能利用率大幅下降,蔓延到整體產業鏈,上游晶圓廠綠能5 月營收13.52 億,月減43% ,綠能在5 月已經停止外包生產,目前產能利用率略高於同業,大約在80% 水準。綠能主管表示,因產業前景不明導致下游戶庫存相當高,綠能與產業鏈為長期夥伴,支持客戶暫緩提貨以消化庫存。被告等均係於公開18小時後始行賣出股票,難認有何內線交易云云。惟,姑不論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內線交易重大消息之公開方式,是否應以重大消息範圍及公開方式管理辦理第6 條第1 項所定經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方式為限。從證券交易法禁止內線交易之立法目的觀察,經報章雜認報導之重大消息,在公司證實前仍屬傳聞,一般投資人仍無法判斷事實之真偽,據以作成投資決定。內部人卻可加以運用,造成市場之公平性遭到質疑。自不宜認定未經公司證實或主動發布之報導,亦符合重大消息之「公開」。而在報章雜誌報導僅揭露部分與重大消息相關訊息之情形,自更無「公開」可言。再綠能公司每月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其公司網站所揭露之營運情形僅係每月營收情形,並未公告完整之自結損益。且一般理性投資人所關注者乃公司之營運是否獲利,而營業收入僅為影響公司盈虧之因素之一,理性投資人顯難單憑營業收入即可得知公司之實際盈虧為何,進而評估並作成投資之決定,況綠能公司於每月10日前,申報並公開之上月份自結財務資料,亦非公司之自結損益資料。再本案之重大消息為「綠能公司100 年度簡式財務預測更新與原預測數有重大差異」,故縱使綠能公司於每月月初公告上月之自結損益數(實際上並無此公告),投資人亦無從以該等過去之資訊推測綠能公司未來之營運情形及綠能公司是否須更新原財務預測。且據證人即日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員陳執中於100 年6 月3 日所製作之投資分析報告記載:「日盛對綠能投資評等為中立,主要理由如下:⑴市場需求不佳且報價大幅下滑,大幅壓縮2Q11獲利能力。⑵歐洲庫存尚未完全消化,後市仍待觀察。重點摘要:月營收方面,因受新補助政策影響,義大利市場需求薄弱,且歐洲面臨庫存壓力,綠能客戶減緩出貨,05/2011 營收13.53 億元,MoM-43.02%,YoY+11.06%。2Q11方面,預估矽晶圓出貨量下滑至292MW ,QoQ-6%,矽晶圓報價則由每瓦1Q11的3.5 元以上水準下降至約2.95美元。受到出貨量及報價同步下滑影響,預估營收51.42 億元,QoQ-21 .03% 。獲利能力方面,短期矽晶圓現貨報價大幅下滑,多晶矽價格跌幅有限,預估毛利率由1Q11的20.44%下滑至9. 16%。預估稅後純益3.21億元,QoQ-46.34%,EPS1 .32元。3Q11方面,隨著庫存逐漸消化,預估出貨量回升至336MW ,但報價僅小幅回升;預估營收61. 31億元,QoQ+ 19.22% 。獲利能力方面,因生產規模回升,預估毛利率走揚至12.44%。因本業獲利能力改善,預估稅後純益5.51億元,EPS2 .28元。2011年方面,預估全球太陽能市場需求仍較2010年成長7.51% ,且綠能市占提升,預估產出達1370MW,YoY+73 .60% 。但因價格大幅下滑,整體營收242.96億元,YoY+40. 54% 。獲利能力方面,預估毛利率與2010年持平,維持14% 左右水準。整體而言,因營收規模提升,預估稅後純益20.64 億元,YoY+24. 48% ,EPS8 .53元。本研究報告僅供本公司特定客戶參考。…投資評等說明:中立(定義:近期股價將呈持平走勢、無法由基本面給予合理評等、建議降低持股)」(前審卷二第244 至246 頁,證人並於前審審理時證稱太陽能產業景氣及研究報告相關內容《前審卷四第59頁反面至66頁》),更可知,縱綠能公司每月於公開資訊站及其公司網站揭露每月營收,非綠能公司內部人無從知悉或判斷綠能公司於100 年6 月10日完成5 月份自結報表時,「100 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已發生變動,有檢討評估是否有應更新之必要。一般投資人於綠能公司公布更新、調降「100 年度簡式財務預測」前,仍與內部人處於資訊不對稱之地位,此觀綠能公司於同年8 月29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更新本公司100 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重大訊息後,次1 營業日(100 年8 月30日)綠能公司股票即以跌停價62.40 元收盤,跌幅6.86 %,其後6 個營業日一路下跌至41.75 元即明。再者,綠能公司於100 年6 月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毛利、營業費用、營業損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稅前損益等「實際數」確定前,其管理階層由綠能公司100 年第2 季原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100 年4 月起之逐月之預計數與自結數及所屬產業景氣向下變動之趨勢,在100 年6 月「實際數」確定前,已知公司有發布簡式財務預測更新消息之必要,業如前述,不能執「實際數」未確定為由,延遲更新財務預測。從而,此部分辯護意旨,難認可採。 (三)辯護人雖辯稱100 年6 月20日時,尚未評估未來諸如稅前淨利、營業收入等預測項目所據之重大基礎假設,且過去已發生季度之基本假設變動,並不一定影響全年度未來尚餘季度之基本假設變動,故100 年1 月至5 月之自結數,未必導致未來季度基本假設變動之可能。僅有於尚未發生之未來,其基本假設評估如有變動,才有影響未來財測導致更新之可能。因此,既然綠能公司係於100 年7 月29日後始著手準備財測之更新準備工作,在此之前無從為100 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更新云云。惟查,謝國雄於102 年8 月9 日偵查中證述:「(你是否與丙○○、乙○○、己○○、庚○○、壬○○等人說過有調降財測的準備?)我一定會叫他們準備,因為我做過很多家公司的財務長,這是我的職業素養。我有跟他們說過,但我不記得詳細時間,約是5 月中旬左右。」等語(偵字第14779 號卷二第39頁),另方禮賢於102 年7 月18日調詢時證稱:我每個月的月初決算後,都會將未來損益表及現金流量的預估數字及基本假設說明向謝國雄報告,並註記之前月份實際發生數,如果財務長謝國雄覺得有必要召開現金流量會議,他會要求我或陳如琪通知總經理丙○○、副總乙○○、副處長壬○○、經理己○○參加,再由我在會議中報告未來現金流量的預估數字及基本假設說明等語(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88頁反面) ,又己○○於100 年5 月10日下午6 時16分寄發主旨為「財測更新準備」之電子郵件,要求方禮賢與產銷、採購、業務、財務部門確認相關基本假設,以便準備更新後財測備用(調查卷第162 頁、偵字第17022 號卷第64、94頁反面、115 頁、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43、第109 頁反面、148 頁反面、191 頁、卷三第28頁),復於100 年6 月8 日10時9 分發出主旨為「調整財測」之電子郵件,要求王素梅發信給產銷、採購、業務部門,請其提出6 月及下半年的預估假設以便重算財測(調查卷第172 頁、偵字第17022 號卷第116 頁、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113 、152 、197 頁、卷三第38頁),而綠能公司於100 年5 月13日、5 月26日、6 月2 日召開之現金流量會議,均持續作出100 年度預估損益,業如前所述。再參之謝國雄於102年7月18日偵查時證稱6月20日的會議中討論5月份的月結算,還有與原本的財務預測及預算做比較,還會再給大家往後7個月的預測數字做報告等語(偵字第14779號卷一第80頁),方禮賢於102年7月18日調詢時亦證稱:我有在100年6月20日之每月會計結帳會議報告100年6月份及下半年的損益表及現金流量的預估數字等語(偵字第 14779號卷一第92頁反面),復佐以乙○○筆記本內記載 「6/20財務會議,1.下半年財測調整」(扣押物編號A3-3,見調查卷第138頁、偵字第14779號卷一第190頁、卷三 第7頁、偵字第17022號卷第12、31、71頁)等情,足認綠能公司於100年5月間開始即為了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 更新作準備,而持續向產銷及業務部門要求提供預估假設,以評估財務預測基本假設變動對於原財務預測之影響情形,並由方禮賢持續重新預估綠能公司100年度之損益情 形,迨於100年6月20日召開之每月會計結帳會議中,王素梅、方禮賢報告自結、損益、現金流量及下半年預估數字等,並討論5月份的月結算,還有與原本的財務預測及預 算做比較,謝國雄表示應更新財務預測。縱綠能公司拖延於100年7月29日後始著手準備財務預測之更新準備工作,致必須重新進行評估基本假設變動及預估損益等作業,亦無從改變綠能公司早於100年6月20日之會計結帳會議中該重大消息已屬明確之事實。 (四)辯護意旨雖以:綠能公司受到太陽能產業景氣下滑,所導致營業收入大幅下降,甚至無法達成財測目標之消息,於新聞媒體、網路上均得蒐集,且於報章雜誌有所公開;且100 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變動,唯一主因係「矽晶圓需求價格下跌」,此消息有公開網站得以查詢,且於被告等人賣出股票前,亦已經媒體報導而屬公開之消息。至「南科廠產能500MW 未如期投入」,係一般投資人根據矽晶圓報價與經驗法則得逕予推論得知者,並非主因云云。惟查,從證券交易法禁止內線交易之立法目的觀察,經報章雜誌報導之重大消息,在公司證實前仍屬傳聞,一般投資人仍無法判斷事實之真偽,據以作成投資決定,內部人卻可加以運用,造成市場之公平性遭到質疑,自不宜認定未經公司證實或主動發布之報導,亦符合重大消息之「公開」。是矽晶圓價格於100 年4 月起下跌固屬公開消息,然投資人實難逕以矽晶圓價格下跌之消息推論對綠能公司營運之實際影響為何,並憑以作成投資決定。又「綠能公司南科廠100 年5 月開始量產矽晶圓500MW ,產能自100 年5 月份開始納入財務預測,占5 月營收25.23%,6 月開始占各月營收30% 以上」,亦為綠能公司公告100 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重要基本假設,已如前述,且依綠能公司100 年9 月9 日綠字第1000908003號函,南科廠未如期於5 月量產之因,係由於建廠進度落後,使得產量未如原預估(調查卷第64頁),並非係因矽晶圓需求價格下跌,使綠能公司以減少產能為因應方式所致。又南科廠因建廠進度落後而未如期於5 月量產之基本假設變動如未經綠能公司公開,投資人顯無從據以作成任何投資決定。另謝國雄雖於102 年7 月18日調詢時證稱基本假設最大的變動是矽晶圓單價下跌,惟其亦不否認南科廠延遲量產亦屬基本假設重大變動,致需更新財務預測之因素之一,此有其所證:「(南科廠遲至8 月份才量產)算是基礎假設重大變動,但我不認為是最重要的變動,我認為最重大的變動應該是100 年4 月底開始銷售單價就劇烈的下跌,所以這2 個部分我認識都是要去即時更正財務預測的因素。」等語(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31頁反面)在卷可參。故辯護人上開辯稱,難認可採。 (五)辯護意旨復以:依會計師全聯會100 年3 月30日全聯會字第1000270 號函意旨,可知財務預測之更新,其判斷基礎,須以經會計師查核後之財務報表作為基礎資料。而於 100 年6 月間,綠能公司100 年第2 季季報、100 年上半年半年報、100 年年報,均未作成,故尚未能依通常流程進行財務預測更新之過程,則尚未存在任何「財務預測應更新」之內線消息云云。惟按,財務預測處理準則第11條第1 項規定,公開簡式財務預測之公司,應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並據以決定是否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是上開條文並未限制公開簡式財務預測之公司應於何特定時點始得進行財務預測之更新。再查會計師全聯會100 年3 月30日全聯會字第1000270 號函所稱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更新流程第五點係指出,公司將會計師核閱或簽證的財務報告匯合第四項評估預測未來的收入、支出與損益,以做出全年度的財務預測更新(本院卷三第34頁),是倘綠能公司於100 年6 月間經評估100 年度簡式財務務預測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有重大影響,而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則因當時其100 年第1 季季報已經會計師核閱,而第2 季尚未結束,自應將100 年第1 季季報之核閱數匯合第2 至4 季之預測數,以作出全年度之財務預測更新,並無因當時100 年第2 季季報、100 年上半年半年報、100 年年報,均未作成,而未能進行財務預測更新流程之可能。是此部分辯護意旨,難認可採。 (六)辯護意旨雖辯稱:是否更新財務預測為董事會之權限,因此本案重大消息成立之時點,應以100 年8 月2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始認為成立;另從整個綠能公司內部在討論財測更新的流程來看,最快也要100 年8 月17日會計師出具查核意見時,才有一個做出更新簡式財務預測決定之依據,本件重大消息才明確云云。惟查,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之構成要件,係指內部人「實際知悉」已具體成形「於某特定時間內勢必成為事實」,且「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而在該消息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為買賣前揭股票等有價證券之行為,即足構成該罪,已如前述。又依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5 條規定:「前三條所定消息之成立時點,為事實發生日、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日、成交日、過戶日、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依具體事證可得明確之日,以日期在前者為準。」,而該條於99年12月22日修正時,其修正意旨為:「按所謂重大消息應係以消息對投資人買賣證券之影響程度著眼,衡量其發生之機率及對投資人投資決定可能產生的影響做綜合判斷,而不以該消息確定為必要,爰將『其他足資確定之日』修正為『其他依具體事證可得明確之日』,以避免外界錯誤解讀重大消息須確定始為成立。」,是財務預測更新前雖應由會計師出具查核意見,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然依前揭說明,上開會計師出具查核意見、董事會決議通過固可為重大消息成立之時點,但倘若有其他依具體事證可得明確之日,則以日期在前者為準。準此,本案丙○○等4 人既於100 年6 月20日之會計結帳會議中,已知悉綠能公司100 年度簡式財務預測更新與原預測數有重大差異,而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則該日即為本案重大消息可得明確、成立之時點,不須俟會計師出具查核意見或董事會決議通過始認為成立。是辯護人上開所辯,難認可採。 (七)辯護意旨復以:依王素梅於原審104 年7 月21日審理時之證詞及辯護人自行勘驗一部分之王素梅於102 年7 月18日之調詢筆錄內容(本院卷四第202 頁反面),可知100 年6 月20日之每月會計結帳會議並沒有討論更新、調降100 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事云云,並聲請勘驗王素梅調詢錄音光碟。惟查,綠能公司自100 年4 月間起,因歐債危機及中國大陸削價競爭,矽晶圓價格崩盤,且公司南科廠需延至100 年8 月始能量產。綠能公司於100 年5 至6 月間,「100 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至6 月10日完成5 月份自結報表時,營運由盈轉虧,而與原財務預測產生重大差異,綠能公司內部乃持續密切討論更新、調降簡式財務預測,已如前述,是內部人均已知悉公司營運發生重大虧損,且情形無力翻轉,已有調降財務預測之準備。而依乙○○筆記本已明確記載「(100 年)6/20財務會議,1.下半年財測調整」(扣押物編號A3-3,見調查卷第138 頁、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190 頁、卷三第7 頁、偵字第17022 號卷第12、31、71頁),且方禮賢於102 年7 月18日調詢時,經提示上開乙○○筆記本後證稱其有在100 年6 月20日之每月會計結帳會議王素梅報告完自結數字後,接續報告100 年6 月份及下半年的損益表及現金流量的預估數字等語(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92頁反面),王素梅於偵查中證稱:100 年6 月20日會計結帳會議,我有報告4 、5 月損益比較,主管都沒有質疑,因為他們都知道實際的虧損狀況等語(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156 -157頁)。謝國雄於102 年7 月8 日偵查時復證稱:「…於6 月20日會議中討論5 月份的結算,還有與原本的財務預測及預算做比較,還會再給大家往後7 個月的預測數字做報告…」、「假如說以5 月的數字往後推整個年度的,已經達到財務更新的標準。在6 月20日的會議我主要是對總經理報告此事…」等語(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80頁),堪認100 年6 月20日之每月會計結帳會議中,王素梅、方禮賢報告自結、損益、現金流量及下半年預估數字等,會中復討論5 月份的月結算及與原本的財務預測做比較,謝國雄並表示應更新財務預測。至王素梅雖於原審及(辯護人自行勘驗之)調詢時證稱100 年6 月20日之每月會計結帳會議未討論調整財測之事云云,惟本案依100 年6 月20日前公司內部開會、郵件往來等脈絡,及謝國雄、方禮賢等上開證述及乙○○筆記本,已足認100 年6 月20日會議確有討論調降財務預測之事,謝國雄並表示應更新財務預測等情,王素梅所證沒有討論財務預測之事,核與上開事證不符,難認可採。況辯護人自承其僅勘驗一部份王素梅調詢錄音(本院卷四第183 頁),自難單憑不完整之內容,而遽為有利於丙○○等4 人之認定。又依卷內事證,既已足認本案上開待證事實,本院並未將王素梅之調詢證述作為本案判決之基礎,自無勘驗王素梅調詢筆錄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辯護人雖辯稱:被告等股票賣出時即100 年6 、7 月間,對於因歐債問題所導致「矽晶圓價格下跌」之情況,是否太陽能產業景氣可能發生回轉或持續下滑,在當下尚未能確認,不能認重大消息已明確;又綠能公司於100 年5 月24日曾受邀參加野村證券香港分公司之法人說明會,會中公開表示仍對太陽能產業前景感到樂觀,並認歐債危機所引發之系統風險影響範圍雖可能擴大,但未終局改變太陽能產業之供需結構,評估屬短期風險,故未調整100 年財務預測云云。惟查,綠能公司於100 年5 月13日、5 月26日及6 月2 日之現金流量會議中,均持續對綠能公司100 年預估損益作出較原公告簡式財務預測中所示稅前損益大幅減少之預估,甚至於100 年5 月26日及6 月1 日所作之預估,營運已產生急速反轉由盈轉虧,迨於100 年6 月20日之會計結帳會議中,王素梅報告5 月份自結後損益狀況,已由原先預估盈餘331,340 仟元,轉變為虧損86,313仟元,方禮賢會中報告100 年6 月份及下半年之預估數字,謝國雄並於該會議表示有更新原財務預測之必要等情,顯示綠能公司內部於100 年5 、6 月間即已持續看壞其未來營運,而於100 年6 月20日之會計結帳會議中綠能公司100 年度簡式財務預測更新數與原預測數有重大差異而應予更新之重大消息已臻明確。辯護人上開辯稱,要無足取。(九)己○○於原審固供稱:100 年6 月8 日之電子郵件是因為王素梅是編製工作目標的人,財測是我習慣用語云云(原審卷三第179 頁反面);壬○○亦於原審證稱:100 年6 月8 日之電子郵件,是要調整工作目標,己○○寫調整財測是她的習慣用語云云(原審卷三第176 頁反面)。辯護人等並據此辯以:己○○於100 年5 月10日及同年6 月8 日寄發之電子郵件內容所指「應更新之財測」非指綠能公司100 年簡式財測,而係大同公司要求子公司提供下半年度內部之「工作目標」云云。惟查: 1.己○○於102 年7 月28日調詢時證稱:100 年5 月10日之電子郵件是財務長謝國雄打電話給我,要我通知方禮賢、壬○○及王素梅,確認財測的基本假設,並告訴我要做調降財測的準備。100 年6 月8 日之「財測調整」電子郵件是壬○○或謝國雄指示我要通知王素梅,請她通知其他單位提出基本假設,才可以重算財測等語在卷(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176 至177 頁)。謝國雄於102 年7 月18日偵查時證稱:「(提示己○○100 年5 月10日E-MAIL,意見?)我認為影響最大的單價有發生變化,所以是我叫己○○跟大家講要準備資料,要和副總、總經理報告。…」等語(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79頁);壬○○於102 年7 月29日調詢時供證稱:100 年5 月10日己○○寫的電子郵件,內容是說財務長謝國雄打電話給己○○,希望她更新預估現金流量,再就產銷、業務、採購確認相關基本假設,財務長可能認為需要調降財測準備。財務長就是要她先確認這些東西OK不OK,要不要更改等語(偵字17022 號卷第99頁),及方禮賢於102 年7 月18日調詢時證稱:己○○100 年5 月10日下午6 時16分通知我,財務長謝國雄要求「你今天那版預估現金流量再與產銷/ 採購/ 業務/ 財務確認相關基本假設,我們可能要有調降財測的準備,希望我們先準備一版更新後財測備用」是因為我每個月的月初決算後,都會將未來損益表及現金流量的預估數字及基本假設說明向謝國雄報告,並註記之前月份實際發生數,如果財務長謝國雄覺得有必要召開現金流量會議,他會要求我或陳如琪通知總經理丙○○、副總乙○○、副處長壬○○、經理己○○參加,再由我在會議中報告未來現金流量的預估數字及基本假設說明,有時候丙○○、乙○○、己○○沒有參加,但財務長謝國雄及副處長壬○○一定會到場,財務長謝國雄當時已經知道南科廠產能量產時程會延遲,損益數字和基本假設都有改變,所以才會要求我們再度確認基本假設,準備更新財務預測等語(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88頁正反面)。綜此,足認己○○於100 年5 月10日及100 年6 月8 日寄發之電子郵件內容所指之財測,應係指綠能公司100 年度簡式財務預測無訛。 2.又王素梅依己○○於100 年6 月8 日所寄發電子郵件之指示,而於100 年6 月10日下午12時24分所寄發予業務及產銷部門之電子郵件,內容雖記載「因目前實績與目標差異過大需重新預估下半年目標…」等語(調查卷第172 至174 頁、偵字第17022 號卷第116 至117 頁反面、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60至62、113 至114 、152 、197 至199 頁、卷三第38至40頁),惟觀該郵件附件檔案為「2011年下半年財測.xls」,內容係綠能公司100 年下半年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及預估損益之表格,且己○○已於調詢時自承100 年6 月8 日之「財測調整」電子郵件是壬○○或謝國雄指示其要通知王素梅,請她通知其他單位提出基本假設,才可以重算財測等語(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177 頁),又謝國雄於102 年7 月18日調詢時證稱:「(提示王素梅100 年6 月10日,主旨:調整財測之電子郵件1 份。所示資料己○○詢問王素梅『梅子姐:今天再麻煩你發信給產銷& 採購& 業務,請他們提出下半年的預估還有6 月份的部份,醬你才能重算財測!記得cc給副處我跟禮賢喔! 謝謝啦!! 』何以財會人員預計調整財測都未通知你?)因為實際負責財務預測是壬○○,他會去處理整個財務預測的進度,像這樣的準備作業他們不見得會通知我,但是要去更正財測已經是公司的重大議題,他們會主動去追最新的基本假設。」等語(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30頁),復於102 年8 月9 日偵查中證稱:「(提示王素梅2011年6月10日下午12時24分調整財測E-MAIL,有何意見?)這 是會計內部準備重新估算財測的作業。我們每週的產銷會議會看到晶片的平均單價,當時晶片單價變異過大,這樣對公司會有重大的影響。」等語(偵字第14779號卷二第 38頁),益證王素梅於100年6月10日所寄發之電子郵件,確係為重新估算財務預測而向業務及產銷部門要求提供 100年下半年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及預估損益。再方禮賢 於102年7月18日調詢時證稱:卷附2011年6月10日王素梅 所發電子郵件是因為每年6月綠能公司母公司尚志公司的 母公司大同公司,會來函詢問下半年度的工作目標是否要更改,因為工作目標的製作,屬於王素梅的工作範疇,所以己○○才會要求王素梅發信給產銷、採購、業務人員,請他們提出6月份及下半年的預估數字及假設,王素梅才 能據以重算100年下半年財測,對我而言,不管是工作目 標或是財務預測,都會牽扯到損益預估,而且工作目標、財務預測、損益預估的數字都是一樣的,王素梅於100年6月10日的回信亦提到,因目前實績與目標差異過大,需重新預估下半年目標,意思也是指不管是財務預測或者是損益預估的數字,與實際數差異過大,而有必要重新調整或修正財務預測、損益預估或是工作目標的數字等語(偵字第14779號卷一第89頁反面至90頁)。由上可知,王素梅 於100年6月10日寄發之電子郵件中記載「重新預估下半年目標」,亦指「重新調整下半年財務預測」之意。 3.綜上,上開己○○、壬○○於原審之供證、王素梅於100 年6 月10日所寄發之上開電子郵件,均難資為有利於丙○○等4 人之認定。辯護人此部分之辯解,難認可採。 (十)乙○○、壬○○雖均以係為繳納稅款而出售本案各持有之綠能公司股票;己○○以其為貸與胞弟金錢而出售本案持有之綠能公司股票云云置辯。辯護人亦主張被告等並無「利用」消息買賣綠能公司股票,並不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1 項之內線交易罪。而證人即案發時綠能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甲○○於本院審理時固證稱:案發前乙○○有跟我說「錢又沒真正進我的口袋、進我的戶頭,那個都變成股票,卻要我繳那麼多稅」、「我要賣股票去繳所得稅」,我當下有建議他去問股務,內部人賣股票好像有閉鎖期;壬○○也有跟我說內部人拿公司股票其實很麻煩,又受到閉鎖期的限制,要繳所得稅的時間都還不能賣,所以他會先籌措一些現金,等閉鎖期一過就賣股票等語(本院卷三第192 頁反面、193 頁),及證人即乙○○前於中德電子公司時之同事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0 年4 月間我與乙○○等人聚餐時,乙○○提及要繳交很多稅,只好賣股票籌錢,他說要把利機公司、綠能公司股票賣掉去繳稅等語(本院卷第240至243頁)。惟: 1.按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規定「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自上述人獲悉消息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此即一般所謂「內部人內線交易」之禁止。按禁止內線交易之理由,學理上有所謂「平等取得資訊理論」,即在資訊公開原則下所有市場參與者,應同時取得相同之資訊,任何人先行利用,將違反公平原則。故公司內部人於知悉公司之內部消息後,若於未公開該內部消息前,即在證券市場與不知該消息之一般投資人為對等交易,則該行為本身即已破壞證券市場交易制度之公平性,足以影響一般投資人對證券市場之公正性、健全性之信賴,而應予以非難。而此內線交易之禁止,僅須內部人具備「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及「在該消息未公開前,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此二形式要件即成,並未規定行為人主觀目的之要件。故內部人於知悉消息後,並買賣股票,是否有藉該交易獲利或避免損失之主觀意圖,應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且該內部人是否因該內線交易而獲利益,亦無足問,即本罪之性質,應解為即成犯(或行為犯、舉動犯),而非結果犯(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037號判決意旨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433號、102 年台上字第4868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442 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3877號、105 年度台上字第1598號判決亦同此旨)。再者,自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規定之文義觀之,並未以實際利用內線消息為內線交易之構成要件。雖77年證券交易法首次規定內線交易罪時,立法理由提及「對於利用公司未經公開之重要消息買賣公司股票圖利,未明文列為禁止規定,對證券市場之健全發展,構成妨礙。」惟於99年修正通過之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僅係將條文「獲悉」改為「實際知悉」,並未將「利用內線消息」納為要件(即未採「利用說」),該次修正僅係讓法條文意表達更清楚。又內線交易之行為人在主觀面上,並不以認識危險狀態的事實為必要,亦即縱使行為人主觀上認無造成不公平交易的風險,亦無礙內線交易罪之成立。 2.基此,丙○○等4 人既已實際知悉前揭重大消息,於消息公開前即禁止買賣股票,竟於消息公開前賣出綠能公司股票,即構成內線交易之犯行,至於是否有利用該消息避免損失之主觀意圖,不影響犯罪之成立。參之乙○○、壬○○、己○○於本案各賣出之綠能公司股票占其持有該公司股票比例亦分別高達57.17%、43.47%、97.7% ,除有前述事證外,並有特定人買賣所有有價證券明細表、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投資人買賣綠能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綠能公司102 年7 月22日綠字第1020722001號函、綠能公司公告100 年5 月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餘額資料附卷可查(調查卷第86頁、他字第6210號卷一第33至38頁、原審卷三第124 至143 頁反面、160 至161 頁,該等檔案置於調查卷存放袋之證據十八光碟內SRB 329-綠能1311名買賣三檔股票.doc電子檔案、北機站附件表101.11.22 資料夾內SR B320-綠能33名000000000000000000-rpt. 電子檔案內,經原審勘驗後列印附卷),益徵乙○○、壬○○、己○○均確有內線交易之犯意無疑。是乙○○、壬○○、己○○及其辯護人以渠等各自出售持有綠能公司股票之動機或目的為辯,並未利用消息買賣股票,均難以憑採。證人甲○○、戊○○之前揭證述,尚難資為有利於乙○○、壬○○之認定。 ()丙○○雖辯稱:我的股票大部分都是交給太太辛○○處理,辛○○不論賣股票前或後都不會跟我說,我僅有提醒她每天不能賣超過10張及100 年6 月19日以前是閉鎖期,我沒有內線交易的犯意云云(原審卷一第73頁、卷二第118 頁正反面、卷四第19頁)。而辛○○於原審亦附和其詞陳稱:丙○○對股票沒有興趣,都是我在處理丙○○的股票,而丙○○帳戶內的綠能公司股票很多,但限制也很多,不適合投資,所以綠能公司股票我都是賣出。丙○○曾跟我說100 年6 月20日才能夠賣綠能公司股票,丙○○不會告訴我公司經營狀況,我也不會去問他,我都是從網路、電視財經臺、媒體雜誌取得股票資訊云云(原審卷一第74頁、卷二第118 頁、卷四第20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丙○○名下的股票都交由我處理、買賣;本案我賣出丙○○名下的綠能公司股票,這幾次交易是由我自己下單;丙○○有跟我講到因為閉鎖期,100 年6 月19日以後才可以賣綠能公司股票;在100 年5 月至7 月時,丙○○並不沒有跟我談論綠能公司之營業收入等狀況,他從來不會跟我談論股票的事情;本案賣出之時點、價位及數量,是由我自行決定;我從來不會要求丙○○同意或不同意,都是我自己買賣云云(本院卷三第182 至183 頁反面)。惟查,丙○○於偵查中自承:「(每個月底都會詢問辛○○買賣股票的情形?)就針對綠能而已,因為我們每個月底28至30日股務會問我賣多少張,一定要申報。」、「(提示丙○○等人買賣綠能股票情形一覽表,你於100 年6 、7 月底有無問辛○○該月賣幾張綠能股票?)我每個月都會問她綠能總共賣幾張。」等語(偵字第14779 號卷二第125 頁反面)。辛○○於102 年8 月26日偵查中證稱:「我自己沒有在上班。」、「(家裡開銷?)丙○○支付。」、「(家裡財務誰管理?)我沒有在管,家裡的開銷都是丙○○給我的,不會每個月固定給我多少錢,需要才跟他拿。」、「(自己有無在買賣股票?)我很少很少,幾乎沒有在買賣股票,我名下有帳戶,但裡面沒股票。」、「(丙○○有無其他投資理財?)他好像有在買美金,其實我不太清楚。」、「(是否需要跟丙○○買賣股票的事宜?)不需要,他也不會過問,除非賣綠能的股票…」、「(提示丙○○等人買賣綠能股票情形一覽表,100 年度6 、7 月間丙○○賣綠能股票,有何意見?)應該沒錯,這都是我賣的,我一段時間就會去賣,並沒有特別密集。」、「(上開期間這麼密集賣,當時是有無資金需求或其他理由?)我現在想不起來。」、「(還是當時有其他利空的消息?)我沒有去想這些。」、「(平常買賣股票會參考什麼消息來源?)電視節目是東森財經台跟非凡,報章雜誌就是看聯合報。」、「(丙○○有無告訴你100 年4 、5 月間晶片單價下滑,營收下降發生虧損?)他不會告訴我公司的事。」、「(提示丙○○特定人買賣所有有價證券明細表,97年4 、5 月間有賣一波,98年6 、7 月及10、11月、99年1 、2 月有賣綠能股票,之後就沒有再賣了,為何隔了1 年多於100 年6 月底又密集賣綠能的股票?)我也不知道為何我這樣賣,我都是很隨性的賣。」、「(100 年6 、7 月間家中有無大額的資金需求?)沒有感覺。」、「(丙○○平時是否會給你零用金?)會,他會給我個人的零用錢,他有錢就會想要給我私人用,每次的金額不一定。」、「(提示前開買賣綠能股票情形一覽表,6 月底丙○○有無問你為何6 月份賣了這麼多綠能的股票?)沒有問,剛剛我說他會問我是為了要報告,他只有問我賣多少張,但他不會問我為何賣這麼多張。」、「綠能我都隨時在賣,因為綠能很麻煩,買了股票6 個月不能賣,賣了以後6 個月之內都不能買,我先生又在公司內部,應該不適合進出。」等語(偵字第14779 號卷二第124 頁反面至125 頁、第126 頁反面)。足見丙○○係家中經濟來源,掌管家庭財務,辛○○則無工作收入,亦不了解丙○○之投資理財狀況,僅由丙○○不定時給予家庭開銷及零用金。且辛○○自己並無買賣股票,平常係透過東森、非凡財經台及聯合報獲得股票相關資訊,並不具投資股票之專業知識。衡情,丙○○為綠能公司內部人,其於綠能公司100 年6 月20日下午之會計結帳會議時已實際知悉本件重大消息,且明知於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不得買賣綠能公司股票,理應告知其配偶不得買賣綠能公司股票,且辛○○明知丙○○為綠能公司內部人,其為丙○○大量買賣綠能公司股票,稍一不慎,即可能使丙○○觸犯內線交易罪,應無可能恣意賣出綠能公司股票,而未於事前告知丙○○。參以,同一時期丙○○名下除綠能公司股票外,尚持有味全、台化、正峰新、中纖、麗正、華映、國產、華航等公司股票,卻僅於100 年6 、7 月間賣出綠能公司股票,有特定人買賣所有有價證券明細表、丙○○如附表一所示證券及交割帳戶存摺影本在卷可考(偵字第17022 號卷第72至79頁、原審卷四第133 至134 頁,扣押物編號E-02-1)。辛○○在家庭無資金需求之情形下,隨性於同年6 月29日、7 月5 日、7 月7 日、7 月27日計出售高達30張綠能公司股票,顯違常理。辛○○應係經由丙○○之指示量賣出綠能公司股票,以規避損失甚明。而辛○○係丙○○之配偶,其為丙○○卸責,否認丙○○有指示其出售綠能公司股票,洵屬人情之常。是辛○○前揭於原審、本院之供證,尚難資為有利於丙○○之認定。從而,丙○○於實際知悉本件重大消息後,利用配偶辛○○,自其設於國票證券北投分公司第00000000000 號帳戶陸續賣出綠能公司股票共75,000股,堪以認定。另本件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丙○○確有將已實際知悉本件重大消息,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不得買賣綠能公司股票之事告知辛○○,尚難因辛○○係丙○○之配偶,遽認辛○○確知上情。而辛○○此部分被訴內線交易罪嫌,業經本院前審判處無罪,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已如前述。是辛○○雖有依丙○○指示買賣綠能公司股票,惟難證明其實際知悉重大消息而與丙○○共同基於內線交易之犯意而為,併此敘明。 六、犯罪所得之計算: (一)按被告3 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規定先後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均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此觀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1 項規定即明。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明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復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且規範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並於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增訂「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而優先適用修正後刑法規定。至於刑法沒收規定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107 年1 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7 項業修正為:「犯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依上開說明,自應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7 項關於沒收之規定,然證券交易法並無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替代執行方式之追徵規定,是關於不能沒收之替代執行方式,仍應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先予說明。 (二)又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沒收新制,係引進德國施行之利得沒收(Verfall )制度,此一制度乃基於「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思維所設計之剝奪不法利得之機制,而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乃為避免任何人坐享犯罪所得,並為遏阻犯罪誘因及回復合法財產秩序之準不當得利衡平措施,是以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 立法理由說明五、㈢中,即以「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明白揭示採取總額沒收原則。是關於內線交易犯罪所得金額之計算,亦應僅限於股票本身之價差,其計算方法不應扣除行為人實行犯罪行為所支出之證券商手續費(賣出及買入)、證券交易稅等成本。因沒收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既在於透過修正不法利益移轉的方式達成犯罪預防之效果。則犯罪所得係指直接由犯罪行為所得之財產利益,其中的「直接性」要求應該依據所實現之構成要件之規範保護目的來認定。依此,由於內線交易之不法核心在於破壞投資人間之機會平等及金融秩序,而非有無利用購入股票或售出之價金獲利,故須以刑罰手段遏止之。是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內線交易罪,無非以其犯罪結果影響金融秩序重大,而有嚴懲之必要,自與行為人犯罪所得之利益無關,本無扣除成本之必要(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判決意旨參照,此即本案最高法院撤銷前審判決發回意旨)。 (三)按因內線交易罪係以犯罪所得之金額為刑度加重之要件,亦即以發生一定結果(即所得達一億元以上)為加重條件,則該立法理由所載『消息公開後價格漲跌之變化幅度』,當指計算內線交易之犯罪所得時點,必須該股票價格之變動與該重大消息之公開,其間有相當之關聯者為必要,此為法理上之當然解釋(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7644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學說上有採「特殊的獲利或避損機會說」者,認為:「內線交易的行為人真正取得具有不法性質的財產利益,僅限於為自己創造不受允許的獲利或避損機會,並不是所取得的股票或價金本身,行為人利用內線消息而買賣股票,其預期獲利或避損的額度,只能考量與內線消息之公開有相當連動的股價變動,其他無關內線消息公布的突發事件,則不應納入評估預期獲利或避損額度的範圍內…」亦持相近之觀點。是可知計算內線交易犯罪所得時,需界定重大消息與股價變動關聯之期間,並以該期間內之價格變動作為犯罪所得計算之基礎。又按針對重大消息反應完畢之股價,因係由公開之市場機制所產生,本有其價值代表性,內線交易行為人於禁止期間內買賣之股票,於股價反應期間內未進行相反買賣者,因行為人已全數享有重大消息公開後所反應之價差,故應以反應期間結束時之股價作為其相反買賣之擬制價格,而不應考慮後續之價格變動;至於重大消息將影響股價變動至何時,其判斷之依據有下列數種:⑴消息對股價影響較為明確者(如公開收購之收購價、處分重大資產之損益金額),以股價達到該價格之日期、⑵以公開市場之資訊判斷(消息公開前後之價量變化、大盤及類股走勢變化)、⑶其他足切斷關聯性之重大消息或系統性事件(如次級房貸及雷曼兄弟公司破產事件引發全面性下跌)、⑷專業鑑定之意見等。依證交所網站公告綠能公司股票100 年8 月1 日至100 年10月31日之歷史日成交資訊所繪製之股價走勢圖觀之(原審卷三第162 至163 頁),可見綠能公司股價於100 年8 月29日消息公開後即呈現明顯下跌之趨勢,於同年9 月14日以後始出現止跌之現象,且其後連續5 個營業日股價漲跌互見,漲跌幅均在5%以內而有平穩化之趨勢,故應可認定已達平穩價格之同年9 月14日,即為股價反應本件重大消息之結束日,並以該日收盤價37.8元作為反應期間結束時之股價。惟綠能公司曾於100 年8 月17日公告依股東會決議擬分配盈餘及盈餘轉增資,每仟股配發119 股之股票股利及1,792 元之現金股利,並訂定100 年9 月7 日為除權息交易日(原審卷三第164 至169 頁),是該37.8元為除權息後之股價,應以還原權息後之價格44.0902 元(計算式:37.8×1.119+1.792=44.0902 )作為規避損失之計 算基準為宜。又各被告於本案禁止期間(計算基準:100 年6 月21日至100 年8 月29日)以附表所示帳戶賣出綠能公司股票,丙○○、乙○○、壬○○於消息公開後1 個月(100 年8 月30日至100 年9 月29日)均無買賣綠能股票情形,有證交所提供之投資人賣超股數特定有價證券- 追蹤之報表可佐(原審卷三第170 至171 頁),而己○○於100 年8 月30日至100 年9 月29日亦無買賣情形,亦有己○○提出之證券帳戶及交易明細資料附卷為憑(原審卷四第59至61頁)。據上,本件以各被告犯罪所得即規避損失= 賣出價格-擬制買價×股數(不扣除賣出及買入手續費 、證券交易稅等成本)方式計算,分別為: 1.丙○○之犯罪所得: 7,157,000 -44.0902×75,000=3,850,235 2.乙○○之犯罪所得: 12,554,600-44.0902 ×129,000 =6,866,964 (四捨五 入) 3.壬○○之犯罪所得: 2,871,400-44.0902×30,000=1,548,694 4.己○○之犯罪所得: 600,000-44.0902×6,000=335,459(四捨五入) 起訴意旨認以擬制性價差方式計算前開被告規避損失之數額,尚有未洽,應非可採。 七、綜上所述,丙○○等4 人前揭所辯,無非係卸責之詞,皆無足採。本案事證明確,丙○○等4 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叁、論罪: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始有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從舊從輕主義規定之適用,而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則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丙○○等4 人為本件犯行後,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規定雖於101 年1 月4 日修正公布。然101 年1 月4 日修正時,係將原條文第1 項第3 款對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背信或侵占之行為,增列應以「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500 萬元」為要件,且配合增訂同條第3 項規定,對於雖有同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行為,惟所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500 萬元時,應適用刑法第336 條、第342 條規定處罰,另配合新增證券交易法第165 條之1 及第165 條之2 規定,並參考銀行法第125 條之2 、第127 條之1 等規定,增訂第8 項、第9 項規定。是以,丙○○等4 人為本件內線交易行為後,證券交易法雖有修正,但有關本件所適用之內線交易部分,其犯罪構成要件、法定本刑均未修正,不屬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指的法律變更,無比較適用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101 年1 月4 日修正公布的證券交易法,先予敘明。 二、核丙○○等4 人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1 項第1 款之禁止內線交易規定,均應依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處罰。 三、丙○○等4 人利用不知情之接單營業員(丙○○另利用不知情之辛○○),在證券商營業處所各賣出如附表一至四所示證券帳戶內之綠能公司股票,均為間接正犯。 四、丙○○、乙○○、壬○○各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時間下單各賣出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證券帳戶內之綠能公司股票,各係基於單一之內線交易犯意,均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均各侵害同一之法益,其等各行為間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均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則均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屬接續犯之包括一罪。五、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蓋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於同法第59條賦予法院以裁量權,如認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為適當之斟酌。而刑法第59條之所謂犯罪之情狀,應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暨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因素,以為判斷(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16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及51年台上字第899 號判例意旨參照)。己○○雖因身分之故,得以較早獲悉本案重大消息,然其於綠能公司職位僅為經理,且本件被訴內線交易賣出綠能公司股票之次數均僅有1 次,數量僅為6 張,故其賣出綠能公司股票之次數及數量等客觀犯罪情節觀之,相較相同犯罪之其他案件情狀,尚屬較輕;衡以其因係認其在消息公告前賣出綠能公司股票並不違反內線交易,乃一時失慮致罹重典,且倘不論其情節輕重,而一律論處本罪之法定本刑「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顯未符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是本件就己○○全部犯罪情節觀之,自均屬法重而情輕,在客觀上當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縱給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己○○之刑,以啟自新。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起訴意旨認於100 年6 月20日下午結帳會議召開前,丙○○與其配偶辛○○,共同基於內線交易之犯意聯絡,由辛○○於100 年6 月20日上午自丙○○設於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00000000000 號帳戶,出脫5,000 股綠能公司股票,因認丙○○此部分亦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1 條規定處罰云云。惟查,本案之「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為綠能公司100 年度簡式財務預測更新與原預測數有重大差異,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而該重大消息明確成立之時間點為100 年6 月20日下午會計結帳會議時,已如前述,是丙○○於100 年6 月20日上午出脫綠能公司股票5,000 股時,該重大消息既尚未明確,其行為自不該當內線交易之構成要件。是以,檢察官不能證明丙○○此部分犯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犯嫌若成立犯罪,依起訴意旨,與丙○○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撤銷改判及量刑之理由: 一、原審認丙○○等4 人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丙○○等4 人行為後,證券交易法及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此部分詳後述),原審未及適用新法,而未就丙○○等4 人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尚有未洽。丙○○等4 人上訴否認犯行,所辯各節,均經本院詳予論述、指駁如前;又原審審酌己○○之犯罪情節等情狀,認縱使量處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顯可憫恕,而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於法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己○○之刑不當,亦無可採。是丙○○等4 人、檢察官執前詞提起上訴,均無理由,惟原審既有前揭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丙○○等4 人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二、量刑: 爰審酌丙○○等4人身為綠能公司內部人而得悉本案重大消 息,本應維護綠能公司所有股東之正當權益,善盡提供適時、充分之資訊之責任,藉以使公開交易市場環境更為公平、透明,然其等均在本案上開重大消息未公開前,先行賣出綠能公司股票,而為本案內線交易犯行,犧牲其他持有或買賣綠能公司股票者之權益,破壞證券市場之公開、透明之交易秩序,所為對於廣大證券投資人參與證券交易市場運作信賴之資訊平等性、公平性等信賴關係均有所危害,併參酌㈠丙○○前無不良素行,教育程度為大學材料碩士,家庭經濟小康(他字第6210號卷二第1 頁),曾任大學教授、綠能公司董事、總經理、執行長。㈡乙○○之素行、教育程度為大學材料工程所碩士,家庭經濟小康(他字第6210號卷二第39頁),曾任工程師、主任、處長、綠能公司廠長、副總經理,目前擔任總經理。㈢壬○○前無不良素行,教育程度為大學企管系畢業,家庭經濟小康(他字第6210號卷一第81頁),曾任警衛、會計、綠能公司會計課課長、經理、副處長、財務長。㈣己○○前無不良素行,教育程度為大學會計系畢業,家庭經濟小康(他字第6210號卷二第69頁),曾任會計事務所經理、綠能公司會計處經理、大同公司投資處副處長。㈤兼衡各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所得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 至5 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己○○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刑罰宣告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斟酌其犯罪情節較為輕微,暨其之動機、目的、犯後態度、生活狀況及環境等一切情事,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 三、沒收: (一)法律之適用: 1.丙○○等4 人行為後,刑法相關沒收條文(下稱刑法沒收新制)已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生效。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等規定,沒收應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且相關特別法關於沒收及其替代手段等規定,均應於刑法沒收新制生效施行即105 年7 月1 日後,即不再適用。但刑法沒收新制生效施行後,倘其他法律針對沒收另有特別規定,依刑法第11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之規定;該新修正之特別法未規定之沒收部分(例如:追徵),仍應回歸適用刑法沒收新制之相關規定。 2.又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於107 年1 月31日修正公布,其中第7 項修正為:「犯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且立法理由明確指出:「刑法沒收新制之犯罪所得範圍較為完整,且刪除追繳及抵償之規定,爰配合修正之;但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犯罪所得發還對象為被害人,較原第7 項規定之範圍限縮,被害人以外之證券投資人恐僅能依刑事訴訟法第473 條規定,於沒收之裁判確定後1 年內聲請發還或給付,保障較為不利,爰仍予維持明定。」等語,可知基於保護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之立場,立法者係有意讓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罪所得應優先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而非適用刑法相關規定沒收後,再由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3 條之規定聲請發還。由於此屬刑法沒收新制施行後所另行修正訂定之特別法沒收規定,依刑法第11條規定意旨,自應優先適用之;未予規範部分,則仍回歸適用刑法沒收新制相關規定。 3.「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刑法沒收新制之基本精神,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故以「實際合法發還」作為限制沒收或追徵之條件。然前揭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7 項規定顯係創設刑法以「實際合法發還」作為封鎖沒收或追徵之條件之例外,自應從嚴限縮解釋,以與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揭示之立法價值協調一致。本院審酌沒收犯罪所得之本質是一種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使行為人所造成財產利益的不法流動回歸犯罪發生前的合法狀態,並非在使國庫終局享有犯罪利得,因此,犯罪被害人之民事請求權應優先於國庫利得沒收權,當屬確論,惟其優先性並不排斥沒收宣告,而係使被害人(權利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3 條規定請求。準此,107 年1 月31日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7 項之封鎖沒收或追徵之要件,即「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應為目的性限縮解釋,必須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之人已請求並且經法院確認其發還數額,甚或已取得民事執行名義,已得實際發還者,始生封鎖沒收或追徵之效力,而得自始排斥刑事法院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 (二)經查: 1.丙○○等4 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固經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規定,由各證券投資人共同授與訴訟實施權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原審法院以104 年度金字第25、63號判決賠償在案,惟該案上訴後,分別由本院107 年度金上字第17、1 號審理中,尚未判決確定,是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之人既未經法院確認其等發還數額,且丙○○等4 人之犯罪所得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前開說明,應依107 年1 月31日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7 項之規定,對丙○○等4 人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2.至調查局北機組持102 年度聲搜字第1270號搜索票搜索扣得之物(詳臺北地檢署102 年度警聲搜字第1265號卷第14-17 、22-26 、31、36、41、54頁之扣押物品目錄表),除業經發還及取回之物外,其餘扣押物或為綠能公司所有、或非屬丙○○等4 人所有,縱有部分扣押物為本案丙○○等人所有,然均無證據證明係供其等犯本案犯罪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核其性質至多僅係證據資料,亦均非違禁物,爰均不諭知沒收,應另由檢察官為適法之處理。 乙、無罪部分(庚○○):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綠能公司於100 年1 月17日由己○○以電子郵件通知同日下午16時召開編制財務預測會議,參加人員除會計處副處長壬○○、經理己○○、副理方禮賢、課長王素梅,及財務處副處長駱秉正、經理庚○○等人外,亦由總經理秘書陳如琪轉告丙○○與會,會中由方禮賢報告100 年度每月預估損益表數字及現金流量基本假設說明,其中重要基本假設為綠能公司南科廠100 年5 月開始量產「矽晶圓」500MW ,產能自 100 年5 月份開始納入財務預測,占5 月營收25.23%,6 月開始占各月營收30% 以上,而「矽晶圓」價格每片預測1 月到6 月為美金3.4 元,7 月到12月為美金3.3 元,與會人員皆無異議,會後己○○、壬○○即依方禮賢提供之預估數據,製作綠能公司簡式財務預測報告,經簽證之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後,提交1 月25日綠能公司100 年度第1 次董事會,該次會議丙○○以董事身分出席,謝國雄、壬○○、庚○○等人列席,經出席董事討論無異議通過後,綠能公司便於當日15時31分公告100 年度簡式財務預測,其中綠能公司預測第2 季稅前損益達930,731 仟元,全年稅前損益達3,547,044 仟元,每股純益為15.82 元,在項次「二、重要基本假設及計基礎之彙總說明」「1.營業收入」內,亦載明「預估第2 季末會增加產能500MW 」,將南科廠產能列入計算。 二、惟100 年4 月開始,因歐美債務危機導致太陽能市場需求銳減,中下游廠商為避免積壓庫存,紛紛降價拋售太陽能電池,綠能公司之進料價格調降幅度遠不及平均售價下滑幅度,另外中國大陸保利協鑫公司削價競爭,綠能公司因而營收大幅衰退,此際綠能公司財會人員已有財務預測更新之準備,先由綠能公司會計處方禮賢於4 月28日9 時26分寄發電子郵件通知謝國雄:南科廠「若接單順暢,於8 月應可全面產能運轉」;乙○○於4 月30日在筆記本摘記會議中討論「以不要調降財測為目的」事項;5 月10日丙○○、乙○○、謝國雄、壬○○、己○○、方禮賢、王素梅等人參加每月例行會計結帳會議後,己○○於當日18時16分寄發電子郵件通知方禮賢、王素梅及壬○○,轉告謝國雄電話指示「將今天那版預估現金流量再與產銷/ 採購/ 業務/ 財務確認相關基本假設,我們可能要有調降財測準備,希望我們先準備一版更新後財測備用」;庚○○5 月13日在筆記本記載「南科:7 月E 以後full run」,意即南科廠預計7 月底以後,始能全產能生產太陽能晶片;財務長謝國雄亦鑑於矽晶圓單價劇烈下跌,自100 年5 中旬起,即多次向丙○○、乙○○等人提醒必須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11條第1 項「依本章規定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並據以決定是否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第2 項「依本章規定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於發現財務預測有錯誤,可能誤導使用者之判斷時,應更正財務預測」規定應立即公告並更新綠能公司財務預測,茲將丙○○等人接觸應更新財務預測之重大消息,進而實際知悉該重大消息之時序分述如下: (一)因綠能公司5 月份營業額較4 月份大幅減少,謝國雄認為有必要召開現金流量會議之必要,因而由謝國雄召集,乙○○、壬○○、方禮賢等人參加於100 年6 月1 日之現金流量會議,會議中由方禮賢提出預估損益表作報告,該預估損益表就100 年5 月之預估損益已計算出為-44,266 仟元,謝國雄、乙○○、壬○○於此時應知可能將有調降財務預測之準備。己○○再於6 月8 日10時9 分發送主旨:「調整財測」電子郵件予王素梅,要求產銷、採購及業務部門提出6 月份及下半年的預估假設,俾便重算財測;產銷處處長何桂銓於6 月9 日17時6 分,發送主旨「FW:6 月份損益預估」電子郵件予乙○○、方禮賢,保守預估6 月份毛利將虧損高達2.35億元。 (二)嗣方禮賢於6 月10日呈送綠能公司100 年5 月份自結報表,經己○○、壬○○、謝國雄用印後,由丙○○簽名核閱,其中損益表顯示100 年5 月自結損失高達86,313仟元,與原先公告財務預測之100 年5 月稅前淨利331,340 仟元,減少125%,變動金額達420,654 仟元,王素梅再於當日12時24分,發送主旨:「RE:調整財測」電子郵件並附加「2011下半年財測.xls」檔案予產銷部門人員及己○○、壬○○、乙○○等人,說明「因目前實績與目標差異過大需重新預估下半年目標」,要求產銷部門按提供檔案格式提供預估數據,惟產銷部門未即回覆;母公司大同公司投資會計科陳家麒於6 月14日11時55分,寄發電子郵件,要求綠能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在6 月20日下班前,提供下半年度更新之損益預算後,為討論更新下半年財務預測事宜,6 月14日17時14分,由丙○○秘書陳如琪寄發電子郵件,通知6 月17日下午15時30分召開每月結帳會議,嗣因故該每月結帳會議改於6 月20日下午14時20分召開。 (三)丙○○、乙○○、謝國雄、壬○○、己○○、方禮賢、王素梅等人於6 月20日下午2 時20分參加會計結帳會議,會議中先由王素梅報告5 月份自結後的損益狀況,由原先預估盈餘3 億3134萬元,轉變為虧損8631萬3 千元,再由方禮賢接續報告100 年6 月份及下半年度的損益表及現金流量的預估數字,並請乙○○要求產銷、業務部門再提供數據,重新計算財務預測。丙○○、乙○○、謝國雄、壬○○、己○○、庚○○等人,均知因歐債危機及中國大陸低價傾銷,致矽晶圓價格崩盤,單價從預測價格美金3.4 元慘跌至5 月底美金2.42元,6 月更跌至美金2.02元,且前開歐債危機及大陸低價傾銷之問題短期內均無法解決,再加上綠能公司南科廠需延至100 年8 月始能量產等原財務預測之重要基本假設均已變動,綠能公司實際營收遠低於預測狀況,且短期內無法反轉,是丙○○等人至遲於此 100 年6 月20日會計結帳會議時,均已實際知悉綠能公司100年5月自結損失86,313仟元,截至100年05月底第2季之累計損益為247,891仟元,在其所屬產業景氣向下變動趨 勢之下,即使100年06月份能依原預測數獲利345,22 2仟 元,則當季稅前淨利亦僅593,113仟元,亦僅達成原來財 測預估930,731仟元之64%,其損益金額為3億3761萬8千元(因斯時6月尚未結束,故此處暫以6月原預測數為計算,意即:930,731仟元-593,113仟元=337,618仟元),是其 損益金額變動已達百分之20以上且影響金額超過新臺幣 3000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5者(綠能公司當時之實 收資本為27億1224萬8740元,其千分五應為1356萬1224元),必需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11條第1、2項、第20條規定立即公告並更新綠能公司財務預測。 三、庚○○明知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11條第1 項「依本章規定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並據以決定是否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第2 項「依本章規定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於發現財務預測有錯誤,可能誤導使用者之判斷時,應更正財務預測」、第20條「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並按月就營運結果分析其達成情形並評估有無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當編製財務預測所依據之關鍵因素或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致綜合損益金額變動百分之20以上且影響金額達新臺幣3 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5 者,公司應依規定更新財務預測」,亦明知綠能公司公告更新財務預測事項,屬證券交易法第157 之1 條第5 項所規範與公司財務有關之重大影響股價訊息,亦知悉證券交易法第157 之1 條第1 項「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規定,竟未依前開規定立即公告更新原財務預測,僅內部討論下半年財務預測數據(方禮賢於6 月22日14時19分寄送主旨:「綠能下半年預估」電子郵件予乙○○、壬○○,預估出綠能公司淨利第2 季為-107, 760 仟元、第3 季為-414,851仟元、第4 季為-409,723仟元,全年為-335,062仟元之虧損數據,王素梅再於當日16時31分將該份數據檔案以電子郵件發送予大同公司陳家麒)。庚○○為公司之經理人,既已於100 年6 月20日實際知悉綠能公司於100 年1 月25日原公告財務預測之重要基本假設均已變動,且發生鉅額虧損,勢必更新財務預測之消息,在綠能公司公告調降財務預測前,不得買賣綠能公司股票,然若綠能公司公告其財務預測降之重大消息,其股價必定發生波動,為規避損失,基於內線交易犯意,除原先於6 月1 日、2 日,使用設於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00000000000 號帳戶,賣出9,000 股綠能公司股票外(以上非內線交易犯行),於6 月30日實際知悉應更新財務預測之重大消息後,賣出2,000 股綠能公司股票(證券及交割帳戶、賣出日期、成交價、賣出股數及金額等詳如附表五所示)。嗣綠能公司遲至100 年8 月29日18時44分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更新本公司100 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之重大訊息,其中更新財務預測由原先第3 季每股獲利4.23元,調整為每股虧損2.27元,預計營業毛利減少約 3,704,662 仟元、營業利益減少約3,552,662 仟元、稅前淨利減少約4,157,674 千元及每股盈餘減少約18.72 元,訊息公開次一營業日(100 年8 月30日)綠能公司股票跌停價 62.40 元收盤,跌幅6. 86%,其後六個營業日一路下跌至 41.75 元,庚○○因預先獲知營業虧損、即將更新財務預測之重大訊息,出脫綠能公司股票,藉以規避損失9 萬7,480 元,已損害投資大眾於證券交易市場公平交易及資訊取得平等之權益。 因認庚○○此部分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公司之經理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1 條規定處罰云云。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同法第16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 8號判例意旨參照)。 叁、訊據庚○○固供認有於100 年6 月30日賣出綠能公司股票2,000 股(相關證據詳附表五「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惟堅決否認有何內線交易犯行,辯稱:我沒有參加100 年6 月20日會計結帳會議,並不知悉會議內容。我於100 年6 月處分2 張綠能公司股票,是因為於100 年5 至6 月間,因報章媒體上報導歐債會影響到整個太陽能產業,那時媒體報導所有太陽能產業都陷入虧損,我有很多綠能公司股票才陸續賣出;於100 年6 月底,我持有綠能公司股票還有約73張,我賣股票的時點並沒有要公告即時更新財務預測之重大訊息,我無內線交易之犯意云云(原審卷一第74頁、卷二第120 頁、第121 頁,前審卷二第30頁反面、前審卷四第206 頁,本院卷一第116 頁)。經查: 一、本案之「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為綠能公司100 年度簡式財務預測更新與原預測數有重大差異,而有更新之必要,而該重大消息明確成立之時間點為100 年6 月20日下午會計結帳會議,已如前述,然庚○○否認有參與該次會議及知悉該會議內容。據謝國雄於102 年7 月18日偵查中證稱:100 年6 月20日與會的有總經理、副總、我、企劃處人、方禮賢、己○○、壬○○、王素梅等語(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80頁)。而丙○○之秘書陳如琪於100 年6 月16日下午12時52分寄發主旨為「…6/20㈠- 下午2:20pm- 每月會計結帳會議…」之電子郵件收件人包含乙○○、謝國雄、壬○○、己○○在內之綠能公司人員,其內記載「參加:總經理、林副總、謝財務長、魏處長、熊副處長、淑麗經理、禮賢、素梅」(調查卷第184 頁、偵字第17022 號卷第68、118 頁、偵字第14779 號卷一第44、119 、149 、200 頁、卷三第49頁)。是依卷內事證,已難認庚○○確有參加該次會議。而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欄亦記載參加100 年6 月20日會議之人為丙○○、乙○○、謝國雄、壬○○、己○○、方禮賢、王素梅等人(起訴書第5 頁),並未認庚○○有參加該次會議,則庚○○是否知悉該次會議內容,已不無疑義。又遍觀全卷,並無證據證明會後有人告知庚○○該次會議內容,或將會議紀錄通知庚○○,是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證明庚○○確實知悉該會計結帳會議之內容(即王素梅、方禮賢報告自結、損益、現金流量及下半年預估數字等,並討論5 月份的月結算,還有與原本的財務預測及預算做比較,謝國雄認為必須發布簡式財務預測更新消息,而當場提出應更新原財務預測),尚難僅憑庚○○係綠能公司財務處經理,即遽認其已實際知悉上開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 二、至起訴意旨雖認庚○○知悉知因歐債危機及中國大陸低價傾銷,致矽晶圓價格崩盤,單價從預測價格美金3.4 元慘跌至5 月底美金2.42元,6 月更跌至美金2.02元,且前開歐債危機及大陸低價傾銷之問題短期內均無法解決,再加上綠能公司南科廠需延至100 年8 月始能量產等原財務預測之重要基本假設均已變動,綠能公司實際營收遠低於預測狀況,且短期內無法反轉云云(起訴書第5 至6 頁)。惟上開矽晶圓價格崩盤、綠能公司南科廠未能如期營運等事實,已於100 年4 、5 月間起為綠能公司經理人包含庚○○所知悉,另庚○○於同年6 月2 日參加現金流量會議,及於6 月10日因以5 月份自結月結報表作為綠能公司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做公告使用時,雖已知悉綠能公司5 月分已由盈轉虧等事實,已如前述,然上開原財務預測基本假設變動之情形,仍應至100 年6 月20日下午會計結帳會議,經相關與會人員報告、討論及表示綠能公司100 年度簡式財務預測更新與原預測數有重大差異,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時,該重大消息始臻明確,自難以庚○○知悉上開矽晶圓價格崩盤、南科廠未能如期營運、公司營運發生虧損等情,即遽認其已實際知悉影響股價之重大消息。 三、綜上,依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庚○○下單出售綠能公司股票當時,已實際知悉本件重大消息,自難認庚○○主觀上具有內線交易之犯罪故意。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方法,均尚未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庚○○有檢察官所指犯行為真實之程度,無從使本院形成庚○○犯上開犯行之有罪心證。既不能證明庚○○犯罪,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自應為庚○○無罪之諭知。 肆、原審審理後,認庚○○涉犯內線交易罪,罪證明確,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本院認依現存卷證資料,尚無從使本院形成庚○○有罪之心證,業已析論理由如上,原審未察前揭有利庚○○事證,尚有未洽。是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庚○○之刑不當,為無理由。庚○○否認上開犯行,提起上訴,為有理由,前揭經原審判處罪刑部分,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為庚○○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1 項第1 款、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第7 項,刑法第11條、第59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鄧媛提起公訴,同署檢察官龔書安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楊碧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庚○○不得上訴。 檢察官、被告丙○○、乙○○、壬○○、己○○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 (內線交易行為之規範)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賣出。 違反第 1 項或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 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第 1 項第 5 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提供消息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 1 項第 1 款 至第 4 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賠 償責任。 第 1 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 、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其具體內容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2 項所定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 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22 條之 2 第 3 項規定,於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準 用之;其於身分喪失後未滿六個月者,亦同。第 20 條第 4 項 規定,於第 3 項從事相反買賣之人準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 20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55 條第 1 項、第 2項、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犯前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千 5 百 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 有第 1 項第 3 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依刑法第 336 條及第 342 條規定處罰。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或第 2 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2 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違反第 165 條之 1 或第 165 條之 2 準用第 20 條第 1 項、 第 2 項、第 155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者,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項至前項規定處罰。 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及第 2 項至第 7 項規定,於外國公 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適用之。 附表一: ┌────┬─────┬─────┬─────┬─────┬────┬─────┬──────────┐ │帳戶姓名│證券戶名稱│交割帳戶名│賣出日期 │ 成交價 │賣出股數│ 賣出金額 │ 證據名稱及出處 │ │ │及帳號 │稱及帳號 │(民國) │(新臺幣)│ │(新臺幣)│ │ ├────┼─────┼─────┼─────┼─────┼────┼─────┼──────────┤ │丙○○ │國票證券北│國泰世華銀│100.06.21 │93.3元 │5,000股 │466,500元 │投資人買賣綠能(3519│ │ │投分公司第│行建成分行├─────┼─────┼────┼─────┤)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 │ │0000000000│第00000000│100.06.21 │94.5元 │5,000股 │472,500元 │、委託授權暨受任承諾│ │ │3號帳戶 │6715號帳戶├─────┼─────┼────┼─────┤書、證券公司客戶基本│ │ │ │ │100.06.22 │95.1元 │5,000股 │475,500元 │資料變更申請書、電子│ │ │ │ ├─────┼─────┼────┼─────┤交易買賣額度申請表、│ │ │ │ │100.06.22 │95.4元 │5,000股 │477,000元 │交易明細、證券交易系│ │ │ │ ├─────┼─────┼────┼─────┤統委託查詢、丙○○等│ │ │ │ │100.06.23 │94.3元 │5,000股 │471,500元 │人消息公開前買賣綠能│ │ │ │ ├─────┼─────┼────┼─────┤公司股票情形一覽表、│ │ │ │ │100.06.24 │93.6元 │5,000股 │468,000元 │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 │ │ │ ├─────┼─────┼────┼─────┤券明細表、丙○○證券│ │ │ │ │100.06.24 │93.9元 │5,000股 │469,500元 │帳戶存摺影本、交割帳│ │ │ │ ├─────┼─────┼────┼─────┤戶存摺影本(調查卷第│ │ │ │ │100.06.27 │95.5元 │5,000股 │477,500元 │69至72頁反面、88、92│ │ │ │ ├─────┼─────┼────┼─────┤頁、他字第5431號卷二│ │ │ │ │100.06.27 │96.4元 │5,000股 │482,000元 │第117 至120 頁反面、│ │ │ │ ├─────┼─────┼────┼─────┤141 頁、偵字第17022 │ │ │ │ │100.06.29 │99.9元 │5,000股 │499,500元 │號卷第72至79頁、原審│ │ │ │ ├─────┼─────┼────┼─────┤卷四第133 至134 頁扣│ │ │ │ │100.06.29 │100.5元 │5,000股 │502,500元 │押物編號E-02 -1 ) │ │ │ │ ├─────┼─────┼────┼─────┤ │ │ │ │ │100.07.05 │98.7元 │5,000股 │493,500元 │ │ │ │ │ ├─────┼─────┼────┼─────┤ │ │ │ │ │100.07.07 │98.9元 │10,000股│989,000元 │ │ │ │ │ ├─────┼─────┼────┼─────┤ │ │ │ │ │100.07.27 │82.5元 │5,000股 │412,500元 │ │ │ │ │ ├─────┼─────┼────┼─────┤ │ │ │ │ │ │平均賣價 │總計賣出│總計賣出金│ │ │ │ │ │ │95.43元 │75,000股│額7,157,00│ │ │ │ │ │ │ │ │0元 │ │ └────┴─────┴─────┴─────┴─────┴────┴─────┴──────────┘ 附表二: ┌────┬─────┬─────┬─────┬─────┬────┬─────┬──────────┐ │帳戶姓名│證券帳戶名│交割帳戶名│賣出日期 │ 成交價 │賣出股數│ 賣出金額 │ 證據名稱及出處 │ │ │稱及帳號 │稱及帳號 │(民國) │(新臺幣)│ │(新臺幣)│ │ ├────┼─────┼─────┼─────┼─────┼────┼─────┼──────────┤ │乙○○ │兆豐證券股│兆豐商業銀│100.06.22 │96.4元 │9,000股 │867,600元 │投資人買賣綠能(3519│ │ │份有限公司│行北新竹分├─────┼─────┼────┼─────┤)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 │ │新竹分公司│行第026601│100.06.23 │94.5元 │10,000股│945,000元 │、客戶基本資料、確認│ │ │第700V0105│05569號帳 ├─────┼─────┼────┼─────┤書、客戶交易明細、林│ │ │567號帳戶 │戶 │100.06.24 │93.8元 │10,000股│938,000元 │和龍等人消息公開前買│ │ │ │ ├─────┼─────┼────┼─────┤賣綠能公司股票情形一│ │ │ │ │100.06.27 │98元 │10,000股│980,000元 │覽表、特定人買賣特定│ │ │ │ ├─────┼─────┼────┼─────┤有價證券明細表(調查│ │ │ │ │100.06.28 │97.5元 │9,000股 │877,500元 │卷第76至77頁反面、89│ │ │ │ ├─────┼─────┼────┼─────┤、90、93頁、他字第54│ │ │ │ │100.06.29 │99元 │9,000股 │891,000元 │31號卷二第124 至125 │ │ │ │ ├─────┼─────┼────┼─────┤反面、142 頁) │ │ │ │ │100.06.30 │99.5元 │9,000股 │895,500元 │ │ │ │ │ ├─────┼─────┼────┼─────┤ │ │ │ │ │100.07.01 │98元 │9,000股 │882,000元 │ │ │ │ │ ├─────┼─────┼────┼─────┤ │ │ │ │ │100.07.04 │97.5元 │9,000股 │877,500元 │ │ │ │ │ ├─────┼─────┼────┼─────┤ │ │ │ │ │100.07.05 │97.2元 │5,000股 │486,000元 │ │ │ │ │ ├─────┼─────┼────┼─────┤ │ │ │ │ │100.07.05 │97.3元 │4,000股 │389,200元 │ │ │ │ │ ├─────┼─────┼────┼─────┤ │ │ │ │ │100.07.06 │97元 │9,000股 │873,000元 │ │ │ │ │ ├─────┼─────┼────┼─────┤ │ │ │ │ │100.07.07 │99元 │9,000股 │891,000元 │ │ │ │ │ ├─────┼─────┼────┼─────┤ │ │ │ │ │100.07.08 │99元 │9,000股 │891,000元 │ │ │ │ │ ├─────┼─────┼────┼─────┤ │ │ │ │ │100.07.11 │96.7元 │9,000股 │870,300元 │ │ │ │ │ ├─────┼─────┼────┼─────┤ │ │ │ │ │ │平均賣價 │總計賣出│總計賣出金│ │ │ │ │ │ │97.32元 │129,000 │額12,554,6│ │ │ │ │ │ │ │股 │00元 │ │ └────┴─────┴─────┴─────┴─────┴────┴─────┴──────────┘ 附表三: ┌────┬─────┬─────┬─────┬─────┬────┬─────┬──────────┐ │帳戶姓名│證券帳戶名│交割帳戶名│賣出日期 │ 成交價 │賣出股數│ 賣出金額 │ 證據名稱及出處 │ │ │稱及帳號 │稱及帳號 │(民國) │(新臺幣)│ │(新臺幣)│ │ ├────┼─────┼─────┼─────┼─────┼────┼─────┼──────────┤ │壬○○ │大華證券股│國泰世華銀│100.06.21 │94.5元 │8,000股 │756,000元 │投資人買賣綠能(3519│ │ │份有限公司│行中和分行├─────┼─────┼────┼─────┤)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 │ │三峽分公司│第00000000│100.06.23 │94元 │8,000股 │752,000元 │、委託授權(受任承諾│ │ │第572G0087│7296號帳戶├─────┼─────┼────┼─────┤)代理買賣證券等授權│ │ │292號帳戶 │ │100.06.27 │96.1元 │9,000股 │864,900元 │書、分戶帳歷史查詢報│ │ │ │ ├─────┼─────┼────┼─────┤表、營業員自打委託書│ │ │ │ │100.06.29 │99.7元 │5,000股 │498,500元 │報表-成交、丙○○等 │ │ │ │ ├─────┼─────┼────┼─────┤人消息公開前買賣綠能│ │ │ │ │ │平均賣價 │總計賣出│總計賣出金│公司股票情形一覽表、│ │ │ │ │ │95.71元 │30,000股│額2,871,40│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 │ │ │ │ │ │ │0元 │券明細表、左列交割帳│ │ │ │ │ │ │ │ │戶存摺封面影本(調查│ │ │ │ │ │ │ │ │卷第81至83、89、93頁│ │ │ │ │ │ │ │ │、他字第5431號卷二第│ │ │ │ │ │ │ │ │129 至131 、142 頁、│ │ │ │ │ │ │ │ │他字第6210號卷一第10│ │ │ │ │ │ │ │ │0 頁,扣押物編號I-01│ │ │ │ │ │ │ │ │) │ └────┴─────┴─────┴─────┴─────┴────┴─────┴──────────┘ 附表四: ┌────┬─────┬─────┬─────┬─────┬────┬─────┬──────────┐ │帳戶姓名│證券帳戶名│交割帳戶名│賣出日期 │ 成交價 │賣出股數│ 賣出金額 │ 證據名稱及出處 │ │ │稱及帳號 │稱及帳號 │(民國) │(新臺幣)│ │(新臺幣)│ │ ├────┼─────┼─────┼─────┼─────┼────┼─────┼──────────┤ │己○○ │元大寶來證│華南銀行積│100.07.07 │100元 │6,000股 │600,000元 │投資人買賣綠能(3519│ │ │券股份有限│穗分行第18├─────┼─────┼────┼─────┤)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 │ │公司中和分│0000000000│ │平均賣價 │總計賣出│總計賣出金│、客戶基本資料卡兼變│ │ │公司第989e│號帳戶 │ │100元 │6,000股 │額600,000 │更申請書、委託買賣證│ │ │0000000號 │ │ │ │ │元 │券委託契約、丙○○等│ │ │帳戶 │ │ │ │ │ │人消息公開前買賣綠能│ │ │ │ │ │ │ │ │公司股票情形一覽表、│ │ │ │ │ │ │ │ │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 │ │ │ │ │ │ │ │券明細表(調查卷第84│ │ │ │ │ │ │ │ │至85頁反面、第89頁反│ │ │ │ │ │ │ │ │面、90、93頁、他字第│ │ │ │ │ │ │ │ │5431號卷二第132 至13│ │ │ │ │ │ │ │ │3 頁反面、第142 頁反│ │ │ │ │ │ │ │ │面) │ └────┴─────┴─────┴─────┴─────┴────┴─────┴──────────┘ 附表五: ┌────┬─────┬─────┬─────┬─────┬────┬─────┬──────────┐ │帳戶姓名│證券帳戶名│交割帳戶名│賣出日期 │ 成交價 │賣出股數│ 賣出金額 │ 證據名稱及出處 │ │ │稱及帳號 │稱及帳號 │(民國) │(新臺幣)│ │(新臺幣)│ │ ├────┼─────┼─────┼─────┼─────┼────┼─────┼──────────┤ │庚○○ │凱基證券股│中國信託商│100.06.30 │98.8元 │2,000股 │197,600元 │投資人買賣綠能(3519│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松山├─────┼─────┼────┼─────┤)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 │ │松山分公司│分行第2555│ │平均賣價 │總計賣出│總計賣出金│、客戶基本資料、開戶│ │ │第00000000│00000000號│ │98.8元 │2,000股 │額197,600 │同意書、丙○○等人消│ │ │070號帳戶 │帳戶 │ │ │ │元 │息公開前買賣綠能公司│ │ │ │ │ │ │ │ │股票情形一覽表、特定│ │ │ │ │ │ │ │ │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 │ │ │ │ │ │ │ │細表、庚○○左述交割│ │ │ │ │ │ │ │ │帳戶存摺(調查卷第86│ │ │ │ │ │ │ │ │至87頁反面、第89頁反│ │ │ │ │ │ │ │ │面、94頁、他字第5431│ │ │ │ │ │ │ │ │號卷二第134 至135 頁│ │ │ │ │ │ │ │ │反面、第142 頁反面,│ │ │ │ │ │ │ │ │扣押物編號A3-03 ,他│ │ │ │ │ │ │ │ │字第6210號卷一第28至│ │ │ │ │ │ │ │ │30、33至38頁)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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